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自杀论(出书版)》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译者:冯韵文【完结】 > 自杀论.txt

  ⑥《古罗马判例汇编》,第49卷第16编第6条第7节。  ⑦同上,第28卷第3编第6条第7节。  ①《古罗马判例汇编》,第48卷第21编第3条第6节.2

1835—1838 1839—1840 1846—1850 1861—1865 1876—1880 1880—1885

无预谋杀人 442 503 408 223 322 322

有预谋杀人 313 320 333 217 231 252

这些数字的变化不是非常有规律的;但是,从1835年到1885年,这些数字明显地减少了,尽管到1876年有所增加。无预谋杀人减少了37%,有预谋杀人减少了24%。因此,没有任何根据可以断定相应的犯罪行为在增加。②

②作者提出支持他的论点的第二种考虑并不更有说服力。根据他的意见,还应该考虑被误认为是杀人的自杀或意外死亡。因为两者的数量从本世纪初起都有所增加,所以他由此得出结论,列入这两类之一的杀人数也必然增加。因此他还说,这是应该考虑的一种有重大意义的增加,如果我们要准确地判断杀人的发展的话。——但是这种推理是以一种混乱的思想为基础的。意外死亡和自杀的人数增加,不等于被误列入这类死亡的杀人数量也增加。自杀和意外死亡越多,也不等于被误认为是自杀和意外死亡的人数越多。为了使这样的假设具有某种真实性,就必须证明对这些可疑情况进行的行政或司法调查做得比从前更糟;我们看不出这种假设有任何根据。诚然,塔尔德先生对今天淹死的人比以前多感到吃惊,促使他认为这种增加掩盖了杀人的增加。但是,遭雷击而死的人也增加了,而且增加了一倍,这却和犯罪愈图没有任何关系。实际情况首先是因为统计更加精确了,而淹死的人增加,是因为海滨浴场更热闹、港口更繁忙、内河船只更多招致更多的意外死亡。

2.尽管有些国家把自杀和杀人合并统计,但二者所占的比例总是不同的;这两种现象的严重程度从来不会同时达到最高峰。在杀人非常多的地方有一种对自杀的免疫力,这甚至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西班牙、爱尔兰和意大利是自杀最少的三个欧洲国家:西班牙每百万居民中为17起,爱尔兰为21起,意大利为37起。相反,杀人却不是同样最少。只有这三个国家的杀人数超过了自杀数:西班牙的杀人数为自杀数的3倍(在1885—1889年期间,平均每年有1484起杀人案,但只有514起自杀),爱尔兰为2倍(前者为225起,后者为116起),意大利为1.5倍(分别为2322起和1437起)。相反,法国和普鲁士的自杀很多(分别为每百万居民中160起和260起),而杀人却只有自杀的十分之一:在1882—1888年期间,法国平均每年为734起,普鲁士为459起。

在每个国家内部也可以看到同样的比例。在意大利的自杀分布图上,整个北方都是深颜色的,整个南方则完全是白色的;而杀人的分布图却正好相反。另外,如果按自杀率把意大利各省分成两类,再找出每一类的平均杀人率,两者的差别就特别明显:

第一类:每百万居民中有4.1—30起自杀,有271.9起杀人。

第二类:每百万居民中有30—88起自杀,有95.2起杀人。

杀人最多的省是卡拉布里亚,每百万居民中有69起情节严重的杀人案,自杀也不少。

在法国,杀人最多的省是科西嘉、东比利牛斯、洛泽尔和阿尔代什。不过,就自杀而言,科西嘉从第l位降到了第85位,东比利牛斯降到了第63位,洛泽尔降到了第83位,阿尔代什降到了第63位。①

①就有预谋杀人来说,这种反比关系不那么明显,这就证实了上面所说的这种犯罪行为的混合性质。

在奥地利,自杀最多的是下奥地利、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较少的是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相反,达尔马提亚每百万居民中有79起杀人案,卡尼奥尔有57.4起,而下奥地利只有14起,波希米亚只有11起,摩拉维亚只有巧起。

