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并不打算因此而开列一张尽可能包括一切可以算作个别自杀起因的条件的完整的清单,而只是研究那些我们称之为社会自杀率的这个确定无疑的事实的条件。人们认为这是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问题,不管其中可能有什么联系。事实上,在这些个别条件中,肯定有许多条件还没有普遍到足以影响自愿死亡的总数与人口的关系。这些条件也许能促使某一个人去自杀,但不可能促使整个社会产生多少有点强烈的自杀倾向。正如这些条件并不取决于某种社会组织状态一样,这些条件也没有社会影响。因此,这些条件使心理学家感到兴趣,而不使社会学家感到兴趣。后者所研究的是可能影响群体而不是可能影响个人的原因。因此,在自杀的各种因素中,他所关心的只是那些使整个社会都感觉到它们的影响的因素。自杀率是这些因素的产物。因此我们必须注意这些因素。
这就是本书的研究对象,共分三部分。
现在要加以解释的现象只能是属于具有极大普遍性的非社会原因,或者是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原因。我们首先要考虑前者有什么影响,我们将会发现这种影响根本不存在,或者十分有限。然后我们将确定这些社会原因的性质,这些社会原因产生影响的方式,以及这些社会原因和个别情况的关系,个别情况与不同类型的自杀有关。
这样,我们便能更明确地说明自杀的社会因素,即我们刚刚谈到的这种集体倾向究竟包括些什么,这种倾向和其他社会现象有什么关系,以及用什么方式才能影响这种倾向。①
①读者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在每章的开头找到有关这一章所讨论的特殊问题的参考书目。下面是有关自杀的一般参考书目。
1.我们主要利用的官方统计出版物:
《奥地利统计资料》(《卫生事业统计资料》)。——《比利时统计年鉴》。——《巴伐利亚州皇家统计局杂志》。——《普鲁士统计资料》(《按死亡原因及老年死亡者统计的死亡数》)。——《符腾堡统计与地方志年鉴》。——《巴登州统计资料》。——《美国第十次人口普查。关于美国1880年死亡率和人口统计的报告》,第11部分。——《意大利统计年鉴》。——《意大利王国城镇死亡原因统计资料》。——《关于意大利军队卫生情况的医学统计报告》。——《奥尔登堡大公国新闻统计资料》。——《法国刑事法庭总结报告》。
《柏林市统计年鉴》。——《维也纳市统计资料》。——《汉堡市统计手册》。——《不来梅州官方统计年鉴》。——《巴黎市统计年鉴》。
此外读者还可以从下述文章中找到有用的资料:普拉特尔:《论1819—1872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1876年。——布拉塔谢维茨:《1873—1877年间奥地利的自杀》,载于《统计月刊》,1878年,第429页。——奥格尔:《英国和威尔士的自杀与年龄、性别、季节和职业的关系》,载于《统计学会杂志》,1886年。——罗西:《1884年西班牙的自杀》,载于《精神病学文献》,都灵,1886年。
2.关于自杀的一般研究:
德盖里:《法国的道德统计学》,巴黎,1835年;《法国和英国的比较道德统计学》,巴黎,1864年。——蒂索:《论自杀狂和反抗精神,原因及纠正办法》,巴黎,1841年。——埃托克—德马齐:《关于自杀的统计学研究》,巴黎,1844年。——利尔:《论自杀》,巴黎,1856年。——瓦普保斯:《普通人口统计学》,莱比锡,1861年。——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汉堡,1864年,第二部分。——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尔书店,1865年。——杜埃:《自杀还是自愿死亡》,巴黎1870年。——勒鲁瓦:《塞纳—马恩省的自杀与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3版,埃尔兰根,1882年,第786—832页和附表103—120。——厄廷根:《论急性自杀和慢性自杀》,多帕特,1881年。——莫塞利:《自杀》,米兰,1879年。——勒古瓦特:《古代的自杀和现代的自杀》,巴黎,1881年。——马萨伊克:《作为社会普遍现象的自杀》,维埃纳,1881年。——韦斯科特:《自杀,它的历史和专题著作等》,伦敦,1885年。——莫塔:《关于自杀的参考书目》,贝林佐纳,1890年。——科尔:《犯罪与自杀》,巴黎,1891年——博诺梅利:《自杀》,米兰,1892年。迈尔:《自杀统计学》,载于康拉德生编的《社会科学辞典》补遗卷,耶拿,1895年。D.奥维埃:《自杀》,论文集,1898—1899年。
