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个危险的领域。尽管陆军部赞助出版了《制空权》,使它取得了半官方的地位,但没有一个高级的陆海军权威人士愿意屈尊关心一下这个问题。一直到向罗马进军 [ 译者注:指1922年意大利法西斯党向罗马的进军。 ] 没有人问过这个问题。随后发生了革命,才真正激发了思想解放。显然,我在第一篇中阐述的想法即使不被认为是愚蠢的,也会被认为是可疑的,有人则由于天生的精神惰性而不加注意。我当时为了照顾一些人的习惯,保留了配属航空兵。这不是作了很大牺牲吗?确实是这样。在第一篇,我力求说明独立航空兵的极端重要,同时承认,在目前应当保留配属航空兵,虽然我过去是、现在仍然是确信二者不能并存。我承认这是我的弱点。但按照常情不得不如此!不过,如果仔细阅读第一篇,就应当完全明白我认为辅助航空兵是无用、多余和有害无益的。
在“独立空军和配属航空兵”一节中,我作出结论:“除非拥有一支在战争中能夺得制空权的空中力量,充分的国防不可能得到保证”,随即补充道:“一个组织良好,决心夺取制空权的敌人将如何轻而易举,而我方分属陆、海军的配属航空兵面对决心征服天空的敌人独立空军又将是何等无能为力。”这就表示一支配属航空兵如果不能夺取制空权是一文不值的。因此,配属航空兵在战时是无用的,不仅如此,还是有害的,因为它的兵器本来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简而言之,正如我在第一章所说:“任何努力、行动、资源如果脱离这一主要目标(制空权),都会使夺取制空权的可能性降低,使战败的可能性增加。”任何时候脱离这一首要目标都是错误的。
我认为保持一支配属航空兵是一种“错误”,但我承队它有权存在。这样就不至过激反对那些认为取消配属航空兵是太大冒进的人。配属航空兵是当时存在的唯一空中力量,而要创建的独立空军却是战争中没有出现过的新事物。
虽然我承认了它,但我当时并不想讨论它。在配属航空兵一节(第四章)中我写道:“组织陆海军配属航空兵的责任在于陆海军。我不在这里讨论它的优点。”在同一节的前面我写道:配属航空兵应当:“(1)分别列入陆、海军预算;(2)由编制到使用,完全置于陆军或海军的直接指挥之下。”
只要我承认配属航空兵,上述立场是完全合乎逻辑的。但在作出这种让步时,我心中有一个更远的目标。我想,当一个真正有价值的配属航空兵组织起来,而陆、海军不得不从自己的预算中为它开支,又不得不认真研究它的组织和使用问题时,它们自然就会得出结论,认识到这种配属航空兵是无用的,因而不仅是多余的,而且违反公众利益。
这就是为什么我当时不象现在这样表明唯一值得存在的空中组织是独立空军的主要原因。
2
对独立空军一词(我认为自1921年以来我已经说清楚了),我指的并不是能进行任何军事行动的任何空中力量,而是指能够夺得制空权的一支空中力量。所谓“制空权”,我指的也不是高度空中优势或航空兵器的优势,而是这样一种态势,即我们自己能在敌人面前飞行而敌人则不能这样做。有了这个定义,下面的论断就成为不证自明了:制空权为掌握它的人提供优势,能保护自己整个领土和领海免遭敌人空中进攻,同时能使敌方领土受到我方进攻。
根据现代飞机的运载能力和航程以及现代破坏物质的效力,上述优势即表示一个拥有充分空中力量的国家能够摧毁敌人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抵抗,就是说,不论其他情况如何,这个国家能取胜。这是不容否认的。因为敌人物质和精神抵抗要靠进攻来摧毁,而进攻能用飞机来实施。问题将只是确定为摧毁敌人物质和精神抵抗所必需的空中进攻的数量和质量。这一点我们目前还用不着考虑。以这个前提“拥有充分空中力量”,我只是想说明空中力量应当与目的相符,即,它应当有力量对敌人发动一定规模和程度的进攻,足以摧毁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现在,如果一支充分的空中力量夺得了制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胜利,那么自然就立即得出结论:能够夺得制空权的空中力量,即独立空军,是保证胜利的适当手段,只要它能以充分力量夺得制空权,则不问其他情况如何都能保证胜利。
既然不能否认飞机能飞,炸药能破坏,那么否认上述不证自明的真理,也就是否认能夺得制空权,或否认我所说的能控制天空。
