(一)我们已经知道,关于自治的问题除了把它看作一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外,还可以从另一种观点来考虑。这种矛盾的基础是体现在对社会的初步看法中的自我与他人之间的绝对对立;结果,凡是增强个性和维护自我的表现乍一看都是与他人敌对的,而自由,即个性的条件,也就变成了消极的概念,似乎在社会统一体的每个成员周围都要保留最大的空间,以免受一切侵犯。我们发现这种想法已经发展到危及“自我肯定是道德的根源”这一基本原则,而且有人坚持认为,道德观念实质上在于社会生活对突出自我这种自然倾向所施加的否定与限制。①按照这些看法,自我在社会之内比在社会之外要少——如果它真能在社会之外存在的话,而自由则是使自我在牺牲它的某一部分活动的情况下才能孤立地享受其余部分的一种安排。
但是,如果我们可以重视前两章中的那些主张,就要改变我们的设想。原则的区别在于:一般的个人,正如我们每个人处于平常的②精神状态时,当他在生活中只看到或自以为看到的只是他自己的私利和乐趣时,——这种一般的个人已不再被认为是真正的自我或个人了。存在的重心已被抛到他的身外。甚至连他的个性,他的独特的个人存在,珍藏于内心深处的他的真相和他希望成为的样子,也不再被允许呆在由于理论偏见的支持而不必细察就容易发现的地方。一个人并不是在他的敏感的自我的隐蔽之处,也就是说并不是在他几乎完全摆脱外界的人和事而藏进他所熟悉的情感时去充分欣赏并表现他独特的自我的。这种想法是对个性的真正经验的讽刺。诚然,感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就是感到某种独特之处,这会使你自己有一种实在感,觉得自己站得住,在其他人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甚至可以说与他们相对立。但是,仔细考虑一下就会发现,这种实在感和地位总得靠自我的某种明确的成就或发展来维系。这往往是由于以某种既定的方式掌握了社会生活;正因为这一点是明确而肯定的,所以既明显地突出了自我,又从个人的自我转变为现实的大我的一部分。从最简单的机器就可以看出:正是各个部件的差异使它们能合成一个整体。因此,我们认为,正是在这种对整体作出贡献的差异之中,自我才感到自由自在并保有自己的个性。
①上文第67—68页。
②说出这一点而不致引起混乱是有困难的,原因是:“普通”人在表里不一时,实际上是以各种方式自觉地和不自觉地按照他决不会承认的种种要求和想法来做出决定的。
在探究这样一些思想时,我们看到这种主张中含有这样的意思:我们的真实的自我或个性从某个意义上说可能是某种不是我们自己但我们又承认它对我们是绝对必要的东西。同卢梭谈论社会的自我时一样,我们是比较一般地谈论扩展到我们平常个人存在之外的自我或生活,它比我们的真相更真实,而我们的自我真实感取决于我们对它的认同。
我们考虑到这样的主张时,就要以新的眼光来看待自由的问题。按照卢梭与穆勒一致的说法,自由无疑是人类生活的基本特性。我们认为,所以这样,是因为自由乃是使我们处于正常状态的条件。不过,这使我们想到一个问题,即为了使自己处于正常状态,我们必须不断变为某种与我们目前状态不同的东西,或者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始终承认我们是某种胜过我们已经成为那个样子的东西,因此,作为我们处于正常状态的条件,自由就不能仅仅是我们现已享有的东西,更不能仅是我们一直享有的东西——一种要加以维持的现状。它应该是与我们为了维护对我们的内心有所控制而进行的持续斗争有关的条件,我们承认这种控制是绝对必要的,或者说它乃是我们的真实自我,但我们对它的服从是很不彻底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这是被迫自由——这样说并不自相矛盾。①作为有理性的人,我们有可能默认一种法律和秩序。这种法律和秩序总的说来有助于维护我们的真实的自我或共同的自我,与此同时也以令我们憎恨甚或咀咒的方式限制我们特有的个人意志。这种靠强力维持的法律和秩序,乃是一种权利的制度,我们认为它基本上是我们达到高度自我肯定的手段;而且,我们的自由——或者用一种适当的旧说法来讲,即我们的各种自由——可以认为是与这种制度相一致的,这种制度被认为是使我们能充分发挥潜力亦即成为真实的自我的条件与保证。由于这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们公认应该能够防止懒惰、愚昧或能与我们临时的个人的自我相对抗的一种自我或意志体系,我们完全可以称它为自治体制或自由政体;也就是一种意义上的自我支配另一种意义上的自我的体制;其方式并不像穆勒所说的那样,即并非使我们每一个人受制于所有“其他的人”(所谓“其他的人”是按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人”的意思说的),而是让我们所有人,作为临时的个人,服从一种在一定程度上表达有理性的自我或意志的秩序;可以假定,①作为有理性的人,我们会承认这种秩序是绝对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