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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权利哲学》,第146节。

作者:英-鲍桑葵/译者:汪淑钧 当前章节:7599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2)但道德体系也同样是自我意识的本性。它和“纯意志”本身完全一样,也是人类智力的一种要求或一种内在的普遍法则。①二者的区别在于:即使把意志看作内在的,就是说看作满足意识的要求的动机,即使从这个观点来看,道德体系也是一种体系,即一个世界。因此,它具有一种十分系统的理论的性质,与善良意志这一观念迥然不同,后者只是个一般的观点。正是因为有这种系统性质,它才能把个人的或特殊的意志同社会的普遍精神联系起来。只有在一个系统中才能把特殊事实同普遍法则联系起来,就像把行星运动同引力定律联系起来一样。如前所述,特殊的意志因其与有系统的目的的关系而普遍化了,因为它部分地含有并部分地实现了这个目的。一个人希望得到某个东西,但不会不惜任何代价的。他知道由于生活的其他目的与要求,他需要保留的愿望只是一部分;但是,如果这些保留能够完全表示出来,就会构成他在社会的普遍生活中实现了的生活方式。这恰恰类似于一种普通的直觉判断变成科学真理时必须经历的过程——必须把各种含义充分阐明,并根据这些含义来修正感性认识。做到了这一点,我们得到的就不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门科学。

①关于这个问题的这一部分,可参看布雷德利先生的《我的岗位及其职责》一文,载《伦理研究》。

从这个观点来看,作为个人意志的实质,道德体系就是道德世界的灵魂。

在分析道德体系时,我们将完全不谈“义务”或“美德”。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关系所要求的——把普遍的意志体系和个人的生活联系在一起。美德乃是被认为体现在一个人的本性中的这样做的一种习惯。按照黑格尔的观点,美德和德行的观念对一个道德国家的成员是不完全适合的。这种观念不如说是属于不发达的社会生活的时代,那时道德原则及其实现都被归因于一些特别有才能的人的本性。例如,对希腊道德家来说,美德或优点是表示做了比一般水平更好的事,或在某方面具有特别才能,还倾向于表明有作出特殊成就的愿望,而不仅是感到你自己真正有用。这些词的意思现在往往变得仅指某些特殊的关系,并不是指统一体的成员的生活,而后者才是我们真正重视的问题的实质。

因此,道德体系或社会道德秩序——基督教世界中公民的精神和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在必然相互联系而又相互补充的三个主要方面肯定了自由。这三个方面表面看来是三类不同的事实——不同的制度;它们实质上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人类精神的不同状态或意向。

因此,黑格尔的分析是从三种观点来看待社会统一体或社会道德体系的。第一种观点是关于家庭的,第二种观点是关于他所谓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第三种观点是关于政治组织或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的。

必须牢记的是:像权利领域中的三个主要部分一样,这三个题目既代表三类事实又代表三种明确的社会学说。

(六)我们要再次在一个正常的社会范围之内,从最接近于自然界并且可以说业已进入目的与意识领域的道德因素入手,所以就从家庭谈起。当家庭存在于一个现代的文明共同体中时,它是社会和国家所必需的,但又与二者完全不同。

1.首先它反映了社会关系的自然基础这个事实,它是自然感情以爱的形式在父母之间和儿女与父母之间的体现。黑格尔正是根据他对一种体系的意义的总的看法,把主要由家庭所体现的这种精神因素理解为一个被保持下来而又特别经过分化的组织——它不是或不仅仅是不确定地分布于整个共同体中的。因此,在他看来,现代家庭代表着文明的一个较高的阶段——一个更加充分地体现精神的组织——胜过氏族或部落,简言之,就是胜过任何一种其整体结合力只以自然感情、仁慈、慷慨或慈爱为基础的共同体形式。在民族国家中,确实还残存着一点自然亲情的味道,即根据血缘关系而和睦相处的色彩,就像感情贯穿于个人的心理中一样。不过,国家的显著特征是清醒的理智、明确的法律和体制,因而感情的自然基础虽然有保留并使之精神化的必要,但它是在作为一个特殊组织的家庭中而不是在国家本身内达到这些要求的。

因此,一切想通过降低国家的水平或提高家庭的水平将前者比作后者的理论(柏拉图的《理想国》、法伦斯泰尔①、家长式政府,以及诸如此类的理论),在黑格尔看来都只会造成关系的混乱。这些理论都认识到了一个为社会所必需甚至可以说是社会基础的因素。但是,它们没有看到这个因素在整体中的真正位置,也不懂得这个道理:为了达到一种比较牢固而有深度的团结一致(简言之就是一种比较坚定而深刻的精神),必须让各种不同的因素更加突出和更加清晰可见,而且不应忽视或草率地对待它们各自的特点。

