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释〗据此可以推知,禽兽的本性既是与人的本性不同,所以动物的情感就叫做无理性的情感因为我们既已明了心灵的起源,我们绝不能怀疑禽兽有情感,也就与人的情感不同。譬如,马与人一样,同为延嗣的欲望所驱迫,但马为马的欲望所驱迫,而人则为人的欲望所驱迫。同例,昆虫鱼鸟的欲望与冲动,也必定各不相同。所以虽然每一个体莫不适其性、乐其生,但其所乐之生、自适之性不是别的,正是那一个个体的观念或灵魂。所以只要一个个体的本质与那一个个体的本质不同,则它们的快乐,其性质也随之不同。最后,从上一命题还可以推知,譬如使一个醉汉沉溺其中的快乐,必显著地与一个哲学家所获得的快乐不相同。这是我要在这里附带提一下的。
以上所论,都是关于人的一些情感,就人是被动的而言。此后,我还要简略地讨论一些关于人的情感,就人是主动的而言。
〖命题五十八〗除快乐与欲望是被动的情感外,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属于我们的还有别的快乐与欲望的情感。
〖证明〗当心灵认知它自身和它的活动力量时,它将感觉愉快据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但当心灵具有一个真的观念或正确的观念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将必然观察它自身。但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心灵实具有一些正确的观念。所以就心灵具有正确观念而言,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它必感觉愉快。再则,不论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观念,或者具有混淆不清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九,它总是要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但这种保持自己存在的努力,据第三部分命题九附释我们认为就是欲望。所以就我们是能认识的而言,或者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就我们是主动的而言,也有与我们相关联的欲望。此证。
〖命题五十九〗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在所有与心灵相关联的一切情绪中,没有一个情绪不是与快乐或欲望相关联的。
〖证明〗所有一切情绪都与欲望、快乐或痛苦相关联,正如这些情绪的界说所指出那样。但是痛苦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一及其附释乃是表示心灵的活动力量之被减少或被限制的情绪,所以只要心灵感受痛苦,则它的思想的力量,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它的活动的力量便被减少或受到限制。所以就心灵是主动的而言,没有痛苦的情绪会与它相关联,但唯有快乐和欲望的情绪,据前一命题才能与它相关联。如证。
〖附释〗从与能认识的心灵相关联的情绪而出的一切主动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精神的力量。精神的力量Seelenstarke可分为意志力与仁爱力二种。所谓意志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保持自己的存在的欲望而言。所谓仁爱力是指每个人基于理性的命令,努力以扶助他人,赢得他们对他的友谊的欲望而言。故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只在为行为的当事者谋利益,便属于意志力,凡一切行为,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益,便属于仁爱力。故节制、严整、行为机警等,乃属于意志力一类,反之,谦恭、慈惠等乃属于仁爱力一类。
现在我相信我已经将由欲望、快乐、痛苦三个原始情绪组合而成的许多最主要的情绪和心情的波动解释明白,并且已从它们的第一因加以说明。从我上面的叙述,可以知道,我们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的原因所扰攘,我们徘徊动摇,不知我们的前途与命运,有如海洋中的波浪,为相反的风力所动荡。但我已经说过,我只能解释主要的心灵矛盾,不能解释所有一切心灵矛盾。因为根据我们上面所采取的同样方法,很容易指出,爱与悔、轻蔑、羞耻等相联合是什么情形。但是我相信,我已经解释清楚,使人人明白,情感可以有许多方式的配合,在这些配合的方式中,有许多不同的种类,而这些不同的种类的数目是没有限度的。为了要适合我的目的,只须将重要的情绪一一列举,加以考察就够了;其余的我没有提到的情绪,虽可满足博雅者好奇的兴趣,但无关宏旨,不必缕述了。但关于爱有一种常常出现的特点,我们尚须特别指出,就是当我们享受着我们所欲求的东西时,我们的身体将因此种享受而呈现一种新的状态,此种新状态将给予身体以特殊影响,而在身体中激动起别的东西的形象,而且心灵亦将立即开始想象别的东西,并欲求别的东西。譬如,当我们想象着一种常常引起我们的快感的美味,我们便想要享受它、吃它。但当我们享受美味时,肠胃过于饱满,身体的状态当然也就有了变化。但当身体既已呈现不同的状态,而关于美味的形象,以及对于吃此美味的要求或欲望仍然保持不变,这身体的新状态就会对于美味的要求或欲望感觉厌恶。因此我们前此所要求的美味,到了现在,我们便觉得它可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厌恶或厌倦。
