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重叠共识的步骤
1.我们接下来的任务,是描述一种对某些基本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对民主程序的宪法共识,由此转化为一种我们在前面所定义的(第三节)重叠共识的步骤。请回顾一下,我们曾对重叠共识的深度与广度进行了区分,并解释了其内容的具体程度。一种重叠共识的深度,要求其所达成共识的政治原则和政治理想必须建立在一种政治的正义原则之基础上,该政治的正义原则适用于公平正义所阐释的那种社会理念和个人理念。而其广度则超出了那些将民主程序制度化的政治原则,进一步包括那些涵盖着作为整体之基本结构的原则。因此,它的原则也确立了某些诸如良心自由、思想自由、以及机会均等和包括某些根本需要的原则的实质性权利。
最后,关于重叠共识的具体性程度,我为了简明起见,一直都假定其核心焦点是一种具体的政治正义观念,而公平正义即是其标准范例。然而,还存在另外一种可能性,也即它愈现实,便愈有可能实现。在此情形下,重叠共识的焦点乃是一类自由主义的观念,这类自由主义的观念在某种多少较为狭窄的范围内发生着改变。该范围的限制愈严格,则此种共识就愈具体。在一个达到这种共识的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好几种在政治上相互对立的正义观念,它们无疑受到各种不同利益和不同政治阶层的拥护。当我们以这种方式来刻画重叠共识时,公平正义在各种规定着共识焦点的观念内部,便具有一种特殊的地位。我将在下面(第七节之四)来定义这一特殊地位。
2.促使一种宪法共识趋向一种重叠共识——即使设想我们永远无法达成一种充分的重叠共识,而最多只能达成一种近似的重叠共识——的力量是什么呢?我提到过,这些力量中的某一些与重叠共识的深度、广度、具体程度或限制程度、以及在焦点问题上的观念类别相联系。
关于深度,一旦我们达成宪法共识,各政治集团就必须进人政治讨论的公共论坛,并吁求于其他并不分享其完备性学说的那些集团。超出自己观点的狭小圈子并发展各种他们可以依此面对更广阔的公共世界来解释和正当化其所偏好的政策,以便构筑一个大多数,这一事实对他们来说成为合理的。当他们这样做时,他们也就被引导到系统阐释政治正义观念(在第一讲第二节所定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的方向上来。这些观念提供了共同的讨论渠道,并为解释每一个集团所认可的原则和政策之意义或含义提供了一个更为深刻的基础。
再者,新的和根本性的立宪问题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即便只是偶尔地产生。比如,我们可以考察一下紧接着内战出现的重修宪法事件。围绕着这样和那样的根本性宪法修正案所展开的争论,迫使相互竞争的各个「政治」集团去制定各种内含根本性理念的政治观念,按照这些政治观念,人们才能对他们迄今为止所理解的宪法进行修改。一种在撇开任何基础性社会观念和公民观念——每一个集团都有其自己的理由——来考察的原则层面上达成的宪法共识,只是一种文字上达成的共识。它缺乏引导人们如何去修改和解释宪法的观念资源。
最后一个理由与[重叠共识的」深度相联系。在一种带有司法监察或由其他「政治」实体来操作的监察的宪法系统中,法官或有关官员发展一种政治正义观念也是必要的,依他们所见,宪法将按照这一观念来加以解释,重要的情况将按照这一观念来作出决定。惟其如此,才可以宣称立法的颁定是否合乎宪法;也惟其如此,他们对表面上编入宪法的那些价值和标准的解释才有一种理性的基础。很显然,这些观念在制宪辩论的政治学中将具有一种重要的作用。
3.接下来,让我们考察一下与其广度相联系的各种考量。其中主要的考量之一是,一种纯政治的和程序性的宪法共识过于狭窄。因为,除非某一民主的国家达到了充分的统一和融通,否则,它将无法颁定涵括现存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所必需的立法,而围绕这些问题就会产生冲突。必须有根本立法来保证良心的自由和普遍的思想自由,而不仅仅是政治言论和政治思想的自由。同样,也必须有立法来确保结社的自由和移居自由;除此之外,还要求有各种维度来确保全体公民的基本需求能够得到满足,以便他们能够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