①法伦斯泰尔(the phalanstery)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幻想建立的一种社会主义社会的基层组织。——译者

2.但是其次,家庭是有理性的整体即国家中的一个要素,尽管它的作用首先是作为社会的自然基础。因此,它的性质和约束力是伦理的——它一方面不仅仅依靠感情,另一方面也不仅仅依靠契约。它具有社会的一面,以明确的语言(作为普遍性标志的语言)向社会宣告它承认一项普遍的义务,这是婚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不像感情的信徒们所极力主张的那样,只是偶然的或附带的条件。这个观点是为了防止把感情当作婚姻的唯一要素而引起混乱。这是个反复争论不休的问题,在黑格尔的时代为弗里德里希·冯·施莱格尔的小说《路琴德》(Lucinde)描述过,它想证明婚姻的形式会破坏爱情的价值。黑格尔的分析对这种不能理解一个多方面的事实所具有的不同侧面的表现总是持反对态度的。

3.家庭的道德面貌②表现在家庭单位的性质和组织方面,因为家庭单位是体现两个家长持久的利益和关系的一个组织,也是对子女身心的培育负有社会责任的一个组织。两个家长的持久的和平等的关系作为家庭的道德面貌包含在家庭单位的性质之中,即意味着一夫一妻制,而且只有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才算得上是道德秩序的真正的因素。

② 参看格林的《政治义务的原则》,第235页。

4.家庭单位是确定父母在家人中身分的真正和有效的伦理组织,与像氏族那样的血缘关系较少的形式相反,是需要受到国家的尊重和保护的单位。真正的家庭始于婚姻和家庭单位的建立,而且我们发现在法律的早期发展阶段,国家是凭公正的本能保护家庭单位不受氏族干预的,例如通过授予遗赠权力来这样做。这种权力尽管现今可以说主要是用来对付家庭的一种财产处置权,但在早期的法律中却是使独立的家庭单位长存下去的一种手段,以抵制氏族用来干预家庭财产权的借口。

因此,一夫一妻制家庭在某种程度上自然而又必然地是一个涉及财产权的单位;至少对要受到保护、不能自立的子女们是必不可免的,即使在夫妻之间经济平等的情况下也是如此。这种涉及到财产权的特殊关系植根于家庭单位的独特性质,家庭单位是一个保护未成年的生命的组织,而且是一个感情的统一体,而不是一个有明确思想的统一体。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往往会在家庭统一体内引起财产方面的差别①(尽管对子女们来说,这种差别绝不会很大),而且很少会把家庭的种种关系传到外界去。只要造成了这些差别,在家庭单位的性质和作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必然会多少加强道德上的一致,这种情况本身也无疑会表现出来。

①已婚妇女的财产,对子女收入的保护,家庭内部通过谅解分配给幼小子女的财产。

(七)当男人(或女人②)成年后离开家庭这个安全的庇护所时,他会发现自己——初看起来——是在一个和自身利益冲突的世界里处于孤立的状态。他需要谋生或管理自己的财产。从表面上看,把他和别人束缚在一起的仅仅是需求和工作的制度——这个制度所必有的基本职能是维护治安和执行法律。

②黑格尔会说只有男人或主要是男人,因为在他看来,男人是家庭的自然的挣钱者和一家之长。

黑格尔用资产阶级社会①这个词所指的,正是社会生活的这个方面和与之相应的倾向或意向。在他看来。这个社会是家庭所 254体现的生活与精神的相反的极端。从外部看,它是许多家庭的集合体——因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成员正是家庭单位的首脑——这些家庭生活在一个巨大的工商业体系中,每个人都必须在那里找工作做。这个社会所关心的是一些虽然有限却很明确的目标、计划和自身的利益。②

①《资产阶级社会》(Biirgerliche Gesellschaft)。华莱士曾指出,“社会”在这里是与“共同体”相对而言的,是指一种较松散的联合形式。

②参看《威廉·迈斯特的学习时代》(Wilhelm Meister’s Lehrjahre)第8卷第2页那个商人的说法:“我可以向你保证,我有生以来从未考虑过国家。我缴纳各种捐税、费用和应付的款项,只是因为这已成为公认的惯例。”(引自华莱士的《黑格尔的精神哲学》,第201页。)

传统的政治经济学坚持认为资产阶级社会是社会统一体的一个方面,作为在把复杂的表面现象归纳成原则方面所取得的一项成就,它给黑格尔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此外,这种社会观也体现在纯法治③国家的概念中,而且有一批理论家把它的原则和国家本身的原则混为一谈,正如另一批理论家将其和家庭的原则混为一谈一样。