第一编 非社会因素
自杀与心理变态①
①参考书目——法尔雷:《论忧郁和自杀》,巴黎,1822年。——埃斯基罗尔:《论精神病》,巴黎,1838年(第一卷第526—676页)和《自杀》,载于60卷本《医学辞典》。——卡佐维埃尔:《论自杀和精神错乱》,巴黎,1840年。——埃托克·德马齐:《论产生自杀的精神错乱》,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1844年。——布尔丹:《论被看作疾病的自杀》,巴黎,1845年。——德尚布尔:《论杀人—自杀偏执狂》,载于《医学报》,1852年。——儒塞:《论自杀和自杀偏执狂》,1858年。——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和自杀狂》,巴黎,热尔梅·巴伊埃出版社,1865年。——勒鲁瓦:《塞纳—马恩省的自杀和精神病研究》,巴黎,1870年。——《自杀》,载于《医学和实用外科学辞典》,第34卷,第117页。——斯特拉恩:《自杀和精神错乱》,伦敦,1894年。
吕尼埃:《论法国含酒精饮料的生产和消费》,巴黎,1877年。同名文章,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1872年;《统计学会杂志》,1878年。——普林青格:《酗酒和自杀》,莱比锡,1895年。
人们可以先验地认为,有两类非社会原因影响自杀率:即内体—心理的素质和自然环境的性质。可以认为,在个人的性格中,或至少在很大一部分个人的性格中,有一种直接导致人去自杀的倾向,其强烈的程度因国家而异;另一方面,气候、温度等等也可能以影响机体的方式间接地产生同样的结果。对这种假设无论如何不能置之不理。因此,我们将依次考察这两类因素,并且弄清它们是否确实在我们所研究的现象中起某种作用以及起什么作用。
一
有一些疾病的年发生率在某一个社会里相对地说是稳定的,同时在不同的民族中又有相当大的差别。精神错乱就是这种疾病。因此,如果有理由认为任何自愿死亡都是一种精神错乱的表现,那么我们提出的问题就解决了:自杀不过是一种个人的疾病。①
①在精神错乱本身纯粹是个人的事的范围内。实际,精神错乱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社会现象。我们在下面还要谈到这一点。
这是许多精神病医生所主张的论点。按照埃斯基罗尔的说法:“自杀表现出精神错乱的全部特征。”②——“人只有在发狂的时候才企图自杀,自杀者就是精神错乱者。”③他从这个原则得出的结论是,因为自杀是不由自主的,所以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尔雷④和莫罗·德·图尔以几乎相同的词句表达自己的看法。后者固然在说明他所赞成的学说的段落里提出一种足以使这种学说受到怀疑的看法,他说:“自杀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被看成是精神错乱的结果?我们在这里不想解决这个难题,只是一般地说,对精神错乱的研究越深入、经验越多、看到的精神错乱者越多,就越是倾向于作出肯定的回答。”⑤1845年,布尔丹大夫在一本小册子中毫无保留地支持了这种意见;这本小册子一出版就轰动了医学界。
②《论精神病》,第1卷,第639页。
③同上书,第665页。
④法尔雷:《论忧郁和自杀》,第137页。
⑤载于《医学心理学年鉴》,第7卷,第287页。
可以而且曾经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为这种理论辩护。有人说,自杀本身是一种自成一类的疾病实体,一种特殊的精神错乱;有人不把自杀归为性质截然不同的一类疾病,而只是把它看作一种或几种精神错乱的一个插曲,并不出现在精神正常的人身上。前者是布尔丹的论点;埃斯基罗尔则是另一种观点最有权威的代表人物。他说:“根据以上所述,人们已经隐约地看出,自杀对我们来说不过是许多不同原因的一种续发现象,它表现出某些不同的特点;这种现象不能表明某种疾病的特点。正是为了把自杀说成是一种自成一类的疾病,人们提出了某些被经验所否定的一般命题。”①
①《论精神病》,第1卷,第528页。
在这两种证明自杀的精神病性质的方法中,第二种方法不太严格,也不太有说服力,因为按照这条原则,不可能有反面的经验。事实上,不可能把所有的自杀列成一份完整的清单,使人们在每一例自杀中都看到精神错乱的影响。人们只能举出几个特殊的例子,不管这种特殊例子有多少,都不能作为科学概括的依据;即使一时提不出相反的例子,这种例子总是可能存在的。但是,如果能够提出其他证据,这种证据就将是结论性的。如果能够确定,自杀就是一种精神病,有它自身的特点和病程,那么问题就解决了;任何自杀者都是疯子。
但是,有没有一种自杀狂呢?
