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夏洛克是莎士比亚的剧本《威尼斯商人》中的角色,一个狠毒残忍的放高利贷的犹太人。——译者
第二类事实从积极的方面和消极的方面来说显然都受第一类事实的制约,可以称之为良心的道德;这是意志对法律条文的反抗,尽管是它自己对自己的直接表现(如在把一些东西看作财产时);这也是意志的要求:只承认它自身作为善良意志提出的要求才是权利。
至于第三类事实,则存在着前两类事实或观点都可以从中找到它们的正确位置和正当理由的实际情况或具体经验——可以说是一种完整的理论,它会调整并阐明根据片面接触生活而得出的比较狭隘的观点。据认为它存在于“社会惯例”或“道德习惯”之中;这是活动的精神体系,在那里,真实的意志像一个人一样出现在一种生活方式中。应当记住,这和其他两类事实一样,也是一种事实,虽然它类似一种理论。它不仅可以解释和证明其他因素,而且是它的存在使得它们能够存在,正如它们的存在也一直是它所必需的。不过,这三类事实中的每一类事实,作为在某些影响下可能引人注目的社会的一个方面都曾间或要求——实际上是不断地要求——突出自己,从而消除了它本身的缺点和对补充观念的需要。我们将依次说明这三种精神状态或经验,在谈到第三种时还要进一步加以分类。
(三)“法律”,按尽可能直接的意义——可以说是最低限度的意义——而言,是文字表明的不容置疑的事实:各种事物被人们占用乃是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的一项法则。这是这个世界从单纯的物质变为精神工具的第一个或最低限度的变化,而且是一种必要的变化。事物并没有它们自己的意志,它们之所以成为生活的组成部分是由于意志的判断。同样,正是由于对外部事物的判断,意志才第一次成为物质世界中的一个事实。财产是“第一个实际存在的自由”。①它不是纯粹关于需求的规定,而是意志的物质对应物。契约属于这个范围,即财产的范围。它是人们就某种物质的东西达成的协议——一种“共同意志”,但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并不是像国家所包含的那种“公共的”或“普遍的”意志。
①《权利哲学》,第41节。就其已发展了的形式而言,这并不是第一个。黑格尔着重指出了这个事实:甚至在他自己的那个时代,也几乎没有真正的自由的所有权。
因此,将契约的观念应用于国家是混淆了不同的领域,因为国家是有理性的人性的迫切需要,而契约则不过是自由的人们就某些物质的东西达成的协议。社会契约的思想同中世纪把政府的权利和职责当作私人财产的思想是同一种类型的混乱。私人财产所标志的不过是“个人”存在的条件,如果把它们当作国家的职责就会导致荒谬的结果。
至于按照法律条文把法律的这个方面或观点看作最高的和绝对的规则,黑格尔认为可以用斯多葛派关于只有一种美德和一种罪恶的观点来说明;也可以用德拉古②认为只要犯了法就应处以极刑的思想来说明;还可以用“传统的道义准则的残酷无情”来说明,“这种准则认为任何伤害行为都是不可原谅的侵犯”。也许还可以用奥斯丁关于法律是靠刑罚强制实行的命令的理论来说明;或用只根据占有了某个东西或对它付出了劳动的事实来解释所有权的理论来说明。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是,没有把法律看成一个现存制度的一部分,它最终要依靠意志维护某种类型的生活,①而是把它看作处于孤立状态的某种绝对的东西,而且在它发生任何事故和偏差时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②德拉古(活动时期约公元前7世纪),雅典的法典编纂者。——译者
①参看如上文第214页,关于权利制度的思想如何可以减轻处罚的论述。
现在,这样强调和看待法律是夸大了一种单一的和直接的需要,即秩序和财产的需要性,所以可以说它是“原始的”或野蛮的,不过当然不能把它等同于历史学或人类学所了解的社会权力的最初状态。那时的法律也许与习俗和宗教感情没有区别,因而尽管十分严厉,也没有我们所讲到的那种片面的绝对性。我们只能这样说:一旦忘记了法律的活的精神并赋予法律一种不真实的绝对性,就必然会这样看待它;而且这种根本性的联系证明它本身是经常发生的历史现象和反复出现的谬误中的一个事实。
(四)在权利或实现了的意志的整个结构内,自然地会通过反对法律条文来表现自己的那个因素就是良心的道德,即道德心或善良意志的观念。如黑格尔所说的,它正是依据错误的不同程度与法律条文发生联系的。这就是说,意志会发觉它同它作为实现自由的直接和必要的步骤而建立的法律和财产的秩序不一致或相抵触②。它的已实现了的理论,由于同创立它就是为了去满足它们的那些需要有矛盾,可以说它在某一点上会遭到失败。“Summum jus,summa injuria.”(“最严厉的法律最不公正。”)我们可以不赞成这种说法:反法律的意志是完全错误的。可能是这样,也可能不是这样。不管对不对,意志已经认识到的是:只要不是它认为能实现它自己的原则的东西,它就不能默认。凡是它认为能实现它的原则的,就是它所谓的“善”,而它不认为是善即不符合它自己的观念的任何秩序或需要,它都不能接受。
②“不一致”的情况是:我的意志和权利本身并没有抵触,只是声称对某个东西的权利是我的而不是你的——民事纠纷。“相抵触”的情况是:我的意志反抗并尽量通过行动来否定和破坏整个权利结构,如不宣称有占有某个东西的权利就把它拿走——偷窃,即一种犯罪的行为。参看第213页。
这种反应被推到其逻辑的极端时,便产生了近代关于我的良心和我的纯意志的学说。那就是内在的自我同外在世界的冲突,这一点在历史上曾通过斯多葛学派和某些形式的基督教意识(特别是新教意识)表现出来,在哲学上则是通过康德关于善良意志的学说表现出来的,它集中体现在一句名言中:“在这个世界内外,除了善良意志,再也想不出还有什么东西可以毫无保留地称之为善”。①除了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情,并因为是应当由他来做的以外,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
①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Grundlegung zur Metaphysik d.Sit-ten),德文版,第1节。
这个原则受到的批评是研究伦理学的人所熟知的。批评的要点简单说来就是:不可能把任何独特的行动都和纯粹是关于一个纯意志的观念联系起来。当我们想把内在和外在或把“应当”和“实际”完全分开时,就会陷入这种困境,黑格尔以其无比的精力和敏锐探讨了避免陷入这种困境的种种方式,虽然对这一想法的毁灭性批评实际上主要应归功于他。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为了善而追求善的纯意志和任何具体的行为都没有实际联系,因而无论支持什么行为,都可能以自我欺骗的方式提出来,并可能由此产生关于“纯意向”的全部诡辩和伪善。黑格尔机敏的的评论①至今仍然值得注意,他认为极端的新教道德教义会采取伦理上的空虚或不稳定的形式,而这在他那个时代一直是许多新教徒跑到罗马去的原因,他们的目的如果不完全是为了思想的稳定,也是为了求得某种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