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自杀论(出书版)》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译者:冯韵文【完结】 > 自杀论.txt

  ②只要把男女合起来考虑。下文将说明这种看法的重要性(第2编第5章第3节)。

但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如果这种计算方法在几乎所有的情况下都是唯一可以适用的方法,如果因此必须用这种方法来确定事实的普遍性,那么这种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只能是大体上近似。毫无疑问,这种方法足以证明,独身增加自杀的倾向,但只能很不确切地说明这种增加的程度。事实上,为了区别年龄的影响和婚姻状况的影响,我们已经把30岁的自杀率和45岁的自杀率之比作为基准点。可惜,婚姻状况本身的影响已经给这个比例留下了印记,因为这两个年龄组都是把独身者和已婚者合在一起计算的。毫无疑问,在这两个年龄阶段,如果已婚男子和未婚男子之比相同,未婚女子和已婚女子之比也相同,那就可以起抵消的作用,只表现出年龄的影响。但事实完全不是这样。30岁的未婚男子比已婚男子稍多一些(根据1891年的调查,前者为746111人,后者为714278人),而45岁这个年龄阶段的情况恰恰相反,未婚男子只是极少数(333033人,已婚男子为1864401人);女子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这种不平均的分布,他们的自杀倾向在这两种情况下并不产生同样的结果。这种不平均的分布使前者的自杀率大大超过后者。因此,后者的自杀率相对来说太小,如果只是年龄起作用,那么可能超过前者的数量就会被人为地减少。换句话说,从自杀方面来看,而且仅仅由于年龄的关系,25至30岁的人口和40至45岁的人口之间的差距肯定要比用这种计算方法所显示的大。不过,正是这种差距的缩小构成有利于已婚者的几乎全部免疫力。因此,这种免疫力看起来要比实际上小。

这种方法甚至造成过更严重的误差。因此,为了确定丧偶对自杀的影响,人们有时只比较丧偶者的百杀率和同样平均年龄、即65岁左右各种婚姻状况的人的自杀率。,在1863—1868年期间,每百万丧偶者中有628名自杀者;每百万65岁的男子(各种婚姻状况合计)中大约有461名自杀者。从这些数字可以推断,即使是同样的年龄,丧偶者自杀的人数也要比任何其他人口中的自杀人数多得多。因此,流传着这样的偏见:从自杀的角度来看,所有的条件都对丧偶不利。①实际上,65岁的人口中之所以自杀的人不多,是因为他们几乎全部都是已婚者(997198人,独身者只有134238人)。因此,尽管这种比较足以证明丧偶者自杀的多于同龄的已婚者,但是就他们的自杀倾向与独身者的自杀倾向相比而言,却不能由此类推。

①见贝蒂荣:《婚姻》,载于《医学百科辞典》,第52页。——莫塞利的著作,第348页。——科尔:《犯罪与自杀》,第472页。

总之,如果只比较各种平均数,就只能大体上看到各种事实及其相互关系。因此,很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一般说来,已婚者自杀少于独身者,然而,在某些年龄阶段,这种比例会例外地颠倒过来;我们看到,确实存在这种情况。这些例外对解释这种现象可能有启发,但是不能用这种方法来证明。在各种年龄阶段也可能有各种变化,这些变化虽然达不到完全颠倒过来的程度,但是有重要意义,因此有必要指出来。

避免这些弊病的唯一办法是分别确定每个群体在每个年龄阶段的自杀率。在这种条件下,可以比较例如25至30岁的独身者与同年龄的已婚者和丧偶者,对其他年龄阶段来说也是如此;婚姻状况的影响就可以这样同任何其他影响区别开来,而且这种影响可能发生的种种变化就可以变得显而易见。此外,这是贝蒂荣第一个用于统计死亡率和结婚率的方法。可惜官方出版物不向我们提供进行这种比较的必要数据。①官方出版物确实使我们认识到,自杀者的年龄与他们的婚姻状况无关。据我们所知,唯一采取另一种做法的是奥尔登堡大公国(包括吕贝克公国和伯肯菲尔德公国)的官方出版物。②这份出版物给我们提供了1871—1885年期间各个年龄段和各种婚姻状况自杀人数的分布。但是,这个小国家在这15年里只有1369名自杀者。由于自杀人数如此之少根本不可能作出可靠的结论,所以我们借助于司法部所掌握的内部文件,着手分析我国的情况。我们研究了1889年、1890年和1891年的情况,把大约25000名自杀者分了类。这个数字本身就足以作为归纳的基础,我们深信没有必要把我们的观察扩大到更长的时期。事实上,每一类人每个年龄段每年的自杀人数差不多一样。因此没有必要确定更长时间的平均数。