此外关于身体外在的感受,有如在战栗、失色、啜泣、大笑等情感可以观察出来的状态,我都省略未提,因为这些状态都只是属于身体的感受,与心灵无关。
最后,关于情绪的界说,我还须补充几点。我将依次将各个情绪的界说,重述一遍。于必要时,我将附以说明。
情绪的界说
1.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人的本质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
〖说明〗在上面第三部分命题九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欲望是意识着的冲动,而冲动是人的本质自身,就这本质被决定而发出有利于保存自己的行为而言。但在同一附释里,我也曾经提到,我实在不承认人的冲动和欲望间有什么区别。因为不论一个人意识到他的冲动与否,其为冲动还是一样的。所以为了避免同语反复起见,我并没有用冲动去解释欲望,不过曾经设法给欲望下一个界说,以便欲望的意义可以把人性中一切努力,即我们称为冲动、意志、欲望或本能等总括在一起。因为,我本来也可以说,欲望是人的本质自身,就本质被认作被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但根据这个界说,不能推出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心灵能够意识到它的欲望或冲动。所以为了足以包括这种意识的原因起见,必须加上据同一命题“就本质之被认作为人的任何一个情感所决定而发出某种行为而言”。因为所谓人的本质的情感乃是泛指本质的任何状态而言,不论它是出于天赋,抑或出于后得,或者不论它仅仅是通过思想这一属性而被认知,抑或仅仅通过广延这一属性而被认知,抑或与两个属性同时相关联。所以欲望一字,我认为是指人的一切努力、本能、冲动、意愿等情绪,这些情绪随人的身体的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常常是互相反对的,而人却被它们拖曳着时而这里,时而那里,不知道他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前进。
2.快乐是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到较大的圆满的过渡。
3.痛苦是一个人从较大的圆满到较小的圆满的过渡。
〖说明〗我说过渡,因为快乐并不是圆满本身。如果一个人生来就赋有他必须经过过渡才能达到的圆满性,那么当他具有圆满时,他将不会感到快乐。如果从与快乐正相反对的痛苦这一情绪去看,这个道理将会更显得明白。没有人能够否认痛苦是到较小圆满的过渡,而不就是较小圆满的本身,因为既然一个人具有某种圆满,他就不会感觉痛苦了。而且我们也不能说痛苦包含着较大圆满的缺乏,因为缺乏即是没有。而痛苦的情绪乃是一个事实。所以痛苦必是过渡到较小的圆满的事实,这就是说,一个人的活动能力被减削或受阻碍的事实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
至于高兴、快感、烦闷、疼痛的界说,我只好省略了,因为它们主要乃是关于身体的情绪,只不过是快乐或痛苦中之另一种类罢了。
4.惊异是心灵凝注于一个对象的想象,因为这个特殊的想象与别的想象没有联系。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及其附释。
〖说明〗在第二部分命题十八的附释里,我们曾经指出,心灵于看见一物而立即过渡到对于他物的思想的原因,是由于这些事物的形象是彼此连系着的,而且这一物的形象随着他物的形象,是按照次序排列着的。不过如果对于一物的形象是新奇的,便不会有这种相互的连系和按照次序排列的过程,因为心灵将持续着凝注于那个新奇的对象,直到别的原因决定心灵使其思想其他事物时为止。所以这种关于新奇事物的想象,就其本身而论,与其他的想象,性质本身是相同的。因此我不将惊异列入情绪之内,我也寻不出原因,为什么我应将惊异列入情绪之内。因为象惊异中所表现的心灵的这种抽象作用,并非起于心灵从别种事物抽象出来的一种积极的原因,而仅是起于心灵缺乏一种原因,缺乏一种由观察一物立即被决定而思想他物的原因。所以我只承认象第三部分命题十一附释里所提到的那样三个原始的或基本的情绪,即快乐、痛苦和欲望。我所以提到惊异的唯一原因,即由于每当从那三个原始情绪派生出来的一些情绪,与我们所惊异的对象相关联时,人们总是习于给予它们以别的名称。同样的原因又使得我在这里加上对“轻蔑”的界说。
5.轻蔑是对于心灵上觉得无关轻重之物的想象,当此物呈现在面前时,心灵总是趋于想象此物所缺乏的性质,而不去想象此物所具有的性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
敬畏和侮慢的界说兹亦从略,因为据我所知,没有任何情绪是从它们那里取得它的称号。
