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0年代,在最高法院内高举保守主义旗帜,积极发动反攻的,并不止联邦党人协会一家社团。法学教授和法学院学生固然可以提出新理论,撰写学术文章或报刊社论,但任何运动都需要尖刀班——需要有律师把案子送进最高法院,并在庭上据理力争。其实,法律界的情形与政界差不了多少,最能征善战、也最为狂热的政治力量,正是保守派的盟军:基督教福音派。
福音派向来是美国最苦大仇深的一帮人,在最高法院的战斗意志也最为高昂。当保守派学者成功改写宪法贸易条款的适用范围时,福音派的活动空间却被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不断压缩。在堕胎门诊、学校董事会、高中橄榄球赛场,福音派力量都遭遇挫折。福音派社会活动家们认识到:一直以来,最高法院正不断剥夺他们的利益。几代大法官都或多或少地致力于推动宪法向世俗化方向演变。
宗教一旦进人公共领域,我们就会发现,宪法起草者们当年的思路存在潜在矛盾。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但是,建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各级法院一直对宗教活动进入公共领域持容忍态度——学校里可以进行祈祷或诵读《圣经》;“十诫”内容也可以被刻在政府建筑物上(或印在货币上)。那时,这种类型的“信教自由”并没有被当作“确立宗教”。事实上,政府也需要公民们这种虔诚之心与爱国精神。
直到1930年代末,全国的公立学校仍坚持在开学典礼上,让学生们对国旗致敬并宣誓效忠。许多“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反对这一做法,认为它违反了“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这一训诫。时值二战临近,爱国主义热情普遍高涨,见证人信徒的提议当然无法得到积极回应。他们的孩子被迫离开学校,住处也经常被抗议者包围,只好向最高法院寻求保护。但是,在1940年的迈纳斯维尼校区诉戈比蒂斯案(Minersvillc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中,他们输了官司。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定,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参加以“保证对民主传统理念的有效忠诚”为目的的各种仪式。
判决作出几个月后,最高法院乃至整个国家,都目睹了社会上忠诚沦丧,宗教迫害肆虐的情形。法西斯主义在欧洲导致的灾难性后果,也提醒包括所有大法官在内的美国人民,言论自由与信仰上帝有多么重要。就这样,纳粹统治作为反面样本,反而影响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变化来得非常快。仅仅在戈比蒂斯案3年后,1943年,“耶和华见证人”再次就同类情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时,他们胜诉了,本案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推翻前例最快的一次。
罗伯特· H.杰克逊大法官在这起名为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的案件中撰写的多数意见,被称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富文采的篇章之一,判决确立的若干原则,后来也被奉为美国精神的一部分。“如果积极主动参加爱国仪式的行为,被外力强迫、照本宣科或刻意逢迎所取代,相信爱国主义绝对无法弘扬。”