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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德-费希特/译者:王玖兴 当前章节:15225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它们发生了这样的变化,好象是由于它们经历了综合,而必须指明的是综合究竟怎样并以何种方式能够给它们提供它们以前所没有的某种东西。——综合能力的任务在于把对立双方统一起来作为一个东西去思维(因为正如以前那样,要求首先涉及思维能力)。综合能力做不到这一点,而任务却又摆在那里。因此,在无能为力与要求之间就发生了矛盾。精神就栖身于这种矛盾之中,翱翔于矛盾双方之间,游移于要求和无能为力之间。并且在这种状态中,而且只在这种状态中,精神同时抓住矛盾双方,或者换个说法也一样,精神使双方同时成为能够可以捉摸的东西,这就是说,它由于接触它们双方又被它们逐回,然后再次接触它们,从而在它们与自己的关系中给它们以一定的内容和一定的范围(这种内容到时就会表现为时间和空间中的诸物)。这种状态就叫做直观状态。在这种直观状态中的活动能力前面已经称之为生产性的想象力。

11.我们看到,正是包含着使人类知识学成为不可能的危险的那种环境,现在却成了我们能够据以建立这种学说的条件。我们过去不敢设想我们怎么竟能够把绝对对立的东西统一起来。现在我们看到如果没有绝对对立的东西,要想一般地说明我们精神中的那些外界赋给的东西就将是完全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不是出现了绝对对立的东西,不可统一的东西对于自我的理解力来说显然就是完全不适应的东西,则上述一切外界赋给的东西所依据的那种能力,即生产性的想象力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了。而有了这种能力同时也就清楚地证明我们的体系是正确的,证明我们的体系详尽彻底地说明了一切需要说明的东西。预设的东西只能通过找到的东西来说明,找到的东西只能通过预设的东西来说明。正是从绝对对立中推论出了人类精神的整个结构。而人的整个精神结构没有别的途径,只能通过一个绝对对立性来加以说明。

12.同时,我们现在已将前面虽然已经提出却并没有充分发挥的一个说法完全阐明了。这就是说,我们现在认识到观念与实在怎样就是同一个东西,看清它们两者怎样只在不同的观察方式下才是不同的,以及其中的一个如何只能从另一个中推论出来。——绝对对立的东西(有限的主观与无限的客观),在综合之前只是某种纯粹思维的东西,如果用我们这里经常使用的词汇来说,只是某种观念的东西。由于绝对对立的东西应当通过思维能力被统一起来却又不能统一起来,于是它们就通过心灵(起这种作用时就叫想象力)的翱翔而获得实在性,因为它们这样一来就变成可以直观的东西了,也就是说,它们获得了一般的实在性。这是因为除了凭借直观的实在性之外,没有别的实在性,而且不可能有其他的实在性。由于人们重新把这种直观抽掉,这并不是说人们能为一般意识而把它抽掉,但是,为了单纯的思维能力,当然能够抽掉它。于是那种凭借直观的实在性又重新成为某种纯粹观念的东西。这种纯粹观念的东西,根据表象能力的法则,它只有一种派生出来的存在。

13.因此,在这里我们得到了这样的教导:一切实在——就它对于我们来说的那样而言,而在一个超验哲学体系里,它不能不被这样理解——都仅仅是由想象力产生出来的。我们当代最伟大的思想家之一,据我所知,曾作过同样的教导,他把这种东西叫做想象力的一种狡计。但是,每个狡计都必定设立自身与真理相对立,每个狡计都必定使自己被回避开来。

但是,现在既然像在目前这个体系里得到了证明的那样,证明我们的意识、我们的生命、我们的为我们的存在,即我们的作为自我的存在之所以可能,是以想象力的这种活动为根据的,那么,我们如果不想抽掉自我,也就不能丢掉这种想象力的行动。抽掉自我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抽掉者不可能抽掉自己本身。因此,想象力并不骗人,它提供真理,提供唯一可能的真理。承认想象力在骗人,就意味着替一种怀疑主义作论证,而这种怀疑主义教人怀疑自己的存在。

表象的演绎

Ⅰ.我们首先把我们自己相当牢固地设定在我们已经达到的论点上。

自我向着无限前进不已的活动(由于它是趋向无限的,所以在它之内没有什么可以加以区别的东西),碰到了一个障碍。它尽管碰到障碍,却决不应该被消灭,所以它被折返回来,被迫转而向内前进,它采取了一个正好相反的方向。

人们可以把不停地向无限前进的活动想象为一条直线,一条从A出发经过B向C等等前进的直线。它既可以在C之内就遇到了障碍,也可以超过C而继续前进。但是,人们假定它正好在C点受到了阻碍,那么,根据前面所说的,碰到障碍的根据就不在自我之中,而在非我之中。

