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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译者:万俊人 当前章节:1719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6:22

通过适当的顺序达成统一

在展开这些观点之前,我想首先从基本结构出发,然后再依次开出其他原则,以显示出公平正义所具有的与众不同的特点。

为了说明这一点,让我们先考虑[公平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对比:人们通常都把功利主义解释为一种完整的普遍理论。当然,就西季威克所明确系统阐述的作为其经典学说的功利主义来讲,此言确乎不谬。功利原利同样适用于所有社会形式,适用于所有个体的行动;除此之外,对品格和品质特性的评价、以及赞赏与指责的社会实践,也将受到功利原则的指导。可以肯定,规则功利主义认识到了可能产生各种特殊问题的各主题之间的区分。但除了其本身的普遍性之外,规则与行为之间的区分乃是一种范畴区分或形上学区分,而非此类社会形式内部的区分。它引发了有关功利原则如何越过各种范畴差异而得到应用的种种疑问,而规则功利主义处理这一类问题的普遍方式又与契约论的观点恰成对照。

当然,功利主义理论认识到了各种不同情况的独特性,但它把这些独特性当作源自各种必须允许的因果关系的独特性来对待。因此,人们一致认为(让我假定),基本结构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复合体——假如它具有深刻而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心理影响的话。人们也可能会一致同意,把这种结构与该结构内部的各种特殊联合体、以及较大的周边国际体系区别开来是有益的。这些区别在系统应用功利标准时可能会有所裨益。但无论如何,第一原理决不会产生变化,尽管我们当然要根据不同问题之不同特征来证明各次级规范和格准的多样性(它们是从功利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因此,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影响功利原则之普遍范围的,既不是个体的数量,也不是组织起其决定和活动的那些制度形式。人数和制度仅仅是间接通过它们对如何最有效地获得对于满足的最大网络平衡(即所有受到影响的人的累计)的影响才成为相关因素的。

公平正义的首要原则显然不适合于作为一种普遍理论。这些原则要求(如我稍后在第六节最后一段将陈述的)该基本结构确立所有人的平等之基本自由,并确保在一种公平机会的背景下,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将最有利于最不利者。在许多(如果说不是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原则均给人们以不合乎理性的指导。比如说,对教会和大学来说,差异原则明显要更合适一些。它们的成员通常都把某些共享的目的和目标作为最适当的组织形式之根本指南来予以认肯。我们充其量只能这样说,由于教会和大学是基本结构内部的联合体,它们就必须适应这种结构为建立背景正义所强加的各种要求。因此,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限制教会和大学,比方说,可以通过维护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良心自由)和机会均等所必需的方式来限制之。

乍看起来,契约说可能毫无希望达到系统化。因为,应用于不同主题的各种原则如何才能相互联系在一起——这还是个问题。但是,除了完全由普遍的首要原则所规定的理论统一性之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理论统一性。我们有可能寻找到各类主题的顺序,并可以设想参与社会契约的各派都会经由这一顺序开始,以理解每一派别稍后达成契约的那些原则都要服从于早先达成契约的那些原则,或者是按照某些优先性规则来适应全体早先所达成契约的那些原则。基本的统一性是由下述理念所提供的:即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将根据他们对这类组织化原则的需要,和它们在社会生活——我们推定这种社会生活具有这些原则及其相应主题——中的作用,来建构合乎理性的和有益的道德反思指南。

为了避免误解,应作这样的提示,在为基本结构或者的确是为任一主题开出一种政治观念时,我们并未假定单是数量的变化就能解释差异原则的恰当性。相反,各种制度的结构和社会作用的差异是最根本的,尽管数量变化有时也是一个必要条件,且推进着某些制度形式的发展。因之,立宪民主社会要大于一个家庭。对于构成其组成部分的成员人数来说,较大的数量是必需的。但是,不同种类的主题之所以有着不同的原则,却是因为该社会结构的各部分和这些部分如何联系在一起的方式之不同目的和作用。确实,人们似乎会很自然地提出这样的设想:社会各种因素的不同特点和自律,要求它们在某一范围内按照它们自己的原则行事,而这些原则是按照适合于它们的特殊本性来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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