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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译者:余纪元/徐开来/秦华典 当前章节:15466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4:01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同类事物的特性是否并不总是同类;倘若如此,被说明为特性的就不是所述主项的特性。例如,既然人和马在种上是相同的,而且,自行停止并不总是马的特性,那么,自我运动也就并不总是人的特性;因为自我运动与自行停止在属上是相同的,并且,它们每一个都是作为动物而出现的。对于立论,则要考察同种事物的特性是否在属上总是相同;如若这样,被说明为不是特性的东西就是特性。例如,如若人的特性为两足行走,鸟的特性就应为双翅腾飞;因为它们每一个在属上都是相同的,即:人和鸟的属都归于同一个种--动物,两足行走和双翅腾飞也归于同一个种--动物和属差。但是,这种方法在下述情形中会出错误:被述说的一种特性仅仅属于某一个属,而另一种特性则属于多个属,就像四足行走之物一样。

既然相同与相异都各有多种含义,那么,对于反对诡辩来说,仅仅通过某一事物自身来规定它的特性就是一件困难

的事情。因为属于具有偶性的某物的东西也会属于与某物在一起的那个偶性;例如,属于人的东西也会属于白人(如果有白人的话),反过来,属于白人的东西也会属于人。因此,当一方面仅从主项自身来考虑,另一方面则连同它的偶性来考虑时,人们就可能把多种特性弄错,例如把人说成是一种东西,把白人说成另一种东西;此外,也会使状况和按照状况来述说的情形之间出现区别。因为属于状况的东西也会属于按照状况述说的东西,反过来,属于按照状况述说的东西也会属于状况。例如,既然知识者的被陈述是按照他所具有的知识来确定的,那么,不能被论断说服就不应该是知识的特性;因为不然,知识者也就会是不能被论断说服的人了。对于立论,就应该断言偶性所属的主体与偶性相随的东西的那个偶性并不是绝对不同的,只是由于它们的本质各异而被述说得不同。因为人是人与白人不同的。此外,也要观察词尾的情况。因为,当述说知识者时,就不能用中性说它不能被论断所说服,而要用阳性说他不能被论断所说服,当述说知识时,也不能用中胜说它不能被论断所确证,而要用阴性说她不能被论断所确证,因为既然对方使用一切招数来反驳,你也就要使用每种对立的东西去驳辩。

【5】

再有,对于驳论,要考察这样的情况:当对方想提出一个本性上的属性时,由于自己的语言表达方式所致,他是否把它当作了一个总是如此的属性来说明;倘若是,被说明为特性的东西就会被推翻。例如,如果某人把人的特性说成两足的本是想提出一个本性上的属性,但按他所使用的语言,表明的却是一个总是如此的属性,那么,两足的就不应该是人的特性。因为并非一切人都有两只脚。对于立论,则要考察:当他想把本性上的属性设定为特性时,自己所用的语言是否也表明了这一点,如果是,设定的特性在这方面就不会被推翻。例如,既然某人把人的特性设定为能获得知识的动物,并且想通过他的语言表明它是本性上所属的特性,那么,就不可能有人以能获得知识的动物不是人的特性为由在这个方面推翻他的说明。

再次,对于那些通过他物或由于自身而得到最初表述的东西,要指出它们的特性是不容易的;因为如若指出的是通过他物而被表述的东西的特性,它就会适于那最初的东西;如若要设定那最初的东西的特性,它也就会是通过他物而被表述的东西。例如,如果某人要把着了色的说成是表面的特之性,着了色的也就会适于物体;而如果把它作为物体的特性,它也就会表述表面。所以,这个名称不适于论证为真的东西。

