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作者:[美]杰弗里·图宾/译者:何帆【完结】 > ☆书香门第☆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txt

第1章 联邦党人的思想战第2章 善恶之争第3章 待决问题第4章 三驾马车第5章 博大胸怀第6章 流亡者归来?第7章 福音派反击战第8章 格格不入第9章 向左走,向右走第10章 保守主义节节败退的一年第1章 联邦党人的思想战

20世纪中期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人们并不清楚司法保守主义为何物。但是,几乎是突如其来,在罗纳德·里根总统执政期间,右翼法官与律师们突然开始为之奔走呼喊,设置议程。他们的目标,反映并加强了共和党保守派势力的政治诉求。

厄尔·沃伦于1953至1969年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正是他对美国法律施加了恒久而又重大的影响。在被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Dwight D.Eisenhower)总统任命为首席大法官之前,他曾任加利福利亚州州长,毕生心愿就是与仍受某些州支持的种族歧视措施斗争到底。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宣布公立教育机构的黑白隔离违宪开始,大法官们齐心协力,用一系列判决(其中不少是全院一致意见形成的判决),与官方隔离势力进行了超过12年的抗争。出任首席大法官期间,沃伦在民权案件方面的记录为他赢得了巨大的道义优势。沃伦及其同僚,尤其是他最亲密的朋友兼战友小威廉·J.布伦南(William J.BrennanJr.)大法官,在多个领域将法律推向更趋自由主义的方向。可以说,在言论自由、犯罪嫌疑人权利,以及隐私权的形成等方面,沃伦法院改造了美国法律。

不可否认,沃伦也遭遇了重重阻力。但是,沃伦法院的许多判决很快以不同方式渗入美国法律的长久架构之中。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NewYork Times v.Sullivan)维护了报纸发表争议性言论的权利,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树立了审讯犯罪嫌疑人的新规则,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Connecticut)则将已婚夫妇的自由节育权纳入隐私权范畴——所有这些判例,连同沃伦法院在种族问题上的诸多宣示,已称得上史无前例的成就。

理查德·M.尼克松之所以赢得总统大位,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他承诺将削弱最高法院中的自由派势力。随后三年,他幸运地获得了四次提名大法官的机会,对司法系统的调整终于开始了。经尼克松提名,沃伦·E.伯格成为沃伦的继任者,然而,在伯格法院,最高法院在某些领域反而比以前表现得更为自由。法院允许动用校车实现黑白同乘;在扩大言论自由范围上甚至超过了沙利文案;强令尼克松交出水门录音带;甚至还在一段时期内停止了全美的死刑执行。罗伊诉韦德案这一涉及堕胎权案件的判决结果,说明最高法院仍偏向自由主义,该案判决意见以7-2的票数通过,尼克松任命的四名大法官中,有三名(伯格、刘易斯·F.鲍威尔,和哈里·A.布莱克门)站在多数意见一方。只有伦奎斯特与约翰·F.肯尼迪(John F.Kennedy)任命的拜伦·R.怀特(ByronR.White)持异议意见。

整个1950至1970年代,即使像怀特与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这样的保守派,观点也与他们的自由派同事差别不大。保守派不愿看到的只是,仅仅因为警察没有进行事前告诫,犯罪嫌疑人就被宣告无罪;他们更愿意限制对过去种族歧视政策采取的补救措施;倾向于让民选官员负责整个政府的组织和运转。可以说,自由派已在许多重大法律议题上获得了压倒性的胜利,其意义甚至超越了最高法院的判决本身。沃伦法院改变了整个美国的法律文化,这一点在各大学的法学院体现得尤为明显。

罗纳德·里根在1980年大选中击败吉米·卡特后,耶鲁法学院顿时陷入悲恸气氛。那一天,斯蒂芬·卡拉布雷斯(Steven Calabresi)的侵权法教授干脆取消了授课,与大家讨论起国内政局。整个教室的气氛显得困惑而低迷。最后,教授请九十名一年级学生以举手方式表态,看看到底有多少人会投票给卡特,又有多少人会投票给里根。结果表明,只有卡拉布雷斯与另一名学生投票支持了共和党。

