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没有这种片面性,仍然存在着这种永久的必然性:一个有理智的人只能默认符合他的意志的事情。正是他的意志肯定了他的本性要他追求的目标,因而他绝对不会信赖任何他的意志所不喜欢的东西。主观意志是使自由能够成为现实的唯一土壤。
这样,在这个权利的一般有机体或实现了的自由意志之内,我们已发现了两类相互对立的事实——因为有理智的人的种种追求都是事实——或者说两种倾向或理论,它们的关系是对立的,但对表达同一个根本需要来说又都是必要的,它们就是法律条文和良心的自由。
(五)黑格尔用来表达如他所说这些极端看法的“真实性”的第三个术语的名称可以译为“伦理体系”,或“道德生活”,或“社会道德准则”。它能表达这些极端看法的“真实性”,犹如完善的理论可以表达两种片面观点的真实性。不过,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它既是一种理论,又是一个事实,因而它实际上含有这两种观点所要求的东西,并能做它们和它们所依据的事实表明必须做的事情。这个关系并不是难于理解或没有先例的。每一种制度,每一种生活,都是作为一种理论在起作用,它或者支配着它的事实,或者不能支配它们;尽管并不是每一种理论都是一种生活或一种制度。
上述词语试图表达德语“Sittlichkeit”(“道德”)一词的意思。这个词的意思源于“Sitte”(“道德”)一词,在日常用语中等于“习俗”。黑格尔在他的后期著作中使用这个词时是与“Moralitat”(“道德观念”)一词相对的,并通过与后者比较指出生活的一种更完美、更真实的状态,他这样做是有意对康德的纯善良意志的原则宣战,也是在概述他的伦理政治观点的要旨。①这个词可以非常自然地应用于一个在其内部尚未十分明显地将法律、习俗和感情加以区分的共同体的生活。按照已被接受的观点,古希腊的各个共同体在与苏格拉底和诡辩派的名字有联系的思想运动使它们动摇以前,可以说是“Sittlichkeit”这个词所表示的一种生活安排和生活秩序的实例。如黑格尔早在1802年就写成草稿的那本书②所表明的,他正是从希腊的各个共同体中发现了关于法律与习俗,即责任与意向在其中达到完全一致的整体的思想。继而他又按照现代的自由观修改了这个概念,更加强调和突出其各个组成部分,并坚持(例如和柏拉图的《理想国》对比)个人有选择权、创制权和所有权的原则,认为这是有理智的人组成的完善团体所必需的。如我们刚刚看到的,他确实把反思的道德或道德心引进了权利的领域,以说明精神的完整性质,因为精神的完整性只有在追求它的目的的自觉意识中才能显示出来——这些目的是由它自己选择的,也是为了这些目的本身而去追求的。
①最引人注目地阐述这个观点的英语著作是布雷德利先生的《伦理研究》(1876)。
②《道德体系》(System d.Sittlichkeit)。《权利哲学》的初稿直到1817年才出版。见华莱士的《黑格尔的精神哲学),第187页。
因此,这个道德体系或社会道德准则是作为理想的事实而提出来的,它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道德意志,并在实际上作为理论起着二者的作用。这是自由这个观念的发展:(1)深入到现存世界;(2)深入到自我意识的性质。
因为(1),首先是这个道德体系或构成社会道德准则的种种行为方式构成了一个现存的和现实的世界。迄今为止,它一直具有成文法和秩序即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制度的性质,正如我们已看到的,这几乎是个自然的事实。我们可以说,社会道德准则是一个确凿的事实。它体现在一个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外部行为中。它可以改变一个国家的面貌,“驯化这个野性的尘世”。①每一个人都以一定的方式作为社会道德生活的一部分而保有自己的肉体存在。正如已说过的那样,道德生活的种种准则和传统都是“理所当然的”。它们跟“日、月、山、河以及所有的自然物”是一样确实、一样“客观”的正常状态。②人类不知不觉地按照它们来生活,而且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知道自己是在这样做。作为这类事实,或者说从这一观点来考虑,道德体系是道德世界的主体。
①埃斯库罗斯:《复仇神》(Eumenides),第14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