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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保守主义节节败退的一年

作者:美-杰弗里·图宾/译者:何帆 当前章节:1181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6:22

比尔·克林顿任期的最后几年,最髙法院内的保守主义革命终于分崩离析。联邦 党人协会及其盟友一直为之努力的诸多领域——堕胎、联邦主义、政教关系、死刑,以及其他问题——中间温和派逐渐占据了最高法院的主导地位。

这时的国会,已由共和党占据多数席位,限制联邦政府权力不再是其兴趣所在,因为现在已由他们说了算。在政教关系领域,右翼也逐渐放慢了脚步。杰伊·塞库洛的事业正沿着华盛顿政坛的传统轨迹运行:他到了首都,打算好好干,并争取一直干好。

另一方面,塞库洛成功创立了右翼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与ACLU一样,塞库洛的美国法律和正义中心(ACLJ)已经建立起一个金融王国,该王国的资金完全由忠实支持者们通过直接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捐献。但是,ACLU与ACLJ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塞库洛完全把后者当成了自己的囊中之物。

塞库洛每年可以拿到60万美元的薪水,这还只是他从ACLJ及其关联组织中抽取的很少一部分财富。事实上,他正把这个非盈利社团法人转变成自己的家族产业。 ACLJ—年大概可以募集1400万美元,其中大部分会被他转移到一个名为CASE的机构中,该机构的董事会由塞库洛本人、他的妻子帕姆(Pam)、儿子乔丹(Jordan)组成。塞库洛的哥哥盖瑞是上述两家机构的首席财务官。盖瑞、帕姆和乔丹都是领薪的,而塞库洛的另一个儿子罗根(Logan),则负责一家基督教电视台的深夜喜剧节目,该电视台也是由CASE资助的。根据记者托尼·莫罗对上述机构金融状况的调查,塞库洛一直在用社团组织的钱支付他的全职司机的工资、私人飞机的租金(有一架飞机是从他兄弟妻子的公司租来的),还买了几处房子--切都是为了杰伊一家的利益。

塞库洛王国的中心是距离最高法院不到一个街区的一处房产。ACLJ花费500万美元买下这座建筑,装修也极尽奢华之能事,一层会议室悬挂着以华盛顿天际线为背景的手绘壁画(光这幅壁画就花掉了 4万美元)。ACLJ同时花了 150万美元买下旁边一处通道,供塞库洛一家的私人直升机停放使用。此外,他们一家还在弗吉尼亚海滩拥有一处价值85万美元的房产,以及北加利福尼亚的一处“休养所”。1990年代末,华盛顿特区便利的居住条件使塞库洛成为最高法院的常客,他在那里参与庭审,或者只是顺便转转,与那些在最高法院的条线记者搭讪。

与过去一样,塞库洛继续坚持将案子送入最高法院,但在1999至2000年的开庭期,一起官司让他意识到自己的“言论自由战术”的局限性。这个案子起因于得克萨斯州人生活的重心之一——高中橄榄球比赛。

圣达菲(Santa Fe)是得州南部的一个小镇(不要把它和新墨西哥州的那座城市弄混了),当地中学董事会认真研究了最高法院的既往判例,决定重新调整星期五晚间橄榄球比赛中的祈祷时间。经过深入讨论,董事会决定,让经同龄人选举出来的学生在每场比赛前进行“不归属任何宗教派别、不劝人皈依宗教”的祈祷。然而,一名天主教学生与一名摩门教学生还是提起了诉讼,要求学校停止这一违反宪法禁止确立宗教条款的措施。

塞库洛这次代表的是学校董事会。“圣达菲独立中学学区采取了中立政策,允许学生自主、自发地在橄榄球比赛前表达言论。”他说。该政策“允许学生个人决定本人欲传递的信息内容。信息当然也包括学生自行选择的祈祷……圣达菲的政策为学生创造了一个表达的场所。无论其表达的内容是宗教性的还是世俗性的,都说明了该政策的中立性质”。