他写道,接下来,他写下那句最为著名的判词:“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问题上,任何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词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然而,这次判决后,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对公共场所宗教活动的不断施压。下一起标志性案件发生在1962年,最高法院禁止在公立学校祈祷,并规定儿童有权拒绝参加祈祷。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le v. Vitale)中,胡果·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所持理由,与杰克逊在禁止强制向国旗致敬一案中的立场相通。“审査一项政府行为或法律是否违反了禁止确立宗教条款,并不依赖于政府是杏直接强迫人民信仰某种宗教或教派,只要政府以其权势、威望和财力支持了某一宗教或教派,就对其他宗教组织形成了间接强制力,并使它们在宗教事务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的宪法原则和禁止确立宗教条款。”他写道。一年后,大法官们又禁止了公立学校规定诵读《圣经》的行为。
这些判决很快激起轩然大波。课前祈祷与诵读《圣经》的传统在公立教育机构内已延续数代,法院终止这类宗教仪式后,接着便出现了 I960年代末混乱的状况。尽管成因存在争议,但相当多的基督徒认为,正是因为将宗教剥离教育领域,才导致这类放荡与失序行为发生。这一时期,通过比利·格雷厄姆(Billy Graham)牧师的间接努力,以及帕特·罗伯逊牧师的直接推动,宗教问题逐渐被列人保守派政治议程。在1980 年总统大选中,杰里·福尔威尔牧师组建了一个名为“道德多数”的组织,致力于对抗民主党总统与自由派参议员。比尔·克林顿当选总统后,福音派运动成为保守派反对力量的核心。他们的政治日程上有两大支柱:一个是反对堕胎合法化,另一个就是在公共领域实现宗教回归,尤其是恢复学校的祈祷活动。
1990年代中期,凯西案之后,最高法院对堕胎的态度已趋于定型,再想把反堕胎议程推上前台已不大可能。但是宗教问题仍属开放领域。奇怪的是,尽管福音派力量在政坛摇旗呐喊,在法律界却仍缺乏领军人物。美国各类社会运动的常用策略,就是在最高法院安插代言人,如瑟古德·马歇尔或者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此刻,福音派也正想寻找这样的人。说来也怪,他们的救星,居然是个来自布鲁克林的犹太小子,杰伊·塞库洛(Jay Sekulow) 。
塞库洛的母亲与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同期进人高中,但杰伊与这位新任大法官在各方面都截然不同。他于1956年6月10日出生在一个温和谨慎的犹太人家庭,犹如这个国家许多移民家庭的发展模式——从城市到市郊再到阳光地带(Sun Belt),他的发展轨迹,也是从布鲁克林、长岛到亚特兰大。在学校时,塞库洛表现平平,但主要原因是他天性慵懒,而非智力原因,他原计划读个两年制大专就去找工作。但在攻读大专期间,他又重燃了继续深造的愿望。由于懒得另寻他处,塞库洛选了一个就近的学校,亚特兰大浸会学院。塞库洛很怕父母指责自己的选择,但他的父亲却鼓励他说:“大胆去吧。去接受好的教育。”
塞库洛有位外号“耶稣奇想”的朋友,怂恿他去读《以赛亚书》,他便跑去参加了一个查经班。塞库洛知道,犹太人都相信弥撒亚终将到来——但他从没有出现过。阅读关于弥撒亚的文章后,他更加确信弥撒亚就是耶稣救世主。塞库洛仍以犹太人自居,但他却相信耶稣是救世主。这时,塞库洛了解到有一个叫做“犹太人归主协会”(Jews for Jesus)的组织,他们与自己有共同的信仰。1976年2月,塞库洛在一家犹太人归主协会的教会宣布,他将终身为耶稣基督服务。