这一非正式投票过程,正好揭示了当时各大法学院的普遍状态。教授们绝大多数是自由派,反映出整个法律职业群体已在这些年发生了很大变化。沃伦与伯格法院的左倾判决,渐渐成为高校内的正统学说,法院在种族平权措施与堕胎权上的判决意见,逐步被法学院师生普遍接受但是,既然国内政治已经整体右倾,法学院自然无法幸免,卡拉布雷斯等小股学生试图加固这一右倾趋势。卡拉布雷斯的朋友李·利伯曼(Lee Liberman)和戴维·麦金托什(David McIntosh)刚刚从耶鲁学院毕业,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继续深造。卡拉布雷斯决定同这两人组建一个社团,作为在法律思想界讨论与鼓吹保守主义的阵地。他们原本备下几个社团名称,并打算借此炫耀学识,两个名称分别是路德维格·冯·米泽斯协会(The Ludwig von Mises Society)和亚历山大·比克尔协会(The Alexander Bickel Society)。他们最终还是选择了一个更具古典意味的名称——联邦党人协会,以效仿那些为批准1787年宪法而奔走呼吁的爱国先贤。卡拉布雷斯在耶鲁法学院的导师是?伯特·博克(RobertBork)教授。李·利伯曼和戴维·麦金托什在芝加哥创立了联邦党人协会分部,并聘请了首位学术顾问,一位名叫安东宁·斯卡利亚的教授。

尽管共和党在国内政治选举中占据优势,但保守派法学社团的发展却未能保持同步。这一时期,自由主义仍是各大法学院的主流意识形态,而且代表着一股根基牢靠的智识力量。1960年代,耶鲁大学与其它院校的自由派学者纷纷在各类法学评论上撰写文章,为沃伦法院的判决提供理论支持。但到了八十年代,随着卡特行政分支的失败,许多传统民主党人纷纷离开法律实践部门,投身于批判法学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批判法学研究受意大利马克思主义者安东尼·格兰姆莱(Antonio Gramsci)、法国后现代结构语言学家雅克·德里达(Jacques Derrida)等思想家的著作影响较大,认为法律并非一套由核心规则构建的体系,更不可能创立一个更为公平公正的社会。更有甚者,干脆认为法律就是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无论这套理论有何优点,批判法学研究始终以其卓尔不群、离经叛道的观点游离于主流法学理论之外,其理论上的极端怀疑主义与观点上的过激主义,使立法者与法官都对它敬而远之。此时,法学院的主流领域终于向正蓬勃发展的保守主义敞开了大门。

正是联邦党人协会反映并推动了保守主义运动的发展。该协会于1982年举行了第一次全国会议,并于第二年在超过12个法学院设立了分会。意识到该协会在知识界的潜在影响之后,诸如约翰·M.奥林基金会(John M.Olin Foundation)与斯凯夫基金会(Scaife Foundation)之类的保守团体赞助他们在华盛顿设立了全日制办公室。里根行政分支也开始以司法提名的形式,着手吸纳联邦党人协会成员为其服务。其中最著名的两个例子是博克和斯卡利亚。(博克和斯卡利亚都于1982年进入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工作。卡拉布雷斯则成为西北大学法学院的教授。)

1980年代早期,初创时期的年轻联邦党人协会成员并非只想重申保守主义先辈们的战略。那些曾与沃伦法院内的极端自由派激烈斗争过的先行者,更愿把他们的斗争称为“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的对抗。斯图尔特与约翰·马歇尔·哈伦二世等保守派大法官,一直是沃伦法院判决的异议者,他们的核心理念是大法官们应顺应民意,竭力抵制颠覆成文法或否决行政分支政策的诱惑。但是,保守派新生代们的目标更为大胆。事实上,他们并不信奉司法克制主义,而是推崇属于自己的一套司法能动主义。他们深信,宪法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被误读了,必须通过法院加以纠正。

随着罗纳德·里根的当选,保守主义思想在华盛顿至关重要的一位新支持者出现了。里根在竞选期间,曾承诺将通过减少财政预算削弱联邦政府权力。许多联邦党人协会成员也在寻求实现上述目标的法律路径。1905年,最高法院曾在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NewYork)的判决中宣布,为面包作坊工人限定最高工时的法律违宪,因为它侵犯了保护“自由”与“财产”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下的契约自由。到了1940年代,罗斯福任命至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全面批判了“洛克纳案时代”,以至于之后数十年,居然没有一个人再去考虑对联邦政府权力范围施以宪法上的限制。而里根时代,保守派开始对联邦政府干涉各州事务的行为进行质疑,并宣称这类行为大部分都是违宪的。(1982年,联邦党人协会邀请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在耶鲁发表了赞成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的演讲,以支持上述行动。)当里根总统提出国会“不应该”通过这类规定时,联邦党人协会迈得步子却更大,他们提出,根据宪法,国会根本就“无权”那么做。