③关于术语的问题,可参看布伦奇利的《国家论》(The Theory of theSta-te),英译本第69页。该书第一版中使用的“警察国家”一词,比较确切地说是指我们所说的家长式政府。书中提到的试图把自己限于保护生命和财产的国家,不如说是“法治”国家。

这正是黑格尔的观点的特色——也许在他的全部政治思想中是最有创见的,也是最著名的——即坚决认为社会的这个方面,连同属于它的意识形式,是现代国家所必需的。按照他的逻辑,每一个真正的统一体实际上必然会有“差别”的一面,即分成个别部分的一面。

正如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集中表明的,古代国家的原则是脆弱和不成熟的,缺乏真正明智的要求,①这恰恰是因为它不敢真正对个人放手——让他如实地表现自己。那时“主观性”对它是个致命的原则。这并不是因为古代国家实行高压统治。在旁观者看来,那时个人是非常成熟的。他的局限在他自身,但并未使他受到压抑;倘若没有这一切,他不会有自由选择的机会,也不会得到有才能的人容易得到的职业。

①“不够理想”(黑格尔:《哲学史》,德文版第2卷,第254页;英译本第2卷,第108页)。对他来说,这个“概念”必须包含着同一、差别和重新统一;在这方面,古代国家缺乏正确的概念,现代国家则是认识到这一点的。

现代的要求——这正是黑格尔的概念——更难满足,标准也更高。个人的生活不是由他的出身预先决定的,他被迫面对着经济的需求,这是一种普遍的结局。他不得不抛掉自己的粗野和自大,并自动地按某种要求来塑造自己。不走这一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通过自己的行动使自己在外在需要的领域中得到一个确定的位置,即“成为重要人物”,或者使自己依附于一个提供工作机会的阶级。因此,当我们看到在资产阶级社会的题目下对文化或教育做一般的探讨并论及其必要性时,会大吃一惊。因为文化意味着从一个人自己的任性中解放出来并接受一项普遍的任务。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而是不受欢迎的,但要获得真正的自由,这个过程是必不可少的。有人批评说,这样的世界和倾向是一种自私自利的世界和倾向,这种批评对黑格尔不会有很大的吸引力。我们有必要在下文比较详细地探讨这一点。①

①见第270页。

可以顺便指出,随着现代经济关系的发展,看来可能要归咎于对需求和工作的庞大体系的依赖的生活无保障的情况越来越被认为根本不成问题,除非是在缺少工业训练形式的“文化”的情况之下。实际上在现代生活中没有任何绝对稳定的地方。无论在什么地方获得最高度的稳定都是由于在各种需求相互依存的体系中能适应工作的要求。②

②我可以提到H.鲍桑葵的《生活水平》(The Standard of Life)中论“阶级斗争”(Klassenkampf)一文。

因此,如黑格尔所看到的,而且从他没有看到的更多的方面来说,资产阶级社会体系——经济界和工业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实在,而只是更大的一个体系中的一个现象。它的成员也不是像他自己感到或认为的那样独立存在的。他处于国家一般生活之内,并受到它的支持,因为他在“商业”或工业方面追求的目标都没有超出他的智力的整个结构,而且是与之分不开的。

因此,资产阶级社会的世界——基本上是一种现金交易关系和完全由国家保护的世界——有它自己的结构或倾向,这种结构或倾向通过必要的步骤使它恢复与国家本身或显而易见的确定的社会统一体的联系。我们必须看到,它是在国家之后出现的。像资产阶级社会这样的一个世界,只有在国家本身的范围内并依靠其坚实可靠的权力才能出现,或者说才是可以想像的。像家庭一样,它先于国家考虑的问题是:范围较小或较简单的问题,涉及的因素较少的问题,在虽然必要却更加特殊的方面体现人性的问题。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它不能单独存在。它不具有在现实世界中为保存自己所必需的多方面活力。

所以,资产阶级社会的活动会显示并且可以说是会导致与国家本身的一种不可避免的联系。

首先,经济世界有执法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由于涉及到一套成熟的文明法律,按最粗俗和最野蛮的意义解释“法律条文”的情况有了进步。一个现代国家的法律制度是而且应该是①对人的权利和关系的公平合理而又明白易懂的解释。根据这种解释,关于各种特定的需要和工作的经济制度可以说就会开始接近于一种原则的一致。法律实际上只宣称要保护财产与交易,但在这样做时不可避免地要承认特定的需要具有普遍的意义;因为成熟的法律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使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并根据需要的系统采取一定的形式。关于法律使特殊的私人利益开始接近于具有普遍性,我们可以用迪尔凯姆先生提出的具有启发性的看法①来说明。他指出,“从身分到契约”这个说明社会变革的流行公式具有一种不易被认识到的微妙含义。②因为,契约并不是真正不确定,仿佛是没有先例地凭空产生的。它发挥效应的形式要根据社会经验通过法律和习惯来决定;因此,宣称以保护财产和交易为目的的法律就必须按它选定的保护方式来管理它们。

