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固定在原处是自在的铁的规定,那么,位置的变动就因此而被排除了。在这种意义上,铁就不是实体,因为它不是可规定的。但是,现在位置的变动应该归属于铁。要做到这一点,依靠把固定不动完全扬弃掉是不可能的,因为扬弃了固定不动,就象铁当初被设定的那样,它本身也就随之被扬弃了。位置的变动因而也就归属不到铁身上了,而这是与所要求的互相矛盾的。于是,固定不动只能部分地被扬弃,而且位置变动就受到固定不动的规定和限制,就是说,位置变动只发生在一定条件(比如有磁的情况下)的领域里,而不发生在这个领域之外。在这个领域之外发生的还是固定不动。——固定不动在这里是在两个非常不同的意义上出现的,一次无条件地出现,另一次以有磁存在为条件而出现,这种情况谁都看得出来。)让我们在应用上述原理方面继续前进。由于A+B是受A规定的,B本身也就有规定了,因为B属于从今以后有规定的可规定的东西的范围。A本身现在就象刚才表示的那样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现在,既然B本身是有规定的,那么通过B,A+B也就可以被规定,而且既然应当发生一种绝对关系,既然这种关系应当充满我们所寻求的那个全部,那么,它必定由此而受到规定。因此,如果A+B是被设定了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A是被设定于可规定的领域之内的,A+B就重新被B规定着。
如果我们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原来的事例上,其含义立刻就清楚了。——自我应当从自身中排除某物:这是至今被认为是我们所探讨的整个交替的第一环节的那个行动。我们继续推演——因为我现在是在根据的范围内,所以我有权继续推演——如果自我从自身中排除那个某物,则那个某物必定早在排除之前,就是说,与排除独立无关地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因此可以说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因为我们提不出更高的根据。如果我们从这点出发,则自我的排除就不是在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中(如果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话)的某种被设定了的东西,而且必定被排除于这个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东西的领域之外。并且自我的排除对于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来说就不是本质性的。(对于客体来说,尽管客体应当以某种我们完全不能理解的方式在自身中设定起来的,并且因此而当然应该是一个客体,但是,对于一个客体来说,它自己之所以被排除出去,这乃是偶然的,并且——象以后会看出来的那样,被想象为这种排除的后果,客体,自在地说,即没有这种排除之前,应是并非存在于自我之外而是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一般的客体(这里指B)是有规定的东西:被主体排除出去的东西(这里指A+B)是可规定的东西。
客体是可以被排除的,也可以是不能被排除的,无论如何,在上述意义上,它始终还是客体。——在这里,客体的被设定出现两次,但含义很不同,一次是无条件地、绝对地,一次是以被自我排除出去为条件的,有谁看不出这点呢?)(运动应当从被设定为原地不动的铁那里排除出去。按照铁的概念,运动不曾被设定在铁的里面,它应当现在从铁那里被排除出去;因此,它必须是被设定为与这个排除独立无关的,而且考虑到它不是被铁设定起来的,所以它必定是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这就意味着——稍安毋燥——如果人们以运动与铁对立,那么,运动就必定是已经被认识了的。但是它应当不是通过铁而被了解的。因为它是通过别的途径而被知道的。可是既然我们在这里除了铁与运动之外没有和任何别的东西打交道,它就是绝对地被知道的。〕如果我们从运动这个概念出发,那么,就可以看出运动概念除了属于别的东西之外也属于铁,对于运动概念来说这是偶然的。运动概念是本质的东西,对于它来说,铁是偶然的东西,运动是绝对地设定起来的。作为原地不动的铁被排除于运动的领域之外。现在,原地不动被扬弃了,运动属于铁了。——在这里,运动的概念出现了两次,一次是无条件地,另一次是以扬弃铁的固定不动为条件的。)因此——其实这本来是前面提出过的综合命题——全部仅仅是由完全的关系构成的,根本没有什么自在的固定的东西来规定全部。全部构成一种关系的完全性,而不构成实在性。
