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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译者:万俊人 当前章节:6454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6:22

自由的优先性(二):第一种道德能力

最后,我们来谈谈与正义感能力相联系的各种考虑。在这里,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在原初状态中,各派都是合理自律的代表,也只受那些与进一步推进他们所代表的个人之决定性善观念相联系的考虑——或作为一种手段,或作为这些观念的一部分——的驱动。因此,任何促使各派采取这些确保正义感能力之发展和实践的原则,都必须与这一限制相符。我们在前一节里业已看到,善观念的能力可以成为某个人具有决定性意义之善观念的一部分,也可以成为达成后者的一种手段,而且各派都诉求于这样一些理由——它们是在不侵犯其合理自律作用的情况下基于这两种情形中的某一种。这一境况与正义感是不同的。因为在这里,各派都不能诉求于这样的理由。它们建基于把这种能力的发展和实践视为某一个人之决定性善观念的一部分。它们被限制在这样的理由之内,它们基于只将其视为某一个人之善的手段。

当然,我们假定(各派也这样假定)公民们都有这种正义感的能力,但这一假定是纯形式的。它仅仅意味着,不论各派从诸种合适的选择中挑选什么样的原则,他们所代表的个人都将能够(作为社会中的公民)在这样一种程度上发展相应的正义感,这种程度被各派的深思熟虑——他们都通过有关人的本性的常识性知识和理论而了解到这些问题——都表明是可能的和实用的。这一假定与各派的合理自律一致,与下列规定——即任何先定的正义观念和原则都不能指导(更不能限制)各派有关作出何种选择的推理——相一致。鉴于这一假定,各派都知道他们所达成的一致契约并非毫无意义,社会中的公民将按照他们有效而有规则地达成一致契约的那些原则来行动,而当各种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满足(且公共社会已经知道它们能满足)这些原则的要求时,人的本性就能够有效而又有规则地达成对这些原则的一致契约。但是,当各派都考虑——作为一种有利于某些正义原则的考虑——到公民在社会中将有效而严格地按照这些原则来行动这一事实时,他们就只能这样来考虑问题,因为他们相信,按照这些原则行动将作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有助于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形成其决定性的善观念。作为公民,这些个人是受这种正义本身的理由驱使的,但作为合理自律的代表,各派却不是如此。

通过上述预防性讨论,我可略述三种促使人们采取那些确保基本自由并赋予它们以优先性的根据,其中每一种根据都与正义感的能力相联系。第一个根据基于两个要点:其一,基于对每一个处在一公正而稳定的合作图式中的人形成其善观念所具有的重大利益;其二,基于这样一个论点:即最稳定的正义观念乃是由正义两原则所具体化了的正义观念,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由于基本自由和这些原则赋予这些基本自由以优先性之故。很显然,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且每一个人作为一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都是可以依赖的,这一公共认知是每一个人形成其善观念的一种重要的有利条件。这种公共认知——共享的正义感是该认知的目标——乃是时间与培养的结果,其立难,其毁易矣。当各派了解到基本结构可满足相应的原则时,都根据各种传统的选择产生出一种为人们公共承认的正义感的潜力之大小,来评估这些传统的选择。在这样做的时候,他们把已经发展起来的正义感目为达到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善的一种手段。这也就是说,一种公正的社会合作图式能推进公民的决定性善观念。而通过一种有效的公共正义感而创造的稳定图式,则是比一种需要有严厉而代价沉重的惩罚机制的图式更好的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尤其是当这种惩罚机制危及基本自由时就更是如此。

