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理由见我们的《社会的劳动分工》第2卷第3章,尤其是第335页以下。
但是,这样受到限制的不仅是利己主义的自杀。与利己主义自杀有同源关系的反常自杀也可以受到同样的对待。事实上,在社会的某些方面,反常是由于没有集体的力量,也就是说,是由于没有为了能够管理社会生活而组成的团体。因此,反常部分地产生于这种分裂状态,利己主义倾向也产生于这种状态。不过,这种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要看它的影响范围,要看它是影响主动的和实际的职能还是影响象征性的职能。它刺激并加强前一类职能,迷惑并打乱后一类职能。因此,在这两种情况下,补救的办法是相同的。事实上已经可以看到,行会的主要作用在将来和在过去一样,都是调节社会职能,尤其是经济职能,从而使这些职能摆脱现在所处的无组织状态。每当受到刺激的贪婪倾向于不再承认任何限度时,就要由行会来确定每一类合作者应该公平地享有的份额。行会高于它的成员,具有全部必要的权威来要求他们作出牺牲和必要的让步,并迫使他们接受某种规则。行会强迫强者有分寸地使用他们的力量,防止弱者无休止地提出他们的要求,提醒双方想到彼此的责任和普遍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安排好生产,以免生产转化成一种病态的狂热;与此同时,行会用一种激情来缓和另一种激情,并为这些激情规定限度,使这些激情有可能平息下来。这样,一种新的道德纪律便可以建立起来,没有这种道德纪律,所有的科学发现和经济进步就只能引起不满。
我们不知道这种如此迫切需要的公平分配法可以在什么别的环境下制定出来,也不知道这种法律可以由什么别的机构来实施。从前,宗教部分地起过这种作用,但是现在就不适合于起这种作用了。因为它能使经济生活服从的唯一必要管理原则是鄙视财富。宗教之所以劝告它的信徒满足于他们的命运,这是根据这样的思想:我们在尘世的条件与我们的灵魂得救毫无关系。宗教之所以教导说我们的责任是驯服地接受环境为我们安排的命运,这是为了使我们完全专心于更值得我们努力去达到的目的;一般说来,宗教推祟禁欲也是出于同样的原因。但是,这种被动的顺从与世俗利益已经在集体生活中取得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世俗利益所需要的纪律,其目的不应该是使世俗利益降到次要的地位,而应该是使世俗利益有一个与其重要性相适应的组织。问题已经变得更加复杂,如果放纵欲望不是一种补救办法,那么为限制欲望而限制欲望也是不行的。如果旧经济理论的辩护士们不承认今天和从前一样需要一种规则是错误的,那么宗教机构的辩护士们认为从前的规则今天同样有效也是错误的。正是这种规则现在同样无效是弊病的原因。
这些简单的解决办法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的难点。当然,只有一种道德力量能够使人们遵守法律,但是这种力量也必须介人这个世界上的各种事件,才能估计这些事件的真正价值。职业团体就表现出这种两重性。因为它是一个团体,所以它相当公开地控制着个人,以便限制他们的贪婪;但是它过于靠他们的生存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所以不会同情他们的需要。此外,国家本身当然有一些重要的职能要完成。只有国家才能用普遍的功利感和有机平衡的必要性来对抗每个行会的本位主义。但是我们知道,国家的行动只有在有一系列从属机构使这种行动多样化时才行之有效。因此,首先应该建立这些从属机构。
但是有一种自杀不会被这种办法制止:这就是夫妻的不正常生活引起的自杀。在这里,我们似乎遇到了一个无法解决的矛盾。
我们已经说过,这种自杀的原因在于离婚制度,以及产生这种制度而这种制度只会使之神圣化的全部思想和习俗。那么是不是应该废除这种制度呢?这个问题太复杂了,不能在这里探讨:只有在研究了婚姻及其演变之后,才能有效地讨论这个问题。现在,我们暂时只能探讨一下离婚和自杀的关系。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可以说:要减少夫妻的不正常生活所引起的自杀,唯一的办法是使婚姻关系牢不可破。
但是,使这个问题特别令人不安并几乎带有某种悲剧色彩的是,人们不能由此减少丈夫的自杀而不增加妻子的自杀。是不是必定要牺牲夫妻中的一方,从而使这种解决办法将导致两害相权取其轻呢?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利益明显地有矛盾,我们看不出还可能有别的什么办法。只要一方首先需要自由,而另一方首先需要受束缚,那么婚姻制度就不可能对双方同样有利。但是这种使现在的解决办法毫无结果的对立并非无法补救,而是可以指望它必定会消失。