(关系的端项,孤立地来看,都是偶体,它们的全部就是实体,这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的。——这里只还需要对于那些自己不能进行这样简易的推论的人明确地指出这一点,那就是,在实体里根本不能设想有什么固定的东西,有的只不过是纯粹的关系。——如果一个实体被设想为是有规定的——这是已经一再论述的令人讨厌的问题——或者说,如果某个有规定的东西被设想为实体,则交替当然必须从任何一个端项出发,而只要交替被规定了,这个端项也就因此而是固定了的。但是,它不是绝对地固定了的,因为我同样可以从同它对立的端项出发,而且这样一来,恰恰原来被确定和固定为本质的那个端项就成了偶然性的了。这是从前面的例子中可以看明白的。综合地统一起来的诸偶体提供着实体,而在实体中除了包含这些偶体而外再也没有任何东西:实体经过分析,提供着偶体,而在对实体进行彻底分析之后除了偶体之外就再也剩不下任何别的东西了。不能设想偶体会有一个连续的基础,有一个负荷者。任何一个偶体,随便你选哪一个总是它自己的和与它对立的偶体的负荷者,它并不另外再有一个负荷者。——进行设定的那个自我,通过我们将来要详尽论述的那种最神奇的能力,把正在消逝中的偶体保持住,直到它将这个偶体同排斥它的那个偶体进行了比较为止。——这种几乎永远被人忽视的能力乃是这样一种东西,它把顽固的对立面结合成一个统一体,——它出现于必然相互扬弃的环节之间,从而保存两者。——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只有它才使生命和意识,特别使作为连续的时间序列的那种意识成为可能。而且它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切,仅仅因为它以自己作为导体,让那些没有共同的负荷者的偶体在它自身内彼此传导,它们也不可能有共同的负荷者,因为它们彼此会互相摧毁。)
γ)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活动与作为综合的统一体的交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并且它们本身也构成一个综合统一体。
作为综合统一体的活动,我们可以最简洁地描述为:将对立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在可规定性的概念里(在这里尽管它们也还是对立的)予以绝对地概括和保存。
(为阐明和提出一个更概括的观点,请大家把这里所说的综合同上面〔A3〕引用的那个由量而使自我与非我达成的联合加以比较。在那里,自我从质的方面曾首先被绝对地设定为绝对实在性,同样,在这里,某种东西,就是说,某种由量规定了的东西被绝对地设定于自我之中,或者说,自我被绝对地设定为有规定的量。某种主观的东西被设定为一种绝对主观的东西,而这种做法就是一个正题,而且是一种量的正题,不同于前面的质的正题。但是,自我的各种行动都必须从一种正题的做法出发。〔在知识学的理论部分里,在我们依照我们的原则给自己划定限界之内,这种做法是一种正题,因为为了尊重界限的原故,我们不能继续向前走的更远,虽然我们如果一旦突破这个界限,大概就会看到这种做法其实同样是一种可以追源于一个最高的正题的合题(综合)。〕前面曾经有一个作为对立的质的非我相对于一般的自我被树立为对立面,同样,在这里有一个客观的东西仅仅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被相对于主观的东西而树立为对立面。由于它被排除于主观的东西之外,也可以说仅仅是由于量〔由于界限,由于规定〕。而这种处理方法乃是一种量的反题,正如前面的做法是一种质的反题一样。但是,正如前面一般自我不应当被非我所扬弃和非我不应当被自我所扬弃那样,现在既不应当主观被客观摧毁,也不应当客观被主观摧毁,而毋宁是两者应当同时并存。因此,两者必须综合地统一起来,并且统一要通过在其中两者彼此相同的第三者,通过可规定性。两者——不是指自在的主体和客体,而是指通过正题与反题而被设定起来的主体与客体——都是可以互相规定的,并且仅仅因为它们是可规定的,它们才能被概括到一起,才能通过自我在综合中的活动能力〔想象力〕被固定起来,被确定起来。——但是,正如前面一样,如果没有正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只有相对于设定起来的东西才能树立对立面。但是,如果没有反题的实质,那么,就实质方面来说,即使这里主张的那种正题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某种东西被规定之前,换句话说,在量的概念能够应用到某种东西上之前,就质的方面说该东西必定先就存在了。这也就是说,必须一般地先有某种东西存在着,活动的自我才能在那里替主观的东西划一条界线,把余下的部分留给客观的东西。