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规定的规律虽然一样,自我与非我的差别却始终存在。如果被反思的是自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也是同一个东西,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能规定的。如果被反思的是非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就是相对立的,因为不言而喻,反思者永远是自我。
e.现在同时就提出了很严格的证明。证明规定的冲动并不涉及对实在的改变作用,而只涉及对理想的规定作用,即对自我的规定作用,造型的作用。凡是可以是规定的冲动的客体的东西,必定实际上完全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而且在这里根本就没有自我的实在活动的存在余地,毋宁自我的实在活动会与冲动的规定发生明显的矛盾。因为如果自我实际上有所改变,那么,应该出现的东西还没有出现。
21.现在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可规定的东西是如何并以什么方式被给予自我的。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就将更进一步深入到这里要去剖析的这种行动体系的联系中去。
自我反思它自身,把自身反思为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并且恰恰由于自己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它给自己划定了界限,作了限制。但是,没有一个限制者,就没有限制可言。这个限制者,即自我的对立者,不能象它在理论上被假设的那样由理想活动产生出来,而必须是给予自我的,必须就在自我之中。可是,在自我之中的东西,当然只能是前面提过的在这种反思中被排除了的那种东西。——只有自我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才设定自己为自我。但自我只在理想的意义上才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至于自我趋向实在活动的那种努力,则是受限制的,正因为是受限制的,它才得到设定,才被设定为一种内在的、封闭的、规定自己本身的力量(即它同时是被规定的和规定的),或者,因为这种力量没有外表,就被设定为积极的质料。这种质料得到反思,因此,它通过设定对立的作用被移往外部。而自在的、原始的主观的东西就被转变为一种客观的东西。
a.这里,“如果没有非我相反地设定自己,则自我就不能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这个命题从什么地方产生出来的问题就完全清楚了。——就是说,我们根据现在已经熟知的这个命题本来应该从一开始就能作出“如果自我要规定自己,它就必然地要设定对立的某种东西以与自己相对立”这一推论。
但是,由于我们是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从而我们必须随时随地照顾到冲动和感觉,所以我们曾经不得不从一种冲动推论出这个命题来。——从本源上说,冲动是向外的,它发挥着它所能发挥的作用。而且,由于它不能对实在活动发挥作用,所以它至少对那按本性说根本不能受限制的理想活动发挥作用,并驱使其朝向外面。这样一来,设定对立就出现了。从而一切意识规定,特别还有自我和非我的意识,就都通过冲动并在冲动之中联系到一起了。
b.主观的东西变成了一种客观的东西,反之,一切客观的东西本来就是一种主观的东西。——我们举不出一个完全恰当的例子来,因为这里说的是一个被规定者一般。而被规定者一般,除了是一个被规定者之外就再也不是什么了。这样一种东西所以根本不能出现在意识之中,其理由我们马上就会看到。任何一个被规定者,如果它确实出现在意识中,那么,它就必然是一个特殊的东西。但是,我们前面提出的那个见解,可以通过特殊东西的这个事例,在意识里得到完全明确的证明。
