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作者:[德]费希特/译者:王玖兴【完结】 > 【书香门第】全部知识学的基础.txt

第 8 页

作者:德-费希特/译者:王玖兴 当前章节:15450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3:23

那么,特殊地说,自我既然是进行表象的东西,或者说,既然是一种认识能力,那么,它作为这种东西当然也就是同一个自我。但是,它既然是一种具有必然规律的表象能力,那它与绝对的、直接由自己本身设定起来的自我就根本不是同一个东西。

因为,自我作为一种认知能力,就它是这个东西而言,按照它的种种特殊规定,在这个领域之内,它当然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它既然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就这个意义而言,它在其自身中也就不是别的什么,只不过是它设定到自身中的那种东西。而这在我们的理论中就明显地出现了矛盾,违背下述的一种见解:即如果有任何东西进入自我,自我都只是被动地对待之。但是,对自我来说,这个领域自身,如果一般地和自在地考察起来,却不是由自我自己所设定,而是由它以外的某种东西设定的。表象活动的方式一般诚然是由自我设定的,但是,关于自我是进行表象的东西这一点,则如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是由自我所规定,而是由自我之外的某种东西规定的。因为我们当初不能以任何别的方式去思维表象,只可能通过这样一个前提来假定,即假定向着未加规定的和无限的东西前进的自我的活动遇到了阻力。这样一来,作为一般认知能力的自我,就是依存于未加规定的并且至今无法规定的非我的。而且只有通过和借助这种非我,自我才是认识。

但是,按照自我的一切规定来说,它却应该是绝对地由自己本身所设定的,因而应该是完全不依存于任何可能的非我而独立的。

因此,绝对的自我与认知的自我(如果这个说法是允许的话,则两者好象说的是两种自我,而其实应该说它们只是同一个东西)就不是同一个东西,而毋宁是两个互相对立的东西了。这是与自我的绝对同一性矛盾的。

这个矛盾必须排除。它只能以下面的方式来排除:造成矛盾的自我的认知能力本身是完全不能排除的,除非自我再次陷入与自己本身的另一种新的矛盾中。因为,只要有一个自我被设定,又有一个非我被设定与自我相对立,则根据整个理论知识学,也就有一个连同其一切规定的表象能力被设定起来;而且就自我已经被设定为认知能力而言,也就仅仅是为自己本身所规定的,正如我们刚才提到并在理论部分证明了的那样。但是,自我作为认知能力,其依存性应该消除,而要消除自我的依存性则几乎是不可思议的,除非先有这样一个前提:即自我由自己本身规定着的至今未被认知的而且自我因它的阻力才成为认知能力的那个非我。这样一来,有待于表象的非我好象被规定为直接的,而从事于表象的自我却好象成了间接的,即成为借助于上述规定而由绝对自我所规定的了。自我好象变成了仅仅是依存于自己本身的,就是说,它好象是完全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了。它好象仅仅是它自己所设定的那个东任西,此外就一无所是了,而矛盾好象也就顺理成章地扬弃了。并且这样一来,我们至少暂时地好象已把我们提出的主要命题的后半段,即自我规定着非我(就是说,自我是从事规定的东西,非我是受规定的东西)加以证明了。

作为认知能力的自我曾经是与可以给于假设的阻力的那个非我处于因果关系之中的。自我曾经是由作为它的原因的非我所产生的结果。因为因果关系就是:由于在一方中的活动受到限制(或者说由于在一方中的一定量的被动),就有一个与扬弃了的活动等量的活动根据交互规定的规则被设定到对方中去。但是,如果自我是认知能力,那么,它向无限前进的活动的一部分就必定被扬弃掉,而这时被扬弃了的那一部分活动,按照已经提到的规律就被设定到非我中去。但是,因为绝对自我决不能是被动的东西,而应该是绝对的活动,而且除了是活动之外不能是任何别的东西,所以,正象刚才所说的,我们就必须承认上述那个假设的非我也必须是被规定的,而且也必须是被动的。而与这个被动相反的活动也就必须被设定到自我中去,并且不是被设定到有认知能力的自我中去(因为有认知能力的自我本身是受那个非我所规定的),而是被设定到绝对的自我中去。可是,因此而被承认的这种关系,就是因果关系。因此,绝对自我应该是非我的原因,因为绝对自我是一切表象的最终根据,而非我因此就应是绝对自我的产物。

1.自我绝对是活动的,并且单纯是活动的。——这一条是绝对的前提。从这个前提首先推论出非我的受动,因为据说是非我把自我规定为认知能力的。与这个受动相对立的活动被设定到绝对自我中去,成为一种规定了的活动,成为恰恰非我因之而被规定的那种活动。因此,从自我的绝对活动里就推论出自我的特定的活动。