当然,除了信教,他也得讨生活。在乔治亚州默瑟大学法学院读完法律后,塞库洛先是在国内税务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工作,接着与一个朋友开了家私人律师事务所。该所主要提供合法避税服务,在他俩的精心打理下,生意日渐兴旺。正如塞库洛以后在演讲中所提到的,当客户第一次付给他2. 5万美元或更多时,他才26岁。“我的家庭和事业都蒸蒸日上,”他说,“在开始开展法律业务后,第二年,我又开始经营一家资产总值为2000万美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塞库洛故意漏掉了接下来发生的事。他的生意很快遇到挫折。律师事务所不得不宣布破产。他人生的新篇章亟待掀开。幸运的是,就在一年前,塞库洛刚刚当选为全国犹太人归主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 该组织正好有一个案子被送进了最高法院。塞库洛决定亲自上阵、抖擞精神,向美国宪法发起挑战。
犹太人归主协会坚信,它的成员应参与传福音事工,找到更多皈依者。他们采取的最著名(也是最臭名昭著)的形式,就是在机场之类的公共场所散发传单、传播教义、诱人改宗。许多旅客不堪其扰,纷纷投诉,为此,洛杉矶国际机场理事会出台规定,禁止任何“第一修正案活跃分子”在机场活动。1984年7月6日,根据上述规定,机场警方驱逐了正在那里发表宗教演说的犹太人归主协会福音事务主管,艾伦·霍华德·斯奈德(Alan Howard Snyder)。在塞库洛介入这一事件之前,他在加州的同事正打算针对机场这项规定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涉及的原始理论问题非常简单。诱人改宗是犹太人归主协会信徒的一种宗教活动。用一条概括性规定禁止他们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信教自由”的规定。这也是这类诉讼被频频提起的原因。宗教表达向来是靠信教自由条款保障的。
但是,塞库洛并不打算利用这一看似最佳的宪法武器。的确,涉及宗教自由的官司多数要靠宪法信教自由条款来打,但这一次,他却打算另辟蹊径。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信教自由条款之后,申明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在二战后的一系列判决中,最高法院均宣称第一修正案的约束范围不仅包括国会,还涵盖了各州和地方。)塞库洛认为,驱逐犹太人归主协会信徒的行为是一个言论自由官司,与宗教无涉。机场的所作所为是对言论自由的干涉——无论演讲内容是宗教性的还是政治性的,都建立在言论自由基础之上。塞库洛之所以作此考虑,主要原因在于最高法院更乐于对争议性言论提供广泛保护,而不是惹是生非的宗教活动。塞库洛搜集了大量案例,都是最高法院为各类令人不悦的表达提供保护的判决,如散布色情资料、挥动罢工标语,等等,在一起著名案件中,一名示威者居然穿着印有“我操这个草案”的夹克站在洛杉矶市政厅门口。塞库洛很纳闷,连这样的行为都被允许,那凭什么不许我们文明地分发一些小册子?
大法官们也是这么想的。关于1987年3月3日的那次言词辩论,塞库洛后来在演说中是这么回忆的:“我走进法庭,想着耶稣将如何在圣殿里掀翻兑钱商的桌子的。耶稣本人也是位社会活动家,从来坚持那些他认为正确的事物。我从这个榜样身上汲取了无穷力量。”不过,在大法官们面前,塞库洛只字不提宗教问题。他说,这个案子仅关乎言论自由。塞库洛清楚地估计到,自己的对手必定会为禁止在机场分发宗教性小册子预备无数条理由,自己必须避其锋芒,直攻要点。他果然成功了。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那时正病着,性情古怪,通常在法庭上一言不发,此刻突然大声质问:“我可以问你一个问题吗?这些人做错了什么?”
“他们什么也没做错。”对方律师说。
“那么,你们凭什么禁止人家做没错的事?”
马歇尔问到了点子上。对机场方面来说,这个案子只是对那些不受欢迎团体的审查——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条款也没说不能禁止它们。最高法院在这起名为洛杉肌机场理事会委员诉犹太人归主协会案(Board of Airport commissioners of City of Angeles v. Jew for Jesus, Inc.)的案件中达成了一致意见,奥康纳撰写的法院意见宣布机场条例因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而无效。