为了夺得制空权,即,阻止敌人飞行同时保持自己能飞行,就必须剥夺敌人使用其全部飞机的能力。目前我们还不需要研究如何做到这一点,只需表明有做到这一点的实际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因为敌人的飞机可以被击毁,或用飞机在空中击毁它,或由空中攻击其维修、集结、生产场所将其击毁于地面上。这种击毁敌飞机的行动,反过来将引起敌方阻止这种行动的报复性反行动。行动与反行动,这就是交战。
当我说独立空军应当是一支能为夺取制空权而战的空中力量时,我的意思是它的构成必须能粉碎敌人的反行动,摧毁它的飞机。阻止敌人飞行,当然不是说甚至连它的一只苍蝇也不准飞。从绝对意义上说,肯定几乎不可能摧毁敌人全部飞行器。只要敌人的飞机减少到微不足道的数量,不能再对整个战争采取任何真正重要的空中行动,就算获得了制空权。即使敌人还有几条船,一支舰队也可以说已经夺得了制海权。即使敌人还有几架飞机,一支独立空军也可以说已经夺得了制空权。所谓掌握制空权是指可以在敌人面前飞行而阻止敌人这样做,即是有能力对着敌人飞行,伤害它,而敌人却被剥夺进行同样行动的能力。
我应请求原谅这样长时间阐述我的“制空权”定义。我这样做是因为这个词通常用得很含混。“制”空权常常与空中“优势”或“高度空中优势”混为一谈。但这是两件非常不同的事。谁具有空中优势或高度空中优势,就能够较容易夺得制空权,但在他夺得制空权之前,他并不掌握也不能运用制空权。 [ 译者注:作者在第三部第一章中,认为只要含义不变,也可以用“空中优势”或“空中霸权”这类词代替“制空权”一词。 ]
上次战争末期,人们常说我们已经拥有制空权,其实只不过有了空中优势,甚至没想到利用这种优势去夺得制空权。因而,尽管我们有了空中优势,却没有制空权,敌人仍继续进攻直到停战之日。最近有些人提出了相对制空权概念,局限于天空一定范围的制空权。这是又一次将优势与控制相混淆。航空兵的速度和活动范围很大,不允许将天空分成小块,上述概念实在是错误的。在空中较强并不意味控制它,因为控制天空意味着主宰天空,不容许有任何程度上的差别。如果我们只满足于作为较强的一方,我们就等于不能避免让较弱的对手仍有可能伤害我们。
因此,当独立空军的组织适于赢得夺取制空权的斗争并能用充分力量利用这种制空权时,不论其他情况如何,它是保证胜利的最好方法。
因此,独立空军要成为取胜的最重要因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它必须能够赢得夺取制空权的斗争。
2.一旦夺得制空权,必须能够加以利用,有力量摧毁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
第一个条件是最重要的,第二条是必需的。一支只能满足第一个条件的空军,即是,能赢得夺取制空权的斗争而不能利用它,以充分力量粉碎敌人的抵抗,将处于这样一种地位:(1)能使自己领土免遭敌空中进攻;(2)能使敌领土领海受到空中进攻,但是却没有足够的力量粉碎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换句话说,一支只能满足第一个条件的空军不能决定战争结局,还必须依靠空中作战以外的其他条件。而一支能够满足最重要的和必需的两个条件的独立空军,不论其他情况如何,将决定战争结局。
当独立空军只满足第一个条件时,战争结局将取决于陆上和海上的斗争。在这个斗争中,赢得制空权的一方将处于什么地位呢?显然,如果空军夺得制空权后仍然能保持较强力量,这一方将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因为,(1)它将使敌陆海军成为瞎子,而使自己的陆海军能看得远;(2)它将可能对敌实施空中进攻,这种进攻即使不能完全摧毁其物质和精神抵抗,也将严重损害和削弱这一抵抗。因此,只能满足第一个条件的独立空军也能为胜利采取有效的行动。
3
配属航空兵的定义是,为协助或促成陆海军行动的空中力量集团,或为陆军或海军提供特定服务并严格限于这一目的的空中力量集团。因此,它不是用于夺取制空权的。这就是说,配属航空兵完全不能影响夺取制空权斗争的结局。另一方面,既然夺得制空权就是使敌人陷入不再能飞行的地位,失败的一方也就被剥夺了使用配属航空兵的可能。换句话说,使用配属航空兵的可能性取决于夺取制空权的结局,而对这一结局,配属航空兵完全不能施加任何影响。
结果,分给配属航空兵的航空兵器是脱离了最重要目的的兵器,如果这个目的不能实现,也就毫无价值。既然从主要目的分散力量会导致这一目的的失败,将航空兵器分散给配属航空兵就会导致夺取制空权斗争的失败。其结果,配属航空兵也将成为无用。
