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自杀论(出书版)》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译者:冯韵文【完结】 > 自杀论.txt

“弊病”这个词或者毫无意义,或者是指某种可以避免的东西。毫无疑问,一切可以避免的东西并非都是病态的,但一切病态的东西都是可以避免的,至少大多数人可以避免。如果不愿意拒绝承认观念和措词中的一切差别,那就不可能把某一类人不能没有、必然包含在他们的素质中的某种状态或特点说成是病态的。另一方面,我们只有一种客观的、可以根据经验来确定并容易被他人检验的特征,我们可以从这种特征看出这种必要性的存在;这就是普遍性。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场合,如果两种行为同时发生而毫无例外,那就与任何假定这两种行为可以分开的方法相反。一种行为并非总是另一种行为的原因。两者之间的联系可能是间接的,①但是这种联系还是存在的,而且是必然的。

①任何合乎逻辑的联系难道不都是间接的吗?两种说法之间的联系无论多么密切,总还是有区别的,因此,两者之间总是有合乎逻辑的距离。

然而,没有任何已知的社会没有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犯罪行为。没有任何民族的道德不每天受到破坏。因此我们应该说,犯罪是必然的,不可能不存在,社会组织已知的基本条件必然导致犯罪。所以,犯罪是正常的。在这里,以人性不可避免的不完善为理由,坚持认为弊病始终是弊病,不可能加以制止,这是徒劳的;这是说教者的语言,不是学者的语言。必然的不完善不是弊病,否则就应该到处都是弊病,因为到处都是不完善。我们不可能想象有完善的机体功能和解剖形式。有人说过,光学仪器制造者会对造出像人的眼睛一样粗劣的视觉工具感到惭愧。但是他没有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器官是不正常的。而且,用我们的反对者多少有点神学味道的话来说,必然的东西本身不可能没有某种完善之处。作为生命不可缺少的条件的东西不可能是没有用的,除非生命是没有用的。我们坚持这种看法。实际上我们已经证明犯罪为什么可能有用。不过犯罪只是在受到谴责和镇压时才有用。有人错误地认为,把犯罪列入正常的社会学现象,这个事实本身就意味着宽怒犯罪行为。但是,如果有些犯罪行为是正常的,那么这些犯罪行为受到惩罚也是正常的。惩罚和犯罪是不可分割的一对,缺一不可。镇压制度的任何不正常放松,其结果是鼓励犯罪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某种不正常的强度。

我们现在来把这些观点应用于自杀。

我们确实没有充分的材料可以用来肯定没有不存在自杀的社会。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的统计数字告诉我们这一点。至于其他国家,只有在立法上留下的痕迹可以证明自杀的存在。不过我们并不肯定知道自杀在任何地方都是法律条例的对象,但是可以肯定这是最普遍的情况。自杀有时遭到禁止,有时遭到谴责;对自杀的禁止有时是正式的,有时则容许有保留和例外。但是所有类似的情况都使人相信,自杀决不可能与法律和道德无关;这就是说,自杀总是有足够的重要性,可以引起公众意识的注意。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欧洲各国任何时候都有自杀的倾向,只是不同的时期强度不同而已;从上个世纪起,统计数字就给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证据,而法律文件证明在更早的时代就有自杀。因此,自杀是这些时代正常结构的组成部分,甚至很可能是任何社会结构的组成部分。

此外,看出自杀与社会结构如何联系在一起也不是不可能的。

利他主义的自杀与低级社会有关尤其明显。正因为个人严格服从群体是这些社会的基本原则,所以可以说,利他主义自杀是低级社会集体纪律不可缺少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人为了一点小事就不重视自己的生命,那么他就不是一个体面的人,而且,既然他不重视生命,那么一切都不可避免地成为他摆脱生命的借口。因此,这种自杀和这些社会的道德结构之间有着某种密切的联系。今天,在自我牺牲和无个性盛行的地方,情况也是如此。而且,尚武精神只有在个人超脱自己的时候才可能是强烈的,而这种超脱必然导致自杀。

由于某些相反的原因,在个人的尊严是行为的最终目标、人是人类的上帝的社会和环境中,个人很容易倾向于把自己当作上帝,把自己当作崇拜的对象。当道德首先致力于使个人十分看重自己的时候,只要有某些情况综合在一起就足以使个人根本看不到有谁高于他自己。当然,个人主义不一定是利己主义,但接近利己主义,不可能激发个人主义而不进一步加强利己主义。利己主义自杀便由此而发生。最后,在进步快和应该快的民族那里,限制个人的规则必然是相当灵活和可变的;如果这些规则像在原始社会那样严格和不可变,那么受到阻碍的进化就不可能相当迅速地恢复。但是,没有受到坚决限制的欲望和野心在某些时候难免大大地膨胀起来。既然我们向所有的人灌输进步是他们的责任这种教导,要使他们作出某些让步就比较难了;于是,不满和不安便不可能不增加。因此,整个道德的进步和完善在某种程度上是和反常分不开的。由此可见,一定的道德素质和一定类型的自杀是互相对应和互相关联的,两者不可或缺,因为自杀只是每一种道德素质在某些特殊条件下必然要采取的形式,而这些特殊条件不可能不产生。

