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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费希特/译者:王玖兴 当前章节:15305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因为我们在说明努力时一般已经假定了一个与自我完全独立无关并与自我正相对立的非我。这种办法之所以可能,所以合法,是因为每一个和我们一起从事当前这项探讨的人,本身都是一个自我。而这个自我早已把这里所推演的这些行为统统做过了,从而早就设定了一个非我(当前的这项探讨正是要使人确信这个非我是他自己的产物)。每个人都已必然地完成了理性的全部工作,而现在又自由地规定自己去重算旧帐,对他自己当初走过的行程,就他现在任意设定起来、安置在他自己当初的出发点上、据以从事其实验活动的那另一个自我身上,进行一次旁观。要去加以考察的自我,有朝一日本身将会站到现在充当旁观者的自我所站的地位上。被考察者和旁观者双方将在这个位置上结合起来,而且通过这一结合,已被打破了的圆圈,就将是封闭的。

A8.第五定理感觉本身必须被设定和被规定起来。

为了给现在要提出的极端重要的研究作准备,首先作几点一般的说明。

1.在自我里原来就有一个要去充实无限的努力。这个努力与一切客体相对抗。

2.自我在其自身中有反思其自身的规律,将其自身反思为充实于无限的东西。但是,现在自我不能对其自身反思,甚至根本不能对任何东西反思,如果它不是有了限界的话。因此,要实现这个规律,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反思冲动的满足,乃是有条件的,而且是取决于客体的。没有客体,反思冲动就不能满足,——因而这种反思冲动也可以说是一种指向客体的冲动。

3.这种冲动,由于受一种感情的限制,既得到了满足,同时又没得到满足。

a.〔按行为的形式来说,〕是得到满足了。因为,自我据说无条件地反思自身,就是说,它是绝对自发地进行反思,因此,按照行为的形式来说,它是得到了满足的。因此,在感觉里就有这么一种东西,这种东西可以联结着自我,可以隶属于自我。

b.按行为的内容来说,是没有得到满足的。自我据说是被设定为充实着无限性的,但它〔实际上〕被设定为受了限制的。——而这种情况同样必然地出现于感觉中。

c.但“没得到满足”这一设定,是有条件的,它是自我超越感觉为它设定的界限而发生的〔现象〕。〔所以〕,在自我所设定的范围之外有某种东西必然被设定,这东西也隶属于无限性,从而是自我的冲动趋向的目标。这东西必须被设定为没有受到自我的规定的。

让我们来分析,这种超越,也就是说,这种没得到的满足,或者换言之,感觉的设定,是如何可能的。

Ⅰ.只要自我确实对自己进行反思,那它就是受了限制的,这就是说,它就没有实现无限性,却努力以求实现无限性。我们说,它是受了限制的,意思是说,对于一个可能的旁观者来说,它是受了限制的,但并非对它自己来说是受了限制的。让我们自己来充当这些旁观者,或者换言之,让我们不设定自我而设定某种只被观察的东西,某种无生命的东西。但另一方面,那按照我们的前提来说隶属于自我的那种东西又应隶属于这无生命的、被观察的东西。那么,让我们假设一个弹性球体=A,并假设这个球体被另外一个物体压凹,那么:

a.就在球体里设定了一股力量,一旦反对方面的力量松弛下来,这股力量就无需任何外在作用自己就表现出来。因此,它之所以发生作用的根据,完全就在它自己身上。——力量是具体存在着的,它在自己本身中向自己本身努力以求表现,这是因为它是一种在自己本身中趋向自己本身的力量,也就是说,一种内在力量。因为象这样的东西,人们总是称之为内在力量。这就是向自己本身追求因果性的一种直接努力,但由于外界反抗的原故,它并不具有因果性。这是物体本身中的努力与间接反压力的平衡,因而就是我们前面曾称之为冲动的那种东西。因此,在假设的弹性球体中就有一种冲动被设定起来了。

b.在对抗着的物体B中,就设定了同样的东西,即,设定了对抗A的反作用和抵抗力的一种内在力量,而这种力量〔因而〕就受A的抵抗力所限制,但它的根据却只在自己本身中。——在B里就象在A里一样,力量和冲动被设定起来了。

c.假如两个力量中有一个增强了,则相反的那个力量就被削弱;假如一方削弱了,则相反的力量就增强;假如较强的一方完全表现出来了,则较弱的一方就被完全排出于较强者的作用范围之外。但是,现在双方完全平衡,它们的交接点就是这个平衡点。如果这个平衡点有丝毫的移动,则整个关系就被扬弃。