在已设定的条件下,自我的活动由向C前进的方向被折返而成为由C向A前进的方向。

但是,如果自我确实只是一个自我,那么,除非自我也发生反作用,否则对自我就根本不能发生什么作用。在自我中的任何东西都不能被扬弃掉,从而自我的活动方向也不能被扬弃掉。因此,由C向A的折返活动,当它被折返的时候,必定同时产生反作用,产生直达到C的活动。

这样一来,我们就在A与C之间有了一个双重的、自己与自己相反对的自我活动的方向,其中由C到A的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受动,由A到C的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纯粹的活动。它们两者都是自我的同一个状态。

这种把两个完全对立的方向统一起来的状态,正是想象力的活动,而且我们现在完全肯定地已经找到了我们前面所寻找的东西,即一种活动,一种只有通过受动才有可能的活动;以及找到一一种受动,一种只有通过活动才有可能的受动。——存在于A与C之间的自我活动,是一种彼此对抗着的活动,但是,这种活动,如果没有自我活动的一种被折返,是不可能的。因为一切对抗都预先设定与之对抗的某种东西作为先决条件。自我的这种活动是一种受动,因为自我的活动的原始方向被折返了:但是,没有任何方向可以被折返,除非它作为这个方向(而且在这个方向的一切点上)是事先就存在着的。两个方向,由C到A和由A到C,必须是同时存在着的,而正是因为它们的同时存在解决了上面提出的任务。

当自我的活动存在于A与C之间时,自我的状态是一种直观。因为直观是一种没有受动就不可能的活动,也是一种没有活动就不可能的受动。——现在,对于哲学的反思来说,直观只就它是直观本身而言是得到规定了,但是,在主体看来,它作为自我的偶体,则还是完全没有规定的。因为如果它是有了规定的,则它就必定能把自己同自我的其他规定区别开来,而这是直到现在为止还不可能的。同样,在客体看来,也是完全没有规定的,因为如果它是有规定的,则一个被直观的东西本身就必定能把自己同一个没有被直观的东西区别开来,而这是直到现在为止还不可能的。

(显而易见,与原始的第一个方向相反的自我活动也超越了C点。但是,由于它超越到C点以外,它就不是在进行对抗,因为在C点以外不存在障碍,因而它也就不是在直观。因此,在C点上,直观受到了限制,而且被直观的东西也受到限制。超越C点之外去的活动不是直观,活动的客体不是被直观的东西。两者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们到时候就会知道。这里我们只不过提醒读者注意,我们把将来还要重新提到的东西现在暂且放下。)

Ⅱ.自我应当直观,而如果直观者实际上只应当是一个自我,那么,这就意味着自我应当设定自己为正在进行直观的。因为除了自我赋给自己的那种东西外,任何东西都不会从外面加之于自我。

自我设定自己为正在进行直观的,这句话首先意味着:它设定自己为在直观中活动着的。另外还有什么含义,将在随后的探讨中得出来。而既然它设定自己为在直观中活动着的,它就给自己设定了对立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在直观中不是活动的,而是受动的。

为了使我们在这个研究中有个线索可以遵循,我们只要提醒一下前面对实体性概念中的交替所说的话就够了。对立双方,活动与受动不应当互相消灭和扬弃,它们应当同时并存:它们只应当互相排除。

显而易见,相对于直观者必须有一个被直观的东西作为对立面设定起来。问题只在于这样一个被直观的东西是怎么被设定起来的。

相对于自我,相对于进行直观的自我而被作为对立面设定起来的那个被直观的东西,必然是一个非我。首先可以从这里推论出:设定这样一种被直观的东西的自我行动,不是反思,不是向内进行的活动,而是一种向外进行的活动。因而就我们到目前为止所理解的来说,它乃是一种生产。被直观的东西作为被直观的东西是被生产出来的。

此外显而易见的是,自我不能对于它自己在生产这个被直观的东西时的活动有所意识,因为这种活动没有被反思,因而没有被给予自我。(只有在我们现在所用的哲学反思中,这种活动才被给予自我。而我们始终需要把哲学反思同一般必需的反思加以仔细地区别。)创造性的能力总是想象力。因而对于被直观的东西的设定,乃是因为有想象力才出现的,这种设定本身就是一种直观(是对某种无规定的东西的一种〔肯定意义上的〕注视)这种直观应当同自我给予自己的那种直观中的活动相对立。在同一个行动中应当同时存在着两种直观活动,一种是自我借助于反思而赋予自己的,另一种是自我没有赋予自己的。后一种直观活动是一种纯粹的直观,前一种直观活动固然也应当是一种直观,但它是被反思了的。问题在于这是怎么发生的,从中会推出什么来。

