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斯特拉博:《地理概论》,第486节。埃利安的著作,第337页。
⑤西西里的狄奥多鲁斯:《历史丛书》,III,33,第5、6节。
⑥庞波努斯·梅拉:《世界概述》,III,7。
我们知道,在这些民族中,除老年人外,寡妇在她们的丈夫去世后也必须自杀。这种野蛮的做法在印度的风俗中如此根深蒂固,以致尽管英国人作出了种种努力,这种做法依然存在。1817年,仅孟加拉省就有706名寡妇自杀;1821年,全印度有2366名寡妇自杀。在其他地方,当一位君主或一位首领去世时,他的仆人们有义务不比他活得更久。这是高卢的情况。亨利·马丁说,首领们的葬礼是血腥的大屠杀,人们在葬礼上焚烧他们的衣服、他们的武器、他们的马匹、他们最宠爱的奴隶、还有那些在最后一次战斗中没有战死的忠实的追随者。⑦忠实的追随者决不应比他的首领活得更久。在阿散蒂人中,当国王去世时,他的官员们也必须死。⑧有些观察家在夏威夷见到过同样的习俗。⑨
⑦《法国史》,第1卷,第81页。参见恺撒:《高卢人的战争》,第6卷,第19页。
⑧见斯宾塞:《社会学》第2卷,第146页。
⑨见贾夫斯:《三明治群岛的历史》,1843年,第108页。
因此,在原始民族中,自杀肯定十分频繁。但是这些自杀表现出十分特殊的性质。实际上,上面所谈到的事实都归属于下列三个范畴之一:
1.开始衰老或得了病的男子的自杀。
2.妻子在她们的丈夫去世时的自杀。
3.被保护者或仆人在他们的主子去世时的自杀。
然而,在这三种情况下,人之所以自杀,不是因为他自以为有自杀的权利,而是因为他有自杀的义务。如果他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要受侮辱,而且往往要受到宗教的惩罚。毫无疑问,当有人向我们谈起自杀的老年人时,我们首先倾向于认为,自杀的原因就在于对生活感到厌倦或者在这种年龄时常有的痛苦。但是,即使这些自杀确实没有其他原因,即使个人自杀仅仅是为了摆脱某种难以忍受的生活,他们也没有必要这样做;人们决不是必须享有某种特权。不过,我们已经看到,如果他坚持要活下去,公众就再也不会尊重他:在有些地方,人们拒绝给他举行一般的葬礼;在另一些地方,等待着他的必定是某种比坟墓还要可怕的生活。因此,社会逼着他去自杀。毫无疑问,社会也干预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干预的方式不同。在一种情况下,社会满足于向人灌输使他摆脱生命的论调;在另一种情况下,社会明确地要求他离开社会。在前一种情况下,社会至多提出建议或意见;在后一种情况下,社会迫使他承担自杀的义务,使这种义务具有强制性的条件和环境就是由社会造成的。
此外,社会强制性地规定这种牺牲是为了社会的目的。被保护人之所以不应该比他的保护人活得更久,或者臣仆不应该比他的君主活得更久,这是因为社会的结构就意味着,在追随者和他们的主人之间,在官员和国王之间,有一种如此密切的依赖关系,以致排除任何分离的念头。一个人的命运就是另一些人的命运。臣民必须到处追随着他们的主人,哪怕到墓坟里去,就像主人的服装和武器一样;如果可以设想出另一种情况,那么社会的从属关系就完全不是它所应该有的样子了。①妻子和丈夫的关系也是如此。至于老年人,他们之所以有义务不等待死亡,很可能是出于宗教上的原因,至少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事实上,保护家庭的灵魂被认为依附在家长身上。另一方面,据认为,寄托在人身上的神参与人的生活,同时经历生老病死等几个同样的阶段。因此,年龄不可能使一方体力衰弱而不同时使另一方虚弱,也不会因此而使群体的存在受到威胁,因为保护群体的只有一位没有威力的神。这就是为什么要求父亲不等寿终正寝就把他所保管的宝贵财产转让给继承人的原因。②
①这些做法的实质很可能是为了防止死者的灵魂回到世上来寻找与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和物。但是这种考虑意味着,臣仆和被保护人严格地从属于主人。不能和他分离,而且,为了避免灵魂长期留在世上可能引起的灾难,所以他们必须为了共同的利益牺牲自己。
②见弗雷泽:《金枝》。