——但是,正如前面那样,就形式而言,如果没有合题,反题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没有合题,则正题设定起来的东西就被反题扬弃了,因而反题也就不成其为反题,毋宁本身就是一个正题了。由此可见,所有的三种行动只是一种行动而且是同一种行动。这同一种行动的各别环节只在对它们进行的反省中才能有所区别。)关于单纯的交替——如果交替的形式,即交替的端项的相互排除,与交替的实质,即将两个互相排除的交替端项包括在自身之中的那个概括的领域,综合地统一起来,则互相排除本身就是概括的领域,而概括的领域本身就是互相排除,换句话说,交替就是单纯的关系。在单纯的关系中,除了互相排除,除了所谓的可规定性,就再也没有任何东西了。——要看出这个互相排除一定就是综合的中项是并不难的。但是,进行下面的想象就比较难,即要在一个单纯的可规定性那里,在一个没有某种东西发生关系的单纯关系那里(这样的某种东西我们在这里以及在整个知识学理论部分里都完全撇开不管),想象并非绝对地是虚无的某种东西,那就比较难了。让我们竭尽所能地发挥想象力。——A与B(实际上A+B是通过A规定,还是同样地通过B来规定,是已知的。但是我们有我们的目的,我们可以撇开不管,直接称它们为A和B),可以说A与B是对立的,当一个设定了的时候,另一个就不能是设定了的。可是它们却应当同时并存,而且不是象前面所要求的那样部分地,而是整个地,并且作为对立的东西同时并存,而并不互相扬弃。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考察这种情况。但是,由于它们互相扬弃,它们不能以任何方式,不能在任何可能的宾词下被一起思维。不是要思维A,也不是要去思维B,而是要去思维A和B两者的结合、联接,而恰恰这个东西是它们的统一点。
(如果你们在物理点X上于时刻A放置光明,并且在紧接着随后的时间B里放置黑暗,那儿,光明与黑暗就彼此截然分开了,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是,时刻A与时刻B直接接界,它们之间没有任何缝隙。你们可以把两个时刻之间的严格界限设想为=Z,那么,Z上的是什么呢?不是光明,因为光明只在时刻A上,而Z不=A;同样也不是黑暗,因为黑暗在时刻B上。因而既不是光明也不是黑暗。但我们同样可以有理由认为在Z点上既是光明又是黑暗,因为在A与B之间没有缝隙,所以在光明与黑暗之间也没有缝隙,因而光明与黑暗是彼此直接接触的。——有人会说我在第二种推论中依靠想象力本身已把原来只应当是界限的Z扩展成为一段时间了。是的,确实就是这样。〔如果不依靠想象力来作这种扩展,时刻A与时刻B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分别出现了。〕因此,我能够依靠单纯的想象力扩展Z,而且如果我要设想时刻A与B的直接交界,我就必须这样——而这就是对我们的创造性的想象力的奇妙能力所作的一个实验。这种能力,我们不久就要说明它,而没有它,人类精神里的任何东西都不能说明上面的问题——人类精神的整个机制也许根本是建立在它上面的。)
a.刚才说明的那种活动规定着我们已经说明了的交替,这意思是说,交替端项本身的会合须以自我的绝对活动为条件,依靠这种活动自我把一个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树立为对立面,并把两者统一起来。现在,它们两者在自我中并且仅仅借助于自我的这种行动成了交替的端项。只在自我中,只借助于自我的这种行动,它们两者才会合到一起。
显然,这样建立起来的命题是唯心主义的。如果这里建立起来的活动就象它在一些限制条件下应该被当成的那样被当成是穷尽了自我本质(如果这个自我是一个有理智的人)的活动,则想象就是这样构成的:自我设定一个主观的东西,并在这个主观的东西的对立面设立一个客观的东西,等等。这样我们就看到经验意识里的一系列表象的开端了。前面我们曾建立过一个设定间接性法则,按照那个法则,正如它在这里仍然还有效那样,如果没有一个主观的东西被扬弃掉就没有客观的东西能够被设定起来,而且如果一个客观的东西没有扬弃掉就没有主观的东西能被设定起来。而凭借这条法则,表象之间的交替就是可以说明的了。这里增加的一个规定是:它们两者应当被综合地统一起来,它们两者应当由于自我的同一个行动而被设定。而凭借这个规定,本身包含着交替的那个东西(虽然交替端项是互相对立的)的统一性就是可以说明的了。这种说明当初凭借单纯的中介法则是不可能的。这样一来,大家仿佛仅仅通过绝对自发性就成了具备着自己一切可能规定的一个理智的人了。自我好象天生地就是象它设定、象它设定自身的那个样子,并且因为它设定自身成为这个样子。——但是,人们假如沿着系列尽可能走得远些,最后就一定遇到这样一个已经现成存在于自我之中的东西。在这个现成的东西那里,一部分被规定为主观的,另一部分被设定为客观的与主观相对立。应当是主观的那个东西,它的现成存在虽然能够由自我的设定来加以说明,但是,应该是客观的那个东西,它的现成存在,可就不能由自我的设定来说明了。因为这样一种东西通过自我的设定是绝对设定不起来的。——因此,建立起来的命题并不能完全说明应当予以说明的东西。
