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设定否定前提是特称实然的,那么,不论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产生。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那么无论它们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三段论都不能成立。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特称的,情况也同样。证明的方式是同样的,并可以适用相同的具体词项。
【19】
如若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必然前提是否定的时,三段论便能成立。结论不仅谓项可能不属于主项,而且谓项也是不属于主项。但当它是肯定前提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设定A必然不属于任何B,但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否定前提的换位,B也不属于所有A;已经设定A可能属于任何C,这样,我们再次通过第一格得到了一个三段论。结论是,B可能不属于任何C。此外,很显然,B也不属于任何C。设定它属于任何C,那么,如果A不可能属于任何B,B属于某个C,那么A不可能属于某个C。但已经设定,它可能属于所有C。设定否定前提与C相关,则证明也能通过同样方式获得。
再者,设定肯定陈述是必然的,另一个是可能的,设定A可能不属于任何B,必然属于所有C。当词项间的联系是这样的时,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它会得出B必然不属于C的结论。例如,让A表示“白色的”,B表示“人”,C表示“天鹅”。那么,白色的必然属于天鹅,但可能不属于任何人;人必然不属于天鹅。所以,很显然,没有可能形式的三段论。因为“必然”不是“可能”。
必然三段论亦不成立。因为只有当两个前提都是必然的,或者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必然的结论才会产生。再者,当词项被这样设定时,B属于C是可能的。没有什么阻止C以这样的方式归属于B,以至于A可能属于所有B,但必然属于所有C;例如,如果C表示“醒着的”,B表示“动物”,A表示“运动”;醒着的东西必然在运动;每个动物都可能在运动,每个醒着的东西都是动物。因此,很明显,也没有实然否定的结论。因为当词项这样联系时,结论必定是实然肯定的,对立形式的论断也不能被确立。所以,三段论不能成立。
如果肯定前提的位置发生变化,那么也可获得相似的证明。
如果前提在质上相同,当它们是否定的时,那么通过可能前提的换位,三段论便能产生,就像上面的情况一样。设定A必然不属于B,可能不属于C。那么,根据前提的换位,B不属于任何A,A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否定陈述与C相关,情况也同样。
但是,如果设定前提是肯定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实然否定及必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显然是不存在的。因为不可能在实然或必然的意义上设定否定前提。或然否定形式的三段论也不可能;因为当词项具有这样的联系时,B必然不属于C。例如,设定A表示“白色的”,B表示“天鹅”,C表示“人”。我们也不能断定任何相反的论断,因为我们已经表明,B必然不属于C。因而根本不能产生三段论。
特称三段论的情况也相同。当否定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三段论总能产生,结论既是或然的,又是实然否定的(证明将通过换位而获得)。但当肯定陈述是全称必然的时,便永远不可能有三段论。证明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通过同样的词项。
当两个前提都被设定为肯定时,三段论也不可能产生。对它的证明也与以前一样。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表示不属于的前提是全称必然的时,尽管通过这样的设定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或然前提可以转换时,三段论就可以成立,情况和以前一样。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则三段论就不能成立。证明方式与以前相同,并通过同样的词项。
从上面的讨论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设定全称否定前提是必然的,则三段论就能成立,不仅产生或然否定形式的结论,而且产生实然否定形式的结论;但当全称肯定判断被这样设定时,三段论便不能产生;在必然前提中就像在实然前提中一样,三段论从相同的词项排列中得出或得不出。同样明显的是,所有这些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都是通过已论述过的格而完成的。