Ⅱ.于是,这里就涉及到一种并无反思而努力〔伸张〕的对象(我们说这种对象是有弹性的)。我们现在要加以研究的东西是一种自我,而且我们将看到从这里会推论出什么结果来。

冲动是一种内在的、把自己本身规定为因果性的力量。无生命的物体根本没有因果性,因为它的因果性在它自己之外。

因果性应该因抵抗而被制止,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会由于无生命物体的自身规定而产生出什么东西来。只要自我企图达到一种自己以外的因果性,自我的情况就恰恰是这个样子〔象上述那种无生命物体的情况一样〕。而只要它只向自身以外要求因果性,它的情况就根本不会不是这样。

但是,自我,正因为它是一种自我,也具有一种对自己本身的因果性,即设定自己的因果性,或者说能反思的因果性。冲动应该规定努力者的力量本身,而这种力量既然应该象反思那样在努力者本身之中表现自己,那么,从冲动的规定作用中就必然推论出一种〔向外的〕表现。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不存在什么冲动了。假如没有冲动,那就与〔我们的〕假设相矛盾了。因此,从冲动中就必然推论出自我对自己本身的反思行为来。

〔这是〕一个重要命题,它给我们的分析探讨带来了最大的光明。

1.努力和反思,这一对本来存在于自我中的并由我们在前面提出来的双生子,因此就被最紧密地联合起来了。一切反思都是建立在努力这个基础上的,没有努力,就不可能有反思。——另一方面,没有反思,就不可能有对自我而言的努力,因而也就没有自我的努力,并且根本就没有自我。有了一方就必然推论出另一方,双方处于相互作用之中。

2.自我不会不是有限的,不会不是受了限制的,现在人们对此看得更明确了。没有限制,就没有〔超验意义的〕冲动;没有冲动,就没有〔向先验过渡的〕反思;没有反思就没有〔先验意义的〕冲动、限制,也没有限制者,等等。自我的功能就是这样在圆圈上旋转,自我就这样与自己本身发生内在连锁的相互作用。

3.现在也看得相当清楚的一点是:什么叫做理念的活动,什么叫做实在的活动,它们是怎么区别开来的,它们的界限在哪里。自我的原始努力,如果作为冲动,作为单纯建立于自我本身中的冲动来看,就既是理念的,又是实在的。它的方向是针对自己本身的,自我通过自己固有的力量进行努力;而且也针对自我以外某种东西的,但在这里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区别出来。限制既然只使向外的方向受到扬弃,并不能使向内的方向受到扬弃,那么通过限制,上述的原始力量就好象被一分为二:保留下来的向自我本身返回的那一部分力量,乃是理念的力量,至于实在的力量,则将在适当的时候同样被设定起来。——而这样一来,我们在这里就又再次充分理解了这一命题:“没有理念性,就没有实在性,反之,没有实在性,就没有理念性。

4.理念性的活动将马上表明自己是从事于表象活动的。冲动与理念性的活动的关系,因而可以叫做表象冲动。这种冲动因而就是冲动的最初的和最高的表现,而且自我通过这种冲动才成为理智。而且,只要还有另外一种冲动会进入意识,会在自我中出现为自我,则自我就必然有这样的情况。

5.从这里也就最确定地推论出来了理论对实践的从属关系。结果是:一切理论性的规律都以实践性的规律为根据,而且由于只能有一个实践性规律,所以一切理论性规律都以同一个实践规律为根据。因此,最完满的、具有全部本质的体系〔也是建立在实践规律上的〕。结果是:如果冲动可以让自己本身提高起来,则认识也可以提高,反之亦然。其结果是:在理论方面,也就产生反思和抽象的绝对自由,并产生冲动按照义务来注意某种东西而不注意其他某种东西的可能性,而没有这种可能性,就根本不可能有道德。宿命论从根本上被摧毁了,因为宿命论的根据是:我们的行为和愿望依存于我们的表象体系。而这里所表明的却是:我们的表象体系是依存于我们的冲动和意志的。〔其实〕这也是彻底驳斥宿命论的唯一方式。——总而言之,通过这个体系,在整个人类里就出现了统一和联系,而在许多体系里是没有这种统一和联系的。

Ⅲ.在这种对自己本身的反思里,自我并不能作为自我而进入意识,因为它并不直接意识到它的行为。但是,它从现在起,作为自我毕竟已经存在在那里了。这对于任何一位可能的旁观者来说都是不言而喻的。而这里正就是自我区别自己这个活生生的物体与无生命的物体的界限,当然无生命的物体也能有一种冲动。——存在着这样的东西,对它来说,某物可能是存在在那里的,虽然对其自己本身来说该物还没有具体存在在那里。〔或者说,虽然某物还没有自己意识到自己存在在那里,却可以有别的存在在那里的东西意识到它已存在在那里。〕但是,对于这个某物来说,必然有一种内在的驱动力量存在,不过由于根本没有自我意识,从而也不可能与自我意识发生关系。这种内在驱动力量只能被感觉到。这样一种状态虽然是不可描绘的,却是完全可以感觉的,而且在它这种状态中,每一个人都必须依靠自己的自我感觉。(哲学家只可以在“这种状态是个什么东西”的问题上让每一个人去依靠自己的自我感觉,而不可以在“有没有这种状态”的问题上让每一个人去依靠自己的自我感觉。因为“有没有这种状态”这一问题是必须以自我为前提条件予以严格证明的。

