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巴力神,古代迦南人为掌管土地、牲畜之神所起的名称。——译者
①索斯奴斯教派为十六世纪意大利神学家索斯奴斯所创,在教义方面不承认三位一体说。——译者
但是,说句老实话,我们必须承认,教会(如果一个由牧师们组成、负责制定教规的会议必须这样称呼的话)在大多数场合下更易于受王室的左右而不是相反。在正统派和雅利安皇帝们交替统治下的教会究竟是个什么样子,早已为世人所熟知。如果说这些事情太久远,那么,我们英国近代史上可以提供更新鲜的例证。如在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女王和伊利莎白女王当政时期,教士们如何投国王们和女王们之所好,轻易而驯服地改变他们的教会法规、信条、礼拜仪节以及其他一切;然而国王们和女王们在宗教观点上相殊甚远,颁布的法律也截然相反,以致没有哪个神智正常的人(我想说,除无神论者外,没有一个人)敢于说,任何诚恳而正直的上帝敬拜者,能够服从他们的各种教会而自觉问心无愧。结论是:国王在制定有关另一个人的宗教法规时,无论他是假充自己的决断,还是假托教会权威或他人的建议,都是一样的。教会人士的决定,也决不会比国王的决定更加可取或更靠得住,他们彼此之间的分歧,早已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即令他们全都一致赞同,也不会为民事权力增添任何力量。当然,还必须注意这样的事实:国王对于那些非为他所宠爱的宗教与礼拜方式,纵然教会一致决议,也很少理会。
总而言之,决定这项争论的主要考虑之点是:虽然官长关于宗教的见解可能是可取的,他指点的道路也可能是福音之路,但是,只要我在内心里未能充分相信,我就不可能放心地跟着他走。无论我要走什么样的道路,只要它违反我的良心的指示,便不可能把我引进那幸福的圣所。我可以因从事我不感兴趣的手艺而致富;我可以因服用我不相信的药物而治好我的病。但是,我绝不能因为信奉我不相信的宗教与履行我所厌恶的礼仪而得救。对于一位不信者来说,袭用另一个人表示信仰的外部形式,是徒劳的。只有信仰和内心的虔诚才能博取上帝的悦纳。众所公认的良药,如果患者刚一服下就从胃里吐了出来,它对患者是不起作用的。强行将药物塞入患者的咽喉,如果他的特殊体质会使它化为毒药,那也是毫无用处的。简言之,不管在宗教里有些什么东西值得怀疑,至少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那就是:凡是我不相信其为纯正的宗教,对我说来,它都不可能是纯正和有益的宗教。因此,君王们以拯救臣民的灵魂为借口,强迫他们加入自己的教会,只能是枉费心机。如果他们真的相信,他们便会自愿加入;如果他们不相信,即便是加入了,又有何益?总之,不管友善、仁爱和对拯救人的灵魂的关心等一类借口是何等的高尚,但是人们是不能在不顾其愿意与否的情况下,因强迫得救的。归根结底,一切的事情都还得留归人们自己的良心去决定。
至此,我们终于使人们在宗教事务上摆脱了彼此间的一切约束,下面就让我们来探讨他们应当如何去做。所有的人都知道并且承认,应当共同礼拜上帝。那么,为什么他们反倒要互相强迫去参加公共集会呢?自由结合的人们之所以加入某一教会,其目的是因为他们集合在一起,不仅可以互相启发和开导,也是为了向世界表示他们崇敬上帝,并以问心无愧的、上帝能予领受的方式礼拜神圣的上帝;最后,也是为了通过纯正的教义、圣洁的生活和体面的礼拜形式,把其他人吸引到纯正宗教的博爱中来,完成那些相互独立的私人不能完成的其他宗教事宜。
我把这些宗教团体称为教会。我认为,官长应当对这些教会持宽容态度,因为人们在这些集会上所做的事情,完全是每一个人依法可以自行处理的事情,我指的是拯救他们的灵魂。而且,在这件事情上,国教与其他各独立教会之间都是一样的。
但是,鉴于每个教会都有两件事需要特别加以考虑,那就是:教会的外部形式和崇拜仪式以及教义和信条。因此,为便于更清楚地理解宽容的全部问题,必须把这两件事情分开来加以讨论。
关于外部礼仪,首先,我说官长无权以法律给他自己的教会,更不必说给其他教会规定用以礼拜上帝的任何礼仪形式。这不仅因为这些教会是自由的团体,也因为无论人们怎样礼拜上帝,都只有在他们自己确信那种方式能够为上帝所悦纳时,它才是正当的;反之,非出于这种信念去做的任何事情,其本身便注定是不可取的,也是上帝所不予接受的。因此,把这些违反人们自己判断的事情强加于人,事实上是强迫他们怒犯上帝。既然任何宗教的宗旨都无非是为了取悦于上帝,而宗教自由则是达到此种目的所必须的,所以,那种做法便显然是最荒唐不过的了。
但是,人们或许会由此得出结论:我否认官长对于无足轻重事情的一切权力,而如果连这种权力也不承认的话,那么,立法的全部实质便都被取消了。不,我当然承认无足轻重的事,也许只有这些事情,是从属于官长的立法权限的。但是,这决不是说,官长可以随心所欲地颁布关于任何无足轻重的事情的法律。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如果某件事情对于社会是无用的,不管它是怎样的无足轻重,却不能立即以法律予以确认。
但是进一步说:某些就其自身性质说再也不能更加无足轻重的东西,一旦它们被用到教会和敬拜上帝上时,那就超越了官长的职权范围,因为采用这些东西与公民事务无关。教会唯一的宗旨是救人灵魂,它采用这种或那种礼仪,与国家或它的任何成员都毫无关系。在这些宗教集会上采用或摈弃任何礼仪,对于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既不会有利,也不会有害。例如,我们假定,用水为婴儿施洗这件事情是无足轻重的;又假定,官长认为儿童受洗有利于防治各种儿科病,因此,认为是件重大的事情,应当以法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官长可以下令这样做。可是,谁能据此认为,为纯洁孩子们的灵魂,官长同样有权以法律来规定所有婴儿都必须在教堂里接受牧师的洗礼呢?这两种场合之间的巨大差别,人们一眼便可以看出。如果我们把上面这个例子里的婴儿换成犹太人的孩子,事情也就更加清楚了:因为,有什么东西能够妨碍基督教官长管辖犹太属民呢?如果我们承认,不应强迫一位犹太人去做一件在其宗教里属于无足轻重的事而使其受到损害,那么,我们又怎能认为可以对基督徒这样干呢?