b.交替规定着活动,这意思是说,由自我的活动所进行的设定对立面的活动与概括,即使不因对立物的实际存在而成为可能,却因刚才说明过的对立物在意识里的单纯的会合或接触而成为可能:这种会合是这种活动的条件。问题只在于正确地理解这一点。
刚才在反驳新建立的唯心主义的说明方法时曾提醒过:如果在自我里有某种东西被规定为一种主观的东西,而另外一种东西作为客观的就被这个规定排除于自我之外,那就必须说明,要排除的客观的东西怎么会是现成存在于自我里的,而这一点上述那种推论方式是无法说明的。这个辩驳通过现在的命题作了辩护。据说要被排除出去的客观的东西根本不需要是现成存在的。用我的话来说,现成存在着也许仅仅是对自我的一种障碍,换句话说,不管出于哪一种来自自我活动以外的理由,主观的东西必须不再继续扩展。继续扩展的这种不可能性构成我们所描述的那种单纯交替或单纯联结。
单纯交替并不作为活动着的东西限制自我,但是给自我提出一个限制自己的任务。但是,一切限制都产生于对立,因此,正是为了完成这项任务,自我必须相对于要加以限制的那个主观的东西设定某种客观的东西作为对立面,然后象我们刚才指明的那样把两者综合地统一起来。于是一整套的表象就可以推演出来了。一望而知,这种说明是实在主义的,不过在这种实在主义的背后存在着一种比以前所建立的一切实在主义更抽象的实在主义。这就是说,更抽象的实在主义承认有一个在自我之中现成存在着的非我,直至承认有一个在自我之中现成存在着的规定,但只承认自我自己要在自身中进行规定的任务,或者说,只承认自我的单纯的可规定性。
乍看起来,人们也许会以为这种规定任务本身就是一种规定,现在的推论同前面所建立的承认有一种规定现成存在着的那种量的实在主义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指出这种区别来。在那里,规定是给定了的,在这里,规定要通过活动的自我的自发性才得以实现。(如果允许我们再向前看看,则区别就可以更加确切地指出来。因为在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看得很清楚,这里所谈的可规定性乃是一种感觉。当然,一种感觉就是自我的一种规定,然而不是作为理智的自我的规定,即是说,不是设定自身为受非我所规定的那种自我的规定。而这里所谈的自我恰恰就是设定自身为受非我规定的那种自我。因而这种规定任务并不是规定本身。)现在的推论有一切实在主义所有的那种错误,错在它把自我看成一个非我,从而没有说明非我向自我过渡这个本该说明的问题。假如我们同意人们的主张,那么,自我的可规定性,或者说自我应该受到规定这个任务虽然设定了,但是,这里没有自我的任何参预。而且由此虽然可以说明自我怎么会通过和为了某种在自我之外的东西而是可规定的,但是,并没有说明自我怎么会通过和为了自我而是可规定的(那种规定任务怎么会成为自我的知识,以至自我会本着这种知识按照任务来自己规定自己)。作出后面这种说明毕竟是需要的。
自我,只有当它设定自己为可规定的时,才由于它的本质的原故而是可规定的,并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能够规定自己。但是,这点是如何可能的呢,建立起来的那种推论并没有说明。
c.两种推论应当被综合地统一起来;活动与交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
交替,或者说,一个没有经过进行设定的自我的任何参预的单纯的障碍,给自我提出限制自己的任务,这种说法是不能承认的,因为要去说明的东西没有在说明的根据里。因此,不得不承认,那种障碍不是没有自我的参预而就存在的,毋宁它是在自我对自己的设定中发生的,毋宁是好象由于自我继续向外伸展的活动被返射到自己本身,这才非常自然地产生出自我的限制,并从这自我限制中产生出所要求的其余的一切。
这样一来,象我们的探讨过程所要求的那样,交替与活动似乎彼此规定并综合地统一起来了。当自我是活动的时候(那不是由进行设定的自我所设定的),障碍涉及到自我,因此障碍只有当着自我是活动的时才是一个障碍。障碍发生的可能性受自我的活动所制约:没有自我的活动,就没有障碍。
假如反过来说,自我出于自己本身的规定活动就应该是受障碍制约的:没有障碍,就没有自身规定。——再进一步说,没有自身规定,就没有客观的东西,等等。
让我们设法把我们在这里取得的最重要的和最终的结果掌握得更熟悉些。在对立物的结合中,自我的活动与这些对立物(自在的和抽去自我活动的状态下)的会合应当统一起来,它们应当是同一个东西。——这里主要的区别存在于结合与会合。因此,我们要探讨使这两者统一的可能性,我们就要最深入地领会已建立的命题的精神实质。
