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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费希特/译者:王玖兴 当前章节:15324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一个受动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意思是说,自我的一个定量的活动被扬弃了。

这个受动,或者说,这个活动的减小,必须有一个根据;因为被扬弃的东西应当是一个定量;但是,每一个定量都受另一个定量规定,而由于另一个定量的原故,这个定量就既不较大也不能较小,而恰恰就是这个定量;这是符合规定的命题的(参见A3)。

这个减小的根据不能存在于自我之中(从自我那里,从它的原始本质那里不能直接出现这种东西);因为自我只设定自己为活动,并不能设定自己为受动;它只设定自己为存在着的东西,并不设定自己为不存在的东西(参见A1)。

根据设定对立面的规定,凡不属于自我的都属于非我(参见A2),根据不存在于自我之中,这个命题等于说减少的根据存在于非我之中。

这里所说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量了,而是质;受动只要是由存在构成的,它就被设定为与自我的本质相对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受动的根据才能不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而必定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受动被设定为与实在性相对立的质,即否定性(否定性并不仅仅是活动的一个较小的量,参见本段中的。但是,质的根据叫做实质根据。一个不依附于交替关系而独立的、为交替关系的可能性所设定的那种非我的活动,就是受动的实质根据;而那种非我的活动所以被设定起来,是为了使我们能有一个受动的实质根据。——于是通过上述的交替关系,就设定了一种不依附于交替关系的,作为交替关系的前提的非我活动。

(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在这里到达了可以很方便地概观整个体系的要点之一,一方面也是为了不让独断论的唯心主义在短时间内有一个它可以从上述命题中取得的证明,我们再次明确地指出:一种在非我中的实质根据乃是以在自我中的受动的某种质的东西为基础的。在对单纯的效用命题进行反省时,我们确实必须承认这种质的东西。因而实质根据仅仅在它的前提条件可能有效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当我们在探讨第二种,即实体性的交替概念时,就会看到:在对交替概念进行反省的时候,受动不能被思维为某种质的东西,而只能被思维为某种量的东西,即活动的单纯减少;因此,在这种反省中,非我就重新成了单纯的理想的根据,因为既然根据已经不再存在,建立在它上面的东西也就没有了。——我们简略地总结一下:如果表象的说明,即全部的思辩哲学的出发点是非我被设定为表象的原因,表象被设定为非我的效果,那么,非我就是一切的实质根据;非我绝对地存在着,因为它存在着,而且它绝对地就是它所是的那个东西,即斯宾诺莎所谓的事实。自我本身只是非我的一个偶态,绝对不是实体,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斯宾诺莎主义所谓的物质。斯宾诺莎主义是一种独断的实在论,这个体系并不以进行最高可能的抽象,即并不以抽除非我为前提,而且它并不建立最后的根据,所以这个体系是完全无根据的体系。——反之,如果表象的说明从这样的观点出发:自我是非我的实体,而非我是自我的一个偶态,那么,非我就根本不是自我的实质根据,而只是它的理想根据,因此,非我除了表象之外就根本没有实在性;它不是实体,不是任何自为存在的,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东西,而是自我的一个纯粹的偶态。对于自我中的实在的局限性,对于产生表象的冲动,这个体系根本提不出根据。它把对于根据的探讨完全省略了。这样的体系就是独断的唯心主义,它固然进行了最高的抽象,因而有着充分的根据;但是,它毋宁是不完全的,因为它没有说明一切应当说明的东西。因此,实在主义与唯心主义的真正争论是:人们在说明表象时应当采取什么道路的问题。大家将会看到,在我们的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这个问题是完全未予解答的,就是说,它被解答到这种地步:两条路都是正确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人们不得不走其中的一条路,而在相反的条件下,人们不得不走另外一条路。而这样一来,人类的理性,就是说,一切有限的理性,就陷于自相矛盾,陷于无限循环。有一个体系指明了这种情况,那就是康德以最彻底的最完备的方式建立起来的那种批判的唯心主义。理性的自相矛盾必须解决,即使在理论知识学里这个矛盾是不可能解决的。由于自我的绝对存在是不可能被取消的,所以争论的结局必然有利于最后的那种结论,就象在独断的唯心主义里那样。只有一点不同,那就是我们的唯心主义不是独断的,而是实践的,不是规定了它是什么,而是规定了它应当是什么。但是要实现这一点,必须采取这样的方式:一切应当得到说明的都得到说明。而这一点是独断主义所做不到的。自我的活动的减少,必须从自我本身来说明。活动减少的最后根据,必须被设定于自我之中。要实现这一点,就只有这样:自我被设定为这样一种东西:它应当包含那个使有理智的自我的活动为之而减少的那个非我的存在根据于自身之中:这是一个无限的理想,其本身是不可思议的,因而它并不能使我们说明应该说明的东西,而只是向我们指出其所以不能加以说明的情况和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自我是实践的。问题的症结与其说是解开了,不如说是被设定于无限之中了。)一种非我的独立活动曾经通过自我的受动与非我的活动之间的交替而被设定起来;这种独立的活动现在通过同一个交替作用也得到了规定。它被设定,是为了给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受动建立根据。因而它所涉及的范围也不大于非我所涉及的范围。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非我的受动之外,根本没有非我的原始实在性和活动。自我中没有受动,非我中没有活动,即使在谈论这种活动的时候,谈论不依附于效用性的概念而构成着实质根据的那种独立的活动的时候,这话也是有效的。甚至自在之物也只是在一种受动的可能性至少被设定于自我之中时,才是存在的。这是一条教规,它只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中才会得到它的完全规定和可应用性。