〔我们〕假设有现成存在着的某一种感觉,这就意味着〔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处理。这种感觉当然将来也会成为可知的的东西,但它之成为可知的,不是靠它自身,而是靠它种种的推论的后果。)我们前面曾说过,有生命的东西就是在这个地方同无生命的东西区别开来的。力的感觉是一切生命的原则,是由死到生的过渡。如果只有力的感觉,当然生命还是极不完满的,但它虽不完满,毕竟已经从死的物质中分离出来了。

Ⅳ.

a.这种力量被感觉为某种有驱动作用的东西:自我感觉到自己被驱动,这是已经说过了的,特别是它感觉到自己被驱动到自己本身以外去。(这个到自身以外去,我们现在还看不出是从哪里来的,但不久就会看清楚。)

b.这种冲动必定如上所述其它能起的那种作用。它并不规定实在性的活动,就是说,并不发生与非我的因果性。但它却能够规定观念性的、完全依存于自我本身的活动,并且只要它是一个冲动,它就必须规定观念性的活动。——因此,观念性的活动是超越出去的,是设定某种东西以之为冲动的客体的。所谓冲动的客体,乃是冲动在有了因果性时就会产生制造出来的那种东西。——关于这种东西之必定由于观念性的活动而产生出来,这是证明了的。至于它是怎么可能由于观念性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在这里还一点也看不出来,〔因为〕这要以许多别的分析研究为前提。

c.这种产生〔过程〕,以及产生过程中的行为者,现在还丝毫没有进入意识。因此,无论是对冲动的对象(客体)的感觉(这种感觉是根本不可能的),还是对冲动对象的直观,都还没有出现。在这里,什么东西都还没有出现。这里只不过借此说明自我怎么能够对自己有所感觉,怎么感觉到自己是被驱使着向某种未知的东西冲动,并且敞开了向下一步过渡的大门。

Ⅴ.冲动应该被感觉为冲动,就是说,被感觉为某种不具备因果性的东西。但是,至少,只要它力求通过观念性活动以产生它的对象(客体),那它就当然具有因果性,并且因此而不被感觉为冲动。

只要冲动企图进行实在的活动,它就不是可认识的东西,可感觉的东西,因为它不具有因果性。因此它也就不被感觉为一个冲动。

〔如果〕我们把上述两者结合起来,那就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观念性活动不涉及冲动的对象,则冲动就不能被感觉;而如果实在性活动没有受限制,则观念性活动就不会涉及冲动的对象。

两者结合起来〔以后〕,就产生出自我对自己的反思,就使自我成为一种有限制的自我。但是,由于自我在这种反思中并没有意识到它自己,所以反思只是一种单纯的感觉。

这样一来,感觉就完全被演绎出来了。它属于力的一种至今没有表现出来的感觉,是本身同样没有表现的东西的一种对象,是一种强迫感、不能感。而这就是演绎出来的感觉表现。

A9.第六定理感觉必须进一步被规定和被限制。

Ⅰ.

1.自我现在感觉到自己受了限制,这就是说,对于它自己来说,它是受了限制的。它之受限制,并不象它从前那样,也不象无生命的弹性物体那样,它受限制仅仅是对于在它之外的一个旁观者来说的。它的活动,对它自己来说,已被扬弃了。而我们所以说对它自己来说,乃是因为我们从我们的更高的观点当然看得出这一点而言的。它已通过绝对活动产生出一个在它之外的冲动对象,但是,它已经不是那个作为我们研究对象的自我。

这样把活动完全取消掉,是与自我的性质相矛盾的。因此,只要它确实是一个自我,它就必须把活动重新建立起来,而且是自为地使之重新建立起来,也就是说,至少它必须使自己处于这样的状态:它能够设定自己是自由的和不受限制的,即使要等到下一个反思才能这样。〔也必须如此。〕按照我们的演绎来看,自我的活动之所以能够这样重新建立起来,并不是依靠任何特殊的推动力,而仅仅是由于自我的本质,通过绝对自发性而重新建立起来的。当前这种行动立即表明自己是对于反思着的自我所进行的一种反思,是为了代之以另一种行动而对这种行动所进行的一种中断(既然自我象上面所说的那样有感觉,它就也有行动,不过还没有意识而已。代替这种行动出现的至少是会使意识成为可能的另一种行动)。这种对反思者的反思,这种对行动的中断,完全出于绝对的自发性。自我在这种绝对自发性中无条件地行动着,因为它在行动着。