①然而,为了收集这些资料,有待进行的工作对个人来说是艰巨的,但是由官方统计机构来做可能没有多大困难。人们向我们提供各种毫无价值的情况,但是不告诉我们唯一使我们有可能评价家庭在不同欧洲社会里所处地位的材料。

②当然,1878年《国际人口统计学公报》第195页上刊载的一份瑞典统计表也给我们提供了同样的数据。但是这份统计表没有多大用处。首先,统计表把丧偶者和独身者混在一起,这就使这种比较意义不大,因为如此不同的条件应该区别开来。此外,我们认为统计有误差。下面是其中的一些数字:

每十万同样性别、同样婚姻状况和同样年龄的居民中自杀的人数

16—25岁 26—35岁 36—45岁 46—55岁 56—65岁 66—75岁 75岁以上

已婚者 10.51 10.58 18.77 24.08 26.29 20.70 9.48

未婚者(丧偶者和独身者) 5.69 25.73 66.95 90.72 150.08 229.27 333.35

已婚者 2.63 2.76 4.15 5.55 7.09 4.67 7.64

未婚者 2.99 6.14 13.23 17.05 25.98 51.93 34.69

未婚者的自杀人数是同性别同年龄已婚者的自杀人数的多少倍?

男子 0.5 2.4 3.5 3.7 5.7 11 37

女子 1.13 2.22 3.18 3.04 3.68 11.12 4.5

就高龄已婚者所具有的异乎寻常的免疫力而言,我们一开始就觉得这些统计结果是靠不住的,因为这些数字不符合我们所知道的全部事实。为了进行一次我们认为必不可少的核实,我们研究了瑞典这个时期每个年龄段自杀的绝对数。下面是男子的自杀人数:

16—25岁 26—35岁 36—45岁 46—55岁 56—65岁 66—75岁 75岁以上

已婚者 16 220 567 640 383 140 15

未婚者 283 519 410 269 217 156 56

比较一下这些数字和上面的比例数就可以肯定其中有差错。事实上,在66至75岁这个年龄段,已婚者和未婚者自杀的绝对数差不多相同,然而,按十万人计算,后者的自杀人数却是前者的11倍。如果果真如此,那么这个年龄段的已婚者就应该是包括丧偶者和独身者在内的未婚者的10倍(确切地说是9.2倍)。同样,75岁以上的已婚者就应该是未婚者的整整10倍。但这是不可能的。在这样的高龄,丧偶者是很多的,加上独身者,在数量上应该等于或超过已婚者。由此可以猜到可能发生了什么误差。这是由于把独身者和丧偶者的自杀人数加在一起,只用独身者的人口数去除这个总数,而已婚者的自杀人数却被丧偶者和已婚者的人口总数所除。使人以为必须这样做是因为已婚者的免疫力只有到高龄时才特别强,这就是说,如果丧偶者的人数相当多,就会严重地歪曲计算的结果。这种结果难以置信是因为75岁以后的丧偶者非常多。

表二十 奥尔登堡大公国

1871—1885年间各年龄段、各种婚姻状况的男女每10万人中的自杀人数①

①因此,这些数字是整个15年内的自杀人数,而不是每年的平均数。

年龄 独身者 已婚者 丧偶者 免疫力系数

已婚者 丧偶者

与独身者之比 与丧偶者之比 与独身者之比

0—20 7.2 769.2 — 0.09 — —

20—30 70.6 49.0 285.7 1.40 5.8 0.24

30—40 130.4 73.6 76.9 1.77 1.04 1.69

40—50 188.8 95.6 285.7 1.97 3.01 0.66

50—60 263.6 137.8 271.4 1.90 1.90 0.97

60—70 212.8 148.3 304.7 1.63 2.05 0.79

70以上 266.6 114.2 259.0 2.30 2.26 1.02

0—20 3.9 92.5 — 0.04 — —

20—30 39.0 17.4 — 2.24 — —

30—40 32.3 16.8 30.0 1.92 1.78 1.07

40—50 52.9 18.6 68.1 2.85 3.66 0.77

50—60 66.6 31.1 50.0 2.14 1.60 1.33

60—70 62.5 37.2 55.8 1.68 1.50 1.12

70以上 — 120 91.4 — 1.31 —

表二十一 法国(1889—1891年)