考虑到夺得制空权以后,(如果有必要),没有什么能阻止从独立空军派出部分飞机去执行配属任务,那么我们必然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即配属航空兵是无用、多余、有害的。无用是因为如果没有制空权它不能活动;多余是因为如果夺得了制空权,可以用独立空军的一部分执行配属任务;有害是因为分散了实现最重要目的的力量,使得这一目的更加难以达到。
当配属航空兵的思想占主导地位时,上述论断看来是大胆的,而我在1909年写的这段话就更大胆了:
……制空权将变得和制海权同等重要……文明国家将武装起来,准备未来战争。正如以往陆军和海军一样,在经济力量限度内争夺优势的竞赛也将在空中力量领域中开始,……空中力量将自动地不可避免地急剧增长……争夺天空将是艰苦的……航空不可避免地要引起意义重大的空中作战,……我们必须习惯于空中作战思想……从现在起,指导航空兵器的观念应当和指导陆地和海上兵器的观念一样。要有空中战争观念……作战飞机首先应能在空中对其他空中武器作战,而不能仅仅只执行一些特定任务如观察、联络等等……除了解决航空兵器的技术问题外,空中战争还包括要解决空中力量的训练、编制、使用等等许多问题,这就要求创建前所未有的军事学术的第三分支,这一分支可以准确地被称为空中作战学术……陆军和海军不应把飞机看作仅是在一定环境中使用的辅助力量,而应看作是战争大家族中第三位兄弟,年轻但重要性并不差……我们应促进空中作战的开始并作出贡献……如果我们还没有认识到这点,确实是奇怪的! [ 原作者注:见1909年《准备》报。 ]
这些大胆的论断来源于以事实为基础的铁一般的逻辑。尽管它的真正内涵现在还未被充分理解,但已成为一般常识。因此也可以希望我今天所说的有朝一日也能成为常识,因为它也是建立在相同基础之上的。
让我们举例来检验这个论证。AB两国具有相同的人力物力资源,它们各自的空中力量具有相同的技术水准。A国用它的全部资源建设一支能够夺取制空权的独立空军,而B国却将它的资源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创建独立空军,而另一部分用于建立配属航空兵。显然,A国的空军比B国要强。因此在战争中,如果其他条件相同,A国将赢得制空权,而B国将不能使用它的配属航空兵。换句话说,B国在空中战争中将被击败,因为它从独立空军分散了资源去建立配属航空兵。这成了它失败的原因,因此也是无用的。无论我们怎样看,结论都一样:配属航空兵是无用、多余、有害的。
世界大战中飞机全部作为配属使用,这是真的。但这表明什么?只是表明制空权的价值未被人们所认识,因而也不去追求它,也没有准备用于夺取它的手段。大战爆发时,航空还处于幼年。少数人相信它,但他们并不掌权。事实上他们被看作是鼓动家、幻想家。交战各国军事当局并不相信航空。更坏的是,他们中的大部分完全不了解它。只有德国对空中作战有一些认识,幸而德国被引进了齐柏林死胡同,他们相信飞艇而不相信飞机。
航空进入战争更多是出于被动而不是自觉,更多是顺从公众意见(他们比军事技术当局看得更清楚)而不是相信它的价值。它完全听其自然并被当作第二等勤务。在意大利有一个短时间它被置于后勤保障队 [ 英译者注:类似美国陆军的军需兵。 ] 之下。谁也没有注意它,直到炸弹象雨点般落到了总司令部头上。
在这种条件下,又能怎样来使用这一最新的兵种呢?显然,是经验主义的,只用于局部的、特定的目的,换言之,是辅助性的。
航空兵在战争中取得的一切成就归功于那些表现勇敢和主动的人们。他们尽管没有军事当局的支持,有时还遭到反对,却完成了许多工作。但是航空人员不能掌握战争全局。他们只能局限于向他们展示的狭窄领域。当象我这样的人(我于1915年建议建立国家独立空军,1917年建议建立协约国空军)想要引起最高军事当局注意应将航空兵器作为实现战争总目的的单独兵种时,军事当局对这件事却不屑予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一贯的、真正的空中作战不可能也没有得到发展。能够发展和实际发展的只能是局部空中活动,零乱而无组织,因为它是以本能而不是以理智作指导的。
由于从高空容易看清和投下物体,人们接受了侦察和轰炸,由于需要防御它所造成的损害,人们接受了驱逐机。战争中全部航空活动仅在于此,没有再进一步。在整个战争中,敌对双方的空中力量相互侦察、轰炸、驱逐。夺得空中优势的一方比劣势一方进行更多的侦察、轰炸、驱逐。航空兵死死地束缚于地面军队,离不开它,其活动也只限于在战场上为这些军队直接服务。人们不了解这种关系妨碍了航空兵,它的活动领域完全不同于地面军队的活动领域;也没有认识到一旦打破这种束缚,航空兵就能大显身手。尽管如此,环境迫使人们承认航空兵具有巨大价值。如果由真正懂得它的人来掌握,这个最新兵种还有什么不能完成的呢!