3.我们已经证实,战争对自杀的发展有一种抑制的作用,对抢劫和诈骗等也有同样的作用。但是有一种犯罪行为是例外,这就是杀人。在法国,无预谋杀人在1866—1869年期间平均每年从119起增加到1870年的133起,后来又增加到1871年的224起,增加了88%,②1872年又减少到162起。如果考虑到杀人最多的年龄是三十岁左右,而当时所有的年轻人都在服兵役,那么这种增加看上去就会更加严重。年轻人在和平时期所犯的罪行不统计在内。而且,司法行政部门的混乱必然更妨碍犯罪行为的侦破,或者更加妨碍预审得到起诉,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说,尽管有这两种减少的原因,但杀人的数量还是增加了,那就可想而知实际的增加有多么大啊!

②相反,谋杀在1868年为215起,1869年为200起,1870年减少到162起。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行为竟然如此不同。

同样,普鲁士在1861年爆发对丹麦的战争时,杀人案从137起增加到169起,这是自1854年以来达到的最高水平;到1865年,杀人案减少到153起,但在1866年又有所增加(159起),尽管普鲁士军队已经被调动。1870年比1869年又有所减少(从185起减少到151起),到1871年又减少到136起,但是其他犯罪行为减少得更多!在这个时期,情节严重的抢劫案减少了一半,从1869年的8676起减少到1870年的4599起。而且,在这些数字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是混在一起的,但是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数量并不一样多,我们知道在法国也是只有前一种犯罪行为在战时有所增加。因此,如果各种杀人的总数没有较大的减少,那就可以相信,一旦把有预谋杀人除外,无预谋杀人就会表现出极大的增加。另外,如果可以把由于上面所说的两种原因而应该除外的所有杀人案都加在一起,那么这种表面上的减少本身是微不足道的。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时非故意的杀人大大地增加了,从1869年的268起增加到1870年的303起和1871年的310起。①这难道不能证明战时的人命案少于平时吗?

①根据斯塔克的著作第133页。

政治危机也有同样的作用。在法国,从1840年到1846年,无预谋杀人的曲线一直是不变的,而在1848年却突然上升,1849年达到最高峰,共有240起。②在路易·菲力浦统治的最初几年已经出现过同样的现象。政党的竞争特别激烈。这时无预谋杀人也达到了这个世纪的最高峰,从1830年的204起增加到1831年的264起,这个数字从来没有被超过。到1832年,无预谋杀人还有253起,1833年为257起,1534年突然减少,而且越来越少,到1838年就只有145起,即减少了44%。在此期间,自杀却朝相反的方向发展。1833年的自杀人数和1829年处于同一个水平(分别为1973人和1904人);后来在1834年,上升的趋势开始了,而且非常迅速,到1838年增加了30%。

②谋杀的曲线几乎一直是不变的。

386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4.自杀在城市比在农村多得多,而杀人则相反。1887年,把无预谋杀人、杀害父母和杀害婴儿加在一起,农村为11.1起,城市只有8.6起。1880年的数字几乎相同,分别为11起和9.3起。

5.我们已经看到,天主教减少自杀的倾向,而新教却增加了这种倾向。相反,天主教国家的杀人要比新教国家多得多。

天主教国家 每百万居民中的杀人数 每百万居民中的有预谋杀人数 新教国家 每百万居民中的杀人数 每百万居民中的有预谋杀人数

意大利 70 23.1 德国 3.4 3.3

西班牙 64.9 8.2 英格兰 3.9 1.7

匈牙利 56.2 11.9 丹麦 4.6 3.7

奥地利 10.2 8.7 荷兰 3.1 2.5

爱尔兰 8.1 2.3 苏格兰 4.4 0.70

比利时 8.5 4.2

法国 6.4 5.6

平均 32.1 9.1 平均 3.8 2.3

至于杀人,这两类国家之间的对比尤其明显。

在德国内部也可以看到同样的对比。超过平均数最多的地区都是天主教地区:波兹南每百万居民中有18.2起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多瑙有16.7起,布伦堡有14.8起,上巴伐利亚和下巴伐利亚有13起。同样,在巴伐利亚内部,新教徒越少的省杀人越多:

天主教徒占少数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 天主教徒占多数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 天主教徒占90%以上的省 每百万居民中无预谋杀人和有预谋杀人数