但是有人会说,这些不同的倾向只是在增强的时候才引起自杀,因此这些倾向难道不可能在所有的地方都是中等强度的吗?——这就要求所有地方的生活条件都是相同的:这既不可能也不受欢迎。任何社会都有某些特殊的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各种集体的状态只有在变化的时候才深入人心,根据不同情况或是加强或是削弱。一种倾向要在全国具有某种强度,就必须在某些地方超过这种强度或达不到这种强度。

但是这些超过部分不论是多是少,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用的。因为,如果最一般的状态也是最适合社会生活最一般情况的状态,那么这种状态就不可能与其他情况有关;不过社会应该能够适应任何情况。一个对活动的爱好从来不会超出一般水平的人,不可能在要求作出额外努力的情况下坚持下去。同样,一个思想上的个人主义不可能扩大的社会,不可能摆脱传统的束缚并更新它的信仰,即使这是必要的。相反,在这种同样的精神状态不能在有机会的时候减少到足以允许相反的倾向得以发展的地方,人们在战时、即被动的服从是首要义务的时候会怎么样呢?但是,这些活动形式要能够在有用的时候产生,社会就不应该完全忘记这些活动形式。因此,这些活动形式必须在共同的生活方式中有一席之地;例如有一些领域保持着一种毫不动摇的批评与自由讨论风气,而另一些领域如军队则几乎原封不动地保持着对权威的古老信仰。在平时,这些领域的行为当然不应该扩大到某种限度之外;因为在其中产生的感情符合某些特殊情况,所以这些感情基本上不会扩散。但是这些感情如果必须保持局部化,那么继续存在也是必要的。如果考虑到社会在同一个时期里不仅必须面对各种不遇的情况,而且不可能保持一成不变,那么这种必要性就更加明显了。在一个世纪里,与现代人相适应的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正常比例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现在没有未来的萌芽,那就不可能有未来。一种集体倾向要在发展时削弱或增强,也不应该固定为一种后来再也不能摆脱的形式;集体倾向如果在空间不表现出任何变化,那么在时间中也不会变化。①

①使这个问题模糊的是,人们不注意健康和疾病这两种观念有多大关系。今天是正常的东西,明天就不再是正常的,反之亦然。原始人的肠子大,这对他们的环境来说是正常的,但今天就不再正常了。对个人来说是不健康的东西,对社会来说可能是正常的。从个人的生理来说,神经衰弱是一种疾病;一个没有神经衰弱病人的社会会是什么样子呢?患神经衰弱的人实际上要扮演一种社会角色。当我们说一种状态是正常的或是不正常的时候,还应该补充为什么这么说,否则人们就不理解。

产生于这三种精神状态的不同的集体忧郁倾向本身只要不过分,就不是没有存在的理由。事实上,认为纯粹的欢乐是正常的感觉状态,这是一种错误。人如果完全不受忧郁的影响,就不可能活下去。有许多多疑的人,你只有在爱他们时才能适应他们,而你在其中得到的乐趣必然有某种令人感到忧郁的东西。因此,忧郁只有在生活中占有过多的位置时才是病态的;但是完全被排除在生活之外同样是病态的。爱好表露欢乐的感觉应该被相反的爱好遏制;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这种爱好才能保持一定的分寸,并和各种事物相一致。社会和个人都是如此。过分的欢乐就是放荡,只适合于那些堕落的人,而且只能在这些人那里看到。生活往往是艰难的,往往是令人失望或空虚的。集体的感觉必然反映生活的这个方面。因此,除了促使人们信心十足地去面对世界的乐观主义倾向之外,必然有一种相反的倾向,这种倾向当然没有前一种倾向那样强烈和普遍,但还是能够部分地遏制前一种倾向;因为一种倾向本身并不自我限制,从来只能受另一种倾向的限制。根据某些迹象来看,甚至某种忧郁的倾向也是随着社会类型向高级发展而发展的。正像我们已经在另一部著作中说过的,①最文明的民族的伟大宗教比古代社会最简单的信仰更充满了忧伤,这至少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当然这不是说,悲观的倾向最终必然淹没其他倾向,而是证明悲观倾向没有失去地盘,而且看来并非注定要消失。不过,悲观的倾向要能存在和保持下去,必须在社会上有一种特殊的机制作为其基础,必须有一些个人群体特别代表这种集体情绪。但是扮演这种角色的那部分人口必然是很容易产生自杀念头的。

①《社会的劳动分工论》,第266页。

但是,必须把具有某种强度的自杀倾向看成是正常的社会学现象,并不因此而说明任何同类倾向必然具有同样的性质。如果克己的精神、热爱进步和崇尚个性在任何社会里都有它们的位置,如果它们不在某些时候变成自杀的起因,那么它们一定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这种属性,而且因民族而异。这种属性只有在不超过某种界限时才是合理的。同样,集体的忧伤倾向只有在不占优势的条件下才是合理的。因此,现在文明国家的自杀现象是否正常的问题并没有因此得到彻底的解决,还需要研究一个世纪以来自杀大大增加是不是没有病理学根据。

