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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荷兰-斯宾诺莎/译者:贺麟 当前章节:1540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6:23

〖命题二十五〗神不唯是万物的存在的致动因,而且是万物的本质的致动因。

〖证明〗如果否认这个命题,那么神便不是万物的本质的原因causa essentiae;这样据公则四如果没有神,万物的本质仍然可以得到理解:然而据命题十五这是不通的。所以神是万物的本质的原因。此证。

〖附释〗如果根据命题十六推论,这个命题就更加明白。因为据命题十六,万物的本质与万物的存在都是从神的本性必然而出。简单说来,神既可称为自因,在这意义下神也可以称为万物的原因。参看下一绎理,这一点可以更加明白。

〖绎理〗特殊的事物只不过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也就是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根据命题十五与界说五这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六〗一物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必然是被神所决定;那没有被神所决定的东西,不能自己决定自己有什么动作。

〖证明〗那决定万物使其有某种动作的,必定是能动的东西这是自明的;所以神由于它本性上的必然性,乃是万物的本性与存在的致动因据命题二十五与十六。这是第一点。而本命题的第二点据此也可以极其明白地推出。因为如果有了一个不为神所决定,而能自己决定自己的东西,本命题的第一点就不能成立了;象我上面所指出那样,这是不通的。

〖命题二十七〗被神所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东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决定。

〖证明〗根据公则三,这个命题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八〗每个个体事物或者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事物,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而且这一个原因也非经另一个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原因决定它存在和动作,便不能存在,也不能有所动作;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凡是被决定而存在和动作的东西,都是为神所决定而这样的据命题二十六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但是有限的、且有一定的存在的东西,不能为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所产生;因为凡是出于神的任何属性的绝对本性的东西,都是无限的和永恒的据命题二十一。所以任何有限之物,不是自神而出,必是自神的某种属性而出,就这种属性被看成处于某种样式的状态而言;因为除了实体与样式以外,并没有别的东西据公则一及界说三与五;而样式据命题二十五绎理不外是神的属性的分殊。但是有限之物不能从出于神或神的一个属性之永恒无限的分殊产生出来据命题二十二。所以凡有限之物能够存在、能够动作,必定是被出于神或神的属性的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分殊所决定。这是第一点。然而这一原因或这一分殊依照证明本命题第一部分的同样理由本身又必定为其他有限的、且有一定存在的原因所决定,而后面这一个原因依照同样理由又必定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依同样理由,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由于有些事物必定是直接为神所产生的,这就是说,是从神的绝对本性必然而出;而这些神的直接产物,乃是那些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事物的间接的原因;由此推知,第一:神是它的直接产物的绝对的最近因causa

proxima;而不是自类中的最近因,如人们所说的那样。因为神所产生的结果,是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据命题十五与命题二十四的绎理。由此又推知,第二:严格说来,神不能认作个别事物的远隔因causa

remota,除非是为了分辨神的间接产物与神的直接产物,或出于神的绝对本性的东西方便起见。因为我们通常总是把远隔因了解为与结果没有联系的。但是,一切存在都存在于神之内,都依靠神而存在,如果没有神,它们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

〖命题二十九〗自然中没有任何偶然的东西contingens,反之一切事物都受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而以一定方式存在和动作。

〖证明〗一切存在,都在神之内,据命题十五:但是神不能说是偶然的东西,因为据命题十一神是必然地而非偶然地存在。至于神的样式也是从神的本性的必然而出,非偶然而出据命题十六,无论就神的本性被认作绝对的而言据命题二十一,或者就神的本性被认作表现为某种方式的分殊而言,都是必然的而非偶然的据命题二十二。再则,神之为这些样式的原因据命题二十四绎理,也不仅是就样式单纯地存在而言,而且是就他们被决定而有某种动作而言据命题二十六。假如样式不为神所决定据同命题,那么它们自己决定自己,是不可能的,不是偶然的。反之,据命题二十七假如样式为神所决定,那么,它们使自己不被决定,这也是不可能的,不是偶然的。所以万物都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性所决定,不但被决定而一般地存在,而且被决定在一定的方式下存在和动作,偶然的东西是没有的。此证。

〖附释〗在进一步讨论以前,我要在这里先解释一下,也可以说是提醒一下,所谓“能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ns与“被动的自然”natura

naturata的意义。我想据前此所说的,我们应当可以明了,“能动的自然”是指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或者指表示实体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换言之,据命题十四绎理一与命题十七绎理二就是指作为自由因的神而言。但“被动的自然”则是指出于神或神的任何属性的必然性的一切事物,换言之,就是指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就样式被看作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东西而言。