对适用于各派的各种传统正义原则之稳定性的比较,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此,我无法总结我在其他地方所考察的支持上述第二要点的许多考量,该要点也就是认为正义两原则最为稳定的论点。我只想提及一个主要的理念:即最具稳定性的正义观念是一种为我们的理性显而易见的、符合并无条件地关注我们的善的正义观念,它不以放弃我们的个人「人格」为根基而是以认肯我们的个人「人格」为根基。我们论证的结论是,正义两原则之所以比其他选择更能满足这些条件,恰恰是由于这两个原则在考虑基本自由的同时,也考虑到了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下一节将讨论这一点)和差异原则。比如说,通过基本自由的平等性和这些基本自由的优先性,以及通过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就表明了正义两原则是无条件地关注每一个人的善。再者,这些原则之所以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清晰明确的,是因为它们是公共的和人们相互承认的,它们直接告诉人们这些基本自由——仿佛写在他们的脸上。这些自由并不依赖于有关社会利益(或社会价值)的最大网络平衡之推测性算计。请注意,对第一种根据的这一论证与本节开篇几段中所陈述的预防性考虑是一致的。因为各派在采取这些最能有效确保正义感的发展和实践之正义原则时,他们不是受为这种道德能力而实现这种道德能力的欲望所驱使的,相反,是把正义感当作使公正的社会合作达于稳定、并因此推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之决定性善观念的最佳方式来看待的。

第二个根据与第一个根据并非没有联系,它是从自尊的根本重要性开始的。有人论证,自尊之所以得到正义两原则最有效的鼓励和支持,也恰恰是由于我坚持平等的基本自由,并赋予这些自由以优先性,尽管自尊还得到公平之政治自由价值和差异原则更进一步的强化和支持。除基本自由之外,自尊也是通过正义两原则的其他特征而得到确认的,我的意思只是说,任何单一的特征刻画都不能单独确认自尊。但是,人们可以期许这种情况出现。假如基本自由在支持人们树立自尊的过程中发挥了一种重要作用,那么各派也就有了在这些自由的基础上采取正义两原则的根据。

约略而言,该论证是这样的:自尊根植于我们作为一个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能够终身追求一种有价值的善观念这一自信。因此,自尊是以两种道德能力和一种有效的正义感的发展与实践为先决前提的。自尊的重要性在于,它提供了一种对我们自己之价值的可靠感,一种对我们的决定性善观念值得付诸实施的坚定确信。如果没有自尊,似乎任何行动都没有价值。而且倘若某些东西对我们有价值,我们也会缺少追求它们的意愿。因此,各派都很重视正义原则是否能很好地支持人们树立自尊,若否,这些原则就不能有效推进各派所代表的那些个人的决定性善观念。如果对自尊的这种特征刻画确实,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自尊依赖于基本社会制度的某些公共特征,并为后者所激励。如,这些基本社会制度如何同时发挥作用;社会期望(而且社会通常都如此期望)那些接受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如何相互尊重。基本制度的这些特征和公众期望的(通常也是受到公众尊敬的)行为方式乃是社会自尊的基础(在前面第四节里,我将之列为最后一种首要善)。

从上述自尊的特征刻画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社会基础属于最根本的首要善之列。而这些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共的正义原则所决定的。因为只有正义两原则才能保证基本自由,所以在鼓励和支持作为平等个人的公民之自尊方面,这两个正义原则比其他的选择更为有效。正是这些作为基本结构之公共原则的正义原则的内容产生了这种结果。其内容有两个方面——分别与自尊的两种因素相匹配。请回顾一下,第一个因素是我们作为充分参与合作的社会成员的自信,它根植于两种道德能力的发展和实践之中(故尔人们拥有一种有益的正义感);第二种因素是我们对自身价值所具有的可靠的价值感,它根植于相信我们能够实现一种有价值的生活计划这一确信。第一种因素受到那些能够保证我们充分而明智地实践两种道德能力的基本自由的支持。第二种因素则受到这种保证的公共本性和公民对该保证的普遍认肯的支持,而所有这两种因素都与政治自由和差异原则的公平价值相关。因为我们对我们自身价值的价值感、以及我们的自信,都依赖于他人对我所表现出来的尊重和互惠性。通过公共地认肯这些基本自由,公民们在一秩序良好的社会里表现出他们理性而又值得信赖的相互尊重。以及他们对全体公民追求其生活方式的价值的认识。因此,这些基本自由使得正义两原则能够比其他选择方案更为有效地满足自尊的要求。再强调一下,请大家注意:在各派的推理中,他们任何时候都不是为正义感而关注正义感的发展和实践,尽管在一秩序良好社会里,达到了充分自律的公民并非这样。