莱因河 2.8 下弗兰克 9 上巴列丁领地 4.3

巴拉丁领地

中弗兰克 6.9 施瓦本 9.2 上巴伐利亚 13.0

上弗兰克 6.9 下巴伐利亚 13.0

平均 5.5 平均 9.1 平均 10.1

只有上巴列丁领地是例外。而且,只要比较上表与第145页上的表就可以明显地看出自杀的分布与杀人的分布成反比。

6.最后,家庭生活对自杀具有一种缓和的作用,但能引起杀人。在1884—1887年期间,每百万已婚男子中平均每年有5.07起无预谋杀人案,每百万15岁以上未婚男子中有12.7起。与后者相比,前者的免疫力系数似乎是2.3。不过,应该考虑到这样的事实:这两种人年龄不同,而杀人倾向的强度随着年龄的不同而变化。未婚男子的平均年龄为25—30岁,已婚男子的平均年龄为45岁左右。然而,无预谋杀人倾向最强烈的年龄是25岁到30岁之间,每百万这种年龄的人中每年有15.4起无预谋杀人案,而在45岁的人中不超过6.9起。这两个数字之比为2.2:1。由此可见,已婚者的无预谋杀人数只有未婚者的二分之一,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年龄较大。因此,他们这种表面上的特殊情况不是由于他们已经结婚,而是由于他们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并没有赋予他们任何免疫力。

家庭生活不仅不能防止杀人,反而可能引起杀人。因为,从原则上讲,已婚者的品德要比未婚者更高尚。我们认为,品德的高尚不是由于婚姻的选择,而是由于家庭对每个成员的影响,当然,前者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毫无疑问,一个人如果离群索居和自暴自弃,那么他在道德上的磨练就不如不断得到家庭环境的良好训练的时候。因此,就杀人来说,已婚者之所以并不比未婚者的情况好,是因为他们所受到的、应该使他们避免各种犯罪行为的道德影响部分地被促使他们去杀人的恶劣影响所抵消,而这种恶劣影响必然与家庭生活有关。①

①然而,这些说法与其说是为了解决问题,不如说是为了提出问题。只有像我们对自杀那样,将年龄的影响和婚姻状况的影响分开,问题才得到解决。

总之,自杀和杀人有时同时存在,有时互相排斥,有时在相同条件的影响下以同样的方式发生,有时以相反的方式发生,而相反的情况最多。如何解释这些表面上矛盾的事实呢?

调和这些事实的唯一办法是承认有不同种类的自杀,有些自杀与杀人有某种亲缘关系,而另一些自杀则排斥杀人。因为同一种现象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像杀人一样变化的自杀和朝相反方向变化的自杀,性质不会相同。

事实上我们已经指出有不同类型的自杀,它们的特点根本不同。上一编的结论已经证实了这一点,这个结论也可以用来解释上面所说的事实。仅仅从这些事实就足以推测出自杀的内在区别;但是这种假设不再是一种假设,接近于前面得出的结论,而且这些结论得到这种接近作出的补充证明。同样,既然我们知道有哪些不同种类的自杀,我们就可以很容易看出有哪些种类的自杀与杀人不相容,有哪些种类的自杀与杀人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同样的原因,而这种不相容为什么是最普遍的事实。

实际上,最普遍、最使每年总数增加的自杀类型是利己主义的自杀。这种自杀的特点是产生于一种夸大了的个性的抑郁和冷漠状态。一个人不想活下去,因为他不再依恋唯一使他和现实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我所说的中介就是社会。由于对自己和自身的价值有着强烈的感情,所以他愿意成为自身的目的,而由于这种目的不能使他得到满足,所以他就无精打采和烦恼地过着一种对他来说毫无意义的生活。杀人取决于相反的条件。这是一种不能没有激情的暴力行为。然而,在由个性不太突出的人组成社会的地方,集体状态的强度就提高激情的总水平;,甚至再也没有比这更有利于发扬激情、特别是杀人激情的地方了。在家庭精神保持它原有力量的地方,对家庭的冒犯被认为是襄读行为,无论怎样对它报复也不算过分残酷,而且这种报复不能留给第三者来进行。这就是使我们的科西嘉和某些南方国家还在流血的“族间仇杀”的来源。在宗教信仰十分强烈的地方,族间仇杀往往引起无预谋杀人,政治信仰也是如此。