二
由于自杀的倾向具有特殊性和限定性,所以如果这种倾向是一种精神病的变种,那也只能是一种局部的和只限于某种行为的精神病。为了使这种精神错乱能够说明某种谵妄的特点,这种行为就应该只达到这个唯一的目的;因为如果这种行为有多种目的的话,那就没有理由用其中的一种行为而不用其他行为来给这种谵妄下定义。在心理病理学的传统术语中,人们把这些有限的谵妄称做偏执狂。偏执狂者是这样一种病人,除了在某一点上,他的意识完全是健全的;他只不过表现出一种显然是局部性的缺陷。例如,他有时候突然莫名其妙地想喝水或者偷东西,或者想骂人;但是他的其他一切行为和一切思想都是非常正常的。因此,如果说有一种自杀狂的话,那它也只能是一种偏执狂,而且人们往往是这样来给它定性的。①
①见布里埃尔·德布瓦蒙:《论自杀和自杀狂》,第140页。
另一方面,人们懂得,如果承认这类特殊的疾病叫做偏执狂,那就很容易被说服把自杀归为偏执狂。其实,根据我们刚刚提到的定义,自杀并不说明这类疾病的特点,这些病也不导致智能的主要障碍。在偏执狂者和精神健全的人身上,精神生活的基础是相同的;只是前者在这种共同的基础上突出地表现出一种特定的精神状态。实际上,偏执狂只是在脾性方面有一种过分的热情,在表述方面有一种错误的观念,但是其程度如此强烈,以致使精神受到困扰而无法摆脱。例如,当奢望使大脑所有其他功能都达到似乎陷于瘫痪的程度时,它就从正常状态变成病态,而且变成严重的偏执狂。因此,感情上稍微有点剧烈的变化就足以扰乱心理上的平衡而出现偏执狂。然而,自杀者通常似乎是因为受到某种不正常激情的影响,而这种激情是突然爆发或逐步发展起来的;人们甚至有明显的理由可以认为,有一点这类力量来抵销基本的本能始终是必要的。另一方面,许多自杀者除了结束自己生命的特殊行为以外,和其他人没有什么两样;因此没有理由说他们得了一般的谵妄症。这就是自杀如何在偏执狂的名义下被列为精神病的。
可是,到底有没有偏执狂呢?在长时期内,偏执狂的存在没有引起怀疑;精神病医生一致承认局部谵妄理论,没有什么争论。人们不仅相信这种由临床观察所证明的理论,而且把这种理论看作是心理学教学的一种必然结果。于是人们声称,人的精神是由各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官能和力量组成的,这些官能和力量通常相互配合,但也能单独行动;因此它们能够分别受到疾病的感染看来也是很自然的。既然一个人可以表现出没有意志的智力和没有智力的感觉,那么为什么他就不可以有智力或意志方面的疾病而没有感觉方面的毛病,或者有感觉方面的毛病而没有智力或意志方面的疾病呢?人们在把这条原则应用到这些官能比较特殊的形式上时,就会承认身体所受到的损伤可以只影响某一种倾向、某一种行为或某一种孤立的想法。
但是,这种意见今天已被普遍抛弃。当然,人们不可能通过观察来直接证明偏执狂是不存在的;但是人们举不出一个无可争辩,的例证,这是确定无疑的。临床经验决不可能在一种真正的孤立状态中遇到一种精神上的病态倾向;每当一种官能受到损伤,其他官能也同时受到损伤,而且那些相信有偏执狂的人没有觉察到这些同时发生的损伤,这是因为他们没有很好地进行观察。法尔雷说:“我们以一个被宗教思想所纠缠并被人们列为偏执狂者的精神错乱者为例。他自称受到上帝的启示,负有一项给世界带来一种新宗教的神圣使命……你们会说,这种想法纯粹是疯话,但是,除了这些宗教上的想法,他像其他人一样通情达理。好吧!你们如果更细心地询问他,你们立刻就会在他身上发现其他不正常的想法;例如你们会发现,在这些宗教思想之外还有一种骄傲的倾向。他不仅会自以为受命改革宗教,而且受命改革社会;他也许还自以为有最高的天命在等待着他……就算你们在这位病人身上寻找骄傲的倾向而没有发现,你们也会觉察到某些卑躬屈膝的想法或惶恐的倾向。被宗教思想所纠缠的病人会自以为遭到了失败、注定要完蛋等等。”①当然,所有这些谵妄通常并不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但人们往往同时发现这些谵妄;或者说,即使这些谵妄并不同时存在于疾病的同一时刻,也可以看到这些谵妄相继出现在疾病的几个比较接近的阶段。
①《论精神病》,第437页。
