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编的各种结论并不完全是否定的。实际上,我们已经证实,每一个社会群体对自杀都有一种特殊的倾向,这种倾向既不能用个人的心理器质结构来解释,也不能用自然环境来解释。由此可见,通过排除法,这种倾向必然取决于社会原因,而且本身构成一种集体现象;甚至我们已经考察过的某些事实,尤其是自杀的地理变化和季节变化,也明确地把我们引向这个结论。我们现在要进一步研究的正是这种倾向。
一
为了做到这一点,看来最好首先探讨一下这种倾向是不是单一的和不可分解的,或者这种倾向是不是包括许多通过分析可以分开来、并且适宜于分开研究的不同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这样做的理由。因为这种倾向是不是唯一的,只有通过表现这种倾向的个人自杀才能观察得到,所以应该从观察个人自杀着手。因此,我们要观察尽可能多的自杀,当然,那些精神错乱者除外。如果这些自杀者都具有同样的基本性格,那么我们就可以把他们归为同一类人;在相反的假设中——这是非常可能的,因为他们太不相同,以致不能包括若干变化——我们可以根据他们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他们归为许多类人。我们越是辨认出截然不同种类的人,我们就越是会承认有各种自杀的倾向,然后力求分别确定这些倾向的原因和影响。在我们对精神错乱的自杀扼要考察中,我们所使用的大体上就是这种方法。
可惜,根据自杀的方式或形态学特点对有理智的人的自杀进行分类是做不到的,因为几乎完全没有必要的资料。事实上,要进行分类,就必须拥有关于大量案例的正确描述。应该知道自杀者在下定决心要自杀时处于什么样的精神状态,他是如何准备自杀的,他最后是如何自杀的,是激动还是消沉、是平静还是兴奋、是焦虑还是愤怒,等等。但是我们几乎没有这类资料,只有几个精神错乱的自杀的案例,而且正是由于精神病医生收集的观察报告和描述,我们才有可能确定决定性原因是精神错乱的自杀的几个主要类型。至于其他类型的自杀,我们几乎没有任何资料。只有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曾经试图对1328个留下书信或文字材料的自杀者做过这项描述工作,他在他的著作中概述了这些书信或文字材料。但是,首先,这种概述过于简单。其次,自杀者本人向我们透露的关于他的精神状态的秘密很不充分,即使这些秘密并不令人怀疑。他只是过分倾向于误解他自己和他的情绪;例如,他自以为做起事来头脑冷静,实际上兴奋到了极点。最后,除了不太客观外,这些观察所涉及的事实也太少,以致我们不能从中得出明确的结论来。我们隐约看到几条十分模糊的分界线,可以利用这些分界线所表现出来的种种迹象,但是这些分界线太不明确,不能用来作为正式分类的根据。而且,从大多数自杀的方式来看,进行名副其实的观察几乎是不可能的。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另一种途径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只要把我们的研究顺序颠倒过来就行了。实际上,只有引起自杀的原因不同,才可能有不同类型的自杀。每一种类型要有自身固有的性质,就必须有自身存在的特殊条件。同一个前提或同一组前提不可能有时产生这一种结果,有时又产生另一种结果,因为,如果有这种可能的话,区分这两种结果的差别就没有原因了;这就否定了因果关系。各种原因之间的特殊差别意味着各种结果之间的特殊差别。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自杀的各种社会类型,不是直接根据事先描述的特点,而是根据产生这些类型的原因来加以分类。我们不必费劲去弄清这些类型为什么彼此互不相同,而是立即探索决定这些类型的社会条件;然后根据这些条件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把这些条件分为若干不同的类别,这样,我们就可以确定哪一种特定类型的自杀和哪一种类别的社会条件相对应。总之,我们的分类一开始就是病因学的分类,而不是形态学的分类。此外,这并不是一种下策,因为我们如果知道一种现象的原因,就可以比只知道这种现象的基本特点即主要部分,要能深入地了解它的性质。