2.刚才提到的一切同时还可以用来阐明上述那个推论方式,使之更加有说服力。表象本身一般(这里不是说表象的各种特殊规定)毫无疑义地是非我的产物。但是,在自我里根本不能有任何本身是产物的东西存在,因为自我就是自我给自己设定的那种东西,在它那里根本没有设定在自身中的东西。因此,上述非我本身必定是自我的一种产物,并且必定是绝对自我的一种产物:——可是,这样一来,我们就会根本不能说有从自我以外对自我施加的作用,而只能说有自我对自己本身所施加的作用(这种作用当然是通过一条迂回的道路,其所以采取迂回的道路的种种根据,我们至今仍然还不知道,但是,将来也许会真相大白的)。

这样,绝对自我就应该是自在而又自为的非我的原因,就是说,应该仅仅是我们抽除了一切可证明的表象形式之后在非我中剩下来的那种东西的原因,应该是被我们认为是自我向无限前进的活动之所以遭到阻力的那种东西的原因。因为,根据表象作用的必然规律是被表象的东西本身的种种特殊规定的原因,关于这一点,我们已在理论知识学里阐述了。

依照同一个方式,即通过绝对设定,自我就不能是非我的原因。

自我是直接地没有任何其他条件地设定自己本身,而且,如果它想设定任何别的东西,它就必须设定自己:因为不存在的东西不能设定任何东西。但是,自我之所以对自我而言是存在的,是绝对地和完全地由于它自己对于自身的设定作用。

如果不限制自己本身,自我就不能设定非我。因为非我是与自我完全对立的。非我是什么东西,自我就不是那个东西。因此,只要非我是被设定了的(“被设定”成了非我的宾词),自我就不是被设定的。假如非我(不具有任何量)被设定为未受限制的或者无限的,则自我应该完全没有被设定,它的实在性应是完全被否定了的。而这就与上面的论述发生了矛盾。——因此,看来非我不得不在某个量中被设定〔亦即非我不得不设定为具有一定的量〕,因而自我的实在性也就不得不受到一定量的限制,即受到已被设定给非我的实在性的那个量的限制。——所以,设定非我和限制自我这两个说法是同义语,它们的含义和效用是完全一样的,正如理论知识学已经论述的那样。

现在,在我们的前提中,自我应该绝对地和不要任何根据地设定一个非我,就是说,自我应该绝对地不要任何根据地限制自己本身,部分地不设定自己本身。这样一来,它不设定自身的理由就不得不存在于它自己本身中。它自身中就不得不既有设定自己的原则又有不设定自己的原则。于是自我在它自己的本质中就将是自相矛盾和互相对立的了。在它本身中的原则就将是一个双重对立的原则了。而承认这种情况却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如果承认了这种情况,则在它本身中就将根本没有原则了。自我将根本不存在,因为它已经扬弃了自己。

(我们现在达到了这样一点,从这一点出发,我们能够比我们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加清晰地阐明我们的第二条原理的真义:即一个非我被设定与自我对立着,〔或面对着自我设定一个非我与自我对立〕,并通过这第二原理更明确地阐明我们整个知识学的真正含义。)在第二原理中,只有某些东西是绝对的。但是,这些东西却以一个事实为前提条件,而这个事实是先验地根本不能予以指明的,毋宁只能由每一个人自己的经验去体察它。

除了自我通过自己本身来进行的设定〔活动〕之外,应该还有一个设定〔活动〕。这个设定〔活动〕先验地就是一种单纯的假设。假设另有这样一个设定〔活动〕,这一点是除了通过一个意识事实之外不能通过任何别的东西予以阐明的,而且每一个人都必须通过这个事实使自己对它有所体察。没有任何人能凭着理性根据对它进行论证,以使别人觉得它是得到证明了。(他当然完全可以通过理性根据把某一种已被确认了的事实追溯到那个最高的事实上去。但是,这样一种证明仅仅做到了这么一点,即他向别人证实他已通过对某一事实的确认也确认了那个最高事实,此外什么也没有证明。)但是,有一点是在自我的本质里绝对无条件地有根据的:那就是,如果存在着这样一种设定〔活动〕,则这个设定〔活动〕不会不是一个设定对立面的〔活动〕,而且被设定的东西不能不是一个非我。——自我怎么能够把某种东西同自己本身区别开来,这是从任何地方也不能推演出一条更高的可能根据来的,相反,这种区别本身却是一切推演和一切论证的根据。

任何设定〔活动〕,只要它不是一种自我的设定〔活动〕,就不会不是一种设定对立的〔活动〕。这一点是绝对确定无疑的:至于存在着这样一个设定〔活动〕,则只能由每一个人通过他自己的经验去证实。因此,知识学的论证是无条件地、先验地有效的,它只不过提出了一些先验地就已确定无疑的命题。

但是,实在性则是它在经验中才取得的。谁若是不能意识到这个作为公设而被假设起来的事实——大家都能确切地知道,没有任何有限的理性动物会是这样的——那么,对他来说,整个知识学就该全无内容、空话连篇了。但是,无论如何,他还是不能不承认它有形式上的正确性。