【20】在最后一格中,当两个前提都是可能的,或者一个是可能的时,三段论就可以产生。当两个前提都表示可能的意义时,结论也是可能的。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实然的时,情况亦相同。但是,当另一个前提是必然的时,如果它是肯定的,则结论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实然的。但如果它是否定的,那就与以前一样,结论是实然否定的。在这些结论中,“可能”的含义必须与以前作同样的理解。
首先,设定前提是可能的,设A和B都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肯定前提可以转换作特称前提,由于B可能属于所有C,C也可能属于某个B,因而,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这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如果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可能属于所有C,则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我们通过转换再次得到了第一格。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从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但当前提可以转换时,则与以前一样,三段论可以成立。如果A和B都不可能属于C,如果我们将它们换作“可能属于”,那么我们通过转换将再次得到第一格。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前提是特称的,则三段论能否成立的情况与实然判断相同。如果词项排列相同的话。设定A可能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某个C。那么,通过特称前提的换位,我们将再次得到第一格;如果A可能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可能属于某个B。如果设定BC是全称的,情况也相同。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那么情况也仍然相同;因为通过转换又可以得到第一格。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一个是全称的,一个是特称的,那么,从这样的前提中得不出任何结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转换就可以得到。
但是,如果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特称的,三段论也不能成立;因为A必然既属于所有B,又不属于任何B。可说明谓项属于主项的词项是:动物一一人--白色的;可说明谓项不属于主项的词项是:马--一人--白色的。“白色的”是中词。
【21】如果一个前提表示实然,另一个前提表示或然,那么,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三段论将从与前例中相同的词项排列中推出。首先,设定前提是肯定的,让A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则通过BC的换位,我们就能得到第一格。结论是,A可能属于某个B;因为我们已经知道,在第一格中,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如果BC是实然的,AC是或然的,或者如果AC是否定的,BC是肯定的,其中有一个是实然的,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结论都是或然的。因为我们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并且已经证明,当一个前提是或然的时,结论也是或然的。但是,如果设定小前提是或然否定的,或者两个前提都否定的,则从它们之中得不出三段论。但与以前一样,通过换位就可以得到三段论。
如果一个前提是全称的,另一个是特称的,当两个前提都为肯定时,或者当全称前提是否定的,特称前提是肯定的时,三段论将以同样方式产生,因为所有的结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得到的。因此,很显然,结论将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但是,如果肯定前提是全称的,否定前提是特称的时,则证明将通过归谬法而进行。设定B属于所有C,A可能不属于某个C,那么必然可以推出,A可能不属于某个B。
如果A必然属于所有B,B仍然属于所有C,则A必然属于所有C(这在以前已经被证明了。但已经设定,它可能不属于有些C。
如果设定两个前提都是不定的,或者都是特称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根据相同的词项。
【22】如果一个前提是必然的,另一个前提是可能的,当它们都为肯定时,则结论始终是可能的。但当它们一个肯定,一个否定时,如果肯定前提是必然的,则结论是或然否定的及实然否定的。没有必然否定的结论,正如在其他格中也没有一样。