例如,特殊的东西是某种甜的、酸的、红的、黄的,或者类似的东西。这样一种规定显然只是主观的东西。而这种主观的东西我们希望不会有什么人去否认,只要他理解这个词的意思就可以了。什么是甜或酸,什么是红或黄,这是绝对不能描述而只能感觉的,是〔绝对〕不能通过描述告诉给别人的,而必须由别人亲自用感觉与对象发生接触,才能使我们的感性经验成为他的知识。人们只能说:在我这里,我有苦的感觉,我有甜的感觉,等等,此外什么也不能说。——可是,既然是这样,那么,即使别人也使对象与他的感觉发生接触,你们怎么知道你们的感受会因他接触了对象就也成为他的知识呢?你们怎么知道他会和你们产生同样的感觉呢?比如说,你们怎么知道糖在他的味觉上造成的印象恰恰就是糖在你们的味觉上造成的那种印象呢?不错,你们把你们吃糖时在你们那里产生的印象叫做甜的,而且他和你们的一切同胞也都和你们一样把吃糖的印象叫做甜的。但这种彼此同意仅仅是口头上的。试问你们怎么知道你们双方都称之为甜的那种感觉在他那里恰恰就和在你们那里的是同一个感觉呢?在这个问题上,是永远搞不出什么名堂来的。事情属于单纯主观的领域,绝对不是客观的。只有通过综合作用,把糖与一个特定的就其自在地而言是主观的、只不过由于它的一般规定性才成为客观的味觉综合起来,事情才过渡到客观性领域。——我们的一切知识,都是从这样一些与感觉发生的单纯关系中产生出来的。没有感觉,就不可能有对我们之外的任何事物的表象。
现在,你们把你们自身的这种规定直接地转嫁到你们以外的东西上。你们把你们的自我所固有的偶性当成存在于你们之外的一种偶然的事物(这是为了需要而在知识学里建立起来的那些规律所要求的),使之成为应扩展于空间并充实于空间之中的质料的一种偶性。这种质料也许只是某种存在于你们之内的单纯主观的东西。应该说,你们至少早就对此发生怀疑了,因为你们并不需要对这种质料另外有任何新的感觉,就能把某种按你们自己的理解来说的单纯主观的东西转移到它身上去。而且因为这样一种质料,如果没有可以转嫁于其自身的主观东西的话,对你们而言,它就根本不存在,从而对你们而言它就什么也不是,只不过是你们所需要的那种从你们自身中迁移转嫁出来的主观东西的负荷者而已。——既然主观的东西是你们转移到它身上的,它就毫无疑问是存在于你们之内并且是为你们而存在在那里的。那么,假如它现在本来是存在于你们之外的,仅仅为了使你们有可能去进行综合才从外面进入你们之内的,那么,它就必定是通过感官进入你们之内的。但是,感官只能给我们输送前面所说的那种主观的东西,而质料,作为质料,决不能进入感官,毋宁只能由创造性的想象力规划或设想出来的。质料确实是看不见的,听也听不到,尝也尝不到,闻也闻不到的,但是,它却接触产生感觉的感官(触觉),〔通过触觉〕它也许能扔进某种没经抽象的东西。但是,触觉这个感官只以抵抗的感觉为其征兆。它的特征是感到一种反抗,一种“不能”,而“不能”则是主观的。抵抗者毕竟不是被感觉到的,而只是被推论出来的。触觉只涉及到表面,表面永远只通过某种主观的东西显示出来。比如说,表面是粗糙的或者光滑的,冷的或者热的,硬的或者软的,等等。但触觉并不进入物体的内部。
那么,你们为什么首先把你们所感觉的这种冷或暖(连同你们用来感觉冷或暖的手)扩展到整个表面而不限制在〔你们所感觉的〕一个个别点上呢?然后你们怎么竟会承认在表面之间有一个你们根本没有感觉到的物体内部呢?物体内部显然是由创造性的想象力创造出来的。——可是,你们却把这种质料当成某种客观的东西,而且你们这么做也有理由,因为你们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质料是现成存在的。因为这种东西的产生是以一切理性的一条普遍规律为根据的。
22.冲动是指向那个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把自己本身规定为自我的自我活动本身的。因此,自我作为对事物进行规定的东西,自我在这种规定作用中反思自己本身,这乃是明确地由冲动规定了的。自我必定进行反思,就是说,它必定把自己设定为规定者。——(我们以后将再回到这个反思上来。现在让我们只把这个反思当成推动我们的探讨继续前进的一个辅助手段。)
