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我们知道社会自杀率根据各种因素而变化,那么我们就可以说明自杀率与之相适应和用数字来表示的现实的性质了。
一
人们可以先验地假设,自杀所取决的个人条件有两种。首先是自杀者所处的外部环境。自杀的人有时是遭到家庭的不幸或自尊心受到伤害,有时是遭到贫困或疾病的折磨,有时是不得不因某种道德上的失误而自责,如此等等。但是我们已经看到,这些个人的特殊情况不能解释社会自杀率,因为社会自杀率的变化相当大,而几种情况的不同组合在作为个人自杀的直接原因时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因此,这些组合不是随之而来的行动的决定性原因。这些组合有时在深思熟虑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证明它们的有效性。事实上,人们都知道,人类的反思意识所达到的深思熟虑只不过是纯粹的形式,而且除了证实出于意识所不知道的原因己经作出的某种决定外没有其他目的。
此外,因为经常伴随着自杀而被认为是引起自杀的情况几乎数不胜数。有的人在富裕中自杀,有的人在贫困中自杀,有的人是由于家庭的不幸,有的人则刚刚通过离婚摆脱了使他不幸的婚姻。在这里,一名士兵在无辜受到处罚后自尽;在那里,一名罪犯自尽而他的罪行并没有得到惩罚。生活中最不相同甚至最矛盾的事件同样可以成为自杀的借口。因此,任何事件都不是自杀的特定原因。我们能不能至少把这种因果关系归因于各种自杀的共同特点呢?但这些共同的特点是什么呢?我们至多只能说这些特点通常包括气恼和优伤,但不能确定痛苦达到什么强度才会有这种悲惨的后果。我们看到有些人经得住极大的不幸,而另一些人则在遇到一点小麻烦就自杀。此外,我们已经证明,那些受苦最多的人中自杀的并不是最多,倒是过分的享受使人跟自己过不去。在生活不太艰苦的时代或阶层中,人们最容易自寻短见。即使自杀者的个人情况确实是使他作出决定的实际原因,但这种情况确实十分少见,因此我们不能用这一点来解释社会的自杀率。
因此,甚至那些认为个人影响最大的人也不去研究这种外部事件,而是去研究自杀者的内在气质,即研究他的生物学结构和这种结构所从属的肉体状况。所以,自杀曾被说成某种气质的产物,是受到同样因素影响的神经衰弱的一个情节。但是我们没有发现在神经衰弱和社会自杀率之间有任何直接和有规律的关系。有时这两种情况彼此成反比,当一种情况最少发生的时候,另一种情况却最多。我们更没有发现,自杀的多少与被认为最影响神经系统的自然环境——例如种族、气候、气温——之间有明确的关系。因为尽管神经病患者在某些条件下可以表现出自杀的倾向,但他并不是命中注定非自杀不可;自然因素在这一点上不足以决定他的本性的一般倾向。
当我们不考虑个人而到社会的性质中去寻找自杀倾向的原因时,我们所获得的结果就完全不同了。自杀与生物学方面和肉体方面的情况的关系越是模棱两可和不能肯定,与某些社会环境就越是有直接和恒定的关系。这一次,我们终于找到了真正的规律,这些规律使我们可以尝试对自杀的类型进行系统的分类。由此确定的社会学原因给我们解释了这些不同的偶合,人们往往把这些偶合归因于物质原因的影响,而且愿意看到这种影响的证据。女子的自杀之所以比男子少得多,是因为她们参与集体生活比男子少得多;因此她们不是强烈地感到集体生活的影响,不管是好是坏。老年人和儿童也是如此,尽管是出于别的原因。最后,自杀的人数之所以从1月到6月逐渐增加,然后逐渐减少,是因为社会活动也经历同样的季节变化。因此,社会活动所产生的后果自然服从同样的节奏,上半年更明显;自杀就是这些不同后果之
从所有这些事实可以知道,社会自杀率只能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解释。在任何时候,决定自杀人数多少的都是社会的道德规范。因此,每个民族都有一种具有一定能量的集体力量推动人们去自杀。乍看起来,自杀者所完成的动作似乎只表现他个人的性格,实际上是这些动作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社会状态的继续和延伸。