〖命题三十〗现实的理智intellectus actu,无论它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属性与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别的东西。

〖证明〗真观念必定符合它的对象据公则六,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凡客观地包含在理智中的东西,一定必然存在于自然中;但是自然中据命题十四绎理一只有唯一的实体,就是神;并且据命题十五除了在神之内,没有神就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的分殊以外,也没有别的分殊据同命题;所以现实的理智,无论它是有限的或无限的,必定理解神的属性与神的分殊,不能理解别的东西。此证。

〖命题三十一〗现实的理智,无论是有限的或无限的,也同意志,欲望,爱情等一样,必须算作被动的自然,而不能算作能动的自然。

〖证明〗因为这里所谓理智并不是指绝对的思想这是自明的,不过只是指思想的一种样式,以示有别于其他各种样式如欲望、爱情等,所以据界说五必须凭借绝对思想才能得到理解;这就是说据命题十五与界说六理智必须凭借神的一种属性,而这种属性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才能得到理解;没有这种属性,理智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所以据命题二十九附释理智只能算作被动的自然;思想的其他各种样式,也是如此。此证。

〖附释〗我之所以在这里说到现实的理智,并非因为我承认有所谓“潜能的”potentia理智;我的意思不过想要避免紊乱,只愿意说出我们知道得十分明白的东西,而我们知道得最明白的东西,也就是知性的本身。因为我们的知识愈多,则我们对于知性的理解也就愈完善;未有对于外界的知识,不能增益我们对于知性的理解的。

〖命题三十二〗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

〖证明〗意志,和理智一样,乃是思想的一种样式;所以据命题二十八每一个意愿只有为另一个原因所决定,才可以存在,可以动作,而此另一原因又复为另一原因所决定,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倘使意志是无限的,则它的存在与动作也一定同样为神所决定,并非因为神是绝对无限的实体,乃是因为神具有能表示思想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属性据命题二十三。所以无论怎样理解意志,有限的也好,无限的也好,都有原因以决定它的存在与动作;所以据

界说七意志不能说是自由因,只能说是必然的或被强迫的。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知,第一:神并不依据意志的自由而活动。

〖绎理二〗由此推知,第二:意志与理智同神的关系正如运动与静止以及所有一切自然事物同神的关系一样,据命题二十九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因为意志,和其他事物一样,也须有一原因在一定方式下以决定其存在与动作。虽然有无数事物出于一定的意志或理智,但我们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自由意志而活动,正如出于运动和静止的事物虽多因为有无数事物出于运动和静止我们却决不能因此便说神依据运动和静止的自由而活动一样。所以意志并不属于神的本性,正如其他的自然事物不属于神的本性一样,而意志与神的关系也正如运动和静止以及其他一切事物与神的关系一样,我曾经指出,这一切都出于神的本性的必然性,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为神所决定。

〖命题三十三〗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

〖证明〗因为万物都是必然地出于神的一定本性据命题十六,并且其存在与动作都在一定方式下皆为神的本性的必然所决定据命题二十九。所以假如事物能够具有另外一种本性,或者在其他的方式下被决定而动作,从而自然秩序将会成为另外一种,那么神的本性也将会是另外一种,因而据命题十一这另外一种神的本性也同样会存在,结果就会存在两个或多数的神,据命题十四绎理一这是不通的。因此万物除了在已经被产生的状态或秩序中外,不能在其他状态或秩序中被神所产生。此证。

〖附释一〗我在上面已经极其明白地指出,事物之中绝对没有任何东西使得事物可以说是偶然的,现在我要简单地解释一下“偶然”contingens的意义。但是首先我必须解释一下“必然”necess-arium与“不可能”impossibile。一物之所以称为必然的,不由于其本质使然,即由于其外因使然。因为凡物之存在不出于其本质及界说,必出于一个一定的致动因。一物之所以称为不可能的,也是如此:不是由于它的本质或界说中包含着矛盾,就是由于没有一定的外因使它产生。其所以说一物是偶然的,除了表示我们的知识有了缺陷外,实在没有别的原因。因为或者我们不知道一物的本质是否包含着矛盾,或者我们虽然明知它的本质不包含矛盾,却因昧于该物的因果关系,对于它的存在不能加以明确地肯定,这样的东西看来既不是必然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便把它叫做偶然的或可能的。

