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C.埃斯基涅斯:《泰西封》,第244页。——柏拉图:(法律篇》,第9章第12节,第873页。
①狄奥·克里索斯托姆:《讲演稿》4、14(特布纳编辑,第2卷,第207页)。
②《梅莱特》,阿尔腾堡,赖斯克出版社,1797年,第198页以下。
③瓦勒尔—马克西姆:《善言鼓行录九卷》,2,6,8。
④同上,2,6,7。
关于古罗马法的规定我们知之甚少,因为我们所得到的十二表法的残存部分没有谈到自杀。然而,由于这部法典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希腊立法的启发,所以很可能包含类似的规定。无论如何,塞尔维乌斯在关于《埃涅斯记》的评论中告诉我们,任何自缢的人都不能举行葬礼。①拉努维奥一个宗教团体的章程也规定同样的惩罚制度。②据塞尔维乌斯引述的编年史作者卡修斯·赫尔米纳的记载,高傲者塔奎尼乌斯为了制止自杀的风习,曾下令将自杀者的尸体钉在十字架上,任凭鸟兽啄食。③看来至少在原则上一直保持不为自杀者举行葬礼的做法,因为我们在《古罗马判例汇编》中看到:Non solent autem lugeri suspendiosi nec qui manus sibiintulerunt,non t?dio vit?,sed mala conscientia。(人们通常不哀悼、祭祀不是因为厌恶生活,而是因为心地不良而自杀的人。)④
①十二表法,第603条。
②见拉佐尔克斯:《关于努马国王的书》,载于《古代研究》。我们转引自盖格的著作,第63页。
③在塞尔维乌斯上述引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