最后,除了这些特殊的表现以外.,在这些所谓的偏执狂者身上,总是有一种作为这种疾病基础的整个精神生活的一般状态,而这些谵妄性观念只是这种状态表面和暂时的表现形式。构成这种状态的是过度的兴奋或者极端的抑郁,或者全面的反常,尤其是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缺乏平衡和协调。病人进行思考,但是他的思想不连贯而且出现空白;他的行为并不荒唐,但没有顺序。因此,说精神错乱可以成为他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有限的部分,这是不确切的;只要它影响智力,就是全面的影响。
此外,人们据以提出关于偏执狂的假设的原则,和当前的科学论据有矛盾。几乎不再有人为关于官能的旧理论辩护了。在有意识的活动的不同方式中,人们不再看到自我结合而只是在单纯精神的抽象中重新获得统一的分散的力量,而是看到各种互相依靠的官能;因此,一种官能受到损伤而这种损伤不影响其他官能是不可能的。这种影响对大脑甚至比对人体其余部分更加深刻,因为心理机能没有相互区别的器官,以致一种器官受到影响而其他器官不受影响。心理机能分散在大脑的不同区域,没有一定之规,正像大脑的不同部位很容易互相取代所证明的那样,如果其中某一个部位不能完成它的任务的话。它们非常完整地互相交织在一起,以致精神错乱不可能影响某一个部位而不影响其他部位。更何况精神生活不根本改变,精神错乱就完全不可能改变一种思想或一种特殊感情。因为表现和倾向没有本身的存在;它们不是集合在一起形成精神的许多小实体,即精神原子。它们只不过是意识中心一般状态的外在表现;它们来自这种状态,而且表现这种状态。因此,只要这种状态本身不恶化,它们就不可能具有病态的特征。
但是,如果精神上的缺陷不能局部化,那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严格意义上的偏执狂。那些从表面上看来是局部的、被人们称之为偏执狂的精神错乱,总是产生于更广泛的精神错乱;它们不是疾病,而是更全身性的疾病的特殊的和继发性的偶发症状。因此,既然不存在偏执狂,也就不可能有自杀偏执狂,所以自杀就不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精神错乱。
三
但是,自杀只在精神错乱的状态下发生还是可能的。如果自杀本身不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病,那么自杀也不是能够产生自杀的那种精神病。自杀只是精神病的一种插曲式的综合症,但经常发生。能不能根据这种发生率得出结论说,自杀决不会在健康的状态下发生,它是精神错乱的一个确凿标志呢?
这个结论未免有点草率。因为,在精神错乱者的各种行为中,如果自杀是精神错乱者所特有的行为,可以用来说明精神错乱的特点,那么其他行为就是精神错乱者和健康人所共有的,只是在疯子身上具有某种特殊的形式。没有理由先验地把自杀列入第一种范畴。精神病医生们固然断言,他们所知道的自杀者大多数都有精神错乱的症状,但这种证据不足以解决问题;因为这类观察过于简单。况且,根据这种非常特殊的经验是不可能归纳出任何普遍规律来的。他们所知道的自杀者当然都是精神错乱者,但是他们不能断定他们没有观察到的自杀者也是精神错乱者,而后者的数量最多。
从方法论上来说,唯一的办法是根据自杀的基本性质来划分疯子的自杀,从而确定精神错乱的自杀的主要类型,看是否所有的自愿死亡都能纳入这些疾病的分类学范围。换言之,要知道自杀是不是精神错乱者的一种特殊行为,就应该确定自杀在精神错乱时所采取的形式,然后看这是不是自杀所采取的唯一形式。
专家们通常很少致力于对精神错乱者的自杀进行分类,但是可以认为,下述四种类型包括了那些最重要的自杀种类。这种分类的基本轮廓是从儒塞和莫罗·德·图尔那里借用来的。①
①见《医学和实践外科学辞典》《自杀》条。
1.躁狂性自杀。——这种自杀或者是出于幻觉,或者是出于某些谵妄性观念。病人自杀是为了躲避某种危险或某种想象的耻辱,或者是为了服从他从上面接到的一道神秘的命令,等等。②但是,这种自杀的动机和发展方式反映了引起自杀的疾病即躁狂症的特点。使这种疾病与众不同的是它的多变性。各种各样的、甚至互相矛盾的思想和感情以极快的速度相继出现在躁狂症患者的意识中。这是一种持久性的精神错乱。一种意识状态刚刚出现就被另一种意识状态所取代。引起躁狂性自杀的各种动机也是如此:它们以惊人的速度产生、消失或变化。使患者决定自我毁灭的幻觉或谵妄突然出现,由此引起自杀的企图;后来,转瞬之间情况发生变化,如果自杀的企图失败,就不会重复,至少暂时不会重复。如果自杀的企图后来再次出现,那也是出于另一种动机。最微不足道的事情也可能引起这种突然的变化。一位这类想要结束自己生命的病人跳进一条小河,河水不太深。他不得不寻找一个能淹没自己的地点,当时有一位海关官员怀疑他的意图,举起枪来瞄准他,并威胁说如果他不走上岸来就要开枪了。我们这位病人立刻顺从地走回家去,再也不想自杀了。①