〖附释二〗从上面所说看来,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万物都是按照最高的圆满性为神所产生,因为万物是从神的无上圆满性必然而出。这不是说神有什么不圆满之处,因为正是神的圆满性迫使我们作这样的肯定。但从与此相反的说法推来,倒显然可见,如我所指出的神却并不是绝对圆满的了,因为如果万物可以通过别的方式产生出来,则势必会说神也具有别的性质,而与我们以前由于它的无上圆满性不得不赋予神的那种性质迥然不同。

我相信,有许多人会指斥我的说法为不通,拒绝对它加以认真的考虑,唯一的原因,在于他们习于赋予神以另外一种自由而与我们所持的界说七神的绝对意志说大相悬殊。同时我又相信,假如他们愿意详细研究我的说法,将我所提出的一系列的证明依次都适当地思索一番,他们自然就会完全放弃其赋予神以自由的旧说,而认那种说法为不唯没有价值,而且大大地妨害真正的知识。我在上面命题十七的附释里已经说过的话,现在无须赘述。但是为了使反对我的说法的人们容易明白起见,我将进一步说明:即使我们承认意志属于神的本质,我们仍只可说正是由于神的绝对圆满性,万物才决不能按照别种方式或秩序为神所创造。此点极易证明,我们只消首先考察他们所承认的说法就行了,因为他们认为:万物之为万物,皆完全出于天命或天意,否则神便不是万物的原因了。他们又承认神的一切命令是神自身在永恒中不可变易地颁布了的,因为,否则,则我们便不会认神有圆满性与不变性了。但在永恒中是没有“久暂”或“先后”的。由此足以推知,正是由于神的圆满性,故神决不能在它所已有的命令之外,另有别的命令,亦永不能在它所已有的命令之外而另有别的命令;这就是说,神不先于它的命令而存在,神亦不离开它的命令而存在。但或者又有人说,即使神能改变物性,或自永恒以来,神即令自然及自然秩序改观,亦不能因此便谓神不圆满。但我以为持此说的人,同时必须承认神能变更它的命令。因为若是一面谓自然及自然秩序本出于神的命令,而一面又谓神能令自然及自然秩序改观,——这就是说,除了这一个自然界外,神尚有别的意志或理想以创造另一个自然界——这无异于说除了现有的意志与理智外,神尚有别的意志与理智。今一面说神有另外一种理智与意志,而一面又说它的本质和圆满性不因而有所改变,那么为什么神现在不能变更它对于那被创造的事物的命令,而还可以同样保持其圆满性呢?这乃因为无论我们对于神的理智和意志同那被创造的事物及其秩序的关系作何理解,而神的本质与圆满性总仍然是一样的。并且据我所知,所有的哲学家,大都不承认神有潜在的理智,而只有现实的理智。但他们既皆承认神的意志以及神的理智与神的本质是没有分别的,那么,据此可以推知,假如神另有别的现实意志与现实理智,则神必然会另有别的本质。所以如开始所证明如果神能够另外创造宇宙,万物可以改观,则神的理智与神的意志,换言之,即神的本质众所公认亦必会改变,此为不通。

今万物存在的状况与秩序既不能为神所另行创造,这个命题的真理既系自神的绝对圆满性推出,我们实在没有充分理由可以相信神不愿意创造在它的理智中的一切事物使其尽量具有它所知道的圆满性。但反对方面的人至此或又将说道:万物无所谓圆满,亦无所谓不圆满;而凡物之圆与缺,善与恶皆神的意志有以使然。所以,假如神想要使现有的圆满成为不圆满,或想要使现有的不圆满成为圆满,它都可以办到。但这无异于公开承认:神既必然知道它所欲求之物,而又可以凭借它的意志想要知道和它所知道的事物完全不相同的东西。这象我刚才所指出那样实大为不通。今试根据他们自己所持的论据来反驳他们如下:万物皆依赖神的力量。今万物的本质既然可以变易,则神的意志亦必然可以变易。但神的意志是不变异的神的意志之不变异乃由于神的圆满性,我已解说得异常分明,故事物的本质亦无有变易。

我还觉得那认万物皆受制于漠不关心的indifferenti天意,依靠神的任性Bene-placitus的说法,反较那谓神的一切行为皆志在为善的说法似乎更接近真理。因为说神有意为善,便不免要附会一些与神不相干的东西给它,而牵强谓神的一切行动皆志在以它为榜样,或以它为努力的目标。这种说法事实上实无异于说神亦受命运的支配。我早已说明神乃万物本性与万物存在的第一而且唯一的自由因。今谓神为受命运支配,则关于神的看法实没有比这更不通的了。我也用不着再枉费时间来反驳这种不通的论调了。

〖命题三十四〗神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

〖证明〗单是由神的本质的必然性就可以推出:神就是自因据命题十一,又据命题十六及其绎理就是万物的原因。所以神的力量——即神自身与万物借以存在和动作的力量——就是神的本质本身。此证。