诚然,这种方法的不足之处在于只假设各种不同的类型,而不是直接识别这些类型。这种方法可以确定这些类型的存在和数量,而不能确定这些类型的不同特点。但是,至少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这种不足之处。一旦知道了各种原因的性质,我们就可以设法推断出各种结果的性质,同时,这些结果也只有和各自的原因联系起来才能显示出它们的特点并加以分类。当然,这种推断如果根本没有事实为依据,就可能成为纯粹想象的组合。但是我们可以借助我们所掌握的某些自杀形态学的资料来解释这种推断。这些资料本身很不完整和肯定,以致不能给我们提供分类的原则;但是一旦确定了这种分类的范围,这些资料就可以被利用了。这些资料向我们指出应该朝什么方向推断;通过这些资料给我们提供的例子,我们就可以确保这样推断出来的类型不是想象出来的。这样,我们就可以从原因重新转向结果,我们的病因学分类就可以由一种形态学分类来完成,后者可以用来检验前者,反之亦然。
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这种颠倒顺序的方法是唯一适用于我们向自己提出的特殊问题的方法。我们确实不应该忘记,我们所研究的是社会自杀率。因此,应该使我们感到兴趣的只有那些构成自杀率和自杀率随之变化的类型。不过,没有得到证实的是,所有个人的自杀方式都具有这种属性。有些方式——尽管具有某种程度的普遍性——与社会的道德气质没有或没有足够的联系,不能作为特有的因素包括在每个人在自杀方面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例如,我们已经看到,酗酒并不是一个决定每个社会特殊倾向的因素,然而,酒精中毒的自杀显然是有的,而且数量相当多。因此,能够使我们了解哪些具有社会学特点的情况历来不是关于某些恃殊情况的描述,哪怕是非常确切的描述。如果我们想知道哪些不同情况的汇集会导致被看作集体现象的自杀,从一开始就应该从它的集体形式来考虑,即通过统计资料来考虑。直接作为分析对象的应该是社会自杀率;应该从整体到各个部分。但是,显然只有联系决定整体的各种原因才能分析整体,因为形成整体的各个单元都是相同的,没有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应该毫不迟疑地专心确定原因,哪怕接着就研究这些原因是如何在个人身上引起反应的。
二
但是如何找到这些原因呢?
在每一次发生自杀时都要进行的法院验证中,我们注意到似乎是决定自杀的动机(家庭纠纷,肉体或其他痛苦,内疚或酗酒,等等),而在几乎所有国家的统计报告中,我们都发现一份特殊的表格,在这份表格中,这些调查的结果列在“被推定为自杀动机”一栏里。因此,利用这项成果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比较来着手我们的研究,看来是很自然的。事实上,这些资料看来向我们指出了各种自杀的直接前提;为了理解我们所研究的现象,首先追溯其最直接的原因,如果感到有必要再进一步涉及各种现象,这难道不是一种很好的办法吗?
但是,正像瓦格纳已经说过的,所谓自杀动机的统计,实际上是负责提供这项资料的官员——往往是下级官员——对动机的看法的统计。我们都知道,遗憾的是法院的验证往往不太合规定,哪怕这些验证涉及到任何有责任心的观察者都可以看到的明显的具体事实,而且这些验证没有留下任何评价的余地。但是,如果不是为了记录一件己经发生的事,而是为了解释这件事,那么这些验证必然引起许多怀疑。要确定一种现象的原因始终是一个难题。仅仅为了解决其中的一个问题,科学家就需要进行各种各样的观察和实验。然而,在所有的现象中,人类的意志是最复杂的。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得出,这些根据仓促收集起来的资料声称给每一种特殊情况确定了明确的根源的即兴判断能有多大价值。一旦以为己经在死者的既往史中发现了某些通常被看作导致绝望的事情,人们就会认为进一步研究没有用,但是,如果死者被认为近来曾经丢失过钱财,或者经历过家庭纠纷,或者嗜酒成癖,人们就会把他的死因归咎于酗酒、家庭纠纷或经济上的损失。我们不能把如此靠不住的情况当作解释自杀的根据。
而且,即使比较可信,这些情况也不可能对我们有多大帮助,因为这些不管有没有理由就这样被认为是自杀的动机,并不是自杀的真正原因。证明这一点的是,被统计表归因于这些假设原因的自杀所占的比例数几乎没有什么变化,相反,这些自杀的绝对数却有极大的变化。在法国,从1856年到1878年,自杀的人数增加了40%,而萨克森在1854—1880年期间增加了100%(从547例增加到1171例)。然而,在这两个国家里,从一个时期到另一个时期,每一类动机的自杀人数各自所占的比例数变化不大。这就是表十七所显示的。
如果我们认为表中所显示的这些数字是而且只能是大体上近似,而且如果我们因此而认为这些微小的差别无关紧要,那么我们就可以承认这些数字是始终不变的。但是,为了使每一种假设的原因所占的份额相应地保持不变,而自杀的人数却增加一倍,那就得承认每一种原因获得双倍的功效。然而,这种情况不可能是由于偶然的巧合:这些原因同时使所有死亡多一倍。因此,我们不得不由此得出结论:这些原因都从属于某些比较普遍的情况,充其量是这种情况不同程度的忠实反映。正是这种情况使这些原因不同程度地引起自杀,因此,这种情况才是自杀的真正决定性原因。我们应该直接研究这种情况,而不是停留在这种情况可能在个人意识中引起的模糊反应上。