在对有些特性的讨论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所提出的特性是如何设定的以及是什么的特性,也常常会出现某种错:误。因为任何人都试图从多种角度来指出事物的特性:或者是本性上属于事物的,就像两足的是人的特性一样;或者是实际上属于事物的,就像有四个手指是某个人的特性;或者是属上的,如由最精细的微粒构成之物是火的特性;或者是绝对意义上的,如生命是动物的特性;或是按照他物的,如明智是灵魂的特性;或者是作为原初的,如明智是理智的特性;或者是作为具有某种状况的,如不能被论断说服是知识者的特性(因为并不是其他方式,而是由于他具有不能被论断说服这种状况);或者是由于被加以某种状况的,如不能被论断确证是知识的特性;或者是由于被分有,如感觉是动物的特性(因为其他东西也有感觉,譬如人,但人之所以具有感觉是由于分有了动物);或者是由于分有,如生命是某一动物的特性。因此,如若不增加本性上一类的字眼,就会出差错。因为这样的情况是可能出现的:某种本性上的属性实际上并不属于那个本性上应属于的东西,例如,具有两只脚在本性上应属于人。如若不明确说明他所指的是实际上具有的属性,也会出差错,因为某种属性并不是像现在一样地总是存在着,如某人具有四个手指。如若不指明他所设定的东西是作为原初的或者作为通过他物的,也会出差错,因为不然,那个名称就不适于论证为真的东西,如着了色的就或者是作为表面,或者是作为物体的特性来设定的。如若不事先说明他所指出的特性是由于具有某种状况或者是被加以某种状况,它就不会是特性;因为如果他指出的特性是属于被加以的状况,它就会属于具有状况,如果那特性属于具有状况,也就会属于被加以状况,就像不能被论断说服既被设定为知识的特性又被设定为知识者的特性一样。如若不附加表明所指特性是由于分有还是由于被分有,特性就会属于另外的某物;因为如若他指出的特性是由于被分有,它就会属于分有的某物,如若他指出的特性是由于分有,它也就会属于被分有的事物,例如,如果生命被设定为某个动物的特性或动物的特性。如果不说明它是由于属的特性,他所设定的特性就会仅仅归属于某一种事物;因为最高级的东西只能属于一种事物,例如最轻的是火的特性。有时,即使增加了“由于属”这个词,也仍会出错。因为当“由于属”的语词被增加时,被表述的那些东西也应该是一个属;当然,这种情况在有些场合不会发生,例如在火的特性方面就不会发生。因为为火没有一个属;尽管燃烧的煤块、火焰和光在属上有别,但它们每个都是火。当“由于属”的语词被增加时,必然会有被说明的另一个属,因此,被说明的特性就会在更大程度上属于一些事物,在更小程度上属于另一些事物。例如,构成部分最精细之物就适于说明火;因为比起煤块和火焰来,光的构成部分更为精细。但是,这是不应该发生的,除非名称被更真的定义在更大程度上被表述;如果不是这样,就会在定义更真时名称并不更真。除此之外,同一东西也会碰巧既是绝对地具有它的某物的特性,又是在绝对具有者中最大程度的某物的特性,就像在火的方面具有构成部分最精细之物一样;因为这相同的性质也是光的特性;因为光也是由最精细的部分构成的。所以,如若另外的人要按这种方式提出特性,人们就应力图反驳,但是,自己不要为这种反驳留下了漏洞,而应该像说明特性时那样采取直接说明特性的方式予以规定。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把事物自身当成了它的特性来设定;倘如此,被设定为特性的东西就不会是特性。因为一切事物自身都是表现本质的,而表明本质的不应是特性而是定义。例如,把秀丽说成是优美的特性的人,就是把事物自身设定成了它的特性(因为优美与秀丽是相同的),因此,秀丽不可能是优美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没有把事物自身当成它的特性,而是用了另一个可以换位的谓项来规定;倘如此,被设定为不是特性的就是特性。例如,把动物的特性规定为生命实体的人就不是把事物自身当成特性来规定,而是用的可以换位的谓项来说明,所以,生命实体就应该是动物的特性。

再次,当涉及相似于部分的事物时,对于驳论,要考察整体的特性是否不适于部分,或者,部分的特性是否没有表述出全体;倘若是,被说明为是特性的就不是特性。这种情形可能发生于一些场合;因为当涉及相似干部分的事物时,某人规定特性可能有时是关注于全体,有时则把自己的注意力放在陈述部分的东西上;但这两种倾向都不能正确地设定特性。例如,在整体方面,把海的特性规定为最大的咸水域的人说的就是相似干部分的事物的特性,但他规定的这个特性却是不适于部分的(因为某个具体的海并不是最大的咸水域),因此,最大的咸水域不应该是海的特性。在部分方面亦如此。例如,把空气的特性规定为可呼吸物的人说明的就是相似干部分的事物的特性;虽然这个规定对于某些空气是真实的,但却不能陈述作为整体的空气(因为空气的全体并不是可呼吸物),因此,可呼吸物不应是空气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适于每一个相似于部分之物的东西是否是作为整体之物的特性;如果是,被说成不是特性的就是特性。例如,如果出于本性地向下移动之物适于所有的土,并且它也是构成土的某具体土的特性,那么,出于本性地向下移动之物就应该是土的特性。

【6】

再次,在考察源于对立的种种情形时,首先要看从相反出发的那些对立情况。对于驳论,要考察相反的东西是否不是相反者的特性;如若这样,相反的东西就不是相反者的特性。例如,虽然不公正与公正相反,最恶与最善相反,但是,既然最善不是公正的特性,最恶也就不可能是不公正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相反的东西是否是相反者的特性;倘若是,相反的东西就是相反者的特性。例如,既然恶与善相反,避免之物与选择之物相反,那么,如若选择之物是善的特性,避免之物也就应该是恶的特性。