有人说过,这种增加是文明的代价。可以肯定,自杀的增加在欧洲是普遍现象,文化水平越高的国家就越是明显。事实上,普鲁士的自杀从1826年到1890年增加了411%,法国从1826年到1888年增加了385%,德意志奥地利从1841—1845年到1877年增加了318%,萨克森从1841年到1875年增加了238%,比利时从1841年到1889年增加了212%,瑞典从1841年到1874—1875年只增加了72%,丹麦在同期增加了35%。意大利自1870年以来,即自从成为欧洲文明的代表之一以来,自杀的人数从788名增加到了1653名,即20年内增加了109%。此外,自杀最普遍的是那些最文明的地区。因此可以认为,智慧的进步与自杀的增加之间有某种联系,彼此不能分开;①这种论点类似那位意大利犯罪学家的论点,根据他的论点,犯罪增加的原因和补偿是各种经济交往同时增加。②如果这种论点得到承认,那就应该得出这样的结论:高级社会特有的结构包含着对自杀倾向的特殊刺激作用,因此,它们现有的这种极端暴力行为因为是必然的,所以是正常的,没有必要采取特殊措施来反对,除非同时反对文明。③

①厄廷根:《关于急性的和慢性的自杀》,第28—32页;《道德统计学》,第761页。

②这位意大利犯罪学家就是波莱蒂先生;我们只是通过塔尔德先生在《比较犯罪学》第72页的介绍才知道波莱蒂先生的理论的。

③为了避免这种结论,有人(厄廷根)说,自杀确实只是文明的丑恶一面(Schattenseite,短处、弱点),而且有可能减少这一面而不必反对文明。但这是玩弄文字。如果自杀和文化产生于同样的原因,那就不可能减少自杀而不削弱文化,因为有效地减少自杀的唯一办法是消除其原因。

但是,一个最早的事实必然使我们对这种推理保持警惕。在罗马,当帝国达到它的全盛期时,同样发生了真正大规模的自杀。因此可以肯定,像现在一样,这是人们发展智力所付出的代价,是有教养的民族给自杀提供更多牺牲品的规律。但是,后来的历史证明这种归纳法多么没有根据,因为自杀的流行只延续一时,而罗马的文化却继续保存下来。不仅基督教社会吸收了这种文化最好的成果,而且自16世纪以来,在印刷术发明以后,在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之后,基督教社会已经大大地超过了古代社会所达到的最高水平。然而,直到18世纪,自杀还只是略有发展。因此,进步不是必然要流这么多血,因为这些成果可以保留下来甚至超过,而不会继续产生同样的杀人效应。但是,今天难道不可能是同样的情况,我们的文明的发展和自杀的发展没有逻辑上的关系,因此可以制止自杀的发展而不同时停止文明的发展吗?此外,我们已经看到,自杀在进化的最初阶段就出现了,而且有时极端严重。因此,既然自杀存在于最粗野的部落中,那就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自杀必然与非常文雅的习俗有关。当然,古代的自杀类型有一部分已经消失;正是这种消失应该使我们每年的自杀人数有所减少,但是今天自杀却变得更加严重,这就更加令人感到奇怪了。

因此有理由相信,自杀的增加不是由于进步的固有性质,而是由于今天发生自杀的特殊条件,但是没有任何理由使我们相信这些条件是正常的。因为我们不应该被科学、艺术和工业引人注目的发展所迷惑;这种发展肯定是在一种病态的兴奋中完成的,我们每个人都感到它令人痛苦的反作用。因此,自杀增加的根源很可能是现在伴随着文明的进步而来的一种病理状态,但不是必要条件。

自杀人数增加的速度甚至不允许有其他假设。事实上,在不到50年的时间里,不同国家的自杀人数增加了两倍、三倍、甚至四倍。另一方面,我们知道,自杀与社会结构最根深蒂固的东西有关,因为自杀表现了社会的情绪,而民族的情绪像个人的情绪一样,反映了机体最根本的状态。因此,我们的社会组织必定在这个世纪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以才引起自杀率如此升高。然而,既严重又迅速的变化不可能不是病态的,因为一个社会不可能如此突然地改变结构。只是由于一系列缓慢和几乎难以觉察的变化,社会才终于具有另一些特点。而且这些可能发生的变化是有限的。一旦一种社会类型确定下来,就不再是无限可塑的;一个很快达到的限度不会被超越。因此,当代自杀统计所假设的各种变化不可能是正常的。不确切知道这些变化包括什么,人们就可以预先肯定,这些变化不是产生于有规律的进化,而是产生于一种病态的动荡,这种动荡完全可能彻底推翻过去的一切法规,但不可能建立任何新的法规,因为几百年的业绩不可能在几年内重新完成。但是,如果原因是不正常的,那么结果也不可能是正常的。因此,说明自杀倾向高涨的不是我们的文明日益光辉灿烂,而是一种危机和动荡的状态,这种状态的延长不可能没有危险。