23.自我的活动是一个单一的活动,它不能同时对着许多客体。它应该规定我们可以称之为X的那个非我。现在,自我则应该在这个规定作用中,通过同一个活动,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假如规定X的行动不被中断,则自我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就是不可能的。自我的自身反思是绝对自发地出现的,〔自我对X的〕规定行动的中断,同样也是绝对自发地出现的。自我是以绝对自发性把自己的规定行动中断的。
24.因此,自我在其规定作用中是受到限制的。由于自我是受到限制的,这就出现了一种感觉。自我所以是受了限制的,乃是因为规定作用这一冲动是不受任何规定地向外冲去以至于无限的。——它本身具有反思的规定,以对那实实在在自己被自己规定了的同一个东西进行反思。但是,并不具有规律性,以限定它只应前进到B点或C点等等为止。现在,这种规定作用已在某一点上,例如,我们可以称之为C点上,被中断了。(这个界限是一种什么样的界限,我们可以不去管它,在适当的地方自会说明清楚。但我们切不可设想它是一种空间里的界限。这里说的是一种强度上的界限,例如,一种使甜的同酸的等等区别开来的界限。)于是,这里就出现了关于规定的冲动的一种限制,以之作为某种感觉的条件;另外,这里还出现了对这种限制的一种反思,以作为这种感觉的另一个条件。因为,当自我的自由活动中断了客体的规定作用时,这个自由活动就进行规定和划定界限,给客体划定整个范围(客体的范围正是由于这样才成为一个范围)。但是,自我并没有意识到它的行动的这种自由性。因此,划定界限这一作用就被推到客体身上。——于是,这种感觉是由于事物的规定性而引起的一种自我有界限的感觉,或者说,是一个被规定者、一个简单事物的一种感觉。
25.现在,我们来描述这样一种反思:这种反思是接替被中断了的、却因为有一种感觉才表现出自己是被中断了的那个规定作用而出现的。——在这个反思中,自我应该设定自己为自我,也就是说,自我应该设定自己是在行动中自己规定自己的那种东西。显而易见,那作为自我的产品被设定起来的东西,不会是任何别的东西,只能是关于X的一种直观形象,至于X本身决不会象根据原理那样,或者甚至象根据上文所论述的那样,得到阐明。它被设定为自我的自由产物,就是说,它被设定为偶然的东西,被设定为一种并非必然成为现在这个样子、而也可能是别的样子的东西。——假如自我(通过它对当前的这个反思再次反思)意识到了它在造型中的自由,那么,形象就会被设定为与自我具有偶然关系的了。这样一种再反思,在这里还没有出现,所以形象必须被设定为与一个其他的非我有偶然关系的。这另一个非我,我们至今对它还完全一无所知。下面我们就已经说过的一般论点对它进行较为完全的探讨。
为了符合规定的规律,X不得不是被自己本身规定了的东西(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进行规定的)。现在,按照我们的公设,X正是这样的东西。另外,由于已经出现了的感觉的原故,X应该前进到C点而不再走得更远。但是,对它的这一规定,也就只规定这么多。(这个话的含义,随后就会显示出来。)这种规定,在理想地进行规定或进行直观的自我中,并没有任何规定。自我没有这方面的规律。(自己规定自己的那个东西,仅仅就到此为止吗?从一方面说,只就其自身来说,这个东西固然很明显应该走得更远,就是说,它应该趋于无限;但从另一方面说,即使在事物中存在着差别,那么,这种差别怎么竟会进入了理想性的自我的作用范围中的呢?自我与非我根本没有接触点,而且正因为没有这种接触点,正因为自我不受非我的限制,所以自我才是理想地活动着的。那么,〔非我中的〕差别怎么会接触到自我呢?——用通俗的话来说,为什么甜的是不同于酸的,是与酸的相对立的东西呢?一般说来,无论甜的,还是酸的,都是某种被规定了的东西。
但是,除了这个一般性质之外,它们两者的区别根据在哪里呢?区别根据不能只存在于理想性活动里面,因为关于两者的概念是不可能的。可是,根据至少必定部分地存在于自我之中。因为这个差别是一种对自我而言的差别。)于是,理想性自我就凭其绝对自由在界限之上与界限之内漂浮摆荡。它的界限是完全不确定的。它能始终保持这种状态吗?绝对不能。因为,现在按照公设,它应该对于作这种直观的它自己本身进行反思,从而应该在这种直观中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把自己设定为受规定的,因为一切反思都以规定为前提。