这样一来,知识学就先验地是可能的了,虽然它还应该接触到客体。客体不是先验地存在着的。对于知识学来说,它毋宁是在经验中才出现的。客观效准性使每个人都意识到客体,产生出关于客体的意识,而这种关于客体的意识只可以先验地预先设定,但不可能由演绎推论出来。——下面说的只是一个例子——对于上帝而言,就是说,对于这样一种意识而言,在这种意识中,一切都应是通过单纯的自我之被设定而被设定的,(不过在我们看来,关于这样一种意识的概念简直是不可思议的。)我们的知识学应该是空无内容的,因为在这种意识里除了存在自我的设定活动之外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设定活动了。然而即使对于上帝而言,知识学也还应该有它形式上的正确性,因为知识学的形式恰恰就是纯粹理性的形式。

二 我们已经看到,自我不得不与非我保有的那种因果性,尽管是必要的,而且正是依靠它才消除了存在于作为绝对本质的自我的独立性与作为认知能力的自我的依存性之间的那个已揭示过的矛盾,可是它本身也包含一个矛盾。不过第一个矛盾是无论如何非予以消除不可的,而且第一个矛盾没有别的办法来消除,只能借助于上述那个必要的因果性。因此,我们必须再设法解决这个必要的因果性中所包含的矛盾。现在,我们就开始解决这第二个课题。

为了进行这项工作,让我们首先把这个矛盾的真正含义挖掘得更深入些。

自我应该对非我保有因果性,并应该当作关于它自身的可能表象才把非我产生出来,这是因为任何不是自我直接或间接设定到自己本身中的东西,都不能属于自我,而且因为不论自我是个什么东西,它应该总是通过它自己本身才是这个东西。——因此,因果性这一要求是以自我的本质性作为根据的。

自我不能对非我保有因果性,因为假如自我对非我保有因果性,则非我就将不再是非我(不再是与自我相对立的东西),而本身变成自我了。但是,自我是把非我置于与自己对立的地位的。并且这种对立性不可能被扬弃掉,除非自我所设定的某种东西被扬弃掉了,也就是说,除非自我不再是自我了。而自我不再是自我则是和自我的同一性相矛盾的。——因此,同因果性这一要求所发生的矛盾,是以下述情况为根据的:有一个非我无条件地与自我相对立,而且不得不继续对立下去。

因此,矛盾是发生在自我本身之间,发生在关于自我的上述两种不同看法之间。这两种看法是互相矛盾着的。在它们之间可以找出一个调合方法。(〔假如〕就一种与虚无相对立的自我来说,就不可思议的神的理念来说,这样一种矛盾就根本不会发生。)只要自我是绝对的,它就是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一切存在着的东西,都是它设定的,它不设定的东西,都不存在(对于它来说,都不存在,而且在它之外,就是虚无)。然而,凡是它所设定的东西,它都设定为自我,而且它之设定自我,是把自我设定为它所设定的一切。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自我把一切包含于自身之中,也就是说,自我是一种无限的,没有限制的实在性。

只要自我设定一个非我与自己对立,它就必然设定了〔两个〕有限范围,并将自己本身设定于这些有限范围中去。

它把设定的存在的整体分配给自我和非我,从而必然把自己设定为有限的。

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可以用下述两个命题来表示。第一个命题是,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自己为无限的和没有限制的。

第二个命题是,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自己为有限的和受限制了的。因此,就自我的第一种行为和第二种行为所显示的情况来看,自我的本质自身里,〔似乎〕存在着一个更高级的矛盾,现有的矛盾是从它那里派生出来的。一旦那个更高的矛盾解决了,现有的以它为根据的这个矛盾,也就跟着解决了。

一切矛盾都将通过对矛盾着的命题作更详尽的规定而得到联合。这个矛盾的情况也是这样。在一种意义上,自我不得不被规定为无限的,在另一种意义上,又是有限的。假如它在同一个意义上被规定为既是无限的,又是有限的,则矛盾就不可消除,自我将不是一个而是两个了。而这样一来,我们就只有一条出路了,即象斯宾诺莎那样,把无限置于我们之外。但是,置无限于我们之外,至少对无限这个理念怎么竟能跑到我们脑子里的问题,将始终没有回答(斯宾诺莎本人,由于他的独断主义的缘故,甚至连问题都根本没提出来)。

那么,在什么意义上自我是被设定为无限的,在什么意义上自我是被设定为有限的呢?无限也好,有限也好,完全是附加到自我身上来的。自我的单纯的设定行为,既是自我的无限性又是它的有限性的根据。自我总是在设定某种东西,仅仅因为它总是在设定某种东西,所以,它在一种情况下把自己置于这一某种东西中,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又把自己置于另一某种东西中,并且总是将〔这一或另一〕某种东西归属于自己本身。因此,只要让我们在这种不同设定〔活动〕的单纯行为中找出一个差别来,问题就解决了。