埃德温·米斯三世(Edwin Meese Ⅲ)在里根的第二个任期内曾任联邦司法部长。为了对沃伦与伯格时代进行保守主义批判,他提出了名为“原旨主义法学(juris prudence of originalintention)”的纲领性观点。在他看来,宪法上的一字一句代表着宪法起草者们的所思所想。就像“原旨主义者”(originalist)的代表人物罗伯特·博克提出的,“制宪者对自由的追求应当是宪法文本分析的惟一合法前提。”按照博克的概括,宪法字句的含义根本无法跨越时代。这在现代宪法理论中无疑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提法。即便在沃伦法院之前,多数大法官也认为对宪法可以进行多元解读,不必拘泥于制宪者意图。作为原旨主义者们的最大论敌,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1985年回应说:“宪法的伟大之处并不在于那些依附于逝去世界的静态含义,而是能够解决当下问题与满足当下需求的伟大原则所具备的普适性。”

关于宪法原意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堕胎合法化问题上。毋庸置疑,制宪先贤并未从字面上禁止各州限制妇女们的生育选择权。对博克和斯卡利亚而言,无论最高法院是否保护女性选择权,都没什么好争论的,因为如果制宪者认为宪法不保护女性的堕胎权,那么最高法院根本就不应承认该权利。在罗伊案的判决中,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也承认,单从宪法的字面含义,无法推导出判决结论。“宪法并未明确提及隐私权,”布莱克门写道,但是,长期以来,法院“业已承认,根据宪法,确实在一项个人隐私权,或是一项对某些隐私领域的保障。”布莱克门在解释上已跃过罗伊案本身,他代表法院阐明:“隐私权……的范围之广,足以将妇女是否拥有终止怀孕的决定权包括在内。”这一结论,恰恰是华盛顿的新一代保守派最想通过最高法院推翻的。

小萨缪尔·A.阿利托(Samuel A.AlitoJr.)也是那些年轻法律人中的一员。他在1981年里根就职后不久成为司法部雇员,此时他已经从法学院毕业六年。四年后,法律界的保守派将一个非常棘手的两难问题摆在他面前:到底哪种方式更有利于说服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是毕其功于一役还是通过渐进努力来推动?

1982年,宾夕法尼亚州加强了对堕胎的限制,禁止怀孕妇女在未经风险告知的情况下自行堕胎。第三巡回上诉法院宣布上述规定违宪——因为它侵犯了隐私权,并违反了罗伊诉韦德案确立的规则。此时,阿利托已在首席政府律师麾下工作,后者是总统在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律代理人。他的任务是运筹帷幄,研究如何更好地攻击第三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并建议最高法院支持宾夕法尼亚州的限制堕胎法令。那时,尽管面临里根行政分支的反对,多数大法官仍重申了对罗伊案判决的支持。摆在阿利托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撼动大法官们坚如磐石的不妥协态度。1985年5月30日,阿利托在交给上司的一份备忘录(memo)中写道:“根本没人相信最高法院会推翻罗伊案。但最高法院(对宾夕法尼亚州案件)的审查结论可能会释放出一个积极信号。”他继续写道,“通过处理这些案件,最高法院最近明显表露出收缩迹象。如何把握这一机会,更好地促进推翻罗伊诉韦德案这一最终目标,同时尽力削弱其影响呢?”阿利托接着提出了主动攻击罗伊案的一系列策略。他写道,“我们必须清楚表明,我们不赞同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并积极表达我方的反对立场,更进一步的做法是,呼吁推翻这一判例。”。在他看来,司法部应当大力支持宾夕法尼亚州的法令,这才符合自身反对罗伊案及其它堕胎判决的一贯立场。

首席政府律师采纳了阿利托的部分建议,但是,在这起名为索恩伯勒诉美国妇产科学学会案(Thornburgh v.American 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的案件中,里根行政分支又遭挫败。法院推翻了宾夕法尼亚州的法令,布莱克门在其撰写的法院意见中,语气轻蔑而又咄咄逼人地宣告:“美国还没有自由到这个地步,打着保护母亲健康权益与潜在生命的幌子,胁迫妇女继续妊娠。”同时,他又针对那些正在司法部当政的保守派激进分子写道:“指引最高法院做出1973年那起判决的宪法原则,要求我们必须承认妇女自主决定是否终止妊娠的宪法权利。”为加强说服力,布莱克门援引了厄尔·沃伦在布朗v.教育委员会案的判决意见中所写的一段话:“决不能仅仅因为一部分人不赞成,就否定宪法原则的有效性。”不过,对布莱克门来说,罗伊案面临的是“多数人的抵制”,与早期废除种族歧视的判决相比,罗伊案在道德上并不占据太大优势。

1973年的罗伊案判决,赢得了包括七名大法官在内的绝大多数支持,到了1986年,索恩伯勒案却只获得五名大法官支持。对里根行政分支来说,这样的投票结果既是惨痛教训,也是对他们的启发。保守派这下清楚了,根本无须再争来争去,只需要换几个大法官就能达到目的了。

