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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利己主义的自杀.2

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译者:冯韵文 当前章节:650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20:55

第二,我们知道为什么一般地说宗教对自杀有一种预防的作用。正像我们经常说的,这不是因为宗教和世俗道德一样毫不犹豫地谴责自杀,不是因为上帝的意旨使他的训诫具有特殊的、能使意志屈服的权威,也不是因为来世生活的前景和在那里等待着罪人的可怕惩罚使他的禁令比人间的法律得到更有效的承认。新教徒和天主教徒一样相信上帝和灵魂不灭。相反,最不倾向于自杀的宗教,即犹太教,倒恰恰是唯一不正式禁止自杀的宗教,也是灵魂不灭的思想最不起作用的宗教。实际上,《圣经》并不包括任何禁止自杀的条文,①另一方面,其中有关来世的信仰也是很不明确的。毫无疑问,在这两方面,拉比的教导逐渐填补了《圣经》的空白,但是没有《圣经》的权威。因此,宗教的有益影响并非来自宗教观念的特殊性质。宗教之所以使人避免自杀的欲望,不是因为宗教用某些特殊的理由劝告他重视自己的身体,而是因为宗教是一个社会,构成这个社会的是所有信徒所共有的、传统的、因而也是必须遵守的许多信仰和教规。这些集体的状态越多越牢固,宗教社会的整体化越牢固,也就越是具有预防的功效。信条和宗教仪式的细节是次要的。主要的是信条和仪式可以维持一种具有足够强度的集体生活。因为新教教会不像其他教会那样稳定,所以对自杀不能起同样的节制作用。

①我们所知道的唯一刑律是弗拉维乌斯·约瑟夫斯在他的《犹太人抗击罗马人战争史》(第三卷,第25页)中所告诉我们的,但他只是说:“自杀者的尸体日落后才可埋葬,尽管允许战斗中的被杀者在日落前入葬。”人们甚至可以怀疑这是不是一种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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