而且,一般说来,公众的意识越是不加以限制,也就是说,对谋害生命罪的判决越是宽容,杀人的趋势就越是汹涌;因为越是不重视杀人罪,公共道德就越是不重视个人和个人的利益,所以软弱的个性或者用我们的话来说过分的利他主义状态便促使人们去杀人。这就是杀人在下层社会既多又不受制止的缘故。下层社会的这种经常杀人和比较受到宽容,来自唯一的和同一个原因。不尊重个人的人格使个人容易受到暴力的攻击,同时使暴力看上去不那么有罪。利己主义的自杀和杀人出于相反的原因,因此不可能同时发展。在社会激情高涨的地方,个人是不大倾向于毫无结果的空想或伊壁鸠鲁式的冷静思考的。当他习惯于把各种特殊遭遇看得无所谓的时候,他是不会认真考虑自己的命运的。当他不把人类的痛苦放在心上时,个人的痛苦也就减轻了。

相反,由于同样的原因,利他主义自杀和杀人完全可能同时发展,因为两者都决定于同样的条件,只是程度不同。当一个人变得不重视自己的生命时,他是不可能重视别人的生命的。因此,杀人和自杀同样流行于某些民族中。但是不能把我们在文明国家里看到的两者同时发展的情况归因于相同的原因。在最有教养的环境下,我们有时看到的和无预谋杀人同时存在的许多自杀,不是某种过分的利他主义状态。因为要引起自杀,利他主义必须非常强烈,甚至比引起杀人还要强烈。实际上,不管我通常多么不重视个人的生命,我个人的生命在我眼里总是胜过别人的生命。同样,一般的人重视自己的生命甚于重视其他人的生命,因此,为了消除这种重视生命的感情,在前一种情况下需要有比在后一种情况下更强烈的动机。不过,今天除了军队这样少有的特殊环境,对非个性和克己的爱好太不明显,相反的感情太普遍了,所以不会这样轻易地牺牲自己。因此应该有另一种比较现代化的、同样容易和杀人相结合的自杀。

这就是反常的自杀。反常实际上产生一种激怒和厌烦的状态,这种状态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转而针对自己或针对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会引起自杀,在后一种情况下会引起杀人。至于决定这种受到过分刺激的力量发展方向的因素,可能与个人的道德素质有关,根据这种素质的强弱朝一个方向或朝另一个方向发展。一个道德观念较差的人宁愿杀人而不愿自杀。我们甚至看到,有时候,这两种表现形式相继发生,只是同一种行为的两个方面;这就证明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亲缘关系。这时个人处于如此激化的状态,所以为了缓解这种状态,他需要两个栖牲者。

这就是为什么今天在大城市和有高度文明的地区杀人和自杀在某种程度上平行发展的原因。因为在这些地方,反常达到了尖锐的状态。同样的原因妨碍杀人迅速减少,就像自杀增多那样。实际上,尽管个人主义的发展使杀人的源泉之一枯竭,但是随着经济发展而来的反常却打开了另一个源泉。可以认为,在法国,尤其是在普鲁士,自杀和杀人之所以在战争开始以后同时增加,原因就在于道德的不稳定性,这种不稳定性由于不同的原因在这两个国家变得比较严重。最后,由此可以解释,尽管有这些部分一致的地方,为什么对立仍是最普遍的事实。因为反常的自杀只有在某些特殊的时刻才大量发生,即在工业和商业活动处于最高潮的时候。看来利己主义的自杀最普遍,但是这种自杀排斥流血的犯罪行为。