直观作为活动,其方向本来是向C去的,只在它和向A的相反方向对抗着时,它才是一个直观。如果它不同向A的方向相对抗,它就不再是直观,而干脆就是一个活动。

这种直观活动,应当被反思,这就是说,自我向C去的活动(它永远是同一个活动),作为与一个相反对抗着的东西(因为否则它就不是这种活动,不是直观的活动了),应当被扭转而向A去。

这里出现了下面的困难:自我的活动本来已经由于外界障碍而一度向A折返了,现在又由于绝对的自发性(因为,自我应当设定自己为进行直观的,这绝对地因为它是自我)而再次向同一个方向返回。如果这两次的方向不能彼此区别,则根本没有直观被折回,而毋宁只是以同一个方式重复地两次被直观而已。因为活动是相同的活动,是自我的同一个活动。

而方向是由C到A的相同的方向。因此,如果要想使我们所需要的反思(折返)能够出现,则它们必须能够彼此区别。而在我们能够继续前进之前,我们必须解决这样的课题:即它们怎么样和通过什么彼此区别。

Ⅲ.让我们把这个课题规定的更确切些。——其实在探讨之前,我们就能大概地看出,自我活动的第一个向A的方向怎么可以同第二个向A的方向区别开来。因为,第一个是由于纯粹的外界阻碍而被折返的,第二个则是由于绝对的自发性而被折返回来的。这一点,我们只要从哲学的反思这个层次出发就能看清楚,而我们在开始探讨的时候就武断地把我们自己置身于这个层次上的。但是,问题恰恰在于说明一切哲学反思之所以可能的这种前提,在于证明这个前提是自然意识的原始事实。问题是:人的精神最初怎么会在一个外部引起的活动折返与一个内部引起的活动折返之间作出上述那种区别的呢?这种区别是这样一种区别,它作为事实应该是被推演出来的,而恰恰又是通过这个推演而得到证明。

自我应该通过宾词直观者来加以规定,并由此而与被直观者区别开来。这是我们当初不得不作为出发点的那个要求。

自我作为直观的主体,应该与直观的客体相对立,并因此而首先与非我区别开来。显而易见,我们在进行这种区别时,并没有一个固定点。如果直观自身不首先固定下来,则我们毋宁是在一个永恒的圆圈里打转。只有直观被固定下来之后,自我与直观的关系以及非我与直观的关系才能加以规定。因此,解决上述课题的可能性就取决于对作为直观的直观本身加以固定的可能性。

这后一课题(即把直观固定下来)等同于前面提出的课题,即等于使第一个向A的方向可以与第二个向A的方向相区别的那个课题。而且一个课题解决了,另一个课题也就跟着解决了。一旦直观本身固定了,则第一个向A的折返就已经包含在直观里了,并且,不必担心发生彼此混淆和相互扬弃,不但第一个向A的方向,而且一般直观就向A折返了。

直观作为直观应该被固定下来,以便它能够被当成同一个东西来理解。但是,直观自身根本不是什么固定的东西,而是想象力在两个相反的方向之间的一种摆动。如果说直观应当被固定下来,那就等于说,想象力应当不再摆动,从而直观就完全被取消、被扬弃了。但是,这种情况不应当发生。因此,至少直观的状态的产物必须保存下来,也就是说,两个相反的方向的遗迹必须保存下来。而这种遗迹不是单纯两个相反方向的,而是由两个相反方向结合而成的某种东西。

只有通过这样一种固定之后,直观才成为一个直观,而直观的这种固定,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固定的或确定的行动。整个的固定是因为起于自发性的反思而出现的,而固定之因反思本身的这种自发性而出现,我们随后就可以看到这点。因此,固定的行动属于自我中进行绝对地设定的那种能力,或者说,属于理性。——其次是有规定的东西或者正在被规定的东西,——大家都知道这就是其活动被设定了界限的想象力。——最后,因规定而产生出来的东西,即处于摆动中的想象力的产物。显然,如果我们所要求的固定是可能的,那就必须有一种从事这种固定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既不是从事规定的理性,也不是从事生产的想象力,因此,它是理性与想象力两者之间的一种中间能力。这种能力既然能使一种变动的东西保持不变,(好象使之得到理解,好象是使之成为确定不移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称它为理解力。理解力之为理解力,只是因为有某种东西在它那里被固定下来。而凡是被固定下来的东西,都只是在理解力中被固定下来的。理解力可以说是理性固定下来的想象力,或者说是由想象力配备了客体的那种理性。——知性乃是一种静止不动的精神能力,是由想象力产生出来并由理性规定下来而且正在进一步予以规定的那种东西的纯粹保存,尽管人们常常谈其它有什么行为。

