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说宗教能预防自杀只因为它是一个社会,而且只有在它是一个社会时才能预防自杀,那么其他社会也可能产生同样的作用。因此,让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一下家庭和政治社会。
一
如果只看绝对数字,那么独身者自杀的似乎比已婚者少。1873—1878年期间,法国自杀的已婚者有16264人,而自杀的独身者只有11709人。前一个数字和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32*比100。由于在其他时期和在其他国家也是这个比例,所以某些作者以前曾经告诉我们,家庭生活增加自杀的机会。诚然,如果按照流行的看法,首先把自杀看成是由于生活困难引起的一种绝望的行为,这种看法具有它的全部真实性。单身汉的生活确实比已婚男子安逸。婚姻不是带来各种各样的负担和责任吗?为了保证一个家庭的现在和未来,不是应该比供给一个单身汉的需要要更加省吃俭用和辛苦吗?①然而,尽管看上去一目了然,但这种先验的推理完全是错误的,只是由于对事实作了错误的分析,所以才使这种推理具有合理的外表。这是老贝蒂荣根据一种巧妙的计算首先作出的推理,我们将在下文重复这种计算。①
*原文如此,应为139。——译者
①见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77页。
①见《婚姻》,载于《医学百科辞典》,第50页以下。——关于这个问题,参见小贝蒂荣:《从婚姻的角度看独身者、丧偶者和离异者》,载于《科学评论》,1879年2月。——参见1880年《人类学学会公报》第280页以下的一篇文章。——迪尔凯姆:《自杀与出生率》,载于《哲学评论》,1888年11月。
实际上,要正确地判断上述数字,就应该考虑到大量的独身者年龄都不到16岁,而所有已婚者的年龄都比较大。在16岁以前,只因为年龄的关系所以自杀的倾向很小。在法国,这个年龄阶段的每百万居民中只有一、二名自杀者;在以后的年龄阶段中,自杀的人数就多二十倍。因此,独身者中有大量16岁以下的儿童使独身者的普遍倾向减弱并不是规律,因为这种减弱是由于年龄而不是由于独身。看来他们自杀的之所以不多,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结婚,而是因为他们中许多人还没有结束童年时代。因此,如果要比较这两部分人口,以便确定婚姻状态的影响,就应该减少这种干扰的成分,只比较已婚者和16岁以上的未婚者。减去这种成分以后就可以发现,在1863—1868年期间,平均每百万16岁以上的独身者中有173名自杀者,而每百万已婚者中的自杀者为154.5名。前一个数字和后一个数字之比为112比100。
因此,独身在某种程度上使自杀的倾向加剧。但是这种加剧要比上述数字所表示的严重得多。我们所作的推论好像所有16岁以上的独身者和所有的已婚者都是同样的平均年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法国,大多数单身汉,确切地说58%的未婚男子,在15至20岁之间;大多数姑娘,确切地说57%的未婚女子,不到25岁。前者的平均年龄是26.8岁,后者的平均年龄是28.4岁。相反,已婚者的平均年龄在40至45岁之间。另一方面,下面是男女合计自杀人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加的情况:
16—21岁 每百万居民中45.9名自杀者
21—30岁 每百万民民中97.9名自杀者
31—40岁 每百万民民中114.5名自杀者
41—50岁 每百万民民中164.4名自杀者
这些数字是1848—1857年期间的。因此,如果年龄单独起作用,那么独身者倾向于自杀的不超过97.9,而已婚者倾向于自杀的在114.5和164.4之间,即140左右。已婚者自杀的人数与独身者自杀的人数之比为100比69,后者只是前者的三分之二;然而,我们都知道,实际上他们的自杀人数更多。家庭生活所产生的结果是把这个比例颠倒过来。然而,如果家庭生活没有影响,已婚者按他们的年龄来说自杀人数必然比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少一半,那么他们的自杀人数就要少得多。因此可以说,婚姻使自杀的危险大约减少一半;或者说得更确切一点,独身的结果是增加自杀的倾向。用数字来表示增加的比例是112/69=1.6。因此,如果可以用1来表示已婚者的自杀倾向,那就应该用1.6来表示独身者的自杀倾向。
在意大利差不多也是这个比例。由于他们的年龄,每百万已婚者(1873—1877年)中有102名自杀者,而16岁以上的独身者中只有77名;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75。①但是,事实上是已婚者自杀的少,只有71名,而独身者为86名,即100比121。因此,独身者的自杀人数与己婚者的自杀人数之比为121比75,即前者是后者的1.6倍,和法国一样。我们在不同的国家可以看到类似的情况。各地已婚者的自杀率都不同程度地低于独身者的自杀率,②但是按年龄来看,前者应该比较高。在符腾堡,从1846年到1860年,这两个数字之比是100比143;在普鲁士,从1873年到1875年,这两个数字之比是100比111。
①我们假定,在法国,这两个群体的平均年龄是相同的。这种假定可能造成的误差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