其次,要看从关系出发的那些对立情况。对于驳论,要考察关系语词是否不是关系物的特性;倘若如此,关系词就不是关系物的特性。例如,虽然倍被说成与半相关,超过与被超过相关,但是,既然超过不是借的特性,被超过也就不可能是半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关系词是否是关系物的特性;倘如是,关系词就是关系物的特性。例如,既然倍被说成与半相关,

2:1与1:2相关,那么,如若2:1是倍的特性,1:2就应是半的特性。

第三,对于驳论,要考察按具有语词描述的东西是否不是具有的特性;假若如此,按缺乏语词描述的东西就不是缺乏的特性。如果按缺乏语词描述的东西不是缺乏的特性,按具有语词描述的东西也就不是具有的特性。例如,既然没有感觉不是描述聋子的特性,感觉也就不应该是有听觉者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按具有语词描述的东西是否是具有的特性;倘若如此,按缺乏语词描述的东西也就是缺乏的特性。如果按缺乏语词描述的东西是缺乏的特性,按具有语词描述的东西也就是具有的特性。例如,既然就我们具有视觉而言,看是视觉的特性,那么,就我们本应具有但实际上却没有视觉而言,不能看就应是盲的特性。

再有,也要从各种肯定和否定出发来考察。首先,要看表述肯定和否定的那些语词自身的情况。这种方法仅仅对于;驳论有用。例如,考察肯定或按肯定语气表述的东西是否是主项的特性;倘若是,否定以及按否定语气表述的东西就不会是主项的特性。如果否定语气表述的东西是主项的特性,那么,肯定以及按肯定语气表述的东西就不会是主项的特性。例如,既然有生命是动物的特性,没有生命就不应是动物的特性。

其次,要从被表述或不被表述的那些事物情况以及表述或不表述事物的那些情况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肯定语词是否不是肯定事物的特性;假若如此,否定语词也就不是否定事物的特性。如果否定语词不是否定事物的特性,肯定语词也就不是肯定事物的特性。例如,如果生命不是人的特性,非生命也就不应是非人的特性。而且,如果非生命不应是非人的特性,生命也就不会是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肯定语词是否是肯定事物的特性;倘若是,否定语词也就是否定事物的特性。如若否定语词是否定事物的特性,肯定语词也就是肯定事物的特性。例如,如果无生命是非生物的特性,有生命就是生物的特性;如果有生命似乎是生命的特性,无生命就似乎是非生物的特性。

第三,从主项自身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被设定的特性是否是肯定事物的特性;假若如此,同一个东西就不会是否定事物的特性。如若被设定的是否定事物的特性,它就不会是肯定事物的特性,例如,如果有生命是生物的特性,有生命就不可能是非生物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被设定的是否不是肯定事物的特性(因为如果它不是肯定事物的特性)它就应该是否定事物的特性。但是,这种方式是错误的;因为肯定的语词不是否定物的特性,否定的语词也不是肯定物的特性。因为肯定的语词完全不可能属于否定的事物,虽然否定的语词会属于肯定的事物,但也不是作为特性而属于。

再次,从区别的对等成分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区别的对等成分的一方是否没有一个是另一方的特性;假若如此,被断定为某物特性的东西实际上就不是特性。例如,如果有感觉能力的动物不是其他生物的特性,那么,有理智能力的动物也就不是神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其他东西是否有对等成分是这个东西的每一对等成分的特性;假若如此,剩下的成分也就是这个被断定为不是特性的成分的特性。例如,如果自身本性具有推断的德性是谨慎的特性,并且也如此看待其他每一种德性,那么,自身本性具有欲求的能力就应该是节制的特性。

【7】

再次,从词尾变化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一个词尾是否不是另一个词尾的特性;假若如此,一个变形词尾就不是另一个变形词尾的特性。例如,既然“美好地”不是“公正地”的特性,“美好的”也就不应是“公正的”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一个词尾是否是另一个词尾的特性;倘如是,一个变形词尾就是另一个变形词尾的特性。例如,既然两足行走是人的特性,那么,作为两足行走的这一表述就应该是作为人的特性的表述。并且,不仅要考察所说的这个词尾变形自身,而且也要考察它的对立词,就像前面所说的那种方式一样;对于驳论,要看一个对立的词尾是否是另一个对立词尾的特性;倘若这样,一个对立的词尾变形就不是另一个对立的词尾变形的特性。例如,既然“美好地”不是“公正地”的特性,那么,“丑陋地”也就不应该是“不公正地”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一个对立的词尾是否是另一个对立词尾的特性;假如是,一个对立的变形词尾就应是另一个对立的变形词尾的特性。例如,如果最好是善的特性,那么,最坏也就应该是恶的特性。