里根对司法部那帮手下搅起的法理之争根本没有兴趣。他虽然以总统身份公开宣布反对堕胎合法化,但是,那些对反堕胎事务过分热情的摇旗呐喊者,同样令他不太好受。他的第一个任期刚刚开始,就出乎意料地收到了波特·斯图尔特大法官的辞呈,而他的第一反应,却是政治方面的权衡,而非意识形态上的考量。在他看来,当务之急,是兑现自己竞选时的承诺,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送进最高法院,至于她在某些争论话题上的具体立场,则是其次才需考虑的事。通过在共和党党籍女性法官中进行的小范围筛选,里根终于在1981年确定桑德拉·戴·奥康纳为大法官人选。但是,奥康纳在堕胎问题上暧昧不清的态度,却令共和党中的福音派力量对她心存敌意。里根竞选的关键人物,“道德多数”(Moral Majority)织的负责人杰里·福尔威尔(Jerry Falwell)就曾提出,“虔诚的基督徒”必须阻止对奥康纳的提名。但在这一问题上,福尔威尔及其同伙显然无法操纵共和党,更别说控制总统了,里根根本就没理会他的抱怨。果然,奥康纳在处理她面对的首起堕胎案件,索恩伯勒案时,小心翼翼而又态度审慎,她投票支持对堕胎权加以限制,但并没有直接表态要推翻罗伊案的判决。

里根的成功连任,令行政分支的保守派中坚势力声势大振,胆气更壮,在确定法官人选问题上,他们也加快了步伐。这一进程,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威廉·弗伦奇·史密斯(William French Smith)的大力推动,他在里根第一任期内担任司法部长,该职务后来由米斯接任,后者把改组最高法院当作上任后的第一要务。很快,米斯的机会来了。1986年,在索恩伯勒案之后,伯格决定辞去首席大法官职务。至于下一任首席大法官人选,人们都清楚谁会是里根的首选。十四年的最高法院生涯,已经使威廉·伦奎斯特从一个孤独的异议者,成长为逐步在最高法院占据优势的保守派势力的领袖。他才61岁,与同僚相处融洽,显然是接替伯格首席大法官之位的不二之选。问题在于,谁来填补伦奎斯特留下的空缺?

米斯只考虑了两个可能性人选——斯卡利亚和博克,这俩人都在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的办公室静候召唤。他俩都算得上真正的保守派,绝非那种“黏糊糊”的骑墙派,这是联邦党人协会的年轻法律人们对哈伦、斯图尔特及其他保守派中间人士的蔑称。博克是宪法原旨主义的创始者,他四处讲演,对最高法院近二十年来的“里程碑式”判决几乎都持批判态度,其首要攻击目标当然是罗伊诉韦德案。斯卡利亚比博克年轻九岁,如果不从知识背景上区分,两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立场倒是异常相似。就里根个人而言,他更被斯卡利亚的粗犷风格打动,而且更愿看到斯卡利亚成为第一个进入最高法院的意大利裔美国人。民主党当时在参议院只占据少数席位,他们打算放斯卡利亚过关,然后集中精力,阻止伦奎斯特成为首席大法官。因此,斯卡利亚的提名被参议院一致通过,而伦奎斯特则是以65-33票过关。与此同时,里根向博克许诺,大法官席位再度空缺时,将由他来接任。

不到一年,1987年6月26日,路易斯·鲍威尔宣布辞职,里根迅速提名博克补缺。但是,此时形势已经大变,参议院已由民主党占据多数。受1986年底爆发的伊朗门事件影响,里根的声望也急剧下滑。此时,已没有伦奎斯特的提名问题来转移矛盾,所有人都盯着新任大法官人选。况且,这次空下的席位并非来自伯格那样的老牌保守主义者、最可靠的保守票,它原来的主人可是鲍威尔。这位大法官任职期间的投票立场一直摇摆不定,在索恩伯勒案及其它几起堕胎权案件中,他一直是多数方起决定作用的第五票。而博克性情焦躁,不修边幅,又没什么种族或宗教性的政治力量基础。一句话,对民主党来说,他简直是绝佳的靶子。

无论如何,关于博克的提名之争说明,尽管米斯之流在推动新保守主义的政治议程方面成效显著,但他们对国内形势却明显估计不足,也无法说服大众接受他们的立场。事实上,沃伦法院的诸多先例——尽管遭到博克旷日持久地攻击——早已深入人心,并且被参议院所接受。在1987年,米兰达警告(MirandaWarning)已成为美国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至少“你有权保持沉默”这段话正在无数警匪电视剧中无休止地循环重复着;尽管《宪法》里找不到“隐私”字样,博克也一直在批判隐私权这一概念——并且支持康涅狄格州禁止堕胎服务——但是,这类声音在现代社会已显得格格不入,而且非常极端。