重复地说,不能凭借任何世俗权威而将那些就其自身性质说来属于无足轻重的事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其理由正是因为它们是无足轻重的。因为无足轻重的事,既然就其自身的性质说来不能用来赎罪,那么,任何人为的权力或权威也便不可能赋予它这样的性质。在日常生活事务方面,采用那些上帝未予禁止的、无足轻重的事,是自由和合法的。因此,在这些事情上,世俗权威是有其地位的。但是,在宗教事务方面却并非如此。就礼拜上帝而言,无足轻重的事,如果非属上帝所规定,如果非属上帝曾以某种明确的诫命恩准为从可怜的有罪者手中领受的礼拜之一部分,其余都不是合法的。要不然,当发怒的上帝问我们:“是谁从你们手里要求诸如此类的这些东西的?”我们以官长的命令来回禀上帝就不够了。倘若民事管辖权可以扩及这么广,那还有什么东西不可以合法地引入宗教呢?还有什么杂乱不堪的仪式和迷信的编造不可以仰仗官长的权威(违反人们的意志)而强加于上帝的礼拜者呢?而这些仪式和迷信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人们把那些性质上属于无足轻重的事物用于宗教目的造成的。这些之所以有罪也不是因为别的原因,而恰恰是因为它们不是出自上帝。洒水、饮酒和吃面包,这些不论就其自身性质而言,还是在日常生活当中,都是极普通的事情。可是,谁能说,这些东西如果不是因为它们是神圣制度所规定的,也可以引入宗教,并使其成为礼拜上帝的仪式的一部分呢?如果任何世俗当局和民事权力机构都可以这样做,那为什么不可以把在圣餐礼上吃鱼和喝啤酒也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为什么不把在教堂里洒动物血或者以水和火赎罪等诸如此类的东西也规定为礼拜上帝的一部分呢?这些虽然在通常情况下属于无足轻重的事,但是,如果不是根据神圣的权威而将其作为神圣礼拜的一部分,就会象以狗为献祭那样为上帝所厌恶。而狗为什么那样令人厌恶呢?若不是上帝需要把这个而不是那个用于礼拜仪式,仅就神性而言,狗和羊这两个同样远离神性之物究竟有什么区别呢?由此我们看到:一切无足轻重之事,不论其怎样受到民事官长权限的管辖,却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将它们引入宗教或强加于宗教集会,因为一旦用于礼拜上帝,他们便不再是无足轻重的小事了。一个人礼拜上帝,为的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从而得到上帝的恩典。但是,他不能在另一个人的命令之下,把他自己分明知道并非出于上帝的诫命,因而一定会怒犯上帝之物奉献给上帝,用这种办法来达到他的目的。那样做不是博取上帝的喜悦,也不会使上帝息怒,而是故意、明目张胆地怒犯上帝、蔑视神明。这是与礼拜的性质和目的绝对不相容的事情。
这里人们可能要问:如果在礼拜神明方面不给世俗法律留有任何余地,那么教会本身何以有权规定礼拜的时间、地点等诸如此类的事呢?我的回答是:关于宗教礼仪问题,我们应当明确何者是属于礼仪的本身部分,何者只是它的辅助部分;所谓礼仪部分,一般认为系指那些为上帝所规定、并使上帝喜悦的那些东西,因之是必不可少的;而辅助部分,系指那些虽然总地说来不能与礼仪截然分开,但由于对具体的事物本身或其改变并无明确规定,因之是无足轻重的。例如,礼拜的时间、地点、习惯和姿势,即属于此类。这些就是辅助部分,在上帝没有明白的诫命的情况下,完全是无关紧要的。举例来说,对于犹太教徒,礼拜的时间、地点和习惯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如有缺陷或不合规定的东西,便不能指望上帝的悦纳。然而,对于享有福音书给予自由的基督徒说来,这些就只是辅助部分,每个教会可根据自己的智虑明达,采用那些自认为最合乎尊严和礼教的有关规定。但是,即令是在这种福音书的自由之下,对于那些信守一周的第一天或最末一天为上帝专门规定作为对他进行礼拜的日子的人们说来,那部分时间便不只是辅助部分而是礼拜的实际部分,不得予以改变或有所疏忽。
其次,官长既然无权以法律强行颁布任何教会所应采用的任何礼仪,当然也便无权禁止任何已为教会所接受、确认和遵行的礼仪,因为如果官长那样做,他便会毁掉那个教会本身;而那个教会之所以成立,就只是为了以它自己的方式,自由地礼拜上帝。