再次,从具有相同关系的那些情况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具有相同关系的东西是否不是具有相同关系的事物的特性;倘若如此,具有相同关系的东西就不是具有相同关系的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建筑者对于建筑房屋的行为与医生对于造成健康的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相同的关系,而造成健康的行为不是医生的特性,那么,建筑房屋的行为也就不应是建筑者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具有相同关系的东西是否是具有相同关系的事物的特性;假如是,具有相同关系的东西就是具有相同关系的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医生对于能造成健康与教练对于能造就良好体质具有相同关系,而能造就良好体质是教练的特性,那么,能造成健康也就应是医生的特性。

再次,从具有同一关系的那些情况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具有同一关系的东西是否不是具有同一关系的事物的特性;倘若如此,有着同一关系的东西就不是有着同一关系的事物的特性。如果有着同一关系的东西是有着同一关系的事物的特性,被断言为特性的东西就不应是特性。例如,如果明智对于善行和丑行具有同一关系,而明智又是作为它们每一个的知识,那么,只要善行的知识不是明智的特性,丑行的知识也就不应是明智的特性。即使善行的知识是明智的特性,丑行的知识也不可能是明智的特性;因为同一个东西不可能成为多个事物的特性。对于立论,这个方式没有什么用处;因为同一关系的具有就是把一个东西与多个东西放在一起加以比较。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被断言为存在的谓项是否并非被断言为存在的事物的特性;倘若如此,被毁灭就不是被毁灭的事物的特性,生成也不会是被说成生成的事物的特性。例如,如果有生命不是人的特性,那么,成为生命也就不是成为人的特性,被毁灭了生命也就不会是被毁灭的人的特性。依照同样的方式,也能考察从生成到存在和被毁灭以及从被毁灭到存在和生成的情形,就像刚才论述的从存在到生成和被毁灭的情形一样。对于立论,则要看被设定为存在的谓项是否是被设定为存在的事物的特性。假如是,被断定为生成的谓项就是被断定为生成的事物的特性,被断定为被毁灭的谓项也就是被设定为被毁灭的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有死是人的特性,那么,变成有死就应是变成为人的特性,被毁灭为死也就应该是被毁灭的人的特性。依照同样的方式,也能考察从生成和被毁灭到存在以及导源于这些的其他种种情况,就像讨论驳论时所说的那样。

再次,要注意考察被称之为理念方面的情形。对于驳论,要考察被设定的特性是否不属于理念,或者是否不属于它要述说的理念;假如这样,被断定为特性的就不是特性。例如,既然静止不属于作为人,而是作为理念的人自身,静止就不应是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特性是否属于理念,以及在这样的场合是否属于理念:它表述的是那个被断言为不是特性的东西;倘若如此,被断言为不是特性的就是特性。例如,既然由灵魂和肉体构成属于动物自身,并且是属于作为动物的动物自身,那么,由灵魂和肉体构成就应该是动物的特性。

【8】

再次,从更大和更小角度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首先要看更大程度的东西是否不是更大程度事物的特性;假如这样,更小程度的东西就不是更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小程度的东西不是最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大程度的东西也就不是最大程度事物的特性,绝对的东西也就不是一般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更大范围的着色不是更大物体的特性,更小范围的着色也就不会是更小物体的特性,一般他说,着色就不会是物体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更大程度的东西是否是更大程度事物的特性;倘如是,更小程度就是更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小程度就是最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大程度就是最大程度事物的特性,一般的东西就是一般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愈高级的感觉是愈高级的动物的特性,愈低级的感觉就应是愈低级的动物的特性,最高级的感觉就会是最高级动物的特性,最低级的感觉就会是最低级动物的特性,一句话,感觉就应是动物的特性。

再次,从原级对于上述这些比较级、最高级的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考察。对于驳论,要看原级的谓项是否不是原级事物的特性;假若如此,更大程度的就不是更大程度事物的特性,更小程度的就不是更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大程度的也不是最大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小程度的也不是最小程度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施善不是人的特性,那么,更施善也就不会更是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原级的谓项是否是原级事物的特性;假如是,更大程度的就是更大程度事物的特性,更小程度的就是更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小程度的也就是最小程度事物的特性,最大程度的也就是最大程度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符合本性地向上升腾是火的特性,那么,愈符合本性地向上升腾就愈是火的特性。依照同样方式,也能从其他比较的角度考察这所有的情况。