首先,设定前提都是肯定的,A必然属于所有C,B可能属于所有C。由于A必然属于所有C,C可能属于某个B,则A也在或然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实然的意义上属于某个B,这是从第一格中得出的结果。如果设定前提BC是必然的,AC是可能的,则证明也相同。
再者,设定一个前提是肯定的,另一个前提是否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让A可能不属于任何C,B必然属于所有C。这样,我们就再次获得了第一格,否定的前提具有可能的意义。因此,很显然,结论是或然的;因为当词项在第一格中具有这样的联系时,结论也是或然的。
但是,如若否定前提是必然的,那么结论将不仅是特称或然否定,而且是特称实然否定。设定A必然不属于C,B可能属于所有C。这样,肯定前提BC的转换将产生第一格,并且否定前提是必然的。但是,我们知道,当前提具有这样的联系时,就可以推出,不仅A可能不属于某个C,而且实在是不属于某个C;所以,也必定能推出:A不属于某个B。但是,当小前提是否定的时,如果它是可能的,则与以前一样通过前提的替换就可得到三段论;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因为A既必然属于所有B又可能不属于所有B。可为前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一一睡着的马一一人;可为后一种联系作例子的词项是:睡一一醒着的马--人。
如果一个词项是全称的,另一个词项与中词有特称联系,则同样的原则亦适用。如果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则结论是或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当一个前提是否定的,另一个前提是肯定的,肯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亦相同。但是,当否定前提是必然的时,结论则是实然否定的。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证明的形式都一样。因为三段论必定通过第一格而完成,所以它们的结果必定与以前的例子一样。如果小前提是全称否定的,如果它是或然的,则通过换位可以得到一个三段论;但如果它是必然的。则三段论不能成立。证明的方式与全称三段论一样,并可以运用相同的同项。
这样,我们就清楚了,在这个格中,什么时候、在什么条件下三段论能成立。它什么时候是或然的,什么时候是实然的。显然,在这个格中,三段论都是不完善的,它们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
【23】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在这些格中的三段论是通过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于它们。所有的三段论都不例外。当我们证明每个三段论都通过这些格中的某一格而产生时,这将变得十分清楚。
一切证明,所有三段论都必须要么在全称的意义上,要么在特称的意义上,证实某一属性属于或不属于某一主项。证明必定要么是直接的,要么是基于假设的。有一类基于假设的证明是根据归谬法而作出的。我们首先讨论直接证明:当我们证明了决定它们的条件时,通过归谬法所作出的证明以及一般的基于假设的证明就都清楚了。
如果要求推论谓项A属于还是不属于主项B,那么我们必须确定某一谓项表述某一主项。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B,那么我们就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如果我们设定A表述C,而C却不表述任何词项,没有其他词项作它的谓项,也没有其他词项表述A,则三段论不能成立;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从这一设定中得不出必然的结论。因而,我们还必须设定另一个前提。
如果我们断定,A表述另一个词项,另一个词项表述A,还有一个词项表述C,则没有什么阻止三段论的产生;但如果它是从这些设定中推出的,那就与B无关。再者,如果C与另一个词项相联,它又与第三个词项相联,后一个词项还与第四个词项相联,而这个系列不与B相联,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得不到关于B的三段论。因为我们已经说过,除非设定一个中词存在,它以某种方式通过谓项与其他每一个词项相联系,否则我们便得不到任何三段论,证明一个词项表述另一个词项。因为所有三段论都是从前提中推出的。与一个既定词项相联的三段论是从与那个词项相联的前提中推出的;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是通过陈述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前提而获得的。但是,如果我们既不对B肯定,又不对它否定,则不可能获得一个与B相联系的前提,也不可能获得一个表示A与B的关系的三段论,如若我们找不到对两者都相同的事物,而只是肯定或否定了它们每一个的特有属性的话。所以,如果要使证明一个词项与另一个词项的联系的三段论能成立,我们就必须采用与两者相联的中词,它能把各种指谓联系在一起。