只要自我设定自己为无限的,自我的设定活动就只涉及到自我本身而与自我以外的任何别的无关。它的整个活动关联着自我,而且这种活动就是一切存在的根据和范围。因此,只要自我的活动返回自己本身,自我就是无限的,从而它的活动也是无限的,因为活动的产品、自我是无限的。(无限的产品,无限的活动;无限的活动,无限的产品,这是一个循环、一个圆圈,但这个圆圈是完整无缺的,因为它是理性从中走不出来的一种圆圈,因为通过它,这圆圈表现出来的东西是完全通过自身并因其自身的原因而确定无疑的。产品、活动、活动者,在这里是同一个东西(A1),只是为了我们能够表达它们,我们才把它们区别开来。)单单自我的纯粹活动,以及单单纯粹自我,都是无限的。但纯粹活动是这样一种活动,它根本没有客体,而只返回自己本身。

只要自我设定一些有限范围,并按照上面所说的那样,把自身设定在这些有限范围之中,则自我的设定活动就不是直接涉及自身,而是涉及一个正相反的非我(A2,A3)。这样一来,这活动就不再是纯粹活动,而是给自己设定一个对象的那种客观的活动了。(对象这个词,把它要指明的那个东西指明得非常明确。一个活动的对象,只要它真是个对象,它就必然是某种与活动对立的东西,是与活动对抗地或反对地站立着的东西。哪里如果没有对抗,哪里也就根本没有活动的对象,根本没有客观活动,而且即使有什么活动的话,也只是纯粹的、返回自身的活动。客观活动的单纯概念本身就已经意味着这种活动遭到了对抗和受到了限制。)于是,我们说,只要自我的活动是客观的,自我就是有限的。

现在,这种在两种关系中的活动,就是说,既涉及活动者又涉及活动者以外的一个客体的这种活动,应该是同一个活动,同一个主体的活动,而这个主体是在两种观点上把自己设定为同一个主体。因此,在两种活动之间必定有一个联合纽带,以便意识靠它从一种活动被导向另一种活动,而这种联合纽带恰恰应该是〔我们〕所要求的那个因果关系。这样一来,自我向自身返回的活动与客观的活动之间的关系就会象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那样。这样,自我就会通过前一种活动规定自身成为后一种活动。这样一来,前一种活动就会直接地关系到自我本身,但是,凭借着那个规定着非我的自我本身之由于上述情况而产生的规定的同时,间接地又关系到非我,而且因此必要的因果关系就会得到实现。

因此,这首先要求:自我所赖以设定它自身的那种行为(这种行为已在第一原理中提出来了)对自我所赖以设定非我的那种行为(这种行为已在第二原理中提出来了),它们彼此的关系就象原因对结果的关系那样。可是,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关系并没能被揭示出来,反而总是被认为完全是自相矛盾的。这是因为,在那种〔因果〕关系中,自我一定会由于设定其自身而同时设定非我,从而并不设定自身,而这就等于,扬弃自己本身。——我们曾明确地提出过这样的主张:自我会无条件地和毫无任何根据地给自己本身设定某种东西作为对立物。而且只是由于这种行为的无条件性,表述这种行为的那个命题当初才会被称为一条原理。但是,我们也曾立即作了这样一个附加注释:在这种行为中,至少有某种东西是受条件制约的,它是这种行为的产品,并且这个通过设定对立的行为而产生出来的东西是一个非我,而决不会是别的什么东西。现在,我们就来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附加注释的意义。

自我无条件地设定一个对象(一个对面站着的、被设定为对立的〔或被设定于对面的〕非我)。因而,在自我的单纯的设定〔活动〕中,自我仅仅依存于自身而不依存在它以外的任何东西。如果仅仅一般地设定一个对象,如果凭着这个对象而仅仅一般地设定自我是有界限的,那么,可以说〔我们〕所要求的都得到实现了。在这里,要有一条有规定的界限,那是不可思议的。自我现在是无条件地受到限制了,是有界限的了,但它的界限在哪里呢?是在C点以内还是在C点以外呢?这样一个点究竟凭什么可以规定下来呢?它始终是仅仅依存于自我的自发性的,而这个自发性则是通过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自我把边界点设定到无限中去,它设定到哪里,边界点就在哪里。自我是有限的,因为它是应该有边界的。但是,它在这个有限中却是无限的,因为边界可以永无止境地向无限中设定。就它的有限性而言,它是无限的;就它的无限性而言,它是有限的。——因此,它并不象上面所说的那样受一个客体的绝对设定〔活动〕的限制,它反而只是无条件地、毋需任何根据地自己限制自己。由于这样一种绝对限制与自我的绝对无限的本质相矛盾,所以这种绝对限制本身是不可能的,而且非我的整个设定对立的〔活动〕也是不可能的。