根据这些,上次战争的经验能教会我们什么呢?什么都没有教会,事实上正是因为航空兵是依据错误判断来使用的。显而易见,使用一个不了解的、任凭其自由发展的兵种,是不可能得出正确判断的。由于上次战争中航空兵的使用是经验主义的,没有指导原则,未来战争中我们还应这样做吗?我认为,提出这一点比指出配属航空兵无用、多余、有害是更为大胆的观点。
4
我说过,独立空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最重要条件,即,具有足以夺得制空权的实力;(2)必需条件,即,在夺得制空权后仍保持实力,能利用它粉碎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
我还指出,如果制空权的定义是象我说的那样,是指一种能在敌人面前飞行而阻止敌人这样做的地位,那么,(1)一支能够夺得制空权但没有力量用它粉碎敌人抵抗的独立空军,仍然能进行对赢得胜利非常有效的行动,(2)一支夺得制空权又有实力粉碎敌人抵抗的独立空军,能不管地面情况如何而赢得胜利。
这两个论断是不证自明的,只要不改变上述含义,就不能被推翻。
为了夺得制空权,即,使敌人处于不能飞行的状态而保持自己的飞行能力,就必须使敌人丧失一切飞行器。这只有通过摧毁它的飞行器而自己至少仍能保持一部分完整无损的飞行器来实现。
利用制空权以求粉碎敌人物质和精神上的抵抗,就必须在夺取制空权以后仍能掌握足够数量的航空兵器,能对敌人进行足够强大的进攻以粉碎它。
这两条也是不证自明的,不容含糊的。
敌人的飞行器可以在空中或地面、在维修中心、集中地、生产中心等地找到,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能通过空中进攻将其破坏。陆上或海上力量没有任何办法能对这种破坏予以合作或配合。在夺得制空权后能对敌陆地或海域发动的空中攻击,显然也只能由空中力量进行,无论陆军或海军对此都不能给以任何合作。因此,在考虑争夺制空权和发动空中进攻时,可以看到被派去完成这件事的空中力量,即独立空军,不应当也不可能在任何方面依靠陆海军。
这完全不是说,为了达到共同的最终目的,独立空军的行动不应与陆军和海军的行动协同。这只是说,这种协同应当由指导国家全部武装力量的使用的当局来计划。也不是说独立空军在任何情况下永远也不应当与陆海军直接合作,在特定的作战行动中予以协助,正如陆海军相互合作一样。显然,有时会有这种情况,领导国家全部武装力量的当局在夺得制空权以后,认为有必要指定独立空军或它的一部分放弃它的独立性,暂时为陆军或海军指挥官服务。
为了能成功地摧毁敌航空兵器,必须克服敌人为阻止这种摧毁而设置的种种障碍。这时将发生真正的空中作战直至其最终结局。事实上,谁夺得了制空权,就将面对一个不能飞行的敌人。对于一个丧失了航空兵器的敌人,就不会有空中作战。一支独立空军在夺得制空权后,其一切行动必然将指向地面。这些行动在决定战争结局上将起巨大的、也许是决定性的作用,但它绝不能被归之为空中作战行动。因此,争夺和掌握制空权就是独立空军应当承担的空中作战的独特目标。
要剥夺敌人的飞行器,就应在能找到它的任何地方,空中或地面,加以摧毁。因此,如果一支独立空军要能承担夺取制空权的任务,必须能在空中或对地面进行破坏行动。一支空中力量要能在空中摧毁对方,只能靠空战,即,使敌人遭受比它能发出的更有效的火力。换言之,空中的破坏行动只能用适于空战的方法来进行,为了简便,我称之为“战斗手段”。为了摧毁地面的空中力量,必须用破坏力攻击地面,这通常只能由轰炸来实现。也就是说,对地面发现的敌方部队只能用轰炸来摧毁。因此,独立空军应当拥有战斗机和轰炸机两者。这样,我就从另一途径达到了我在第一篇中同样的结论。
在独立空军中,这两种力量能够缺少一种吗?我的回答是,绝对不能,理由是:
1.单独由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即,只能对空中敌机采取破坏行动的力量,当敌人避免接触时,可能陷入无法行动的地位;而敌人只要降落到地面上就很容易做到这一点,这时它难以被对方空军观察到。一支单独由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即使在飞机方面占有优势,也将由于在空虚的空间中无益地活动而精疲力尽。当它对抗一支虽然战斗机处于劣势但有轰炸机的空军时,即使想达到保卫自己领土免遭敌方空中攻击这样一个消极目的,也会遇到极大困难。因为敌人利用空中攻击的快速性,能够避开战斗,进行突然的攻击。因此,单独由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不是真正的独立空军,因为它不适于夺取制空权,也不适于仅仅要保卫自己领土免遭敌方攻击。