(只在知性里才有实在性〔当然首先要通过想象力的作用〕。知性乃是现实化的能力。在它那里,理想的东西才成为实在的东西:〔因而知性也表示一种和某物的关系,这种东西是不经我们的干预而从外界来的,但是,只不过是完全应该加以了解和知悉的。〕想象力产生实在性。但是,在想象力里没有实在性,经过知性的了解和把握,想象力的产品才变成某种实在的东西。——我们认为是想象力的一种产品的那种东西,我们并不赋给它实在性。但是,我们所碰到的包含在知性里的那种东西我们却赋给它实在性,至于知性,我们认为它根本没有生产的能力,而只有保存的能力。——由此可见,人们在自然的、与人为的先验哲学的反思相对立的反思中,由于反思的规律的原故,只能回溯到知性,然后在知性中遇到被给予反思的某种东西,遇到表象的质料。但是,这种东西是以何种方式进入知性的,人们是不知道的。因此,我们确信事物的实在性在我们之外,是没经我们任何干预的,因为我们并不知道有产生实在性的能力。假如我们在普通反思里知道,如同我们在哲学反思能够知道的那样,实在性是通过想象力进入知性的,那就等于我们想重新把一切解释为幻觉,而且通过后者正如通过前者一样毫无道理。)Ⅳ.我们现在把我们的推论的线索重新捡起来,这是我们以前由于不可能进一步推论下去而暂时放下的。

自我反思它在直观中向C行进的那个活动。向C行进的活动作为同一个由C向A行进的反方向活动背道而驰的活动,根据上述的理由,是不能被反思的。但是,它也不能被当作一种一般向外行进的活动来反思,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就是自我的完全无限的活动了,而完全无限的活动是不能加以反思的。但是,在直观中正在出现的活动则不是这样,毋宁正是要加以反思的。因此,在直观中呈现着的活动必须被反思为行进到C为止的活动,被反思为在C点上受到限制和规定了的活动。这是第一个线索。

因此,在C点上,自我的直观活动受到在反思中进行的绝对活动的限制。——但是,由于这种活动只是有反思作用的,而除了在我们现在这个哲学反思中之外并不是被反思的,所以在C点上的限制,是与自我相对立的,是属于非我的。绝对创造性的想象力的产品被一种不明确的、没有被反思的而且没有进入确定的意识的直观所设定,而且被这种直观设定为超越C点而向无限进展。这就限制了被反思的直观的能力。而它所根据的规则和理由,就是第一种无规定的产品一般被设定时所根据的那个理由。这是第二条线索。——这种产品乃是非我,通过和这个非我的对立,自我一般才被规定为自我——然后,“自我是进行直观的”这个命题的逻辑主词才是可能的。

进行直观的自我的这种规定了的活动,至少按照它的规定被确定下来并被理解为在知性中可以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如果没有这种确定和理解,自我的彼此矛盾的活动就会彼此相撞以至互相抵消。

这种活动是从A向C进展,并在这个从A向C进展的方向上被自我的反思、亦即从C向A进展的活动所理解。——显而易见,在这种理解中,必然出现互相反对的方向,而且这种理解必然是通过那种相反方向的能力即想象力而产生的。因而它本身就必然是一种直观。这应该是第三个线索。想象力在其目前的作用中并不创造什么,而毋宁只是理解(以便在知性中设定,而不是保存)那已经产生了并在知性中被理解了的东西,因此它被认为是再生产性的。

直观者必须被规定为直观者,也就是说,被规定为活动。

它还必须有一个活动同它对立。这个活动不是它自己,而是另外一个活动。但是,活动总是活动,到现在为止在它那里能够加以辩别的只有它的方向。但是,这种相反的方向是通过外来的反思作用而产生并且在知性中保存下来的那个从C到A的方向。这应该是第四个线索。

这种相反的方向,既然那出现于直观中的方向由它而被规定,它本身就必须受到直观。这样一来,随着直观者的规定同时就出现了一种被直观者的直观(但又不是反射回来的直观)。

但是,被直观者本身,如果说它是与直观者对立的,它就必须被规定为一个被直观者。而这就只有通过反思才是可能的。问题仅仅是:被反思的究竟是哪一个向外进展的活动。因为被反思的必然是一个向外进展的活动,但是,在直观中从C向A进展的活动构成直观者的直观。

