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节 如发生误伤时,要从有利于国家的大局考虑,做出断然处置。
跪坐、夹铅笔、灌水、踩踝骨、长时间屈身站立,如果造成俘虏伤害,为了保护日军的利益,就要断然处置。送731部队者,就属于这一类。
第67节 通过拷问取得供词时,对那些为了逃脱痛苦而做出的迎合性的供词,要研究其真实性,并取得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