但是,进一步说,不论它把对象设定到无限中的什么地方去,它终究是在设定一个对象(一个对立的东西),因而它总是在设定一种在它之外的、不依存于它的设定活动的、而是与它的设定活动相反或对立的活动。这种相反或对立的活动,既然是在自我那里设定了的,那么,不用说在一定意义上(没有讨论这是什么意义)必定存在于自我之中。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同样也没有讨论这是什么意义),它又必定存在于对象之中。就这种活动存在于对象之中而言,应该是与自我的某种活动(=X)相对立。这当然不是说它与它所赖以在自我中被设定的那种活动相对立,因为它与那种活动是同一个东西。因而它应该是与某种别的活动相对立。因此,只要一个对象被设定起来,那就必定还有一个与设定活动不同的活动(=X)作为设定对象的那个设定活动之所以可能的条件出现于自我之中。那么,这种活动是个什么东西呢?首先,是这样一种活动,它不因对象而被扬弃。因为它应该与对象的活动相对立,因而两者既然被设定了,就应该同时并存:——这也就是说,它是这样一种活动,它的存在是不依存于对象而独立的,正如反过来说对象是不依存于它(而独立)的那样。——其次,这样一种活动必定无条件地奠基于自我之中,因为它是不依存于对象的设定〔活动〕(而独立)的,而且,反过来说,对象是不依存于它(而独立)的。

因此它是通过自我赖以设定自己的那种绝对行为而被设定的。——最后,如上所述,客体应该能被设定到无限那里去,因而这种与对象相对抗的自我活动本身必定超越一切可能的客体而向无限奔去,而且其本身必定是无限的。——但是,必须有一个客体被设定起来,只要第二原理有效,这一点就确定无疑。——因此,X就是被自我设定于自身之中的那个无限的活动。而且这个无限的活动对于自我的客观活动的关系,正如可能性的根据对于以之为根据的东西的关系那样。对象之所以被设定起来,只是由于自我的一种活动受到了对抗。没有这种自我的活动,就没有对象。——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规定者对于被规定者那样。只有上述活动受到了对抗的情况下,才能有一个对象被设定起来。而只要上述活动没受到对抗,就没有对象。

现在我们就这种活动与对象的活动之间的关系来考察这种活动。——就其自在地情况来说,两者是完全互不依存的,完全互相对立的。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关系。但是,如果按照要求设定一个对象,那么,它们就终究不能通过设定对象的那个自我而互相联系起来。一个对象的设定,一般地说,同样依存于这种关系。只要一个客体设定起来,它们就联系起来。而只要它们不联系起来,也就没有客体被设定起来。——此外,由于客体是绝对地、无条件地、不需任何根据地(单纯作为这样一种设定行动)被设定起来的,所以关系也是无条件地和毋需任何根据发生的。而且,关于在什么情况下一个非我的设定是绝对的这一问题,现在已彻底弄清楚了,那就是,如果非我把自身建立在上述那种完全依附于自我的关系上,则非我的设定〔活动〕就是绝对的。它们无条件地被联系起来了,就是说,它们同样无条件地被设定起来。但是,由于它们并不是一样的,虽然对象肯定是要设定的,所以这只可以说,它们的一样,它们的等同是个无条件的要求:它们应该是无条件的等同。——但由于它们实际上并不是一样的,所以两者之中究竟哪一方应该顺应对方的问题,以及等同的根据究竟应该承认在哪一方的问题,依旧悬而未决。——〔可是〕,这样的问题必须如何来解答,却是一目了然的。正如自我是设定的,一切实在同样都是设定的。一切都应该在自我中被设定。自我应该是绝对独立的,而一切都应该是依存于它的。由此可见,客体与自我的一致性乃是一种需要。而提出这种需要的是绝对的自我,绝对自我直接为了自己的绝对存在需要客体与自我的一致性。

〔活动y(在被设定为客体的那个东西里),根据上面的说法是出现了(关于它是怎么出现的,以及对哪种主体能力而言,它是出现的,这里仍然没有弄清楚)。同活动y联系的是自我的一种活动。因而这种活动就被设想为一种与自我的上述活动相同而又居于自我之外的活动(=-y)。那么这个活动的关系根据在哪里呢?显然就在于一切活动都应与自我的活动相同这一要求里。而这一要求的根据,则在自我的绝对存在里。-y存在于这样一个领域里,在这个领域里,一切活动实际上都会与自我的活动等同,因而-y是一种理想。——现在y并不与-y一致,而是与-y相反。因此,y就被归属于一个客体。假如没有上述关系以及作为该关系的根据的绝对要求,那就不会有对于自我而言的客体,毋宁〔自我就会是一切,并且正如我们将在更后面看到的那样,恰恰由于自我是一切,它又会是无。〕因此,绝对自我无条件地把自己本身与一个非我(上述的-y)联系起来。而这个-y,就其形式而并非就其内容而言,就是说,只要有某种东西存在于自我之外,它就应该是个非我。因为它应该与自我完全一致。但是,它并不能与自我一致,因为它仅仅按照形式才应该是一个非我。因此,自我那种与非我相联系的活动,根本不是一种促成实际等同的规定活动,而只是要去进行规定的一种倾向,一种努力。但是,这种规定活动毕竟是完全有合法权力的,因为它是由自我的绝对设定活动设定的。