其次,对于驳论,要考察更大程度的谓项是否不是更大程度事物的特性;假若如此,更小程度的就不是更小程度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比起知识是人的特性来,感觉更是动物的特性,但感觉却不是动物的特性,所以,知识也就不应是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更小程度的是否是更小程度事物的特性;假如是,更大程度的也就是更大程度事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本性上文明比起生命是动物的特性来更少是人的特性,如果本性上文明是人的特性,那么,生命也就应是动物的特性。

第三,对于驳论,要考察一个语词是否不是在更大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的特性;假若如此,它也就不会是在更小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的特性。并且,如果它是前者的特性,它就不是后者的特性。例如,如果被着色更是表面的而不是物体的特性,但它却更是表面的特性,那么,被着色就不应是物体的特性。并且,即使它是表面的特性,它也不应是物体的特性。对于立论,这种考察方式没有用处,因为同一个东西不可能是多种事物的特性。

第四,对于驳论,要考察在更大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是否不是某物的特性;因为假如这样,在更小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也就不是某物的特性。例如,既然能感觉比能分割更是动物的特性,而能感觉却不是动物的特性,那么,能分割也就不应是动物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在更小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是否是某物的特性;倘若是,在更大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也就是某物的特性。例如,既然感觉与生命相比更不会是动物的特性,但感觉却是动物的特性,那么,生命就应是动物的特性。

此外,从同等地属于某物的那些属性出发来考察。首先,对于驳论,要看一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是否不是另一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的特性;假如这样,这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就不是另一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的特性。例如,既然欲求之为欲求能力的特性与推断之为推断能力的特性是同等程度的,但是,欲求不是欲求能力的特性,因而推断也不应是推断能力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一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是否为另一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的特性;假如是,这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就是另一个同等为特性的东西的特性。例如,既然最初的思考作为推断能力的特性与最初的节制作为欲求能力的特性是同等的,而最初的思考是推断能力的特性,那么,最初的节制也就应是欲求能力的特性。

第五,对于驳论,要考察某物的同等程度的特性是否不是它的特性;假如这样,这个同等程度的特性就不是它的特性。例如,既然视和听是人的同等特性,但视不是人的特性,那么,听也就不应是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某物的同等程度的特性是否是特性;假如是,这个同等程度的特性就是它的特性。例如,既然部分为最初的欲求能力与部分为最初的推断能力是灵魂的同等特性,而部分为最初的欲求能力是灵魂的特性,那么,部分为最初的推断能力也就应是灵魂的特性。

第六,对于驳论,要考察在同等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是否不是特性;假如这样,这个同等程度上是特性的东西就不会是特性。并且,如若那一个是特性,另一个就不是特性。例如,如果燃烧同等地是火焰和煤块的特性,但燃烧不是火焰的特性,所以,燃烧也就不会是煤块的特性。即使燃烧是火焰的特性,它也不应是煤块的特性。对于立论,这种方式没有用处。

从具有相同关系出发进行考察的方式与从同等程度地属于某物的属性出发的考察方式是有区别的。因为前一种方式依据类似来把握,不考虑所属的属性是什么,而后一种方式则是通过所属属性的综合比较进行的。

【9】

再有,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在设定潜能特性时,是否依据潜能而把与非存在相关的东西设定为特性,因为潜能的东西不可能属于非存在;假如这样,被断言的特性就不是特性。例如,把能呼吸说成空气特性的人就是依据潜能设定特性的(因为只有那种可以被呼吸的东西才是能呼吸的东西),同时,他也是把与不存在相关的东西设定成为特性;因为即使没有呼吸空气的任何动物生出,空气也可能存在;但是,如果没有动物存在,呼吸它就是不可能的;可见,在没有这样一种呼吸空气的动物存在时,能被什么东西所呼吸就不是空气的特性。因此,能呼吸不应是空气的特性。

对于立论,则要考察在设定一个潜能的特性时,他所设定的特性是否与存在物相关,或者是否与一个可能属于潜在的不存在的不存在物相关;倘若是,被断言为不是特性的就是特性。例如,把存在的特性设定为能被什么作用或能作用于什么的人,就是通过设定一个潜在的特性而把特性设定为与存在的东西相关,因为当存在存在时,它就能被什么作用或能作用于什么;因此,能被什么作用或能作用于什么就应该是存在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看对方是否使用了最高级来提出特性;假若如此,被断言的特性就不会是特性。因为按这种方式去设定特性,其结果乃是名称不适于论断方面的真实性;因为当事物已经毁灭时,论断将仍会存在;既然它是最大程度地属于存在的某物。例如,如若某人把火的特性设定为最轻的物体;因为当火已毁灭时,仍然会有某个最轻的物体存在,所以,最轻的物体不应该是火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没有使用最高级来提出特性;倘若是这样,就会在这方面正确地断定特性。例如,既然把人的特性规定为本性上文明的动物的人不是使用的最高级来设定特性,那么,人的特性在这方面就应得到正确的说明。