在这些不同的理由之外,还可以加上最后一条。尽管集体的忧伤在正常情况下确实要在社会生活中起某种作用,但是并不普遍和强烈到渗入社会机体的高级中枢。这种优伤始终是一种暗流,集体的主体隐约地感觉到并因此而受到影响,但不能明显地体会到。至少,即使这些隐隐约约的情绪终于影响公众的意识,也只是通过一阵一阵的冲动。同样,这些冲动通常只表现为部分的判断、孤立的格言,这些格言彼此互不联系,尽管看上去是完美无缺的,但也只表现现实的一个方面,而且要由某些相反的格言来纠正和补充。这些针对生活的令人伤感的格言和谚语式的俏皮话正是由此而产生的,这些格言和俏皮话有时是民族的智慧所热衷的,但并不比那些相反的格言数量更多。这些格言和俏皮话显然说明那些只是通过意识而没有完全占据意识的一时印象。这些感觉只有在获得一种异乎寻常的力量时,才吸引公众的注意而可能被当作整体来意识到,并且被协调和系统化,于是便变成完整的生活理论的基础。事实上,在罗马和在希腊,伊壁鸠鲁和芝诺的令人沮丧的理论正是出现在社会受到严重打击的时候。因此,这些伟大理论体系的形成是由于社会机体的紊乱使悲观的倾向达到某种不正常强度的标志。不过我们知道这类理论体系今天是如何多起来的。要对这类理论的数量和重要性有一个正确的概念,光想到那些正式具有这种性质的哲学(例如叔本华和哈特曼等人的哲学)是不够的,还应该考虑到所有在不同的名义下产生于同样精神的哲学。无政府主义者、唯美主义者、神秘主义者和革命的社会主义者,即使他们不对未来感到灰心,至少和悲观主义一样痛恨或厌恶现状,同样需要摧毁或逃避现实。集体的忧郁如果没有得到病态的发展,就不会如此侵入人们的意识,因此,由此而引起的自杀的发展也属于同样的性质。①

①这种论点可能遭到反对。佛教和耆那教都是系统的生活悲观论,那么是否应把这些宗教看成是信奉者们的病态标志呢?我们对这些宗教了解得太少,所以不能冒昧地问答这个问题。希望大家认为我们的推理只适用于欧洲各民族,甚至只适用于城市类型的社会。在这个范围内,我们相信这种推论是不会引起争议的。但是其他某些社会所特有的克己精神可能自成体系,这也没有什么不正常。

因此,所有的证据加在一起,使我们把一个世纪以来自杀的人数大大增加看成是一种越来越可怕的反常现象。用什么办法来消除这种现象呢?

有些作者曾经极力主张恢复从前使用过的恫吓性惩罚。①

①其中有利尔,见他的著作第437页以下。

我们愿意相信,当前我们对自杀的宽容实际上是过分了。既然自杀违背道德,就应该受到比较严厉和明确的谴责,而这种谴责应该以外部的和明确的迹象表现出来,即表现为惩罚。我们的惩罚制度在这方面的放松,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不过,稍微严厉一点的惩罚也行不通,不会被公众的意识所容忍。因为正像我们已经看到的,自杀是真正的美德的近亲,只是过分了。因此舆论对自杀的评价容易产生分歧。因为自杀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舆论所尊重的感情引起的,所以舆论在谴责自杀时不能没有保留和毫不犹豫。理论家们在自杀是否违背道德的问题上旷日持久的争论就是由此而来的。因为自杀通过一系列逐步发生的中介行为与道德所赞许或容忍的某些行为联系在一起,所以人们有时认为自杀与这些行为属于同样的性质,愿意使自杀得到同样的容忍,这也就不奇怪了。对杀人和抢劫就很少提出这样的疑问,因为这里的界线比较明确。②此外,不管怎样,自杀者把自己处死这个事实也会引起太多的同情,以致谴责不可能是毫不容情的。

②这并不是说,甚至在这些情况下,合乎道德的行为和不合乎道德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也是绝对的。善与恶之间的对立并没有一般意识所斌予它的那种彻底性。人们总是通过难以觉察的堕落从善过渡到恶,善与恶的界线往往是不明确的。不过,在涉及已被证实的犯罪行为时,和自杀的即离是很大的,这两种极端行为之间的关系就不太明显了。

由于这些原因,人们因此只能规定某些道义上的惩罚。可能做到的一切就是,拒绝给予自杀者正式落葬的荣誉,剥夺自杀者的某些公民权利、政治权利或家庭里的权利,例如做父亲的某些权力和担任公职的资格。我们相信,舆论会毫无困难地承认,任何试图逃避基本义务的人,他的相应权利也要被剥夺。但是不管这些措施多么合理合法,也永远只能产生非常次要的影响;以为这些措施足以制止这种暴力行为的倾向,这是幼稚的想法。