所以,我们必须采用与两者都相联系的共同词项。这有三种方法,即以A表述C,以C表述B;或以C表述A、B两者;或以A、B两者表述C。这就是已经论述过的格。
很显然,每个三段论都必定是通过这三个格中的一格而产生的,如果A通过几个中词与B相联系,则结论亦相同,因为无论中词是一个还是多个,格总是一样的。
很显然,直接证明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进行的,归谬法的证明也同样是通过它们而进行的。我们在下面将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每个运用归谬法进行证明的人都通过三段论证明结论的虚假,并且当一个不可能的结论从所设定的相矛盾命题中推出时,根据假设,证实原来所讨论之点。例如,一个人要证明正方形的对角线不能为边所通约,就要首先断定,如果它是可以通约的,则奇数就可以与偶数相等。这样,他就推出结论,即奇数变得与偶数相等。由于其矛盾命题产生了虚假的结论,所以,他根据假设证实对角线是不可通约的。我们看到,用归谬法进行推论即是证明,根据原来的设定,某种结论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归谬法中,我们用一个直接证明的三段论获得虚假的结论(所讨论之点是根据假设证明的)。我们在上面已经说过,直接证明的三段论是通过这些格而产生的,所以很显然,归谬法的三段论也可以通过这些格而得出。同样的论断适用于其他一切基于假设的证明,因为在每种情况中,三段论都导向被替换的命题,达到所要求的结论的途径是同意其他某个设定。但如果这是真实的,那么,一切证明、一切三段论都可以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证明了这一点以后,那就很清楚,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第一格完成的,并且可以还原为第一格中的全称三段论。
【24】在每个三段论中,一个前提必须是肯定的并且必须有一个全称前提。如果没有全称前提,那就要么三段论不能成立,要么结论与设定无关,要么犯“预期理由”的错误。设定我们要证明音乐的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我们设定“快乐”是好的,除非把“所有”加在“快乐”之上,否则三段论便不能成立。如果我们设定有些快乐是好的,那么如果它们是与音乐的快乐不同的,则与原来的设定无关;如果它是相同的快乐,则就是“预期理由”。
在几何学定理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我们取“与等腰三角形底边相连的内角相等”这一定理为例。向圆心划直线A和B。如果你断定了<AC=<BD,却没有普遍地断定半圆中的三角形相等;再者,如果你断定了<C=<D,却没有确定同一切割部分中的所有角相等,此外,如果你断定当相等的角从全部角中减去时,剩余的角E和F相等,那么,除非你断定“当相等从相等者中减去时,剩余者相等”,不然就要犯“预期理由”的错误。
所以,很显然,每个三段论必须有全称前提。只有当所有前提都是全称的时,才能证明全称的结论;但无论前提是全称的还是非全称的,都可以证明特称的结论。所以,如果结论是全称的,则前提必定是全称的;但如果前提是全称的,结论也可能不是全称的。同样清楚的是,在每个三段论中,两个前提或者至少有一个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同;所谓“相同”,我不仅是指在肯定或否定方面,而且是指在必然、实然、或然方面。我们还必须讨论其他指谓形式。
不过,总的说来,我们已经很清楚,三段论在什么时候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不能够成立,在什么时候是完善的。如果三段论能成立,则词项之间的联系必定与已经讨论过的三种方式之一相同。
【25】可见,每个证明都是通过三个词项,而且只能是通过三个词项得到的--除非同样的结论通过不同的词项排列而得到。例如,E既是从命题A和B,从C和D,又是从命题A和B、A和C及B和C得到结论的:(因为没有什么阻止在相同的词项间存在几个中词)。但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止有一个而是有几个三段论。再如,命题A和B中的每一个都可以通过三段论得到(例如A通过D与E,B通过F与G),或者一个是通过归纳,另一个是通过三段论得到的。但是在这里又有几个三段论,因为有几个结论,如A、B以及C。如果设定三段论不是几个而只有一个,那么,同样的结论可以通过三个词项而达到,但不可能像C通过A与B而达到的那样。设定E是通过前提A、B、C和D而达到的结论。这样,就必须确定其中一个与另一个的联系,正如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一样;因为我们在前面已经证明,如果三段论能成立,那么词项间必定具有这样的联系。设定A与B具有这样的联系。那么从这些前提中就可得出某一结论:要么是E,或是命题C与D中的某一个,或是除此而外的其他命题。如果它是E,那么三段论仅从A与B就可以推出。并且如果C和D的联系如同整体对部分一样,则从这些前提中也能得出某一结论:或是E,或是A或B中的一个,或是除它们而外的东西。如果它是E或命题A和B中的一个,则要么有几个三段论,要么可以推出,同一结论可由几个词项按我们已经知道是可能的方式达到。如果结论是除它们而外的命题,那就会有几个互不相关的三段论。此外,如果C与D的联系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那么它们将被断定是枉然的,除非是为了归纳,为了混淆论证或其他诸如此类的东西。