这种描述足以确定这些自杀取决于什么。社会为了能够迫使它的某些成员去自杀,就必须贬低个人的人格。因为人格一开始形成,生存就是赋予它的第一个权利;这种权利无论如何只有在诸如战争之类的情况下才会中断。但是这种脆弱的个性本身只可能有一个原因。个人在集体生活中微不足道,一定是因为他完全和群体打成了一片,而后者一定相应地非常一体化。部分也几乎没有自身的存在,一定是因为总体形成了一个紧密和统一的整体。实际上,我们在别的地方曾经指出,这种整体的凝聚力正是遵守上述习俗的社会的凝聚力。①因为这些社会只有少数成员,所以所有的人都过着同样的生活;大家的思想、感情和职业都相同。同时,由于群体很小,所以人人都很接近,天天见面;因此集体的监督从不间断,任何事情都隐瞒不了,从而比较容易预防分歧。因此,个人没有办法为自己形成一种特殊的环境,在这种环境的掩护下,他可以发展他的个性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可以说,由于和同伴没有什么区别,所以他只是整体的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没有自身的价值。他的性命如此不值钱,以致某些人对他的侵犯只受到比较宽容的制止。因此,他自然不能违背集体的要求,社会可以为了微不足道的理由毫不犹豫地要求他结束在它看来一钱不值的生命。
①见《社会的劳动分工》。
于是我们便看到了另一种自杀,这种自杀与前一种自杀有着截然不同的特点。前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强,而后一种自杀是由于个性太弱。一种自杀是由于某些部分或者甚至整体已经瓦解的社会允许个人离开社会;另一种自杀则是由于社会过分使个人从属于社会。既然我们把按个人的生活而生活并且只服从自己的自我感觉状态称之为利已主义,那么利他主义这个词恰好表示相反的状态:自我不属于自己,或者和自身以外的其他人融合在一起,或者他的行为的集中点在他自身之外,即在他是其组成部分的一个群体中。因此我们把某种极端利他主义所导致的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但是,既然这种自杀还表现出作为一种义务来完成的特点,那么所采用的术语就应该表现这种特点。因此,我们就把这种类型的自杀称之为义务性利他主义的自杀。
为了给这种自杀下定义,有必要把这两个形容词联在一起,因为并非所有利他主义的自杀都一定是义务性的。有的利他主义自杀并不是社会特意强加于人的,而是有一种比较随意的性质。换句话说,利他主义的自杀是一种包括若干变种的自杀。我们已经确定了其中的一种,现在来看看其他几种。
在我们所说过的这些社会里,或者在其他同类社会里,可以经常看到一些自杀,其直接和明显的动机都是微不足道的。提图斯·李维、恺撒和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不无惊奇和钦佩地告诉我们,野蛮的高卢人和日耳曼人若无其事地去自杀。①有一些克尔特人为了美酒或金钱去自杀。②另一些克尔特人则自吹不怕赴汤蹈火。③现代旅行家曾在许多低级的社会里看到类似的习俗。在波利尼西亚,一点小小的冒犯往往足以引起一个人的自杀。④在北美洲的印第安人中也是如此;夫妻吵架或猜疑的举动都足以使丈夫或妻子去自杀。⑤在达科他人中,在希腊人中,稍微有点失望也会导致采取极端的步骤。⑥大家都知道,日本人很容易为了最微不足道的理由剖腹自杀。有人甚至报道,在日本有一种奇怪的决斗,双方不是互相攻击,而是比谁能灵巧地用自己的手剖开自己的肚子。①有人指出,在中国、交趾支那、西藏和暹罗王国也有类似的现象。
①恺撒:《高卢人的战争》,第6卷,第14页。——瓦勒里乌斯·马克西穆斯:《善言懿行录》,第6卷,第11、12页。——普林尼:《博物志》,第4卷,第12页。
②波塞多尼奥斯的著作,第23卷;餐桌上的健谈者亚大纳西的著作,第4卷,第154页。
③埃利安的著作,第7卷,第23页。
④魏茨:《原始民族人类学》,第6卷,第1巧页。
⑤同上书,第3卷,第1部分,第102页。
⑥玛丽·伊斯曼:《达科他》,第89、169页。——隆布罗索:《犯罪的人》,1884年,第51页。
①利尔的著作,第333页。