因此,我们至今探讨分析的结果可以归结如下:自我返回自己本身的纯粹活动,就其与一个可能的客体的关系而言,是一种努力。这种无限的努力向无限冲去,是一切客体之所以可能的条件,没有努力,就没有客体。

我们现在知道,我们前面承担下来的那个任务是在什么意义上由别的原理所证明的这些结论而得到完成的,以及前面揭示出的那个矛盾在是什么意义上得到解决的。——一般被认为是认知能力的这个自我,尽管它是依存于一个非我的,尽管它只是作为一个非我才是一个认识能力,它毕竟应该单纯地依存于自我。而且为了使这种情况成为可能,我们曾不得不再次引用自我规定非我这一因果性。当然这只是就非我是能认知的自我的客体这个意义而言的。最初看来,而且就名词的整个外延来说,这种因果性曾把自己扬弃掉。〔因为〕在因果性的前提下,不是自我没有被设定,就是非我没有被设定,因而在自我与非我之间不能发生任何这样的因果关系。

为了设法调合这个矛盾,我们曾经作出区别,即把自我的两种对立的活动区别为纯粹的活动和客观的活动。并且我们曾提出这样的前提:即第一种活动对第二种活动也许会象原因对结果那样直接发生关系。第二种活动对客体也许会象原因对结果那样直接发生关系,从而自我的纯粹活动也许至少可以间接地(通过客观活动这个中间环节)与客体发生关系。那么现在要问,这个假定的前提在什么情况下已经得到证明,又在什么情况下没有得到证明呢?自我的纯粹活动最初在什么情况下证明了自己是〔自我的〕客观活动的原因呢?首先,没有一个与客体活动相对立的自我的活动预先存在着,就不可能有任何客体被设定起来,而且,这种必然先于一切客体的活动必定是绝对地和无条件地出于主体本身而就在主体之内,从而就是主体的纯粹活动,那么,只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自我的纯粹活动作为纯粹活动,就是一切设定客体的活动的条件。但是,还有这样的情况,即这种纯粹活动原来是绝对不与客体发生关系的,是象客体不依存于它那样完全不依存于客体的。那么,只要是在这个意义上,这种纯粹活动就必定通过自我的一种同样绝对的行为而与客体(在此情况下它还没有作为客体被设定起来)活动联系起来,进行比较。现在,作为行为的这种行为,根据它的形式来说(它实际上是出现了),虽然是绝对的(在理论知识学里,反思的绝对自发性就是建立在它的绝对存在上的,而且在实践知识学里,意志的绝对自发性也是建立在它的绝对存在上的,关于后一方面我们届时就会看到),可是,按照它的内容来说(它是一种联系活动,而且它要求以后被设定为客体的那个东西具有等同性和附属性),却是由于自我的绝对被设定,亦即由于一切实在包括于其中的那个整体而产生的,〔因而不是绝对的,却是有条件的〕:那么,从这个角度来看,纯粹的活动则是进行联系的条件,而这种联系活动反而是自在的客体的设定活动所绝不可能缺少的东西。——纯粹的活动,只要它被刚才所说的那种行为联到一个(可能的)客体上去,那么,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它就是一种努力。一般说来,为什么联系着一个客体的纯粹活动要被设定起来,其根据并不存在于纯粹活动本身。但是,如果这种纯粹活动已被设定了,那么,它为什么要被设定为一种努力,其根据则存在于纯粹活动之中。

(上面曾要求一切都与自我一致,要求一切实在都应该是由自我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这种要求乃是人们通常称之为并且应该称之为实践理性的那种东西。理性的这样一种实践能力至今一直是作为公设被假定下来,然而是没有证明的。因此,哲学家们过去经常碰到的一种请求,即恳请他们把理性之是实践性的这一点证明出来,这实在是非常正当的。——可是,这样一种证明,在进行的时候,必须使理论理性本身感到满意,而决不可单凭一句命令就把理论理性一脚踢开。这是不可能以别的方式办到的,除非指出:如果理性不是实践性的,它就根本不能是理论性的,也就是说,如果人没有一种实践能力,他就不可能有认知能力。而任何表象能力都是建立在实践能力上的,以实践能力为基础的。而这一点则是刚才已经做到了的,因为我们已经证实:没有努力就根本不可能有客体。)但是,我们还有一个必须解决的难题,如果不解决,我们的整个理论就有垮台的危险。这就是:如果在进行联系的自我面前不是已经以不论哪种方式出现了客体的活动,则纯粹活动的趋势对于事后出现的客体的努力就不可能有前面所要求的那种关系(这种关系的发生,或者是直接的,或者是以一个按照上述纯粹活动的观念所拟定的理想为媒介的)。现在,如果我们以同样的方式利用客体的活动对自我的纯粹活动的趋势之间的关系,让自我面前先有一个客体活动,那么,我们的说明就是在转圆圈,我们就陷于循环论证,我们就绝对得不到关系的一般的最初根据。这样一种最初根据之必须指明出来,仅仅从观念上来说,就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应该有这样一种最初的根据。