会合怎么样自在地必须以一个结合为条件,是显而易见的。对立的东西自在地是完全对立的,它们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如果一方设定了,对方就不能是设定了的:它们只有在它们之间的界限被设定时才是会合的东西。而这个界限既不是由于一方的设定而被设定的,也不是由另一方的设定而被设定的。——但是,界限又不是什么,只是双方共同的东西。
因而说设定它们的界限,就是说结合它们,但双方的这种结合除了通过设定它们的界限之外是再也不可能的。它们仅仅是在结合的条件下,为了结合和通过结合才会合在一起的。
结合,或者用我们现在所能用的更确切的话来说,界限的设定,是以会合为条件的,换言之,是以会合者的活动所遇到的障碍为条件的,因为按照以上所说的,受限制的活动者,而且只作为活动者,应当是会合者的一方。这种情况之所以可能,只能在这样的条件下:会合者的活动是自在自为地并且自觉自愿地向着无限制无规定并且不可规定的即无限的方面走去。假如它不是向着无限方面走去,那就根本不会从会合者的受限制中得出结论,说障碍是在会合者的活动中出现的。那么限制,比如说,就可以是由障碍的单纯概念设定起来的概念(如同在一个绝对地建立一种有限自我的体系里所不得不认为的那样)。这样一来,在会合者的概念给会合者设定的框框之内就可以完全有一些新的足以推论出外来障碍的限制,而这就不得不由别的什么来加以规定了。但是,正如这里所推论的那样,从一般的限制中根本不能够得出这样一种结论。
(这里所谈的对立物,应当是绝对对立的。在它们之间绝不应有任何统一点。但是,一切有限物,它们彼此之间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它们在可规定性的概念上是彼此等同的,它们都是彻底地互相规定的。这是一切有限物的共同规定。同样,一切无限物,如果可以有许多无限物的话,在不可规定性的概念上是彼此等同的。因此,根本不存在象有限与无限这样截然对立的、在任何标志上都不相同的东西,因而有限与无限必定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那种对立物。)两者应当是同一个东西。这个命题更简单地说就是:没有无限就没有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无限,无限与限制是在一个东西中综合地统一起来的。——假如自我的活动不进入无限,自我本身就不能限制自己的活动,它就不能象它应当做的那样设定活动的界限。自我的活动构成于无限制的自身设定,而在自我的活动之前就出现了一个障碍。假如它屈服于这个障碍,那么,超出障碍之外的那种活动就应该被完全取消和扬弃。自我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根本不进行设定。但是,自我当然应该即使在这条界限之外也进行设定。自我应当限定自己,就是说,它应当在这种情况下把自己设定为不设定自己的。它应当在这个范围内设定无规定的、无限制的、无限的界限(参见上面β段)。如果它应当这样,那它就必定是无限的。——再者,如果自我不限制自己,那它就将不是无限的。——自我只是它设定自己为那个东西。它是无限的,意思是说,它设定自己是无限的:它通过无限性的宾词规定自己。因此,它限制自己本身,使自我成为无限的基础。它将自己同它的无限活动区别开来(自在地说,这两者是同一个东西)。如果自我应当是无限的,它就不能不这样。——自我将自己与之区别开来的这种趋向无限的活动,应当是它的活动。这种活动应当属于自我。因此,自我必须同时在一个和同一个没有分割和不可区分的自我活动中把这种活动再次收回于自身(通过A来规定A+B)。可是,如果自我把这种活动收回于自身,那么,这种活动就是有规定的,因而就不是无限的了。但是,这种活动毕竟应当是无限的,这样它就必定被设定于自我之外。
由于自我设定自己同时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因而自我在自身中同自己本身进行这种交替。就是这种交替,它好象是正在自己同自己相争执,从而自己再度产生自己。因为自我想把不可统一的东西统一起来,然后试图把无限吸收到有限的形式中,之后又把它退回去,重新设定到有限的形式之外,并且在同一个时刻再次试图把它吸进有限的形式里。——自我本身的这种交替,就是想象力的力量。
这样一来,会合与结合就被完全统一起来。会合,或者说界限,本身就是正在和要去把握(想象力的绝对正题,因而它绝对是生产性的)的把握者的一个产物。由于自我与它的活动的这种产物是被设立为对立的,所以会合的双方被设立为对立,而在界限上双方都没有被设定(想象力的反题)。