此外,仅仅靠这些措施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罪恶。实际上,我们之所以不打算在法律上禁止自杀,是因为我们没有强烈地感到自杀的不道德性。我们听任自杀自由发展,因为自杀不再像从前那样使我们反感。但是能够唤起我们的道德感的决不是法律条文。一种行为在我们看来是否在道义上令人憎恶并不取决于法律。如果法律制止公众的感情认为是无害的行为,那么使我们感到气愤的是法律,而不是法律所惩罚的行为。我们过分容忍自杀是因为产生自杀的精神状态是普遍存在的,我们不能谴责自杀而不谴责我们自己;这种精神状态在我们身上太根深蒂固了,所以不能部分地加以原谅。唯一能使我们比较严厉的办法是对悲观主义倾向直接采取行动,使这种倾向恢复正常并加以限制,使大多数人的意识不受其影响并更加坚定。一旦大多数人的意识恢复了正常,就会以适当的方式抵制一切有害的倾向。再也不需要一种完全是想象出来的惩罚制度;在需要的压力下,这种制度会自行形成。迄今为止,这种制度都是人为的,因此没有多大用处。

教育难道不是获得这种结果最可靠的手段吗?既然教育可以影响各种性格,那么培养各种性格,使之比较坚强,从而不宽容那些自暴自弃的愿望,这不就行了吗?这正是莫塞利所想到的。他认为,预防自杀的办法完全包含在下述格言中:“培养人们协调思想和感情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在一生中追求一个明确的目标;总之,给道德性格以力量和能量。”①一个完全不同的学派的一位思想家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弗朗克先生说,如何消除自杀的原因呢?只要改进教育大业,努力不仅培养智慧,而且培养性格,不仅培养观念,而且培养信念。”②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499页。

②《哲学词典》《自杀》条。

但这是赋予教育一种它所没有的能力。教育只是社会的映象和反映。教育模拟社会并以缩小的形式复制社会,而不是创造社会。当民族本身是健康的,教育就健康;但是教育和民族一起变质,它自身是不会自行改变的。如果道德环境是污浊的,由于老师们自己生活在其中,所以他们不可能不被感染,那么他们如何使他们所培养的学生接受不同于他们已经接受的指导呢?每一代新人都是他们的前辈扶养起来的,因此,后者为了改良他们的后代,他们就应该改良他们自己。我们是在一个圈子里循环。完全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相隔很久可能出现一个思想和愿望超过他的同辈的伟大;但人们不是用某些孤立的个性来彻底改变民族的道德素质的。当然,我们很愿意相信,一种有说服力的呼声能够像魔法似的改变社会的本质;但是,在这里和在其他地方一样,无中不能生有。最坚强的意志也不能从虚无中汲取并不存在的力量,而失败的经验总是来驱散这些随意的幻想。况且,不管怎样,由于某种不可理解的奇迹,教育制度可能和社会制度对立起来,而且由于这种对立,教育制度可能变得毫无效果。如果要使产生人们要与之作斗争的道德状态的集体组织维持下去,那么小孩从开始和这种组织接触之时起,就不可能不受到它的影响。学校的人为环境只能保护他一时,而且这种保护很不得力。随着现实生活对他的进一步侵蚀,这种组织就会破坏教师的工作。因此,只有在社会本身得到改造的时候,教育才能得到改造。为此,必须消除社会产生弊端的原因。

不过,这些原因我们现在已经知道了。我们在说明各种主要自杀倾向的根源时,已经明确了这些原因。然而,其中有一种倾向肯定与当前自杀的发展毫无关系,这就是利他主义的倾向。实际上,这种倾向已经大大地失去了它所赢得的地盘;它只是在低级社会里占上风。尽管它在军队中被保留下来,但看来也没有达到不正常的强度;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是保持尚武精神所必需的。而且,这种倾向甚至在军队中也越来越衰退。因此,只有利己主义自杀和反常自杀的发展可以被看成是病态的,只有这两种自杀是我们必须关心的。

利己主义自杀的根源,是社会在各方面都没有足够的整合作用使它的所有成员从属于它。因此,这种自杀之所以过分地增加,是因为它所依赖的这种状态本身在蔓延,是因为混乱而虚弱的社会听任它的许多成员完全摆脱它的影响。因此,纠正这种弊病的唯一办法,是使各种社会群体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以便这些群体更加牢靠地留住个人,个人更加依恋群体。应该使个人更加感到和在时间上先于他而存在、比他存在的时间长而且在各方面都超过他的集体利害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他就不再在自己身上寻找自己行为的唯一目标,而且,由于懂得他是达到超越他的目标的手段,所以他就会意识到他对某件事有用。生活在他的眼里就重新有了某种意义,因为生活重新找到了目标和正常的方向。但是什么团体最适合于不断地使人们恢复这种有益的团结一致的感情呢?