(这里划定的是单纯生命与理智之间的界限,正如上文划定的是无生命与生命之间的界限那样。自我的意识仅仅是由这种绝对自发性产生出来的。——我们把我们提高到理性的高度,并不是通过自然规律,也不是通过由自然规律引申出来的推论,而是通过绝对自由;并不是通过过渡,而是通过一种飞跃。——因此,在哲学里,人们必须从自我出发,因为自我是不能加以演绎的。并且正因为这样,唯物主义者企图以自然规律来说明理性的现象,是永远办不到的。)

2.显而易见,单纯由绝对自发性产生的行动,不可能是其他的什么,只是一种通过观念性活动的行动。但是,任何行动,只要它确实是一种行动,它就有一个客体。目前这个行动,既然完全以自我为根据,既然就其一切条件来说是依存于自我的,它就只能以某种现实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东西为客体。可是在自我之中除了感觉之外不存在任何东西,所以它现在这种行动必然地和感觉发生关系。

行动发生于绝对自发性,因而对于可能的旁观者来说,它就是自我的行动。它关系到感觉,这首先是说,它关系到那在先前产生感觉的反思中进行着反思的东西。——活动关系到活动,因此,那在上述反思中进行反思的东西,或者说,进行着感觉的东西,就被设定为自我。在目前的反思作用中进行反思的东西,其本身根本达不到意识,自我性则被转移到意识上去。

根据刚才的论证,自我乃是自己规定自己的那个东西。因此,进行着感觉的东西之所以被设定为自我,只是因为它是由于冲动,从而由于自我,从而由于自己本身,而被规定去进行感觉的,这就是说,只是因为它感觉到自己本身,它感觉到在其自己本身中的它自己固有的力量。——只有进行着感觉的东西才是自我,并且只有冲动才属于自我,如果是冲动引出感觉或反思的话。超出这个界限和居于这个界限之外的东西(这是说,如果有某种东西存在于这个界限之外,而且我们当然知道有某种东西存在于这个界限之外,这种东西实际上就是向外的冲动),就被排除于〔自我〕之外。而这一点是应该认真注意的,因为被排除出去的东西,到一定时候将被重新接收进来。

因此,被感觉的东西,在现在的反思中,并且对于这个反思来说,也变成为自我。因为进行着感觉的东西,只当它是被自己本身所规定的时候,亦即感觉着自己本身时,才是自我。

Ⅱ.在目前的反思中,自我所以被设定为自我,只是由于它同时既是感觉者又是被感觉者。由于它自己与自己发生相互关系,它应该被规定为自我,因此它必须按照已经说过的方式被设定。

1.进行感觉的感觉者被设定为在感觉中活动着的,因为它是进行反思的东西。而且因此被感觉者在这同一个感觉中是被动着的,它是反思的客体。——同时,感觉者被设定为在感觉中被动着的,因为它感觉到自己是被驱动的,而且因此被感觉者或冲动是活动着的,它是驱动者。

2.这是一个矛盾,它必须被结合起来,而且只能以下述方式结合起来。——感觉者就其与被感觉者的关系而言是活动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它仅仅是活动的。(它之被驱动去进行反思,是它在反思时没有意识到的。对于反思冲动,在我们的哲学探讨中根本没有加以考虑,但这并不是说在原始的意识中没有考虑。反思冲动陷入于成为感觉者的对象的那种东西之中,它在对感觉所作的反思中,〔混为一体〕,无所区别。)但是,现在感觉者就其与一个冲动的关系而言又应该是被动的。这种冲动是向外的冲动,感觉者受这向外的冲动所驱使,通过观念性的活动产生一个非我。(可是,感觉者在这种作用中,当然是活动的,不过正象以前它对于它的被动那样,现在对于它的这种活动并没有反思。当它反思其自身时,对于〔它〕自己本身来说〔即就它的自觉的情况来说〕,它是被迫而行动的。虽然这一点看来好象是一个矛盾,但这个矛盾到了一定时候就会消除。因此,被感觉的强迫〔或者说,强迫感〕,就是感到被迫要把某种东西设定为现实地现成存在着的。)

3.被感觉者由于对反思者进行反思的冲动而是活动的,它又由于对反思者的这同一关系而是被动的,因为它是反思的客体。但是,对于反思者并不进行反思,因为自我是被设定为同一个东西,是被设定为感觉着自己的,而且对于反思本身不再进行反思。因此,在另一种关系中,自我则被设定为被动的,就是说,只要自我是受了限制的,那么,限制者就是一个非我。(反思的任何对象,都必然是受了限制的,任何反思对象都有一定的量。但是,在反思者身上,这种限制却绝对不是从反思本身推论出来的,因为在这个情况下,对于反思是不反思的。)