〖命题三十五〗我们理解到一切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必然存在。

〖证明〗凡是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东西,据前命题都必定包括在神的本质之内,因而必然出于神的本质,所以必然存在。此证。

〖命题三十六〗没有一个存在的事物,不会由它的本性产生某种结果。

〖证明〗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本性或本质据命题二十五绎理,换言之,据命题三十四一切存在的事物莫不以某种一定的方式表示神的力量,而神的力量即是万物的原因,所以据命题十六任何存在的事物都必定会产生某种结果。此证。

■附录■

现在我已经说明了神的本性和神的特质,就是:神必然存在;神是唯一的;神只是由它的本性的必然性而存在和动作;神是万物的自由因,以及神在什么方式下是万物的自由因;万物都在神之内,都依靠神,因而没有神就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最后,我又说明了,万物都预先为神所决定——并不是为神的自由意志或绝对任性beneplactius所决定,而是为神的绝对本性或无限力量所决定。并且只要有机会,我总是竭力解除那些足以阻碍人们了解我的证明的成见。

然而现在这种成见还有不少。这些成见,在过去以及现在都最足以阻碍人们象我所说明过的方式那样去了解事物的联系。所以我认为值得把它们提出来用理性加以考验。我在这里想要指出的那些成见尽基于人们一般地认定自然万物,与人一样,都是为着达到某种目的finis而行动这一点。并且他们相信神作育万物皆导向一定的目的。他们说神造万物是为了人,而神之造人又为了要人崇奉神。因此我首先就要考察这一成见,并且第一要根究为什么多数人具有这种成见,以及为什么所有的人都有抱这种成见的自然倾向。其次,我要指出这种成见的虚妄。最后,我要指出由这种成见怎样产生出关于善和恶,功和罪,赏和罚,条理和紊乱,美和丑等等方面的成见。

我们在这里无须从人心的本性上去推究这些成见所以产生的原因。但我们在这里只消根据一个人人共同承认的事实作为出发点就够了,这就是:人们生来就昧于事物的原因;人们都有一种欲望要追求对自己有利的东西,并且自己意识到这种欲望。由此可知,第一:人们因为意识到自己有意志和欲望,便自以为是自由的,但同时却对于那些引起意志与欲望的原因,却又茫然不知,甚且未曾梦见过。第二,人们尽都循目的finis而行,亦即以追求有利于自己的东西为目的。所以他们对于所发生的任何事情只求知道它们的目的因causafinalis,只要他们听到这些事情的究竟目的何在,他们便心满意足,因为他们以为除此以外再也没有什么可以探讨的原因了。如果有时他们对于某些事物的目的,没有从别人那里听见过,那么,他们只好凭主观的揣想,以己之心,度物之心,以自己平日动作的目的来忖度自然事物的目的。并且他们又发见自己身上和外界有很多东西都可以用来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工具,例如:眼睛可以看,牙齿可以嚼,动植物可以资营养,太阳可以供给光明,海可以养鱼等等,因此他们便把一切自然品类,都看成是对于自己有用的工具。他们也知道,这些工具只是他们现成地得到的,并不是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于是他们便推想到必然另外有一个人创造了这些工具,以供人们使用。因为他们既然认自然品类为工具,当然不能承认,它们是自己创造而成的。于是他们以为他们自己既然知道制备工具以供自己使用,便因而推想到世界上必定有一个真宰,或多数真宰,具有人的自由,宰制一切,创造一切,以供他们使用。但是他们对于真宰的心意,既然毫无所闻,便不能不凭自己主观的意见,妄加揣度,于是乎他们便说,这些真宰创造万物,以供人用,是为了使人爱戴它们,而崇奉它们以无上敬礼。因此人们莫不竭尽心思,多方铺张,以媚祀天神,冀博上帝欢心,使得上帝拿出整个自然界来满足他们盲目的欲望与无餍的贪心。于是,这种成见就逐渐变成迷信,深入人心,而难于拔除。这就是人们何以都竭力想要认识并解释万物之目的因的原因。但是,象他们这样认万物无一不有目的是即认无一非为人用,是无异于说自然和诸神也同人们一样尽都发狂了。请看这说的流弊将演至何等地步!须知自然事物,于人有利的固多,但于人有害的,也复不少,例如疾风暴雨、地震、疾病等等。但是他们又牵强解说,认这些不幸事情的发生,不是因为人有罪过,渎犯天神,故天神震怒,以示惩戒,便是由于人们祀奉天神,礼节不周,有欠虔敬,致招天谴。虽然我们的日常经验,与这种说法相抵触,而且不难举出无数事例以证明祸福之加于人身,并不分辨敬神者与不敬神者,但是人们却并不因而就扫除了这种根深蒂固的成见。因为人们把这种成见,与其他不知道有什么用处的未知事物放在一起,借以保持自己现有的和固有的愚昧状态,实远比廓清这套旧成见,另外想出一些新东西来要容易多了。因此他们又宣称他们确信天神的判断远远超出人的理解。这种说法,如果没有数学加以救治,实足以使人类陷于永远不能认识真理。因为数学不研究目的,仅研究形相的本质和特质,可提供我们以另一种真理的典型。而且除了数学以外,还有别的原因兹不缕述可以使人警悟这种通常的成见,引导我们得到对事物的真知识。