b)借助于实体性概念,通过自我的活动(自我的偶态),一个受动(一个否定性)在同一个自我中被设定和规定起来。

自我的活动与受动,两者都包括在交替作用之中;它们彼此的规定是前面建立起来的相互规定的第二类型;而且也是通过这种交替作用,一种并不依附于它的、并不包括在它之内的独立活动应当被设定和规定起来。

活动与受动,自在地是对立的。如同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通过某一定量的活动被设定于一方之中时所通过的那同一个行动,当然可以把同样定量的受动设定于对方之中;反之,通过某一定量的受动被设定于一方之中时所通过的那同一个行动,当然也可以把同样定量的活动设定于对方之中。但是,如果说,通过同一个行动,活动与受动不是在对立双方中,而是在一方中,而且在这一方中被设定起来,那是矛盾的。

现在,这个矛盾确实在前面进行实体性概念的演绎时通过下列情况一般地说已经解决了:就是说,受动就其自在和质来说,根本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一种活动,而就量来说,则应当是一种比全部活动少些的活动;而且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完全可以搞清楚一个较小的量是怎么可以与绝对全部的量相比较的,以及它既然同绝对全部不相等,它是怎么能够作为一个较小的量而被设定起来的。

现在,两者的关联根据是活动。无论全部活动还是非全部活动,两者都是活动。

但是,也有活动被设定于非我之中,而且被设定于非我之中的同样是一个与全部活动不相等的,被限制了的活动。那么,这就发生了如下的问题:自我的一个有限制的活动通过什么同非我的一个有限制的活动相区别呢?这恰恰等于说,在这种条件下,自我与非我一般地说怎么还能区别开呢?因为自我因之成为活动的而非我因之成为受动的那个自我与非我的关系根据已经没有了(我们请读者千万不可忽视这点)。

如果这样一种区别是不可能的,前面所要求的相互规定也就不可能了,而且一切推演出来的规定就一般地都不可能了。非我的活动通过自我的受动而受到规定;而自我的受动则通过它自己的活动在减少之后余留下来的那个量而受到规定。在这里,显然为了与自我的绝对全部的活动有可能发生关系而作了这种预先设定,即减少了的活动就是自我的活动,就是绝对全部的活动被设定于其中的那同一个自我的活动。——减少了的活动是与全部的活动相对立的,而全部的活动是被设定于自我之中的,因此,根据前面的规则,全部活动的对方,或者说减少了的活动,就应当被设定于非我之中。可是,假如减少了的活动被设定到非我中去了,它就不会通过任何关系根据与绝对全部的活动联结起来了;相互规定就不会发生,而至今所推演出来的一切就都被扬弃了。

这样一来,减少了的活动,既然作为一般的活动不可能与全部活动发生关系,也就必定没有特性了;而减少了的活动的这种特性是应当能够指明关系根据的,并使减少了的活动成为自我的活动,而绝对不能成为非我的活动。但是,自我的这种特性是非我根本不可能得到的,这种特性就是绝对没有任何根据地设定和被设定。(参见A1)因而那种减少了的活动必定是绝对的。

但是,绝对的和无根据的,就是完全无限制的(参见A3);可是,自我的那种本原行动毕竟是有限制的。这个疑难可以这样解答:只要这个行动是一个一般的行动而不是更多的什么,那它就是没有受任何根据、任何条件所限制;行动可以被采取,也可以不被采取;行动自在地通过绝对自发性而发生。但是,一旦它涉及一个对象,它就是被限制了的;也可以不采取行动(虽然受着非我的影响,如果我们愿意设想不经自我的参与而通过反省就可能有这样一种非我的影响的话);但是,一旦采取了行动,这行动就必定恰恰涉及这个对象,而不能涉及任何别的对象。