4.两种自我应该是同一个自我,并且应该被设定为同一个自我。不过,其中之一被认为在其与非我的关系中是活动的,另一个则被认为在其与非我的这同一个关系中是被动的。在前一情况下,自我通过观念性活动产生出一个非我;在后一种情况下,自我则被非我所限制。

5.矛盾是容易结合起来的。能生产的自我本身曾经被设定为被动的,同样,被感觉的自我在反思中也是这样被设定为被动的。因此,自我在其与非我的关系上总是意识到自己是被动的,一点也意识不到它自己的活动,更不对它自己的活动进行反思。——因此,自我所感觉的好象是事物的实在,殊不知感觉的其实只是自我本身。

(这种情况就是一切实在的根据。仅仅由于我们现在所论证的这种感觉对自我的关系,自我才有可能意识到实在,无论是自我的实在,还是非我的实在。——既然自我之所以可能意识到某种东西,完全是由于一种感觉关系,而自我既没有意识到,也不可能意识到它自己对这种感觉的直观,从而只是好象感觉到了这种东西,那么,自我只是相信有这个东西而已。无论自我的实在,还是非我的实在,总而言之,实在性实际上只不过是一种相信,或者说只不过是一种信仰。)

A10.第七定理冲动本身必须被设定和被规定。

正如我们上面对感觉加以规定和说明的那样,我们也必须对冲动进行规定。因为冲动是与感觉联系在一起的。通过这种说明,我们将更加进一步在实践能力的范围内赢得地盘。

1.众所周知,冲动之被设定,意味着自我对它进行反思。

可是,自我只能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自我只能反思这样的东西:这种东西是为自我的,并在自我之内的,这种东西是自我所能达到的。因此,冲动必定已经表明有某种东西在自我之内,并且只要这种东西通过我们刚才提到的反思而已被设定为自我,已作为自我起作用,则冲动必定已经表明它自己就在这种东西之内。

2.感觉者被设定为自我。自我曾经被感觉到的原始冲动规定为从自己本身出发的,至少被规定为通过观念性活动而产生某种东西的东西。但是,原始冲动绝对不关系到单纯的观念性活动,而只关系到实在。因而,通过冲动,自我就被规定为能制造一种在自己之外的实在的东西。——可是自我并不能满足这个规定,因为〔自我的〕努力应该不具有因果性,而应该与非我的反努力保持着平衡。因此,只要自我是由冲动规定的,它就受非我的限制。

3.只要反思的条件亦即限制一旦出现了,在自我里就有了永远不断地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的倾向。现在,这种条件在这里出现了,因而自我就必然地要对自己的这种状态进行反思。——可是,在这种反思中,反思者象往常一样忘记了自己本身,因而意识不到〔它的〕反思。另外,反思的发生是出于单纯的驱动力。因此,在反思中,丝毫也不表现自由,自由就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感觉。于是问题仅仅在于:自由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呢?

4.这种反思者就是自我,乃是被驱动的,从而是在观念性上活动于自身之内的自我:这也就是说,自我是被一种存在于它本身内的驱动力所驱动的,因而是没有任何任意性和自发性的。——但是,自我的这种活动所涉及的客体乃是自我凭借其观念性活动既不能使之实现为事物,也不能当作事物加以表现的实体。因此,〔自我的观念性活动〕乃是一种根本没有客体却又不可抗拒地被迫去追求一个客体的活动,乃是单纯被感觉的活动。但这样一种在自我中的规定,被人们称为渴望,叫做对完全不知道的东西的冲动。这种完全不知其为何物的东西,只能通过一种需求,通过一种不安,通过一种争取自我充实却又并不指明为何予以充实的空虚而显示出来。——自我感觉到在自己身上有一种渴望,它感觉到自己缺少点什么。

5.现在引申出来的渴望和前面揭示的限制及强迫,这两种感觉必定互有区别又彼此联系。——因为冲动应该加以规定,可是冲动又通过一定的感觉以显示自己,因此,这种感觉应该加以规定。但这种感觉只能通过另外一种感觉来予以规定。

6.假如在第一种感觉中自我没有受限制,那么在第二种感觉中就不会出现单纯的渴望,而只会出现因果性。因为假如是那样的话,自我就能在自己以外制造出某种东西来,自我的冲动也就不会局限于单纯内在地去规定自我本身。反过来说,假如自我并不感觉到自己是有所渴望的,那它就不会感觉到自己是受了限制的,因为自我纯粹是由于渴望的感觉才从它自己本身中冲脱出来;而纯粹是由于这种既是在自我之中又是为自我的〔为自我所意识到的〕感觉,某种应在自我之外的东西才被设定起来。