这样就解决了我们在本书开头所提出的问题。我们谈到每个人类社会都或多或少有一种自杀的倾向,这并不是比喻;这种说法是以事物的本性为依据的。每个社会群体确实有一种自杀的集体倾向,这种倾向是群体所固有的,个人的倾向由此而来,而不是集体倾向来自个人倾向。造成这种倾向的是利己主义、利他主义或反常等这样一些影响社会的潮流,无精打采的忧郁、积极的自我牺牲或者恼人的厌倦等倾向都是这些潮流引起的后果。正是这种集体的倾向侵人个人时才促使他们去自杀。至于通常被认为是自杀的直接原因的个人事件,它们只能起到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归因于它们的这种作用,是社会精神状态的反应。为了解释他自绝于世,自杀者总是责怪他周围的环境;因为他忧伤,所以觉得生活也是忧伤的。当然,在某种意义上,他的优伤来自外部,但不是来自他生涯中的某件事故,而是来自他是其组成部分的群体。所以,没有什么情况不能成为自杀的偶然原因。一切都取决于引起自杀的原因作用于个人的强度。
二
此外,社会自杀的稳定性本身就足以证明这个结论。尽管从方法上来说,我们认为应该把这个问题留到现在来解决,但事实上这个问题不容许有其他解决办法。当凯特莱提请某些哲学家注意某些社会现象以令人惊奇的规律性、周期性地重复出现时,他认为可以用他的普通人的理论来说明,而且这种理论一直是对这种值得注意的特性唯一系统的解释。①根据他的见解,每个社会都有一个明确的模式,大多数个人在不同程度上如实地再现这种模式,只有少数人在动乱的影响下倾向于背离这种模式。例如,大多数法国人身上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肉体和精神特征,但是这些特征并不以同样的程度和同样的方式表现在意大利人或德国人身上,反之亦然。由于这些特征肯定是最普遍的,所以产生于这些特征的行为也是最多的,这些行为构成了绝大多数。相反,由不同的特征决定的行为像这些特征本身一样是很少见的。另一方面,尽管这种一般人并非绝对一成不变,但比起个别人的变化来要慢得多,因为一个社会要比一个人或几个人更难发生变化。这种稳定性自然会传给来自这种人的特有属性的行为;只要这些属性不改变,这些行为的量和质也不会改变,而且,由于这些行为方式是最常用的,所以这种稳定性就必然成为统计资料所涉及的人类活动表现形式的普遍规律。实际上,统计学家是根据一定社会所发生的一切同类行为进行统计的。因此,既然只要这个社会的一般人不变,这些行为的大多数也不会改变;另一方面,因为社会的一般类型不容易发生变化,所以统计的结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必然保持原样。至于那些由特殊的性格或个别的偶然事故引起的行为,确实没有同样的规律性,因此,这种稳定性不是绝对的。但这些行为是例外,因此不变是规律,而变化则是例外。
①尤其是在他的这两部著作中:《论人及其官能的发展或社会物理学论文集》,共二卷,巴黎,1835年;(论社会制度及其规律》,巴黎,1848年。尽管凯特莱是第一个试图科学地解释这种规律性的人,但他并不是第一个观察到这种规律性的人。道德统计学的真正奠基人是絮斯米尔希牧师,见他的著作:《从人的生、死和繁衍角度证明人类性别变化中神的安排》,共三卷,1742年。
关于这个间题,还可以参见瓦格纳:《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一部分;德罗比施:《道德统计学和人类的意志自由》,莱比锡,1867年(尤其是第1—58页);迈尔:《社会生活中的规律性》,慕尼黑,1877年;厄廷根:《道德统计学》,第90页以下。
凯特莱把这种一般人称之为普通人,因为这种人差不多恰好是个别人的算术平均数。例如,如果在测得某一个社会所有人的身高后,把身高的总和除以被测的人数,所得到的结果以相当接近的程度说明最一般的身高。因为人们可以承认,高个子和矮个子的人数大体上相等,他们互相补偿,彼此抵消,所以不影响平均数。