6.爱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说明〗这个界说说明爱的本质已经充分明白。有些著作家对爱所下的界说,谓爱为爱者要求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意志,这只是表示爱的特质之一。未能说出爱的本质。因为他们对于爱的本质既未充分认识清楚,对于爱的特质也不能有一个明晰的概念,所以许多人都认为那些作家的界说甚为费解。但当我说爱者要求和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意志是爱的特质时,我必须声明,我并不认为意志是心灵的同意或深思熟虑,亦即自由的决定因为这是一种幻想,我已于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证明,也不认为爱是当被爱的人不在时,爱者要求和被爱者合而为一的欲望,更不认为爱是当被爱的人在前面时,爱者要求继续在他所爱的人的前面的欲望,因为,即使没有上述的任何一种欲望,我们仍然可以设想爱的性质。而我所谓意志是指被爱的对象在爱者的面前时所引起他的满足而言。有了这种满足,那爱者的快乐便加强了,或至少被促进了。
7.恨是为一个外在原因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说明〗根据前一界说的说明,此处所须说的,即可易于看出。此外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三附释。
8.偏好是为偶然引起快乐的对象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9.厌恶是为偶然引起痛苦的对象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五附释。
10.敬爱是对于令我们惊异的对象的爱。
〖说明〗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的附释里,我已经指出惊异是起于对象的新奇。因此假如我们常常想象着我们素表惊异之物,我们后来就会对它停止表示惊异,这样我们便可以看出敬爱的情绪很容易转变成单纯的爱。
11.嘲笑irrisio是由于想象着我们所恨之物有可以轻视之处而发生的快乐。
〖说明〗只要我们一轻视所恨之物,则我们便因而否认它的存在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也可感觉快乐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但是我们既然假定一个人恨他所嘲笑之物,便可以推知这种快乐并不是持久的快乐。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
12.希望是一种不稳定的快乐,此种快乐起于关于将来或过去某一事物的观念,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还有一些怀疑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附释二。
13.恐惧是一种不稳定的痛苦,此种痛苦起于关于将来或过去某一事物的观念,而对于那一事物的前途,我们还有一些怀疑。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附释二。
〖说明〗从这些界说可以推知,没有只有希望而无恐惧,也没有只有恐惧而无希望的事。因为当一个人徘徊于希望中,并怀疑某一事物的前途时,总是想象某种足以排斥那未来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所以在这样情形下,据第三部分命题十九他不免感觉痛苦。所以当他徘徊于希望中时,他恐惧着他所想望的事物不会实现。反之,如果一个人恐惧或怀疑他所恨的事物的前途,则他必想象一种足以排斥他所恨的事物的存在的东西,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他将感到愉快,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他希望他所恨的事物不会实现。
14.信心是起于一种无可致疑的过去或将来之物的观念的快乐。
15.失望是起于一种无可致疑的过去或将来之物的观念的痛苦。
〖说明〗由此可见,信心起于希望,失望起于恐惧,当希望或恐惧的对象的前途已是无可致疑之时。希望或恐惧之发生,或者因为我们把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东西想象着即在目前,并认它为现实存在。或者因为我们想象某种别的东西,足以排除令我们怀疑之物的存在。因为我们对于个体事物的前途虽然决不能确定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绎理,但事实上有时我们对于它的前途亦可毫不怀疑。因为我们前面曾经说过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附释,不怀疑是一回事,具有确定性又另是一回事,所以从对于一个过去或将来的事物的形象,我们可以感到同样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如象我们从一个当前的事物的形象所可感到的快乐或痛苦的情绪一样。这点我已于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里,加以证明,请读者参看,并参看那命题的附释。