然而,这一次,大法官们已经看穿了塞库洛的伎俩。案件证据表明,校方策划整个政策就是为了放任学生在比赛前祈祷,而不是表达什么“言论”。“这可不是一个中立性质的言论政策。”苏特对塞库洛说,“它不仅是项宗教事务,而且涉及宗教崇拜。可以说,这就是一个宗教行为。”

“但是,如果学生自己愿意祈祷,”塞库洛答道,“那就是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因此这项政策……”

“作为个人言论,”苏特回击道,“问题在于,这种言论是否无形中对那些不愿州权力介入宗教事务的人造成负面影响。”

斯卡利亚本打算维护学校董事会的政策,但是,他那夸夸其谈的个性反而妨碍了初衷的实现。他本打算搅搅浑水,质疑两名提起诉讼的学生没有用真实姓名的情形,其实,这也是该案名叫圣达菲独立中学学区诉多伊案(Santa Fe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v. Doe)的原因。“我可以问一个问题吗?这是我对本案感到好奇的地方。我甚至都不知道原告是谁,”斯卡利亚说,“人们有权匿名在联邦法院起诉么?是不是任何人不想被人知道自己提起诉讼,或者出于害羞之类的原因,就能匿名起诉了?”

原因当然不是因为害羞——而是出于恐惧。挑战这些政策的两名学生曾被人推搡、威胁,考虑到他们有可能经受的危险,地区法官专门把他俩的真名从起诉书上拿掉。很显然,人们可以看出——州的确在动用权力促使人们遵从宗教,并排斥异见者。

根据斯蒂文斯撰写的法院意见,最高法院以6 : 3的票数推翻了圣达菲要求学生自主祈祷的政策规定,伦奎斯特、斯卡利亚和托马斯持异议意见。斯蒂文斯在法院意见中,重点驳斥了塞库洛关于学生祈祷系“个人言论”的说法。“这些祈祷经过政府政策的授权,在政府财产上进行,而且发生在受政府支持的公立学校之内,”他写道,“这项政策的目的就是鼓励人们选择宗教信息,学生们也准确了解到设定该政策的初衷他继续写道,很难说那些被祈祷行为冒犯的学生可以选择逃避比赛。学区不应当“以能在学校橄榄球比赛中与同学待在一起为对价,强行要求学生参加宗教仪式”。

塞库洛当然很失望,其实,圣达菲案的失利,加上他早期在最高法院的一系列胜绩,很好地说明了最高法院应有的运转方式。法院多数意见针对政府财产内举行的宗教仪式,作出了一个既合情合理、又易于被人理解和接受的判决——即政府必须允许真诚信仰者进行个人宗教活动,同时行政官员又不得发起或批准类似仪式。在圣达菲案之后,最高法院逐步停止受理此类案件,因为下级法院已经充分领会该判决的精神,并普遍将之适用于各类大小案件中。最高法院在这一议题上采取的折衷之计并未做到让所有人满意,但也并未冒犯到所有人——这成为伦奎斯特法院9位大法官在这一时期最为经典的表达方式。最高法院不仅属于那些虔诚信仰者——斯卡利亚、托马斯,乃至伦奎斯特本人——更大程度上属于那些秉持中间派温和路线的多数大法官,他们已成为最高法院的多数方。

上文所说的中间温和派,显然是指奥康纳。而日渐向这一方向靠拢的,则是斯蒂芬·布雷耶。

与其他大法官一样,布雷耶用了几年时间才完全适应最高法院,但是,在克林顿任期最后几年,他已完全做回自己。某种程度上看,布雷耶不完全像一个政治掮客,他与周边环境仍显得格格不人。他的一名法官助理从来没在中午之前出现过,另一名助理因为背部有疾,不得不经常躺着。对此,布雷耶从未提出非议,哪怕是明显的提示,他的办公室也就一直那么运转着。法官助理中也有传言说他把大量与最高法院工作有关的谈话放在饭店或其他公共场所。事实上,布雷耶始终寄情于工作,经常忽略日常生活。