理论似乎很简单。但是,这种理论首先要能够使人懂得普通人如何表现在个人的一般性中,才能被看作一种解释。普通人要在个人发生变化时保持不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应该不以个人为转移,但是也应该有某种办法影响个人。当然,如果承认普通人和种族类型是一回事,那么这个问题也就不再是一个问题了。因为种族的构成要素有个人之外的起源,所以和个人的变化不一样;然而,种族的构成要素体现在个人身上,而且只体现在个人身上。因此,完全可以设想,种族的构成要素影响个人的构成要素,甚至成为后者的基础。不过,这种解释要能适用于自杀,就必须是导致个人自杀的倾向完全取决于种族;然而我们都知道,事实与这种假设相反。那么能不能说,社会环境的一般状况因为对大多数个人来说是相同的,几乎以同样的方式影响个人,所以在某种程度上使个人具有同样的外貌呢?但是,社会环境基本是由共同的思想、信仰、习惯和倾向构成的。这些思想、信仰、习惯和倾向要能影响个人,就必须以某种独立于个人的方式存在;这就接近于我们曾经提出的解决办法。因为人们默认有一种集体的自杀倾向,个人的倾向就起源于这种集体倾向,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知道这种集体倾向由什么组成和如何起作用。
但是,不管以何种方式解释普通人的一般性,这种设想都不能说明使社会自杀率重复的规律性。事实上,从定义上来讲,这种类型所能包含的独有的特点是那些在大部分人口中所见到的特点。然而,自杀是少数人的行为。在自杀最多的国家里,每百万居民中至多也只有300或400例。普通人的自卫本能根本排除自杀;普通人并不自杀。但是,如果自杀的倾向是罕见的、反常的,那么自杀就与普通人无关,因此,即使对后者有深刻的了解,也远不能帮助我们理解一个社会的自杀人数怎么稳定不变,甚至不能解释为什么有人自杀。凯特莱的理论归根结蒂是根据一种不确切的看法。他一直认为,肯定只有在人类活动最一般的表现形式中才有稳定性,然而,这种稳定性也以同样的程度存在于发生在社会领域少数孤立地点的零星现象中。他由于使人们懂得怎样才能严格地理解非例外情况的不变性,他就认为已经答复了一切要求;但是例外本身有它的不变性,而且这种不变性不亚于任何其他不变性。人都是要死的;任何有生命的机体都是这样构成的,所以不可能不毁灭。相反,很少有人自杀;在绝大多数人中,没有什么东西使他们倾向于自杀。然而,自杀率却比一般死亡率还要稳定。因此,在某种特点的扩散与持久之间,并没有凯特莱所承认的那种严格的一致性。
而且,他自己的方法所导致的结果也证实了这个结论。根据他的原理,为了计算普通人的某种特点的强度,应该把在社会内部表现这种特点的行为总数除以能够产生这种行为的个人数。因此,在像法国这样一个国家里,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人数长期不超过150名,自杀倾向的平均强度为150/1000000=0.00015;在英国,每百万居民中只有80名自杀,比率只是0.00008。普通个人的自杀倾向就这么大。但是这两个数字几乎等于零。这样微弱的倾向不会引起这种行为,所以可以被认为并不存在。它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单独引起自杀。因此,可以使人理解,在这种或那种社会里,为什么每年有这么多人自杀,不是这种倾向的一般性。
这种估计还是被无限地夸大了的。凯特莱只是武断地认为普通人对自杀有一定的亲和力才作出这种估计的,并且不是根据普通人的表现,而是根据例外的少数人的表现来估计的。这是用反常来确定正常。凯特莱确实以为,只要指出反常的情况有时发生在这一方面,有时发生在相反的方面,互相抵消,就可以避免这种反对意见了。但是,只有人人都不同程度地具备某些特点才能互相抵消,例如身高。事实上可以认为,特别高的人和特别矮的人在数量上几乎相等。这些异常身高的平均数显然应该等于最普通的身高;因此,最普通的身高是这样计算出来的。但是,如果涉及一种从性质上来说是例外的情况,例如自杀的倾向,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在这种情况下,凯特莱的方法只能人为地把平均值以外的某种因素加入普通人中。当然,正像我们刚才所看到的,这种因素只存在于某种非常稀释的状态中,因为这种因素在其中分布的个人数大大超过了它应该在其中分布的个人数。但是,尽管误差实际上并不大,却确实存在。