②不应该混淆这些幻觉和那些会使病人对他所遇到的危险产生误解的幻觉,例如使他把窗户误认为大门。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前述定义所说的自杀,而是意外的死亡。
①布尔丹:《论被看作疾病的自杀》,第43页。
2.忧郁性自杀。——这种自杀与极度抑郁和过分优伤的综合状态有关,这种状态使病人不再正确地评价周围的人和事与他的关系。娱乐对他来说没有任何吸引力;他把一切都看成是丑恶的。他认为生活使人烦恼或痛苦。因为这种心情经常存在,所以自杀的念头同样经常存在;这种心情和念头具有极大的固定性,引起这种心情和念头的一般动机也总是明显地相同。有一位年轻的姑娘,父母都很健康,她在乡下度过童年之后,不得不在14岁的时候远离家乡去完成她的学业。从这时候起,她就感到一种说不出来的烦恼,一种对孤独的明显爱好,不久又感到一种无法排遣的对死的愿望。“她一连几个小时一动也不动,眼睛注视着地上,感到透不过气来,好像担心发生某种可怕的事。她决心投河自尽,所以要寻找最偏僻的地方,以免别人来救她。”②然而,她懂得她打算采取的行动是一种罪行,所以暂时放弃了这种打算。但是一年以后,这种自杀的倾向更加强烈,自杀的念头频繁出现。
②法尔雷:《论忧郁和自杀》,第299—307页。
这种普遍的绝望往往伴随着直接导致自杀的幻觉和谵妄性观念。只是这种幻觉和谵妄性观念不像我们刚才在躁狂症患者身上看到的幻觉和谵妄性观念那样多变。相反,它们和产生它们的整个状态一样是固定不变的。纠缠着患者的忧虑、他的自责和他所感到的悲伤总是相同的。因此,尽管这种自杀像前一种自杀一样是由想象的理由引起的,但它的慢性特点使它与前者有所区别。这种自杀也是难以根除的。这类病人沉着地准备实行自杀的手段:他们为了达到目的坚持不懈,有时甚至显得异常机灵。这种执着的精神与躁狂症患者无休止的变化无常毫无相似之处,后者只有一时的发作,没有持久的原因;而前者则有一种与患者的一般特点有联系的稳定状态。
3.强迫性自杀。——在这种情况下,自杀不是任何实际的或想象的动机引起的,而只是一种固定不变的死的念头引起的,这种念头毫无明显理由地完全控制了病人的思想。病人被自杀的愿望所纠缠,尽管他完全知道他没有任何合理的动机要这样做。这是一种本能的需要,思考和推理对它没有影响,类似人们所说的偏执狂患者有偷盗、杀人、放火的需要。因为患者知道他的需要是荒唐的,所以他首先试图抗拒。但是在整个抗拒过程中,他感到忧伤、压抑、心中有一种与日俱增的焦虑感。因此,人们有时把这种自杀称之为焦虑性自杀。下面是一位病人有一天向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所作的自白,分毫不差地描述了这种状态:“作为一家商行的雇员,我干得相当不错,但是,我的行动像木头人,别人对我说话的声音好像空谷中的回声。我最大的痛苦是想自杀,片刻也摆脱不掉这个念头。我有这种冲动已经一年了;起先,这种冲动不太明显。两个多月来,这种冲动到处纠缠着我,可是我没有任何自杀的动机……。我的身体很好,家里也没有人得过类似的病;我没有经济上的困难,我的薪水足够我开支,而且容许我享受我这种年龄的人所能享受的乐趣。”①但是,病人一旦打定主意不再抵制这种焦虑,决心自杀,这种焦虑却停止了,而且恢复了平静。尽管自杀的企图不成功,但有时足以暂时平息这种病态的愿望。也可以说患者满足了他的愿望。
①《论自杀和自杀狂》,第397页。