16.欣慰是为一件意外发生的过去的事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17.惋惜是为一件意外发生的过去的事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18.同情是为我们想象着我们同类中别的人受灾难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二附释及命题二十七附释。
〖说明〗同情与怜悯间好象没有什么区别。不过同情大约是指个别情绪而言,而怜悯则是指倾向同情情绪的精神状态而言。
19.对于曾作有利于他人之事的人表示爱,便叫做嘉奖。
20.对于曾作有害于他人之事的人表示恨,便叫做义愤。
〖说明〗我深知道,这些名词在日常用语中,具有别的意义。但是我的目的不在于解释名词的意义,而在于解释事物的性质,用一些名词来表示这些事物,我应用这些名词的意义,与这些名词在日常用语中的意义,并不十分违反。我相信只消这样提示一下就够了关于这些情绪的原因,可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的绎理一,及命题二十二的附释。
21.因爱一个人而对他估量过高便叫做过奖。
22.因恨一个人而将他看得太低便叫做轻视。
〖说明〗由此可见,过奖或轻视,乃是爱或恨的结果或特质。所以过奖可以界说为一种为爱所蔽而对于所爱之物估量太高的爱,反之,轻视可以界说为一种为恨所蔽而对于所惧之物看得太低的恨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六附释。
23.嫉妒是一种恨,此种恨使人对他人的幸福感到痛苦,对他人的灾殃感到快乐。
〖说明〗与嫉妒相反的情绪,普通说来,就是同情。同情,也许与这字通常的意义有出入,可界说如下:
24.同情是一种爱,此种爱使人对他人的幸福感到快乐,对他人的不幸感到痛苦。
〖说明〗关于嫉妒的别的特质,可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四附释,及命题三十二附释。这便是为一外在事物的观念所伴随着而引起的快乐和痛苦的情绪,而这外在事物的观念或者是引起这些情绪的本质的原因,或者是引起这些情绪的偶然原因。现在我将进而讨论为我们内心事物的观念所伴随着作为原因的别的情绪。
25.自满是由于一个人省察他自己和他的活动力量而引起的快乐。
26.卑谦是由于一个人省察他的无能或软弱无力而引起的痛苦。
〖说明〗就自满是我们想到我们的活动力量而引起的快乐而言,自满便和卑谦相反。但是就自满是我们相信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作的事情的观念所伴随着而引起的快乐而言,自满便和懊悔相反。懊悔可界说如下:
27.懊悔是为我们相信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作的事情的观念所伴随着而引起的痛苦。
〖说明〗在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一的附释里,及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三、五十四和命题五十五及其附释里,我已经指出什么是引起这些情绪的原因。关于心灵的自由命令,可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但这里我还须指出,举凡世俗习惯所谓恶行,必有痛苦相随,而所谓一切善行,必有快乐相随,实毫不足怪。但据我们前面所说看来,这大部分是取决于教育,亦显而易见。实际上,当父母的人,总是指斥恶行,一旦子女犯了过失,则严加责罚,同时复怂恿和劝告子女去作善事,若子女有所善行表现,则盛加赞许。这样便使痛苦的情绪与恶行相联,快乐的情绪与善行相联。这也是经验可以证明的。因为习惯和宗教,各处并不相同。反之,此处的人认为神圣的东西,他处的人或许认为猥亵,此处的人当作荣誉的事,他处的人或许以为可耻。所以唯有教育可以决定,人对于某种行为,究竟将采取懊悔的态度呢,抑或采取夸耀的态度。
28.由于爱自己而将自己看得太高就是骄傲。
〖说明〗由此可见,骄傲与过奖有区别,过奖是指把一个外在对象估量太高而言,而骄傲乃是指一个人自己把自己看得太高而言。因为过奖是爱别人的结果或特质,所以骄傲便是爱自己的结果或特质。故骄傲可界说为由自爱或自满而使得一个人自视太高的情绪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六附释。就此点而论,骄傲却没有反面,因为没有由于自己恨自己而将自己看得太低的人,即使一个人有时想象他自己不能作这事或那事,他也不会把他自己看得太低。因为当他想象着他所不能作的什么事,他想象这是必然的。他将受他这种想象的影响,而真正地不能作他所想象着他不能作的事。因此只要他想象着他自己不能作这事或那事,他便没有被决定去作那事,结果要他去作那事,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我们试纯就意见去看,则我们便可以设想,一个人把自己看得太低是可能的事,因为那是很可能的事,有时一个人痛苦地省视他自己的软弱,他会想象着别人都在轻视他,虽则别的人心中再也没有存着轻视他的意思。此外一个人还可以将他自己看得太低,如果在现时,他否认与他有关而他并不确知的事于将来。譬如,若是他宣称他不能设想任何确定的事物,或除了卑鄙邪恶的事外,他更不能有别的欲望,或作别的事务之类。我们亦可以说,一个人是看轻他自己,如果我们看见他因为过于怕羞,拒绝作“与他”同等的别的人敢于去作的事。所以我们可以提出这个情绪作为骄傲的反面,而称之为自卑心。正如自满之出于骄傲,所以自卑便出于卑谦,故可加以这样的界说:
29.由于痛苦而将自己看得太低就是自卑。
〖说明〗我们通常总以为骄傲与卑谦正相反对,但这只是注重这两种情感的效果而不是注重它们的本质的看法。因为我们习于称一个人骄傲,若是他自己矜夸太甚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十附释,除了夸张他自己的才德和指斥别人的缺点外,不谈别的,他总是想出人头地,他高视阔步,衣饰阔绰,生活习惯俨如地位远比他高的人一样;反之,我们称一个人卑谦,如果他常常面赤耳热,他承认自己的缺陷,称道别人的德行,凡事让人,走路时低着头,不注意仪表。象这种卑谦与自卑的情绪是很少见的。因为人性的本身,总是趋于尽量反对这些情绪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十三和命题五十四,因此有许多以卑谦退让著名的人,每每是异常嫉妒,异常有野心的人。
30.荣誉是为我们想象着我们的某种行为受人称赞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
31.耻辱是为我们想象着我们的某种行为受人指责的观念所伴随着的痛苦。
〖说明〗关于这些情绪,请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附释。但这里我们还必须提一提耻辱与害羞间的区别。耻辱是从我们感觉羞耻的行为产生的一种痛苦。害羞是畏惧或害怕耻辱的情绪,这种情绪可以阻止人不去犯某些卑鄙的行为。一般人总常以无耻与害羞对立,其实无耻并不是一种情绪,在适当的地方,我将要指出这点。但我已经说过,情绪的名词大都基于习用,而不足以表示情绪的性质。
至此我便结束了我所提出来的解释快乐和痛苦的情绪的工作。所以我现在要进而讨论属于欲望的情绪。
32.渴望是想要占有某种东西的欲望或愿望,这种欲望由于对那物的回忆而加强,但同时由于对别的足以排斥那所欲的对象的东西的回忆而被阻碍。
〖说明〗我已屡次说过,当我们回忆一物,我们总是趋于用同样的情绪,把它当作即在目前似的去怀想它。但是这种趋势或努力,只要我们是清醒的,总是被我们所回忆着的足以排斥那物的存在的意象所阻碍。所以当我们回忆一个足以引起我们任何一种快乐的事物时,我们总是趋于用同样的情绪,把它当作即在目前似的去怀想它。但这种努力立刻即被关于足以排斥那物存在的东西的回忆所阻碍。故渴望实在是与因所恨之物的不在而起的快乐相反的痛苦。关于这点可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但因渴望这个名称似与欲望相关连,所以我认为他是属于欲望的情感。
33.好胜是对于一物的欲望,这种欲望之发生是由于我们想象着别的人有同样的欲望。
〖说明〗一个人逃跑,因为他看见别人逃跑,一个人害怕,因为他看见别人害怕,或者甚至于一个人偶尔看见他人烧着手,因而立即缩回他的手,移动他的身体,好象他的手也被烧着似的,象这种情形便可以说,是模仿他人的情绪,但不能说是与别人争胜。这并不是我们承认好胜起于一个原因,模仿起于另一个原因,但只是因为我们总是习于称一个人好胜,如果他模仿我们所认为高尚的、有用的或快乐的事关于好胜的原因,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及其附释。关于嫉妒何以通常与好胜相关连的原因,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二及其附释。
34.感恩或谢忱是基于爱的欲望或努力,努力以恩德去报答那曾经基于同样的爱的情绪,以恩德施诸我们的人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及命题四十附释。
35.仁慈是施恩惠给我们所怜悯的人的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附释。
36.忿怒是我们因恨被激动而欲伤害所恨的人的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
37.复仇是我们被相互的恨所激动而欲伤害那基于同样的情绪曾经伤害过我们的人的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四十绎理二及其附释。
38.残忍或凶狠是一个人被激动而伤害他所爱或他所怜悯的人的欲望。
〖说明〗与残忍正相反的为慈善。慈善不是被动的情感,而是一个人克制他的忿怒和复仇的心灵力量。
39.懦弱是宁肯忍受较小的祸害而避免所畏惧的较大的祸害的欲望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附释。
40.勇敢是一个人被激动而作同辈的人所不敢作的危险之事的欲望。
41.一个人可以说是胆小,如果他因为害怕同辈的人都敢于承当的危险而压制他自己的欲望。
〖说明〗所以胆小不是别的,只是对于多数人通常并不感得恐惧的祸害表示恐惧,因此我不将胆小算作欲望的情绪。但我亦愿在这里加以解释,因为就欲望而论,胆小实在是与勇敢正相反对。
42.一个人可以说是陷于惊惶失措,如果他避免祸害的欲望,因对他所恐惧的祸害表示惊异,而被阻碍。