我已经把我开首所提出的第一点充分解释清楚了。现在要说明自然本身没有预定的目的,而一切目的因只不过是人心的幻象,已经无须多费唇舌了。因为我相信,我既然已经指出了这种成见的原因及根源所在,并且再参看命题十六与命题三十二的绎理,及我所指出万物皆循自然的绝对圆满性和永恒必然性而出的各个命题,则这个道理已经十分明白了。但是我还要补充几句,就是:这种目的论实把自然根本弄颠倒了。因为这种说法实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本性上在先的东西,当成在后的东西,并且反而把那最高的、最圆满的认作最不圆满的东西了。因为兹略去因果倒置,先后易位的前两点不论,因为这两点是自明的据命题二十一,二十二与二十三,可以明白看出,凡是直接从神产生出来的结果才是最圆满的,而那须有多数间接原因才能产生出来的东西则是最不圆满的。但是假如直接由神产生出来的东西只不过是达到神的某种目的的工具,那么最先的东西既是为了最后的东西而存在,而最后的东西就会必然超出一切了。其次,这种说法也足以否定神的圆满性:因为如果神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动作,则神必然是为了寻求它所缺乏的某种东西。虽然神学家与形而上学家曾作出需要的目的与同化的目的finis

indigentiae et finisassimilationis的区别,但他们也承认神创造万物是为了自己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所创造的事物。因为,在创世以前,除了神以外,实在没有别的东西,可以作为神创造万物的目的。因此他们不得不承认,既然神还须创造工具以达到某种目的,则神必有所需要,有所欲求。这一点是自明的。此外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就是这些煞费巧心说神想证明事物都有目的的人,还发明了一种新的辩论法,他们不用穷诘至不可能reductio

ad impossibile的辩论法,而用穷诘至不知道reductio ad ignorantium的辩论法以证明其说,一这也足见他们实在无可奈何找不到别种方法来辩护了。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譬如,忽然有一块石头自高处坠下,恰好打在从下面走过的人的头上,竟把这人打死了。于是他们便用这种新方法论证道:这块石头坠下的目的就在打死那人。因为假如神没有意旨居心命那块石头达到打死那人的目的,天地间哪里会有种种因缘那样凑巧发生的事因为常常有许多同时凑巧发生的事呢?我们也许回答道:这件事情发生是由于刮大风,而那人恰好在那时打那里走过;但是他们又要追问道:若不是天神作主,那天哪会起大风,又哪会那样凑巧,那人恰好那时打那里走过,偏偏把他打死?若是我们又回答道:那天起大风,因为海上有了大风浪,而前此天气又清明,无人提防;而那人因朋友有事邀请他去,所以从那里走过,因而遇难。但他们又追问道:——因为这样追问是没有止境的一若不是天公有意,为什么那天海上会起风浪?为什么朋友恰好要邀请他?似此辗转追诘,以求因中之因,一直把你穷追到不能不托庇天意以自圆其说为止——天意便是无知的避难所。又如他们见到人体构造的神妙,因昧于其所以然之故,遂不禁惊讶,便断言人体的结构不是机械般造成的,乃是有一种神圣的或超自然的匠心创造而成,所以能使各部分互不相妨害。因此,要是有人要想探求奇迹的真正原因,取学者的态度来了解自然而不随愚人那样煞有介事。大惊小怪,便难免不被那些愚人所信奉的自然解释者和天意传达者所指斥为鼓吹邪说渎亵神圣了。因为他们这一般人深知愚昧一经揭穿,则惊怪就会随之消除,而他们用来进行论证和维护他们的权威或尊严的唯一根据,也会被人识破无效了。姑且说到这里,现在再进而讨论我打算提出的第三点。