各年龄段、各种婚姻状况的男女每百万人中的自杀人数

年龄 独身者 已婚者 丧偶者 免疫力系数

已婚者 丧偶者

与独身者之比 与丧偶者之比 与独身者之比

15—20 113 500 — 0.22 — —

20—25 237 97 142 2.40 1.45 1.66

25—30 394 122 412 3.20 2.37 0.93

30—40 627 226 560 2.77 2.47 1.12

40—50 975 340 721 2.86 2.12 1.35

50—60 1434 520 979 2.75 1.88 1.46

60—70 1768 635 1166 2.78 1.83 1.51

70—80 1983 704 1288 2.81 1.82 1.54

80以上 1571 770 1154 2.04 1.49 1.36

15—20 79.4 33 333 2.39 10 0.23

20—25 106 53 66 2.00 1.05 1.60

25—30 151 68 178 2.22 2.61 0.84

30—40 126 82 206 1.53 2.50 0.61

40—50 171 106 168 1.61 1.58 1.01

50—60 204 151 199 1.35 1.31 1.02

60—70 189 158 257 1.19 1.62 0.77

70—80 206 209 248 0.98 1.18 0.83

80以上 176 110 240 1.60 2.18 0.79

表二十和二十一包含这些不同的数字。除了表示丧偶者和已婚者的自杀率的数字外,我们还列出每个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我们所说的免疫力系数是指已婚者的自杀率与丧偶者的自杀率之比,或者是已婚者和丧偶者的自杀率与独身者的自杀率之比。我们用这个词来表示说明在同一个年龄段内一类人的自杀比另一类人的自杀少多少倍的数。因此,当我们说25岁的已婚者与未婚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是3时,就应该被理解为,如果已婚者在生命的这个时刻的自杀率为1,那么独身者在这个时刻的自杀率就应该为3。自然,如果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那么这个系数实际上就变成了加剧系数。

从这两张表所得出的规律可以表述如下:

一、结婚太早有加剧自杀倾向的影响,尤其是对男子。诚然,由于这个结果是根据很少几个案例计算出来的,所以需要进一步加以证实;在法国,15至20岁的已婚者中平均每年只有一人自杀,确切地说是1.33人。然而,由于在奥尔登堡大公国所观察到的事实也是如此,甚至女子也是这样,所以不大可能是偶然的。甚至我们在上文引证过的瑞典的统计①也显示出同样的加剧,至少就男性来说是这样。不过,就我们已经陈述过的理由来说,如果我们认为对高龄的统计不精确,那么我们就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对第一个年龄段的统计,因为这个年龄段还没有丧偶者。此外,我们知道,年纪很轻的丈夫和妻子的死亡率大大超过同龄的未婚男子和女子。1000名15至20岁之间的未婚男子中每年有8.9名死亡,1000名同龄已婚男子中有51名,即多473%。女子的差距小得多,已婚女子为9.9名,未婚女子为8.3名,前一个数字与后一个数字之比只是119比100。①年轻夫妇这种比较高的死亡率显然是社会原因造成的,因为如果说这种较高的死亡率主要是身体不够成熟所造成的,那么较高的死亡率在女性中由于分娩所特有的危险而格外明显。因此,一切都趋向于证明,过早结婚引起一种影响有害的道德状态,尤其是对男子。

①见上文第149页。——确实可以认为,这神不利于15至20岁的已婚者的情况是由于他们的平均年龄大于同年龄段的独身者。但是证明确实加剧的是下一个年龄段(20至25岁)的已婚者的自杀率要低5倍。

①见贝蒂荣:《婚姻》,《医学百科辞典),第43页以下。

二、从20岁起,已婚男女与独身者相比有一个免疫力系数。这个系数大于贝蒂荣计算出来的系数。这位观察家所指出的1.6这个数字与其说是最低限度的数字,不如说是平均数。②

②只有一个例外,这就是70至80岁妇女的系数稍为低于整数。引起这种降低的是塞纳省的影响。在其他省中(见第169页表二十二),这个年龄段的妇女的免疫力系数都大于整数;然而,应该注意的是,甚至在外省,这个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也大于其他年龄段的免疫力系数。

这种免疫力系数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很快就达到最高限度:在法国是在25至30岁之间,在奥尔登堡是在30至40岁之间;从这时起,免疫力系数开始下降,直至生命的最后阶段,但有时也会稍为重新回升。

三、已婚者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随着性别的不同而变化。在法国,处于有利地位的是男子,男女免疫力系数之间的差距很大:男人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2.73,而女人只有1.56,即小43%。但是,在奥尔登堡,情况正好相反,女人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2.16,而男人只有1.83。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不相称比较小:前一个数字只比后一个数字大16%。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已婚者中,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两个性别自杀率的差距本身则根据哪个性别的免疫力系数高而变化。在本书中,我们将会看到证实这条规律的事实。