因此,我们将得出下述结论。自杀和杀人之所以经常朝彼此相反的方向变化,不是因为两者是同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而是因为两者在某些方面构成对立的社会潮流。两者就像白天与黑夜、旱与涝那样互相排斥。然而,这种总的对立之所以并不完全妨碍协调,这是因为某些类型的自杀不是取决于与杀人的原因相对立的原因,而是表现出同样的社会状态并在同样的道德环境中发展。此外,可以预料,与反常的自杀同时并存的杀人和与利他主义的自杀相一致的杀人不一定是同样的性质,因此,杀人完全像自杀那样,不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犯罪学实体,而应该包含许多彼此很不相同的种类。但这里不是详细讨论这个重要的犯罪学命题的场合。

由此可见,说自杀具有有益的反作用,能够减少其不道德性,因此不妨碍其发展才有利,这是不准确的。自杀不是从杀人派生出来的。当然,决定利己主义白杀的道德素质和使最文明的民族减少杀人的道德素质是互相关联的。但是这种范畴的自杀者决不是失败了的杀人者,没有一点杀人者的特征。自杀者是忧郁的人,消沉的人。因此,人们可以谴责他的行为,而不会把那些和他走上同一条道路的人变成杀人犯。谴责自杀是否意味着同时谴责并削弱引起自杀的精神状态,即这种与个人有关的一切感觉过敏呢?并因此而冒强化无个性的爱好和由此而产生的杀人危险呢?但是,为了能够遏制杀人的倾向,个人主义不需要达到成为自杀根源的这种极端强烈的程度。为了使个人厌恶让同类流血,不需要使他只关心自己。只需要使他普遍地热爱和尊重人的生命就行了。因此,个性化的倾向可以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内,而杀人的倾向不会因此而加强。

至于反常状态,由于它既能引起杀人也能引起自杀,所以能够制止反常状态,也就能够制止杀人和自杀。甚至不用担心被制止的反常状态一旦不能在自杀的形式下表现出来便会引起更多的杀人,因为容易受道德纪律约束的人由于尊重公众的意识及其禁律而放弃自杀,所以更不会去杀人,杀人是要受到更严厉的谴斥和制止的。此外,我们已经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自杀的人是最好的人,所以没有任何理由促使他们作出相反的选择。

本章可以有助于澄清一个经常争论的问题。

我们对同类的感情只是利己主义感情的延伸还是彼此无关的感情,我们知道这个问题引起了多少争论。然而我们已经看到,这两种假设都是没有根据的。当然,对别人的怜悯和对自己的怜悯并非彼此毫不相干,因为两者同时发展或消退二两者之间之所以有某种亲缘关系,是因为两者都产生于同一种集体意识状态,它们只是这种状态的不同方面。两者所表现的都是舆论评价个人一般道德价值的方式。每当个人受到公众的尊重时,我们就把这种社会评价应用于他人,同时也应用于我们自己;他们的生命像我们的生命一样,在我们的眼里就比较有价值,而且我们变得比较容易感觉到分别涉及他们每个人的一切,就像比较容易感觉到涉及我们的一切一样。他们的痛苦就像我们的痛苦,我们比较容易感到难以忍受。因此,我们对他们的同情并非我们对自己的同情的简单延长;但两者都是同一个原因的结果,都是同一种精神状态所构成的。这种精神状态当然是根据适用于我们自己还是适用于他人而变化;我们的利己主义本能在前一种情况下使这种精神状态强化,在后一种情况下则使之削弱,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存在并起作用。甚至看上去与个人气质最有关的感情也取决于个人以外的原因,这是千真万确的!我们的利己主义本身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产物。

六① 个年龄组有配偶者和丧偶者按有无子女分类的自杀人数(除塞纳省以外的法国各省)

绝对数(1889—1891年)

年龄 有配偶无子女 有配偶有子女 丧偶无子女 丧偶有子女

0—15岁 1.3 0.3 0.3 —

15—20岁 0.3 0.6 — —

20—25岁 6.6 6.6 0.6 —

25—30岁 33 34 2.6 3

30—40岁 109 246 11.6 20.6

40—50岁 137 367 28 48

50—60岁 190 457 48 108

60—70岁 164 385 90 173

70—80岁 74 187 86 212

80岁以上 9 36 25 17

年龄 有配偶无子女 有配偶有子女 丧偶无子女 丧偶有子女

0—15岁 — — — —

15—20岁 2.3 0.3 0.3 —

【原文件错误,故无法录入,原书第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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