塞库洛迅速开始为福音派运动扩大战果。当时,奥哈马市西城高中的一群学生要求成立一个基督徒俱乐部,便于每天课后共读《圣经》,并一起祈祷。当地教育委员会拒绝了他们的申请,声称一旦允许在公立学校成立基督教学生社团,就有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禁止“确立宗教”规定之嫌。于是,塞库洛将此案诉至最高法院。
与上次一样,塞库洛还是绝口不提宪法第一修正案项下的宗教争议。对他来说,这个案子仍属学生的言论自由范畴。如果是其他青年团体使用学校设施,而不是这些信仰基督的孩子们呢?这一次,塞库洛再次大获全胜,法院意见仍由奥康纳撰写,只有斯蒂文斯一人提出异议。更重要的是,奧康纳为塞库洛他们进一步拓宽公立学校的宗教活动领域划出了更广阔的空间。在西城社区学校教育委员会诉默根案(Board of Education of Westside community Schools v. Mergens)的法院意见中,奧康纳写道:“必须澄清这个至关重要的区别,政府认可某一宗教的言论是禁止确立宗教条款所禁止的,而个人认同某一宗教的言论,是受言论自由与信教自由条款保护的。我们认为,这群中学生已经足够成熟,他们会发现学校之所以不认同或支持他们的言论,恰恰是因为学校把前述区别混作一团。”最高法院声称,公立学校的学生们乐于主动开展宗教活动,这并非源自教师或官员的鼓动,福音派学生及其家长也不愿接受这样的鼓动。
塞库洛1990年在默根案中的胜利吸引了帕特·罗伯逊的注意。罗伯逊是了一名参议员的儿子,曾在耶鲁法学院学习,他积极投身于政治、金融、宗教事业,精力旺盛。 I960年,罗伯逊建立了“基督教广播网”,但很快发现每月至少需要7000美元才能维持这一网络的运转,他通过电话联系了 700多个人,结果每人答应每月捐助10美元。后来,他把自己主持的节目称作“700人俱乐部“。这一建立在弗吉尼亚州的广播网络,为罗伯逊构建起一个庞大帝国,到了 1980年代,他旗下的产业巳经包括广播业、房地产业、电报业,甚至有一所拥有1000多名学生的大学:摄政大学。(后来,他以19亿美元的价格将部分广播产业卖给了美国广播公司。M988年,罗伯逊还曾参加过共和党党内那场著名的总统提名人竞选。不过,他一直缺一个能在司法系统内为他冲锋陷阵的可靠人物。
1990年,罗伯逊请塞库洛加入他的团队,协助他组建一个专门对抗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保守派组织。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一样,该组织的活动范围并不局限于单一政治议题——如堕胎或者学校祈祷——而是涵盖整个政治领域。甚至连新组织的名字都与美国公民自由联盟针锋相对,叫作“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American Center for Law and Justice, ACLJ) ?现在,塞库洛背靠罗伯逊这棵有钱有势的大树,再不是过去那个靠热情和兴趣冲杀的游击队员了,他蠢蠢欲动,试图扭转最高法院在宗教事务上的议程。现在,他需要案子,以供最高法院作出对他有利的判决。
塞库洛的任务可不容易,至少一开始是这样。首先,他看起来就不像干这个的。浓重的纽约口音,时髦的外套、华丽的领带、轧花的衬衣,让他看上去更像是第七大道上的服装商,而不是一个福音派活动家。有一次,在一个听证会上,他代表的是“救援组织”反对堕胎的抗议者,诊所工作人员还以为这个语速很快的律师是自己一方的。他说,“搞错了”。
但是,福音派的发展确实非常迅速,它不断挑战政府规章,涌人美国法律与正义中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其中,最为集中的问题是,如何把基督教福音派思想再次送人学校系统。有组织的祈祷虽被取消,但基督教学生组织已被允许成立。那么,学生以外的福音派组织能否在课余使用学校财产呢?