前面已经提醒过,为了对C点上一般的直观加以限制的原故,自我的生产性活动必须超越C点向无限进发。这种活动被从无限那里反射回来,经过C向A进展。但是,从C向A却存在着一个根据其遗迹而在知性中保存下来的前一个方向,即一个与那归属于自我的从A向C的直观活动相反的方向。而在与这一直观活动的联系中,它必定归属于和自我相反的东西,即必定归属于非我。这个相反的活动被直观为一个相反的〔直观〕,这应是第五个线索。

这个被直观者必须被规定为被直观者,并且被规定为与直观者相反的被直观者。因此它是通过一个非被直观者所规定的,而这个非被直观者却是一个非我。但是,这个非我作为自我活动的绝对产物,存在于C点以外(自在自为的事物,是本体。因此是表象与在表象中呈现的事物之间的自然区别)。但在C与A之内存在着这样一个被直观者,按照它的规定来说,它是作为某种实在的东西在知性中被把握的。这应该是第六个线索。

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就如同活动与受动(实在性与否定性)的关系一样,因而是由交互规定联合统一起来的。没有被直观者,就没有直观者,反之,没有直观者,就没有被直观者。此外,当一个被直观者被设定起来时,一个直观者也就被设定了,反之亦然。

两者都必须被规定,因为自我应当设定自己为直观者,从而将自己同非我设定为对立的。但是,因此在直观者与被直观者之间就需要有一个坚实的区别根据,可是,根据上面的论述,交互规定并不提供这样一种区别根据。

当两者之一被进一步加以规定时,其另一个也就因此而被进一步规定了,这恰恰是因为它们处于交互规定之中。——但是,由于同样的理由,两者之一必须由自己本身而不由另一个来规定,因为,否则的话,我们就无法从交互规定的循环中摆脱出来。

Ⅴ.直观者,就其自在〔的状态〕而言,也就是说,就其是活动而言,由于它处于交互规定之中,已经得到了规定。

它是一种在对立者中有一个受动与之相对应的活动,一种客观的活动。这种活动通过一种非客观的因而是纯粹的活动——一般的和绝对的活动——得到了进一步的规定。

两者是对立的,两者又必须综合统一起来,就是说,必须通过对方而被互相规定着:

1.客观的活动通过绝对的活动而被规定。一般的活动是一切客观活动的条件,它是客观活动的实在根据。

2.一般的活动是根本不能通过客观的活动加以规定的,除非是通过它的对立面即受动,才能加以规定,因此也就是,通过活动的一个客体,而这就是通过客观的活动,才能加以规定。客观的活动是一般活动的规定根据或理想根据。

3.两者必须通过对方而交互设定,也就是说,两者之间的界限必须设定下来。界限是从纯粹活动向客观活动以及反过来从客观活动向纯粹活动的过渡。界限是可以由之而折返或从它们两者那里抽离出来的条件。

作为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说,作为纯粹活动与客观活动的界限,被想象力所直观,被固定在知性中。这两者都以上述的方式进行。直观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客观活动。假如没有条件,它就不会是客观活动而是纯粹的活动了。

由于要通过交互作用来规定的原故,被直观者也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是一个被直观者。假如没有条件,被直观者就不会是被直观者,而是一个绝对的被设定者,一个自在之物:一个作为绝对活动的反面的绝对的受动。

Ⅵ.无论对于直观者还是对于被直观者,直观总是某种有条件的东西。因此,通过这个标志直观者与被直观者还不能被区别开来,我们现在必须对它们作进一步的规定。——我们试图为两者规定直观的条件,看看它们究竟能否通过所规定的条件加以区别。

绝对活动通过条件而变成一种客观活动,这显然意味着:绝对活动就其为绝对活动而言,已被扬弃和消除了。就其现在状态而言,已经是一种受动。因此,一切客观活动的条件乃是受动。

这种受动必须被直观。但是,一种受动只能被直观为相反的活动的一种不可能性,被直观为要采取想象力可能做的那种确定性行为时出现的那样一种强制感觉。这种被固定在知性中的强制就是必然性。

这种由于一个受动而产生的活动,其反面乃是一种自由的活动。自由活动被想象力直观为想象力本身对某一行为的实行与不实行之间的一种摆动,对某一客体在知性中把握与不把握之间的一种摆动。这种被把握在知性中的摆动就是可能性两种本身相反的活动得到了综合统一。

1.强制为自由所规定。自由活动自己把自己规定为确定的行动(这是自身作用)。

2.自由为强制所规定。只有存在着一个现成的规定这个条件下,通过一个受动,那个在自身规定中一直还是自由的自身活动才把自己规定为一种确定的行为。(自发性只有在存在着一个因外来的障碍而发生了折返这个条件下,才能折返,但是,它在这个条件下又必定不折返)。