不过,布雷耶追随前上司泰德·肯尼迪在参议院推动立法时,曾用心观察过后者的策略和作为。肯尼迪在人际关系上向来长袖善舞,有时甚至会与政敌联合。同样,布雷耶与同僚们相处时也是——彬彬有礼、谦虚谨慎,但立场明确——尽量使大家了解自己的行事方式。这种处世方法在最高法院并非前无古人——其实这正是布伦南成为传奇人物的关键所在——但是,伦奎斯特法院可没有这样的角色。苏特和托马斯 129 都是自我封闭的,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也有这个习惯。肯尼迪偶尔咄咄逼人,时常神秘兮兮,是个不善交际的人。斯卡利亚向来对自己从不游说的表现颇为自得。除了从言词辩论到开会再到撰写意见等繁冗程序的循环往复,伦奎斯特对什么事都漠不关心。

有一次,首席大法官在一份意见书草稿上,又看到斯卡利亚对奧康纳大放厥词,他马上给斯卡利亚打了个电话。“尼诺,你又激怒奥康纳了,”伦奎斯特说,“别再这么干!”而对奥康纳来说,她宁愿邀请当事人到自己办公室小坐,也绝不会为了拉票而屈尊求人。但是,布雷耶会这么做。

大法官们彼此隔绝、互不往来,要想展示自己想法,惟有通过言词辩论,因为只有那时候他们才会彼此倾听或交谈。布雷耶总是在开庭之前精心准备自己要问的问题,之所以如此,当然不是因为他对问题的答案有什么特别兴趣,而是为了变相说服自己的同僚。与之前担任法学教授时一样,布雷耶喜欢假设性问题。在许多情况下,这些问题都极度冗长,且极尽复杂之能事,而布雷耶要强调的重点反被淹没其中,不见踪影。但在另外一些场合,布雷耶却善于提炼要点,提问也一针见血。这么说或许夸张了点,但离真实情况绝不会相差太远,比如他在1991年11月的一次提问,就几乎令“联邦主义革命”终结。

1990年代早期,有几个州通过出售机动车辆管理局数据库中的驾驶员信息,赚取了几百万美元,销售对象包括直销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盈利性机构。后来,许多市民不堪其扰,开始投诉这类行为,国会也因此在1994年出台了《驾驶员隐私保护法案》 (Drivers Privacy Protection Act),禁止各州在未经驾驶员同意的情况下出售他们的个人信息。南卡罗来纳州认为联邦法律侵犯了州权,并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执行前述法案的执行。

该州的主张看起来正好迎合了伦奎斯特法院贯彻联邦主义的想法。在本案中,国会干涉的正好是各州政府的自身事务,即对汽车驾驶证的管理职能。在1997年,最高法院已经推翻了《布雷迪法案》中涉及枪支控制的部分内容,声称联邦政府无权强制各州对购枪者进行背景调査。斯卡利亚在该案的意见中写道:“联邦政府不得发布指令让各州解决特定问题或要求各州公职人员……遵从或执行联邦规章。”这项关于驾驶执照的立法不也是如此——发布给各州的指令并要求其解决特定问题么?

布雷耶认为,涉及数额巨大、错综复杂的州内经济事务的规章,必须接受联邦政府指导,国会也有权通过这样的法律。但是他也很犹疑,不知道该如何把这一点阐述清楚。

代表南卡罗来纳州出庭的是该州司法总长查尔斯·康登(Charles Condon),他同时也是这起名为雷诺诉康登案(Reno v. Condon)的案件中的原告。最高法院内有个规律,包括州司法总长在内的民选官员最好不要参加言词辩论。尤其在伦奎斯特时代,一旦法庭发出的气势汹汹的提问涉及法律问题,非专业人士往往陷人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惨境。一般来说,政客根本不具备言词辩论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对最高法院各种先例了然于胸,娴熟驾驭各类复杂概念,简明扼要地回答疑难问题。(约翰·阿什克罗夫特担任密苏里州司法总长期间,曾在最高法院有过一次惨痛的出庭经历;自此,他很明智地遵从了那条潜规则,不再以司法总长身份去最高法院打官司。)当然,很少有州司法总长愿意丢掉自尊,放弃亲自出庭辩论的机会。查尔斯·康登也是如此。