2.一支只有轰炸机的独立空军在空中作战时只能避开空中遭遇,进行突然袭击,它不能抵抗敌方的攻击。
一支兼有战斗机和轰炸机的独立空军能够在敌空畅行无阻并能对地面实施进攻。
因此,没有战斗机是两害中较轻的一种,虽然只有轰炸机的空军也根本不是一支独立空军,只不过是它的起点。
因此,一支独立空军应当既有战斗机又有轰炸机。按照什么比例呢?为了使一支独立空军能够自由机动并能将自己的意志加于敌人,它应当即使有敌人抗击,也能飞向敌方上空的预定点。即是,它应使自己处于能打退敌人抗击的地位,这种抗击是通过敌人战斗机的活动而来的。如果其他条件相等,要想处于胜利地位,在战场上就应当更强。因此,战斗机应当力求比敌方战斗机更强。至于轰炸机,显然最好有尽可能最大的数量,因为不管情况如何,发动大规模的进攻总是最有利的。因此,战斗机和轰炸机不可能有个固定的比例,两者都取决于不同的环境。
由于这些原因,对于独立空军的组成,只能说:(1)应当使战斗机部队比敌人同类力量更强一些;(2)应当使轰炸机有达到最大效果的最大实力。要永远记住独立空军不能缺少这两种飞机任何一种,必须尽一切力量防止缺少这种或那种飞机。
联系到所说的这些,让我们设想有一支独立空军,它具有:(1)优于敌人的空战能力;(2)一定限度的用于进攻的轰炸力量。有了这样一支空军,我们就能在敌空到处飞行,飞向选定的任何目标,沿最有利的航路快速航行。因为或是:(1)敌人的独立空军将不会企图对我抗击,我方将自由通行;或(2)敌人将试图抗击但未能接触,我方将自由通行;或(3)敌人将以劣势的战斗力量进行抗击,我方能克服它,我方也将自由通行。
结果,在第一、二种情况下,我们将不受阻碍地对地面作战,按照我方轰炸力量的大小对敌造成损害。第三种情况,我们将使敌人在空中遭受失败,然后就将按照我方轰炸力量的大小对地面造成损害。
如果我们选定敌人的飞行设施——维修中心、集中点、生产中心等作为目标,那么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我们都能造成损害,从而削弱敌人的空中潜力。因此,每当我方独立空军直接攻击敌人地面目标时,无论如何,都能削弱它的空中潜力。将敌人空中潜力削减为零,即夺得制空权,这只要我方空军能紧张地活动,能拥有较多的破坏地面目标的飞机,能慎重选定目标,就能迅速实现。
对于我方的这种行动,敌人独立空军又能采取什么行动呢?它会直接对抗吗?显然不能。因为它或是不能遇到我方而只能在空荡荡的空间游动,或是能遇到我方而被打败。它会不会避开战斗而反过来攻击我方领土呢?显然,这正是它应当做的,因为只有当它能避开战斗时,才能打击我方,从而削弱我方空中潜力。
两支战斗力不同的独立空军之间争夺制空权的斗争将显示以下特点:
1.具有较强战斗力的、没有受到敌人行动妨碍从而能执行自己意志的空军,将以充分的机动自由来活动,能选择最有用的目标。
2.战斗力较弱的空军将力求避免战斗,而去摧毁它认为最有用的目标。
这就是,两支空军的行动将是类似的。但斗争的特点是较弱的空军必须首先考虑能在行动中保存自己。让我们假定在这一斗争中较弱的空军能够在行动中保存自己,即避免了战斗,这时双方空军的每一行动都将是削弱对方的空中潜力,而首先能把造成的破坏积累到足以消灭对方空中潜力的那支空军将夺得制空权。因此,如果较强的空军必须尽可能紧张地活动,必须对地面施加最大的破坏力,必须选择最能有效地削弱敌人空中潜力的目标,那么较弱的空军就更有理由这样做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些有实际意义的结论:
1.一旦冲突开始,就应立即以最大可能的强度进行空中作战。独立空军应常备不懈,一旦行动开始,就应准备毫不松懈地战斗下去直到夺得制空权。至于独立空军能展开的进攻规模和进行的强度,我们不能指望尚未准备好的新飞机在冲突开始时能在空中作战中,即在夺取制空权的斗争中起什么作用。换言之,战斗将由冲突开始时已作好行动准备的航空兵器来进行,后来准备的飞机至多只能在夺得制空权以后加以使用。
2.如果说,选择目标具有极大的重要性,那么目标在国土上如何分布,如何面对敌人也很重要。这就是说,一国潜力的分布应使敌人难以破坏它。显而易见,如果独立空军的命脉——飞机,集中在前线的几个中心,敌人就很容易摧毁它们。