3.两者在直观中互相规定。直观者的自身作用与外来作用之间的交互影响是直观者之所以成为直观者的条件。

被直观者因此也就同时受到了规定。自在自为之物在交互影响的条件下是直观的对象。当直观者是活动的时候,被直观者是受动的;当被直观者作为一个自在之物是活动的时候,直观者是受动的。而且,当直观者是活动的时候,它不是受动的,反之,当直观者是受动的时候,它不是活动的,被直观者的情况也是这样。但是,这并不提供什么确切的规定,我们并不能因此从我们的圆圈中走出来。因此,必须进一步有所规定。因此,我们在规定两者之一究竟在上述的交互影响中各自起什么作用时,必须设法通过其自身来进行规定。

Ⅶ.在客体中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受动,因而其本身即包括在上述交互影响之中的那种直观者的活动,具有这样一个活动同自己对立:这种活动在客体中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受动,因而它是本身与直观者有关的(它是在自身作用中的)活动。因此,前一种活动必须通过这后一种活动来规定。

这样一种起规定作用的活动,必须是被想象力所直观的,必须被固定在知性中,正如至今所列举的那些类型的活动一样。

显而易见,即使直观者的客观活动,也不能有什么别的根据,其唯一可能的根据就是自身规定的活动。因此,假如这种自身规定的活动是可以规定的,那么,前一种活动,以及直观者在交互影响中的作用,就都得到了规定,甚至被直观者在交互影响中的作用也通过直观者的作用而被规定下来了。

两类活动必须互相规定:

1.返回于自己本身的活动必须规定客观的活动,这是上面已经指明了的;

2.客观的活动必须规定返回于其自身的活动。客观的活动对于客体的规定起多大作用,返回于自身的活动对于客体的规定也起多大作用。但是,客观的活动可以通过客体的规定来规定,因而在自身规定中出现的那种活动可以通过它来规定。

3.正如刚才表明的那样,两者处于交互规定之中。于是我们再次失去了固定的规定根据。

在交互影响中,被直观者的活动,就其对直观者的影响而言,同样也是由一种返回于自身的活动所规定的。通过返回于自身的活动,被直观者规定自己对直观者发生影响。

根据上面的讨论,进行自身规定的活动乃是理性对想象力在知性中固定下来的产品的规定,因此是一种思维。直观者把自己规定为对客体的思维。

既然客体被思维所规定,客体就是一个被思维者。

于是,它既是被规定了的,又是自己规定自己的,对直观者发生影响的。但是,这个规定只在下述情况下,即只当一个受动在相对立的直观者中被规定了时,才成为可能的。没有思维者中的受动,就没有客体的原初的和返回自身的活动,即被思维的活动。没有客体中被思维的活动,就没有直观者的受动。但是,这种交互规定,按照以上所述,乃是通过有效性的交互规定。因而客体被思维成直观者的受动的原因,受动被思维为它的实效。——客体因之而得以规定自己为有效性的那种内在活动,乃是一种纯粹的被思维者,一种本体,如果人们就象必须做的那样通过想象力给这种活动提供一个基础的话。

Ⅷ.对一个确定的客体进行规定的那种自身规定的活动,必须再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我们还没有取得固定的据点。但这种自身规定的活动受直观者的这样一种活动所规定:直观者的这种活动不把任何客体规定为一个确定的东西(=A)。

它不对任何确定的客体发生影响(因而它是对作为纯粹客体的一般客体发生影响)。

这样一种活动应该一定能通过自身规定A或-A而使自己与客体发生关系。因此它对A或-A而言,是完全不确定的,或者说是自由的,自由地折向A,或者自由地脱离A。这样一种活动必定首先通过想象力来加以直观。但是,它既然摆动于对立的东西之间,摆动于对A的把握与不把握之间,它就必定也被直观为想象力,被直观为在两者之间有摆动的自由(仿佛人们看待一条规律那样,对这条规律我们此时诚然除了知道它是心灵对自己的一项建议外,还一无所知)。——可是,既然通过这种活动,两者之一,无论是A还是-A,必定得到了理解(A被设定为一种可以被折返的东西,或者说,被设定为一种可以抽象的东西),那么,这种活动就因此而必定被直观为知性。——两者通过一种新的直观重新被统一起来,并在知性中确定下来,这就叫判断力。判断力至今还是自由的能力,它是对已经在知性中设定的客体进行反思式抽象,并且按照这种反思或抽象使这些客体带着进一步的规定在知性中设定下来的那种能力。