“本案与隐私权保护无关,”康登胸有成竹地说,“本案的争议在于,是不是国会发布一个联邦法案,全国的几千名州官员就得集体为联邦服务了。《驾驶员隐私保护法案》的规定繁复、累赘,还是用来限制联邦政府自己好了。”

当康登提到“我们成了联邦政府的傀儡”时,布雷耶决定给他设个套儿,以达到请君人瓮的效果。

“是不是联邦对一州政府的每项禁令都会导致这个结果? ”布雷耶问道,“我的意思是,假如你在某个州属公园内卖热狗,但你还是得遵守食品与药品法的规定,对不对? 我想说的是,那些法律也很复杂,你可能不得不解释你卖的热狗是什么种类,你摆的摊位属什么类型,还有——你支付员工的工资是否符合最低工资标准,又或者——不符合,对不对?我的意思是,除了前面那些,你不得不做许多事。换句话说,你能不能放着所有联邦条例不管,告诉联邦政府他们没权力管你?”

这个问题完全把康登逼到了笼子里。他当然不能说州可以在自己的公园内卖劣质热狗。他也不能说州可以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康登该如何回答呢?

“布雷耶大法官,您又问了个好问题,但这与本案无关。我们又不是在这儿卖热狗。”康登的回答非常愚蠢,听众席上传出了笑声。但布雷耶可不打算就此罢休。

“好吧,那我问你另外一个例子,”布雷耶紧追不舍,“国会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Internet Tax Freedom Act),它要求各州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对网络交易征税。我想,按照你的理论,这个法律也是无效的。它只对联邦政府或政府机构有效,对不对?”

这个问题更加巧妙,布雷耶故意选择了一部受保守派推崇的联邦法律。这一禁止各州对网络交易征税的高压手段可不是自由派联邦政府的风格。但是,这事实上也是联邦对州权领域的介人。康登只好低声回答说:“那样可能会引起争议。”

通过提问,布雷耶成功证明要想把各州从联邦条例的规制范围内划分出来有多么愚蠢。不仅不该这么做,事实上也无法做到这一点。这个案子再次出现一面倒的情况。最高法院8: 1的投票结果支持了联邦法律。不过,右翼核心人物伦奎斯特指派自己撰写该案的法院意见,而斯卡利亚也与人们预期的一样,成为本案惟一的持异议意见者。

当然,首席大法官并未放弃他的联邦主义思想。在同一个开庭期内,伦奎斯特成功促使联邦《防止对妇女施暴法案》(Violence Against Women Act)的部分内容被宣布无效。存在争议的条款规定,遭受性暴力的女性可以在联邦法院对施暴者提起诉讼。这类条款完全是国会刻意制造的政治噱头,伦奎斯特及其盟友对之颇不以为然。这类暴力事件的受害者绝大多数都在州法院起诉,所以,联邦法律只不过象征性规定了一下,实践中,该条款也从没被援引过。最高法院最终以违反贸易条款为由,通过5 : 4的判决推翻了上述规定。但是,该判决对真实世界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它针对的根本就是不可能发生的案子。在12年的首席大法官生涯中,伦奎斯特在限制联邦权力方面最终还是以失败而告终。