四、丧偶降低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但往往不会使免疫力系数完全没有。丧偶者自杀的比已婚者多,但往往少于独身者。在某些情况下,他们的免疫力系数甚至高达1.60和1.66。像己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一样,他们的免疫力系数也随着年龄变化,但变化不规则,不可能被看作规律。

正像已婚者的免疫力系数一样,丧偶者与独身者相比的免疫力系数也随着性别的不同而变化。在法国,处于有利地位的是男人,他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32,而寡妇的免疫力系数则降到整数以下,为0.84,即低37%。但是在奥尔登堡,处于有利地位的却是女人,就像已婚者一样,她们的免疫力系数平均为1.07,而鳏夫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为0.89,即低17%。就像已婚者一样,当处于最有利地位的是女人时,男女免疫力系数的差距比男子处于有利地位的地方小。因此我们用同样的话说,在丧偶者中,免疫力系数较高的性别因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两个性别自杀率的差距本身则根据哪个性别的免疫力系数高而变化。

事实就这样确定后,我们应该力求解释这些事实。

已婚者所具有的免疫力只能归功于下述两个原因之一:

或者是由于家庭环境的影响。那么这就是家庭以它的影响消除自杀的倾向或防止这种倾向产生。

或者是由于人们所说的婚姻的选择。事实上,婚姻是在整个人口中无意识地进行的一种筛选、并非想结婚就可以结婚的;如果不是同时具备健康、财产和品德等条件,就很少有机会建立一个家庭。因此,那些不具备这些条件的人,除非意外地遇到有利的时机,否则不管愿意不愿意都要被赶进容纳全国人口糟粕的独身者行列。这里汇集了残疾人、患不治之症的人、太穷的人或有污点的人。因此,如果这一部分人口在这一方面不如另一部分人口,那么他们自然要以较高的死亡率、更多的犯罪行为和更强的自杀倾向来证明他们的低劣。按照这种假设,预防自杀、犯罪或疾病的不是家庭;已婚者处于有利地位只不过是因为只有他们才被允许过家庭生活,这种生活已经为肉体和精神的健康提供了可靠的保证。贝

蒂荣似乎在这两种解释之间犹像不决,而且同时接受了这两种解释。此后,勒图尔诺先生在他的《婚姻与家庭的演变》①一书中毫不含糊地选择了第二种解释。他拒绝把已婚者无可争辩的优势看成是婚姻状态占优势的结果和证明。如果他不是粗略地观察这些事实,他就不会如此仓促地作出判断。

①巴黎,1888年,第436页。

毫无疑问,已婚者的肉体和精神状态一般说来比独身者好,这是很可能的。然而,婚姻的选择并非只让人口中的精英进入婚姻状态。尤其不能肯定的是,没有财产和地位而结婚的人大大地少于其他人。正像有人曾经指出的,②他们的子女往往比富裕阶级的子女多。因此,如果说深谋远虑并没有妨碍他们轻率地扩大他们的家庭,那又为什么会妨碍他们建立一个家庭呢?此外,事实后来一再证明,贫困并不是决定社会自杀率的因素之一。至于残疾人,除了有许多理由常常使人不计较他们的残疾外,也根本不能证明他们更喜欢自杀。最容易使人倾向于自杀的器质性心理气质是各种神经衰弱。不过,神经衰弱今天与其说被看成是一种缺陷,倒不如说被看成是一种高雅的标志。在我们这个文雅的、热爱才智的社会里,神经过敏的人几乎成了贵族。只有明显的疯子才可能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这种有限的排除不足以解释为什么已婚者有较大的免疫力。①

②小贝蒂荣发表在《科学评论》上的论文。

①为了否定已婚者处于有利地位是由于婚姻选择的假设,人们有时提出丧偶引起的所谓自杀倾向加剧。但是我们刚刚看到,就独身者来说这种加剧并不存在。丧偶者自杀的反而比已婚者少。因此,这种论点不能成立。

除了这些多少有点先验的考虑之外,许多事实都表明,已婚者和独身者各自的情况是由于完全不同的原因而造成的。

如果这种情况是婚姻选择的结果,那么从这种选择开始进行起,即从未婚男子和未婚女子开始结婚的年龄起,这种情况就应该显示出来。这时,我们应该看到最初的差距,后来,随着筛选的进行,即随着能够结婚的人结婚而不再和生来就注定要形成独身者阶层的人混在一起,这种差距越来越大。最后,在良芬完全分开的年龄,或者所有能够结婚的人都结了婚,或者在独身者当中只剩下了那些由于肉体和精神都不如别人而无可挽回地处于这种地位的人,这种差距便可能达到最大限度。这个时刻大概在30岁到40岁之间;超过了这个年龄,人们几乎不再结婚。