两种活动,纯粹的知性本身和判断力自身,又必须互相规定。1.知性规定判断力。知性在自身中就已经包含判断力对之进行抽象或反思的那些客体,因而是一般判断力之所以可能的条件。2.判断力规定知性。判断力把一般客体规定为知性的客体。没有判断力就根本没有反思,没有判断力就没有在知性中被固定下来的东西(这种东西是通过反思并且为了反思而被设定下来的),从而也就根本没有知性。这样一来,判断力又是知性所以可能的条件。两者因此是互相规定的。知性里没有东西,就没有判断力,没有判断力,则知性里就没有属于判断力的东西,就没有被思维者作为被思维者的思维。

现在,客体由于交互规定而被规定了。作为思维的客体的被思维者,因而作为受动的,被一个非被思维者,从而被一个纯粹的可思维者所规定(可思维者的可思维性的根据就在可思维者自己本身中,而不在思维者之中,因而可思维者是活动的,并且就这一点看,思维者应该是受动的)。被思维者与可思维者两者现在相互被对方所规定:1.一切被思维者都是可思维的;2.一切可思维者都被思维为可思维的,而且它们之所以是可思维的,仅仅因为它们被思维为可思维的。没有可思维者,就没有被思维者;没有被思维者,就没有可思维者。——可思维者与可思维性自身都是判断力的对象。

只有那被判断为可以思维的东西,才能被思维为直观的原因。

思维者应当规定自己去把某种东西思维为可思维的,这样一来,可思维者就应该是受动的。但是,可思维者又应当规定自己是一种可思维的东西,这样一来,思维者就应该是受动的了。这种情况再次造成思维里的思维者与被思维者的交互作用,因此,我们没有固定的规定据点,我们必须更进一步对判断者加以规定。

Ⅸ.规定客体的那种活动要被一种根本没有客体的、一种根本非客观的、和客观活动相反的活动所规定。这里的问题只是,这样一种活动怎么竟能设定起来,以及它怎么竟能同客观活动对立地设定起来的呢?正如抽除任何确定的客体=A这种能力刚才被推演出来那样,现在抽除任何一般客体的这种能力也被设定起来了。如果要使我们所要求的规定成为可能的话,这种抽象能力非有不可。如果要使一个自我意识,一个表象的意识成为可能的话,这种规定非是可能的不可。

这种能力应该首先能够加以直观。——想象力,由于它的本质的原故,一般地摆动于客体与非客体之间。它被固定为没有客体的,这就是说,(被反思的)想象力被完全消灭了,而想象力的消灭,非存在,本身被(没有被反思的、因而没有进入明晰的意识的)想象力所直观。(这是现存于我们之中的模糊的表象,如果我们为了纯粹思维的原故想把一切都掺杂进行的想象力抽掉,则这种模糊的表象就是经常出现在思维着的人那里的直观。)——这种(没有被反思的)直观的产品应该被固定在知性中,但是,这种产品应该不是什么东西,应该根本不是客体,因而它无法被固定下来。(这种东西有点象是对这种思想的模糊的表象,这种思想所思维的是没有关系者的单纯关系。)这样,有待我们抽取的已不是其他的东西,只是理性的单纯的规则,只是(为了明确的意识而由想象力和知性所进行的)一种不能实现的规定的单纯规律。——因此,上述那种绝对抽象的能力,本身就是理性。(它就是理论意义上的、没有想象力的纯粹理性,就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当成他的批判对象的那个纯粹理性。)如果说一切客观的东西都被消除了,那么,至少还剩下自己规定自己的并且自己被自己规定的那个东西,这就是自我,或者说主体。主体和客体以绝对地彼此排斥的方式而互相规定。自我如果只规定自己,它就不规定自己以外的任何东西,而如果它规定自己以外的某种东西,它就不仅仅规定自己。但是,自我现在是被规定为绝对抽象能力把一切客体都消除之后所剩余的那种东西。非我是被规定为绝对抽象力所能抽除掉的那种东西。这样一来,我们现在就有了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一个固定的区别点。

(其实,这也就是一切自我意识的一目了然的、一旦显现了特征就再也不能无视的那个源泉。任何东西,凡是我能抽去的,我能思维掉的〔即使不是一次完成,至少也是这样:我随后抽除我现在所遗留下的东西,然后遗留下我现在所抽除的东西〕,就不是我的自我。而且我之所以把它同我的自我对立起来,只是由于我把它视为一种我能思维掉的东西。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人,从第一次离开自己的摇篮学会把摇篮与自己区别开的儿童起,直到还承认物质性的观念印象并探求灵魂的基础的普通哲学家,再到至少在思维并证明那思维纯粹自我的思维规则的先验哲学家,他能思维掉的东西愈多,他的经验的自我意识向纯粹的自我意识就越靠拢)。