如今,种族平等(不包括种族平权措施)已成为绝大多数美国人坚定不移的信条,博克却总想着回复到民权时代的错误一面。1963年,他就在《新共和》(New Republic)杂志上发表了一篇臭名昭著的文章,对《民权法案》(Civil Right Act)极尽辱骂之能事。针对白?理发师必须接待黑人顾客的要求,博克说“这简直是一条丑陋到极点的规定”。可以说,相对于他在隐私和堕胎问题上的极端立场,博克在种族问题上的记录彻底断送了他的提名之路。最主要的反对者,是参议院的南方中间派民主党人,如阿拉巴马州的豪厄尔·赫夫林(Howell Heflin)之流,这帮人倒是欣赏博克在社会文化方面的保守主义立场。但是,这群参议员之所以当选,几乎全靠黑人的支持——他们可是一丁点儿种族主义言论都无法接受的。因此,博克以58-42票与大法官职位失之交臂。

对博克的攻击激怒了里根,他号称自己将提名一个足以让参议员们“反对至最后一人”的人选来代替博克。于是,米斯之流倾尽全力,硬塞了一个更为保守,也更为年轻的人选向参议院提名,他就是刚刚被里根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道格拉斯·H.金斯伯格(Douglas H.Ginsburg)。戏剧性的是,没过几天,金斯伯格就被查出在哈佛法学院任教授期间吸食大麻,对他的提名自然也就付诸东流了。

这时,霍华德·贝克(Howard Baker)出场了。伊朗门事件曝光后,这位前参议员被调来担任白宫幕僚长(Chief of Staff to the President),以稳定军心。贝克对米斯在司法部搞的那套意识形态创新完全没有兴趣。他是一个老牌的保守主义者,笃信司法克制主义,对该选什么类型的大法官有自己的一套想法。鉴于白宫已在一连串惨败下陷入窘境,贝克决定提名一个十拿九稳可以通过的人选——这个人当然得是保守派,但未必得像米斯他们要求的那么冥顽不灵。他最后选定了来自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安东尼·M.肯尼迪,此人思想深邃,热情洋溢,很快就毫无争议地被参议院确认。

乔治·H.W.布什是新旧共和党之间的一位过渡性人物。他的父亲曾是康涅狄格州参议员,可以说他几乎生来就是一名乡村俱乐部型共和党人。1988年,他当选为美国第41任总统,当时,共和党已逐渐被福音派力量及保守派中坚力量所把持。在里根时代,像杰里·福尔威尔、帕特·罗伯逊(Pat Robertson),以及随后的詹姆斯·C.多布森(James C.Dobson)之类的人物,都乐于为白宫效力。在布什第一个总统任期内,这群人更趋活跃。他们所关心的多数重要争议——堕胎问题自然首当其冲——都有赖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决定。因此,他们更需要把自己人送上大法官的位置。

无论在最高法院的人事安排,还是其它问题上,布什都必须小心谋划,以满足极端保守主义者们的要求。为了获取他们的支持,布什必须得表态赞同新保守主义教义,包括明确反对罗伊诉韦德案,虽然他内心根本没把这当回事。正因于此,布伦南在1990年6月宣布辞职时,布什首先感到的不是机会来临,而是麻烦来了。当时,他正全力抢占苏联解体后留下的权力真空,根本无暇为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事宜与民主党参议员们纠缠不清——更何况他本来也不在乎这摊子事情。事实上,布什本人就是典型的美国式贵族,围在他身边的也多是这类人,如白宫法律顾问(White House counsel)C·博伊登·格雷(C.Boyden Gray)及司法部长理查德·索恩伯勒(Richard Thornburgh,时任宾夕法尼亚州州长的他也是1986年那起堕胎案的被告)。

面对自己第一次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布什挑选了一个背景与性格都与自己十分相似的人——戴维·苏特。这位被提名者大部分职业生涯都在新罕什布尔州度过,在此期间,他在公共问题上的立场并不为人所知。(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在最高法院最后那段跌宕岁月里,仍坚称自己对许多新闻“闻所未闻”。)白宫幕僚长约翰·苏努努(JohnSununu)曾向总统承诺,这次提名将是一记“本垒打,但苏特在听证会上体现出的中间温和派立场,却预示着另一种倾向。鉴于布什刻意回避了正面对抗,民主党对这一人选未加反对,苏特很快以90-9从参议院高票通过。