不是政治团体。尤其是今天,在我们这些现代大国中,政治团体离个人太远,不能有效地不断影响个人。不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整个政治生活之间有什么联系,这种联系终究太间接,不能使我们对这种联系有某种强烈和不间断的感情。只有在关系到重大的利益时,我们才强烈地感觉到我们对政治团体的依赖状态。当然,在那些构成道德精英的人那里,完全没有国家观念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但是在平时,这种观念是模糊的,隐隐约约地表现出来,有时甚至完全被掩盖起来。需要有一些特殊的情况,例如民族或政治大危机,国家观念才会被置于首要地位,渗入人们的意识,成为行为的指导动机。然而,能够经常抑制自杀倾向的不是一种如此间歇的影响。个人必须在一生中不是相隔很久而是每时每刻都能意识到,他的所作所为是有某种目的的。但是,只有在一种比较单纯和范围较小的社会环境更加紧密地包围着他,并且提供某种比较接近他的活动的条件,才可能做到这一点。

宗教团体同样不适合起这种作用。当然,这并不是因为宗教团体在一些特定的条件下不能施加某种有益的影响,而是因为施加这种影响的必要条件现在不再存在。实际上,宗教团体只有在强大到足以约束个人的时候才能防止自杀。正因为天主教强迫它的信徒接受大量教条和教规,甚至影响他们世俗生活的所有细节,所以它比新教更能使他们遵守教条和教规。天主教徒不大可能看不到把他和他是其中一分子的宗教团体联系在一起的纽带,因为这个团体时时刻刻以适用于不同生活环境的戒律形式提醒他。他不需要惶惶不安地寻思他的所作所为有什么目的;他把这些所作所为全部向天主汇报,因为这些所作所为大部分是由天主安排的,也就是说,是由代表天主的教会安排的。而且,因为这些戒律被认为来源于某种超人的权威,所以人类没有权利去思考这些戒律。把这些戒律归于这种起源,而又允许自由地批评这些戒律,这将是真正的自相矛盾。因此,宗教只有在不允许人们自由思考的情况下才能减少自杀的倾向。不过,从现在起就很难控制个人的才智了,而且会变得越来越难。这种控制伤害我们最珍贵的感情。我们越来越拒绝承认有人可以限制理性,并且对他说:你别走得太远了。这种变化并非始于昨天;人类的思想史就是自由思考的进步史。因此,要想制止一种充分证明是不可抗拒的潮流,这就太幼稚了。除非现在的大社会无可挽回地分解,我们又回到从前那种小社会集团,①这就是说,除非人类回到它的起点,否则宗教就再也不能对意识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这并不是说不会建立新的宗教。但是,唯一能存在的将是比新教最自由的教派还要重视研究权和个人首创精神的宗教。因此,这些宗教不会对它们的成员采取为制止自杀所必不可少的行动。

①希望大家不要误解我们的想法。当然,现在的社会有朝一日会消亡,分解成比较小的群体。不过,如果根据过去来推测将来,那么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的。这些小群体将成为比今天的社会大得多的新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且可以预料,这些群体本身要比形成现在社会的群体大得多。

相当多的作者之所以把宗教看成是这种弊病的唯一补救办法,是因为他们误解了宗教权力的起源。他们几乎把宗教完全归结为许多崇高的思想和庄严的格言,他们认为,这些思想和格言的理性主义归根结蒂能够扎根在人们的心灵之中,足以防止各种弊病。但这是对宗教的本质、尤其是把宗教有时使人们有自杀免疫力的原因搞错了。实际上,这种特权并不是来自它对人们所保持的一种多少有点神秘的说不清楚的模糊感觉,而是来自它使人们的行为和思想服从的强有力的和详细的纪律。当宗教只不过是一种象征性的理想主义、一种可以讨论和与我们的日常工作没有多大关系的传统哲学时,它就很难对我们产生许多影响了。被国王逐出世界的世俗生活的上帝不可能作为我们世俗活动的目标,因此我们的世俗活动也就没有了目标。从此以后,与上帝无关的东西太多了,以致他不能使生活具有某种意义。上帝把对他没有价值的世界留给了我们,同时也把与世俗生活有关的一切留给了我们。能够阻止人们抛弃生命的不是对我们周围的神秘事物的思考,甚至不是对万能的上帝的信仰。上帝无限地远离我们,而我们只能在不确定的未来想到他。总之,我们只有在被社会化的情况下才能预防利己主义的自杀,但是宗教只有在剥夺了我们的自由研究权的情况下才能使我们社会化。不过,宗教现在再也没有足以使我们作出这种牺牲的权威,而且很可能再也不会有了。因此,我们不能指望宗教来制止自杀。况且,如果那些认为复兴宗教是拯救我们的唯一办法的人本身的意见是一致的,那么他们应该复兴的也是最古老的宗教。因为犹太教比天主教更能预防自杀,天主教又比新教更能预防自杀。然而,最脱离世俗行为、因而是最理想主义的却是新教。相反,犹太教尽管在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但在许多方面依然保留着最原始的宗教形式。它根本不可能用教条道德和智慧上的优势来影响自杀,这是千真万确的。

还有家庭的预防作用也是肯定的。但是,认为只要减少独身者的数量,就足以制止自杀的发展,这却是一种幻想。因为尽管已婚者的自杀倾向比较小,但这种倾向正在和独身者的自杀倾向以相同的规律性和比例扩大着。从1880年到1887年,已婚者的自杀增加了35%(从2735起增加到3706起);独身者的自杀只增加13%(从2554起增加到2894起)。根据贝蒂荣的计算,在1863—1868年期间,前者的自杀率为百万分之154,1887年为百万分之242,增加了57%。同期,独身者的自杀率并没有增加很多:只是从173增加到289,增加了67%。因此,本世纪自杀的大量增加与婚姻状况无关。

