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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译者:万俊人 当前章节:3699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6:22

重叠共识的三个特征

1.在开始讨论重叠共识之前,我回忆一下有关重叠共识理念的两个主要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我们要寻求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作为与反理性的或非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相对立的完备性学说)的共识。关键的事实不是一般多元论的事实,而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第一讲第六节之一)。正如我已经说过的那样,政治自由主义把这种多样性看作是一持久的自由制度背景内人类理性力量长期作用的结果。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不是一种人类生活之不幸条件,就像我们可能谈到的一般多元论那样,因为后者允许各种不单是非理性的、而且也是疯狂的和侵略性的学说存在。在构造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使其能够获得一种重叠共识时,我们不是屈服于现存的反理性,而是服从于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这一事实本身就是自由条件下自由人类理性之自由发挥的结果。

关于重叠共识的第二个要点,请回顾一下,在第一讲第一节之三和之四的末尾,我说过,在立宪民主[社会」里,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这意味着,在其解释的第一阶段,就要把公平正义理解为一种表达政治正义观念的独立观点。它不提供超出该政治观念本身意思之外的特殊的宗教学说、形上学说和认识论学说。正如我在第一讲第二节之二所评论的那样,该政治观念是一种制式(module),一个根本性的构成性部分,它在不同的方面都适合于各种各样在由它所规导的社会里长期存在的理性学说,并能够得到这些理性学说的支持。

2.对于这种建立在对政治正义观念的重叠共识之基础上的社会统一性理念,人们很可能会提出四种反驳意见。我从也许是这些反驳中最明显的一种反驳意见谈起,该反驳意见认为,重叠共识乃是一种临时协定。

为了确定这些理念,我将用一种重叠共识的模式化情形来表明其含义;而且我将不时地利用这一例子。重叠共识的理念包括三个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政治观念,因为它的宗教手法和它对自由信仰的解释导致一种宽容的原则,并赞同立宪政体下的基本自由权。而第二种观点则是在诸如康德或密尔一类的完备性自由主义道德学说之基础上来认肯这种政治观念。然而,第三种观点却不具有这种对称联系,除了由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念所系统规定的那些政治价值之外,它还包括一长串非政治的价值。我们可以说,这是一种多元论的观点,因为这类次要部分的价值有其自身的解释,它们的解释均基于从其内部引申出来的各种理念,使所有价值在各种特殊情况下都能达到相互平衡,无论是在群体中,还是在单个人身上。

在这一模式化情形中,康德和密尔的宗教学说和自由主义都被看作是普遍性和完备性的学说。第三种观点只具有部分的完备性,但它通过政治自由主义,主张在合理有利的条件下使民主成为可能,而且认为政治价值通常都要任何无论是什么样的与其相冲突的非政治的价值。在这一方面,前面两种观点与最后一种观点是一致的,所以三种观点都能导致大致相同的政治判断,因之可以在政治观念上达到重叠共识。

3.现在让我们开始讨论这种反驳意见:某些人会认为,即便重叠共识足够稳定,也必须摈弃建立在一种重叠共识之基础上的政治统一理念,因为它在根本上只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抛弃了政治共同体和政治解决问题的希望。对于这一反驳意见,我们说,政治共同体的希望的确必须抛弃——如果这种政治共同体的意思,是指一种在认肯相同的完备性学说之基础上达到统一的政治社会的话。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以及否定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来克服这种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做法,都排除了这种可能性。实质性的问题关涉到这种共识的各种重要特征,关涉到这些特征如何影响社会和谐和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质。现在我转过来谈谈为什么说重叠共识不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

“临时协定”这一短语的典型用法,是刻画两个发生民族目的和利益之冲突的国家间的一种条约。在协商条约时,每一个国家都会明智而谨慎地弄清楚,它们所提出的这一契约代表着一种平衡点。这就是说,条约的款项和条件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确定的,即双方都公开承认,违反这一条约对任何一方都无益处。由是,该条约之所以可以得到遵守,是因为双方都把遵守条约看作是自己的民族利益,包括其作为一个尊重条约的国家之声誉。但一般说来,两国均想以牺牲对方的利益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如果它们可能这样做的话,其谈判条件就会随之发生改变。这一背景突出显示了这类条约只是一种纯粹临时协定的方面。当我们认为社会共识只是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基础上的时候,或者,当我们认为它只是建立在政治谈判的结果之上的时候,也会出现类似的背景。这时的社会统一就只是表面性的,一如社会的稳定性只是偶然的,有赖于那种不去推翻侥幸的利益集中的条件环境。