实际上,凯特莱推算出来的比例只是表示一个属于某一社会群体的人在一年内自杀的可能性。如果在10万人中一年有15人自杀,那就可以推断出,一个人在这段时间内自杀的可能性是10万分之15。但是这种可能性丝毫不能用来衡量自杀的平均倾向,也不能用来证明这种倾向的存在。100个人里有多少人自杀,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其余的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自杀,而且丝毫不能说明引起自杀的原因的性质和强度。①
①这些理由再一次证明,种族不能说明社会自杀率。实际上,种族类型也是一种属的类型,只包括大多数个人的共同特点。相反,自杀是一种例外的行为。因此,种族没有任何东西能引起自杀;否则,自杀就会有一种实际上并没有的普遍性。是不是可以说,尽管构成种族的任何因素实际上不可能被看成是自杀的充分原因,然而,种族按其性质来说可以使人们或多或少地容易受自杀原因的影响呢?但是,尽管事实证实了这种假设,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至少应该承认,种族类型是一种作用很小的因素,因为它的假设的影响不能表现在几乎全部情况中,而只是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明显地表现出来。总之,种族不能说明为什么在同一种族的100万人中,每年至多有100至200人自杀。
由此可见,关于普通人的理论并不解决问题。因此,让我们再来好好看看这个问题。自杀者是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极少数人,每个人都单独完成他的行动,不知道其他人也在采取同样的行动;然而,只要社会没有变化,自杀的人数也没有变化。因此,所有这些个人的表现尽管彼此独立地出现,但实际上必定是同一种原因或同一些原因的结果。因为,否则的话,怎么解释所有这些彼此互不了解的个人意愿每年使同样数量的人达到同样的结果呢?这些个人意愿至少在一般情况下彼此互不影响,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协调,然而,所发生的一切就好像这些意愿在执行同一道命令。因此,在它们所处的共同环境中,有某种力量使它们都倾向于同一个方向,这种力量的大小决定自杀人数的多少。然而,表现这种力量的种种结果并不随着机体条件和自然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而仅仅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这种力量是集体的。换句话说,每个民族都集体地有一种固有的自杀倾向,这种倾向决定他们自杀的多少。
从这种观点出发,自杀率的不变性就再也没有不可思议之处,它的特性也没有什么不可思议之处。因为由于每个社会都有它不会朝夕之间就改变的气质,由于这种自杀倾向的根源在于各群体的精神气质,所以自杀是不可避免的,而自杀的倾向则因群体不同而不同,但在每一个群体中,自杀的倾向却明显地多年保持不变。自杀倾向是社会存在感觉的基本要素之一;然而,在集体生活中和在个人身上一样,存在感觉的状态是最有个性和不易变化的,因为没有比这种状态更根本的东西了。但是由此而产生的结果必然有同样的个性和稳定性。这些结果的稳定性自然超过一般死亡率的稳定性。因为气温、气候和地理的影响,一句话,决定公众健康的各种条件,比起民族的气质来更容易发生变化。
不过,有一种假设表面上看来不同于前面的假设,这种假设可能吸引某些人。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假定私人生活中那些尤其被看成是自杀的决定性原因的事件每年以同样的比例有规律地重新出现,这不就行了吗?有人说,①每年几乎有同样多的不幸婚姻、破产、抱负落空和贫困等等。因此,同样多的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自然也有同样多的人决心摆脱他们的处境。没有必要想象这些人屈从于某种支配他们的力量,只要假设他们面对同样的情况时往往作出同样的推理就行了。
①这其实是德罗比施在他的著作中所阐述的见解。