然而,免疫力系数实际上完全按照另一种规律变化。首先,免疫力系数常常被一种加剧系数所取代。非常年轻的已婚者比独身者更倾向于自杀;如果他们生来就具有这种免疫力,那么情况就不会是这样。其次,最大限度几乎是一下子就达到的。从已婚者的有利地位开始显示出来的第一个年龄段(20到25岁之间)起,免疫力系数就达到一个后来几乎不再超过的数字。然而,在这个年龄段,已婚男子只有148000人,而未婚男子为1430000人;已婚女子为626000人,未婚女子为1049000人(均为约整数)。①因此,这个年龄段的独身者当中包括大部分这种被认为由于天生的素质将来会成为已婚者中的杰出人物的精英;从自杀的角度来看,两者的差距应该不大,但是差距已经很大了。同样,在下一个年龄(25到30岁之间),在200万应该进入30至40岁之间的已婚者当中,有100多万还没有结婚;然而,独身不仅没有给他们带来好处,反而起到了最坏的作用。就自杀而言,这两部分人口之间的差距从来没有这么大。相反,在30到40岁之间,区别已经完成,已婚者有自己大体完整的范围,免疫力系数不是达到最高点,从而表现出婚姻选择已经结束,而是突然下降。就男子来说,免疫力系数从3.20下降到2.77;就女子来说,下降得更明显,从2.22降到1.53,即下降32%。

①这些数字是法国1891年的统计。

另一方面,这种筛选不管以什么方式进行,对未婚女子和未婚男子来说应当是相同的,因为未婚女子和未婚男子都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婚姻选择的。因此,如果说已婚者在精神上占优势只是这种选择的结果,那么这种优势对男女来说应当是相同的,因而对自杀的免疫力也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在法国,已婚男子实际上要比已婚女子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就前者来说,免疫力系数高达3.20,只有一次下降到2.04,一般是2.80左右,而就后者而言,最高不超过2.22(或者至多是2.39①),而最低却低于整数(0.98)。因此,在法国,女子的自杀人数最接近于男子是由于结婚造成的。下面是1887—1891年期间处于每一种婚姻状态的男女的自杀率:

①我们有所保留,是因为2.39这个系数与15至20岁这个年龄段有关,由于已婚女子在这个年龄很少自杀,所以自杀人数少作为计算的根据就使准确性多少有点可疑。

男女的自杀率

每百名独身的自杀者中 每百名已婚的自杀者中

男 女 男 女

20—25岁 70 30 65 35

25—30岁 73 27 65 35

30—40岁 84 16 74 26

40—50岁 86 14 77 23

50—60岁 88 15 78 22

60—70岁 91 9 81 19

70—80岁 91 9 78 22

80岁以上 90 10 88 12

由此可见,在每个年龄段,②已婚女子的自杀率都比未婚女子的自杀率高得多。这肯定不是因为已婚女子比未婚子女更容易受影响;表二十和表二十一证明了相反的情况。不过,尽管女子在结婚时没有失去什么,她所获得的却比男子少。但是,免疫力的大小之所以如此不同,是因为家庭生活对两性道德素质的影响不同。不容置疑地证明这种不同并没有其他根源的是,我们可似看到这种免疫力在家庭环境中产生和增长。事实上,表二十一表明,两性的免疫力系数起初几乎没有什么不同(女子为2.93或2,男子为2.40*)。后来,差距逐渐加大,首先是因为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比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增加得慢,直到最高年龄;**其次是因为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降低得比较快,幅度比较大。①由此可见,免疫力系数之所以随着家庭影响的延长而变化,是因为免疫力系数取决于家庭的影响。