4.从我们的模式化情形来看,重叠共识显然与一种临时协定全然不同。在这一实例中,请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共识的目标即政治的正义观念,它本身就是一个道德观念。第二,它是在道德的基础上被人们所认肯的,这就是说,它即包含着社会的观念和作为个人的公民观念,也包括正义的原则和对政治美德的解释,通过这种解释,那些正义的原则便具体体现在人的品格之中,表现在人们的公共生活中。因此,重叠共识不只是一种对接受某些建立在自我利益或群体利益之基础上的权威的共识,或者只是对服从某些建立在相同基础之上的制度安排的共识。所有认肯该政治观念的人都从他们自己的完备性观点出发,并基于其完备性观点所提供的宗教根据。哲学根据和道德根据来引出自己的结论。人们依这些根据来认肯相同的政治观念,这一事实并不使他们的认肯减少任何宗教的、哲学的或道德的色彩,因为他们所真诚坚持的根据决定着他们认肯的本性。

重叠共识的上述两个方面——即道德目标和道德根据——是与第三个方面即稳定性方面相联系着的。这意味着,那些认肯支持该政治观念的各种观点的人,不会撤回他们对该政治观念的支持——如果他们观点的相对力量在社会中不断增长、并最终成为决定性的力量的话。只要这三个观点得到了人们的认肯且不会被修正,那么,该政治观念就将仍然得到人们的支持,不管政治权力的分配有何变化。每一种观点都以自己的理由或依自身的优势来支持这一政治观念。检验这一点的标准是,这种共识相对于各种观点之间的力量分配变化是否稳定。稳定性的这一特征突出地表现了一种重叠共识与一种临时协定之间的对比,后者的稳定性取决于各种相对力量之间的偶然情形和平衡。

一旦我们改变一下我们的观点,并将十六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观点考虑进来,这一点便一目了然。在十六世纪,对宽容原则没有任何重叠共识。天主教和新教两种信仰都坚持主张,统治者的责任是维护真正的宗教,并压制各种异端邪说的蔓延。在此情形下,接受宽容原则的确只是一种纯粹的临时协定,因为,假如任何一种信仰成为占支配地位的信仰,则宽容原则就不会得到遵循。在这里,没有相对于权力分配的稳定性。只要像十六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这类少数派观点处于弱势,情况就会改变,它们就不会对公共生活的道德性质和社会和谐基础产生大的影响。因为,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坚信,权力的分配会达到普遍平衡,人们将广泛分享这些达成共识的观点,即因政治正义观念本身的缘故来认肯该观念的观点。但是,如果这一境况发生变化,政治生活的道德性质也将以明显的方式发生改变,这一点无须赘言。

5.最后,我简单谈谈我们可以称之为的“重叠共识的深度与广度”问题,以及重叠共识之核心的特殊性问题;这就是,这种共识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深入公民们的完备性学说?他们又能在多具体的程度上对这一政治观念达成一致?

前面的解释告诉我们,这种共识的下限是根本性的理念,公平正义正是在这些根本性理念内制定出来的。我们假设,人们所达成的契约一致足够深入,足以达到诸如作为公平之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及作为理性而合理、自由而平等的公民理念一类的根本性理念。至于其广度,它涵括一种政治观念(在此情形中,是指公平正义的观念)的各种原则和价值;它适用于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重叠共识的」这种深度、广度和具体规定有助于我们确定各种理念并把握主要问题:这就是,如果这些了解与真实而现实的假定一致,那么最深刻和最广泛可行的政治之正义观念何在?

当然,还有其他各种可能性。我从未设想过对一种政治观念的重叠共识是某些类型的社会统一和社会稳定所必需的。相反我只说过,如果具备另外两个条件,这种共识就足以成为那种适合于我们社会统一的最合乎理性的基础(第一讲第八节之一)。然则,正如拜尔所示,对一有效政治宪法的各种原则与规则的较肤浅的共识,对于我们不甚迫切的目的和很轻易就能达到的目的来说,可能已经足够了。他认为,事实上,在美利坚合众国,我们实际所取得某些东西就是如此。所以,一种共识只可以包括某些根本程序性的政治宪法原则,而不能假设该共识可达至一种包含着整个基本结构原则的下限。我将在第七至第八节中谈论这些问题,在这两节中,我们将探讨从“宪法共识”(我将如是称之)到重叠共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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