你会说,按照这种准则,如果某些聚会者竟别出心裁地想以婴儿作为献祭,或者(如同早期基督徒被指责的那些不实之词)干那些淫荡、污秽的勾当或其他诸如此类的大罪,是否因为这些都发生于宗教聚会,官长就必须加以宽容呢?我说不!这些事情无论是在日常生活当中,还是在任何私人家里,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礼拜上帝或任何宗教聚会,也同样是不合法的。但是,假若出于宗教的原因而集合在一起的人们,想以小牛作为献祭,我以为这就不应以法禁止。牛是梅里波伊斯的,他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家里宰杀,而且他可以随意烧烤牛身上任何部位的肉,因为这并未伤害任何人,也未损害他人的财产。同样道理,他也可以在宗教集会上宰杀自己的小牛。至于这样做能否取悦于上帝,应当由献祭者自己去考虑。官长的职责仅限于照顾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人们的生命、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凡是可以用于宴席上的东西都可用于献祭。然而,如果是在另一种情况下,比如当畜群为一场罕见的疫病所毁害,国家的利益要求在一段时期内禁止宰杀一切牲畜,以利于幼畜的繁殖,这时,谁还会认为官长不能禁止为任何用途而宰杀小牛呢?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所涉及的并不是宗教事务,而是政治事务。而所禁止的并不是祭献,而是宰杀小牛。
由此,我们看到了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区别是什么。凡属在国家里合法的东西,官长便不能在教会中加以禁止。凡属许可臣民日常使用的东西他都不能、也不应禁止任何教派的人们将其用于宗教目的。如果说任何人可以在他自己家里合法地吃面包和饮酒——无论他是坐着,还是跪着,那么,法律也便不能剥夺他在举行宗教礼拜时享有的同样的自由——尽管教堂里用面包和酒,完全是为了另一个目的,即用于表示信仰与礼拜的神秘性。但是,如果某些东西在通常使用时,由于影响共同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则在教会的神圣仪式中也不应被许可。只是官长应当时刻小心谨慎,不得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借口,滥用职权,压制教会。
人们可能会说,如果某个教会搞偶像崇拜,官长是否也要对其宽容呢?这里我倒要反问一句:应当授予官长什么样的权力,才能既镇压崇拜偶像的教会,又不被随时随地利用来毁灭正统的教会呢?应当牢记:民事权利到处都是一样的,每个君王又都以他自己的宗教为正统。因此,如果容许官长在灵事务方面拥有这样的权力,例如,容许日内瓦的官长拥有这种权力,他就会以血腥的暴力消灭那里以偶像崇拜著称的宗教;依同一准则,某个邻国的另一位官长,就要镇压改革派宗教;而在印度,则要镇压那里的基督徒。世俗权力可以依君王们之好恶而改变宗教里的一切,或者是什么东西也不改变。一旦容许以法律和惩罚手段把任何东西引入宗教,那就不存在任何限制了;在这种方式之下,根据官长自己虚构的真理标准,改变一切也就同样是合法的了。因此,无论是谁,都不应当因为他的宗教信仰而被剥夺他今生的世俗享乐。即使那些臣服于基督教君王的美洲人,也不应当因为他们未皈依我们的宗教和礼拜而遭受肉体和财产上的惩罚。他们如能确信,奉行他们自己国家的宗教仪式是上帝所喜悦的,他们也确信自己将通过这种手段而获得幸福,那么,他们的事就可以留给上帝和他们自己来决定取舍了。我们不妨对这个问题追本溯源。事情原本是这样的:一批人数不多的基督徒,身边一无所有,来到一块崇奉异教的国土。这些外来者恳求当地人以人道主义为怀,供给他们生活必需品。他们得到了这些东西并被允许在那里居住下来。后来他们同当地人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民族实体。基督教也随之在那里扎根、成长,但一时尚不能成为最强大的宗教。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同当地人尚能保持和平、友谊、信任和平等。后来,官长成了一个基督徒,这样一来,他所属的那一派便因此而成为最强大者。于是,所有契约立即被撕毁了,为了消灭偶像崇拜,一切公民权利也都遭到了践踏。那些无辜的异教徒——平等准则和自然法则的严格遵守者,那些从不以任何方式违犯社会法律的人们,除非他们放弃其古老的宗教,皈依一个新的、完全陌生的宗教,否则他们注定会失去其父辈们的土地和财产,甚至被剥夺生命。由此我们终于可以看到:对教会的狂热加上奴役他人的欲望,究竟可以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以及用宗教和关心他人的灵魂作为借口,多么易于成为贪婪、掠夺和野心的掩饰物!