只要人们相信万物之所以存在都是为了人用,就必定认其中对人最有用的为最有价值,而对那能使人最感舒适的便最加重视由于人们以这种成见来解释自然事物,于是便形成善恶、条理紊乱、冷热、美丑等观念;又因为有了人是自由的这个成见,便产生了如褒和贬、功和罪等观念。关于后者待我以后谈到人的本性时再来讨论,对于前者,我现在将加以简单说明。人们曾经称凡足以增进健康并足以促人们对神致敬礼的东西为善,反是为恶。又那些不知道事物本性的人,对于事物缺乏理智的了解,大都只凭想象,以想象代替理智,昧于事物及事物本性,坚信事物自身有所谓秩序。因为当事物罗列在那里,经感官而呈现于人心,只要它们便于我们想象,且易于记忆,我们便称之为有秩序;反是,如果事物不便于想象,且难于记忆,则我们便称之为紊乱,或无秩序。而我们最容易想象的事物,每每最足以引起我们的快感,因此人们总是恶混乱而喜秩序,好象秩序是自然本身所固有,和我们的想象没有关系似的。他们还说,天创造万物,次序井然;这样一来,他们不知不觉地便认神也有想象了;他们的意思似乎是说,神为了便于人的想象起见,特别创造万物使其秩然有序,以便人们可以容易想象。但他们却没有考虑到,天地间远超出想象以外的东西,实无限地多,而我们的想象力毕竟很薄弱,足以使我们想象惑乱的东西也不可胜数。关于这点,我只消说到这里就够了。至于上面所列出的其他观念,也不过是想象之表现在各方面的不同方式罢了。但无知的人,却把这些观念当作事物的重要属性。因为,象我早已说过那样,他们相信万物都是为人而创造的,所以他们评判事物性质的善恶好坏也一概以事物对于他们的感受为标准。譬如,外物接于眼帘,触动我们的神经,能使我们得舒适之感,我们便称该物为美;反之,那引起相反的感触的对象,我们便说它丑。另外,外物刺激我们的嗅觉,而有香臭;外物刺激我们的味觉,而有甘苦浓淡;外物刺激我们的触觉,而有坚柔轻重。最后,外物刺激吾人的听觉而有噪音、乐音与和声。而和声特别迷人,竟至于使人相信上帝也喜听和声。甚至有些哲学家竟确信天体的运行也组成了一种和声。这一切都足以充分表明人们评判事物,无不各凭其心理状态,也可以说是无不以经想象所渲染过的东西当作事物本身。由此可见我不妨附带说一句人们意见纷歧,莫衷一是,而最后陷于怀疑主义,实毫不足怪。因为人们的身体相同之处固然很多,而相异之处尤其多:这人以为善的,那人或将以为恶;这人认为条理井然的,那人或将以为杂乱无章;这人感到欣悦的,那人或会表示厌恶。类此之例,不胜枚举,由于这种经验,人人莫不充分经历过,这里无须缕述。因为有许多谚语,谁也听说过,如:“人心不同,各如其面”“各人有各人的一套想法”;“各人头脑的不同,正如各人嗜好的相异”。诸如此类的谚语,最足以表示人们评判事物,只以其心理上的状态为准,他们对于事物宁愿单凭想象,而不愿加以理智的了解。假如人们果能理智地了解事物,则他们对于我的理论,应视如数学证明,纵然不觉其有趣味,至少也当认为可信服。

现在我们知道,一般人所习于用来解释自然的那些观念,都不过是些想象的产品罢了;除了仅足以表示想象的情况以外,再也不能表明事物的本性。因为这些观念具有名称,好象是表示那离想象而独立存在的事物,所以我只好称它们为想象的存在,而非理性的存在。因此根据类似这种想象的观念来反对我们的一切论证,都可以不费力地便驳倒了。例如,有许多人常常这样辩论道:假如万物都出于神的最圆满的本性的必然性,那么宇宙间何以会有那样多的缺陷,如腐烂到发臭的东西,丑陋到令人厌恶的东西,以及纷乱罪恶等等呢?但我已经说过,所有这些都很容易驳斥的。因为要判断事物的圆满与否,只须以事物的本性及力量为标准,因此事物的圆满与否,与其是否娱人的耳目,益人的身心无关。又如有人问上帝创造人,何以不使人只服从理性的指导呢?我也只好这样答道:因为上帝决不缺乏材料以创造由最高级以至最低级圆满性的一切事物;质言之,因为神的本性的法则至为广大,凡神的无限智慧所鉴照的一切,都可创造出来,象我在命题十六所证明的那样。