但是我们都知道,尽管这些个人的事件通常发生在自杀之前, 实际上并不是自杀的原因。再说一遍,生活中没有必然引起自杀的不幸,如果不是以另一种方式倾向于自杀的话。因此,这些情况可能重复出现的规律性不能解释自杀的规律性。而且,尽管这些情况有某种影响,这种解释也只是回避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因为还需要说明,为什么这些情况每年按照每个国家特有的规律同样地重复。一个假定是稳定的社会怎么总是有这么多破裂的家庭、这么多经济破产等等呢?如果每一个社会没有明确的趋势以一定的力量引导人们去从事商业和工业冒险,去从事各种能够使家庭不和的活动等等,就不能解释同样的事件在同一个民族中按固定不变的比例有规律地重复,而在不同的民族中这种比例却大不相同。然而,这是以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的形式回到我们以为已经排除的假设。①
①这种论点不仅适用于自杀,尽管在这种情况下比在其他情况下更加明显。这种论点以不同的形式同样适用于犯罪。实际上,罪犯和自杀者一样是一种特殊的人,因此,不是普通人的本性能够解释犯罪活动的。但是这和婚姻没有什么不同,尽管缔结婚姻的倾向要比杀人或自杀的倾向更普遍。在生命的每一个时期,结婚的人和同年龄的独身者相比只是少数。在法国,从25岁到30岁,即在结婚率最高的时期,每1000名男子和1000名女子中每年只有176名男子和135名女子结婚(1877—1881年期间)。因此,如果结婚的倾向——不要和喜欢搞不正当男女关系混为一谈——只是在一小部分人中才有足够的力量得到满足,那么就不是这种倾向在普通人中的强度能解释某一特定时刻的结婚率。实际情况是,就像在涉及自杀一样,统计数字所表示的不是个人情绪的强度,而是导致婚姻的集体力量的强度。
三
但是我们要正确地理解上面使用过的这些术语的含义。
通常,在谈到集体的倾向或激情时,我们只是把这些词组看作比喻或说话的方式,除了表示一定数量个别状态之间的某种平均数,并没有任何实际的意义。我们不把这种倾向或激情看成现实,或者看成支配那些特殊意识的特殊力量。然而,这就是这种倾向或激情的本质,这就是自杀的统计数字明确地表明的东西。①组成一个社会的个人年年在变化,然而自杀的人数却不变,只要社会本身不变。巴黎的人口更新非常快,然而巴黎的自杀人数占整个法国自杀人数的比例却明显地保持不变。尽管军队的兵员只消几年就完全变了,但一个国家军队的自杀率却变化得极其缓慢。在所有的国家里,集体生活在一年里都按同样的节奏变化,从1月到7月逐渐增加,然后逐渐减少。尽管欧洲不同社会的成员属于彼此大不相同的普通人,但各地的自杀人数都按同样的规律逐季甚至逐月变化。同样,在截然不同的社会群体中,不管个人的情绪如何不同,已婚者的自杀倾向和鳄夫寡妇的自杀倾向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这是由于丧偶的精神状态和婚姻所固有的精神状态之间的关系到处都是一样的。由此可见,决定一个社会或一部分社会自杀人数多少的原因必然与个人无关,因为不管对哪些个人起作用,这些原因都保持着同样的强度。有人会说,同样的生活总是产生同样的结果。不错,但是一种生活是一回事,它的稳定性却需要解释。即使这种生活可以保持不变,而过这种生活的人却在不断变化,那么这种生活就不能依靠他们保持它的全部现实性。
①况且自杀的统计数字也不是唯一的;正像上面的注释所说明的,道德统计学的所有事实都意味着这个结论。
有人曾经认为,只要指出这种连续性本身是个人的事,因而为了分析个人的事,没有必要与个人生活相比,赋予社会现象某种超验性,这就可以避免这种结果了。事实上有人说过:“任何一种社会事物、一种语言的某个词、一种宗教的某种仪式、一种手艺的某种窍门、一种艺术的手法、一条法律或一种道德准则,都是由父母、老师、朋友、同志等个人传给另一个个人的。”①
①塔尔德:《社会学基础》,载于《国际社会学研究所年鉴》,第213页。
当然,如果问题只在于使人懂得,一种思想或一种感情是如何以普遍的方式从一代人传给另一代人,是如何对它们的记忆不致消失,那么这种解释在迫不得已时可以被认为是充分的。②但是,像自杀和道德统计学向我们提供的各种比较普遍的行为一样,行为的传播有一种非常特殊的性质,我们花费这么少的力气是不能阐述清楚的。事实上,这种传播不仅要大大影响某种行为方式,而且要影响采取这种行为方式的人数。不仅每年有人自杀,而且每年的自杀人数往往和上一年一样多。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不是无条件地传播的,而是传播给同样数量处于采取这种行动所必需的条件下的人,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如果只涉及某些个人,这怎么可能呢?多数人不可能是任何直接传播的对象。今天的人没有从昨天的人那里得知有多少人自杀,然而,他们的自杀人数却正好一样,如果环境不变的话。