4.冲动性或不由自主的自杀。——这种自杀和前一种自杀一样没有任何动机,既不是出于现实的原因,也不是出于病人想象的原因。不过,这种自杀不是由一种在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里折磨着精神的念头,而只是由逐步控制意志的固定不变的念头引起的,它是一种突然的、一时无法抗拒的冲动的结果。这种冲动一瞬间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引起自杀的行为,或者至少引起自杀行为的开始。这种突然性使我们想到我们在上述躁狂症中所看到的情况;只是躁狂性自杀总还是有某种理由,尽管这种理由并不合理。这种自杀与患者的谵妄性观念有关。但是在这里,自杀倾向的出现及其产生的后果的确是不由自主的,没有任何理智上的先兆。看见一把刀,在悬崖边上散步等等,在一瞬间便引起了自杀的念头,随之而来的行动如此迅速,病人往往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什么事。“有一个人正在平静地和朋友们聊天;突然之间他向前冲去,跨过护墙,跳进河里。他随即被人救起;人们问他这种行为的动机,他什么也不知道,他只是不由自主地顺从了某种驱动他的力量。”②另一个人说:“奇怪的是,我想不起来我是怎么爬上窗户的,当时是什么思想支配着我;因为我根本没有要自杀的念头,或者至少我现在不记得有这种想法。”①病人不大可能感觉到这种冲动的产生,而且不大可能立即离开死亡的手段而成功地逃避死亡手段对他的诱惑。
②同上书,第574页。
①《论自杀和自杀狂》,第314页。
总之,所有精神错乱的自杀都没有任何动机,或者是纯粹想象的动机所引起的。然而,许多自愿死亡既不属于这一范畴,也不属于另一范畴;其中大部分都有动机,而这些动机并非没有现实的基础。因此,不能把任何自杀者都看成是疯子,除非滥用名词。在我们己经说明其特点的各种自杀中,最难和正常人自杀区别开来的看来是忧郁性自杀;因为自杀的正常人也经常处于一种沮丧和抑郁的状态,就像精神错乱者一样。但是,两者之间总是有这样的基本区别:前者所处的状态和由此而引起的行为并非没有客观的原因,而后者所处的状态和由此而引起的行为则与外界的环境没有任何关系。总之,精神错乱的自杀不同于其他自杀,就像错觉和幻觉不同于正常的感觉、不由自主的冲动不同于有意识的行为一样。固然,一种状态可以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而不中断,但是如果要成为把两者等同起来的理由,一般地说还必须把健康和疾病混为一谈,因为后者不过是前者的一种变化。即使可以肯定,一般人决不会自杀,只有自杀的人才表现出某些反常状态,人们也没有权利认为精神错乱是自杀的一个必要条件;因为精神错乱者不仅仅是一个思想和行为与一般人稍有不同的人。
因此,我们不能把自杀和精神错乱这样紧密地联系起来,除非故意缩小这两个名词的含义。埃斯基罗尔写道:“一个人只服从某种崇高的感情而投身于某种危险之中,使自己遭到不可避免的死亡,为了法律、为了保卫自己的信仰、为了拯救祖国而自愿牺牲自己的生命,他就不是自杀。”①他举出了德西乌斯和阿萨斯等人的例子。法尔雷也不同意把库尔提乌斯、科德鲁斯和阿里斯托德穆斯看成自杀者。②布尔丹不仅把宗教信仰或政治信仰所引起的自杀除外,而且甚至把崇高的爱情所引起的自杀除外。但是我们都知道,直接引起自杀的动机的性质不能用来给自杀下定义,因此也不能用来区别自杀和不是自杀。一切由病人自己采取的明知其可能引起的后果的行动所造成的死亡,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十分相似而无法区分其类别。不管怎样,这些自杀只能是同一种类型;为了区分这些自杀,除了死者所要达到或多或少可疑的目的外,还需要有另一种标准。因此,至少有一部分自杀不是精神错乱。然而,一旦打开了例外的大门,就很难再关上了。因为在这些由特别祟高的感情所引起的自杀和那些由不太高尚的动机所引起的死亡之间,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可以不知不觉地从这一种变成另一种。因此,如果前者是自杀,那就没有任何理由不把后者也称作自杀。
①《论精神病》,第1卷,第529页。
②《论忧郁和自杀》,第3页。
因此,有一些自杀并不是精神错乱的自杀,而且数量很多。人们从这种双重标志看出,这些自杀是经过慎重考虑的,而这种慎重考虑的各种表现并不完全是出于幻觉。人们看到,这个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没有必要提出自由的问题。为了知道是否所有的自杀者都是疯子,我们并没有考虑他们是否自由行动;我们只是根据那些在观察不同类型的自杀时所看到的经验特点。
四
既然精神错乱者的自杀并非所有类型的自杀,而只是其中的一种,所以构成精神错乱的心理变态的普遍性并不能说明集体的自杀倾向,但是,在严格意义上的精神错乱和完全的智力平衡之间,有着一系列的中间状态:这就是人们通常统称为神经衰弱的各种反常状态。因此,有必要弄明白,如果没有精神错乱,这些反常状态是否对我们所研究的现象的产生不起重要的作用。