以上这些都是我所要廓清的成见。如果还残存着同性质的成见,无论何人只消稍为用心思索一番,就很容易予以纠正。

第二部分 论心灵的性质和起源

我现在进而说明从神或永恒无限的存在的本质必然而出的那些东西。我并不是要说明所有一切从神的本质而出的东西,因为在第一部分命题十六里,我们已经证明了有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方式下,出于神的本质;我仅限于讨论那种足以引导我们犹如牵着手一样达到对于人的心灵及其最高幸福的知识的东西。

■界说■

一 物体,我理解为在某种一定的方式下表示神的本质的样式,但就神被认作一个有广延之物而言;参看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

所谓一物的本质,即有了它,则那物必然存在,取消了它则那物必然不存在;换言之,无本质则一物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反之没有那物,则本质也既不能存在又不能被理解。

三 观念,我理解为心灵所形成的概念,因为心灵是能思的东西。

说明:我说概念而不说知觉perceptio,因为知觉这个名词似乎表示心灵之于对象是被动的,而概念一词则表示心灵的主动。

四 正确观念,我理解为单就其自身而不涉及对象来说,就具有真观念的一切特性及内在标志的一种观念。

说明:我说内在的标志是为了排除外在的标志,即所谓观念与它的对象的符合。

五 绵延就是存在的不确定的延续。

说明:我说绵延是不确定的,因为存在的延续不能从存在物的性质本身去决定,也不能从其致动因去决定,——这个致动因必然建立一物的存在而不取消一物的存在。

六 实在性和圆满性我理解为同一的。

个体事物我理解为有限的且有一种确定的存在的事物。如果许多个体事物共同作出一个动作,以致它们同时都是某一结果的原因,那么在这个范围内我将认这些事物的总体为一个个体事物。

■公则■

一 人的本质不包含必然的存在,这就是说,依自然法则,这人或那人的存在或不存在,都同样可以发生。

二 人有思想。〔换言之,我们知道我们思想。〕

三 思想的各个样式,如爱情、欲望、以及其他,除非具有这种情感的个人有了所爱、所欲的对象的观念,便不能存在。但是即使没有思想的其它样式,却仍然可以有观念。

四 我们感觉到一个身体〔或物体〕是在多样的方式下受到感触的。

五 除了身体〔或物体〕和思想的样式以外,我们并不感觉或知觉到任何个体的事物。〔换言之,我们并不感觉或知觉任何被动的自然。〕

关于公设参看命题十三以后。

〖命题一〗思想是神的一个属性,或者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

〖证明〗个别思想,或这个和那个思想,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都是在某种一定的形式下表示神的本性的样式。所以神具有这样一个属性据第一部分界说五,一切个别思想皆包含这个属性的概念在自身内,而且借这个属性才可以得到理解。所以思想是表示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参看第一部分界说六的无限属性之一。换言之,神是能思想的东西。此证。

〖附释〗这个命题从我们能够形成一个无限的能思想的存在的概念看来,也很明白。因为一个能思想者所能思想的事物愈多,则我们便认为它具有愈多的实在性或圆满性,所以一个存在能在无限多方式下思想无限多事物,则凭其思想它必然是无限的。因此我们单是注意思想,就能形成一个无限存在的概念,所以思想据第一部分界说四和六必然是神的无限多属性之一,这就是我们想要证明的命题。

〖命题二〗广延是神的一个属性,换言之,神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

〖证明〗对于本命题的证明与对前命题的证明相同。

〖命题三〗在神之内,必然有神的本质的观念以及一切从神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事物的观念。

〖证明〗因为神据本部分命题一能够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思想无限多的事物,或者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同样意思神能够形成它自己本质的观念以及从它的本质必然而出的一切事物的观念。然而,凡是在神的力量以内的一切,都是必然存在的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五。所以这种观念必然存在,而且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只能存在于神之内。此证。

〖附释〗一般人以为神的力量即是神的自由意志及其管辖一切事物的权力,而这些事物他们通常又认为是偶然的。因为他们说神有权力毁坏一切使其变为乌有。他们又常以神的力量与国王的力量相比拟。对于这种比拟,我在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二的绎理一及绎理二里已经加以驳斥,而且在第一部分命题十六里我又曾指出,神根据必然性而认识自己,也根据同样的必然性而动作。这就是说:神认识自己是出于神性之必然这是人人都承认的,所以按照同样的必然性,神在无限多的方式下产生无限多的事物。再则,在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四里,我们曾经指出,神的力量不是别的,只是神的主动的本质,所以认神不动作与认神不存在,在我们是同样不可能设想的。如果我愿意深究,我还可以在这里指出,普通人所归给于神的力量不惟仅只是一种人的力量这表明普通人把神设想成人,或与人相似,而且包含着软弱无力。但是关于这一点我不想再多所论列。我唯有一再要求读者,对于我在第一部分从命题十六以至篇末关于这个问题所说过的话再三加以考虑。因为,一个人要想对于我所要证明的东西有正确的了解,他必须十分小心,不要把神的力量与人的力量或国王的权力混淆起来。