这一年,伦奎斯特确实流年不利,在一起事实明显对其有利的堕胎案中,他在推动自身立场方面也未能取得任何进展。

最高法院自1992年凯西案后已很少再审理堕胎案件。奧康纳、肯尼迪和苏特撰写的凯西案判决只解决了部分主要争议,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妊娠期前3个月的堕胎不再会被禁止;涉及父母同意内容的法律亦被许可实施;通知配偶条款——那可是奥康纳最深恶痛绝的内容——被推翻。尽管并不同步,但民意还是逐渐认同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对这一现状,克林顿总统自然乐见其成。既然堕胎法不再被随意违反,大法官们、尤其是奥康纳自然也不会再想着去修改它。

凯西案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堕胎运动也陷人僵局,迫切需要重新拾起一个议题,使之恢复活力并重返政治与法律舞台。一天,一位匿名检举者将一份医学报告交到全国生命权利委员会(Nation Right of Life committee)的超级说客道格拉斯·约翰逊(Douglas Johnson)手中。这份短短8页纸的报告是为一家支持堕胎的组织,全国堕胎联合会(National Abortion Federation)准备的。它清楚解释了在怀孕20周后终止妊娠的操作方式。作者是来自辛辛那提市的马丁·哈斯克尔(Martin Haskell)医生,他声称巳经开发出一项技术,通过扩张妇女子宫颈将胎儿移动到臀位生产的位置。然后,再用外科手术刀剪破其脑骨,将其内部清空后即可缩小头部尺寸,从而顺利将其从孕妇体内移出。哈斯克尔将这种方式称为“扩张抽取法”,或D&X。(在此之前的堕胎手术必须把胎儿完全撕裂方能移出。)约翰逊注意到,这份报告已被广泛撒发到反堕胎运动组织成员手中,报告中的行为被描述为“局部生产”(partial birth)堕胎,因为墮胎时胎儿已处于存活状态。

报告中的恐怖细节在反堕胎组织内外都引起强烈震撼。反对堕胎者把上述行为视作杀婴之举,认为这是无可宽恕的野蛮行径。在共和党已占据主导地位的州议会及国会,生命权至上派的政客纷纷呼吁,要求马上立法禁止该行为。支持堕胎者并未一味为前述行为辩解,他们指出,报告上刊载的堕胎方式极为罕见,美国每年超过100万件的墮胎手术中,使用这一方式的还不到1%。即使是以该方式进行的堕胎手术,大多也是因为孕妇存在严重并发症或胎儿本身有严重缺陷。这类堕胎方式引致的联想,背后当然免不了有政治力量的推动。在1990年代,共和党主导的国会已先后通过两项禁止局部生产堕胎的法案,但每次均被克林顿否决,理由是相关法案缺乏保护孕妇健康的例外性规定。但是,在各州范围内,堕胎反对者却取得一连串胜利。10年来,一个又一个州通过了禁止这类行为的法律。尽管大法官们已不愿再让这类议题令最高法院陷人分裂,但只要上述法律仍然存在,该面对的迟早要面对。

2000年4月25日,案子终于来了,这天正是始于1999年10月的言词辩论开庭期的倒数第二天。内布拉斯加州司法总长丹·斯坦伯格(Don Stenberg)走进法庭时,气氛略有些紧张,他是来为该州刚刚被第八巡回上诉法院在斯坦伯格诉卡哈特案 (Stenberg v. Carhart)中宣布违宪的法案辩护的。“今天的争议点在于,州是否可以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一种近似于杀婴,而且很少被使用的墮胎方式,与此同时,妇女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实施堕胎》”他说。