正是精神错乱的自杀的存在,它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事实上,如果神经系统的某种严重反常足以引起自杀,那么程度较轻的反常就必然产生程度较轻的影响。神经衰弱是一种初步的精神错乱,因此它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产生同样的影响。然而,它是一种比精神错乱普遍得多的状态,而且甚至还会越来越普遍。因此可以认为,人们所说的一切反常状态都可能是使自杀率发生变化的因素之一。
此外,人们也懂得,神经衰弱可以导致自杀,因为患神经衰弱的人从气质上来说好像命中注定是要受痛苦的。事实上人们都知道,这种痛苦通常是神经系统受到过分强烈的震动所引起的;过分强烈的神经波往往是使人痛苦的。痛苦是从神经波超过最大强度时开始的,但这种最大强度是因人而异的;在神经比较有抵抗力的人身上,这种强度就比较高,在其他人身上则比较低。因此,在后者身上,痛苦开始得比较早。对于神经病患者来说,任何印象都是苦恼的原因,任何活动都是疲劳的原因;他的神经好像暴露在体外,轻轻一碰就会受伤;生理功能的完成通常是最静悄悄的,但是对他来说却总是最难以忍受的感觉的来源。另一方面,愉快的起点比较低,这也是事实;因为脆弱的神经系统的这种过分可渗透性使他容易受到某些不能扰乱正常机体的刺激的影响。因此,对于这样的患者来说,某些微不足道的小事也可以引起无限的愉快。看来他必须在这一方面重新获得在另一方面失去的东西;由于有这种补偿,他就不会比其他人更无力经受住这种斗争。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他不如别人却是实在的;因为各种日常的印象和日常生活的条件一再引起的感觉始终是一种决定性的力量。因此,生活对他来说很可能不那么惬意。当他能够摆脱这种生活,为自己创造一个外界的喧闹声只能隐约地传到他耳朵里的特殊环境时,他也许能够活下去而不感到过分痛苦,因此我们看到他有时躲避这个使他感到痛苦的世界,去寻找孤独。但是,如果他不得不投身到混乱的人群中,如果他不能细心地保护他病态的敏感不受外界的冲击,那么他很可能感到痛苦多于愉快。因此,这种机体对自杀的念头来说是一块有利的土壤。
这不是神经病患者感到生活艰难的唯一理由。由于他的神经系统极端敏感,所以他的思想和感情总是处于不稳定的平衡状态。因为最轻微的感受也会在他身上引起异常的反应,所以他的心理结构不断发生剧烈的变化,而且在这种不间断的变化的刺激下不能固定为某种确定的形式,它总是在变化。为了使心理结构能够固定下来,过去的各种经历应该起持久的作用,不过这些作用却不断地被突然发生的剧烈变革所破坏和抵消。然而,在一个固定不变的环境中,只有人的所有功能同样固定不变才能生活。因为生活就是以适当方式对外界的刺激作出反应,而且这种和谐的一致只有借助于时间和习惯才能确立。这种和谐的一致有时是好几代人反复探索的产物,这种探索的结果有一部分变成了遗传性的,不能在每次需要行动时推倒重来。相反,如果在行动的时候一切都要从头做起,那么这种行动就不可能是它应该采取的一切。对我们来说,这种稳定性不仅在我们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中是必要的,而且在我们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中也是必要的。在一个有确定组织的社会里,个人只有在具有同样确定的心理和道德素质的情况下才能自立。然而,这正是神经病患者所缺少的。他所处在的震惊状态使他对环境不断地感到意外。因为他没有对这种意外作好准备,所以他不得不想出一些古怪的行为方式;由此而产生众所周知的他对新奇事物的爱好。但是,要使自己适应传统的环境,临时想出来的办法就不如由经验中得出来的办法,因此往往失败。所以,社会制度越是固定不变,多变的患者就越是无法在社会中生活。
因此,这种心理特征在自杀者当中很可能是最常见的。还不清楚的是,这种非常个别的条件对引起自杀究竟起多大作用?这种条件稍微借助于环境的作用,或者只能有其他的使个人更容易受到强制力影响的效果,而这种强制力对自杀者来说是外在的,并且是自杀现象的唯一决定性原因,那么这种条件是否足以引起自杀呢?