如果从前提A和B中得出的结论不是E而是其他什么,并且从C和D中推出的结论或者是命题A和B中的一个,或者是另外的东西,则会产生几个三段论。这些三段论不能证明所要求的结论,因为已经断定三段论是证明E的。如果从C和B推不出任何结论,那就可以得出,这些命题可被确定是枉然的,并且三段论没有证明原来的设定。
因此,很显然,每个证明、每个三段论都只是通过三个词项而得到的。
明白了这一点以后,我们也就清楚了,每个三段论都是从两个前提并且只是从两个前提中推出的(因为三个词项只构成两个前提),除非如我们在一开头所说的,为了完成三段论再作另外的设定。因此,“十分明显,如果在任何三段论论证中,能得到适当结论的前提(我所谓“适当”是因为先前的一些结论必然也是前提)在数目上不是偶数的,那么这个论证要么没有被三段论式所证明,要么为了证明假设提出了过多而不必要的前提。
因此,如果三段论被认为具有合适的前提,那么,每个三段论都是由偶数的前提和奇数的词项构成的;因为词项比前提在数量上多一个。此外,结论的数目是前提的一半。如果结论是通过三段论的前进式或几个连续的中词达到的(例如,通过词项C和D获得结论AB),那么词项的数目也同样比前提多一个(因为每一个附加的词项要么是外在地,要么是间接地被加到推论上的。在这两种情况下,结果都是指谓关系比词项少一个,而前提的数量总是与指谓关系的数量相等)。但是,前提也并不总是偶数,词项也并不总是奇数;它们的关系是相互的,当前提是偶数的时,词项是奇数的;当词项是偶数的时,前提是奇数的(因为加上了一个词项也就加上了一个前提);因而,由于前提是偶数的,词项是奇数的,当把同样的成分加于两者时,它们的数量亦据此发生变化。但是结论却既不再与词项也不再与前提保持同样的数目关系。加上一个词项,结论将比原来的词项少增加一个,因为只有最后的词项不构成结论,其他词项皆可。例如,如果词项D加到词项A、B和C之上,因此就多出了两个结论,一个由D和A相连而构成,一个由D和B相连而构成。其他情况亦相同。即使词项是被间接地引入的,同样的规则依然适用,因为词项除了一个而外,其他皆可构成结论,所以结论要比词项和前提多得多。
【26】现在,我们明白了三段论的范围,在每个格中能获得什么样的证明以及用多少个式;我们也很清楚,什么样的命题难以证明。什么样的命题较易证明。在较多的格和较多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容易的,在较少的格和较少的式中得到的是比较困难的。
全称肯定命题只能通过第一格、通过其中一个式得到证明。但全称否定命题则既能通过第一格也能通过中间格而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可以用一个式,在中间格中可以用两个式;特称肯定命题通过第一格和最后格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最后格中用三个式;特称否定命题在全部三个格中皆可得到证明:在第一格中用一个式,在第二格及第三格中分别是二个式和三个式。
这就很清楚,全称肯定命题最难确立,又最容易被驳倒。一般他说,全称命题比特称命题更容易遭到反驳。因为它不仅在谓项不属于任何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不属于有些主项时也不能成立。在这两种情况中,后者在所有三个格中都能得到证明,前者却只能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全称否定命题的情况亦同样:它不仅在谓项属于全部主项时不能成立,而且在谓项属于有些主项时亦不成立。这可以在两个格中得到证明。但要驳倒特称判断则只能用一种方法,即证明谓项属于主项全体或不属于任何主项。特称判断也较易确立,因为它们能在较多的格中,通过较多的式得到证明。
我们一定不要忽视,一般地说,命题是可以相互反驳的。全称命题可以反驳特称命题,特称命题可以反驳全称命题。可是与此相反,全称命题不能通过特称命题而确立,虽然后者可以为前者所确立。同时,反驳一个命题显然比确立一个命题要容易。
每个三段论是怎样产生的,通过多少词项和前提,它们又如何相互联系,在每个格中可证明什么样的命题,什么样的命题可在较多的格中得到证明,什么样的命题只能在较少的格中得到证明,所有这些问题,我们在上面的分析中已经说清楚了。
【27】我们进而要讨论的是,我们自己怎样建立适当的三段论去解决特定的问题,我们通过什么方法找到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出发点,因为我们不仅要研究三段论的形成,而且要拥有构造它们的能力。
在一切存在物中,有些不可能在普遍的意义上真实地表述其他任何事物(例如,克莱翁、加里亚斯以及其他个别的、可感觉的事物),但其他属性却可以表述它们(上面所说的两个例子都是人,是动物);有些可表述其他事物,但自身却不能被在先的事物所表述;有些能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能表述它们(例如“人”可表述“加里亚斯”,而“动物”也可表述“人”)。因此,很明显,有些事物在本性上是不可能述说其他事物的。大致说来,每个可感事物都是这样的。除非是在偶然的意义上,它们不能表述其他事物。因为有时候我们说,”那个白的东西是苏格拉底”或者“那个正在走来的是加里亚斯”。我们将在其他地方说明,指谓的进程亦有一个上限。现在姑且设定这一点。不可能证明其他事物能表述这类事物(除非是通过意见),但它们却可能表述其他事物。个体不能表述其他事物,而其他事物却能表述它们。居于普遍与特殊之间的事物显然具有这两种情形,因为它们既表述其他事物,其他事物也表述它们。大略地说,论证和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这类事物。