于是,通过上面列举的相互规定,一种独立的活动就被设定起来。这就是说,正在交互作用的活动,其本身是独立的,但是,这并不是因为它正在交互作用,而是因为它是活动。既然它有交互作用,它就是有限制的,并且因此是一种受动。它是从双重观点上看待问题的。

另外,这种独立的活动,特别在纯粹的反省里还受着交互作用的规定。为了可能有交互作用,活动必须被认为是绝对的;因此,建立起来的不是一般的绝对活动,而是规定着一个交互作用的绝对活动。(这种绝对活动叫做想象力,这是将来会看到的。)但是,这样一种绝对活动,只是在交互作用需要加以规定的情况下才设定起来的;因此,它的范围将由这种交互作用的范围本身来加以规定。

通过一种独立的活动,相互作用的活动和受动得到了规定,这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二个命题。我们必须对这个命题作一般地阐明。

1.并且把它的含义与前面的命题的含义严格地加以区别。

在前一个命题里,我们是从交互作用开始的;它被作为已经发生了的东西预先设定起来,因而我们根本没有谈到作为一个纯粹的交替作用(一个从一方到另一方的过渡)的交替作用的形式,而只谈了交替作用的实质,只谈了正在交替着的端项。如果一个交替作用已现成地在那里——这是前面一般的结论——,那么,端项就必定已现成地在那里,这样它们才能进行交替。它们怎么可能是这样交替的呢?我们当曾提出一种独立的活动作为它们的根据。

但是,我们现在不从交替作用出发,而从使交替可能成为交替、并根据交替的形式而使交替可能成为一种由一方到另一方的过渡的那个东西出发,向前进行。那里谈的是交替的实质的根据,这里要说的是交替的形式的根据。而交替的这个形式根据也应当是一种独立活动;这里,我们要对这个主张加以证明。

我们还可以更明确地指出交替的形式所以不同于交替的实质的区别根据,如果我们仔细地对我们自己的反省进行反省的话。

在第一种情况下,交替被当作已经发生了的东西而设定起来的,因而关于它如何发生的方式就被撇开了而没有考虑,只考虑了正在进行交替的端项是如何可能的问题。——磁石吸引铁,铁被磁石吸引,这是两个彼此交替的命题,即,其48中一个命题是通过另一个命题被设定起来的。这是预先设定起来的,而且作为有限的根据而预先设定的事实;因而没有问是谁通过一个命题而设定另一个命题的,并且,通过一个命题去设定另一个命题一般地说究竟是何种情况?而毋宁只是问在其中的一个可以通过另一个而被设定起来的这两个命题的范围内,为什么恰恰包含有这样两个命题?在两个命题中必定包含有某种使它们两者有条件能够互相交替作用的东西。这个东西也就是使它们成为交替命题的实质,而这是应该找出来的。

在第二种情况下,反省是指向交替过程本身的。互相交替的命题则完全被撇开不管。这不再是根据什么权利去和那些命题进行交替的问题,而是一般地怎么进行交替的问题。而且,在这个时候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必须在磁石和铁之外有一个有智慧的本质现成存在着,他观察磁石和铁两者,把两者的概念在他的意识里统一起来,并且必然给一方提供一个与对方的宾词相对立的宾词(吸引和被吸引)。

在第一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对于现象的一种简单的反省,即观察者的反省;在第二种情况下发生的是对于前一种反省的反省,即哲学家对于观察的方式的反省。

一旦明确了我们所寻找的那种独立活动应该规定着交替的形式而不是规定交替的单纯的实质这一点之后,就没有什么东西阻碍我们不去以新的方法在我们的反省中从交替出发进行探讨了,因为探讨工作因此而得到了极大的方便。

2.现在我们把刚才一般地说明了的命题应用到它们所包含的个别情况上来。

a)在效用性的交替里,通过自我中的一个受动,在非我中设定了一个活动,就是说,一定的活动没有被设定于自我中,或者说,一定的活动被从自我中剥夺了,反而被设定于非我中。为了纯粹地得到这种交替的单纯形式,我们必须既把被设定的东西即活动撇开,又把设定于其中的与不设定于其中的两个端项即自我与非我抽掉,这样一来,我们作为纯粹的形式而保留下来的就是一种因为不设定而设定,或者说,一种让渡。这可以说就是效用性的综合里的交替的形式特性,因而就是进行交替的活动(在积极的含义上,是它实现了的交替)的实质特性。