这也是塞库洛接受罗伯逊资助后打的第一起重要官司。纽约州的法律允许各类社会团体基于“社会、民生、休闲聚会”等目的,使用那些“非专有所有且面向一般公众开放”的学校财产。拉姆斯礼拜堂(Lamb's Chapel)是位于长岛的一家福音派教堂,他们要求借用莫里奇斯中心校区一处场地,播放6部记录福音派核心人物詹姆斯·道森演讲的电影。多布森在科罗拉多州春天城建立了“爱家协会”,并使之成为传播(极端保守主义)政治、宗教议程的庞大组织。上述演讲倡导“回归传统,提早灌输基督教家庭价值,才能抵制媒体的破坏性影响”。根据“爱家协会”对其中一次名为“家庭受到攻击”的演讲的描述,“当代社会中的家庭已经陷入一场‘价值内战’。多布森博士要求家长们关注政府干预、堕胎、色情文学产生的影响,并积极投身相关事务”。(后附的免责声明还提到:“注意:本电影包含对色情文艺业的详尽描述,不建议年轻观众收看。”)校区拒绝了这一要求,因为这一行为“看起来与宗教事务有关”,违反了宪法禁止确立宗教条款。塞库洛很快又把这个案子送进了最高法院。
在最高法院,从一开始塞库洛又兜售起他那套“言论自由”立场。“首席大法官和诸位大法官阁下,”他说道,“这个案件关系到对拉姆斯礼拜堂言论自由的侵犯,他们只是想借用学校场地播放一些电影,并讨论当前一些家庭议题。从内容到观点都与宗教没什么关系,也无须经过合宪审查。”在他看来,就像在洛杉矶机场分发传单的犹太人归主协会信徒和奧马哈市信基督教的学生,拉姆斯礼拜堂的福音派信徒也是政府压制政策的受害者,而不是国教的先遣人员。
“你依据的是宪法哪个条款?”奥康纳问道。
“第一修正案,通过第十四修正案亦对各州适用,言论自由。”
“第一修正案哪一部分?”
“言论自由条款。”
根据宪法,宗教并无特权,塞库洛坚持这一点,但人们也不能因信仰宗教而受处罚。“被告的论点,照我理解他们可以接受各种意见,这其中有无神论,有不可知论,有共产主义,可就是没有宗教。”塞库洛对大法官们说,“最高法院不应当认同这种歧视性的观点。”最后,拉姆斯礼拜堂诉莫里奇斯中心校区案(Lamb's Chapel v. Center Moriches Union Free School District)的判决再次以大法官们的一致意见宣告了塞库洛的胜利。1995年,根据同样的理论,最高法院裁定弗吉尼亚大学不得在向其他学生出版物提供资助的同时,拒绝资助一份名为《醒来:弗吉尼亚大学基督徒的视角》(Awake: A Christian Perspective at the University of Virnigin)的刊物。肯尼迪撰写的法院意见称:“对大学来说,借助规章制度,反对自己学生的某些观点,无疑是在压制大学与学院内的言论自由和有创造性的研究,它们可是我们国家智识生活的源头活水。”
1990年代中期,塞库洛的第一个目的达到了。根据衡量最高法院诉讼的标准,塞库洛已改变了一个法律规则。在他的努力下,学校、机场以及其他对个人或团体公开的场所,再也不会将进行宗教演说者排除在外。这当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胜利,但离福音派的努力目标还远着呢。当时,共和党已经控制了参众两院(以及许多州议会),有人甚至呼吁政府对宗教事务提供资助。众议院议长金里奇就指出,教会在诸如就业培训、投资办学、监狱事务上等各类政府服务上所起的作用,远比一些传统官僚机构大。他们希望联邦政府不仅允许它们开展活动,并通过资助予以鼓励。问题在于,政教之间这种渐行渐近的趋势,最高法院会同意吗?