那些主张以法律、惩罚、火与剑在任何地方根除偶像崇拜的人,可以把这个故事引为自己的借鉴。因为不论在美洲还是在欧洲,道理是一样的:王室教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一派无权剥夺美洲的异教徒或这里的持不同意见的基督徒的财产。不论是在这里还是在那里,都不得以宗教为理由改变或侵犯任何公民的权利。
但是有人说,偶像崇拜是有罪的,故不应予以宽容。如果他们认为偶像崇拜必须去除的理由就在于此,这样提法还是对的。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既是一种罪恶,就应当由官长给以惩罚,因为官长无权用他手中的剑不加区别地去惩罚一切他认为是反上帝的罪。贪欲、不仁、懒惰,还有其他种种,都是众所公认的罪恶。但是,谁都从未说过非要由官长给予惩罚不可。其理由就在于,这些事情既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也不破坏社会的公共和平。不,即便是说谎和作伪证的罪,也够不上以法律惩罚。除非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所考虑的问题主要并不是这件事本身的邪恶及其对上帝的触犯,而只是它对邻人和对国家所造成的损失时,才使用法律。试想,如果在某一个国家里面,在一个穆斯林或信奉异教的君王看来,基督教似乎成了冒犯真神的伪教,那会发生什么情况呢?难道可以因为同样的理由并以同样的方式将那里的基督徒全部根除吗?
然而,仍可以进一步争辩说,按照摩西律法,偶像崇拜者是应当根除的。按照摩西律法,确实是这样。但它对我们基督徒没有约束力。谁都不会认为,凡是摩西律法泛泛规定的事,基督徒就得遵照执行。没有什么能比人们通常使用的道德法、司法行政法和礼仪法这些通用的法律名称更为儿戏的了。因为不论什么样的成文法都不能约束一切人,而只能约束它所涉及的那部分人。“喂!以色列人听着!”这就足以限制摩西律法只能适用于那个民族。仅此一点,就足以回答那些坚持认为摩西律法的权威可以对偶像崇拜者施以极刑的人的问题。不过,我想对这个论点略为更加具体地考察一下。
关于犹太国家中偶像崇拜者的问题,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种情况是,那些接受摩西礼仪并成为犹太国家公民的人,后来确实不再崇拜以色列的上帝了。这些人以背叛者的罪名受到审判,其罪行不亚于叛国罪。因为犹太人的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个绝对神权政体:国家与教会之间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区别。它所制定的关于崇拜一个无形上帝的法律,就是犹太民族的民法,同时也是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中上帝本人即是立法者。如果有谁能够向我证明,在我们这个时代,什么地方也存在着一个建立于那种基础上的国家,我就可以承认,在那里教会法规势必要成为民法的一部分,而且,按照民法权力,政府的属民们可以并应当与教会严格保持一致。但是,在以福音为指南的基督教国家里,绝对不存在这样的事情。确实,有许多城邦和王国曾经皈依了基督教,但它们全都保留了古老的政体,而基督的法律对之完全不加干涉。的确,基督曾经教诲人们如何通过虔诚和善行以求得永生。但是,基督并未建立国家。基督既未向他的信徒们规定任何新的、特殊形式的政府,也未把剑柄交予任何官长之手,责成他利用剑来强迫人们放弃其原来的宗教而接受他的宗教。
第二种情况,对外方人以及对以色列国家的陌生者,都并未以暴力强迫他们遵守摩西律法的礼仪;相反,就在规定崇拜偶像的以色列人将处以死刑的同一地方,也同时规定了陌生者不受“压迫与刁难”(《出埃及记》第20—21节)。我承认,占据着原来应许给以色列人那块土地的七个民族都被彻底铲除了。但是,这并不单纯是因为他们是偶像崇拜者。否则,又如何解释莫押比人和其他人能够生存下来呢?不,其原因就在于:上帝既然在一种特殊情况下担任了犹太人的国王,他当然不能容忍在其王国迦南地上礼拜其他的神明(这恰好是对他的背叛行为)。因为如此明目张胆的反叛行为与他的统治完全不能相容,而这种统治在他那个国家里完全是政治性的。因此,在他的王国的范围以内必须要根绝一切偶像崇拜,因为这是对另一个上帝亦即对另一个国王的一种承认,而这样做是违犯帝国法律的。此外,当地的居民也将被驱逐出境,以便将那块领地整个交与以色列人。就是根据这样的理由,埃米姆人和霍利姆人被以扫和罗得的子孙们赶出了自己的家园,他们的土地也由于同样的原因,由上帝赐予了入侵者(《申命记》第2章第12节)。尽管在迦南地根除了偶像崇拜,但是,并未把每一个偶像崇拜者加以处决。整个拉哈布家族,整个吉布尼特部落,都与约书亚订立契约而获准生存下来。而且,在犹太人的俘虏中间,也有许多人是偶像崇拜者。大卫和索罗门在福地范围之外征服了许多国家,远至幼发拉底河畔。在抓获的许许多多俘虏和投降归顺的许许多多被征服民族当中,我们没有发现一个人被以武力强迫皈依了犹太教,崇拜了真主,或者有任何一个偶像崇拜者受到惩罚,虽然他们全都犯有偶像崇拜罪。如果确实有改宗者想要加入犹太人的国家,他就有服从其法律的义务,也就是说必须皈依他们的宗教。但这完全出于自愿,而不靠强制。他并不是为了要表示顺从而违心地臣服,而是将其看作一种特权来恳求和争取的。一经获准加入之后,他就须服从这个国家的法律;该法规定,在迦南地范围以内,所有偶像崇拜都被禁止。但是,那项法律(如我已说过的)并没有真正适用于迦南地以外的地区,虽然它们也都臣服于犹太人。