(这种渴望不仅对实践知识学很重要,而且对全部知识学也很重要。自我之所以能在其自己本身中被驱逐到自己以外去,完全是由于渴望。一个外在世界之所以能表现自身,也完全是由于渴望。)

7.双方于是综合地联系起来了。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就不可能存在。没有限制,就没有渴望,没有渴望,就没有限制。——双方又彼此完全对立。在有点限制的感觉中,自我只被感觉为被动的,在有点渴望的感觉中,自我又被感觉为活动的。

8.两者以冲动为根据,而且都是建立在自我之中的同一个冲动之上的。由于自我是被非我所限制的,因而只能具有一种冲动,而这个自我的冲动规定着反思能力,所以这就出现了有关强迫的感觉。这同一个冲动规定着自我,使自我通过观念性活动而脱离开自己,在自己以外制造出某种东西来。

由于自我在这个意义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就出现了渴望,并且通过那被设定为必然要进行反思的反思能力,就出现一种关于渴望的感觉。——问题是,怎么同一个冲动竟能产生出互相对立的东西呢?这完全是因为冲动所依靠的力量有所不同。在第一种作用中,它所依据的仅仅是单纯的反思能力,单纯的反思能力只把握它面前现已存在的东西;在第二种作用中,它所依据的则是绝对自由的、基于自我本身的努力,而这种努力力求有所创造,并且通过观念性活动而实际上有所创造。只是直到现在,我们还没有认识,也没有能力去认识它所创造的成果而已。

9.于是,可以说渴望乃是自我中的努力的原始的完全独立的表现。说它是独立的,是因为它不顾虑任何限制,更不为任何限制所阻止。(这个注释很重要,因为以后将会表明,这个渴望乃是一切实践规律的负荷者,实践规律是否是实践规律,全看其是否是由渴望引导出来的。)

10.同时,由于限制的原故,还有一种必然以非我为根据的强制的感觉出现于渴望之中。渴望的一种客体,即,为冲动所规定的自我假如具有因果性,就会使之成为现实的那种客体(我们暂时可以称之为理想),是与自我的努力完全符合一致的。但渴望的另一种客体,即由于限制感与自我的关系而可能被设定起来的并且实际也将真正被设定起来的那种客体,则是与自我的努力互相抵触的。于是,渴望的两种客体是彼此对立的。

11.就一方面说,没有强制的感觉,自我中就不能有渴望,毋宁是,自我是综合地联系着渴望与强制这两种感觉的,是同一个自我。可是,在两种规定中,自我却又显然陷于自相矛盾,既是受限制的又是不受限制的,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这个矛盾,我们必须予以扬弃。现在就让我们更详尽地分析它,以便得到满意的解决。

12.我们已经说过,渴望企图使某种在自我以外的东西成为现实,这是它办不到的。正如我们所了解的那样,这是自我在它的任何规定中根本办不到的。——可是,这个向外发展的冲动,一定能起它所能起的作用。它能够对自我的观念性活动发生影响,能规定观念性活动,使之从自我本身中产生出某种东西。——这种生产能力,在这里无须追问,那是随后将按发生顺序逐步演绎出来的。但是,下面的问题,那是每一个跟随我们一起思维的人都必然会碰到的,却必须予以解答的。〔这个问题是:〕虽然我们原来是从一种向外的冲动出发的,为什么我们不早些时候就进行这种推论呢?答案是这样的:在自我自己看来(因为这里谈的只是在自我自己看来的情况,至于说在一个可能的旁观者看来,这种推论我们前面已经作过了),除非自我事先已经限制了自己,否则它就不能有向外发展的方向。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对自我而言是无所谓内外之分的。〔当初〕自我本身作这样的划分,那是由于演绎出了自我的感觉才这样划分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没有一个外在世界以某种方式在自我本身之内向自我显现出来,自我就不能使自己面向外面。但是,只有通过渴望,才能在自我本身之内有一个外在世界向自我显现。