〖说明〗由此可见,惊惶失措乃是一种胆小。但是因为惊惶失措是起于双重的恐惧,故可更恰当地界说为一种使人痴呆惶惑,而不知如何解除祸害的恐惧。就人因惊异而阻碍其消除祸害的欲望而言,故叫做痴呆。就他避免祸害的欲望为对另一种使他受苦痛的祸害的恐惧所阻碍,因此他对于两种祸害,不知避免那一种是好而言,又可叫做惶惑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十九及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二附释关于怯懦和勇敢,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五十一附释。
43.和蔼或谦逊是只作使人喜悦之事而不作使人不快之事的欲望。
44.好名是追求名誉没有节制的欲望。
〖说明〗好名据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七和三十一是助长并加强一切情绪的欲望,因此好名的情绪几乎是不能克制的。因为只要一个人具有欲望,他必然具有好名之心。西赛罗说过:“伟大的人物都是受好名之心的支配。即使有许多哲学家,当他们著书教人蔑视荣誉时,仍然将他们的姓名写在封面上。”见对阿基亚人演说辞。
45.好吃是对于美味无节制的欲望或爱好。
46.酗酒是对于醇酒无节制的欲望和爱好。
47.贪婪是对于资财无节制的欲望和爱好。
48.淫欲是对于性交无节制的欲望和爱好。
〖说明〗对于要求性交的欲望通常都叫做淫欲,不论有节度与否。
再则,上面这五种情绪正如第三部分命题五十六附释所指出都没有反面的情绪。因为谦逊乃是好名心的一种,于第三部分命题二十九附释里即可看见。而且我已经指出,节制、清醒和贞操只表示心灵的力量而不是被动的情感。即使我们试假定一个贪婪的、好名的或怯懦的人,停止过度的食美味、饮美酒和男女性交,但贪婪、好名和怯懦并不是好吃、酗酒和淫欲的反面。因为贪婪的人大都愿意尽量食肉饮酒,只要这些酒肉属于他人,不要自己费钱。同样,好名的人只要他希望他的劣迹能保持秘密,他也将绝不加以节制,如果他同贪酒好色之徒相处,正因为他好名之故,他愈是要倾向于附合他们去作恶。而怯懦的人每每作他所不愿作的事,虽然为求免于一死起见,他可以将他的财物抛诸海中,但他仍然是贪婪的。并且即使一个好色的人,因不能满足色情而感愁苦,亦不失其为好色的人。所以,概括讲来,这些情绪并不关涉于饮食男女的行为,而是关涉于欲望及爱好的本身。因此除了灵魂的高洁和心灵的力量外,没有别的东西与这些情绪正相反对。我们此后将更可明白见到。
关于嫉妒的界说和其余的心情的波动,我将省略不提,一则因为它们是我们已经加以界说的许多情绪的复合体,二则因为许多这样的情绪还没有特殊的名字。这个事实足以昭示我们为生活的方便起见,只须知道一些主要的情绪即已足够。而且从那些已经解释明白的情绪的界说里,即已表明所有一切情绪皆从欲望、快乐或痛苦派生出来,也可以说,除了这三种情绪之外,没有别的情绪,所有一切不同的情绪,仅不过是用来表示这三种原始情绪间的关系和外在迹象的变迁之不同的名称而已。
如果我们注意这些原始的情绪,以及上面所说关于心灵的性质,那么我们便可单就情绪与心灵的关系而论,给情绪加以这样的界说:
情绪的总界说
情绪,所谓心灵的被动,乃是一个混淆的观念,通过这种观念心灵肯定其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比前此较大或较小的存在力量,而且由于有了这种混淆的观念,心灵便被决定而更多地思想此物,而不思想他物。
〖说明〗首先我说心中的情绪或被动的情感是一个混淆的观念。因为我曾经证明参看第三部分命题三,只要有了不正确的或混淆的观念,心灵便是被动的。其次我又说,通过这种观念,心灵肯定其身体或身体的一部分,具有比从前较大或较小的存在力量。因为我们所具有的一切关于身体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正所以表示我们的身体的现实情状,而不表示外在物体的性质。但是这个构成情绪的形式或实质的观念,必然要表示或表明身体的情状,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的情状。身体或身体任何一部分所以具有这种情状,乃由于身体的活动力量或存在力量的增加或减削、助长或受限制。但必须注意,我所谓具有比从前较大或较小的存在力量,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心灵把现在的情状与过去的情状比较,而是说构成情绪的形式的观念肯定身体有某种情状,此情状实际包含比从前较多或较少的实在性。因为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和十三在于肯定身体的实际存在,并且因为所谓圆满性即是一物的本质,由此可以推知,当心灵能肯定于其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的某种东西具有比从前较大或较小的实在性时,那么心灵便是过渡到一个较大或较小的圆满性。所以当我说心灵的思想力量之增加或减少时,我的意思总是在说,心灵形成了关于身体或身体的某一部分的观念,此观念比它前此所肯定于其身体的情状,表示较大或较小的实在性。观念的优越性和思想的实际力量,是以对象的优越性为衡量的标准。
最后我还要补充说,“有了这种观念,心灵便被决定更多地去思想此物而不思想他物”,如是,除了在这个界说的前一部分解释了快乐和痛苦的性质之外,我又表明了欲望的性质。
第四部分 论人的奴役或情感的力量
关于人的心灵的本性,以及它是比物体更容易认识的
■序言■