②我们说在迫不得已时是因为,问题的主要方面不能这样来解决。事实上,如果要解释这种连续性,重要的不仅是使人看到一个时期的习惯后来何以不被忘记,而且要使人看到这些习惯何以保留着它们的权威性,并且继续起作用。新的一代可能单纯通过个人之间的传授知道他们先辈的所作所为,他们并不因此也要这样做。那么是谁来强迫他们这样做的呢?是对习俗和祖先的权威的尊重吗?但是,这种连续性的原因不再是作为思想或行为载体的个人,而是这种完美的集体精神状态,这种集体精神状态在这样的民族中使祖先成为特别受尊重的对象。而且这种精神状态使个人敬服。就像自杀的倾向一样,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按照个人服从传统的不同程度,这种精神状态也有一定的强度。
因此,是不是应该设想,每一个自杀者可以说都有一名上一年的自杀者作为启蒙者和导师,而他则是后者的精神继承者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能设想,社会自杀率可以通过个人之间的传统永远保持不变。因为,如果总数不可能整体地传下去,那么必定是构成总数的单位一个一个地传下去。因此,每一名自杀者必定从某一位先人那里接受了自杀的倾向,每一次自杀都是前一次自杀的重复。但是,没有一件事实使人承认,统计表所登记的这一年的每一件道德事件与上一年的某件事件之间有这种个人的前后关系。正像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的,一种行为引起同样性质的行为完全是例外。而且,为什么这种继承现象年复一年有规律地发生呢?为什么这种有繁殖力的行为要用一年时间产生出与它相似的行为呢?最后,为什么这种行为只能产生一件复制品呢?因为每一种模式一般只应该重复一次,否则总数就不会保持不变。我们不必更详尽地讨论这种武断得难以形容的假设。但是,如果撇开这种假设,如果每年自杀人数相等不是由于每一种个别情况后来引起与它相似的情况,那么自杀人数相等就只能是由于某种非个人原因的持久影响超过了所有个别情况的影响。
因此,应该严格地使用这些术语。集体的倾向有它自身的存在,这是一种和自然力同样实在的力量,尽管属于另一种性质;它同样从外部作用于个人,尽管通过另一些途径。使我们能够肯定前者的现实性不亚于后者的现实性的,是前者以同样的方式,即以它的影响的稳定性,证明它自身的存在。当我们看到死亡的数量一年年很少变化时,我们解释这种规律性说,死亡率取决于气候、气温和土壤的性质,总之,取决于一定数量的物质力量,这些物质力量因为与个人无关,所以当一代代人在变化时,它却保持不变。因此,既然像自杀这样的道德行为以不仅相同而且以更大的一致性重复,我们就应该承认这些行为取决于个人以外的力量。不过,由于这种力量只能是精神上的,而在个人以外,世界上除了社会没有其他精神上的存在,所以这种力量必定是社会的力量。但是,不管叫什么名字,重要的是承认它的现实性,把它看成是从外部决定我们的行为的全部能量,就像物理和化学能量影响我们一样。这种力量完全是特殊的事物,而不是语言上的实体,所以可以衡量它,比较它的相对大小,就像测量电流或光线的强度一样。因此,社会行为是客观的这个基本命题,这个我们曾经有机会在另一部著作①中提出并认为是社会学方法的原则的命题,在道德统计学中,尤其是在自杀的统计中找到了新的、特别说明问题的证明。这个命题可能与常识有抵触。但是,每当科学向人们揭示某种未知力量的存在时,它都遭到过怀疑。由于必须改变固有的思想体系,以便让位给事物的新秩序并形成新的概念,所以人们在精神上并不竭力抵制。然而,应该理解,社会学之所以存在,只能是研究未知的世界,不同于其他科学所探索的东西。如果这个世界不是一系列的现实事物,它就什么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