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从其基本要素来看自杀是一种社会现象,那就应该探讨它在其他社会现象中占有什么位置。
涉及这个方面的第一个和最重要的问题是要知道,自杀应该被列入道德所允许的行为中,还是应该被列入道德所禁止的行为中。是不是应该在某种程度上把自杀看成一种犯罪行为?我们都知道这个问题历来有多少争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常从提出某种理想的道德观念着手,然后再思考自杀在逻辑上是否与这种道德观念相悖。由于我们曾经在别处阐述过的原因,①这种方向不可能成为我们的方法。一种没有约束的推断总是靠不住的,而且这种推断的出发点纯粹是一种关于个人感觉的假设,因为每个人都以他自己的方式设想这种理想的道德作为公认的原则。我们不是这样做,而是首先到历史中去探索人们实际上是如何从道义上评价自杀的,然后尽力确定这种评价的理由是什么。我们只需要弄明白,这些理由是否和在什么程度上存在于我们当前社会的性质中。①
①见《社会的劳动分工》导言。
①关于这个问题的参考书:阿皮亚诺·博纳费德:《自杀的批判和哲学史》,1762年,译成法文,巴黎,1843年。——布尔格洛:《关于法律对自杀的看法的研究》,《巴黎文献学院丛书》,1842年和1843年。——格恩齐:《自杀,刑法的历史》,纽约,1883年。——加里森:《罗马法规和法国法规中的自杀》,图卢兹,1883年。——温·韦斯科特:《自杀》,伦敦,1885年,第43一58页。——盖格:《古代的自杀》,奥格斯堡,1888年。
一
基督教社会刚一形成,自杀就被正式禁止。公元452年,阿莱斯宗教会议*宣布,自杀是一种罪过,而且只能是一种恶魔般的疯狂的结果。但是,直到一个世纪以后,即在公元563年的布拉格宗教会议上,这项禁令才得到刑法的承认。会议决定,自杀者“在弥撒圣祭时不能得到被追念的荣幸,他们的尸体在落葬时不能唱圣歌”。民法受教会法的启发,在宗教惩路之外又加上世俗的惩罚。圣路易法的一章特别规定:自杀者的尸体要由处理杀人的权力机构处理,死者的财产不归通常的继承者而要交给贵族。许多习惯法不满足于没收财产,而且还规定不同的肉体惩罚。“在波尔多,尸体被倒挂起来;在阿布维尔,尸体被放在柳条筐里游街示众;在里尔,如果自杀者是男人,尸体就被拖到岔路口吊起来;如果是女人,尸体就被烧掉。”②甚至精神病也不能作为免除惩罚的理由。这些习惯做法没有经过重大的修改就被编入路易十四于1670年颁布的刑法中。一种常见的惩罚被宣布为ad perpetuam reimemoriam(对事件的永远纪念);尸体脸朝下放在柳条筐里被拖着游街示众,然后被吊起来或扔在垃圾场上。财产被没收。贵族则被贬为平民,他们的树林被砍伐,他们的城堡被拆毁,他们的纹章被打碎。我们现在还有巴黎最高法院根据这项立法于1749年1月31日作出的一项判决。
*罗马皇帝君士坦丁为处理多那图斯教派问题而召开的一次会议。——译者
②加里森的著作,第77页。
出于一种粗暴的反应,1789年的革命废除了所有这些做法,从犯罪名单上划掉了自杀。但是,法国人所信奉的各种宗教继续禁止并惩罚自杀,公共道德也谴责自杀。自杀还在公众的意识中引起反感,这种反感扩大到对发生自杀的场所和所有与自杀者有亲属关系的人。自杀成了一种道德上的污点,尽管舆论在这一点上有变得比过去宽容的倾向。此外,自杀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原有的犯罪学特点。根据最普遍的法律原则,自杀的同谋者被当作杀人犯起诉。如果自杀被看成是道德上的冷漠,情况就不会是这样。
我们在所有信奉基督教的民族中都看到同样的法律,这种法律差不多都比法国严厉。10世纪,英国国王爱德华在他颁布的一部法典中把自杀者比作盗贼、杀人犯和其他各种罪犯。直到1823年,习惯的做法还是把自杀者的尸体用木棍抬着游街,然后埋在大路旁,没有任何仪式。今天,自杀者还是被单独埋葬的。自杀者被宣布为不忠(felo de se),他的财产交给国王。直到1870年,这条规定才和因不忠而没收财产的做法同时被废除。实际上,这种惩罚因为过于严厉早已不实行了;陪审团往往绕过法律,宣布自杀者是在精神错乱时自杀的,因此没有责任。但是这种行为仍被看作犯罪,一旦发生,便成为起诉和审判的对象,而且从原则上讲,未遂行为也要受到惩罚。根据费里的材料,①1889年,仅在英国就对这种违法行为起诉106次,判刑84次。对同谋行动更是如此。
①《杀人和自杀》,第61—62页。
米什莱说,在苏黎世,自杀者的尸体过去一直受到骇人听闻的对待。如果这个人是自刎的,人们就在靠近他头部的地方钉进一块木头,把刀子插在木头里;如果他是投河的,人们就把他埋在水下五尺深的沙土里。②在普鲁士,直到1871年的刑法典颁布之前,自杀者必须在没有任何排场和宗教仪式的情况下埋葬。新的德国刑法典仍然判处同谋行为三年监禁(第216条)。在奥地利,旧的宗教法规几乎原封不动地被保留下来。
②《法国法规的起源》,第371页。
俄国的法规更加严厉。如果自杀者不像是受到慢性的或暂时的精神混乱的影响。那么他的遗嘱和因为要死而可能作出的一切安排都被认为是无效的,而且不能举行基督教葬礼。自杀未遂要被处以罚款,数额由教会负责确定。最后,任何人怂恿或以某种方式帮助他人自杀,例如提供必要的工具,要被当作共同预谋杀人处理。③西班牙的法典在宗教和道义惩罚之外规定没收财产并惩罚任何同谋行为。④
③费里的著作,第62页。
④加里森的著作,第144、145页。
最后,纽约州的刑法典虽然是最近(1881年)颁布的,但也把自杀定为犯罪。实际上,尽管这样定性,人们出于某些实际原因不再打算惩罚自杀者,因为惩罚不能有效地伤害罪人。但是自杀未遂可能导致被判处二年以下监禁或2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二者并处。仅仅给自杀者出谋划策或帮助他自杀也被看作共谋杀人。①
①费里的著作,第63、64页。
伊斯兰教社会同样坚决禁止自杀。穆罕默德说:“人只能按真主的意旨根据生死簿上规定的寿限去死。”②——“当寿限到来时,他们既不能推迟片刻,也不能提前片刻。”③——“我们已经确定,死亡将依次袭击你们,谁也不能比我们先走一走。”④——事实上,再没有比自杀更违背伊斯兰教文明的一般精神了,因为高于一切的美德是绝对服从神的意旨和“使人耐心地忍受一切”的顺从。⑤自杀是不顺从和反抗的行为,因此只能被看作严重地缺乏基本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