这种活动是不依存于因它而可能并由它而实现的那个交替的,它并不是通过交替才成为可能的。

这种活动并不依存于交替的两个端项本身,因为通过活动,两个交替着的端项才是交替的端项,正是活动使两个端项进行交替的。没有它,两个端项仍然可以是两个端项,然而它们是孤立的,没有互相联系起来。

然而,任何设定都出于自我,都是自我的特性,因而上述那种让渡活动,即为了通过效用性概念而使一种规定成为可能的那种让渡活动是属于自我的。自我把活动从自我那里让渡给非我,从而把它自身中的活动扬弃掉。如上所述,这就是自我通过活动把一个受动设定于自身之中。只要自我在让渡活动给非我时是活动的,那么,在这个意义上,非我就是受动的:活动是被让渡到它这里来的。

(请大家暂时不要因为这个命题在它被建立起来的意义上与第一原理相矛盾而受到干扰,因为在前面讨论最后一个命题时,曾经从第一原理推论出非我的一种不依存于任何交替而独立的实在性。认识到这点就行了。然而这个命题和跟它相矛盾的命题一样是从证明了的前提中通过正确的推论得到的。两者统一的根据,不用我们进行任何有意的干预,到时就会显现出来。)请大家不要忽略前面说过的一句话:这种活动是不依存于通过它才成为可能的那种交替而独立的。因为毕竟还可能有另一种不必通过它才可能的交替。

尽管已建立起来的命题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至少我们通过它已经赢得了这样的结论:自我甚至当它是受动的时候,也必定是活动的,即并不单是活动的。而且这个结论很可能是使我们的探讨所花费的精力得到丰富的报酬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收获。

b)借助于绝对全部的活动,在实体性的交替里,活动应当被设定为是受了限制的,就是说,绝对全部的活动中通过限制而被排除的那一部分活动被设定为没有被有限制的活动的设定所设定的,被设定为有限制的活动中所缺少的:因而这种交替的单纯形式的特性乃是设定中的一个不设定。在绝对全部的活动中,缺少的东西被设定起来了。它不是在有限制的活动中被设定起来的,它被设定为是在交替中被设定的,这是绝对地从设定出发,而且是从对绝对全部活动的设定出发,而且是根据前面建立的实体性概念出发的。

因此,设定这种交替本身的那个行动,其实质特性必定同样是一个通过一个设定的不设定,而且是通过一个绝对设定的不设定。受到限制的活动(它此时被当作给定了的来看待)中的没有被设定是从哪里来的,以及这个没有被设定的根据可能是个什么东西,在这里都完全被撇开没去管它。受到限制的活动已经存在在那里,这是事先设定为前提的,所以我们不去追问它怎么会自在地存在在那里,我们只问它怎么会与没受限制的活动相交替的。

一般地说,一切设定,特别地说,绝对设定,都属于自我。设定现在这种交替本身的那个行动,是从绝对设定来的,所以是自我的一种行动。

自我的这种行动或活动,是完全不依存于通过它才被设定起来的那个交替的。这种行动本身无条件地设定了交替的一个端项、绝对全部的活动,并且通过这个设定,它才把交替的另一个端项设定成为被减小了的活动,即比全部活动小些的活动。活动作为活动,是从哪里来的,这并不是问题,因为作为活动,活动不是交替的端项,仅仅作为被减小了的活动,活动才是交替的端项,而且它是先通过绝对全部活动的设定并通过与绝对全部活动发生关系才成为交替的端项的。

上述的独立活动来自设定,但就其真正表现出来的说,它是不设定,因而从这个意义说,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一个外他。绝对全部活动的某个定量为那个被设定为减小了的活动所排除出去,被认为不存在于绝对全部活动之内,而毋宁是存在于它之外。

请大家不要忽视这种外他与前面提出来的让渡之间的区别的特征。在让渡那里,诚然也有某种东西从自我中被扬弃掉,但是,我们在反省时是撇开这个东西不管的,而只考虑它被设定到对立的东西中去了。相反,在外他这里,仅仅表示有某种东西被排除出去了,至于这种被排除出去的东西是否被设定到某个别的东西中去了,以及这某个别的东西是什么,至少在这里是与问题无关的。

相对于已指出的外化活动,必定有一个受动与之对立,而且实际上当然就是这样,即绝对全部的活动的一部分被外化了,被设定为被设定的了。活动有一个对象,全部的一部分就是这个对象。至于这种活动的减少,或者说,这种受动,究竟属于哪一个实在性基础,究竟属于自我还是非我,在这里不是问题。重要的是大家不要进一步去推论除了从已经建立的命题里可以推论到的东西之外的别的什么东西,而是在交替的完全纯粹的状态下去理解交替的形式。