绝对自我是绝对自身等同的,就是说,在它那里的一切都是同一个自我,属于同一个自我(如果可以这样不恰当地表述的话)。在那里,没有什么可加以区别的,那里只有一,没有多,它不是复多性的东西。自我是一切,又是无,因为它对它自己而言什么也不是,它自身不能区别出设定者和被设定音。——由于它的本质的缘故,它努力于(这同样只是为了将来的关系而采取的不恰当的说法)把自己保持在这种状态中。——它在它自身中给自己制造出一个不等同性,从而制造出某种异己的外来物。(我们说发生了这种情况,这一点是先验地绝对不容证明的,而是每个人只能在他自己的经验里去证实的。此外,我们至今对于这种异己的外来物还是绝对不能另外再说什么,我们仅仅能够说,这外来物不能从自我的内在本质中推演出来的,因为,假如它能从自我的内在本质里推演出来,那么,它就根本不会是什么可以加以区别的东西了。)这个外来物必然与自我的无条件地要求自身同一的那种努力发生冲突,并且,如果我们设想在自我之外有某种具备知力的本质在上述两种不同的状态下对自我进行观察,那么,在那个有知力的本质看来,自我显然就受了限制,它的力量就受了抑制,就象我们认为它在物体世界通常受限制的那样。

但是,设置上述限制的那个知力不应该是自我之外的本质,而应该是自我本身。因此,我们必须继续前进以解决上述那个难题。——如果自我是自身等同的,如果它必然地努力争取完全与自身等同,那它就必定已把这个并非由它自己中断的努力重建起来。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在自我的受限制状态与被抑制的努力的重建状态之间,只要能够指出两种状态之间的关系根据的话,要进行比较,就会成为可能的了,也就是说,自我无须客体的任何干预,只要求自己对自己发生单纯的关系,就会成为可能的了。

假设自我的努力活动毫无阻碍地由A向C前进,那么,一直到B为止,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进行区别。因为自我与非我是不能区别的。因此在到达C之前,根本就不发生什么自我所能意识的东西。在C点上,这个虽然包含着一切意识的最初根据,但从来没有真正进入意识的〔自我〕活动,受到了阻碍。但是,由于其固有的内在本质的原故,这个活动不可能被阻而停滞,而会越过C点继续前进。但是,它是作为这样一种活动而继续前进的:即它已被外在力量阻滞了,仅仅由于它固有的内在力量才坚持前进的,而且前进不已,直至再也没有阻力的地方,比如说,直到D点。〔a.由于同样的理由,这个活动在越过D以外的进程上也象在由A到C的进程上那样,不能是意识的对象。b.这里完全不是说自我本身设定它的活动为一种受了阻滞而仅仅由于自身的原故才坚持前进的活动,而只是说,某种在自我之外的知力将能把它设定为上述那样一种活动。〕为了清楚起见,我们坚持不超出刚才提出的那个前提的范围。——那个前提曾表示:有一种知力,它正确地和如实地设定了所要求的那种东西,并且处于我们当前这个科学反思中的我们自身正就是这种知力。而按照前提来说,它必定是这样一种知力,它设定的上述活动必然地是一个自我的活动,也就是说,必然地是这样一个本质的活动,这个本质是自己设定自己,本身只包含自己为自己所设定的东西,因而必定是自我本身。它既把它的活动的阻滞又把它的活动的重建设定到自己本身中去,因此,被阻滞和被重建的那个活动确定无疑地应该是一个自我的活动。但是,这个活动只在它被设定为受阻时才被设定为被重建了的;而且只在它被设定为被重建了时才被设定为受阻的。因为如上所述,双方是处于互相规定之中的。这样一来,要加以联合的两种状态〔受阻和被重建〕自在自为地就综合地联合在一起了。因为除了被设定为联合在一起的而外,它们根本不能被设定为别的什么。但是,一般说来,它们之被设定起来,这种情况的根据则存在于自我的单纯概念之中,而且是与自我的单纯概念同时被作为公设而设定起来的。而这样一来,那就只有被阻滞了的活动(它虽然被阻滞,但毕竟是被设定了的,而且必然是重新建立起来的),才会在自我中并通过自我而被设定起来。