莱蒙检验规则(Lemon test)曾是伦奎斯特时代最具争议的议题之一。该规则是首席大法官伯格在他1971年为莱蒙诉库尔兹曼案(Lemon v. Kurtzman)撰写的意见中提出的。根据该规则,任何涉及政府与宗教关系的法律,必须符合下述标准方算合乎宪法规定,即法律必须:(1)具有世俗的立法目的·,(2)既不促进也不限制宗教;(3)不得助长政府过分卷人宗教。多年以来,最高法院不知提出过多少条这样的检验规则,可惜都是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莱蒙检验规则亦是如此。在涉及政教关系的案件里,伦奎斯特法院或许会考虑适用它。但一旦进人其他法律领域,如墮胎,那就是以奥康纳的投票为标准。如果她认为这个法律合宪,它就合宪;反之,就是违宪。
对斯卡利亚来说,莱蒙检验规则浓缩了现代宪法中所有令他反感的理念,不过,他最反感的还是奥康纳的司法理念。“莱蒙检验规则就像深夜场恐怖片中的食尸鬼,反复从墓穴里弹出来,再反复被杀死和埋葬。这些年来,莱蒙案不断侵扰禁止确立宗教条款,也令莫里奇斯中心校区的孩子们与校园律师心生恐惧。”他在拉姆斯礼拜堂诉莫里奇斯中心校区案的协同意见中写道。斯卡利亚认为,莱蒙案事实上赋予了法官无限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认为怎么样算公平,就会怎么判。斯卡利亚的看法正好与之相反,他认为,法官应当依据制宪者本意,适用明确的规则,而宗教与公共生活彼此纠结的漫长历史,已为人们理解宪法原意提供了最丰富的资源。校园内的祈祷、政府建筑内的宗教陈设、官方举办的宗教庆典——既然这些在宪法制定时已经存在,就意味着制宪先贤也允许它们延续至今。斯卡利亚相信,制宪者制定禁止确立宗教条款的意图,在于防止全国皆信一教,或者政府支持一教,打压其他宗教,如果政府对所有宗教一视同仁,自然也就无可厚非。因此,斯卡利亚认为宪法不但允许,而且鼓励政府卷人宗教事务。
斯卡利亚至少有一点说对了。尽管已经有6名大法官批评过莱蒙检验规则,但它之所以仍能在最高法院内阴魂不散,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奥康纳的支持。在教会-国家关系问题上,奥康纳的投票也经常摇摆不定,估计连她自己也说不清楚自己在这方面到底属于自由派还是保守派。对奥康纳来说,中间温和派路线曾是她的司法理念。她在最高法院内散步时,经常去数那些漂亮的金属灯柱。“看这些灯柱的底部,”她曾说,“下面都由海龟图案环绕,它们托起整个灯柱。这就像我们最高法院。缓慢又顽固,但从不轻易偏向任何一方。”奥康纳笃信,稳定如一即是美德,她自己也正像一只海龟,背负着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缓步向前。
临近克林顿第一届任期之末,一起案件让斯卡利亚与奥康纳在教会-国家关系问题上的分歧暴露无遗。与往常一样,简单事实又导致最高法院得出了复杂结论。1993 年秋天,俄亥俄州一些市民组织打算在州议会附近一处10英亩的广场上办一个假日展览会,当地政府允许人们在广场上放一棵大圣诞树,也答应当地犹太人教会在那里摆设烛台,却拒绝了当地的三K党组织在广场竖起一个拉丁十字架的请求。政府认为,如果在公共场所放上这么一个十字架,就意味着“确立”宗教,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俄亥俄州三K党头目文森特·派因特(Vincent Pinette),为争取竖立十字架的权利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1995年,最高法院以7 : 2的票数宣布三K党有权在议会广场竖起十字架。围绕该案,最高法院内部居然产生了 6个含糊不清的不同意见,它们或是不赞同个别人的意见,或是不赞同部分群体的意见。斯卡利亚和奥康纳都支持三K党的合法地位,但推理过程却截然不同。(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持异议意见,他们认为允许三K党竖起十字架就是违反了禁止确立宗教条款。)