以上是关于外部礼仪。下面让我们来考察一下信条。
宗教信条有些是实践性的,有些是思辩性的。诚然,这两种信条都具有真知,但前者仅止于悟性,后者则影响人的意志和行为。思辩性的见解和人们所称的信条只要求人们相信,而不得以国家法律强加于任何教会。因为如果以法律来规定人的能力所做不到的事情,显然是荒唐的。而且,要使人相信这个或那个是真实的,并不取决于我们的意志。有关这方面的道理已谈得够多了。但是有人会说,至少应当让人们表白一下自己的信仰。这是一种多么可爱的宗教,为了拯救人们的灵魂,它总是要人伪善,以谎言来欺骗上帝和世人。如果官长想用这种办法来济世救人,看来他是根本不了解救世之道;如果他那样做不是为了拯救他们,为什么又对信条那样关心备至,甚至要把它们定为法律呢?
进一步说,对于这些与臣民们的公民权利毫不相干的思辩性见解,官长不应禁止在任何教会里传布或表达。如果一个罗马天主教徒相信,别人称之为圣饼的东西确实是耶稣的躯体,他并未因此而损害他的邻人;如果一个犹太人不相信《新约》是上帝之言,他并未因此而给人们的公民权带来任何变化;如果一个异教徒怀疑《新、旧约全书》,他也不应当因此被视为有害的公民而受到惩罚。无论人们是否相信这些,官长的权力和人民的财产都照样是安全无损的。我当然也承认这些见解是虚伪的和荒唐的。但是,法律的责任并不在于保障见解的正确性,而在于保障国家和每个具体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事情本来就应当是这样。因为只要让真理独立自主地行动,它一定能够很好地生存下来。真理是极少得到,而且我恐怕它是永远也不会得到权势者们的大力帮助的,因为它与他们没有缘分,很难为他们所了解,更不用说受到他们的欢迎了。真理不是靠法律教诲的,也不需要强力将它带入人们的心灵里。而谬误倒的确是借助于外力的支持和救助传播开来的。但是,如果真理不以自己的光芒来开辟通往悟性的道路,它就只能是个弱者,因为任何外来的强暴都可以强加于它。关于思辨性的意见就谈到这里。下面让我们来探讨实践性的意见。
一种美好的生活即使其中丝毫不包含宗教与真正虔诚的成份,也是与公民政府息息相关的,而且人们的灵魂拯救和国家的安全两者都寓于其中。因此,道德行为同时属于外在法庭和内在法庭双重的管辖,即同时属于公民的和私人的统治,我指的是,同时属于官长和良心二者。这样也就潜伏着极大的危险性,因为前一种管辖权可能侵犯后一种,从而在公众和平的维护者和灵魂拯救关怀者之间便会发生冲突。但是,倘若我们在前面所谈到的关于这两种管辖权的限制能够正确地被予以考虑的话,所有这类困难也就迎刃而解了。
每个人都有着不朽的灵魂,它能够享受永恒的幸福或无尽的苦难;这幸福有赖于他在今生对于那些为获取上帝恩典所必须的事情,也就是上帝为了这个目的。而规定的那些事情,是否相信并按照去做。由此可以引出如下结论:首先,遵守这些规定是人类最崇高的义务,因此,我们应当极其关心、极其勤奋和孜孜不倦地去追求、探索和实现这些事情,因为在今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比永生更值得关心。其次,既然一个人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见解和不恰当的礼拜方式而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也不可能因为他自己的毁灭而给他人的事务造成危害,因此每个人对于得救的关心只是他自己的事情。但是,请不要误解我的意思,似乎我这样说法意味着对一切为了使人们免于谬误而从事的善良劝告和热情努力的谴责;这些言行确实是一位基督徒最高尚的义务。为了有助于另一个人的得教,任何人愿意使用多少劝戒和论证都是可以的。但是,一切强力和强制应予禁止。做什么事都不得强迫命令——除了自己被说服而确信以外,谁都没有义务按照那种方式服从另一个人的劝戒和指令。在这一点上,每个人都享有的至高无上和绝对的自我判断的权威。其理由就在于,任何他人都与此无干,也不可能因为他的行为而蒙受损害。
但是,人们除了不朽的灵魂而外,还有今生的尘世生命,这种生命的状态是脆弱的、短暂的、寿命短长不定,因此,人们须有某些外在的方便以维持生命,而这些又是通过人们的辛勤和努力才能获取或保持的;因为这些借以维持我们的安适生活所必须的东西,不是天然自生的产物,更不是为我们准备就绪、一拿来即合用的东西。因此,这部分事宜带来了另一种需要,并必然地要添加另外的负担。但是,由于人类竟然堕落到这种地步:他们宁愿损人利己地掠夺他人的劳动果实,也不肯以自己的辛勤劳动供养自己;人们需要保护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取得的所有权,需要保护他们赖以取得其进一步需求物品之自由与力量,这就要求他们不得不互相结成社会,以便通过互相支持和协同力量,在那些有助于今生安适和幸福的事情上,能够互相保障各自的财产安全;与此同时,把实现永生的事,留归每个人自己去照应;因为要达到永生,不能靠他人的勤奋,失去了它也不会危害他人的利益,况且对永生的渴望,依靠外部的暴力也是不能夺去的。但是,正如人们以保卫世俗财产而达成的互相支持的契约为基础而参加进社会的情形一样,他们的这种财产所有权也可能或者因为其他公民的掠夺和欺诈,或者因为敌对的外来者的侵犯而遭到剥夺。医治前一种邪恶的药方是法律;医治后一种邪恶的药方则是武力、财富和公民大众。而关系到两者的全部事宜都由社会责成官长予以照管。这就是每一个国家中至高无上的立法权之来源、运用及其范畴。我的意思是说,可以制定一些法律条款来确保每个人的私有财产,确保全体人民的和平、财富和公众物资并尽可能地用以增强他们抵御外来的侵犯的内部力量。