3.空中战争的结局自然将取决于敌对双方的力量,但更取决于如何使用这些力量,即,取决于指挥官的才干、他们及时的决心和迅速的行动、他们对敌人空中力量的准确了解。
在前面段落中,我们明确认定,在两支独立空军之间的空中战争中,唯一应关心的是使敌人遭受最大可能的损害,而不要去考虑敌人反过来可能对我方的损害。这个战争观念在第一篇内已作了解释,就是要求自己容忍敌人的攻击,以便用一切可能手段对敌发动最大的进攻。这种思想很难被人们接受,因为它背离了以往盛行的一般战争观念。我们习惯于看到每次战争中都有进攻和防御方面。我们不能理解一个战争全部是进攻而没有防御。可是空战正是这样,因为航空兵的特性就是长于进攻,而完全不适于防御。事实是,使用航空兵进行对地突击最容易,而不是抵抗突击。
让我们现在举一种最有利的情况。一个国家的独立空军在战斗机方面比敌方强得多,这支空军能够保卫本国对抗敌国空军吗?可以有两种保卫方法。一是去寻找敌人;另一是等待敌人出现后打击它。一支独立空军能够找到敌人的空军吗?当然可以,但也可能找不到,或是能找到而不能交战,没有机会攻击它,尤其当它有意避战时更是如此。因此,当一支空军去寻找敌人空军却找不到机会攻击它,这个空军即陷入茫茫空间,劳而无功,对敌人不能造成损害,而敌人空军既然成功地避开了攻击,就可能对我造成损害。因此这第一种保卫方法是虚假的,对敌人不起作用。
人们会说,并没有什么来阻止你用自己的轰炸机给敌人造成某种损害,从而就可以找到敌人的空军。这是对的。但在这种情况下,这支空军没有选择目标的自由,因为它只能选择次要目标而不是它的主要目标,只限于在寻找敌空军的区域偶然发现的目标。
一支空军能不能等待敌人到来再给以打击呢?当然可以。但是达到目的的机会如何?如果敌人空军集群地到来(它想有机会取得胜利必须如此),那么我方空军必须首先集中成群。任何一支独立空军,特别是认为自己较强时,能不能消极等待敌人,让出主动权,而没有把握一定能与敌人接触,又很可能遭敌攻击而不能给以报复呢?当然不能。因此这第二种保卫方法也是虚假的,对敌人不起作用。
因此我们必须断定,在空战中只能采取一种态度,即,猛烈进攻,即使冒着遭敌同样对待的危险也不顾,保卫自己领土免遭空中进攻的有效方法,就是以最大可能的速度摧毁敌方空中力量。
任何防御敌方空中行动的手段都将失败,而有利于敌人。这个论断不论一般地说还是对上述特定的空军活动说,都是适用的。人们想要用大批飞机组成空中防御,用地面武器组成对空防御来对抗空中进攻。为了能成功,一个中心的空中防御必须能粉碎敌人的行动,阻止对这个中心的进攻。这就是说,一个中心的空中防御必须至少以等于敌人战斗机部队的力量去对付它。现在,如果敌人按战争的明确规则行动,它将成群出动。一个中心的空中防御要想成功,所掌握的战斗机数量必须和敌人机群的战斗机数量相等。否则,空中防御将失败,中心将被破坏。
但是既然航空兵活动距离很远,一支独立空军从潜力上也能威胁其他中心。而既然空中进攻进展很快,为了成功地保卫所有受到潜在威胁的中心,必须在受到攻击的领土的各处都驻扎空军部队,每支部队在战斗能力上都必须与敌人集群的战斗能力相等。此外,还必须建立一个复杂的通信网,使所有空军部队保持常备不懈。
我要重复,航空兵最重要的特性是进攻,将它用于防御必然是荒谬的,即使它较进攻者强大,却不得不陷入完全被动,不能追求任何积极目的,从而把主动权让给了敌人。
即使认定防御的空军部队始终能及时到达而发挥某些作用,这样使用空军部队是明智的吗?显然不是,因为这意味着极端危险的分散力量。无疑,应当使用一切可能的资源来极大地加强自己的独立空军,因为空军越强大,就越容易越迅速处于能夺得制空权的地位,这是保卫自己领土免遭敌人空中进攻的唯一有效途径。
一个中心的有效对空防御应能防止对这个中心进行空中进政,对空武器的作用距离很有限,为了保卫每个中心,必须有充足数量的高射炮。因此,为了发挥对空防御的作用,将要求有大量武器遍布整个地面。
另一方面,高射炮很容易被空中活动所压制,受低空攻击或烟幕遮蔽等等,不能进行有效的反击。如果用于对空防御的人力物力相应地加强独立空军,效果肯定要大得多,因为保卫自己领土的唯一有效方法就是夺得制空权。因此,不应有对空防御和空中防御。地面是从空中保卫的,正如海岸要从海上保卫一样,方法就是夺得控制权。没有人会想到将舰船和大炮遍布海岸以保卫它免遭轰击。沿海城市并不设防,它的保卫间接依靠舰队。
因此,应将一切可能的资源用于加强独立空军,使它能作战,并完全依靠猛烈的进攻来保卫自己。我要求读者思考这一论断,它是带根本性的,不容许例外、含糊或保留,因为它必须成为我国空中力量组建和使用的基础。