但是,既然双方重新被统一起来——自我的上述生产性活动应当归属于自我——进行限制的双方本身就在界限上被结合起来。(想象力的合题,它在想象力的这种反题与合题的活动中是再生产性的,这些我们到时就会看得更清楚。)对立双方应当在单纯的可规定性的概念里(而不是在规定的概念里)被结合起来。这曾经是我们所要求的那种统一的一个主要环节。我们对于这一点也还必须加以反思,看看我们刚才所说的将通过哪一种反思而得到充分的规定和阐发。因为如果那被设定于对立双方(一方是制造对立的设定对立面的东西本身,而按照其特定存在来说,另一方就完全存在于意识之外,仅仅为了必要的界限才被设定起来的)之间的界限被设定为固定的、确定的、不可移动的界限,那么,对立双方就是由规定统一的,而不是由可规定性统一的。但是,假如这样的话,那么,在实体性交替中所要求的那个全部就应该是没有被充满的了(A+B就应该是仅仅由有规定的A,而不是同时由无规定的B所规定的了)。因此,那条界限必须不被认为是固定的界限。而且,就我们刚才对想象力在这个限制中的活动作用所作的探讨来看,情况也确实就是这样。为了要给主体一个规定,想象力的活动能力设定一个无限的界限以作为它自己的趋向无限活动的产物。它试图把这种活动归给自己(由A规定A+B)。但是,假如它真这么做了,那它就不再是这种无限的活动了。这种活动作为被设定于一个有规定的主体中的活动,本身就是有规定的,而且可以说它就不是无限的了。因此,想象力就被重新逐回到无限中去了(对它来说,由B规定A+B这一层就被放弃了)。
因此,现在存在着的就只是可规定性,只是沿着这条道路永远不能达到的规定的观念,而不是规定本身。——想象力一般地并不设定固定的界限,因为它自身就没有固定的立足点,只有理性才设定某种固定的东西,因为只有理性才把想象力固定起来。想象力是这样一种能力,它翱翔于规定与不规定、有限与无限之间的中间地带。因此,由于想象力的原故,A+B确实是同时既受有规定的A又受无规定的B的规定。想象力的这种翱翔就是我们刚才所谈的那种想象力的合题。——想象力恰恰通过它自己的产物表示这种翱翔。想象力仿佛是在它自己的翱翔其间并通过它的翱翔而把它的产物制造出来的。
(想象力在不可统一的东西之间的这种翱翔,想象力与自己本身的这种抗争,如将来会指明的那样,乃是这样一种争执:它把自我的状态在其本身中扩展为一段时间(对于单纯的理性来说,一切都是同时的,只有对想象力来说,才有时间)。想象力不能把这段时间保持得太久,就是说,不能保持得比一瞬间更长些(除了在高尚的感情中,在那里,对于变幻无常的惊讶是在时间中引起的)。理性出来居中斡旋(依靠反思的出现),规定想象力要把B接纳到有规定的A(主体)里。但是,现在那作为有规定的而被设定起来的A必定再次被一个无限的B所限制,正如在上面想象力受无限的B的限制那样。这样前进不已,直至在想象力中不再需要有理性以外的任何起限制作用的B时止,即直到出现理性(这里指理论的理性)完全靠自己来规定自己,也就是说,直到在实践领域里出现表象者的表象。想象力继续向无限前进,直到它达到绝对不可规定的最高统一性的观念,这个观念只在完成了一个无限之后才会可能,它本身是不可能的。)
1.没有自我的无限性——没有自我的一个绝对的、走向无限制和不可限制的东西的生产性能力,甚至表象的可能性都不能说明。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所规定的这个命题包含应当有一种表象作用这一假设。通过这个假设,这种绝对的生产性能力才被综合地引申出来和证明出来。然而事先就可以看出,在我们的知识学的实践部分里,这种能力将回溯到一种还高些的能力。
2.我们所碰到的一切困难都已经令人满意地被克服了。我们的任务曾经是去统一对立物,统一自我与非我。通过想象力,它是统一矛盾双方的东西,自我与非我现在可以被完全统一起来了。——非我本身就是设定自己的那个自我的一个产物,而根本不是什么绝对的和被设定于自我之外的东西。
没有一个按照我们所叙述的方式制造出来的客体,一个把自身设定为自身设定者的自我,或者说,一个主体,是不可能的(自我的这种规定,即自我把自己反思成一个有规定的东西这一规定,只有在自我通过一个对立物而对自己加以限制的条件下,才是可能的)。——在这里,只有一个问题:为了说明表象作用而必须承认的那个对自我的障碍是怎么和由于什么而发生的问题,还没有提出解答。因为这个问题超出知识学的理论部分的界限了。
3.整个知识学理论部分中首要的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所规定的,它是完全穷尽了的,其中包含的一切矛盾都已经消除了。自我只能把自己设定为这样的:它是受非我所规定的(没有客体,就没有主体)。因为这个原因,它设定自己为被规定的。同时它又设定自己为从事于规定的。因为规定者在非我中就是它自己的产物(没有主体,就没有客体)。——不仅推论所需要的交替作用是可能的,而且如果没有这样一种交替作用,已经建立的假设所需要的那种东西就根本是不可思议的。以前曾经仅仅以有待证明的身份出现的东西,现在已成了不容置疑的确定的真理。——这样,知识学的理论部分就完全结束了。这也就同时证明任何一门学科,当它的原理已经详尽探讨了的时候,它本身就结束了。而当人们在探讨过程中重新回到某一原理的时候,那条原理就是详尽探讨过了。
