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心理学:哲学的而非心理学的
1.这一节将完成我们对个人之道德心理学的概述。我强调这是从公平正义的政治观念中所引出的一种道德心理学。它不是源于人性科学的心理学,相反,它是表达某种政治的个人观念和公民理想的一种概念和原则的图式。就我们的意图而言,这一图式是否正确,取决于我们能否了解它、理解它,取决于我们在政治生活中能否应用和认肯它的原则与理想,取决于我们是否发现它所从属的政治正义观念能为「人们]恰当的反思所接受。人性及其自然心理学是可以允许的:它们可以限制可行的个人观念和公民理想的限度,可以限制各种可能支持它们的道德心理学,但并不给我们颁布必须采取的指令。
这是对那种认为我们的解释不科学的反驳意见的回答。我们无法随心所欲地谈论一切,因为这种解释必须满足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有关它的合乎理性的思想。就像任何其他的政治观念那样,由于它是实践性的,所以它的各种要求和公民理想就必须是人们能够理解和运用的,也必须是人们有充足的动机激励他们去尊重的要求和理想。这些都是形成一种可行的正义观念及其政治理想所需的足够严格的条件,尽管这些条件与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人类心理学之条件有所不同。
2.当然,一种理想可能要以一种人性观和一种社会理论为其前提条件;而如果我们确定了一种政治正义观念的目的,我们就可以说,它将努力把最合乎理性的个人观念具体化,而有关人性和社会的普遍事实则似乎可以允许这样一种个人观念。麻烦在于,如果超出历史经验的教训和这一点点并不是过分依赖于偶然性动机和能力(比如利他主义和高度的理智)的智慧,问题就得不到更多的解释。历史充满着各种惊奇。我们不得不系统阐明一种立宪政府的理想,以弄清它是否对我们产生作用,且我们能否在社会历史中成功地将其付诸实践。
在这些限制之内,立宪政体的政治哲学在两个方面是自律的。一个方面是,其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一种规范性思想图式。其根本理念族类不能按照某种自然基础来加以分析,譬如说,它不能按照心理学概念和生物学概念族类来加以分析,甚或是按照社会概念和经济概念来加以分析。如果我们能够了解这种规范性图式,并能够在我们的道德思想和道德行为与我们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中用这一图式来表达我们自己的思想,这就足够了。
政治哲学能够自律的另一方面是,我们并不需要在「自然」科学的意义上来解释它的作用和内容,比如说,我们不需要按照自然选择的理论来解释它的作用和内容。如果政治哲学在其环境中没有毁灭自己,而是获得了繁荣,且自然也允许它的存在,那也足够了。我们所努力争取的是,我们能够在这个世界所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最好的结果。
第三讲 政治建构主义
在本讲中,我将讨论政治建构主义,一方面将其与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进行比照,另一方面将其与作为一种道德实在论形式的合理直觉主义进行比照。这一讲分为三个部分:第一至第四节探讨建构主义的意义,并为其建构程序提供一种一般性解释;第五至第七节考察两种建构主义的客观方面;第八节考查为什么政治建构主义——作为政治自由主义的一部分——只限于政治领域。因此,我们将看到,政治建构主义为政治自由主义提供了一种合适的客观性观念。
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它认为,一旦达到(假如任何时候都能如此)反思平衡,政治正义(内容)的原则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我们设想,这一程序具体体现了所有实践理性的相关要求,并告诉我们正义的原则是如何从那些与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以及实践理性的理念本身联系在一起的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来的。
一种建构主义的政治观念之充分意义,在于它跟理性多元论事实以及民主社会保证对其根本性政治价值达到一种重叠共识之可能性的需要之间的联系中。这样一种观念之所以可以成为各种完备性学说的重叠共识的核心,是因为该观念通过利用公民们的共同实践理性原则,从公共的和共享的作为一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中开出了正义的原则。从政治上讲,由于公民们尊重这些正义原则,他们表明自己是自律的,因而也用一种与其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容的方式表现出他们自己的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