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定性问题
1.公平正义在下列两个阶段表现得最为明显(第一讲第三节之六)。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政治的(当然不是道德的)社会基本结构观念而制定出来的。惟其如此,且惟有我们临时把握该观念的内容——即它的正义原则和理想,我们才能在第二阶段谈论公平正义是否足够稳定这一问题。若非如此它就不能成为一种令人满意的政治正义观念,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加以修正。
稳定性包含着两个问题:第一,在正义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按照政治正义观念来界定的)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获得了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都能服膺这些制度。第二,考虑到表现一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特征的普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该政治观念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我假定,这种共识是由各种有可能在一种正义的基本结构(它是按照政治观念来界定的)内部长期得以保持、并不断赢得信奉者的那些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所组成的。
稳定性的这两个问题各有其不同的答案。第一个问题是通过建立道德心理学来给予回答的(第二讲第七节),根据这一道德心理学,公民在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可以获得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因而他们能服膺该社会的正义安排。第二个问题是通过重叠共识的理念来给予回答的,而且它可以处理与该理念相联系而产生的各种困难(第四至七节)。
如果说,稳定性问题从一开始起就一直铭记在我们心中的话,那么,由于直到第二阶段,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所以只能在第二阶段开始明确探讨稳定性问题。正义原则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可能在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影响。这是因为,在第一阶段,公平正义是从有关公民的决定性善观念的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且是从共享的政治之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它们是运用实践理性的理想和原则所必需的——开始的。所以,如果说政治的正义观念表明了理性多元论的事实,那么,该观念并不是以一种错误的方式表现为政治的。也就是说,它的形式和内容并不受现存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政治力量平衡的影响。而它的原则也不会对较为强大的完备性学说之间的妥协施加影响。
2.为了澄清稳定性的理念,让我们区分政治观念可能关注于这一理念的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我们把稳定性看作是一个纯实践的问题。如果某一观念失去稳定,那么,想要实现这一观念的企图就是徒劳的。也许我们认为有两种各不相同的工作:一种工作是制定出一种政治观念,它至少在我们看来是健全的或合乎理性的;另一种工作是找到使那些反对这一观念的人也能与我们一起分享该观念的方式。或者,如果找不到这种方式,则尽力使他们按照这一观念来行动,若有必要,可以通过国家权力实施惩罚来达此目的。只要我们能够找到说服或强制的手段,就可以把这一观念看作是稳定的。
但是,作为一种自由主义的观念,公平正义却以另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关注稳定性。寻找一种稳定的观念,并不只是一个如何避免徒劳无益的问题。它所包括的毋宁是这样一种稳定性——即各种确保该稳定性的力量之本性。为了回答上面所提到的稳定性的第一个问题,我们力图表明,如果可以有某些具体规定一种理性的人类心理学和正常的人类生活条件之假定的话,那些在正义的基本制度中成长起来的人,就能获得一种足以保证这些制度稳定的正义感和理性忠诚。换言之,假如公民的品性和利益是通过在正义的基本制度底下生活而形成起来的,那么,他们的正义感就足以抵制各种非正义的倾向。公民们之所以愿意这样,是为了他们相互之间永远公正相待。稳定性是靠人们在正义制度下获得的那种恰当的强大动机来保证的。
为了回答第二个问题:即如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是既定的,则公平正义就可以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我们是否不仅必须要讨论这种共识的理念及其所提出的各种困难,而且还要非得表明,公平正义怎样才能通过我们在回答第一个问题时所使用的那种相同的理性之道德心理学,来确确实实地发挥这一作用呢?
3.公平正义所需要的这种稳定性,是建立在它作为一种自由主义政治观点之基础上的,它以能够为理性而合理的和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所接受并诉诸于他们的公共理性为目的。在前面(第一节之二),我们已经了解到,在立宪政体中,自由主义的这一特征是如何与政治权力的特征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政治权力乃是作为一集体性实体的平等公民的权力。如果公平正义不能赢得那些认肯合乎理性然而却是相互冲突的完备性学说——这些相互冲突的学说的存在,乃是自由主义观念本身所鼓励的那种公共文化的特征之一——的公民之理性支持的话,它就不可能是自由主义的。
因此,关键在于,稳定性问题并不是让那些反对某一观念的人来分享该观念的问题,或者说,是通过有效制裁——如果需要的话——让他们按照该观念来行动的问题,仿佛我们的任务就是,一旦我们确信这一观念是健全的,就要立刻找到将该观念强加于人的方式。相反,公平正义只有用一种恰当的方式通过在其自身框架内表明其用意,来赢得每一个公民的理性支持,才能首先成为合乎理性的。惟其如此,公平正义才是一种对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解释,这一解释与另一种解释是相对立的,后者认为,那些掌握着政治权力并只关心如何才能满足他们自己而不是普遍满足所有公民的人的所作所为是恰当的。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观念以寻求公共的证明基础为目的,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目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