在言词辩论阶段,斯卡利亚的问题向来最多。但是,斯坦伯格案的争议点令他进人前所未有的聒噪状态。他的发言几乎贯穿了整个辩论过程,局面变得有些尴尬。“斯坦伯格总长,”他问道,“我注意到,你把这种不顾胎儿存活与否的堕胎等同于杀婴行为,但是,我觉得这类方式的堕胎看上去更像杀死子宫外的孩子,而不是在某一阶段将胎儿弄死在子宫之内。正是因为这类堕胎行为,人们才把堕胎看作变相杀死胎儿或宫外婴儿的方式。这正是议会所担心的,对吗?”(是的,斯坦伯格回答说。)而对提起诉讼的那位内布拉斯加州产科医生的律师,斯卡利亚几乎像在自言自语,他说:“罗伊案与凯西案都没有被写入宪法。它们并没有提到所有应被充分考虑的适当利益。害怕整个社会对杀婴行为麻木不仁,这种担忧难道不是一州的适当利益么?在包括古希腊 134 在内的许多拥有高度文明的社会里,谁会允许杀婴行为的存在?谁会说父母之权也包括杀死一个他们不想要的小孩儿的权利,尤其是还未成形的孩子?因此,为了防止我们的社会堕落到麻木不仁的地步,许多州出台了相关法律。我并不认为这只是一项医疗事务,我认为,这是出于恐惧,害怕看到一个人类的生命在子宫外被肢解。”

法庭内所有人都在猜测奧康纳会倾向于为哪方说话。最后,她终于打破了沉默:“斯坦伯格先生,我想问你一个问题。我发现,州法中并没有例外规定,即关于妇女健康问题的例外,是这样吗?”斯坦伯格答道:“是这样的,法官大人,因为没有规定的必要。” 上述提问显示出奥康纳在墮胎案件中优先考虑的问题。她赞成限制并规制堕胎,但绝不能以女性的健康为代价。她并不介意立法告诫女性远离墮胎,但认为最终选择必须由女性自己作出。

斯坦伯格案的争议点并不简单。即使兼顾到分阶段标准,这类堕胎方式一样被内布拉斯加州的法律所禁止,而相关禁令对女性健康的影响也成为言词辩论中的重点议题。4月28日,星期五,大法官会议讨论的结果仍然模棱两可。4位大法官——伦奎斯特、斯卡利亚、肯尼迪和托马斯——支持州法。另外4位——斯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则打算以违反罗伊案与凯西案确立的原则为由推翻州法。奥康纳认为,如果州法事实上危害到女性健康,她将投票推翻它。

在尚不稳定的多数意见群体中,斯蒂文斯是资历最老的大法官。按照过去的传统,斯蒂文斯在这类情况下多半会把撰写意见的工作指派给奥康纳,毕竟后者是多数一方立场最摇摆不定的成员。但是,这一次,斯蒂文斯却把此项工作分配给布雷耶。因为奥康纳对于站在多数意见那方并非完全情愿,她有可能像许多大法官那样,在撰写意见的同时,意识到自己“并不愿这么写”——换句话说,就是竭尽全力论证法案违宪,却把自己推向了相反结论。此时,布雷耶与奥康纳已成为很好的朋友,他也具备说服资历较高的同僚与自己合作的政治能力。而且,布雷耶拥有专业的技术知识,足以运用复杂的医学证据推翻相关法案。本开庭期即将过去,布雷耶决定为自己在最高法院6年来最重要的一次判决倾尽全力。

“斯蒂夫,”一位朋友曾告诉布雷耶,“你思考起问题来就像雄鹰,但写起东西来就跟火鸡一样。”勤勉、平实的风格,使布雷耶十分胜任斯坦伯格案法院意见的撰写工作。事实上,他并不打算参考罗伊案与凯西案的判决,也不打算援引隐私权概念,布雷耶写道:“我不准备重申那些法律原则,当然,我会把它们适用于本案的情形之内。”为此,他把重点放在奥康纳在言词辩论中的提问方面。他试图证明,内布拉斯加州法律剥夺了女性为本人健康选择最合适医疗机会的权利。布雷耶继续以他特有的拗口长句写道:“州未能证明在未规定健康例外的情况下禁止(这类堕胎)是否会危害到女性健康,相关证据已表明许多著名医疗权威赞同在某些情况下采用这类方法,因为(它)可能是最安全的。”