〖命题四〗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所由出的神的观念只能有一个。

〖证明〗无限的理智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除了神的属性及其分殊外,不能理解别的东西。但神是唯一的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四绎理一。所以为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方式下所自出的神的观念,只能有一个。此证。

〖命题五〗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以神为其原因,但只就神被认作能思想者而言,而不是就神为别的属性所说明而言。这就是说:神的各种属性的观念以及个别事物的观念都不承认观念的对象或被知的事物为其致动因,但只承认作为能思想者的神本身,为其致动因。

〖证明〗从本部分命题三看来,这个命题是很明白的。因为,我们在那里曾经证明,神能够形成它自己的本质的观念,以及一切自其本质必然而出的东西的观念,只是因为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而不是因为它是它的观念的对象。所以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以神为它的原因,就神之为一个能思想者而言。但是这个命题也可以从另一方面来证明:观念的形式的存在乃思想的一个样式这是自明的,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就神之为一个能思想者而言,这是在一定方式下表示神的本性的一种样式。所以这种样式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并不包含神的别种属性的概念,因此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它除了是思想的结果以外,不是别的属性的结果。所以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承认神是它的原因,但只是就神被认作能思想者而言等等。此证。

〖命题六〗每一属性的样式之以神为因,只是就神通过这些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而不是就神通过任何别种属性看来而言。

〖证明〗每一属性据第一部分命题十都是通过自身,而不假借他物即可得到理解。所以每一属性的样式包含那个属性的概念在内,而不包含其他属性的概念;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四这些样式以神为因,只是就神通过这些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而不是就神通过任何别种属性看来而言。此证。

〖绎理〗由此可见,凡不是思想样式的事物,它们的形式存在,其所以出于神的本性,就不是因为神预先知道了这些事物。但是正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观念自思想的属性而出与观念的对象自其所隶属的属性而出或推演而出,其方式是相同的,而且具有同样的必然性。

〖命题七〗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

〖证明〗从第一部分公则四看来,这一命题是明白的。因为任何有原因的事物的观念,要依靠对于它的原因的认识,而这一有原因的事物就是它的原因的结果。

〖绎理〗由此推知,神的思想力量即等于神的行动的现实力量。这就是说,凡是在形式上从神的无限本性而出的任何东西,即客观上在神之内也是依同一次序和同一联系出于神的观念的。

〖附释〗在进一步讨论以前,我们必须回溯我们已经证明过的,凡是无限知性认作构成实体的本质的东西全都只隶属于唯一的实体,因此思想的实体与广延的实体就是那唯一的同一的实体,不过时而通过这个属性,时而通过那个属性去了解罢了。同样,广延的一个样式和这个样式的观念亦是同一的东西,不过由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示出来罢了。这个道理有些希伯来人似乎隐约见到,因为他们说:神的理智和神所知的对象都是同一的东西。譬如,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圆形与在神之内存在着的圆形的观念,也是同一的东西,但借不同的属性来说明罢了。所以无论我们借广延这一属性,或者借思想这一属性,或者借任何别的属性来认识自然,我们总会发现同一的因果次序或同一的因果联系,换言之,我们在每一观点下,总是会发现同样的事物连续。当我说,就神是一个能思想者而言,神是圆形举例说的观念的原因,就神是一个有广延的东西而言,神是圆形自身的原因时,我并无别的理由,我只是认为圆形观念的形式的存在,只有借别的思想样式为其接近因,才可被认识,而这一思想样式又须借别的思想样式才可被认识,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所以,当事物被认作思想的样式时,我们必须单用思想这一属性来解释整个自然界的次序或因果联系;当事物被认作广延的样式时,则整个自然界的次序必须单用广延这一属性来解释,其他的属性亦同此例。所以就神具有无限多属性而言,神实际上是事物本身的原因。对于这一点我现在不能作更明白的解释了。

〖命题八〗不存在的个别事物或样式的观念必定包括在神的无限的观念之内,正如个别事物或样式的形式的本质被包含在神的属性之内一样。

〖证明〗这个命题由前命题看来,是很明白的。但是从前命题的附释看来,却更可以明白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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