(每一事物都是它所是的那种东西,每一事物都有当它被设定起来时被设定的那些实在性。A=A〈参见A1〉。说某种东西是这个事物的偶态,这主要是说,这个某种东西不是通过该事物的设定而被设定起来的,它不属于该事物的本质,而是可以从该事物的原初概念中排除出去的。偶态的这个规定正是我们现在必须加以说明的。但是,在另外一定的意义上,偶态又被归属于事物,并被设定于事物之中。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到时候我们同样会看到。)Ⅲ交替和不依存于它的独立活动,两者应该互相规定自己。

象过去一样,我们必须首先探讨这个命题的普遍含义是什么,然后把它们应用到它本身所包含的特殊事例上去。

1.在独立的活动中,同样也在交替中,我们必须重新一分为二。我们必须区别交替的形式和交替的实质,而且根据这个区别标准,我们应当分清一种规定交替形式的独立活动和另一种在反省中被交替实质所规定的独立活动。因此,人们不能就现有的这个样子直接地把要讨论的命题拿来分析研究。因为如果我们现在说交替,那就模棱两可。究竟我们指的是交替的形式,还是它的实质,就不明确。对于独立活动,情况也是这样。因而在交替和独立活动这两者之中,首先必须把区别开来的两个方面统一起来,而要实现这一点,除了通过交互规定的综合之外没有别的办法。因此,上面列举的那个命题必定包含下列三个命题:

a)不依存于交替的形式而独立的活动规定着不依存于交替的实质而独立的活动,反之,不依存于交替的实质的独立活动规定着不依存于交替的形式而独立的活动,就是说,双方互相规定着,是综合统一了的。

b)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就是说,双方互相规定着,是综合统一的。

而这样的命题才可以理解,才可以讨论。

c)交替(作为综合的统一体)规定着独立的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反过来也一样,独立的活动规定着交替,就是说,两者互相规定着,本身就是综合统一的。

α)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或者说,规定着作为交替的交替,但又绝对不依存于交替而独立的那种活动,乃是一种过渡,一种从正在交替着的一个端项向另一个端项的过渡,这是作为过渡(不是作为什么一般行动)的过渡。规定着交替的实质的那种活动,乃是这样一种活动,这种活动把能使一个端项向另一个端项过渡成为可能的那种东西设定于(两个)端项中去。——这后一种活动提供了前面(第24页)所寻求的X,而这个X是包含于两个交替端项中的,并且只能是包含在两个端项中的,而不能包含在单独一个端项中。它使我们不可能满足于设定一个端项(实在性的或否定性的),而是使我们不得不同时设定另一个端项,因为没有另一个端项则单独一个端项的不完全性就显露出来了。——这个X就是意识的统一性赖以延续下去的那个东西,而且如果意识里没有发生矛盾,则意识的统一性必须赖以延续下去的那个东西,就好比是意识的导体。至于前一种活动,在下述情况下乃是意识本身,就是说,如果意识到两个交替端项的那个意识是依赖这个X而得以延续的,是统一的(虽然意识交替着它的对象,交替着这些端项,并且如果它是一个统一体,它就必然地交替着两个交替端项),则前一种活动就是意识本身。

前一种过渡规定着后一种过渡,意思是:过渡本身充当在其中进行过渡的那个东西的根据。通过单纯的过渡,过渡才成为可能(一种理想主义的主张)。后一种过渡规定着前一种过渡,意思是;在其中进行过渡的那个东西充当着作为行动的那个过渡的根据,通过前一种过渡,过渡本身被直接设定起来(一种独断主义的主张)。两者互相规定着,因此这意味着:通过单纯的过渡,那种依赖单纯过渡才能被过渡的东西就被设定于交替的端项之中了。并且由于交替的端项作为交替的端项被设定起来,它们之间就直接发生了交替。过渡之所以成为可能,是由于过渡发生了,它只在它实际发生了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它是自己通过自己奠立了根据的,它是绝对地发生的,因为它发生了,而且它是一种没有任何规定根据和没有任何自身之外的条件的绝对行动。——它从一个端项过渡到另一个端项的根据就在意识本身之中,并不在意识之外。意识之所以必须过渡,仅仅因为它是意识,而且如果它不过渡,它的内部就要发生矛盾,而其所以如此,仅仅因为不这样它就不是意识了。

β)交替的形式与交替的实质应当互相规定。

正如我们不久前提到的那样,交替之所以不同于因它而预先设定的活动,就在于人们把这种活动(比如,一位理智的观察者在自己的理智中把交替端项设定为可交替的东西的那种活动)抽掉了。C人们自己把交替端项思维为正在交替着的,人们把那种也许只存在于我们自身之中的东西让渡给外物。这种抽象的方法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有效或无效,将来到时候就会看到。