表十七 在每年100名男女自杀者中每一类动机所占的份额
法国①
男 女
1856—1860 1874—1878 1856—1860 1874—1878
贫困和财产损失 13.30 11.79 5.38 5.77
家庭纠纷 11.68 12.53 12.79 16.00
爱情、嫉妒、放荡、行为不端 15.48 16.98 13.16 12.20
各种忧伤 23.70 23.43 17.16 20.22
精神病 25.67 27.09 45.75 41.81
内疚、担心由于犯罪受惩罚 0.84 — 0.19 —
其他原因和原因不明 9.33 8.18 5.51 4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萨克森②
男 女
1854—1878 1880 1854—1878 1880
肉体上的痛苦 5.64 5.86 7.43 7.98
家庭纠纷 2.39 3.80 3.18 1.72
失意和贫困 9.52 11.28 2.80 4.42
放纵、赌博 11.15 10.74 1.54 0.44
内疚、担心被追捕等等 10.41 8.51 10.44 6.21
不幸的爱情 1.79 1.50 3.74 6.20
精神错乱、宗教狂热 27.94 30.27 50.64 54.53
发怒 2.00 3.29 3.04 3.09
厌世 9.58 6.67 5.37 5.76
原因不明 19.58 18.58 11.77 9.75
合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①据勒古瓦的著作,第342页。
②据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表,第110页。
我们在勒古瓦的著作中看到的另一个事实①更好地说明这些不同的动机所引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没有比农业和自由职业彼此更不相同的职业了。一位艺术家、一位学者、一位律师、一位军官、一位法官的生活和一位农民的生活没有丝毫相似之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他们来说,自杀的社会原因肯定是不同的。然而,这两类人自杀的原因不仅相同,而且这些不同的原因对这两类人的影响程度也几乎完全相同。下表是法国1874—1878年期间这两种职业的主要自杀动机所占的百分比:
①勒古瓦的著作,第358页。
农业 自由职业
失业、失意、贫困 8.15 8.87
家庭纠纷 14.45 13.14
受到挫折的爱情和妒嫉 1.48 2.01
酗酒 13.23 6.41
犯罪者的自杀 4.09 4.78
肉体上的痛苦 15.91 19.89
精神病 35.80 34.04
厌世、各种挫折 2.93 4.94
原因不明 3.95 5.97
100.00 100.00
除了酗酒以外,两边的数字没有多大差别,尤其是那些比较大的数字。因此,如果只考虑动机,人们就可能以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自杀的原因无疑不具有同样的强度,但具有同样的性质。然而,实际上这是一些很不相同的力量,这些力量促使农民和城市里有教养的人去自杀。因此,这些原因是人们赋予自杀的,或者是自杀者本人用来解释他的行为的,所以往往只是自杀的表面原因。这些原因不仅只是个人对某种一般情况的反应,而且是非常不忠实地表现这种一般情况,因为这些原因都是相同的,而这种一般情况却完全是另一回事。可以说,这些原因标志着个人的弱点,而促使他自杀的外来潮流最容易通过这些弱点影响他。但是这些原因并非这种潮流本身的组成部分,所以不可能帮助我们理解这种潮流。
因此,我们毫不惋惜地看到英国和奥地利等这样一些国家拒绝记录这些所谓的自杀原因。统计学应该把力量投向另一个方面,不是力求解决这些无法解决、要用伦理学来判断的问题,而是致力于更细心地记录自杀的社会伴生现象。不管怎样,对我们来说,我们要规定不把某些既不可靠又缺乏有教益的资料引入我们的研究之中。事实上,自杀学家们从来没有成功地从这些资料中得出任何值得注意的规律来。因此,当这些资料对我们似乎具有某种特殊意义并显出某些特殊的可靠性时,我们也只是偶尔地加以利用。我们不想知道这些引起自杀的原因在个人身上表现为什么形式,而是尽力直接确定这些原因。因此可以说,我们撇开作为个人的个人、他的动机和想法,直接考虑自杀是随着什么样的社会环境(宗教信仰、家庭、政治团体、行业团体、等等)发生变化的。只是在这之后我们才重新回到个人,研究这些一般的原因是如何个性化而引起它们所导致的杀人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