其实,在苏特令苏努努的预期落空之前,保守派已经表示过强烈不满,顺带对布什的下一次提名提出了要求。苏努努只得再次承诺,下一次,总统将提名一个足够保守的人物,此人将”是一个势不可挡、坚韧不拔、冷漠无情、出身草根的战士。“第二年,这个人出现了,他就是克拉伦斯·托马斯。

距离布伦南辞职几乎整整一年后,马歇尔于1991年6月27日宣布辞职。这一次,保守派坚决要求布什安插一名自己人。自从布伦南离开后,马歇尔就成为最高法院最后一名高调的自由派。现在,1986年索恩伯勒案时的多数派只剩下布莱克门和斯蒂文斯两人,马歇尔的席位对政敌们而言自然弥足珍贵。此前,另外三名大法官的继任者也是由公开反对罗伊案判决的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可以说,罗伊案此时已显得岌岌可危。

但是,托马斯的确认听证会几乎成为他与前任助理安妮塔·希尔相互诽谤的一出闹剧,谴责与反驳贯穿其中。闹剧冲淡了托马斯上台的意义。尽管在面对参议员质询时,他一直保持缄默,但人们很容易推断出这位43岁的大法官的政治立场,该立场简直与联邦党人协会的议程如出一辙:大法官们必须依制宪者原意释宪;国会不得通过干预行政分支事务的法律;司法自由主义的王冠——从米兰达案到罗伊案——都必须被推翻。

无论是成功范围之广,还是?取成效之快,保守派这次可谓成果斐然。仅仅用了十年时间,保守派就从知识界的边缘地位中脱颖而出,成功的在最高法院攫取多数席位。1991年10月15日,托马斯以52-48票通过确认,意味着共和党总统已经任命了九位大法官中的八人——拜伦·怀特成为最高法院内惟一一名民主党人,事实上,他本人近些年也日趋保守,相比其他保守派同僚,他反而更不赞同罗伊案。随着伦奎斯特、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苏特与托马斯轮番出场,逐个填补空缺,还有什么能够阻挡保守派的前进步伐呢?

保守主义(Conservatism)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在不同语境下,或者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含义,总体而言,它是一种强调既有价值或现状的政治哲学。保守主义一般是相对激进而言的,而不是相对进步而言,它并不反对进步,只是反对激进的进步,宁愿采取比较稳妥的方式’而保守派(Conservative)则是对秉持保守主义立场者的通称。 美国政治两百年来基本是民主党与共和党的两党政治。两个政党之间,虽然共同拥有一些基本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但也存在着许多分歧,尤其在面向变革方面,民主党是相对支持变革的政党,又称为左翼;共和党相对反对变革,又称为右翼。进人20世纪后,民主党渐渐被贴上自由派的标签,共和党则被贴上保守派的标签,近些年甚至有向极端保守主义发展的趋势。从政治观点上看,自由派赞成堕胎、同性恋(包括同性婚姻)。种族平权措施、安乐死、移民政策,要求扩大联邦政府权力,反对死刑、公民个人持枪、宗教进人公共领域保守派则坚决反对堕胎、同性恋、安乐死,支持死刑、公民个人持枪,要求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对富人减税、限制移民进人美国,积极推动宗教进人学校、政府等公共领域。不过,两派观点也并非绝对对立,保守派也存在中间偏左的立场,自由派也有中间偏右的观点。尽管本书作者是一名自由派,对保守派颇多贬损之词,但自由、保守二词本身并不存在褒贬之义。关于保守主义及其发展,较详尽、客观的介绍可参见刘军宁著:《保守主义》,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吕磊著:《美国的新保守主义》,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953年,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曾认为他是一个可靠的保守派,但令艾森豪威尔大跌眼镜的是,沃伦最后竟成了自由派的领军人物,以至于艾森豪威尔事后认为’提名沃伦乃是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蠹的错误”。

关于沃伦法院,详细介绍可参见[美]莫顿霍威茨著:《沃伦法院对正义的追求》,信春鹰、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美]小卢卡斯· A.鲍威著:《沃伦法院与美国政治》,欧树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案(Griswold v. Connecticut)的案情是这样的,1879年,康涅狄格州通过了一部禁止避孕的法律,将使用、协助使用或鼓励使用“任何避孕药物、医疗产品或器械”的行为视为犯罪。 1965年,为挑战该法,康涅狄格州家庭计划委员会主任格里斯沃尔德与耶鲁大学医学院教授巴克斯顿医生在纽黑文合伙开了一家专门控制生育的诊所,不久,他们很快被逮捕,地方法院判他们有罪,并处罚金100美元。两人于是一路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判决意见中首次使用了“隐私权”概念,并裁定,自由节育权是公民“隐私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否节育和怀孕完全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只要未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政府根本无权干涉。因此,康涅狄格州禁止避孕(计划生育)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