从这个角度来看,端项自己交替。两个端项的互相干预乃是交替的形式。直接出现于两者的这种干预与被干预中的活动与受动乃是交替的实质。为了简便起见,我们把交替的实质叫做交替端项的相互关系。前面说的那种干预应该规定端项的关系,就是说,关系应当直接地通过单纯的干预,通过干预本身,无任何其他规定而被规定着;反之,交替端项的关系应当规定它们的干预,就是说,通过它们的单纯关系,无须任何更进一步的规定,它们的互相干预就设定了。通过它们的单纯关系(单纯关系在这里是被当作在交替之前就起规定作用的),它们的干预就已经被设定了(干涉不是它们的一个什么偶态,好象没有这个干预它们也能照常存在似的),反之,通过它们的干预,干预在这里是被当作在关系之前就其规定作用的,它们的关系也同时就已经被设定了。它们的干预与它们的关系就是二而一的同一个东西。1.它们彼此发生关系,就是它们进行交替,而且除了这种交替之外,它们根本没有任何相互关系。如果它们不是被设定为交替的,它们就根本没有被设定。2.按照单纯形式来说,在它们之间根本上是设定了一个交替的。通过这一点,这个交替的实质,即交替的方式、因交替而设定了的行动和受动的量以及其他等等,也就无须其他任何进一步的条件而完全被规定了。——它们必然交替,而且它们以唯一可能的(直接由于它们的交替)规定了的方式而交替。——只要它们是设定了的,一个特定的交替也就被设定了,而且只要一个特定的交替是设定了,它们也就设定了。它们和一个特定的,或者说被规定了的交替,是同一回事。

γ)独立的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规定着交替(作为综合的统一体),反之,交替规定着独立活动,就是说,两者互相规定着,本身是综合统一了的。

活动,作为综合的统一体,是一种绝对的过渡;交替则是一种绝对的完全由自身规定了的干预。活动规定着干预,意思应该是:只要发生了过渡,交替端项的干预就被设定了;交替规定着活动,意思应该是:只要两个端项发生干预,活动就必然从一个端项过渡到另一个端项。两者互相规定着,意思是说:只要一方是设定了,另一方也就设定了,反之亦然。

人们可以而且必须从一个对比端项向另一个对比端项过渡。

所有的一切,都是同一回事。——但是,整体是绝对地设定了的,它以自己本身为根据。

为了更容易理解这个命题,为了表明它的重要性,我们把它应用到它所包含的一些命题上去。

规定着交替形式的那个活动,规定着在交替中发生的一切,反之,在交替中发生的一切规定着上面说的那个活动。就其形式而言,单纯的交替即端项的互相干预,如果没有过渡行动那是不可能的;有了过渡,交替端项的干预就同样被设定起来;反之,有了交替端项的干预,过渡也同样被设定起来。只要交替端项被设定为有干预作用的,那就必然发生过渡。没有干预,就没有过渡,没有过渡,就没有干预,两者是一回事。它们只在反省里才能加以区别。另外,同样的活动也规定着交替的实质。通过必然的过渡,各交替端项作为端项才被设定起来,而且正是由于它们仅仅是作为端项而设定的,所以它们才被设定起来。因此,人们可以从不同的环节中的任何一个出发,只要你愿意。只要其中的一个设定了,其余的三个也就设定了。规定着交替实质的那个活动规定着整个的交替。它设定在其中可以发生过渡并因而必定发生过渡的那种东西,也就是说,它设定形式的活动,并且通过形式活动而设定其余的一切。

因此可以说,活动借助于交替而返回到自己本身,而交替则借助活动而返回自己本身。一切都再生产自己本身,在这里不可能有任何矛盾。从任何一个端项出发,人们都将被推进到其余一切端项那里去。形式的活动规定着实质的活动,实质的活动规定着交替的实质,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交替的形式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如此等等。它们统统是同一个综合状态。行动经历一个循环而重返自身。但是,整个的循环是绝对地设定了的。它是存在着的,因为它是存在着的,不可能指出它的任何更高的根据。

下面才是这个命题的应用。

2.交替与至今还被视为是不依存于交替的独立的活动应当彼此互相规定,这个命题现在可以被应用到它本身内所包含的各特殊事例上了。

a)首先可以应用到效用性的概念上。——我们根据前面建立的程序来研究由效用性概念所假设的综合:

α)在效用性的交替里,形式的活动规定着实质的活动,反之亦然。β)在效用性的交替里,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反之亦然。