②当人们比较已婚男女和未婚男女各自的情况时、往往不注意排除年龄的影响;但是这样得出的结果就不准确。因此,按照一般的方法计算,1887—1891年期间,在每百名已婚的自杀者中,女子为21名,男子为79名;在每百名各种年龄的独身的自杀者中,女子为19名。这些数字会使人对情况产生错误的看法。上表证明,在各个年龄段,已婚女子的自杀率和未婚女子的自杀率差距都很大。其原因是,两种性别之间的差距在两种情况下都随着年龄的变化而变化。在70岁和80岁之间,这种差距约为20岁时的两倍。不过,独身人口几乎完全是由30岁以下的人组成的。因此,如果不考虑年龄,那么我们所得出的差距实际上是不到30岁的未婚男子和未婚女子之间的差距。但是,在比较这种差距和不分年龄的已婚者之间的差距时,由于后者的平均年龄为50岁,所以比较的是这个年龄的已婚者。因此,这种比较是有误差的,而且在这两类人中,两种性别之间的差距并不以同样的方式在年龄的影响下发生变化,所以误差更大。这种误差在独身者中比在已婚者中大。

*原文如此。按表二十一所示,15至20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39,20至25岁已婚女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20至25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为2.40,而15至20岁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0.22。——译者

**原文如此。按表二十一所示,这句话应理解为已婚女子的自杀率比已婚男子的自杀率提高得慢。——译者

①同样,我们在上表可以看到,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婚女子的自杀率越来.越超过未婚女子的自杀率。

更说明问题的是,各国已婚男女的免疫程度并不相同。在奥尔登堡大公国,幸运的是已婚女子;而我们在下文将看到另一个反面的例子。不过,婚姻选择大体上是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的。因此,婚姻选择不可能是免疫力的基本因素;因为这种免疫力在不同的国家怎么会产生相反的结果呢?相反,在两种不同的社会里,家庭倒很可能对男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主要原因应该到家庭群体的构成中去找。

但是,无论这个结论多么有意思,都需要进一步说明,因为家庭环境是由不同成分构成的。对每一对夫妻来说,家庭包括:1.丈夫和妻子;2.子女。家庭对自杀倾向起免疫作用是由于前者呢还是由于后者?换句话说,家庭由两种不同的结构所构成:一方面是夫妻群体,另一方面是严格意义上的家庭群体。这两个群体既没有同样的起源,性质也不相同,因此,根据各种可能性,也不会产生同样的影响。前者产生于婚约和某种有选择的亲缘关系,后者产生于某种自然现象——血亲关系;前者把同一代的两个成员结合在一起,后者把这一代人和下一代人结合在一起;后者和人类一样年代久远,前者是在较晚的时候才组织起来的。因为这两种群体如此不同,所以可以先验地肯定,它们不会共同引起我们力求理解的事实。不管怎样,即使两者都促成这种事实,也不会是以同样的方式,也不可能以同样的程度。因此,必须研究两者是不是都参与,如果参与,那么它们各自的参与程度又如何。

从本世纪初开始,结婚率变化不大,但自杀率却上升了3倍,这个事实已经证明婚姻的影响并不大。从1821年到1830年,每1000名居民中每年有7.8名结婚,从1831年到1850年为8名,1851—1860年为7.9名,从1861年到1870年为7.8名,从1871年到1880年为8名。然而,在这个时期,每百万居民的自杀率却从54名增加到180名。从1880年到1888年,结婚率稍有下降(从8名降到7.4名),但是这种下降与自杀率大大上升毫无关系。从1880年到1887年,自杀率上升16%以上。①另外,在1865—1888年期间,法国的平均结婚率(7.7)与丹麦(7.8)和意大利(7.6)的平均结婚率差不多;不过,从自杀方面来看,这些国家的情况却大不相同。②

①然而,勒古瓦(他的著作第175页)和科尔(《犯罪与自杀》第475页)认为可以证实自杀率的变化和结婚率的变化有某种关系。但是他们的错误首先在于他们所考察的时期太短,其次是他们比较了最近这几年和1872年这不正常的一年,在这一年里,法国的结婚率达到了1813年以来从未有过的数字,因为必须填补1870年战争所造成的空白;我们不能用这个基准点来比较结婚率的变化。这种看法也适用于德国,甚至也适用于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在这个时期,结婚率似乎受到了某种刺激。我们注意到,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英国和荷兰的结婚率突然大大上升,这种上升一直延续到1873年。可以说,整个欧洲都为弥补这两个遭到战祸的国家的损失作出了贡献。因此,在一段时间以后,结婚率大大下降自然没有人们所赋予的重要意义了(见厄廷根:《道德统计学》,附录,表一、二、三)。