(徐开来

译)

论题篇第六卷

【1】

对于定义的讨论有五个部分。因为为了推翻一个定义,必须证明:或者对于名称所指称的主体的论断极不真实(因为人的定义必须对于每一个人都适合);或者虽然所论主体有一个种,但他却没有把它置于种中,或者没能把它置于特有的种中(因为必须把被定义者置于种中,然后再加上属差;因为在定义的若干构成要素中,种最被认为是揭示被定义者本质的);或者论断不是主体所特有的(因为正如前面所说,定义必须是特有的);或者虽然他做到了上述的三点要求,但并没有下出定义,即没有说明被定义者是什么。除上面所说的几点外,再有,尽管他下了定义,但却不是一个正确的定义。

对于名称所指称的主体的论断是否不真实的问题,要从与偶性相关的那些方式出发来考察。因为考察总是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它是真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当我们证明了偶性属于时,我们就断言它是真实的,而当偶性不属于时,我们就断言它不真实。如果对方没有把主体置于它特有的种中,或者,如果他提出的论断不是主体特有的,我们就要从与种和特性相关的已经论述过的方式出发来考察。

剩下的就是如何考察主体是否没被定义或者是否没被正确定义的问题。首先应考察主体是否没被正确定义的问题,因为做什么事总要比正确地做什么事更加容易。因此很显然,既然后一种场合出错的机会更多(因为完成它更为劳苦),我们攻击后一种情形就比攻击前一种情形更容易得手。

定义不正确有两方面的表现。其一是使用了含混的语言(因为既然规定定义的目的是为了有助于人们认识主体,下定义者应当尽可能使用最明晰的语言)。其二是看他的论断是否说了不必要的多余话语。因为在定义中,一切添加成分都是多余的。上述的这两方面既表现各自,又都可以再分成若干种情况。

【2】考察含混语词的一种方式是看他所用的是否是与其他什么同名异义的词。例如,把生成说成导向实体的途径,或者把健康说成热与冷的均衡就是如此。因为途径和均衡都是多义词;所以,论述者到底想要说明这种多义词中的哪一层含义是不明确的。如果被他定义的东西有多层含义,而他又不加区分,其情形也是如此。因为在这种场合,他所提出的定义到底是哪层含义就不明显,而且,人们还可能指责他,说他的论断不适于所提定义的一切对象。如若那多义词没有被他发觉,这种责难就尤其可能做出。他自己也可以区分所提定义中语词的多层含义并作出推导;因为如果他的论断并不特别适于任何一层含义,那么显然,他就不可能作出一个特有的定义。

另一种方法是看他是否采用了隐喻的表述。例如,是否把知识说成不能变更的东西,称大地为乳母,或把节制叫做和谐。因为所有这些隐喻的表达都是不清楚的。通过把他的陈述当成特定的表达,也可以洁难这种使用隐喻的人;因为如果这样,他所表述的定义就是不适合的。例如,对于克制的表述就是如此;因为一切和谐都存在于声音中。此外,如若和谐是节制的种,同一个事物就会出现在两个互不包含的种中;因为和谐并不包含德性,德性也不包含和谐。

再有,要看对方是否使用了没有确认这种用法的语词。例如,柏拉图把眼睛称为眉毛遮盖之物,或把毒蜘蛛叫做咬得疼死人的东西,把骨髓说成生出骨头的东西;因为所有这些不常用的语词都是不清楚的。

有时候,有的人使用的语词既不是多义的,也不是隐喻的,但又不是特义的。例如,把法律说成本性公正之物的尺度或映象就是如此。这种用法比隐喻更糟糕;因为隐喻毕竟还通过相似性的比较说明使我们增长了一些知识;所有使用隐喻的人都是按照某些相似物进行隐喻说明的。但是,刚才所说的这种用法却不增加任何知识;因为按法律是尺度或映象的说法,并无什么相似物存在,也没有使用特有的常用表达。因此,如果有人断言法律是尺度或映象乃是道出了特有含义,他就是在说胡话;因为所谓映象,指的是通过模仿才生成的东西,而这并不属于法律;如果这种用法不是特有含义,那么显然,他的表述就是含混不清的,并且,比隐喻的表达还要糟糕。

再次,从他的陈述看相反者的论断是否不清楚;因为正确规定的定义也能表明相反者。或者,当它被自身说明时,要考察它是否没有清楚地表明定义的到底是什么,就像以前画家们的作品一样,如若未被标明,就没法知道每一幅表达的什么。