这些事情作了上述的解释之后,立法权应当以什么为宗旨和以什么方法来加以节制,就易于理解了。这个宗旨就是社会的世俗利益和外部繁荣,而这也就是人们加入社会的唯一理由及其追求的唯一目标。这样,在永生得救方面人们还有多少自由就很清楚了,也就是说,每个人应当做那些他的良心确信上帝能予接受的事情,因为他的永生幸福有赖于上帝的悦纳;所谓服从,首先是服从上帝,其次才是服从法律。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官长以其权威规定出一个人按其良心认为是非法的任何事情时,那该怎么办呢?”我的回答是:政府的管理如果是忠实不渝的,官长们的参议如果又确实是为了公共福利,这种情况是极少发生的。但是,若果真发生了这类事,我认为那个私人应当拒绝做他认定是不合法的事;他也应当接受对他说来不为非法的惩罚,因为任何个人对于为了公共利益而颁布的有关政治问题的某项法律所做的判断,并不能取消该项法律的约束力,也够不上免除。但是,如果法律所涉及的事情确实不属于官长职权范围以内(例如,强迫人民或其中的任何派别皈依某个陌生的宗教并参加另一教会的礼拜和仪式),在这种情况下,便不能以法律来强迫人们违反自己的良心;因为政治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为了别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保障每个人今生财产的所有权。对每个人的灵魂和天国里的事情的管理既不属于国家,也不能屈从于它,而只能完全由每个人自己去管。因此,国家的职责在于保卫每个人的生命和属于今生财产的安全;而官长的职责则是维护这些财产归于其合法的主人;所以,官长不得以与公民政府的目的无关的理由将世俗事物从这个人或这个派别手里夺走,而交予另者,也不得在其管辖的臣民之间进行交换(按法律进行交换也不行)。这里我指的是以宗教为理由。因为不论人们信奉的是纯正的宗教还是伪教,都不妨害其臣民的世俗利益——而这些利益是唯一属于由国家掌管的事情。
但是,如果官长认为这样的法律是合乎公共利益呢?我的回答是:既然任何个人的私人判断,如果是错误的,并不能解除法律对他的拘束力,因此,官长的个人裁决(我这样称呼它),也不能赋予他对其属民颁布任何新法律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政府的宪法中既没有规定,人民也没有权力授予他,至于他把利用取自他人的赃物养肥他的追随者和宗派伙伴作为自己的本职,就更不用说了。但是,如果官长认为他有权制定这样的法律并认为这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他的属民们的看法正好与他相反,又该怎么办呢?由谁来裁决呢?我说只有上帝。因为在至高无上的官长和人民之间在世上是不存在仲裁者的。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上帝就是唯一的法官,在末日审判时他会根据每个人的功过,即根据他曾否在促进虔诚以及人类的公共福利与和平方面作过真诚、正直的努力而给以报应。那么,在这个时候人们又该怎么做呢?我的回答是:每个人主要应当关心的,首先是自己的灵魂,其次是公共和平——虽然几乎不会有什么人把他们所见到的一片荒凉看成是和平。
在人们中间存在着两种竞争:一种靠法律来支配;一种则靠暴力。二者的性质是:当一种结束时,另一种便取而代之。但是,我的任务不在于探讨各国宪法中关于官长权力的不同规定。我只知道,当争端发生而又没有一位法官加以裁决时通常会发生什么情况。于是你会说,官长既是强者,他的意志自然要占上风,并按他的观点去实行。这是无疑问的。但是,这里的问题与事件的可疑性无关,而在于权利的准则。
还是让我们具体地讨论吧。首先我认为,任何与人类社会准则相违背或与维持文明社会所必须的道德准则相违背的意见,行政长官都不应当容许。但是,这种事例在任何教会里确实很少见。因为没有哪个宗派会疯狂到一种程度,竟会将那些分明要瓦解社会基础的东西当作宗教教义去传授,从而要在全人类的公论面前受到谴责,还认为这样做是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自己的利益、和平、荣誉,他们的一切都将因此而受到威胁。