规定的规则一般是我们所熟知的。这个规则是:一个东西只有被它自己本身所规定,它才是被规定了的。因此,自我在对X进行上述的直观时就必定是由自己本身设定它的直观界限的。它必定是因自己规定自己而设定C点以作为界限的点的,因而,X是通过自我的绝对自发性而受到规定的。
26.但是——这个论证非常重要——X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按照一般的规定的规律,由自己本身来规定自己,而且仅仅因为它自己规定自己,它才是上面所说的那种直观的对象。——到此为止,我们可以说只不过谈到了内在的本质规定。但外在的界限规定可以直接从中推论出来。只要X同时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进行规定的,则X=X,而且它是多么远,比如说,直到C点,它就前进多么远。如果自我根据情况恰当地给X划定界限,那么,它就必定是把X限定在C点上。而这样一来,人们就不能说界限是由绝对自发性划定的了。两者互相矛盾,必须从中作出区别。
27.但是——X被限制在C点上,只是被感觉到的,而不是被直观到的。被自由设定的东西只是被直观到的,而不是被感觉到的。直观与感觉这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直观在看,却是空的;感觉在联系实在,却是瞎的。——但根据真理来说,既然X是被限制了的东西,X就应该受到限制。因此,这就要求在感觉与直观之间有一种联合,有一种综合性的关联。我们现在对直观作进一步的研究。通过这项研究,我们会不知不觉地达到我们所寻求的那个〔联合〕点。
28.当初的要求是:直观者通过绝对自发性给X划定界限,而且在被划定界限时,X还要显得好象只是由自己本身划定了界限的。这个要求将得到满足,只要理想性活动凭借自己的绝对生产能力越过X而在B、C、D等点上(因为这种确定的界限之点,既不能由理想性活动自己去设定,也不能被直接地提供给理想性活动)设定一个Y就行了。——这个Y,作为内在规定了的东西,作为与一个某物相对立的东西,必须1.本身是个某物,就是说,它必须按照规定性一般的规律既是被规定的同时又是进行规定的;2.它应该与X相对立,也就是说,它与X的关系是:当X是规定者时,Y对X不是象一个被规定者那样,当X是被规定者时,Y对X不是象一个规定者那样,反之亦然。〔因此,〕要把两者结合起来,要把两者作为一个东西进行反思,那应该是不可能的。(应该充分注意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并不是相对的规定或限制,它们两者当然是在相对规定或限制之中了。我们所说的乃是内在的规定或限制,它们两者并不存在于内在规定或限制之中。
每一个X的可能点都与每一个X的可能点发生相互作用;同样每一个Y的可能点也与每一个Y的可能点发生相互作用。
但是,并非Y的每一个点都与X的每一个点发生相互作用,反过来说,也不是X的每一点都与Y的每一点发生相互作用。它们两者都是某种东西,但每一方各是某种另外的东西。
而正因为这样,我们才提出并解答“它们是什么?”的问题。
没有对立,整个非我也是个某物,但它不是有规定的某物,而仅仅是某物;没有对立,“这个是什么或那个是什么?”的问题就根本没有意义,因为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对立才能解答。)这就是为什么冲动要对理想性活动进行规定的理由。按照这个规则,我们所要求的那种行动的规律,现在就可以很容易地推演出来了,即:X和Y应该互相排斥。这种冲动,就其在这里所表明的那样是单纯指向理想性活动而言,我们可以称之为要去互相规定的冲动。
29.作为界限的C点,是单纯由感觉设定的。因此,存在于C点以外的Y,既然恰恰从C点开始,也应该只是由于凭与感觉的关系而被给出的。感觉是把两者在界限上联合起来的唯一的东西。——这样,相互规定的冲动就同时归结为一个感觉。在这个冲动里,理想性活动与感觉两者是内在地结合着的;在这个冲动里,整个的自我是一个东西。——就这种情况而言,我们可以把这种冲动叫做趋于一般相互〔作用〕的冲动。——它靠渴望来表现自己,渴望的客体乃是某种其他的东西,与现实存在着的东西相对立的东西。
