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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对现代国家的分析 黑格尔的《权利哲学》

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 当前章节:1645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一)我们准备按几类事实也就是几种观点来分析一个现代国家。这也许会引起一个问题,即这几类事实或观点会被认为是有联系的,应当从什么意义上去理解这种联系。如果说乙类事实或乙种观点被提出并成为必要的,是因为甲类事实或甲种观点有缺点,那是不是说甲类事实或其意义发生在前,而乙类事实或其意义则发生在后或是由前者引起的呢?这种关系是否可以像类似国家的统一体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那样得到合理的维护呢?

可以作出如下回答。我们是在社会和国家中探讨一个理想的事实。作为一个事实,即生活的一种形式,社会一直是个多方面的存在物,它以多种功能满足人性的多种需要。然而,作为一个理想的事实,它的前进带有理论上提高的性质。在不断努力满足有理智的人的多种需要时,精神,即有理智的意志一直是时而注重它的某个功能,时而又注重另一个功能。按这样的规律前进并不是偶然的。它在第二步强调和修改的东西,无论从积极方面还是从消极方面来说,显然都取决于第一步所强调和修改的东西。从积极方面来说,由于彻底完成了一个步骤,就肯定会尝试下一个步骤。从消极方面来说,由于一个步骤所取得的一定成就暴露了已取得前东西的限度,也就揭示了采取另一步骤的必要性。在每个阶段,意志对它本身已有的表现都感到不满。不确立某种公共秩序,道德便难以表现出来;但是当一个法律制度完全生效时,法律条文中是多么缺乏法律精神这一点又会变得很明显。我们看到智力在纯理论中起着同样的作用。科学的每一次胜利都导向一个新的起点。它的成功启发了它,它的失败也要求它这样做。

现在,科学上可能有也可能没有这种情况:导致一种发现的联想作为一个可辨别的因素永远地进入知识结构。经验的改组会把取得经验的步骤扫除。但在社会的生动事实中,情况却并非如此。因为它的许多方面是实际的和持续的,而且,不时地强调每一项原则——如关于实在法、家庭关系、经济联系的原则——只是要强调一个在整体中占有永久位置的因素。因此,家庭关系和经济联系必然总是存在的。只是有时倾向于用血缘关系来解释一切,有时又用交换来解释。这种倾向既意味着有不同的理论,也意味着功能之间实际平衡方面的情况有差异。这类因素的积极联系和消极联系,即每个因素的确实位置与范围永远植根于人性之中,但可以根据它们给整个社会组织定调的尝试和失败的明确的逻辑加以说明。因此,社会统一体,就像一种伟大的理论一样,是为适应它的实际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而意志对自己的表现的不满,换句话说就是实际的智力不断试图消除的那些矛盾,是变得更像是启示而不像是绝对的矛盾——或如我们所说,变革变得不那么富于革命性了。社会统一体和一种科学理论看来是有区别的,前者在发展过程中会由于创造了新的矛盾事物而造成新的困难,如文明世界的种种社会问题;而后者则如我们所想像的那样,是探讨一种不变的经验。但是,这一区别实际上并不像看上去那么大,而且和一种理论的发展相比较,往往可以使人们看清意志的真实性质及其为使自己满意而作出的不断的努力。

(二)权利或法律可以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理解为包括意志在一个现实世界中的全部表现——这个世界是“自由的全部条件的实体”,①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即由精神本身产生的作为第二本性的精神世界。”②德语“Recht”(权利)一词③的价值在于它维持了法律与法律的精神之间的联系,④而且几乎是自行阻止把实在法与意志、习俗或感情区分开,而这种区分正是像奥斯丁所坚持的那样一种理论的基础。

这个权利或法律的整个领域,即在社会和国家中实现了的精神,会按照前面阐明的原则自然地分成三类相互联系的理想的事实或观点。第一类事实,或最简单和最不可避免的事实,可称之为“法律条文”,在涉及到所有权的法律——夏洛克⑤的法律——时我们特别要求助于它们,这似乎是纯粹的事实,它表明这个世界为合法的“人们”所占用了。

①黑格尔:《精神哲学》(英译本),第104页。参看本书第188页引用的格林的一些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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