实际上,这种对立是由于夫妻双方并不同样参加社会生活。丈夫积极参加而妻子只是远远地作壁上观。因此,他的社会化程度要比她高得多。他的爱好、愿望和心情多半产生于集体,而他的伴侣的爱好、愿望和心情却更直接地受机体的影响。他有着与她完全不同的需要,因此,调节共同生活的制度不可能是公平的,也不可能同时满足如此对立的需要。这种制度不可能同时适合于两个人,其中的一个几乎完全是社会的产物,而另一个则在更大的程度上是自然的产物。但是没有证据表明这种对立必然会保持下去。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对立原来不像今天这样明显;但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这种对立必定会无休止地发展下去。因为最原始的社会状态常常在进化的最高级阶段再现,不过是以不同的、几乎与原来相反的形式再现。当然,没有理由假设,妻子和丈夫在社会上能够起同样的作用;但是妻子可以在社会上起一种完全属于她的、比今天更积极更重要的作用。女性不会再变得像男性一样;相反,可以预料,男女之间的区别将更加明显。不过,对社会来说,这种区别将比过去更有用。例如,随着男子越来越被功利主义的职能所吸引而不得不放弃审美的职能,为什么审美的职能就不能重新归属于妇女呢?这样,男女使会变得相似,但又有所区别。他们可以同样地社会化,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①看来进化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发生的。在城市里,男女之间的区别要比农村大得多;不过,城市妇女的智力和道德素质受社会生活的影响最大。
①可以预料,这种区别很可能不再像今天这样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调节性质。妇女将不会被正式排除在某些职能之外而去承担另外一些职能。她们可以比较自由地选择,不过她们的选择是由她们的天赋决定的,所以一般说来会集中在某一类职能的范围内。选择看来是一致的,但不是强制性的。
不管怎样,这是缓和当前分隔男女的可悲的道德冲突的唯一办法,关于自杀的统计已经向我们明确地证明了这一点。只有在夫妻之间差距不大时,结婚才不会必然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至于现在那些为男女权利平等呐喊的人,他们忘记了几个世纪形成的传统是不可能一下子被废除的;而且,只要心理上的不平等还是这样明显,法律上的平等就不可能是合情合理的。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减少心理上的不平等。男女要能同样地受到婚姻制度的保护,他们首先应该是同样性质的人。只有到那时,夫妻关系的不可分离性才可能不再被指责为只适用于对立双方的一方。
四
总之,正如自杀不是由于男子在生活上可能遇到的困难,制止自杀发展的办法也不是使斗争不再艰苦和生活更加安逸。自杀的人现在之所以比从前多,不是因为我们为了保存自己必须作出更痛苦的努力,也不是因为我们的合法需要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而是因为我们不知道合法的需要何处是止境,我们看不到我们所作努力的意义。当然,竞争变得一天比一天激烈,因为更加便利的交通使越来越多的竞争者加入了竞争。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更加完善的劳动分工和随之而来的更为复杂的协作无限地增加和改变着使一个人可以对别人有用的职业,从而增加了生存的手段,并使各色各样的人都能掌握这些手段。甚至天赋最低下的人也能在其中找到一席之地。与此同时,这种更巧妙的协作所导致的更大量的生产增加了人类所掌握的财富,同时保证每个劳动者都得到丰厚的报酬,从而使精力的极大消耗和精力的恢复保持平衡。事实上可以肯定,在社会等级的每一个层次上,一般的生活福利都增加了,尽管这种增加也许并不总是按照最公平的比例。因此,我们的苦恼不是客观原因增加了数量或强度所造成的;这种苦恼不是证明在经济上更加贫困,而是证明令人不安的道德贫困。
不过,不应该误解这个词的意义。当我们谈到一种完全是道德方面的个人或社会弊病时,通常是指这种弊病没有任何有效的治疗办法,只有通过不断的规劝和合理的指责才能治愈,一句话,只有通过某种口头上的影响才能治愈。有人在推理时,好像一系列思想与外部世界无关,因而为了打乱和彻底改变这一系列思想,似乎只需要以某种方式宣布一些确定的程式就行了。他们没有看到,这是把原始人用于物质世界的信仰和方法用于精神世界。就像原始人相信咒语能够把一个人变成另一个人那样,我们也默认用某些适当的话就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理解力和性格,而没有意识到这种想法的肤浅。就像野蛮人在坚决表示他愿意看到、某种自然现象的出现时,自以为通过交感巫术就可以引起这种现象那样,我们以为,如果我们热情地宣称我们希望看到某种变化的完成,这种变化就会自动发生。但是,一个民族的精神体系实际上是确定的力量体系,不可能通过简单的禁令来打乱和重新安排。实际上,这种精神体系取决于各种社会成分的组合和组织。既然是一个以一定数量的个人以一定的方式构成的民族,就会产生一系列集体的思想和习惯,只要决定这些思想和习惯的条件不变,这些思想和习惯就保持不变。事实上,集体存在的性质必然根据其组成部分的多少和按哪一方式组成而变化,它的思想和行为的方式也随之而变化;但是我们只能改变集体存在本身才能改变其思想和行为的方式,我们不能改变集体存在而不改变其组织结构。因此,我们在把以自杀的不正常发展为其症状的弊病称之为道德上的弊病时,决不是想把这种弊病归结为可以用一些好话来消除的某种表面上的疾病。恰恰相反,由此向我们暴露的道德气质的变化证明我们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因此,要消除一种变化,就必需消除另一种变化。
我们已经说过,根据我们的看法,应该如何消除这种变化。但是终于证明其迫切性的不仅是自杀的现状,而且是我们整个历史的发展。