我把人在控制和克制情感上的软弱无力称为奴役。因为一个人为情感所支配,行为便没有自主之权,而受命运的宰割。在命运的控制之下,有时他虽明知什么对他是善,但往往被迫而偏去作恶事。这到底是什么原因,情感的善恶何在,便是本篇中所要阐明的。但在没有开始讨论以前,且让我对于圆满和不圆满,以及善和恶的性质简单说几句话。
如果有人打算作一件事,并且业已完成这事,则他的工作,便被称为圆满,不仅他自己,只要任何人确实知道,或相信自己知道,作那事的人的主意和目的,都会称他的工作为圆满。例如,我们看见一件工程假定这工程尚未完成,如果我们知道主持这工程的人的目的是在建筑一所房子,则我们就会说这所房子不圆满或尚未完成。反之,只要我们看见这所房子已经依照主持者的计划,建筑完竣,则我们便会称这所房子为圆满,但是假如我们看见一个从来没有见过的工程,并且假如我们也不知道那工程师的主意,于是我们就不能断言这件工程是圆满或不圆满的了。这似乎就是圆满和不圆满两个名词的原意。但是后来人们逐渐形成一般的观念,想出一些房屋、楼台、宫殿等模型,并且喜好某些类型的事物而厌弃别种类型的事物。因此每一个人称一物为圆满,只要这物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形成的一般观念,反之,他将称一物为不圆满,如果这物并不十分符合他对于那类事物所预先形成的模型,虽说按照制造者的本意,这物已经是圆满的完成了的。这似乎就是圆满和不圆满两概念何以常常会被应用于不经人手制造的自然事物上面的唯一原因。因为人对于自然和人为的事物,总有习于构成一般的观念,并且即认这种观念为事物的模型,他们而且又以为自然他们相信自然无论创造什么东西,都是有目的的。本身即意识到这些模型,而且把它们提出来作为事物的型式。所以当人们看见一件自然事物,不完全符合他们对于那类事物所构成的型式,他们便以为自然本身有了缺陷或过失,致使得那物不圆满或未完成。由此足见应用圆满和不圆满等概念于自然事物的习惯,乃起于人们的成见,而不是基于对于自然事物的真知。因为在本书第一部分的附录里,我已经指出自然的运动并不依照目的,因为那个永恒无限的本质即我们所称为神或自然,它的动作都是基于它所赖以存在的必然性;象我所指出的那样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神的动作正如神的存在皆基于同样的自然的必然性。所以神或自然所以动作的原因或根据和它所以存在的原因或根据是一样的。既然神不为目的而存在,所以神也不为目的而动作。神的存在既然不依据擘划或目的,所以神的动作也不依据擘划或目的。因此所谓目的因不是别的,乃即是人的意欲,就意欲被认为是支配事物的原则或原因而言。譬如,当我们说供人居住是这一所房子或那一所房子的目的因,我们的意思只是说,因为一个人想象着家庭生活的舒适和便利,有了建筑一所房子的欲望罢了。所以就造一所房子来居住之被认作目的因而言,只是一个特殊的欲望,这个欲望实际上是建筑房子的致动因,至于这个致动因之所以被认作第一因,乃由于人们通常总是不知道他们的欲望的原因。因为正如我常常说过的那样,人们虽然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和欲望,但是却不知道决定他们去追求某种东西的原因。至于认为自然有时似乎有缺陷或过失,或创造不圆满的事物等世俗之见,应该列入第一部分附录里所提到的那些想象之中。
所以圆满和不圆满其实只是思想的样式,这就是说,只是我们习于将同种的或同类的个体事物,彼此加以比较,而形成的概念。由于这个原因,所以在第二部分界说六里我把实在性和圆满性理解为同一的东西。因为我们习于将自然中的一切个体事物,归在一个总类之下,这个总类便被叫做最一般的东西,换言之,即归在“存在”这一概念之下。这个存在的概念一般地包括自然中所有一切个体事物在内。因此只要我们将自然中一切个体事物归在这个总类之下,将它们彼此加以比较,而发现有一些事物比另一些事物所具有的实在性或圆满性较多,于是我们便说某一些事物比较另一些事物更圆满。只要我们对于那些被认作比较不圆满的事物,加给一些包含否定性的名词,如界限,终结,薄弱等等,则我们便说它们为不圆满,因为它们感动我们的心灵,没有被我们称为圆满的事物那样强烈,但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本质上有什么缺陷,也不是因为自然犯了过失。因为未有不从自然的致动因的必然性而出,而可以构成任何事物的本性的,而且无论任何事物只要是从自然的致动因之必然性而出的,就必然会发生。
就善恶两个名词而论,也并不表示事物本身的积极性质,亦不过是思想的样式,或者是我们比较事物而形成的概念罢了。因为同一事物可以同时既善又恶,或不善不恶。譬如,音乐对于愁闷的人是善,对于哀痛的人是恶,而对于耳聋的人则不善不恶。但事实虽然如此,对于这些名词,我们必须保持。因为既然我们要为我们自己构成一个人的观念,以作人性或人格的模型,那么在我上面所提到的意义下,保持这些名词,也不无益处。因此在下文里所谓善是指我们所确知的任何事物足以成为帮助我们愈益接近我们所建立的人性模型的工具而言。反之,所谓恶是指我们所确知的足以阻碍我们达到这个模型的一切事物而言。再则,我判断人的圆满或不圆满,完全以那人较多或较少接近这个模型的程度为准。因此必须特别注意的就是,当我说一个人从较小的圆满过渡到较大的圆满,或者从较大的圆满过渡到较小的圆满,我的意思并不是认为他从一种本质或型式,转变成另一种本质或型式,因为譬如一匹马无论变成人也好,变成昆虫也好,它的本质都是同样地遭到毁灭了。而乃是指被了解作为它的本性的活动力量之增加或减少而言。最后,一般地说来,正如我前面所说,圆满性就是实在性。换言之,圆满性就是任何事物的本质,只就那物是按一定的方式而存在和动作的而言,而不管那物在时间中存在的久暂。因为没有一个事物因其曾在时间中维持较长久的存在,便可说是更圆满。况且事物存在的久暂,不是由它的本质所决定。而事物的本质也不包含某种确定的存在时间。任何事物,不论其圆满的程度如何,总是永远能够具有那物开始存在时同样的力量以保持其存在。所以就此点而论,万物莫不同等。