4.如果说知识学的理论部分已经详尽探讨了,那么,说明表象所需要的一切环节必定都已建立并已论证了。因此,我们从现在起要做的就只是把全部已经证明了的东西联合起来,应用起来,此外就再没有什么可做的了。
但是,在我们开始走上这条道路之前,先对这条道路本身进行一次反思,不仅是有用的,而且对于彻底理解全部知识学也有重要的意义。
5.我们的任务曾经是分析研究那个没经证明而建立的命题:即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所规定的,看看它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才是可能的。我们已经试验了它的通过系统的演绎受到详尽探讨的一切可能的规定。我们已经通过对不允许的和不可能的东西的分离把可能的东西收缩到一个越来越小的圆圈里,并且一步一步地越来越接近真理,直到我们终于找到了对应该思维的东西进行思维的唯一可能的思维方式。
因此,如果那个命题一般地说是真的,也就是说,无需它现在所有的特殊规定,而就是真的——说它是真的,乃是一个以最高的原理为基础的假设——如果它由于现在的演绎,只有在这个唯一的方式下,才是真的话,那么,我们建立的东西也就同时是一个本来就出现于我们精神之中的事实。——我可以说得更明白些,既然我们当时是在进行哲学思维,我们在探讨过程中所建立的一切思维的可能性,也就是凡是我们思维过的,凡是我们以我们的思维的意识思维过的,它们当时也都是我们的意识事实。但是,它们当时都是我们的反思能力的自发性按照反思的规则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事实。现在建立起来的、淘汰了一切被证明为错误的东西之后唯一留下来的这个思维可能性,首先也是这样一种由哲学反思的自发性所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事实。它所以是这样,就是因为它是通过反思而被提升到哲学家的意识里来的。或者更确切地说,对那个事实的意识乃是一种人为地制造出来的事实。但是,居于我们的探讨之首位的那个命题应当是真的,就是说,在我们的精神里应当有某种东西与这个命题相对应。而这个命题只应当在唯一地被建立起来的方式下,才是真的,因此,在我们的精神中必定有某种原始的、跟我们的反思独立无关地现成存在的东西同我们的这种思想相对立。而我们是在事实这个词的更高的意义上,即,在我们提出的其余一切的思维可能性在其中都不能算是事实的那种更高的意义上,把我们建立起来的这个思维可能性称之为事实的。(比如说,表象的材料是表象从外面得来的这个实在主义的假定,在我们的探讨过程里也曾经是进行反省的意识的一个事实。但是,一经仔细探究,我们就发现这种假定同我们建立的原理相矛盾,因为从外面取得材料的那种东西决不会是一个自我,其实按照要求它不应该是自我,而毋宁是非我。我们还发现,这样一种思想因此不能在它自身之外有什么与它相对应的东西,它是完全的,应当作为属于超验的——但不是作为先验的——体系的思想而予以抛弃。)还有一点顺便也要提请注意,那就是,在一种知识学里当然有些被建立起来的事实,知识学作为实在思维的体系就是因此而与一切空洞的形式主义哲学区别开来。但是,知识学不允许直接假设某种东西为事实,而是必须进行论证,就象现在所进行的论证这样,以证明某种东西是一事实。如果引证的事实属于没经哲学反思推论的普通意识的范围之内的事实,那么,尽管人们的论证也还严密,只要他所得到的结论不是原来就现成存在着的,他就只能泡制出一种骗人的通俗哲学,那其实不是哲学。但是,如果建立起来的事实属于普通意识的范围之外,人们就必须确切知道他是怎么能够确信它们都是现成存在着的事实。并且人们就必须能够把他达到这个确信的过程告诉别人,而把他的确信告诉别人,实际上就是对这些事实之为事实的论证。
6.我们完全可以期望这种事实一定会在我们的意识里产生结果。如果它应当是在一个自我的意识中的一个事实,那么,自我必定首先把这个事实设定为现成存在于它自己的意识中的事实。然而,由于自我可能会遇到困难,它只能在一定的方式下才能作出这种设定,因此自我如何把这种事实设定于自身的那种方式,也许就会自己显现出来。——让我说得更明白一些——自我必须向自己证明这种事实。但是,它向自己说明这种事实只能按照出自它的本质的那些法则,也就是至今进行反思时所同样使用的那些法则。从现在起,自我在自身中对这种事实进行加工改造,它处理这种事实所规定的方法和全部活动情况,就是我们的哲学反思的对象。——显而易见,从这里开始,整个反思就达到了一个完全不同的阶段,具有了一种完全不同的意义。