在渴望里,理想性和趋于实在性的冲动是内在地结合着的。渴望所追求的是某种其他的东西,而渴望追求某种其他的东西,则只在理想性活动事先进行了规定这个前提之下,才有可能。此外,追求实在性的(作为被限制了的)冲动,也出现于渴望之中,因为渴望是被感觉到而不是被思维到或被表现出来的。这里已经表明,在一种感觉里,如何会出现一种向外的冲动,而且如何会出现一种对于外在世界的预感。这是因为渴望受那不受任何限制的自由的理想性活动所左右。
这里还进一步表明,一种理论性的心理机能如何会回过头来与实践能力发生联系。只要有理性的本质曾经成为一个完全的整体,这种情况就一定曾经是可能的。
30.感觉并不依存于我们,因为它依存于一种限制,而自我却不能自己限制自己。现在应该有一种相反的感觉出现,那么问题就是:这种感觉所赖以可能的外在条件会出现吗?这种外在条件必定出现。如果它不出现,自我就会感觉不到有规定的东西。从而就会感觉不到任何东西。因此,自我就不是活着的,就不是自我,而这种情况是与知识学的前提相矛盾的。
31.感觉到一个对立物的那种感觉,乃是冲动得以满足的条件。因而一般地说,要求感觉互相交替的那种活动,就是渴望。那么,现在,被渴望的东西是有了规定了,然而只是由宾词规定了的。对于感觉来说,它应该是某种交替着的不同的东西。
32.可是,自我不能同时感觉到两种情况,因为它不能既在C点上被限制,又在C点上没有被限制。因此,改变了的状态就不能作为改变了的状态被感觉到。因此,另一感觉就一定仅仅是被理想性活动直观为某种与当前的感觉不同而且对立的东西。——那就必然会在自我之中永远同时存在着直观与感觉,并且两者会在同一个点上综合地联结起来。
另外,理想性活动不能取代任何感觉,或者能够产生一种感觉。因此,理想性活动也许只能以这样的办法来规定它自己的客体,即说它的客体不是被感觉者,说它的客体可以具有一切可能的规定而唯独不会具有感觉中现实存在着的那些规定。这样一来,对理想性活动而言,事物就将始终只是被消极地规定了。而被感觉者因此就好象是没有被规定了。在这里,我们想不出其他的规定方式来,唯一能想出来的就是那种向无限继续前进的,消极的规定作用。
(情况当然就是这样。比如说,什么叫甜的呢?首先,甜的就是某种不与视觉、听觉等等发生关系,而与味觉发生关系的东西。至于说什么是味觉呢?那是你们通过感觉一定已经知道了的东西,而且你们也可以通过想象力把它想象出来,也就是说,通过一切不是味觉的东西把它想象出来,但是,当然只是模糊消极地想象出来的。其次,甜的就是那与味觉有关的东西中不是酸的,不是苦的,也不是你们所列举的不论多少其他味觉的特殊规定的东西。即使你们把你们所知道的味觉方面的感觉统统列举一遍,你们当然永远还能发现你们至今不知道的新的感觉,而对于这些新的感觉你们仍然会判断说,它们不是甜的。由此可见,甜的与你们已知的一切味的感觉之间的界限,始终还是无限的。)唯一还有待于解答的问题应该是:理想性活动怎样认出感觉者的状态已经改变了呢?——我们暂时答复道:这种状态的改变会通过渴望的满足,通过一种感觉表现出来。——从渴望得到满足的情况中将会推论出许多重要的东西。
A11.第八定理诸感觉自身都必能对立起来。
1.自我应该通过理想性活动设定一个客体Y与客体X相对立。它应该设定自己是已经改变了的。但是,它所以设定Y,仅仅是因为受一种感觉、确切说一种其他的感觉所激发。——理想性活动仅仅依存于其自身,并不依存于感觉。在自我里,现实存在着一个感觉X.在这种情况下,正如已经指明的那样,理想性活动不能限定客体X,不能指明客体X是什么东西。可是,如果按照我们的假设,在自我里出现了另外一种感觉=Y,那么,现在理想性活动就应该能够规定客体X,就是说,应该能够设定一个规定了的客体Y与客体X相对立。因此,感觉里的变化和交替就应该能对理想性活动产生影响。问题是,怎么会是这样的呢?
2.感觉本身,对于除了自我而外的任何旁观者来说,都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它们应该对于自我本身而言是各不相同的,就是说,它们应该被设定为互相对立的感觉。要设定为对立的感觉,只有依靠理想性活动。这样一来,感觉就被设定起来,而且为了使两者能够被设定起来,两者被综合地联结起来,却又对立起来了。于是,我们必须解答下列三个问题:a.一个感觉是怎么被设定起来的?b.两个感觉怎么通过设定而被综合地联结起来的?c.两者是怎么被对立起来的?