要作出这个结论只需考虑空战的一般特性,或飞机本身最主要的特性就够了(大的活动半径,大速度,能在空中战斗,能对地面实施进攻),不必研究技术细节。因此,这个结论本身带有概括性,不依赖于技术细节。技术细节能按人的要求改变飞机的主要特性,它的进一步完善将会加强这里所作的结论。这个结论很容易得到证明,只要对比一下有关空中力量的其他见解和我所主张建立和使用的独立空军,就可以看得清楚。
让我们设想一支独立空军和一支按照通常见解组织的空中力量,组建两者的资源相同,当它们相遇时将会如何。
显然,独立空军利用它所掌握的全部资源发展战斗机和轰炸机,将能形成一支优于另一支空军的战斗力,因为后者将分散其资源发展用于专门目的的各种飞机,而通常不考虑战斗飞机。同样理由,独立空军在轰炸机上也将占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空军将立即取得主动,紧张而不间断地追求它的目标,集中力量连续攻击地面目标,不考虑接触敌人,既不寻找它也不回避它。对于这种行动,另一支空军无法直接反击,只有使用它的驱逐机去对付独立空军,一交手就将被击败;而使用它的进攻能力劣于独立空军的轰炸机进行间接反击,又只能在避开空战的情况下行动。所有这些辅助性飞机既不适于空战又不适于轰炸,不能有效地影响夺取制空权斗争的结局。它们将几乎完全无所作为,只能力求免遭破坏,尤其在地面上。
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等,制空权肯定将被独立空军夺得。没有什么能对抗按照我的主张所建立起来的独立空军,除非使用另一支同样的独立空军。任何其他形式的空中力量,任何其他类型的行动,都将导致空中兵力的不正确使用。我敢说无人能证明不是这样。
5
我所作的一切结论都是为了说明:(1)战斗机部队必须适于空中战斗;(2)轰炸机必须适于进攻地面。现在我们可以更具体地探讨一支独立空军的航空兵器应当具有什么样的轰炸和空战的特性。
空战飞机
空中战斗是作战飞机之间的交火。一架飞机是否适于空战取决于它的攻击和防卫能力。空战中一架作战飞机会从各个方向遭到敌人火力攻击,它必须能够还击。如果其他条件相同,武器和火力较敌人强大的飞机将占有优势。为了最好地顶住敌人火力,需要最大限度的自卫手段。因此,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带有更强的装甲的飞机将占优势。
显然,在空战中比敌人具有更大速度和机动性是有利的,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入或避开战斗,一旦交战,又能很快结束战斗。如果其他条件相等,较快较机动的飞机将占有优势。
最后,如果其他条件相等,具有较大活动半径的飞机将占有优势,因为它能深入敌人领土活动。
因此,根据技术最新发展,作战飞机应当最大限度地具备下列四方面特性:武器、防护装甲、速度、活动半径。
这些特性可以归纳为重量。飞机的空气动力结构决定按这四种特性协调分配的总重量。这一问题与战舰上表现的问题类似。由于它们目的相似,也不可能不如此。但是在这里也还有其他问题要考虑。
武器:独立空军的战斗机不是预定单机作战,而是编队作战。它们必须组成能够共同战斗的战斗单位,这是它们战术的基础。因此要求有最大的火力密度,不是指一架飞机,更主要是指一个战斗单位整体,它的队形可以根据敌人攻击方向或对敌攻击方向来改变。因此武器问题既涉及单个飞机,又涉及整个编队,根据以单机还是以编队为重点而定。
单架飞机的火力作用不大,重要的是战斗单位,即一个不能再分割的单位。在这里重点也应当放在编队上而不是单机上。应当把单机的火力最好地组织起来。尽管如此,我们会看到,虽然我们希望每架飞机具有不少于最低限度的火力,却不应夸大这种火力的重要性,因为如果两个战斗单位具有相等的火力,那么飞机数量较多的一方将更有条件采取围攻行动。但是,实际情况如何只能靠经验决定。
防护装甲:防护装甲的目的是降低易损性以保存武器威力。显然,两架具有同等武器的飞机之间,具有最好防护装甲的—架的进攻能力将比另一架大一倍,因为它在同一行动中能保持时间长一倍的进攻能力,或在同一行动时间内能使它的进攻能力加强一倍。这种防护特性不仅具有物质上,还具有精神上的价值,因此,尽管增加装甲总是要以牺牲一部分武器为代价,但如认为用于防护装甲的重量总是浪费功率和材料,则是错误的。防护装甲问题只涉及单架飞机,而不是整个编队。不过很明显,如果飞机数量减少,要使整个编队的总进攻能力保持不变,防护装甲的重量相对增加并不多。