关于这最后一点,该理念并不是指满足与纯粹欲望和需求相对立的那些需要的理念,也不是按照有利于更高平等「的要求」来进行再分配的理念。在这里,宪法的根本毋宁是指,在达不到某种物质福利和社会福利、以及训练与教育的层次之情况下,人们根本无法作为公民来参与社会,更不能作为平等的公民来参与社会。一种政治观念并不涉及决定这一福利和教育之起码层次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我们所讨论的社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宪法之根本本身不是完全清楚的。这里所要求的正是要给予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应有的重视,而不是在实践中(如果说不是在言论中的话)把它视之为需要有高论雄辩方能讲清楚的问题。
这样,共识广度的要点就是,宪法共识所包含的权利、自由和程序,仅仅涵括了人们将对之发生争论的根本性政治问题的有限部分。各种力量都倾向于对宪法作某些方面的修正,以使其包括更深刻的宪法根本内容,或者想要用必要的立法来达到相同的效果。在这两种情况中的每一种情况下,各集团往往都想发展更为广阔的包括整个基本结构的政治观念,以便用一种在政治上一致而连贯的方式来解释他们各自的观点。
4.最后,这种共识究竟有多具体?或者说定义该共识的自由主义观念的范围究竟该有多广?在这里,我们有两种考虑。一种有关各种观点的范围,我们可以从立宪政体的公共文化中所发现的社会与个人之根本性理念出发,对各种观点的范围作出令人信服的详细解释。公平正义是从作为一公平合作系统的社会之根本理念、以及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观念出发的。我们把这些理念看作是民主理想的核心理念。是否还有其他同样具有这种核心地位的理念呢?如果有,它们是否会产生根本不同于公平正义之理想和原则的理想和原则呢?我们可以猜想,如果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达成这种共识,那么,其他相同的由这些核心理念所精心论证的一种政治观念当然也是一种重叠共识的典型焦点。
第二个考虑是,人们可能因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而支持不同的自由观念。观念的差异部分表现出这些利益之间的冲突。让我们把与每一种观念相关的利益定义为在该观念所规导的稳定的基本结构中可能会鼓励人们或得到人们支持的利益。自由观念的范围宽度将由这些利益之间的对立程度来决定。
我没有时间去考查这些高度思辨的问题了。我只是猜想,当自由观念正确地建立在民主的公共文化中那些根本性政治理念之基础上时,那么,这些自由观念之间的差别愈小,在由它们所规导的稳定之基本结构中支持着它们的各种基本利益愈具有相容性,则规定着该共识之焦点的自由观念的范围也就愈小。为了使公平正义能具体规定这一焦点的核心所在,似乎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甲、它要正确地建立在更为核心的根本性理念之基础上;
乙、由于有支持它和受到它鼓励的那些利益,它应是稳定的。
因此,如果这种自由观念是根据那些受到各种有着深刻冲突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支持和鼓励的民主公共文化之根本理念而建构起来的,且如果找不到任何方式来设计立宪政体以克服这些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冲突,则一种充分的重叠共识似乎就无法达成。
在这一节和前一节里,我大致勾勒了在一种自由的正义观念中,作为一种临时协定的最初默许,随后是如何先改变成宪法共识、然后再改变成重叠共识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假设了绝大多数人的完备性学说都不充分完备,这就为发展一种独立的、对有助于达成共识的政治观念的忠诚留下了余地。这种独立的忠诚又反过来引导人们以明确的意图去按照宪法安排行动,因为他们有了理性的确信(基于他们过去的经验),相信别人也将服从这些宪法安排。慢慢地,随着政治合作的不断成功,公民之间的信任和信心便不断增强。这就是我们对那种认为重叠共识的理念乃是一种乌托邦的反驳意见的全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