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根据昆提利安的一篇著作,⑤在罗马,直到相当晚的时期,还有一种类似我们在希腊看到的制度,目的在于减轻上述规定的严酷性:想要自杀的公民应该向元老院说明他的理由,元老院决定这些理由是否可以接受,甚至决定自杀的方式。可以使人相信,在罗马确实有过这种做法,甚至在皇帝的统治下,军队里还继续存在某些做法。为了逃避兵役而试图自杀的士兵要被判处死刑,但是,如果他能证明他是出于某种可以原谅的动机,那么他就仅仅被开除军籍。⑥如果他的行为是出于对违反军规感到内疚,那么他的遗嘱就被宣布无效,财产充公。⑦毫无疑问,在罗马,在道义上或法律上评价自杀时,关于自杀动机的考虑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有这样的诫条:"Et merito,si sine causa sibi manusintulit,puniendus est:qui enim sibi non pepercit,multo minus aliis parcet。”(如果一个人无缘无故地自杀,那么他理应受到惩罚:因为一个不爱惜自己的人更不会爱惜他人。)①公众的意识通常谴责自杀,同时保留在某些情况下批准自杀的权利。这种原则与作为昆提利安所说的那种制度的基础的原则十分接近;在关于自杀的罗马立法中,这种原则如此重要,以致一直保留到帝国时代。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合法的藉口越来越多,最后只剩下了一条不正当理由:为了逃避刑事判决的后果。后来有一阵,不宽容这类自杀的法律似乎也没有执行。②
⑤《雄辩家的培训》,VII,4,39——《雄辩术》,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