【3】 可见,如若定义不清楚,就可以通过上述方法来考察。如果对方的定义用语过多,首先就应考察他是否使用了某种普遍适用的属性,也就是说,它或者属于一般的实体,或者属于与被定义者同一个种的那些东西;假若如此,就必然会出现用语多余的情形。因为种应把其他东西从被定义者中区分出去,属差则应把与被定义者同种的其他属性区分出去。而普遍适用的东西根本不能把其他东西从被定义者中分离出去,适于同一种中所有事物的那些属性也不能把与被定义者同种的其他属性分离出去,因此,添加这样的多余话语就是没有意义的。

再次,即使添加的成分是主体的特性,也仍要考察在取消了这个添加成分之后所剩下来的论断是否仍是主体的特性以及是否表明了本质。例如,在对人的论断中,能获得知识就是多余的添加成分;因为把这个成分删去后,剩下的论断仍是人的特性,并且能揭明人的本质。总之,只要剩下的论断仍能清楚地做成定义,被删去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如果把灵魂说成是自我运动的数,灵魂的定义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正如柏拉图所定义的,灵魂是自我运动的东西。或许,尽管这种说法道出了灵魂的特性,但是,一旦删去数这个语词,它也就揭示不出灵魂的本质了。这样,上述的两种说法哪一种正确,就难以确定。在所有的这种场合,我们就必须按经济原则行事。例如,如果把粘液定义为从食物中首先产生出来的未被消化的液体,情形就是如此。因为这里的首先意指单一而不是众多,因此,再添上未被消化的就属多余;因为如若把它删去,剩下的论断仍是粘液的特性;因为从食物中首先产生出来的不可能既是粘液又是其他东西。或许,粘液不是在绝对意义上首先从食物中产生的东西,而只是那些未被消化的东西中的第一者,如若是这样,未被消化就应该添加上;因为根据其他说明,如果粘液不是一切产生物中的第一者,这个论断就不真实。

再次,要考察论断中是否有某一成分不属于同种的所有事物;因为这样下出的定义比使用普遍适用的属性来下定义还要糟糕。因为在那种场合,如若剩下的论断是主体的特性,整个定义也就会是主体的特性;原因在于,如果完全真实的某个成分被添加于那些特性时,整个定义也定会成为主体的特有说明。但是,如果论断中有某一成分不属于同一种的所有事物,作为整体的论断也就不可能是主体的特性;因为它不能与被陈述的主体换位。例如,把两足行走的动物定义为四时高就是如此;因为这样的论断不能与被论断者换位,因为四时高不属于同种的一切事物。

再有,要考察他是否同语反复。例如把欲望说成为了欢愉的欲求;因为一切欲望都是为了欢愉的,因此,为了欢愉与欲望就是同一的。照此推理,欲望的定义就成了为了欢愉的为了欢愉的欲求;因为说欲望与说为了欢愉的欲求没有什么区别,所以,它们每一种说法都是为了欢愉。或许这种说法并无悖理之处。因为说人是两足的时,两足的与人就是同一的;而两足行走的动物又与人同一,所以,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两足的。但是,并不因此而出现悖理;因为两足的并不陈述行走的动物(假若如此,两足的就会两次陈述同一个东西了),而是被用于说明两足行走的动物,因此,两足的仅仅陈述了一次。欲望的情形也如此;因为为了欢愉并不是陈述欲求,而是陈述这整个短语,因此,这里的陈述也仅仅出现了一次。可见,悖理并不在于同一语词说了两次,而在于多次使用某个语词来陈述同一个东西,就像色诺克拉底说谨慎是对存在物的规定和深思一样。因为规定了的东西就是某种深思熟虑过的东西,因此,当他再添加深思熟虑时,他就是将同一表述说了两次。那些把凉说成是热本性的缺乏的人也犯了同样错误。因为所有缺乏都是本性具有的东西的缺乏,因此,添加上本性的乃属多余,说热的缺乏也就足够了,既然缺乏本身就已经表示出了热就是指的本性的热。

再次,要考察他说了一般性的语词后,是否又添加了特殊性的语词。例如,如果他说过公平就是有利和公正的减少。因为公正乃是某种有利,所以,它是被包含在有利之中的。这样,公正就是多余的语词。原因在于他在说了一般性语词之后又添加了这种特殊性语词。如果把医学说成为了动物和人的健康的知识,或者把法律说成对本性美善和公正之物的映象,情形也如此;因为公正就是某种美善的东西。因此,他是多次述说了同一的东西。