13.问题是,自我的那个由渴望规定了的理想性活动将怎样进行生产,生产些什么?——在自我里面有某一限制感觉=X.——在自我里还有一个指向实在的渴望。但是,实在只通过感觉而呈现自己于自我之前,这就是说,渴望指向一种感觉。现在,感觉X不是那个被渴望的感觉。因为假如是那样的话,则自我就不会感觉自己是受到限制的,不会感觉到自己是有所渴望的,并且就根本不会感觉到自己。——而相反的感觉-X,是那被渴望的感觉。假如在自我中出现了感觉-X,那就一定会现成存在着一个我们愿意称之为理性的那样的客体。这种客体是必须被生产出来的。这应该说是理想的事情。——现在,要么是这样:客体X本身(X限制感觉的根据)假如能够被感觉到,那么客体-X就应该通过单纯的对立很容易地设定起来的。但是,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自我绝对感觉不到一个客体,它毋宁只感觉它自己本身。至于客体,它只能通过理想性活动来生产。——要么是这样:自我假如自己能在自身中激起感觉-X,那么它就有能力直接将两种感觉加以比较,指出它们的差异,并在作为它们的根据的客体中描述它们的差异。但是,自我并不能在自身中激起任何感觉。因为假如它能激起感觉,那就等于说它具有因果性,而它是不应该有因果性的。(这就涉及了理论知识学的这个命题:自我不能自己限制自己。)——因此,这个任务比起直接从限制的感觉推论出与之完全相反的渴望,比起自我凭借理想性活动单纯从限制的感觉那里生产出渴望来,并不容易。

14.限制的感觉的客体是某种实在的东西,渴望的客体没有任何实在性。但是,由于渴望的缘故,渴望的客体应该具有实在性,因为渴望是指向实在性的。双方互相对立,因为自我由于它们之中的一方而感觉自己受了限制,从而向另一方努力,以便从限制中超脱出来。一方是什么,另一方就不是什么。到现在为止,我们对双方能说的就是这些,再多就没有可说的了。

15.让我们进行更深入地分析。——按照上面所说,自我已经通过对感觉的自由反思把自己设定为自我,这是合乎“自己设定自己的东西,同时既规定又被规定的东西,就是自我”这条原理的。——因此,自我已在这个反思(这个反思表现为自我感觉)中规定了自己,充分地表述和规定了自己。

它在这个反思中是绝对规定。

16.向外的冲动是指向这种活动的,因而从这一点来说,它就成了一种从事规定的,从事改变的冲动,而它所规定和改变的是某种在自我之外的东西,是已由感觉呈现了的实在。——自我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它被冲动驱使着向外〔活动〕,这等于说,它应该是规定者,但是,一切规定〔活动〕都以一个可规定的质料为前提。——必须保持平衡。

于是,实在继续是它原来所是的那样的实在,继续是某种可以与感觉发生关系的东西。对于实在本身,对于作为单纯质料的实在,任何改变都是不可思议的。因为改变等于消除,等于完全扬弃。但是,改变却是生命的条件;没有生命的东西其中就不能有冲动,而且有生命的东西起冲动的目的不能是消除生命。因此,在自我里表现出来的冲动,根本与质料一般无关,毋宁只涉及某种质料规定。(我们不能说什么不同的质料。质料,物质,都是绝对单一的,但质料有不同的规定。)

17.出于冲动的这种规定,就是被感觉为渴望的那种东西。因而渴望绝对不是去产生质料,而是去改变质料。

18.渴望的感觉当初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上述冲动没有对自我的规定进行反思,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反思当初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冲动没有受限制,具体地说,是因为那只显现于渴望之中的、指向着规定的冲动,没有受到限制。

但是,自我的一切限制,都只是被感觉到的限制。这里要问:从事规定活动的冲动,既然是通过某种感觉才被感觉到是受了限制的,那么,这种感觉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呢?

19.一切规定作用都来于理想性活动。那么,假如所需要的感觉可能有的话,那就不会不有一个客体因这种理想性活动而被规定起来,而且这种从事规定的行动就不会不与感觉发生关系。——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1.理想性活动怎么会成为这种规定作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

2.这种规定作用怎么能与感觉发生关系的?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早在前面我们就已经通过那只要能起作用就一定经常起作用的冲动给理想性活动作了规定。按照这个规定,首先限制的根据必定是通过理想性活动被设定为完全由其自己规定了的客体。但正因为这样,这个客体并不进入意识,也不可能进入意识。这样一来,一种在自我之中的冲动,根据对它的单纯规定,就被描述出来了。由于冲动的原故,理想性活动必定至少首先作出努力以争取对设定起来的客体进行规定。——我们不能说自我是怎么因冲动而去规定客体的,但我们至少知道,按照这个植根于自我的最内在本质中的冲动,自我是规定者,是规定的单纯的和无条件的活动者。那么,这种规定冲动——我们撇开已经知道的渴望感觉不谈,因为仅仅渴望感觉的存在就对我们的问题有决定性影响——我再说一遍,这种规定冲动能不能按照其纯粹先验的根据而具有因果性,而得到满足呢?根据规定冲动的限制,才有渴望的可能性,根据渴望的可能性,才有感觉的可能性,根据感觉,才有生命,意识,以及一般精神存在。因此,只要自我的确是自我,规定冲动就不具有因果性。但是,其所以不具有因果性的根据,正如前面讨论一般冲动时所指明的那样,却不能存在于规定的冲动自身之中,因为假如这个根据就在其自身之中,则规定的冲动就不是冲动了。因此,其根据是存在于非我的一种规定自己本身的反冲动中,存在于非我的一种与自我及其冲动完全无关的作用或冲动中。而这种作用走的是自己的道路,遵循的是它自己的规律,正如自我的冲动遵循它自己的规律那样。