①黑格尔极力主张编纂法典。

①《社会分工论》,第225页以下。

②“现今法律的进步是从契约到共同体。”M.T.福莱特的《新国家》,第125页,作者在这里论及最近的,特别是美国的法律理论,是很引人注目的一章。1919年。

从资产阶级社会的利益中会产生一种与国家本身——也可以说是与关于共同利益的一项明确原则——更加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的表现形式被一个德国人称作“警察加社团”,也就是国家管理加行业协会。

国家管理的基础是特殊利益系统中出现了各个方面的共同利益。特殊利益(供与求)的领域具有意外的一面,而国家则有扫除意外的障碍以保护共同利益的权利和责任。总的看来,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正确关系无疑是自行产生的;但可能出现失误,这要求代表共同利益的明确③原则进行干预。个人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的普遍可能性就是一项公共利益,因而国家有权根据这一目的进行干预;干预既可通过兴建必要的公共工程和检查环境卫生等工作,也可通过查处向公众出售日用必需品中的欺骗行为。因为日用品的供应不是纯粹关系到私人的事情,而是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确实完全由官方管理,就可能产生使工作成为金字塔式的危险,根本不符合私人的需要;即便如此,在私人需要的系统中仍然存在着需要高度重视的公共利益。

③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关于共同利益的明确观念总是属于国家本身的。

资产阶级社会与国家的相似之处是由以等级的事实为基础的“社团”构成的。这个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按其职业分别归属于某个等级,这种区分为等级的现象是由盛行于经济领域中的分工造成的,它把共同利益伪装成私人的利益或需要。但是,随着等级的形成,社会似乎开始从由私人利益引起的分散状态中恢复原状。作为等级①或“阶层”的一员,公民与他同等级的人取得了一致,他的特殊利益事实上就变成了共同利益。而且作为那个等级的成员,他也是或者应当是他的“行业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他可以从中获得荣誉或承认,②一定的生活水平(离开了这一点,他就容易由于缺乏一个被承认的社会地位而用盲目的奢侈来表现自己),工作水平,预防不幸的保险和(作为应试人)接受技术教育的经济能力。

①必须记住,德语的“Stande”(“等级”)一词是和议会的代表相联系的;法语的“états”(“等级”)一词则和法国封建时代的三个等级有联系。

②参考英国工人的说法:“一把好手”,即本行的能人。

如果说家庭是国家的第一基础,等级或阶层就是第二基础。社团或行业协会对其成员来说是第二家庭。它是私人利益③和共同利益之间的道德联系的基础,而国家则应该注意使这个基础尽可能保持牢固。①

③“我们只能说,这些人如果离开我们会非常后悔的。……一个人如果如此不谋私利,以致完全不关心自己或同人的利益,那么,随着岁月的流逝,他很快就会发现自己与白发和眼镜一起完全被排挤掉了。”——《1896年1月全国鞋业工人联合会伯明翰分会的报告》

①《权利哲学》,第201节和255节。我略去了黑格尔描绘各阶级特征的部分,其中有很多与把职业当作决定性特征的理论相同的说法。他认为农业生活与工业或商业生活的差别,即农村与城市的差别非常重要。看来他几乎把资产阶级的工业主义限于城市居民的生活范围之内;尽管最终把整个社会划分为阶级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特征(参看256节和305节)。

黑格尔写道,②“如果说近来‘社团’已经被取消了,这就意味着个人应当去自谋生计。这一点可以得到承认;但社团原来并没有改变个人自谋生计的责任。在我们的现代国家中,公民只是有限地参与国家的带普遍性的事务;但允许有道德的人从事高于其私人目的的带普遍性的活动却是必要的。现代国家并不总是向他提供的这种普遍性,他在‘社团’中能够找到。我们早已发现,在资产阶级社会中为自己提供生计的人也在为他人活动。但只有这种无意识的必然性是不够的;它还需要社团使之成为一种自觉的和关心他人的社会道德。当然,社团需要较高一级的国家监督,否则就会僵化、保守并退化成为一个可鄙的行会。不过,社团根本不是封闭的行会;更确切地说,它能使孤立的行业形成一种道德的联系,使它们进入一个可以获得力量和荣誉的领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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