另一种更加诡秘、对国家的危害也更大的邪恶就是:人们在为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宗派谋求某种特权时,是以某种特别富于欺骗的言辞为掩饰,而在实际上却践踏社会的公民权力。例如,我们找不到那个宗派明目张胆地向人们传授,可以不必遵守自己的诺言;或者说那些在宗教上与君王持不同见解的人可以废黜君王,或者说唯独他们自己才有权支配一切。因为象这样赤裸裸地宣扬这些东西,立即就会引起官长的注意,唤起全国的注意来共同警惕这种危险的邪恶的蔓延。然而,我们却发现某些人用另一种腔调来说这类话。例如,有人宣称“对异端派不应遵守信用”这话还能有别的含意吗?他们的真正意思就是唯独他们才有权不讲信义。因为他们把不属于他们教会的人一律宣布为异端,或者至少在他们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时可以这样宣布。他们宣称,国王一旦被革除教籍,也将自动失掉王权和王国。这话还能有别的解释吗?显然,他们用这种办法把废黜国王之权妄加于他们自己身上,因为他们是把革除教籍的权力作为其教阶组织的特权对王权提出挑战的。他们的另一断语是:支配权是上帝的恩典。他们这样主张明明白白是在要求对一切事物的所有权。因为他们尚不至愚蠢到那种地步,竟然不敢相信或至少是不表白自己是真正虔敬和忠于信仰的人。因此,那些自认为忠实的、虔敬的、正统的人,老实说,也就是认为他们自己在公民事务方面享有优越于他人的权利或特权的人,或者那些以宗教为借口,对那些与他们的教会毫无关系的人们提出享有任何形式的权威的人,我认为,这些人也同那些不愿承认和教诲在纯属宗教事物方面对所有人实行宽容的责任的人一样没有权利得到官长的宽容。因为这一切及其类似的教义除了说明,他们可以并且随时准备夺取政府,并把他们的臣民同胞的财富据为己有外还有什么呢?以及除了说明,他们只是在自己尚未强大得足以实现这种目的之前才请求官长给予宽容之外,还有什么呢?
其次,如下的教会无权得到官长的宽容,即: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凡入会者事实上就把他们自己托付于另一个君王的保护和役使之下。因为这就意味着官长在自己的国家内承认一个外国管辖权的存在,并且看起来是容许招募他自己的属民参加外国的军队,来反对他自己的政府。这种在国家与教会之间所作的轻率而荒谬的区分,不可能对这个问题提供任何解决的办法。尤其在二者都同样从属于同一个人的绝对权威之下时更是如此。这个人无论在纯宗教事务还是在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务方面,不仅有权说服他的教会的成员按照他的所好行事,而且能够以永遭炼狱的痛苦相威胁来发号施令。下述说法显然是荒诞无稽的,即:某人宣称,他仅在宗教方面是穆斯林,而在所有其他方面则是基督教官长治下忠实的臣民,与此同时,他又承认自己要盲目服从君士坦丁堡的穆夫提①,而后者又完全服从于奥斯曼帝国苏丹,并随心所欲地编造伊斯兰伪神谕。这个生活在基督徒中间的穆斯林,如果承认国家的最高官长同时也是他的教会首领,他就是更加明确地背弃了他们的政府。
①中世纪伊斯兰国家的教法说明官,专司解释法律。——译者
最后,那些否认上帝存在的人,是根本谈不上被宽容的。诺言、契约和誓言这些人类社会的约制对无神论者是不可能具有约束力的。虽然他们只是在头脑里摈除了上帝,但却使一切化为乌有。此外,那些以无神论来破坏和毁灭一切宗教的人,也便不可能以宗教为借口,来向宽容的特权进行挑战。至于其他实践性的见解,虽然没有绝对地摆脱一切谬误,但只要他们不试图建立对他人的辖治,不对曾经教育过他们的教会要求民法豁免权,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不对他们实行宽容。
关于那些受人指名辱骂的集会,我仍想谈点看法。这些集会有时也许是秘密的并成为宗派活动和骚乱的温床,于是他们给反对这项宽容论者提供了最强有力的根据。但是,其所以发生这类事,并不是由于这类集会有什么特别之处,而是由于受压抑或不自由这种不幸的处境。一旦宽容法完全确立了下来,这些指控立即就会停止,那时所有教会均有责任将宽容作为自己自由的基础,并有责任教诲人们,良心自由是每个人的自然权利,它同样属于持不同意见者和人们自己;在宗教问题上,任何人不应受到法律或暴力的强迫。只要确立了这一件事,就可以消除因为良心问题而引起的不满与骚乱的全部根源。这些不满和仇恨的原因一经消除,在这些集会里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较之其他集会更不那么平静和容易引起骚乱的东西了。但是,还是让我们来具体地研究那些指控的首要之点吧。
你会说,集会有害于公共和平,对国家造成威胁。我的回答是:若情况果真如此,那么,为什么在集市和法庭上每天都有那么多的集会呢?为什么容许交易所和城里有成群结队的人流呢?你会回答,那些都是公民集会,而我们所反对的是教会集会。我说,很有可能一些与民事不相干的集会往往会很容易地受到牵连。不是吗?公民集会的成员是在宗教问题上彼此看法不同的人,而这些宗教会议的参加者则全都属于同一意见的人。似乎宗教问题上的一致实际上就等于是一种反对国家的阴谋,或者说少享受一些集会的自由,人们在宗教问题上就不会那么强烈的一致了。但是,人们仍可以强调说,公民集会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参加,而宗教秘密集会则更带私人性质,因此为密谋提供了机会。我说,这点并不那么确实。许多公民聚会并非对每一个人都开放。至于说有些宗教集会是私下的,请问:谁该受指责呢?是那些想要公开举行的,还是那些禁止公开举行的?还有,你会说,宗教集会把人们的心灵和感情充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更加危险。若果真是这样,那么,官长为什么不惧怕自己的教会?为什么不把他们的教会作为有害于政府的危险品而加以禁止呢?你会说,官长本人是他们那个教会的一部分,甚至是它的首领。听起来就好像他不是国家的一部分和全体人民的首脑一样!