■界说■
一 所谓善是指我们确知对我们有用的东西而言。
二 反之,所谓恶是指我们确知那阻碍我们占有任何善的东西而言。
关于这两个界说,请参看前面序言的末段。
三 我称个体事物为偶然的,是指当我们单独考察它的本质时,我们不能发现任何东西必然肯定它的存在,或者必然排斥它的存在而言。
四 我称同一个体事物为可能的,是指当我们考察产生这些事物的原因时,我们并不知道这些原因是否被决定而产生这些事物而言。
在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三的附释里,我对于可能与偶然,未曾加以区别,因为那里实用不着将二者加以严密的区别。
五 在下文里所谓相反的情感是指虽同属于一类,但是以引诱人们到不同的方向的情感而言。有如贪食与贪财,皆同是爱之一种,按本性看来两者并不是相反,而只是偶然地相反。
六 对于将来,现在和过去之物的情感的性质,我已在第三部分命题十八附释一及附释二里加以说明,请参考。
但这里必须注意的,就是我们对于空间的距离正如对于时间的距离一样,只有在一定限度内可以有相当清楚的想象。这就是说,一切事物只要与我们的距离超出二百呎以上,或与我们所在地的距离超出所能明晰想象的程度以外,总觉得与我们的距离好象是同等的,好象全在相同的平面上。同样道理,一切事物,只要它们存在的时间隔现在有了很长的距离,超出我们所能明晰想象的程度,我们便总觉得它们与现在的距离好象是相等的,于是总是把它们全都算作在某一时段之内。
七 所谓目的,为着这个目的我们有所作为就是指欲望而言。
八
德性与力量我理解为同一的东西。换言之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就人的德性而言,就是指人的本质或本性,或人所具有的可以产生一些只有根据他的本性的法则才可理解的行为的力量。
■公则■
天地间没有任何个体事物不会被别的更强而有力的事物所超过。对任何一物来说,总必有另一个更强而有力之物可以将它毁灭。
〖命题—〗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
〖证明〗错误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纯是起于知识的缺陷,而知识的缺陷即包含在不正确的观念之内,而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三并未具有任何肯定成分,据此可以称为错误。反之,就这些观念与神相联系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它们还可称为真的观念。所以假如一个错误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只是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可以取消,那么真观念将会自己取消自己,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一个错误的观念所包含的积极成分,不是仅仅凭借单纯的真观念的出现,所能取消。此证。
〖附释〗根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的绎理二看来,这一命题更可明白了解。因为一个想象就是一个观念,这观念正所以表示人的身体现时的情状,而不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并且表示得模糊而不明晰。因此人们便说,心灵陷于错误了。譬如,当我们望见太阳时,我们总想象着太阳距离我们大约有二百呎远,只要我们不知道太阳与我们的真距离,我们将仍然会被这种幻觉所骗。当我们知道了太阳的真距离后,错误可以说是被扫除了,但是想象却并未被取消。这就是说,按照我们身体的感触去说明太阳的性质所产生的观念,却并未被取消。所以我们虽明知太阳的真距离,但我们仍然想象太阳距我们很近。因为正如我在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附释里所指出那样,我们所以想象太阳距我们那样近,并不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太阳的真距离,而是因为心灵只凭身体的感触,去想象太阳的大小。所以当日光照射在水面上,又由那儿反射到我们眼里时,我们明知太阳真正的所在处,但我们却仍然想象着太阳是在水里面。不论这些想象表示身体的自然情状也好,增加或减少身体的活动能力也好,它们并不违反真理,而且即使认识真理后,它们也并不因而消灭。诚然,有时我们因为毫无根据地害怕一种祸害,当我们一得真确消息时,恐惧立即消散。但反之,有时我们害怕一种快要临头的祸害,当我们听得一个虚假的消息,我们的恐惧也同样地消散。由此可见想象并不只是由于单纯的真理的出现而消散,但是必须因为有了更强而有力的想象,才可以排除我们现时所想象的对象的存在,象第二部分命题十七所指出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