那段时间里,布雷耶每天都会和法官助理们观察奥康纳的办公室,估算她是否会站在自己这边。布雷耶深知,奥康纳随时可能退出多数意见,最多给出一个协同意见,这也使她在本案中比自己更具操控能力。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布雷耶说服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在奥康纳正式加人多数意见方之前,不要分发他们的协同意见。他担心这俩人的自由派观点太过激进,反而会令奥康纳倒戈相向。布雷耶和奥康纳都是务实之人,深信事实胜于雄辩,在这类复杂案件中,他们宁愿相信诸如全美医学联合会(American Mcdical Association)之类的权威机构,而该机构正好对内布拉斯加州法律也持反对立场。距离本开庭期结束还有几天时,奥康纳的助理致电他在布雷耶办公室中的搭档:“我有一个好消息要告诉你。”不一会儿,一份来自奥康纳的备忘录被送到布雷耶手中,上面写着:“我加入你们的意见。”

与多数意见一样,异议意见的指派工作也未循常理。一般来说,少数方的异议意见往往由资历较老的大法官亲自撰写。不过,在斯坦伯格案中,伦奎斯特非常欣赏托马斯的主要论点,所以他决定打破常例,委托托马斯撰写异议意见。当然,这么重要的案件,若非因为是异议意见,还是轮不到托马斯来写。为了督促图书馆检索支持己方立场的医学期刊,托马斯的助理几乎与布雷耶的助理打起来。托马斯即将完工之际,肯尼迪却在预先全未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发布了一篇激情洋溢的个人异议意见。肯尼迪觉得自己背叛了奥康纳和苏特,那可是他在凯西案中的“三驾马车”搭档。但是,他觉得这个案件与限制堕胎权无关,在他眼中,最高法院在堕胎议题上走得太远了。他写道,内布拉斯加州“禁止的是一项被正直、文明的人们深深厌恶的行为,它被等同于许多严重危害人们生命的犯罪,与此同时,州也必须保护妇女的自主生育选择权,这项权利已经被凯西案的判决重申”。

肯尼迪的异议意见也在最高法院惹出一场风波。布雷耶认为,肯尼迪的分析要比托马斯的更为详细,也更加细致缜密,他宁愿肯尼迪的意见成为最后提出的“异议意见”。不过,这样的话托马斯肯定不同意,伦奎斯特可是指定他来撰写“异议意见”的。该选谁的意见作为异议意见?肯尼迪与托马斯谁都不愿让步。布雷耶也不知道该怎 么办。于是,三位大法官——肯尼迪、托马斯和布雷耶--起去找伦奎斯特,请他打破这一僵局。他们都很尊重首席大法官,希望由他来确定哪个意见更为合适。问题在于,伦奎斯特也不可能想出一个所罗门王式的解决方法。与此同时,斯卡利亚也撰写了自己的异议意见,其内容之嬉笑怒骂与歇斯底里,简直是又创新高,意见开头写道:“我很乐观地相信,有朝一日,斯坦伯格诉卡哈特案也会被写入咱们最高法院的司法历史,和是松案(Koremams)与德雷德·斯科特案摆在一个位置上。”(是松案判决授权军方在二战期间将日裔美国公民全部强制迁移至西岸,斯科特案判决干脆不承认黑人自由民是美国公民。)

保守主义在1999至2000年度溃败的最大表现,是奥康纳在斯坦伯格案中背离了自己一直秉承的基本原则,不再一味迁就主流民意。事实上,对“局部生产”堕胎的支持并未获得公众的广泛认同。已经有31个州禁止这种堕胎方式,内布拉斯加州不过是其中之一。在斯坦伯格案中,奥康纳选择了尊重专业知识,她对家长式作风的质疑,以及布雷耶灵活的游说技巧,使她成功迈出了自己司法生涯中前所未有的一步。