γ)综合统一的活动规定着综合统一的交替,反之亦然,就是说,活动与交替本身是综合统一的。

α)为了在效用性的概念里有可能假设交替而设定之为前提的活动,按照单纯的形式来说,是一种让渡。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从一定的方面说)没有被设定(从另一方面说)而被设定了。交替的实质活动应当通过这种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交替的实质活动当初是非我的一个独立活动,通过这个活动,作为交替的起点的那个端项亦即自我中的受动才是可能的。交替的实质的活动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而被规定着,被奠立着、被设定着,这显然就是说,非我的这种活动本身乃是这样的活动,它是通过交替的形式的活动、借助于它的设定作用而被设定起来的。而且它之所以被设定,仅仅因为有某种东西没有被设定。(这个没有被设定的东西会是个什么,我们现在必须加以探讨。)——非我的活动因而被划定了一个局部的范围,而形式的活动就是这个范围。非我只在这个意义上是活动的,即它是由于一个不设定而被自我(形式的活动属于这个自我)设定为活动的。——没有一个由于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就没有非我的活动。反之,我们说实质的活动,也就是说非我的独立活动,奠立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也就是过渡,由于一个不设定而来的设定。根据上面的一切说法,这话显然等于说它应当把过渡规定为一个过渡,它应当设定一个X,这个X指明某一个端项的不完全性,从而不得不把这个端项设定为交替的端项,并通过这个交替端项而另设定一个与之交替的第二个端项。这第二个端项就是作为受动的受动。因此,非我作为根据奠立着不设定,并且因而制约着和规定着形式的活动。形式的活动通过一个不设定,根本不设定什么他物,但是,不设定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因而整个假设的行动也是以有一个非我的活动为条件的。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被封闭在非我的活动范围之内。——没有非我的活动——就没有通过一个不设定的设定。

(现在我们已经非常接近前面接触过的那个争论,只是稍微缓和了一点。第一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唯心主义,非我的一切实在性都只不过是一种从自我让渡过来的实在性。第二种反省的结果建立了一种独断的实在主义:如果不是已经预先设定一个非我的独立的实在性、一个自在之物为前提的话,那么,实在性就不可能被让渡。因此,现在要建立的综合,必须完全负责来解决争论,指出唯心主义与实在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两个命题可以综合地统一起来,就是说,它们可以被认为是同一的。这就要在下述意义上才能实现:在非我中是活动,在自我中就是受动(利用设立对立面的命题),因此我们可以设定自我的受动代替非我的活动。这样,利用假设的综合,在效用性概念里,自我的受动与自我的活动,不设定与设定就完全是同一个东西。在效用性概念里,两个命题所说的是,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和自我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完全是一回事:它们并不表示不同的行动,而是表示了同一个行动。没有哪一个是对方的根据,也没有哪一个以对方为根据,因为两者是同一个东西。

我们进一步来反省这个命题。它本身包含着下列命题:a)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就是说,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b)因此在非我中被设定的东西,恰恰就是这样的东西:不设定,或者说否定那在自我中没有被设定的东西。行动回到了自己本身:只要自我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那它本身就是非我。但是,由于它毕竟是自我,所以它必须设定:而且由于它不在自我中设定,所以在非我中设定。但是,尽管这个命题现在已经经过如此严格的证明,常识毕竟还在继续反对它。我们想找出这种反对的理由,以便使常识方面的论断至少暂时平息下来,等到我们能够指出它们的统辖领域之后,才能使它们真正满意。

在前面列举的那两个命题里,设定这个词的意义明显地有双重含义。常识感觉到了这一点,所以坚持不同意。——非我在自我中不设定什么东西,或者否定什么东西,意思是说:对于自我而言,非我根本不进行设定,而只是从事扬弃,因此,非我是在这个意义上与自我在质上相对立,并且是自我的一个规定的实在根据。——但是,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并不是说自我根本不进行设定,它当然是进行设定的,因为它不设定被它设定为否定性的那种东西,——自我不在自我中设定什么东西,而只是说,自我只部分地是不进行设定的。因此,自我不在质上而只在量上与自己本身相对立。因而它只是自己本身中的一个规定的理想根据。——它不设定什么东西于自身,与它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乃是同一回事。因此,自我是非我的实在性的根据,并不表示其他什么,只不过是说,它是自己本身中的规定,即它的受动的根据,它仅仅是理想根据。