因此,如果一个客体及其种种规定是自在的,也就是说,是由本性的固有的内在作用产生出来的(对于一个客体来说,这是我们假设的,但对于自我来说,我们将马上证明这是现实的)。如果自我的理想性(从事直观的)活动是象我们证明了的那样被冲动驱逐出去的话,那么,自我就将要并且必定规定着客体。自我在这种规定中受冲动的引导,力图按照冲动来规定客体。但是,它同时又处于非我的干预之下,被事物的实际性质所限制,以至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不能〔完全〕按照冲动来规定客体。

由于冲动具有这样的局限性,自我就受到限制。于是正如任何努力受到限制的那样,就出现了一种感觉。在这里,这是一种自我受限制的感觉。自我不是感觉受了质料的限制,而是受了质料的性质的限制。这样一来,第二个问题也就同时解答了。这个问题是:规定的局限性怎么会与感觉发生关系。

20.让我们现在对刚才说的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提出更确切的证明。

a.象上面指出的那样,自我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规定着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活动就是我们当前正讨论的冲动所涉及的那种活动。它是被冲动驱使着向外面去的。如果我们想彻底认识由冲动所驱使的活动的规定〔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彻底认识活动自身。

b.在行动里,活动只不过是反思作用。它是按照自我的本来面目规定自我的,并不改变自我的什么东西。所以人们完全可以说,当初它是一种单纯的造型作用。它那里没有的东西,冲动既不能也不该给它添加进去。因此,冲动仅只驱使它将现成存在的东西加工制造出形象来,如果确有某种东西现成存在在那里的话。它只被冲动驱使去直观事物,但决不通过实际作用去改变事物。一种规定只应该在自我中被产生出来,就象它是在非我中的那样。

c.但是,就一种意义来说,那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的自我必定曾在自身中具有反思的尺度。这就是说,自我所涉及的曾是这样的东西,这东西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曾设定这东西为自我。只要我们仅仅把这种东西视为能反思的,那么这种东西之所以曾经现成存在在那里,就不取决于自我。然而自我为什么不曾对较少的东西反思呢?为什么单单反思被规定者或规定者呢?它又为什么不曾对更多的东西进行反思呢?为什么不曾扩展它的反思对象的范围呢?其所以如此的根据,曾不能不在自我之内。这是因为,当初发生反思完全是出于绝对的自发性。这样一来,那隶属于每一反思的东西就曾不能不只在自己本身中有它自己的界限。——当初情况之所以这样,也可以通过另外一种考察显示出来。自我应该已被规定,那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曾经被设定为自我。反思者曾在其自己本身中有这种尺度,并把这尺度带到反思中去。因为,既然它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进行反思的,它本身就是那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

是不是反思者也有为非我的规定所适用的这样一种内在的规律呢?如果有的话,那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律呢?这个问题是很容易根据前面已经列举的理由来解答的。

冲动所涉及的是进行反思的自我,如果进行反思的自我存在的话。冲动既不给自我增添什么也不从自我那里取走什么,冲动的内在规定的规律始终是同一个东西。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反思作用的对象的和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理想性)规定作用的对象的一切东西,都必定(实际上)“同时既是规定者又是被规定者”。那要加以规定的非我,也是这样。因此,主观的规定规律就是某种这样的东西,它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或者说,它是通过自己本身被规定的。而且,规定的冲动所追求的就是发现这样的东西,规定的冲动只能在这个条件下得到满足。——规定的冲动所要求的规定性,所要求的充分完整性,仅仅以此为标志。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被规定者而不同时也是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结果。而这种被引起来的结果,作为某种外来的东西,被排除于事物之外,为反思引进的界限所隔离,并由某种其他的东西加以说明。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规定者而不同时又是被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原因,而规定作用被联系到某种别的东西上,并由此而被排除于反思给事物所设定的领域之外。只有事物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的时候,事物才是一个事物,才是那同一个事物。这个标志原是自我的标志,规定的冲动把它从自我那里取来转嫁到事物身上。而这一点非常重要,值得注意。

(我们用最普通的事例就可以说明之。为什么甜或苦,红和黄如此等等,都是一种不能再进一步分解的单一的感觉呢?——或者说,为什么它们一般说来都是一种自身独立的感觉,而不仅仅是别的感觉的一个组成部分呢?其所以如此的理由根据,显然必定存在于那意识到它们各是一个单一感觉的自我之中。因此,在自我里必定先验地就有一个划分界限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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