对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与正义感相联系的根据,我在这里只稍作提示。这一根据建立在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基础上,我把这种秩序良好的社会称为“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性联合”。这一理念是,通过正义两原则而很好组织起来的民主社会,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可能比那种凭他们自己的策略来建立社会或使他们局限于较小联合体的个体之决定性善观念要完备得多。参与这种较完备的善,能够极大地扩展和维持每个个人的决定性善。当每一个人都参与到这种善中间来时,社会联合的善将会得到最完整的实现,但只有某些社会联合才可能作到这一点,也许为数寥寥无几。

这一理念源于洪堡。他说:

每一个人……在某一时刻都只能发挥一种具有决定性的才能。或者反过来说,一种完整的本性却使我们在任何既定的时刻处理某种单一的自然活动。因此,我们似乎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单个人注定只能是一种不全面的教化产物,因为他直接面对复杂多样的对象,只能分散其能量,致使其能量减弱。但是,人具有避免片面性的能力,通过努力将其本性的各种不同的和一般来讲是分散使用的能力联合起来,通过使其诸种能力形成自发的合作,使他在其每一个人生时期的活动都闪烁着生命的活力;而且,通过把那些将在未来闪耀生命之光的能力与他正在工作努力增长和多样化的各种能力和谐地结合起来,而不只是面对各种各样的对象来分散使用自己的能力,他的那些能量将在未来焕发出活力。通过将过去、未来与现在联接起来,个体所达到的成就就可以依靠社会各不同成员的相互合作而在社会中创造出来。因为在个体的各个人生阶段,每一个体都只能达到这些完善中的某一种,而这些完善代表着人类品格的可能性特征。困此,正是通过基于内在需求和社会各成员的诸种能力之基础上的社会联合,才使每一个个体都能够分享所有他人之丰富的集体性资源。

为了解释社会联合的理念,让我们考察一下一个由富有天赋的音乐家们所组成的群体,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自然天赋,因而也都同样学会了很好地演奏管弦乐队中的每一种乐器。通过长期的训练和实践,他们已经成为各自所用乐器的演奏高手,因为对人的局限性的认识需要这样。他们永远不能成为许多乐器的演奏高手,更无法同时演奏所有这些乐器。因此,在这一特殊例子中,每一个人的天赋才能是相同的,通过同事间的动作协调,乐队群体便可集各家所长,使每位乐手的演奏能产生总体效果。但是,即使在音乐天赋并不平等、人见人殊的时候,只要这些天赋适当互补和协调起来,也能产生类似的效果。在每一种情况下,个人之间都有相互需求,因为任何一个人都只有在与他人的积极合作中,才能实现其才华,然后通过所有人的努力来发挥大家的才华。只有在社会联合的活动中,个体才得以完善。

在这一解释中,管弦乐队便是一种社会联合。但是,正像有多种能够满足这些必要条件的人类活动一样,也有着多种社会联合。而且,社会的基本结构提供了一个框架,在此框架内,人们可以进行这些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因此,一旦我们使这些多种多样的人类活动达到适当互补并能达于恰当协调,我们就达成了一种诸社会联合体之社会性联合的社会理念。使一种诸社会联合体之社会性联合成为可能的乃是我们社会本性的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各种各样人类才能的互补使许多人类活动及其多种组织形式成为可能。第二个方面是,我们所可能成为和可能做到的要远远超过我们在任何个人生活中所能够做到和能够成为的,因此,我们之所以依赖于他人的努力,不仅仅是为了获得通达福宁的物质手段,而且也是使我们可能成为和可能做到的潜能成为现实。第三个方面是,我们追求一种有效正义感的能力可以将一种适宜的相互性观念作为其正义原则的内容。当这些原则在社会制度中得以实现并受到全体公民的尊重时,当这一点得到他们的公共承认时,多种社会联合体的活动就可以得到协调并结合成为一种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性联合。