②据拉瓦瑟:《法国的人口》,第2卷,第208页。

但是,我们有一种可靠得多的办法来准确地衡量夫妻结合对自杀的特有影响,这就是在夫妻结合单独起作用的地方,即在没有子女的家庭中,观察夫妻结合的影响。

在1887—1891年期间,每百万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中每年有644名自杀。③为了知道,撇开家庭不谈,婚姻状况单独在何种程度上预防自杀,只要比较这个数字和平均年龄相同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就行了。表二十一使我们能够进行的正是这种比较,这是它为我们所作出的一个不小的贡献。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那时和现在一样,为46岁8个月零10天。每百万这个年龄的独身者中大概有975名自杀者。644与975之比为100比150,这就是说,无子女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只有1.5;他们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者的自杀人数只少三分之一。如果有子女,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时期,每百万有子女的已婚男子中每年只有336名自杀。这个数字与975之比为100比290,这就是说,如果婚后有子女,免疫力系数就几乎增加一倍(2.90而不是1.5)。

③据1886年(原文如此。——译者)人口调查,《人口调查》第123页。

因此,婚姻生活对已婚男子的免疫力影响不大,尽管我们在上述计算中已经使这种影响稍大于实际情况。因为我们假定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和一般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相同,而他们的年龄肯定没有这么大。实际上,他们当中包括所有最年轻的已婚男子,他们没有子女,不是因为他们不能生育,而是因为结婚不久,还没有来得及生儿育女。一般来说,男子到34岁才有第一个孩子,①然而他在28岁或29岁就结婚了。因此,28至34岁的已婚人口几乎完全包括在无子女的已婚男子中,这就降低了后者的平均年龄;把他们的平均年龄估计为46岁肯定是夸大了。但是,应该与之比较的独身者不是那些46岁的独身者,而是比较年轻的独身者,因此他们的自杀人数要少于前者。1.5的免疫力系数大概太高了一点;如果我们确切地知道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我们就会看到,他们的自杀倾向比上述数字所表明的更接近于独身者的自杀倾向。

①见《法国统计年鉴》,第15卷第43页。

此外,充分证明婚姻的影响有限的是:有子女的鳏夫比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处境更好。事实上,前者每百万名中有937名自杀者。不过他们的平均年龄是61岁8个月零10天。同龄独身者的自杀率(见表二十一)在1434到1768名之间,即1504名左右。这个数字与937之比为160比100。因此,鳏夫如果有子女,他们的免疫力系数至少是1.6,超过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此外,在这样计算的时候,我们与其说是夸大还不如说是缩小了这个系数。因为有子女的鳏夫肯定比一般的鳏夫年龄大。事实上,后者包括那些因为过早丧偶而婚后无子女的鳏夫,这就是说包括那些比较年轻的鳏夫。因此,有子女的鳏夫应该与62岁以上的独身者(按他们的年龄来说,他们的自杀倾向最强)比较。这种比较显然只会突出他们的免疫力。①

①根据同样的理由,有子女的已婚男子年龄要大于一般已婚男子,因此,其免疫力系数2.9应该被看成低于实际情况。

诚然,免疫力系数1.6明显地低于有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2.9,相差45%。因此可以认为,婚姻生活本身的影响比我们所承认的要大,因为当婚姻生活结束时,鳏夫的免疫力就大大降低。但是这种降低只能在很小的程度上归因于婚姻的解体。证明这一点的是,在没有女子的情况下,丧偶的影响很小。每百万无子女的鳏夫中有1258名自杀,这个数字与62岁的独身者的自杀率1504名相比为100比119。因此免疫力系数还有1.2左右,略微低于没有子女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1.5。第一个数字只比第二个数字低20%。由此可见,如果丧偶除了使夫妻关系中断,没有其他后果,那么丧偶对鳏夫的自杀倾向就没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应该说,夫妻关系的存在对抑制这种倾向来说作用不大,因为当这种关系不再存在时,这种倾向也不会进一步增加。

至于夫妻有了子女后丧偶相对来说更有害的原因,应该到子女的影响中去找。毫无疑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子女使鳏夫重新依恋生命,但是,与此同时,子女也使他所经历的危机更加尖锐。因为受到损害的不再仅仅是夫妻关系;但是,正因为这时存在着一种家庭关系,所以家庭关系的运转也受到了阻碍。缺少一个重要的齿轮,整个机器的运转就失灵。为了恢复被打乱的平衡,男子必须完成双重任务,履行他所没有承担过的职责。因此他便失去了在婚后生活期间所享受过的种种好处。这不是因为他不再是丈夫,而是因为他作为家长的家庭解体了。引起这种混乱的不是妻子的死亡,而是母亲的死亡。