我们现在必须以下面的方式选择适合于每个问题的前提。首先,我们必须设定主体自身,它的各种定义以及它的全部固有性质;继之,我们要设定所有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再次,我们要设定为主体所伴随的各种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主体的各种属性。我们不要选择那些它不可能属于的属性,因为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对这些伴随而来的属性,我们也必须区分出包含在本质中的东西、被断定为特性的东西以及被断定为偶性的东西。在这些属性中,我们还必须把看来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与真正是与主体相关的属性区分开。我们所提供的后者越多,我们作出结论就越快;它们越真实,我们的证明就越可信。
我们必须选择不是与主体的某些部分相伴随、而是与主项的全体相伴随的属性。例如,不是属于某个个人、而是属于所有人的属性,因为三段论是从全称前提中推出来的。因此,如果一个陈述是不定的,则前提是否全称亦不清楚,但当陈述是确定的时,事情就十分清楚了。同样,由于刚才所述的理由,我们必须只选择为主体作为整体而伴随的属性。
但是所跟随的属性不能被认为是作为整体而跟随的。我的意思是说,例如,所有“动物”伴随着“人”,或者所有“知识”伴随着“音乐”。但它仅仅是一般性的伴随,正如我们在一个命题中对它的陈述那样。其他陈述形式(例如“所有人是所有动物”或“公正是所有的善”等等)都是无用的、不可能成立的。“所有”只能附加在主项上。
我们必须了解那些伴随着主体的属性。当它们为一个更广泛的词项所包含时,我们在证明特殊时一定不能选择伴随着普遍或者不伴随着普遍的属性(因为它们在讨论普遍时已经被把握了,伴随着“动物”的那些属性也是伴随着“人”的属性,不伴随着动物的属性也一定不会伴随着人)。我们必须了解为个体所特有的属性。为属所特有而不为种所具有的属性是存在的。因为其他属必定也具有某些为它们所特有的属性。
再者,在普遍词项的情况中,我们也不要选择伴随着从属词项的东西。例如,对于“动物”,我们就不应选择伴随“人”的东西,因为如果“动物”是伴随着“人”的属性,它也必定伴随着所有这一切。不过,它们更适合属于与“人”相关而选择的东西。
我们也必须了解通常是伴随着主体的各种属性以及为主体所经常伴随的属性。因为关于“通常”的命题,是三段论从通常是真实的前提中推出的,要么从它们全部,要么从它们中的一部分,因为每个三段论的结论都与它原来的出发点相似。
再者,我们不能选择伴随着所有这些词项的属性,因为它们不能产生一个三段论。至于为什么,我们马上就会清楚。
【28】当我们打算确立一个关于整个主体的命题时,必须研究我们正力图确立的谓项碰巧要断言的主项,以及我们需要确立其谓项的主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必定属于另一个。如果我们要确立的不是属于全体而只属于某个,我们必须考虑这两类词项所伴随的词项;因为如果存在着为这两类所共有的东西,则一个词项必定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全体,我们必须考虑主项的伴随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或者反过来说,我们必须考虑不能属于主项的属性以及谓项的伴随属性。因为如果在这两个系列中有任何词项是相同的,则谓项不可能属于主项;因为一个三段论有时通过第一格而产生,有时则通过中间格而产生。如果要求一个词项不属于另一个词项的部分,我们必须考虑为主体所伴随的属性以及不可能属于谓项的属性。因为如果这两类有共同东西,那就必然可以推出,谓项不属于某一主项。
如果我们以下列方式表达它们,则上述内容会更加清楚些。让B表示A的伴随属性,C表示为A所伴随的属性,D表示不可能属于A的属性。再者,让F表示E的属性,G表示为E所伴随的属性,H表示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
那么,如果C有某些部分与F的某些部分相同,则A必然属于所有E;因为F属于所有E,而C属于所有A,所以,A属于所有E。如果C和G是相同的,A必定属于某个E。因为A是所有C的一个伴随属性,E是所有G的一个伴随属性。如果F和D是相同的,则根据复合三段论的前进式,A就不属于任何E;因为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与D相同,所以A不属于任何F;但F属于所有E。再者,如果B和H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任何E;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因为根据设定,B与H相同,并且我们确定H不属于E。如果D和G是相同的,则A不属于某些E。因为它不属于D,因而也不属于G。但G归属于E,所以A不属于某些E。如果B与G相同,则通过转换可获得一个三段论。因为E属于所有A,而B属于A。所以E属于B(已知B与G是相同的)。可是,并不必然可以推出A属于所有E,而只能推出它属于某个E,因为全称论述可换位成特称论述。