在所有这些实例中,一个人自杀并非明确地是被迫自杀的。然而,这些自杀的性质同义务性自杀没有什么两样。因为不留恋生命是一种美德,甚至是一种杰出的美德,所以人们赞扬稍微受到一点环境的刺激或者甚至仅仅由于假充好汉而放弃生命的人。由此可见,社会的奖励给予了因此而得到鼓励的自杀,而拒绝这种奖励就会招致惩罚那样的同样结果,尽管这是不太严重的惩罚,为了在某种情况下逃避耻辱,就是为了在另一种情况下赢得更多的尊重。如果从童年起就习惯于不重视生命,而且藐视那些过分重视生命的人,那就不可避免地会为了最小的借口而放弃生命。有人就轻易地决定作出如此没有价值的牺牲。因此,这种习俗完全像义务性自杀一样,与低级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观念联系在一起。因为这种习俗只有在个人没有自身利益的时候才能保持原状,所以必须唆使个人无保留地放弃和牺牲自身的利益;这些自杀就是由此而发生的,部分是自发的。正像社会比较明确地要求的自杀一样,这些自杀也起因于这种无个性状态,或者像我们所说过的,起因于利他主义;利他主义可以被看成是原始人的道德特点。因此,我们也把这些自杀称之为利他主义的自杀,即使为了更加突出这些自杀的特点而应该补充说这些自杀是非强制性的,那也只能把这些自杀理解为不是社会特意要求的,尽管严格地说来是义务性的。这两种自杀的性质如此相近,以致不可能把它们区别开来。
最后,在另一些情况下,利他主义更直接更强烈地引起自杀。在前面这些例子中,利他主义只是在环境的协助下才促使一个人去自杀。死亡一定是社会当作一种义务强加于人的,或者是某种与荣誉有关的事在起作用,或者至少是某种令人不愉快的事件导致受害者贬低生命的价值。但是有时候个人自我牺牲仅仅是为了得到牺牲的乐趣,因为毫无特殊理由地自我牺牲被认为是值得赞扬的。
印度是这类自杀的传统乐土。在婆罗门教的影响下,印度人很容易自杀。《摩奴法典》确实劝告自杀,但有某些保留:一个人必须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他至少应该留下一个儿子。但是,如果完成了这些条件,他就不需要生命了。“婆罗门用那些圣人所使用的方法之一摆脱了他的肉体,免除了忧愁和恐惧,他便光荣地被梵天的居住地所接纳。”①尽管有人常常指责佛教已经把这种原则推向了极端,把自杀当作了宗教实践,实际上不如说谴责了这种原则。毫无疑问,佛教一直教导说,最大的幸福是涅槃,但是这种生命的中止可以而且应该在今生做到,而不必为实现这一点采取强暴的手段。尽管如此,人必须逃避生命的思想在教义中根深蒂固,而且如此符合印度人的愿望,所以可以在产生于佛教或和佛教同时形成的主要教派中看到这种思想的不同形式。看那教就是这种情况。尽管耆那教的经典之一谴责自杀,指责自杀是延长生命,但是在许多神庙中所收集的碑文证明,尤其是在南方的耆那教徒中,宗教自杀是十分常见的事。①信徒们往往绝食身亡。②在印度教中,在恒河或其他圣河中寻死的习俗十分普遍。那些碑文告诉我们,国王和大臣也准备这样结束自己的生命,③有人肯定,在本世纪初,这种迷信还没有完全消失。④在比尔人中,有一处悬岩,为了献身于湿婆神,人们虔诚地从悬岩上跳下去;⑤1822年,还有一位军官目睹了这样一次献身。至于那些让讫里什那神像车的轮子成群地碾死的宗教狂的故事,则已经成了经典作品。⑥夏勒瓦曾经在日本见到过类似的宗教仪式,他说:“在海边上,一些小船满载着这些宗教狂,他们有的在身上绑着石头往海里跳,有的把他们的小船凿穿,唱着赞美他们所崇拜的偶像的颂歌让自己渐渐地被海水淹没。许多旁观者注视着他们,向上苍赞扬他们的英勇,并在他们消失之前要求得到他们的祝福。这样的场面屡见不鲜。弥陀佛的信徒把自己封闭在岩洞里,在岩洞里,他们只有刚能保持坐姿的空间,只能通过一个通风口来呼吸。在岩洞里,他们安静地让自己饿死。另一些信徒则登上十分陡峭的悬岩的顶部,在这些悬岩上有一些硫磺矿,不时地喷出火焰来。他们不停地向他们的神祈求;他们祈求他们的神接受他们奉献的生命,祈求他喷出火焰来。一旦喷出一道火焰,他们便认为是神表示同意,于是一头跳进深渊。……人们怀着极大的崇敬怀念这些所谓的殉教者。”①
①《摩奴法典》,VI,32。
①巴思:《印度的宗教》,伦敦,1891年,第146页。
②比勒:《论印度的曹那教派》,维也纳,1887年,第10、19、37页。
③巴思,同上书,第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