3.一个感觉通过理想性活动被设定起来,我们只能设想这是由于自我在完全不自觉地对它的冲动的一种限制进行反思。这样,首先就出现了一种自身感觉。然后它又对这个反思进行反思,或者说,它又在第一个反思中把自己设定为既是被设定者又是设定者。那么这样一来,感觉本身就变成了一种理想性的活动,因为理想性活动被扩展到感觉上来了。自我感觉到,或者更确切地说,感受到某种东西,感受到质料。——这种反思是我们前面已经谈到过的一种反思,通过它,X才变成客体。通过对感觉的反思,X才变成感受。
4.通过理想性设定,感觉被综合地联结起来了。它们联结的根据,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对这两种感觉进行反思的根据。这种反思的根据所以曾经是它们的根据,是因为除非这样,否则要求交替规定的冲动就不会得到满足,就不可能作为满足了的而得到设定,并且因为如果上述冲动没有得到满足和设定的话,那么,就没有感觉,从而就根本没有自我。——这就是说,对两者进行反思的综合性联结的根据之所以是两种感觉的联结根据,〔乃是因为〕没有对两者的反思,就不能有对两者之一、即对一种感觉的反思。
在什么条件下将不会发生对单独一种感觉的反思,这是马上就可以看清楚的。——每一种感觉都必然是自我的一种界限。因此,如果自我没有受到限制,那么,它就不会感觉。
而如果它不是被设定为受了限制的,那么它就不能被设定为能感觉的。因此,假如两种感觉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感觉被另一种感觉所限制和规定,那么,除非〔同时〕对两种感觉进行反思,否则既不会有对此一感觉的反思,也不会有对彼一感觉的反思,——因为如果不就它的界限进行反思,那么,任何东西都不能被反思,而在这里,总是一种感觉构成另一种感觉的界限。
5.如果感觉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一种关系,那么,在每一种感觉中都必定有某种暗示着另一感觉的东西。——实际上我们也确实找出过这种关系。我们曾经举出过一种感觉,这种感觉是与一种渴望结合着的,因而与一种追求变化的冲动结合着。那么,如果这种渴望被充分地规定了,则其另一方,被渴望者,也就被指明了。现在,这种感觉实际上也已经被作为公设而假定下来了。被渴望者本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来规定自我的,只要它是一个被渴望者,只要它是个有规定的被渴望者,它就必定与渴望者发生关系,并且它既然与渴望者发生关系,它就必定本身伴有一种满足的感觉。如果没有渴望所追求的那种满足,渴望的感觉是不能被设定起来的。
如果没有一个要去满足的渴望为前提,满足也是设定不起来的。渴望在哪里停止,满足就在哪里开始,哪里就是界限所在之处。
6.现在仅仅还有一个问题要问,那就是,满足是怎么在感觉里显示出来的?——渴望起初是由于不可能进行规定而出现的,因为它缺乏界限。因此,理想性活动与追求实在性的冲动在它那里曾经是结合在一起的。可是,一旦出现了另一种感觉,那么,1.给X以必要的规定,给X划定完全的界限,就成为可能的了。而且由于与它有关的冲动和力量都已具备,就不仅可能而且实际上实现了;2.恰恰由于实际上X有了规定和界限,这就推论出有另一种感觉存在在那里。在自在的感觉里,差别作为界限本来是根本没有并且不可能有的东西。但是,由于如果感觉不变化,则本来不可能的某种东西现在成为可能的了,这就推论出感觉者的状态已经发生了变化;3.冲动与行动现在是一个东西。冲动所要求的规定,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已经实现了。自我反思了这种感觉,并在感觉中反思了自己本身,把自己反思为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把自己反思为与自己本身完全统一的东西。而感觉的这种规定,人们可以称之为赞赏。感觉是伴随着赞赏的。
7.自我如果不区别冲动与行动,它就不能设定两者的这种一致性,但它如果不设定某种它们从中得以表现对立的东西,它又不能区别两者。那么,这种东西就是先前出现的那种感觉,因而它必定是伴随着一种厌恶(厌恶是赞赏的反面,是冲动与行动之间不和谐的表现)。——并不是每种渴望都必然伴随厌恶,但是,每当一个渴望得到满足时,它就会引起厌恶。这样它就变得庸俗乏味。
8.理想性活动所设定的客体X与Y,现在不再仅仅是由对立所规定的,而且也由厌恶和快乐这两个宾词规定了。并且它们将被继续规定下去,以至于无限。至于事物的种种内在规定(都与感觉联系着),就不再是什么别的,而只不过是各种程度的厌恶和快乐。
9.到此为止,上述的和谐或不和谐,赞赏或厌恶(作为两种不同的东西的配合或不配合,并不作为感觉),都是只为一个可能的旁观者,不是为自我本身而存在在那里的。但是,两者也应该为自我本身而存在在那里,并为自我所设定——究竟是单纯理想地由直观所设定,还是由一种对感觉的关系所设定的,我们现在还不知道。