但是,对已婚女子来说,婚后生活的影响显得特别小,如果没有子女作为天然的补充的话。每百万无子女的已婚女子中有221名自杀,而每百万同龄(42至43岁)未婚女子中只有150名自杀。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67,因此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等于0.67,这就是说,实际上是自杀倾向加剧。由此可见,在法国,无子女已婚妇女的自杀人数比同龄独身女子多一半。我们已经观察到,一般说来,妻子从家庭生活中所得到的好处少于丈夫。现在我们知道了是什么原因,这就是夫妻关系本身使妻子受到损害,增加了她们的自杀倾向。

然而,大多数已婚妇女之所以有免疫力系数,是因为没有子女的家庭是例外,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子女的存在减轻并缓和婚后生活的不良影响。但这种不良影响只是缓和而已。每百万有子女的已婚妇女中仍有79名自杀;如果把这个数字与42岁的未婚女子的自杀率150名相比,我们发现,已婚妇女即使是母亲,她们的免疫力系数也只有1.89,低于处于同样条件下的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35%。①因此,就自杀而言,我们不能同意贝蒂荣的这种主张:“当女子进入婚姻状态时,她所获得的多于男子,但是当她脱离这种状态时,她所失去的必然多于男子。”②

①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和无子女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之间也有类似的差距,不过这个差距更大。后者(0.67)低于前者(1.5)66%。因此,子女的存在使女子重新获得一半她在结婚时所失去的东西。这就是说,尽管她从婚姻中所得到的好处少于男子,但从家庭即子女那里得到的好处却多于男子。她比男子更容易受到子女的有利影响。

②《婚姻》条,《医学百科辞典》,第5卷,第36页。

由此可见,一般已婚者所表现出来的免疫性,对一种性别来说是完全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对另一种性别来说是大部分由于家庭生活的影响,而不是由于婚姻生活。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即使没有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也至少有1至1.5。从150名自杀者中减去50名或33%,虽然不如有子女已婚男子的自杀人数减少得多,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数量,应该了解其中的原因。这种原因是由于结婚给男性带来的好处,或者只不过是婚姻选择的结果呢?因为尽管我们已经证明后者并不起人们所说的主要作用,但没有证明它毫无影响。

有一个事实乍看起来似乎应该使人接受这种假设。我们知道,无子女已婚男子的免疫力系数在某种程度上比婚姻生活保持得更长久,只从1.5降到1.2。不过,无子女鳏夫的这种免疫力显然不会是由于丧偶,丧偶本身从本质上来说不会减轻自杀的倾向,相反地,倒可能加强这种倾向。因此,这种免疫力是先前的原因产生的,不过这种原因似乎不应该是婚姻,因为这种免疫力甚至在婚姻关系由于妻子死亡而解除时还在继续起作用。但是,这种免疫力难道不是包含在已婚男子的婚姻选择使之显示出来而不是创造出来的某种天然素质之中吗?由于这种免疫力先于婚姻而存在,并且与婚姻不相关,所以自然比婚姻更持久。如果说已婚男子是优秀分子,那么鳏夫也必定是优秀分子。当然,这种先天的优越性对后者的作用较小,因为他们能避免自杀的程度较小。但是我们可以设想,丧偶所带来的打击可能部分地抵消这种防御作用,妨碍这种防御作用产生它的全部效果。

但是,要使这种解释能为人们所接受,这种解释就必须既适用于男子也适用于女子。因此,一切情况都一样的话,我们也应该在已婚妇女那里看到这种先天素质的某些迹象,使她们比独身者更能避免自杀。然而,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她们的自杀人数多于同龄的未婚女子,这个事实和认为她们与生俱来就有某种免疫力系数的假设很不协调。我们可以承认,男女都有这种免疫力系数,但在婚姻期间完全被婚姻对女子的道德素质的有害影响所消除。但是,如果说这种有害影响只是被女子在婚后的某种道德败坏所遏制和掩盖,那么这种有害影响必然会在婚姻解体即丧偶时表现出来。我们应该看到,已婚妇女在摆脱了使她们消沉的婚姻枷锁后,恢复她们的全部优势,最终显示出她们对那些未能结婚的姐妹们的天赋优越性。换言之,与独身者相比,无子女寡妇的免疫力系数至少应该接近无子女鳏夫的免疫力系数。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每百万无子女的寡妇中每年有322名自杀;每百万60岁(寡妇的平均年龄)的未婚女子每年的自杀人数为189名至204名,即196名左右。第一个数字与第二个数字之比为100比60。因此,无子女寡妇的免疫力系数低于整数,是一个加剧系数,等于0.60,甚至稍低于无子女已婚妇女的免疫力系数(0.67)。因此,不是婚姻妨碍后者表现出人们认为她们天生就有的对自杀的厌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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