非我中这种单纯理想地设定起来的东西应当实在地就是自我中的一个受动的根据。理想根据应当变成实在根据,而这一点是人们的独断癖性所不能理解的。——我们可以使这种独断癖性陷于极大的困惑,如果我们让非我象独断癖性所乐意那样作为实在根据,在自我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对自我施加作用,给自我提供有待创造的材料,那么我们可以问:实在的根据怎么会变成理想根据的呢?——如果自我中的受动应当被设定并且通过表象而进入意识,那么,实在根据毕竟是非变成一个理想根据不可的。上述问题的解答,象前面的解答一样,恰恰是以预先设定自我与非我的直接汇合为前提的,而具有独断癖性的人及其所有的追随者们都将永远不会给我们提出对这个问题的彻底解答。而且它们只有通过一个综合,就是说,这一个通过另一个,另一个通过这一个,才能得到解答。

因此,上面的综合的较深含义是:理想根据与实在根据在效用性概念里(因而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在实在性概念里才出现一个实在根据)是统一的,而且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命题为批判的唯心主义奠定了基础,并且通过批判的唯心主义把唯心主义和实在主义统一起来,而人们是不愿意深究这个命题的。人们所以不愿意深究它,乃在于缺乏抽象力。

这就是说,如果在我们之外的不同事物通过效用性概念而联系起来,那么,在多大程度上这是对的或是不对,届时我们就会看到。不同事物的可联系性的实在根据与这个可联系性的理想根据之间是有区别的。在不同的事物里应该自在地存在着某种不依赖我们的表象而独立的东西。借助于这种东西,它们不用我们的干预就联结起来了。但是,我们把它们联系在一起,其根据应当存在于我们身上,比如说存在于我们的感觉里。这样一来,我们就把我们的自我也设定到我们之外,设定到设定者之外了,使之成为一个自在的我,成为一个不用我们参与(谁也不知道怎么样的)存在着的事物了。而在这个时候,就应该不用我们的干预而另外有某种东西对它们发生作用,比如,象磁对一块铁发生作用那样。

但是,自我不是在自我之外的什么东西,它本身就是自我。如果说自我的本质仅仅在于它设定自己本身,那么对于自我来说,设定自己与存在就是统一的,是同一回事。反之,不设定自己与不存在,对于自我来说,也是同一个东西。而且否定性的实在根据与理想根据也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这些话一部分一部分地说,那就是这样一些命题: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任何东西,以及自我不是任何东西,而这两个命题又是统一的和同一个东西。

因此,在自我中某种东西并没有被(实在地)设定起来,这显然是说,自我不在自身设定它(理想地),反之,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就是说:在自我中它并没有被设定起来。

非我应当作用于自我,它应当在自我中扬弃某种东西,显然是说,它应当扬弃在自我中的设定,它应当使自我不在自身中设定某种东西。如果对之起作用的那个东西实际上只是一个自我,那么,对自我所起的效用就不可能是别的,只能是使它在自身中作为一个非我的那种效用。

反过来说,自我对自我来说应当是一个非我,这句话不能有别的意思,只能是说,自我应当设定实在性于非我中,因为对于自我来说,除了通过自我本身所设定的实在性之外,没有也不可能有别的实在性。

自我的活动与非我的活动是同一个东西,这句话意思是:自我只能通过它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不设定这个东西于自我中。而且它只通过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非我中才能设定这种东西于自身。但是,自我一般地必须设定,所以它必定是自我,只不过并没有正好设定在自身之中。——自我的受动与非我的受动也是同一个东西。自我在自身中不设定某种东西,意思是,这个东西被设定在非我中。自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因为只要它不设定某种东西于自身中,它就设定这个东西于非我中。非我的活动与受动是同一个东西,只要非我应当对自我起效用,把自我中的某种东西扬弃掉,那么,这个东西就通过自我而被设定于非我中。这样一来,完全的综合统一就明确地表示出来了。上述所有环节没有任何一个是其他环节的根据,它们毋宁说统统是同一个东西。

因此,就有了这样的问题:自我中的受动的根据是什么呢?这根本无法回答,至少不能通过预先设定一种非我的活动作为自在之物这种办法来解答。因为自我中本来就没有单纯的受动。但是,另一个问题却继续存在,那就是刚才列举的那整个交替,它以什么为根据呢?可以回答说,那个交替一般地是绝对地没有任何根据地设定的,而认定那个交替已是现成地存在了的那个判断,是一个正题判断,是不许可的。

因为只有自我才是绝对地设定的。而在单纯的自我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交替。但是,我们立即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根据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是不可理解的。因为根据并不包含在知识学的原理里。自我设定自己为被非我所规定的,毋宁是由上述原理预先设定为前提的。因此,如果这样一种根据终究应该被指出来,那么,它也一定是存在于知识学的理论部分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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