1971年,美国最高法院支持了下级法院一项判决,在斯万诉夏洛特一梅克伦伯格县教育委员会案 (Swann v. CharlottoMecklenburg County Board of Education)中裁定,鉴于农村地区黑人与白人居住区相隔太远,可以采用校车制度,把白人学生用校车送往黑人居住区,把黑人学生送往白人居住区,用校车强行把黑白学生混合,以实现黑白合校的目的。

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乔治亚州案中宣布死刑的执行过于武断,而且显失公平,全国的死刑执行因此中断了一段时间。该案案情是,26岁的黑人威廉姆·享利·弗曼闯人一栋私人住宅行窃,被房主发现,他逃跑时被绊了一跤跌倒,携带的枪支走火,击中了房主。他被警察逮捕时,身上还带着那把枪。弗曼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并被判处死刑,他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1972年6月29日,联邦最高法院以5:4 的判决裁定,对弗曼的判刑因构成“残酷而不寻常的惩罚”而违宪。法院同时宣布,乔治亚州的死刑法给予陪审团过多的酌情处理权,因此可能导致了量刑的武断和不合理。在法院的多数意见中,有两名大法官认为,死刑本身违反了宪法,而其他大法官主要认为死刑的实施过于武断,而且对黑人被告存有种族偏见。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实际上废除了当时各州死刑方面的法律,全美有几百名死囚犯因此获得减刑和缓刑,这一判决还迫使各州和国会开始重新思考有关法律,并纷纷开始修改死刑法律。

拜伦· R.怀特(Byron R. Whke):来自美国科罗拉多州,1962年由肯尼迪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年离任。 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来自美国俄亥俄州,1958年由艾森豪威尔总统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1981年离任。

1980年大选中,里根是共和党候选人,卡特是民主党候选人。

联邦党人(Fedemlist)不是一个具体的政党,而是指美国建国之初,那些积极争取宪法通过的宪法拥护者们。当时,詹姆斯·麦迪逊、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等人以古罗马执政官普布利乌斯 (Publius)的名字为笔名,在《纽约独立新闻报》上开辟“联邦党人”专栏,不断发表文章,为宪法批准制造声势,这些文章后来统一汇编成集,并被命名为《联邦党人文集》。麦迪逊常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并担任了第4任美国总统。_汉密尔顿是宪法会议中非常有影响力的一位代表,并成为美国首任财政部长。约翰·杰伊则是首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文集中大多数文章是由汉密尔顿执笔的,麦迪逊也对文集做出了重大贡献,而杰伊因为患病,仅写了 5篇文章关于联邦党人协会的发展,可参见美国2008年出版的一本新书:Jonathan Riehl, Inside the Federalist Society:How Conservatives are Remaking, 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 2008。在这本书里’作者结合亲身经历,记叙了联邦党人协会创立、发展与扩张的全过程,及其对种族平权措施、堕胎、国际法等一系列法律议题的重要影响。

这里的司法提名,主要是指任命联邦党人协会成员出任联邦上诉法院乃至最高法院法官。此外,从里根时期开始,共和党统治下的行政分支在招募法学院毕业生时,往往以意识形态,而非实际表现作为判断申请人任职资格的标准,这一做法在小布什上台后达到极致。根据2008年公布的一项报告,美国司法部在2002至2006年选拔新员工的测试中,用政治标准进行审核,许多职位申请人因为被认为有自由主义倾向,或者被认为是潜在的民主党支持者而被刷下。在2006年录用新人时,个人资料中流露出自由主义倾向的申请者被拒绝的机会,几乎是有保守主义倾向申请者的3倍。另外,报告还透露,美国各大名牌法学院的毕业生,如果有人是自由主义倾向的美国宪法协会(American Constitution Society)会员,就会被司法部的“荣誉员工计划”淘汰。相反,如果申请者与右翼的联邦党人协会有关,则有可能被迅速录用。

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Restraint):有时也被称为司法适度主义或司法自我约束主义,它主张司法机构应严格遵循先例,并严格尊重立法分支与行政分支的立法与政策,法院不是制定政策的机构,公共问题应当由民选官员而不是法官来决定,只有在发生明显违宪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宣告行政部门的行为无效。司法克制主义之所以认为法院不应当过于积极或激进,主要基于如下三个原因:一、法院并非民选机构,不对公众负责;二、法院在与其他政府分支对抗过程中,并不具备特别优势;三、法院不适合对广泛而复杂的社会问题作出判决。最高法院历史上最积极倡导司法克制主义的大法官包括菲利克斯·法兰克福特与约翰·马歇尔·哈伦。