因而,很显然,在每个命题的证明中,我们必须考虑主项与谓项的上述联系;因为三段论都是通过它们决定的。除此而外,我们还必然考虑每个词项的伴随属性,以及属性所伴随的主要和普遍的联系。例如,对于E,我们必须考虑KF,而不只是单单考虑F。因为如果A属于KF,它既属于F也属于E。但如果它不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可能仍然是F的一个伴随属性。同样,我们必须思考为正在讨论中的词项所伴随的属性;困为如果它是那些主要的词项的一个伴随属性,那它也是归属于它们的词项的伴随属性;但如果它不是前者的一个伴随属性,它也可能仍然是后者的一个伴随属性。
很清楚,我们的研究是通过三个词项和两个前提而进行的。而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三个格而产生的。
因为已经证明,当C类事物中的一个被认为与F类事物中的一个相等同时,A属于所有E。它们是中词。端词则是A和E。这样,第一格就产生了。如果设定C和G是等同的,则A属于某些E。这是最后格,因为G变成了中词。
当D和F相等同时,A不属于E。这样,我们就既有第一格又有中间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F(否定命题可以换位),F属于所有E。这就得到了第一格;因为D不属于任何A,但属于所有E,所以获得中间格。当D和G等同时,A不属于某个E。这是最后格,因为A不属于任何G,E属于所有G。
可见,所有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格而产生的。我们一定不要选择所有词项的伴随属性。因为没有三段论从它们之中产生。可以从伴随属性中确立一个命题的方法是不存在的。而另一方面,通过一个共同的伴随属性去反驳是不可能的,因为它属于一个词项而不属于另一个词项。
其他借助选择而进行的研究方法对产生三段论显然是无用的。例如,如果两个词项的伴随属性相等同;或者,如果为A所伴随的属性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再者,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相等同;因为根据它们,三段论不能产生。如果伴随属性,即B和F是等同的,则中间格就产生了,并且两个前提都是肯定的;如果A的前项与不可能属于E的属性(分别是C和H)是等同的,则第一格就产生了,并且小前提是否定的;如果既不能属于A也不能属于E的属性(即D和H)是等同的,两个前提都是否定的,则要么在第一格中,要么在中间格中,在这些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三段论。
可见,我们所必然了解的是在我们所探索的词项中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或相反的。首先,因为我们研究的目的是要发现中词,中词在每个前提中必须是相同的,而不是不同的东西。其次,即使在有些例子中一个三段论碰巧能从所设定的相反属性以及不能属于同一主体的各种属性中推出,它们也可还原为我们已经论述过的类型。例如,如果B和F是相反的或不能属于同一主体。因为如果我们设定了这些词项,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任何E。但结论不是从原来的词项中推出的,而是从上面所论述的类型中推出的。因为B属于所有A,但不属于任何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再者,如果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对象,那么就会有一个三段论。结论是,A不属于某些E。在这种情况中,中间格也能产生。因为B属于所有A,却不属于某些E,所以,B必定与某些H相同。因为“B和G不可能属于同一主项”这一陈述与“B与某些H是相同的”这一陈述是等值的。我们已经说明,H代表一切不能属于E的属性。
可见,没有三段论能直接从上面的研究方法中产生。但如果B和F是相反的,B必定与某些H相同,则三段论就能通过这获得。由此可以推出,以刚才所论述的方式考虑问题的人没有看到某些B与某些H是等同的,所以他们去寻找必需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
【29】采用归谬法的三段论与直接证明三段论的规则相同,因为它们也是通过两个端词的伴随属性和为它们所伴随的属性而产生的。在这两种类型中,研究方法也是相同的;直接证明的三段论亦可借助相同的词项根据归谬法而建立。反之亦然。例如,要证明A不属于任何E。设定它属于某些E,那么,由于B属于所有A,A属于某些E,则B也属于某些E。但根据假设,它不属于任何E。再者,A属于某些E是可以证明的;因为如果它不属于任何E,E属于所有G,则A不属于任何G。但根据假设,它属于所有G。其他命题亦相同。在一切借助两个端项的伴随属性及为属性所伴随的情况中,用归谬法进行证明总是可能的。