Ⅹ.这种通过抽除一切可以被抽除的东西来对自我进行规定的活动,本身又必须加以规定。但是,既然在自我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进一步加以规定,因为自我本身是不能被抽除而且它身上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被抽除的一种东西(因此,自我被判断为是单一的),那么,这种对自我进行规定的活动就只能通过一种根本不进行规定的活动来加以规定。——而且,这种活动所规定的东西,就只能通过一种根本无规定的东西来加以规定。

根本无规定的东西(作为一切有规定的东西的条件)的这种能力,诚然是在想象力上由推论证明了的,但是,它作为这种能力却决不能提升为意识,——因为一旦进入意识,它就必定被反思,从而必定被知性所规定,从而它就再不会是无规定的和无限的了。

刚才已经就自我自身规定的角度考察了自我:它同时既是进行规定的又是被规定的。如果以现在这个较高级的规定回顾下面两点:1.对绝对地被规定了的东西进行规定的那个东西一定是一个绝对无规定者,2.自我与非我是绝对对立的,那么,当自我被认为是被规定了的时候,则进行规定的那个无规定者就是非我,反之,当自我被认为是进行规定的时,则自我本身就是无规定者,而由这个无规定者规定了的东西就是非我,由此就产生了下面的矛盾:如果自我反思自身并因此而规定自身,则非我就是无限的,反之,如果自我反思一般非我(反思普遍)并因此而规定非我,则自我本身是无限的。因此,在表象里自我与非我是互相作用的。这一个是有限的,另一个就是无限的,反之,另一个是有限的,这一个就是无限的。但是,两者之中总有一个是无限的。——(这就是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的根据。)

Ⅺ.如果在一个更高级的反思中反思这样一点:自我本身既然是绝对的规定者,因而也是绝对地规定上述矛盾所因以发生的那个反思的东西,那么,非我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重新成了一种被自我规定了的东西,不论它对反思而言是明确规定了的也好,还是对自我的自身规定而言是被作为无规定的、遗留在反思中的也好。这样一来,自我既然可以是有限的,也可以是无限的,就只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在这种相互作用中,自我与它自身是完全统一的,任何理论的哲学都超越不了自我的这种自身统一的相互作用。

第三部分实践知识学的基础

A5.第二定理全部知识学的三条原理所推论出来的结果是这样一个命题:自我与非我互相规定,而这个命题又包含着下述两个命题:自我设定自己是被非我所规定的,这一定理我们已经讨论过,并且表明,不论我们精神里的哪一种事实,都必定与它相对应;另一个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非我的。

我们在上一节开头的时候还不能确切知道是否我们在某个时候可以赋予上述第二个命题以一种含义,因为在那个命题里,非我的可规定性,从而它的实在性,是被当作前提而假设下来的。当时我们还提不出什么根据来确认它。但是,现在,由于有了上述那个作为公设被假设的事实,并在这个事实的前提下,非我的实在性同时也已作为公设被假设下来。

(当然,这个非我的实在性,是为自我而假设下来的,这正如整个知识学作为先验科学既不能也不该超越自我那样。)而且原来妨碍我们确认上述第二个命题的困难也已消除了。如果非我具有对自我而言的实在性,或者换言之也一样,如果自我设定非我是实在的,从而这个非我的可能性和方式都被展现出来,即,如果第二个命题的其他规定是什么,虽然我们还不知道,却是可以思维的,则自我当然也就能够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限制着、限定着)上述那个设定了的实在性的了。

这里提出的命题是: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非我的。在探讨这个命题时,我们可以采取我们当初探讨前一个命题即自我设定自己被非我所规定时所采用的同样的办法。正如在前一个命题里包含有许多对立那样,在这个命题里也包含许多对立。我们本来可以把这些对立找出来,然后加以综合地联结。如果从这种综合中产生出来的概念彼此又有互相对立的情况,那就再次把它们加以综合地联结,如此等等。而且我们确信按照一个简单而彻底的方法一定会把我们的命题充分地探讨到底。但是,还有一个比较简单而又并非不彻底不详尽的方法去探讨它。

因为这个命题里包含有一个主要的反题,而这个反题则包含了作为认知能力的从而是被限制了的本质的那个自我与作为直接被设定从而不受限制的本质的那个自我之间的全部矛盾,并且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有一种自我的实践能力而以之作为联合的手段。我们将首先找出这个主要反题,并把它的对立环节联合起来,然后其他的反题就会自己呈现出来,而且也就比较容易联合了。

一 我们采取最短的道路来寻找这个反题。在这条道路上,从一个较高的观点出发,我们同时也就使自我设定自己是规定着非我的这个一切实践知识学的主要命题得到证明,成为可以确认的,并且使之从一开始就获得一种比单纯提出的问题的有效性更高的有效性。

自我一般地就是自我。自我由于它是它自己所设定的(参见A1),所以它绝对地就是同一个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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