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持此论者认为,上诉法院应积极发挥实质性或政策导向性作用,不应该过于遵从现有法律原则或民选官员的判断,只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就可以推翻先例,制定超前于立法、行政分支的政策,并宣告某项立法或政府行为因违宪而无效。司法能动主义一直被保守派批评为“法官立法”。司法能动主义最早的例子显然是约翰·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的司法审查权,后期则以沃伦法院在贝克诉卡尔案(确立“一人一票”原则)、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要求警方羁押当事人前必须告知其权利)等案件中的一系列判决为代表。需强调的是,尽管保守派一直反对司法能动主义,但在他们有时也会动用司法能动主义推翻国会关于扩张联邦权力的立法,以及自由派确立的司法先例,这显然是个有趣的悖论洛克纳诉纽约州案:纽约州议会1789年制定了一项法律,规定面包店老板不得让工人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当地一位名叫约瑟夫·洛克纳的面包店老板第二次违反该规定时,被纽约州法官处以50美元的处罚。洛克纳不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1905年4月17日,最高法院判决洛克纳胜诉,法院判决意见认为,纽约州没有理由通过工作时间的限制,干涉面包业业主人身自由及契约自由。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对本案判决持异议意见,他认为:每个人的自由或其所欲行使的权利,应该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和权利为限。

司法部长(attorney general):也译作总检察长,但司法部长是更为通俗的译法。在美国,司法部长是联邦的首席法律官员,也是行政分支中最有权力的职位之一。司法部长由总统任命,一般是总统最为信赖的政治助手,负责在所有法律事务中代表美国。司法部长同时负责管理联邦检察官的起诉工作,联邦调查局与药品管制局也受其管辖。在民权、移民事务和国内安全等领域,司法部长也有很大的裁量权。值得一提的是,司法部长在选任联邦法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他亲自负责为总统挑选适当的最高法院提名人,司法部另有一位助理部长专门负责确定联邦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人选。正是基于两1985年7月,司法部长埃德温·米斯三世在美国律师协会发表演讲,宣布里根政府的宪法解释原则是忠实于宪法的原旨解释,并对沃伦法院与伯格法院多年来偏离宪法原旨的司法能动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最高法院以适应时代变迁的名义,滥用了司法审查权。10月,威廉·布伦南大法官在乔治城大学举行的“文本与教导”研讨会上,不指名道姓地反击了米斯的指责,批评了原旨解释的种种缺点,捍卫了最高法院数十年来保卫民权的成果。1988年,米斯当政的司法部法律政策办公室专门出版了一本给联邦行政分支参与宪法诉讼的官员参考的手册:《宪法诉讼指南》。该手册指出,联邦行政分支解释宪法的一般原则应当是原旨解释,手册还对最高法院涉及堕胎权、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五修正案的一些判例进行了批判。关于宪法原旨解释理论及相关争论情况,可参见赵晓力:“美国宪法的原旨解释”,载《思想与社会(第四辑):宪法与公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美国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前身为美国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始设于1891年,是为减轻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全国来自联邦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而设立。现在,全美国共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其中50个州分属于第1至第11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单设一巡回区,另设有一联邦巡回区(Federal Circuit),每一巡回区设一上诉法院。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对本巡回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专门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尽管有些案件会经这里上诉至最高法院,但对大多数案件而言,这里既是一个上诉审级,又是最终审级。上诉法院法官是经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的,并且终身任职,每一巡回区根据案件量的不同,配备4至23名常任法官。通常审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但也可由全院法官进行满席(en bane)听审,单个法官只能就程序事项进行裁决。

首席政府律师(Solicitor General):多数学者将Solicitor General翻译为“司法部副部长”,从地位上看,首席政府律师确实相当于美国司法部第三把手,地位仅次于司法部长与司法部常务副部长(Deputy Attorney General),但从职能上看,首席政府律师与通常意义上的司法部副部长有很大差别,该职位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审议同意后方被任命,主要职责是在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案件中,代表联邦行政分支出庭,并参加言词辩论(尤其是在联邦最髙法院),决定联邦行政分支对哪些案件应提出上诉,监督最高法院办理涉及联邦行政分支的事项等,因此,将其翻译为“首席政府律师”更为确切。

最高法院一共有9名大法官,裁决一个案件的法定人数是6名成员,达到这一法定人数并不难。不过,由于空缺、生病或可能因利益冲突而回避等情形,案件有时在少于9名大法官的情况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的裁决由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如果只有8位或6位大法官投票,出现平票时,下级法院的判决可予以维持。由于大法官要么属于保守派,要么属于自由派,其司法立场十分明显,投票结果一般可以预测,但起决定作用的多数是那些投票立场犹疑不定的中间温和派大法官,如早期的鲍威尔,后来的奥康纳,以及现在的肯尼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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