速度:虽然速度优势无疑是战斗中的有利条件,事实上我已充分说明,一支独立空军既不希望在空中与敌遭遇,也不求战。因此,速度优势只对于较弱的独立空军在躲避空战时有相对的重要性。因此最好不要牺牲其他三种特性去追求速度。
活动半径:对敌人领土的可能进攻多少要取决于飞机的活动半径。活动半径要根据到达敌方目标所必需的作战距离来确定,如果小于这个距离,独立空军就丧失了价值。显然,活动半径应当尽可能大。
轰炸机
轰炸机的运用要与战斗机的活动结合,后者负责清除空中的敌方障碍。因此,轰炸机的特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活动半径:与战斗机相等。
速度:与战斗机相等。
防护装甲:如果认为防护装甲对战斗机是必要的,就没有理由认为它对轰炸机不是同等必要,因此,它的防护装甲应与战斗机相等。
武器:轰炸最重要的武器是用于攻击地面的炸弹。但是为了乘员的士气,任何在空中可能受到攻击的作战飞机都不应当完全没有武装。除武器外的所有特性,战斗机和轰炸机都是相同的。两种飞机的区别在于战斗机用于武器的重量和轰炸机用于炸弹的重量不同。
战斗轰炸机 [ 注 ]
我由此产生一种想法,觉得应当有一种既适于空战、又能轰炸的飞机,为了简单起见,我称之为“战斗轰炸机”。这种飞机具有上述活动半径、速度和防护装甲,但是它的武器应当既足以进行空战,又能攻击地面。如果用W表示在满足其他三项特性后可以用于武器(包括枪炮、弹药、乘员)的剩余重量,如果一支独立空军包括C架战斗机和B架轰炸机,那么它的空战能力将为CW,轰炸能力将为B(W-w),w代表轰炸机用于防御的武器重量。但如果独立空军全部由战斗轰炸机组成,则飞机数将为C+B,空战武器的重量将为W(C+B)或CW+BW。如果现在每架飞机上两种武器(用于空战和用于攻击地面)都是按比例分配的,那么可以用于对地攻击的武器总量将为BW。换言之,这支独立空军在空战能力上将和另一支相同,但由于没有自卫武器,在对地攻击能力上将略占优势。
在这方面我们还应看到另一点。如果一支独立空军的飞机总数分为战斗机和轰炸机,在遭遇敌人时不可能同时行动,而要错开时间。首先进行空战克服敌方抗击,然后对地面目标进行轰炸。这样,第一阶段只有战斗机能参加作战,第二阶段只有轰炸机能参加作战。同样,只有机枪手能在第一阶段活动,只有轰炸手能在第二阶段活动。
反之,如果独立空军全部由战斗轰炸机组成,这些人员在第一阶段作战中就可以用全部武器进行空战,然后在第二阶段再转为攻击地面目标。这就是说,同一乘员既可以当机枪手,也可以当轰炸手,利用节省下来的人员重量就可以增强独立空军整体的火力。
此外,一支由轰炸机和战斗机组成的独立空军在遇到敌人时,不得不用它的一部分飞机去战斗而没有行动自由,因为战斗机在交战中必须全力保护轰炸机。如果空军全部由战斗轰炸机组成,全部飞机都能投入交战,就有充分的行动自由。因此,从各方面看,独立空军的主体最好全部由既能空战又能进攻地面的作战飞机组成。 [ 英译者注:如果对杜黑的想法理解正确的话,他所描述的这种飞机正类似我们当代的“空中堡垒”,但是威力更大。 ] [ 译者注:实际上“空中堡垒”B-17并不是一种既能轰炸又能空战的战斗轰炸机,而只是一种自卫能力较强的轰炸机。杜黑设想的这种飞机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做不到的。真正的战斗轰炸机是五十年代以后的产物,到六十年代才渐趋完善。 ]
在这方面我们甚至还可以再进一步。飞机的这些特性或至少其中一部分最好是可变的。例如,既然活动半径、防护装甲和武器能转化为运载能力,既然一架飞机的这些重量的总和是固定的,其中任何一项的重量就可以靠牺牲其他一项或所有各项的重量而得到增加。按照用途的不同,这样做可能有利。因此,在制造战斗轰炸机时需要考虑这些细节,它应当使这些特性容易改变。
如果独立空军的作战活动半径较短,那么显然,减少它的燃料载重,增加相应的武器重量将更有用。相反,如果活动远离基地,那么就需要减少装甲甚至武器。一旦夺得制空权,独立空军自然就不再需要进行空战,因而也不再需要大量的防护装甲和空中防卫武器。在制造战斗轰炸机时就应当考虑能立即调整或取消这两种装置的重量,用于增加飞机的活动半径或对地面目标的打击能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最好能使战斗轰炸机的这些特性具有伸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