实际上,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家庭不再具有从前那种预防的作用。从前,家庭把它的成员从出生到死亡一直留在它的活动范围之内,形成一个具有某种永久性的不可分割的严密整体,而今天,这种家庭的存在是很短暂的。家庭刚刚建立就分散了。孩子们一旦长大,他们往往离开家庭去求学;尤其是,一旦成年,他们就远离父母去成家立业,家庭便人去楼空,这几乎成了规律。因此可以说,在大部分时间里,家庭只有夫妇二人,而我们知道,这对自杀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家庭在生活中的地位降低,也就不能作为生活的目标了。这当然不是说我们不爱我们的孩子,而是他们以不很密切和不很经常的方式参与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的生活需要有其他的存在理由。因为在没有他们时我们也必须活下去,所以我们必须使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依附于其他目标。

但是,尤其是这种周期性分散使作为集体存在的家庭化为乌有。从前,家庭社会不仅是一个个人集合体,用相互之间的感情纽带联系在一起,而且在它的抽象的和客观的统一体中,它本身也是一个群体。它使人想到世代相传的姓氏和一切有纪念意义的东西:家里的房子、祖先的田地、传统的地位和声誉等等。这一切都在趋于消失。一个随时可能解体的社会只能在全新的条件下用其他成分重建,所以它没有足够的连续性来形成自己的面貌和能够使它的成员依恋的历史。因此,如果人们不更换这种正在背离他们的旧的活动目标,那么生活就不可能不出现极大的空虚。

这种原因不仅使已婚者的自杀增加,而且也使独身者的自杀增加。因为这种家庭状况迫使年轻人在能够成家立业之前就离开自己出生的家庭;正是部分地由于这种原因,单身家庭变得越来越多,而且我们已经看到,这种分离强化了自杀的倾向。然而,什么都不能制止这种变动。从前,当每一个局部环境由于习惯、传统和缺少通讯手段而不同程度地与其他局部环境隔绝时,每一代人都不得不留在他们的出生地,或者至少不能离得太远。但是,随着这些障碍的减少,这些特殊环境的差别消除了,而且彼此混合起来,个人也就不可避免地按照自己的抱负和兴趣分散到向他们敞开的更广阔的空间。因此,任何人为的方法都不能阻碍这种必然的分散,把成为家庭力量的不可分割性归还家庭。

那么这种弊病是不是不可救药呢?乍一看来,可以认为是不可救药的,因为在我们前面谈到的起有利影响的所有团体中,看来没有哪一个能够真正消除这种弊病。但是我们已经证明,宗教、家庭和祖国之所以能够预防利己主义的自杀,原因不应该到它们所利用的特殊感情中去找。这些团体的这种能力都应归功于这样的事实:它们都是团体,而且只有在它们是非常完整的团体,即在任何方面都有节制的情况下,才有这种能力。因此,一个完全不同的团体也可以起同样的作用,只要它具有同样的凝聚力。除了宗教团体、家庭和政治团体以外,还有另一种还没有讨论过的团体,这就是同类劳动者、履行同样职责的合作者联合起来形成的职业团体或行会。

这种团体的定义就说明它有能力起这种作用。因为它是由从事同类工作的个人组成的,他们的兴趣是一致的,所以再没有比它更适合于形成社会思想和社会感情的场所了。出身、文化和职业的相同使职业活动成为共同生活最丰富的内容。此外,行会在过去就已经表明,它可以成为一种集体人格,甚至过分珍惜它的独立自主和它对其成员的权威;因此它无疑能成为他们的道德环境。在劳动者看来,行会的利益没有理由不获得这种可尊敬的性质,而在一个组织严密的团体里,社会利益总是高于个人利益的。另一方面,职业团体有三个方面对所有其他团体占优势:它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存在,而且它的影响涉及到大部分人。它不像政治团体那样间歇地影响个人,而是始终和他们保持接触,只有这样,团体才能始终行使作为工具的职能,个人才能始终进行合作。职业团体能随着劳动者到他们所去的任何地方,而家庭则不能。不管他们在什么地方,他们都发现职业团体就在周围,使他们想到自己的责任,有机会时还支持他们。最后,因为职业生活几乎就是全部生活,所以我们生活的一切细节都感受到行会的影响,从而具有一种集体意识。因此,行会具有为围绕个人、使他脱离精神上的孤立状态所必需的一切;而且,由于现在其他团体不多,所以只有行会才能完成这种必不可少的任务。

但是,为了能产生这种影响,行会应该是在完全不同于今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首先,它必须不再是一个法律允许而国家不重视的私人团体,而应该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确定的而且得到承认的机构。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必须使它具有强制性;但重要的是,它的组成是为了能够起一种社会作用,而不是仅仅体现各种特殊利益的不同组合。这还不是全部。为了不使这种机构形同虚设,就必须容纳所有能够在其中发展的生活萌芽。为了不使这种组织纯粹是一块招牌,就必须使它具有某些明确的职责,而它比任何其他组织都能更好地履行这些职责。