于是,自我的一切设定〔活动〕,〔当初〕都是从一个单纯的主观状态出发的。一切综合都是从单纯的主体中的对立物的一种自身必然的综合〔活动〕出发的。这个单纯的主观状态,在下面更远的地方将表明就是感情。

现在,作为这种感情的根据〔亦即可能条件〕的客体的活动被进一步设定了。这种活动正如上面曾经要求的那样,当然会通过感情而被提送到从事联系活动的那个主体面前,于是,前面所要求的那个同纯粹自我的活动发生联系的关系就是可能的了。

这就是前面指出的那个难题的解答。现在让我们再返回到我们当初的出发点。我们探讨研究的结果曾是:没有自我的无限努力,就没有自我之中的有限客体,因此,现在看来,作为知力的那个有限的有条件的自我与无限的无条件的自我之间的矛盾,显然已经消除了。但是,如果我们对问题进行更精确地考察,那么,我们发现,这个矛盾虽然离开了我们当初遇到的那个介于有知力的自我与无知力的自我之间的难点,但它仅仅是被推到了更远的地方,而且它使更高一级的原理又陷入了矛盾。

这就是说,我们曾经不得不去解决同一个自我的无限活动与有限活动之间的矛盾。矛盾我们解决了,其结果是:无限的活动绝对不是客观的,而是仅仅返回自身的。只有有限的活动才是客观的。可是,作为一种努力的无限活动现在既然与客体发生了联系,因而就这个意义来说,它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活动。而且由于它虽然是客观的,却应该继续是无限的,而前一种有限的客观活动又应该与它同时并存,那么,我们现在就有了同一个自我的一种无限的客观的活动和一种有限的客观的活动。而承认这种情况,就再次陷入了自相矛盾。这个矛盾没有别的办法解决,除非能够表明自我的无限活动之是客观的,与自我的有限活动之是客观的,其意义不同。

对于这个不同的意义,任何人初一看都会毫无疑问地产生这样的猜想:自我的有限的客观的活动大概是和一种实际的客体有关系,而自我的无限的客观的努力所涉及的大概只是一种想象中的客体。这种猜想当然将证明是对的。但是,这样一来,问题的解答就陷于循环论证,就是说,一个要靠区别了上述两种活动之后才可能作出的区别预先就被设定起来了,所以,我们必须对这个难题设法进行更深一层的探讨。

一切客体都必然是被规定的,如果它确实是个客体的话。

因为只要它是客体,它本身就规定自我,而且它对自我的规定〔活动〕本身就是被规定的(有界限的)。这样一来,一切客观的活动,如果它确实是客观的活动,那么,它就既是进行规定的,又因此是被规定的,从而又是有限的。因此,即使是上述那种无限的努力,也只能在某种意义上是无限的,至于在另外某种意义上,则必定是有限的。

现在,在这种无限的努力的对面有一种客观的有限的活动被设定起来。因此,客观的有限的活动必定在这样一种意义上,即在无限努力因之而是无限的那种意义上,才是有限的。而且只有这种客观活动是有限的,无限努力才是无限的。

努力诚然也有一个终点,但它所有的终点恰恰不是客观活动所有的那个终点。现在的问题只是这个终点到底是什么终点。

有限的客观的活动,为了它能起规定作用,预先就给后来被规定为客体的那种东西设定了一种与自我的有限活动相对立的活动以之为前提条件。这种活动是依存性的,是受限制的和有限的,而其所以是依存性的,受限制的和有限的,则并不是由于它有行动。因为如果就它有行动来说,按照上面的讨论,它是绝对的,〔其所以如此〕毋宁是由于它给客体设定了固定的界限(客体恰恰在这个意义上,既不多也不少地与自我相对抗)。这种〔有限的客观的〕活动的规定作用,以及它的被规定,其根据全在这种活动之外。——一个由这样被限制了的活动所规定的客体乃是一种现实的客体。

就这一方面来说,努力并不是有限的。它超越由客体所预先标示出来的那个界限,而且如上所述,如果有这样一种界限规定的话,那它必定要超越界限规定。它所规定的并不是那现实的、依存于非我的活动的世界(非我活动与自我活动起交互作用)。它所规定的乃是一种如果一切实在都是无条件地由自我所设定的那就也许会出现的世界,因此,也就是说,它所规定的乃是一种理想的、单纯由自我设定的,却绝不是由非我所设定的世界。

那么努力究竟在什么情况下又是有限的呢?努力在下述的情况下是有限的:在努力涉及到一个客体,而又必须给这个客体设定界限时,它是有限的,如果确实有这样一种客体的话。就现实的客体来说,并不是起规定作用的行为曾经依存于非我,而是规定的界限曾依存于非我;但就理想的客体来说,则无论是起规定作用的行为还是规定的界限,都完全依存于自我。自我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它只要这样一个条件:一般地说,它一定要设定界限,它可以把这些界限继续无限地推移出去,因为这种向外推移完全依存于自我。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