【4】 要看对方的定义是否正确,就应通过上述这些以及诸如此类的方法来考察。而要看他述说的和定义的是否是事物的本质,则应从下述方式出发来考察。

首先,看他是否没有通过在先的和较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定义。因为提出定义就是为了有助于理解主体的含义,而我们理解它不是依据某些巧合的语词,而是依据那些在先的和更容易理解的语词,就像在证明中所做的一样(因为适用于任何一种教授和学习活动);因此很明显,不是通过这类语词下定义的人就是没有作出定义。如其不然,同一东西就将有多种定义;因为显然,通过在先的和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的就是更好的定义,这样,二者就会成为同一个东西的定义了。但是,这是不为一般人所赞同的看法。因为每一个存在物都只有单一的本质;所以,如若出现了同一个东西的多种定义,由每种定义所揭明的本质在提出定义的人那里就应该是同一的;但实际上,既然定义各异,揭明的本质也就不会相同。因此显然,凡是没有按照在先的和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下定义的人就是没能给出定义。

不按更容易的语词来作成定义的情形有两种:或者是使用了在绝对意义上更不容易理解的语词,或者是使用了对于我们来说更不容易理解的语词。因为这两种情况都是可能出现的。绝对意义上在先的东西比在后的东西更容易理解。例如,点比线、线比面、面比体更容易理解,就像元一比数更容易理解一样,因为它先于数并且是一切数的本原。同样,字母比音节更容易理解。但是对我们来说,有时却会出现倒转过来的情况。因为体最容易被我们感觉到,面又比线,线又比点更容易感觉。多数人理解到的是诸如体、面之类的东西;因为体、面能被凡夫俗于理解,而线、点之类则只能被具有准确而优秀思想的人所理解。

在总的意义上,最好是通过在先的东西力图理解在后的东西;因为这样的方式更为科学。但是,对于那些不能通过这种方法获知的人来说,通过适于他们理解的语词来作成论断也同样是必要的。点、线和面的定义就属于这种情况。因为所有这些定义都是通过在后的东西来证明在先的东西;因为他们说点是线的限,线是面的限,面是体的限。但是必须注意,这种方式的定义不可能揭示被定义对象是什么,除非碰巧同一事物既对于我们是更容易理解的,又在总体意义上是更容易理解的。因为一个正确的定义应该是按照种加属差的方式作出的,而种和属差是比属在总体意义上更容易理解的东西,也是先于属的东西。因为种和属差取消时,属也被取消了,因此,它们先于属。而且,它们也更容易理解,因为当属被认识时,种和属差必然也被认识(因为认识了人的属必定已经认识了动物和两足的东西),但是,当种或属差被认识时,属却不必然被认识,因此,属更不容易被理解。再有,按其真实情况而言,那些陈述这类定义的人,即从理解个别性的东西出发的,结果就不得不说同一事物有多个定义。因为对于不同的人,不同的事物更容易理解,但对于所有的人来说,同一的事物并不是同等地更容易理解。因此,相对于每个个别的人,就会提出不同的定义,如若这种定义必定要从对每一个更容易理解的角度出发来作出来的话。再有,对于同一个人来说,不同的事物在不同的时候也更容易理解。首先是那些感觉对象,当对它们的认识更为精确时,就会出现换位性陈述,因此,对于那些断言定义应通过对每个个别事物更容易理解作出的人来说,同一个定义不会总是被同一个人所提出。因此很显然,不应该按照这样一类语词,而应该根据在总体意义上更容易理解的语词来作成定义。因为只有这样,那单一而同一的定义才会不断产生。总体意义上理解的东西或许并不是一切人所认识的那种东西,而是那些智力超群、天资聪敏的人所理解的东西,正如总体意义上的健康是指那些身体素质良好的人的健康一样。所有的这些情况都应给予密切关注,并在实际的论辩场合中予以使用。但是应该承认,一个定义也是最有可能被推翻的,如若下定义的人碰巧既不从总体意义上更容易理解的东西,也不从对我们来说更容易理解的东西出发来作出论断的话。

不按照更容易理解的东西来下定义的一种方式是通过在后的来说明在先的东西,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那样。另一种方式是通过设定义的和处于运动状态的东西来对处于静止状态的和被定义了的东西作论断。因为静止的和被定义了的东西要先于没有定义的和运动的东西。

不按照在先的东西来下定义有三种方式:首先,如果他通过对立的一方来定义对立的另一方,例如,通过恶来定义善;因为对立的双方在本性上是同时的。而且,按照有些人的看法,对这二者的知识也是相同的,所以,对立的一方不能比另一方更容易认识。但是也不要忽视这样一点:对有些东西的定义不可能采用其他方式。例如,如若没有半就不能定义倍,那些要在关系中自身才能被陈述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对于所有的这类情形来说,它们的存在是和它们与某物具有何种关系同一的,因此,如若没有另一方,就不能认定这一方,因而一方必然要被包含在另一方的论断中。这样,我们就不仅应当认定所有这些情况,而且还要把它们当作似乎是便利的原则加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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