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
在谈论基本自由解释中的两个裂缝之前,应该先解释几个基本的问题。首先,我们把正义的两个原则读作:
(1)在一有关平等之基本自由完全充分的图式——该图式是与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的类似的图式相容的——中,每一个人都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使各种职业和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必须最有利于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上述所提到的第一个原则中的改变是:“完全充分的”这些语词取代了《正义论》中所使用的“最广泛的总体系统”。这一改变导致了我在“相容的”一词前面插入了“该图式是”这几个字。稍后我将解释作出这一改变的理由,而对于完全充分的基本自由图式的概念,我将在第八节讨论。眼下,我姑且对这个问题存而不论。
一个更需先弄清楚的问题是,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中,平等的基本自由可以具体化为下列表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由个人的自由与完整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最后是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各种权利。我们并不赋予一般自由以任何优先性,仿佛某种被称为“自由”实体的东西之运作具有一种突出的价值,并且是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主要目的——如果说不是惟一的目的话。当然,我有一种一般性的推定:即反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给人的行为施加法律限制和其他限制。但是,这一推定并不给任何特殊自由以某种特别的优先性。然则,哈特解释说,在《正义论》中,我有时利用一些论证和短语暗示了实体性自由的优先性,尽管诚如他自己所明白的那样,这并不是一种正确的解释。纵观民主思想史,其焦点一直都汇集在取得某些具体自由和宪法保证这一问题上,一如人们在各种各样的权利法案和人权宣言中所见到的那样。我对基本自由的解释遵循这一传统。
某些人可能会认为,用一种表列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基本自由,乃是一种哲学的正义概念所不该为之的权宜之计。我们习惯于各种以普遍性定义和完备性第一原理的形式出现的道德学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有关各种自由的表列方式,当我们把正义两原则分为两个部分时,这一表列就可以引导原初状态中的各派一致同意这些原则,而不是同意那些适合于他们的其他正义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即可实现。这一目的是为了表明,正义的这两个原则比那些与传统的功利主义学说、完善论学说或直觉主义学说相联系的第一原理能够提供一种更好的对民主社会中自由与平等要求的理解。当这一初始目的被规定好时,有待于原初状态中各派去选择的正是这些第一原理以及正义的两个原则。
我们可用两种方式开出基本自由的表列。一种方式是历史的,我们可以概观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并将那些得到正常保护的自由集结成一个表列,然后再来考查这些自由在那些具有良好效果的宪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说这种信息并不适合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派的话,那也适合于我们——适合于正在建立公平正义的你和我——因之这种历史的知识可能会影响我们允许各派进行选择的那些正义原则的内容。第二种方式是,考虑一下,对于两种道德人格能力在整个生活中的充分发展和充分实践来说,哪些自由才是根本性的社会条件。这种考虑使基本自由与公平正义中所使用的个人观念联系起来,我将在第三至第六节里回过头来讨论这些重要问题。
试设想,我们已经发现了一种道德上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之基本自由表列。我们把这一表列视为一个出发点,该出发点能够通过发现第二种表列而得以完善,以使原初状态中的各派有可能一致同意与第二个表列相应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不是与第一个表列相应的那两个「正义]原则。这一过程可以不确定地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在原初状态的层次上,哲学反思的分辨能力可能会很快耗尽。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以我们最后所偏向的表列为准,然后在人们了解了有关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一般知识时,进一步在立宪、立法和司法阶段将这一表列具体化。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上所引证出来的各种考虑足以决定基本自由的一般形成和内容,足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两个正义原则——那只是将这些自由合并起来并赋予它们以优先性的种种选择之一。因此,作为一个方法问题,我们不致因为使用了一步接一步的达于一种自由表列及其进一步具体化的程序而失去任何东西。
最后要谈的一点关涉到自由表列的使用问题。对自由之优先性的论证如同所有从原初状态所引出的论证一样,总是相对于一定的选择算计的,各派都在这些选择中作出挑选。其选择之一即是对正义两原则的选择,该选择作为其具体化的一部分便包含着一种基本自由的表列和它们的优先性。这些选择的资源便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历史传统。我们将把原初状态和对各派慎思特征的刻画,看作是从已出现的各种选择中挑选正义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且这会带来一个重要的结果:确立自由的优先性,既不需要告诉人们,个人的观念——它与原初状态的其他各方面结合在一起——本身足以推导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自由表列和赋予这些自由以优先性的那些正义原则,也无须表明,人们会依据任何选择算计——无论通过其他原则的补充使正义两原则变得多么丰富——来采纳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由自由的优先性所包含)。
我在此所关注的,是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正如前面所界定的那样,此目的仅仅是想表明,人们通过其他的传统选择方式也会采用这些正义原则。倘若能够达此目的,我们就可以开始进行更缜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