就每个问题而言,无论采取直接三段论还是归谬法,研究总是相同的;因为两种证明都是从同样的词项中得到结果的。例如,设定已经证明A不属于任何E。因为如果A属于某个E,则可以推出,B也属于某个E,而这是不可能的。如果断定B不属于任何E,但属于所有A,那么很显然,A不属于任何E。再者,如果A不属于任何E是通过直接三段论得到的结论,如果断定A属于某些E,则我们能用归谬法证明它不属于任何E。其他例子亦同样。在每种情况中,我们必须采用某些共同词项(与已经设定的不同),证明结论虚假的三段论与这些词项相联系。这样,当这个前提转换而其他仍然不变时,三段论将通过同样的词项而变成直接的。直接证明与归谬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直接证明中,两个前提都被确定为是真的。而在归谬法中,有一个前提被确定为是假的。
在我们后面讨论归谬法时,这些论点会变得更加清楚。现在,让我们设定这些都已经很清楚。无论是要求直接证明一个结论还是用归谬法去证明一个结论,我们都必须注意相同的词项。但是,在其他假设性的三段论中,例如,涉及到替换或性质联系时,研究所涉及的不是原来设定的词项而是被替换的词项,而研究的方法则与以前相同。但是,我们必须考虑和分析假设性三段论的不同类型。
每类命题都能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得到证明,但有些也用三段论的其他方式得到。例如,全称命题可以借助进一步的假设,通过适合于特称结论的方法而得到证明。因为设定C和G是等同的,E只属于G,则A属于所有E;再者,确定D和G是相等同的。E只为G所表述,则A不属于任何E。我们也显然必须以这种方式考虑问题。
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必然三段论和或然三段论;因为研究的过程是相同的。无论它是或然的还是实然的,三段论都通过同样排列的词项得到。但是,在或然命题中,我们必须包括那些虽然不确实属于但也可能属于的词项,因为已经证明,或然三段论也是通过它们而获得的。其他指谓形式亦同样。
从上述分析中看得很清楚,不仅一切三段论都能通过这种方法得到,而且它们不能通过其他方式产生。已经证明,每个三段论都是通过已经论述过的一个格而产生的。在每个特殊情况中,除了通过词项的伴随属性和为词项所伴随的而外,它们不能以其他方式组合。因为前提是从它们之中构成的;中词是从它们之中发现的。因此,一个三段论不能通过其他词项产生。
【30】在所有情况下,无论是在哲学中还是在各类技术和研究中,方法都是相同的。我们必须寻求每个词项的属性和主体,尽可能地找得多一些,然后通过三个词项研究它们,以这种方式反驳,以那种方式证实。如果要寻求真理,则必须从以真实联系为根据而排列的词项出发;如果要寻找辩证的三段论,则必须从以意见为根据的前提出发。
三段论的本原或始点,它们有什么特点以及我们应当怎样寻求它们,现在都已经得到了一般性的说明。我们获得这样的结果,不是通过考虑所有可表述所讨论词项的东西,也不是通过考虑我们在证实或反驳一个命题,无论是证实或反驳这个命题的全部或部分,或者去设定其全体和某些,而是通过考虑有限数量的明确属性。我们必须选择跟每个特殊存在物有关的东西,例如,关于善或知识的。
每一门特殊科学所固有的本原为数众多。因此,把每门特殊科学的本原传达给我们,这是经验的任务。我的意思是说,例如,对天体的经验传达给我们有关天文学的知识(因为只有到现象被透彻地把握时,才能找到天文学的证明);其他技术和科学的情况亦相同。所以,如果我们把握了所讨论对象的属性,我们立即就能轻而易举地揭示证明。如果没有遗漏研究对象的任何真正属性,我们就能发现和证实一切可证明事物的证明,并排除一切在本性上就没有证明的事物。
上面是关于前提选择方法的粗略论述。我们已经在关于辩证法的论文中,详细地研究过这一问题。
【31】不难看到,根据种而划分是上述方法的一小究分。划分好比是一种弱的三段论,因为它预定了所要证明的东西,并且总是推出比所讨论的属性更广泛的东西。首先,所有使用划分方法的人都忽略了这一点。他们力图使人们相信,对实体与是什么也能作出证明。因而,他们不明白通过划分可以推出什么样的结论,也不清楚这一结论可以通过我们上面所论述过的方法而达到。在证明中,如果需要推论一个肯定的命题,那么三段论据以产生的中词总是从属于大词,而不是包括着它的全称。但划分则要求相反的程序。
它把全称作为中词。设定A表示“动物”,B表示“有死的”,C表示“不朽的”,D表示“人”。“人”的定义是现在所要求揭示的。划分者断定,所有动物都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即是说,所有作为A的事物都要么是B,要么是C。他随后继续划分,人是动物,即以A表述D。所以,结论是,每个D都要么是B,要么是C。这样,人要么是有死的,要么是不朽的。但是,“人是一个有死的动物”,这并不是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正是应当用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再者,设定A表示“有死的动物”,B表示“有足的”,C表示“无足的”,D表示“人”。他像以前一样断定,A要么归属于B,要么归属于C(因为每个有死的动物都要么是有足的,要么是无足的),以A表述D(因为已经断定,人是有死的动物),因而,人必定要么是有足动物,要么是无足动物。但是,他是一个有足动物,这也不是一个必然的推论,而是预期的。它又是应当通过三段论加以证明之点。这些人总是以这种方式划分。由此可以推出,他们总是把全称词项当作中词,把要被证明的主体及属差当作端词。最后,他们对人或者他们所考察的其他主题究竟是什么并没有搞清楚,更没有证明它是必然的。因为他们全都追求别的方法,完全没有顾及可以利用的大量证据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