7.过去的一系列反思和将来的反思首先是它们的对象不同。在过去的反思里,被反思的是种种思维的可能性。当时是由人的精神自发性活动现制造出反思的对象——即那时的思维的可能性是按照一个详尽探讨过的综合体系的规则制造的——反思的形式和反思行动本身。我们已经看到,被反思的东西里固然包含有某些实在的东西,但其中混杂着的空洞的附加物是必须逐步加以清除的,直到对我们的目的即对理论知识学来说完全真的东西单独剩下来为止。——在将来的一系列反思里,是对事实进行反思。这种反思的对象本身就是一种反思,就是说人的精神对提供给它的资料(当然,资料只有作为心灵对之进行这种反思的对象,才可以称为资料,因为不这样的话,它就是事实。)所进行的那种反思。因此,在将来的一系列反思中,反思的对象不是由这同一个反思自己制造出来的,而仅仅是由它提升到意识里的。——由此可见,我们从现在起不再同那些必须首先从其空洞的附加物中把少量真的内容挑选出来的单纯的假设打交道,而是说,凡是现在建立起来的,都有充分权利主张自己具有实在性。——知识学应当是人的精神的一部实用的历史。我们以上所做的一切工作,只不过是为了首先得到一个通往这部实用历史的入口,只不过是为了首先能够指出一种无可置疑的事实。我们现在有了这种事实。从现在起,我们的虽然并不盲目却在试探着前进的知觉可以从容不迫地探讨种种已经发生的事件的进程了。
8.两种系列的反思在它们的方向上也是不同的。——大家暂时可以把人为的哲学的反思完全撇开,停下来看看人的精神对上述事实所进行的那种原始的、必需的反思(这种反思从现在起将成为更高的哲学反思的对象)。非常清楚,人的精神不能根据任何别的法则,只能根据发现给定的事实时所使用的那些法则对事实进行反思,也就是说,根据我们过去进行反思时所依据的那些法则。我们过去的反思曾经从自我设定自己为受非我所规定的这个命题出发,并沿着自己的道路运行直至达到事实为止。现在这个自然的将被建立为必然的事实的反思则从事实出发。而且由于在上述命题证实自己即证实自己是事实之前,那些已经建立的原理决不能停止自己的应用,所以这种反思就继续前进,直到达到命题为止。因此,它所经历的整个路程正是前一种反思所走过的道路,只是方向相反。因此,哲学的反思既然只能跟随着后一种反思前进,而又不能给它提供法则,所以它就必然地采取与后一种反思相同的方向。
9.从现在起,反思采取了相反的方向,因而已经建立的事实就同时成了哲学反思回归点。在这个回归点上,两个完全不同的反思系列结合在一起,在这个回归点上,一系列的结尾与另一系列的开端相联结。因而在这个回归点上,必定存在着过去的推论程序所以不同于今后进行的推论程序的区别根据。——过去的做法是综合的,它贯彻始终,所以建立的事实自身就是一个合题。在这个合题中首先被统一起来的就是出自第一个反思系列的两个对立物,因而它应该是这种合题对第一个反思系列的关系。——然后在这同一个综合中,为了第二个反思系列进行可能的分析和因之而产生的综合,又必定存在着两个对立物。由于在综合中不能再有作为两个对立物的东西被统一起来,所以其中作为第一个反思系列的结尾而被统一起来的两个东西也就是为了第二个反思系列的开端而应当予以重新分开的那两个东西。但是,如果情况完全就是这样的话,第二个反思系列就根本不是第二个,而只是倒过来的第一个反思系列。而我们的处理就是一种单纯重复的分解,它毫无用处,不能增加我们的知识,不能使我们前进一步。因而如果它们是第二个反思系列的端项的话,就必定与第一个反思系列的端项,如果它们也是的话,在某一个方面有所不同。而它们就只有借助于综合(好象经历了这个综合),才能获得这种差别。——如果对立的端项是第一个系列或第二个系列的端项,那么,正确认识这些端项的上述差别就是值得花费气力,并且能够彻底阐明当前的体系的最重要的最具特征之处。
10.在这两种情况下,对立双方都是一个主观的东西和一个客观的东西。但是,在综合之前它们是这样的,在综合之后它们在人的心灵中就非常不同了。在综合之前,它们仅仅是对立的双方,不是别的什么。这一方是另一方所不能是的那种东西,另一方是这一方所不是的那种东西。它们表示一种单纯的关系,此外什么也不表示。它们是消极的东西,绝对不是什么积极的东西(正如在前面的例子中Z上面的光明与黑暗那样,如果Z被认为是单纯想象中的界限的话)。它们只是一种没有实在性的单纯思维,而且只是关于一种单纯关系的思维。——当一方出现时,另一方就消失了。但是,由于这一方只能在另一方的反面宾词之下出现,因此另一方的概念也随同这一方的概念同时出现并把这一方取消,所以这一方甚至根本不能出现。因此,根本没有什么东西存在,也不可能有什么东西存在。我们的意识不是被充实起来的,在它那里绝对没有任何东西存在着。(确实,没有那种无意识地给这些空洞的对立物奠定基础的想象力的善意的欺骗,我们也就根本不可能进行过去那一切的探讨。我们不能对它们进行思维,因为它们是绝对的无,对于无人们不能进行反思。这种想象力的善意欺骗当时是舍弃不掉的,也不应当被舍弃,只是应当把欺骗的产物从我们推论的总数中扣除和丢弃,就象实际上所做的那样。)在综合之后,它们是某种可以在意识中摸得着抓得住的东西,并且仿佛在充实着意识。(它们现在恰恰就是它们本来也就是的那个东西,不过它们现在这样,是为了反思并在反思的怂恿和允许之下,而以前则是不知不觉地并且经常受着反思的抵制。)正如前面所说的在被想象力扩展为一个时间段的那个界限Z上的光明与黑暗确实曾经是自己没有把自己绝对取消掉的某种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