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完结】 > 【书香门第】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txt

(一)按我们一直追寻的思路来说,以个人为一方和以社会或政治统一体为另一方之间的区别是与人在社会中的“目的”何在这个问题无关的。因为社会和个人这两个概念是彻底地互相关联的;所以,我们无论按什么标准看待其中的一方,也必须按同一标准去看待另一方;因此,要把一个因素同另一个因素区别开来,认为一个高一个低,或者说一个是手段一个是目的,就变成在说法上有矛盾了。如果我们从给个人划定界限开始,我们划出的这些界限就会在被视为这样一些个人之总和的社会中再现出来,而手段与目的的问题就会像我们在边沁的例子中所看到的那样,①或表现为“每个人”都是为“全体”谋福利的手段,或表现为“全体”是为“每个人”谋福利的手段;于是区别就变成不过是说法上的不同而已。而如果我们不限制个性,承认它是目的,可以具有任何程度的自我完善性,因而具有广泛性,那我们就会发现,它实际上等同于实现社会统一体赖以形成的要素和含义。艺术和宗教这些可以被视为与社会手段无关的明显的例外,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即使在大多数人变得不重要的阶段,它们也确实是典型的社会手段。①因此,如果认为个人具有一种能与社会的本质相分离的本质,那么,艺术和宗教便无论如何也不会真正被认为是与个人有关的目的。然而,这种对立的说法实在是荒谬的。这个问题根本不涉及两种相互对立的含义;而是只有一种含义,就其整体而言是社会,就其差别而言则是个人。使整体成为部分的手段或使部分成为整体的手段,就好比使一出戏成为剧中人的手段或使剧中人成为这出戏的手段一样。但是,诗人或宗教天才可能像一个集全剧的意义于一身的人物,因而在某种程度超越了戏剧的形式。不过这样做是由于包含了由多数人组成的整体的本质,而不是与之无关。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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