在斯卡利亚看来,问题非常明确。宗教言论与其他任何言论一样,都应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同等保护。“根据先例,私人宗教言论并非脱离第一修正案的孤儿,也没有被隔离于私人表达之外,它应当受到言论自由条款的充分保护。”他写道,“事实上,在英美历史上,政府对言论自由的压制很大程度上正是针对宗教言论的,如果言论自由不包括宗教言论自由,就像哈姆雷特没有了王子头衔。”的确,政府不得自行悬挂宗教标示,但是,既然我们政府允许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在公共广场发表言论,就应当允许基督徒、犹太人甚至三K党徒在那里设置任何宗教标示。对斯卡利亚而言,禁止确立宗教条款“针对的是政府言行。它从来不是针对私人的宗教言论,最高法院也永远不能作此解读。”
奧康纳完全不同意他的意见。她认为,私人宗教陈设一样可能违反禁止确立宗教条款,如果它“会令通情达理、见多识广的人们产生合理怀疑……以为该州支持该宗教或某一特定教义”。在哥伦布市,人们当然不会认为州政府会支持并认同三K党的十字架,所以该组织有权竖起它。奥康纳以弹性标准解决问题的办法,与莱蒙案提出的标准颇为类似。问题在于,这一标准估计连大法官们自己都无法清楚界定,更别说那些“通情达理、见多识广的人们”了。斯卡利亚用他惯有的刻薄语言(尤其在涉及奥康纳时)宣称,奥康纳的意见是“无凭无据”的“奇谈怪论”,还会“招致混乱”。还好,这次两位大法官总算在判决结果上达成了一致。
在1995年,奥康纳完全可以对斯卡利亚的长篇大论不屑一顾。14年的最高法院生涯,已经让她对自己的判断力极为自信。如果她的意见在下级法院未能得到很好施行,她会认为,观点正确比观点一致更重要。“我们是一个普通法法院,没有前路可供依循。”她会说,“当然,我们在前进的过程中‘制定’法律。”奥康纳乐于看到那些与十字架、烛台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案件都在最高法院的待审案件目录上,等着她来决定乾坤。
接下来,塞库洛等人努力的方向,将是争取使一些政府职能被移交给私人或宗教组织去处理。在谋划下一步的诉i公策略时,他们脑海中浮现的首要问题仍然是:“奥康纳会怎么做?”
耶和华见证人(Jehovah's Witnesses,简称见证人、耶证):1870年代末,由查尔斯。泰兹。罗素 (Charles Tazc Russell)在美国发起的基督教非传统教派。现时已发展至遍布全球,信徒人数趄过六百万人。早期以《圣经》研究者为名称,直至1931年,耶和华见证人依据《旧约。以赛亚书》43:10“耶和华说:‘你们是我的见证人,是我所拣选的仆人’”,为自己的团体命名。他们坚信《圣经》是上帝的话语,且认为信仰应该完全以《圣经》为依据并寻求其指引,其最高机构为美国纽约布鲁克林总部的中央长老团。
在该案中,最高法院以8 : 1的票数作出了判决。法兰克福特大法官撰写了多数意见,他强调,法院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必须在“自由和权威的冲突中寻求协调。但是,当所涉及的自由是宗教的自由,而权威又是保卫国家民众的权威时,司法的良心就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但是,在这一考验中,当个人的宗教信仰与政治社会的利益相抵触时,当事人并不能推卸其政治责任。而向国旗致敬就是这样一种不能推卸的政治责任。对此,斯通大法官表示了惟一的异议,他写道:“本案所表示的,已经不仅仅是压制言论自由,压制宗教信仰自由,这一作法理应为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禁止,也违反了第十四修正案。大可不必强迫孩子们承认他们所不相信的东西,诱导他们自动表示忠诚是一回事,强制他们这样做又是另一回事。”他进一步阐述说,宪法“对公众自由的保证,实际上就是对人们心智和心灵自由的保证,对合理地表达这种心智心灵的自由及机会的保证”。
判决作出后,美国各地都发生了迫害耶和华见证人的事件,他们因不愿意向国旗敬礼而受到暴民的袭击与驱逐,活动场所被焚毁,并被视为“纳粹代理人”,政府为保护他们,有时不得不把一些信徒关进监狱。然而,在纳粹德国,所有宗教团体中,只有耶和华见证人拒绝听从希特勒政权的种种要求:如坚决不做希特勒式的敬礼,也拒绝宣誓效忠国家和国家元首,其儿女也不加人希特勒青年团,更不参与任何军事活动。在德国,纳粹统治期间共有6262人被捕,2074人被关人集中营,大约1200名信徒丧生,其中270人因良知缘故拒绝参与军事服务而被处决。
瑟古德·马歇尔是黑人民权运动的代言人,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则是女权运动的代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