所以,还是让我们直言不讳地谈谈吧。官长之所以惧怕其他教会而不是他自己的教会,那是因为他对一个教会仁慈、宠爱,而对另一个则严厉、冷酷。对自己的教会,象对自己的孩子,甚至娇惯得放任成性;而对其他教会,则象虐待奴隶一样,不论他们如何卑躬屈节到无可指摘的地步,所得到的却不外是苦刑、坐牢、没收财产和杀头。对一些教会,他给予抚育和保护,而对另一些教会,他却无休止地鞭笞和压迫。请官长将二者的位置调换一下吧,或者只要允许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同其他臣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那么,官长很快就会发现,那些宗教集会不再是危险的了。因为如果说人们参与了叛乱阴谋,那并不是因为他们在集会时受到了宗教的鼓动,而是因为他们蒙受了苦难和压迫,逼得他们自动起来要求解脱。公正、温和的政府,不论在什么地方都是稳定的,安全的。但是,压迫就要引起不满,迫使人们为挣脱不舒服的、专制的枷锁而斗争。我知道,骚乱往往在宗教的名义下发生,但是,臣民们常常因为宗教而受到虐待,生活悲惨,这也是事实。请相信我的话:之所以发生骚乱,并不是由于这个或那个教会秉性奇特,而是由于全人类共同的倾向——在重压下呻吟的人,自然要努力挣脱脖子上套着的索链。如果我们撇开这类宗教问题,而在人与人之间根据他们不同的肤色和象貌特征作出区分,使那些长有黑发或灰眼珠的人不能同其他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不准他们进行买卖或靠自己的职业谋生;不准父母们照管和教育他们自己的子女;规定他们不是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就是要受到不公平的判决,如此等等。毫无疑义,这些因其头发和眼珠的颜色不同而区别于他人的人们一定会因为共同的迫害而联合在一起。这对官长说来,不是同那些仅仅因为宗教而联系在一起的人们一样的危险吗?一些人为了商业和利润而加入公司;另一些因为买卖萧条而把俱乐部改作冷饮店。邻舍关系把一些人结合在一起,而宗教则把另一些人结合在一起。但是,促使人民聚众骚乱的却只有一件事,那就是压迫。
你会说,什么!你想要利用神圣礼拜使人们集合起来反对官长的意志么?请问:怎么是反对他的意志呢?难道人们集合不是既合法而又必要的吗?你不是说反对他的意志吗?这正是我所不满的,也是一切麻烦的真正根源。为什么教堂里的集会不可以象剧院或集市上的集会同样得到许可呢?那里的集会者并不比别处的集会者更凶恶或更加动乱。原因就在于他们受到了虐待,因此对他们不能容忍。只要在有关共同权利的事务方面取消对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只要改革法律,废除加在他们身上的刑罚,一切立即就会变得安全和平静的。不,那些厌恶官长的宗教的人们会认识到,他们自己更需要维护国家的和平,因为在这个地方他们的境遇比在别处更要好些;所有那些独立教会的会众将象许许多多公共和平的警卫员那样,将会互相监视以防止政府的形式发生变革或改变,因为他们不能指望得到任何比他们已经享受到的更好的东西了,这东西就是在一个公正、温和的政府下与其他臣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如果一个公民政府只把在宗教方面与君王一致的教会奉为其主要支柱,而且其原因(如我们业已说明的)仅仅是因为君王对其仁慈、法律对其有利;那么,如下的政府该是多么更加安全?在那里,所有善良的臣民,不论属于哪个教会,不分宗教信仰,大家同样享受着君王的恩宠和法律的利益,大家都将成为政府的共同支柱和保卫者;在那里,除损害邻人、破坏公共和平者外,谁都不再畏惧法律的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