要直接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把各种自杀同各种神经衰弱作比较。遗憾的是后者没有统计资料。但是有一个迂回的办法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个困难。既然精神错乱不过是神经退化的扩大形式,所以可以这样认为而不至于有严重的错误:神经退化者的数量变化和疯子的数量变化是一样的,因此对后者的研究可以代替对前者的研究。此外,这种方法还有这样的好处,就是使我们能够一般地确定自杀率和各种心理变态的总体的关系。
一个基本的事实可以使人们把它们所没有的影响归咎于它们;这个事实就是,自杀和精神错乱一样,城市里比农村多。因此,自杀似乎和精神错乱一样增加和减少;这就可以使人相信,自杀取决于精神错乱。但是这种相似并不一定说明某种因果关系,而很可能是一种简单的巧合。比较讲得通的假设是,自杀的社会原因本身就像我们将要看到的,和城市文明有着紧密的联系,而社会原因在大城市中是最多的。为了估计精神变态对自杀可能产生的影响,必须排除精神变态像自杀的社会条件那样变化的情况;因为当这两种因素在同一个方向上起作用的时候,就不可能在整个结局中区分每一种因素所起的作用。应该专门察看这些因素在什么地方起相反的作用;只有证实这些因素之间的某种矛盾,才能知道哪一种因素占主导地位。如果心理失调起着人们有时归罪于它的主要作用,那么它就必定以某些特定的影响来显示它的存在,即使社会条件逐渐使它失去作用;相反,如果个人的条件向相反的方向起作用,那么社会条件就必定无法显示出来。然而下列事实证明情况恰恰相反:
1.所有的统计资料都证实,在精神病院里,住院病人中女性略多于男性。她们所占的比例各国不同,但是正如下表所显示的,每100名精神病人中的女性为54或55名,男性为46或45名:
科克收集了11个国家对精神病患者的普查结果。在166675名男女精神病患者中,男性为78584名,女性为88091名,即精神病患者占男性人口的1.18‰,占女性人口的1.30‰①迈尔也发现了同样的数字。
①科克:《关于精神错乱的统计》,斯图加特,1878年,第73页。
年代 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的 年代 每100名精神错乱者中的
男 女 男 女
西利西亚 1858 48 51 纽约 1855 44 56
萨克森 1861 48 52 马萨诸州 1851 46 54
符腾堡 1853 45 55 马里兰 1850 46 54
丹麦 1847 45 55 法国 1890 47 53
挪威 1855 45* 56* 法国 1891 48 52
*原文如此。——译者
人们自然要问,精神病院里女病人多于男病人,是否只是因为男疯子的死亡率高于女疯子的死亡率。事实上,在法国,每100名死在精神病院的疯子中大约有55名是男性。因此,在一个特定时刻统计的女病人数量比较多,并不证明女人更容易精神失常,而仅仅证明女人在这种情况下和其他所有情况下一样比男人活得长。但是无论如何还是应该承认,在现有的精神病患者中女性多于男性;如果断定疯子都神经过敏是合情合理的,那就应该承认,患神经衰弱的女性任何时候都多于男性。因此,如果说自杀率和神经衰弱之间有什么因果关系的话,那么妇女自杀的就必然多于男人,至少应该一样多。因为,即使考虑到女性的死亡率比较低,并且相应地修改各项统计数字,那么人们能够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她们和男子一样容易精神错乱;她们的死亡率比较低,而她们在精神错乱者的所有统计数字中占优势,两者差不多刚好互相抵消。然而,她们的自杀倾向并不超过或者等于男人的自杀倾向,自杀碰巧基本上是一种男性的感情表现形式。有一个妇女自杀,就平均有4个男子自杀(见表四)。因此,男女都有某种明确的自杀倾向,这种倾向对于每一种社会环境来说甚至是固定不变的。但是这种倾向的强度丝毫不像心理变态因素那样变化,无论是根据每年新发生的病例数来估计,还是根据在一个特定时刻统计的病人数来估计。
表四① 男性和女性在自杀总数中所占的份额
①根据莫塞利的著作。
自杀的绝对数 每100名自杀者中的
男 女 男 女
奥地利(1873—1877) 11429 2478 82.1 17.9
普鲁士(1831—1840) 11435 2534 81.9 18.1
普鲁士(1871—1876) 16425 3724 81.5 18.5
意大利(1872—1877) 4770 1195 80 20
萨克森(1851—1860) 4004 1055 79.1 20.9
萨克森(1871—1876) 3625 570 80.7 19.3
法国(1836—1840) 9561 3307 74.3 25.7
法国(1851—1855) 13596 4601 71.8 25.2
法国(1871—1876) 25341 6830 78.7 21.8
丹麦(1845—1856) 3321 11036 75.0 25.0
丹麦(1870—1876) 2485 748 76.9 23.1
英国(1863—1867) 4903 1791 73.3 26.7
2.表五使我们可以比较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中精神错乱倾向的强度。
表五① 不同宗教信仰中的精神错乱倾向
①根据科克的著作,第108—119页。
每种宗教信仰每千人中的疯子数
基督教徒 天主教徒 犹太教徒
西里西亚(1858) 0.74 0.79 1.55
梅克伦堡(1862) 1.36 2.0 5.33
巴登公国(1863) 1.34 1.41 2.24
巴登公国(1873) 0.95 1.19 1.44
巴伐利亚(1871) 0.92 0.96 2.86
普鲁士(1871) 0.80 0.87 1.42
符腾堡(1832) 0.65 0.68 1.77
符腾堡(1853) 1.06 1.06 1.49
符腾堡(1875) 2.18 1.86 3.96
赫斯大公国(1864) 0.63 0.59 1.42
奥伦堡(1871) 2.12 1.76 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