现在,欧洲社会处于这两种选择中:或者让职业生活无人管理,或者通过国家来管理它,因为没有其他法定的机构能够扮演管理者的角色。但是国家离这些复杂的现象太远,找不到适合于每一种现象的特殊形式。国家是一台笨重的机器,只能做一般的和简单的活。它的动作总是千篇一律的,不能够灵活并适应无数不同的特殊情况。由此可见,它必然是强制性的和一成不变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清楚地意识到,不可能让无拘无束的生活处于无组织的状态。于是我们便在一种独裁的管理和一种一贯的放任之间无休止地来回摆动;前者由于过分刻板而变得不起作用,而后者则因为引起混乱而不能持久。只要涉及工作时间的长短、健康、工资或者互相帮助等事项,一切善良的愿望都会到处遇到同样的困难。有人刚刚尽力制定某些规则,这些规则就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不适用的,因为这些规则缺少灵活性,或者至少不能适用于为之制定这些规则的方向,除非使用暴力。

解决这种矛盾的唯一办法是建立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这种力量尽管要受国家的影响,但能更多样化地发挥它的调节作用。不仅重新组建的行会能满足这个条件,而且看不到有什么其他团体能满足这个条件。因为行会相当接近现实,与现实的联系相当直接和经常,所以能感觉到现实的一切细微变化,而且一定是相当独立的,能够尊重现实的多样性。因此,它适宜于管理保险基金、互助基金和退休基金,许多好心人感到需要有这些基金,但把它交到国家的如此强大和如此不灵活的手里,就不无理由地犹豫不决;行会也适宜于解决同一行业不同部门之间不断发生的冲突,根据不同的企业以不同的方式确定公正的合同必须遵守的条件,以共同利益的名义防止强者过分剥削弱者,等等。随着劳动的分工,法律和道德在行使每一种特殊的职能时采取不同的形式,但在任何地方都以同样的普遍原则为基础。除了所有人共有的权利和责任之外,还有一些根据每种职业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数量和重要性随着职业活动的日益发展和多样化而增加。每一种特殊的纪律都需要有一个同样特殊的机构来实施和保持。如果不是同一种职业的劳动者,谁能组成这种机构呢?

这里扼要地说明一下行会应该是什么样子,以便能够起到人们有权期望它所起的作用。当然,如果考虑到行会的实际状况,就有点难以想象它能被提高到道德权威的地位。实际上,它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没有什么东西把他们彼此联系在一起,他们之间只有表面的和断断续续的关系,甚至随时准备把对方当作竞争者和仇敌来对待,而不是当作合作者来对待。但是,有朝一日他们有了许多共同的事情,他们和他们所属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就会在这一点上密切起来和持续下去,一些几乎还不知道的利害一致的感情便会油然而生,职业界那种如今还使它的成员感到如此冷淡和如此格格不入的道德气氛便必然会热烈起来。而且正像前面那些例子所能证明的,这些变化将不仅发生在经济生活的代理人身上。在社会上,没有不需要这种组织和不能接受这种组织的行业。其网络如此松驰的社会组织将全面地收紧和加强。

遗憾的是,古代行会在历史上留下的坏名声却不利于这种普遍感到有此必要的复兴。然而,为了证明行会是必不可少的,行会不仅从中世纪而且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这个事实难道不是更有说服力吗?①而现在废除行会并不能证明行会无用。如果说,除了一个世纪以外,任何地方的职业活动取得某些进展,都是由行会组织的,那么这种组织难道不是真的有必要吗?如果说这种组织有100年没有充分发挥它的作用,补救的办法是纠正它的错误并加以改进,而不是彻底消灭它。诚然,这种组织终于成了最刻不容缓的进步的障碍。在一个精神上和政治上统一的国家里,完全是地方性的、不受任何外部影响的旧行会成了毫无意义的东西:它所享有并使它成为国中之国的过分独立自主不可能保持下去,因为向四面八方伸出它的触角的国家机构越来越使全社会一切次要的机构都从属于它。因此,应该扩大这个机构的基础,并使它和整个国民生活联系起来。但是,如果不同地方的同类行会不是保持孤立,而是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系统,如果所有这些系统都受到国家的普遍影响,从而抱有一种团结一致的感情,那么官僚的专制和职业的利己主义就会被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事实上,在一个分布在辽阔的土地上的庞大的联合体中,传统不可能像在一个不超过一个城市范围的小集体里那样容易毫无变化地保持下去;①同时,每一个特殊的群体一旦与公共生活的指导中心有了经常的联系,它就不那么倾向于只看到和只追求自身的利益。只有在这种条件下,关于共同事业的思想才会在个人的意识中以充分的连续性保持着清醒的状态。因为,就像每一个特殊机构和负责代表各种普遍利益的权力机构之间的联系不会中断一样,社会也不会以断断续续或含糊的方式仅仅提醒个人想起它,我们将会在日常生活的整个过程中感觉到它的存在。但是,由于推翻现有的一切而没有任何东西取而代之,所以只能用更加堕落的个人利己主义取代行会的利己主义。因此,在这个时期所完成的全部破坏中,只有这一点是应该感到遗憾的。由于解散了那些唯一能够联合各种个人意愿的团体,我们就亲手摧毁了用来重建我们的道德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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