10.为了使某种东西是按照理想被设定起来的,或是被感觉出来的,都必须先有一种冲动出现。没有自我中的冲动,就没有存在于自我中的任何东西。由此可见,必须出现一种追求上述和谐的冲动。
11.说是和谐的,意思就是说可以认为是互为规定者和被规定者。——可是,和谐的东西不应该是单一的东西,而应该是一种彼此和谐的双重物。假如两者是彼此和谐的,那么,其间的关系就会是下面这样的:A在其自身中就必定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B也是这样。但是,现在在两者之中必须还另外有一种特殊的规定(关于何种程度的规定),按照这种特殊规定,当B被设定为被规定者时,A才是规定者,反之亦然。
12.这样一种冲动就在交互规定的冲动之中。——自我通过Y规定X,反之,又通过X规定Y.〔我希望〕人们注意自我在这两种规定中的行动。每个这样的行动,显然都是由另一行动所规定的,因为每种行动的客体都是由另一行动的客体所规定的。——人们可以把这种冲动叫做要求自我由自己本身来进行交替规定的冲动,或要求自我在自己本身中达到绝对统一和完满的冲动。——(现在,整个的范围都经历过了:首先是自我的规定的冲动,然后是通过自我而来的非我的规定的冲动。——由于非我是一种杂多的东西,从而它没有特殊的东西可以在自身中由自己本身加以规定。——〔然后〕是通过交替以规定非我的冲动;〔再后〕是通过自己本身凭借上述交替作用交替规定自我的冲动。这样一来,这就是一种自我与非我的交替规定,而自我与非我的交替规定,由于主体的统一性,又必定变成一种自我通过其自己本身而进行的交替规定。这样一来,以前提出的那个方案所列举的种种自我的行动方式,就统统经历了,全部穷尽了。而且方案保证了我们对自我的主要冲动所进行的演绎是完整无缺的,因为它已经把冲动的体系圆满结束了。)
13.彼此和谐的,由自己本身互相规定了的东西,应该是冲动和行动。a.两者应该可以被认为自在地同时既是规定的又是进行规定的东西。这种冲动是一种绝对自己产生自己的冲动,一种绝对的冲动,一种为冲动而冲动的冲动(如果我们把它当成规律来说,就象它恰恰为了这种规定而必须就某一个反思来说的那样,那么,它就是一个为规律而规律的规律,一个绝对的规律,或者是这样的绝对命令:“你无条件地应该”)。在这种冲动中,无规定者究竟在什么地方,那就很容易看出来了,就是说,把我们毫无目的地驱赶到无规定者那里去(绝对命令仅仅是形式的命令,没有任何对象)。b.一种行动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进行规定的,其含义是:行动的发生,是由于行动正在发生,因为它是为行动而行动的,或者说,因为它是以绝对自身规定和自由而行动的。行动的全部根据和一切条件都包含在行动本身之中。——那么,在这里,无规定者存在于什么地方,也就同样立即显现出来。没有客体,就没有行动,因此,行动必须同时给它自己提出客体来,而这是不可能的。
14.于是,冲动与行动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它们彼此互相规定。首先,这种关系要求行动可以被视为是由冲动产生出来的。行动应该是绝对自由的,从而不是由任何东西强制规定的,从而也不是由冲动所规定的。然而它却能有这样的性能,即,它可以被视为由冲动所规定的,或者也可以被视为不是由冲动所规定的。那么,这种和谐和不和谐怎么表现出来呢?这正是有待解答的问题,而问题自己马上就会找到自己的答案。
然后,这种关系还要求冲动把自己设定为由行动所规定的。——在自我里,不能有任何同时对立着的东西。但冲动与行动在这里却是对立着的。因而当确实有行动出现时,冲动就被中断了,或已被限制了。由于冲动被中断,就有一种感觉产生出来。这种感觉的可能根据,行动要去探索,加以设定,予以实现。
可是,如果按照上述要求,行动是由冲动规定了的,那么,客体也是由冲动规定了的。因为客体是适应着冲动的,是冲动所要求的东西。冲动现在(从理想上说)具有可规定性,是可以由行为加以规定的,不过应该给它补上一个宾词,从而它就是当初追求这种行动的那种冲动。
和谐有了,赞赏的感觉产生了。赞赏的感觉在这里就是一种满意、充实、完成的感觉(但是,这种感觉由于必然要再回来渴望,所以它仅仅持续一瞬间)。——如果行动不是由冲动所规定的,那么,客体就与冲动相抵触,就会出现一种厌恶的感觉,一种不满意的主体与其自身分裂的感觉。——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冲动也是可以由行动予以规定的,不过只能被否定性地规定罢了,只能说它当初就不是追求这种行动的那种冲动。
15.这里所说的行动,就象它从来所是的那样,乃是一种单纯理想性的、通过表象而出现的行动。就连在我们所信仰的感官世界里的我们的感性作用,除了间接地通过表象之外,也没有其他的办法回到我们身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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