当然,最高法院也不可能摇身一变,成为自由派的沃伦法院转世。大法官们抵住了保守派的法律进攻——在政教关系、联邦主义和堕胎等一系列问题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转向自由主义。他们更愿维持现状,认为这才是国家所需,但左派和保守派仍不甘心,照旧闹得风生水起。即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7名系共和党提名,而且过去13年里已经有11名大法官来自共和党总统的任命,但大法官们仍未呈现出急速右倾趋势,这使得共和党人不得不为更新换代再另谋人选。正如那一年的判决所显示的,最高法院已开始走中间温和派路线。

从联邦党人协会内的法学院学生与法学教授,到诸如杰伊·塞库洛和詹姆斯·多布森这样的福音派斗士,普遍感到愤怒与沮丧。保守派或许偶尔可以打赢一两场官司,但他们无法在更多事务上操控最高法院。只有一个办法可以改组最高法院——把自己人送进白宫。攫取总统大位,成为控制最高法院的惟一途径。

对最高法院来说,新的开庭期已从2000年10月开始,一切看似风平浪静。有争议的案件早已被司法系统层层消化。对大法官来说,空荡荡的待审案件目录与去年各类案件粉墨登场的情形形成了鲜明对比。秋天来临时,新一批法官助理陆续到任,苏特在欢迎会上笑着预言说:“这将是十分乏味的一年。”

在美国,凡是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需借助化名保护其隐私的案件,常用多伊(Doc)作为其化名。

总统可否决(veto)国会通过的议案,但国会有推翻(ovoride)总统的否决权,这两项权力都由宪法赋予。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款规定,法案经国会参众两皖通过后应送交总统,总统应于10日内(星期日不计在内)就法案作出决定。总统可以签署法案使其生效或将其退回国会,这就是否决。 按宪法规定,总统应将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议院,该院可以就法案进行复议和重新表决,如果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再将其送另一院,另一院以同样程序表决后,如果也有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总统的否决被推翻,法案无需总统同意即可生效。如果总统在收到法案后10日内既未签署亦未将其退回国会,则分为两种情况:如果国会仍在会期中,则视为总统已同意该法案,法案生效;若国会此时已休会,则法案无效,这称为“搁置否决”或直译为“袋子否决“(pocket veto)。

本案是由内布拉斯加州执行堕胎手术的卡哈特医生所提起,他主张该州法关于禁止堕胎的规定违反宪法。内布拉斯加州法禁止局部生产堕胎,除非这是挽救母体生命的必要方式。它禁止任何形式的堕胎采取“在进行刮除手术之前,部分地从子官抽吸胎儿实体部分进入阴道内”的方式,或者说,内州法认为,它们所禁止的局部生产堕胎,是医生在杀死孩童前先进行接生行为,也就是故意接生未出生但已具有生命的小孩,目的是为了进行后续的杀婴的为。违反该法令者将成为重罪罪犯,医生也会被吊销执照。 卡哈特医生则希望采取此方式(D&X)进行堕胎,他相信这是比较安全的手术方式,而且对妇女的风险也比较小;它会降低遗留有害的婴儿组织于母体内的风险,以及减低了使用手术器具的数量。卡哈特医生因此提起诉讼,主张内州法律的规定违反联邦宪法。

所罗门王(Solomonic),古以色列王国的国王,生于约公元前1000年,约公元前971年至前931年在位。在位期间与埃及结盟,积极发展海外贸易,加强巴勒斯坦地区城市建设,将国家划分为12个行省,建立起税收和劳役制度,巩固了君主政体。但他在位期间的奢侈无度引起了人民不满,死后不久国家就分裂为南方的犹太王国和北方的以色列王国。 不过,在圣经中,所罗门王被描绘为聪慧贤明的君主,善于裁断疑难案件。《旧约·列王记》写道:二妓争儿,所罗门命令左右取剑,曰:“剖儿为两,各得一半”,一妓乞求不要杀儿,自己愿意舍让,一妓则说杀就杀了,不再争执;所罗门据此判断是非。这里用“所罗门王式的方法”来指代解决两难问题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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