问题是,在适用于原初状态下各派的原则中,哪些原则在协调各种社会联合体并把它们结合成为一个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性联合过程中是最有效的呢?在此,有两个迫切需要的条件:第一,这些原则必须是在可以得到人们承认的意义上与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观念相联系的,这种公民观念应该隐含在这些原则之中,并得到明确表达。第二,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原则,这些原则必须包含一种适合作为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之公民终身介入社会合作的相互性观念。如果这些迫切需要的条件得不到满足,我们就不能把社会公共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视为大家合作努力追求相互之善的结果,也不能把这种文化作为我们可以为之奉献和可以共同参与的东西来赞赏。因为这种公共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永远都只是他人的创造;并且因此,要支持这些尊重和赞赏的态度,公民们就必须认肯一种适合于他们自我概念的相互性概念,并能够认识到他们共享的公共目的和共同忠诚。正义两原则之所以最能确保这些态度,恰恰是由于这种得到人们承认的公共目的,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给予了每一个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以公正。这一目的表现在设置正义两原则时对平等的基本自由的公共认肯。这些相互性的联系纽带可以扩展到社会、个体和群体的整个领域,他们的成就不再被看作是许多相互分离的个人或联合体的善。

最后请注意:在这种有关社会联合善的解释中,原初状态下的各派不需要任何有关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之决定性善观念的特殊知识。因为无论这些个人的善观念如何,只要他们的决定性善观念处于某种广阔的范围之内并与正义原则相容,那么他们的观念就将通过更完备的社会联合善而得到扩展和维持。因此,这第三个根据对于原初状态下的各派是开放的,因为它能接受那些强加于各派推理的约束。为了推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的决定性善,各派都要采取那些能确保基本自由的原则。这是确立完备性社会联合之善并使之成为可能的有效正义感的最佳方式。顺便说一下,作为一种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性联合之社会观念,表明了一自由政体是如何不仅可能适应善观念的多元化,而且也可能协调由人类多样性使之成为可能的各种各样的活动,并使其成为一种大家都能为之奉献和共同参与的更完备的善。请注意:这种更完备的善是以该正义观念为先决前提的,只有在业已确定的决定性善观念能够满足上述普遍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达到这种更完备的善。根据下列假设——即对于各派来说,设想那些条件已经得到满足乃是合理的,则他们就可以把这种更完备的善看作是对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的善的扩展,无论这些个人的决定性善观念可能如何。

这样,我们就完成了对各派在原初状态下采取能保证作为一个族类的平等之基本自由并赋予它们以优先性的正义两原则的根据之概略考察。我没有尝试去考察各派可能会引证的所有根据,也没有尝试去评价我经常讨论的那些根据的相对价值。我的目的一直都是想概览那些最重要的根据。毫无疑问,那些与善观念能力相联系的根据更为人们所熟悉,这也许是因为它们更直截了当、更随意、也更重要;但我相信,这些与正义感的能力相联系的根据也同样重要。自始至终,我都在反复强调,为了推进他们所代表的那些个人的决定性善观念,各派都被引导到采用那些能够鼓励「个人的」两种道德能力的发展并允许个人充分而明智地实践这两种道德能力的原则。在探讨如何具体规定这些基本自由、以及在以后阶段如何来调整这些基本自由之前(即是说,在探讨我前面所说的“第二个裂缝”之前),我必须考虑一下我已经好几次涉及到的正义第一原则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对这一特性的考察将可以说明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根据是如何依赖于作为一组相互关联之要求的正义两原则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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