事实上,历史发展的特点是相继抛弃了一切旧的社会组织形式。这些组织形式一个接一个地不是被时间慢慢地消蚀,就是被巨大的动荡所摧毁,但不是没有另一种形式来取而代之。起初,社会是在家庭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它是由许多比较小的社会,即其成员是或被认为是有亲属关系的氏族组成的。这种组织看来没有以纯粹的状态持续很久。家庭很快就不再是一种政治上的划分,而变成了私生活的核心。于是,地域集团便取代了原来的家庭集团。久而久之,同一地域里的个人形成了不是取决于血缘关系的共同观念和习俗,但这些观念和习俗与较远地域的观念和习俗不尽相同。这样便形成了一些小的集合体,这些集合体只有邻居关系和由此而产生的种种关系,没有其他物质基础,但每个集合体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面貌;这就是村落和更大的城市及其属地。当然,最一般地说来,这些集合体不会保持一种原始的孤立状态。它们互相结成联盟,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从而形成更加复杂的社会,但它们在进入社会时依然保持着自己的个性。它们始终是基本的组成部分,整个社会只是这些基本组成部分放大了的复制品。但是,随着这些联盟的关系变得更加密切,彼此的地域界线便逐渐变得模糊不清,并且失去它们原来的道德个性。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从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各种差别越来越少。①法国大革命完成的伟大变革正是把各种差别减少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这次变革并不是法国大革命临时完成的,而是旧制度逐步中央集权化长期准备的结果。但是,在法律上撒消原有的省份,人为地建立名义上的新省份,使这次变革最终得到认可。从此以后,交通的发展在使人口混杂的同时,几乎彻底清除了旧事物的痕迹。与此同时,就像专业组织被彻底摧毁一样,社会生活的所有从属机构也都被彻底消灭。
①当然,我们只能指出这种演变的主要阶段。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现代社会紧接着城市而来;我们只是没有提到中间的阶段。
在这场风暴中唯一保存下来的集体力量就是国家。因此,由于事物的力量,国家倾向于担任一切能够表现某种社会特点的活动,在它的面前只有数量不定的无数个人。但是,国家由此甚至不得不过多地承担不适合于它和它不能有效地完成的职责。国家既好管闲事又无能为力,这是一种经常听到的评语。它作出一种不正常的努力,插手各种不该它管的事,或者成事不足败事有余。因此人们指责它白费力气,实际上与获得的结果毫无关系。另一方面,个人除了接受国家的影响,不再接受别的集体影响,因为它是唯一有组织的集体。只有通过国家,个人才感觉到社会的存在和他们对社会的依赖。但是,由于国家离他们很远,所以只能隐隐约约和断断续续地影响他们;因此这种感觉对他们来说既不是连续的,也没有足够的力量。在他们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周围没有什么东西使他们忘掉自己并把某种约束强加给他们。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可避免地陷入利己主义或放纵自己。一个人不可能致力于达到他力所不能及的目标并服从某种规则,如果他看不到在他之外还有与他休戚相关的东西。使他摆脱一切社会压力,就是任他为所欲为和道德败坏。实际上,这就是我们的道德状况的两上特点。当国家为了能够相当有力地约束个人而畸形发展,但没有达到目的时,彼此之间没有联系的个人就像许多液体分子那样互相碰撞,不会遇到任何吸引、固定和组织他们的力量中心。
为了纠正这种弊病,人们有时建议在某种程度上恢复地方组织的自治权,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地方分权。但是,唯一真正有效的地方分权是能够同时使各种社会力量更加集中的地方分权。应该在不放松把社会每个部分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的情况下,形成对众多个人有国家不可能有的某种影响的道德力量。不过,为了能够施加这种影响,村社、地区和省现在对我们都没有足够的优势;我们只看到一些传统的、没有任何意义的招牌。当然,在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人们通常更喜欢生活在他们出生或成长的地方。但是再也没有局部的祖国,也不可能再有。国家的一般生活是绝对统一的,不允许所有这一类的分散。人们可能对不再存在的东西感到惋惜,但这种惋惜是徒劳的。人为地恢复某种不再有基础的特殊精神是不可能的。从此以后,人们完全可以借助于某种巧妙的组合,减少一点政府机构的作用,但是决不能因此而改变社会的道德状况。人们可以用这种办法成功地减轻政府各部门的负担,但是不可能由此而使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道德环境。因为,不仅靠行政手段不可能达到这个目的,而且这个目的本身也是既不可能达到又不受欢迎的。
唯一可以增加共同生活中心而不破坏国家统一的地方分权是可以称之为专业性分权的地方分权。因为,由于每一个中心只是某种特殊和有限的活动的中心,所以彼此不可分开,而且个人可以依附于这些中心而不会削弱与整体的联系。社会生活可以分成若干部分,同时继续保持完整,只要每一个部分代表一种职能。正是越来越多的作家和国务活动家懂得了这一点,①他们愿意把专业团体作为我们的政治组织的基础,也就是说,不是按地区而是按行业来划分选举团。不过,为了做到这一点,首先应该组织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应该不同于在选举日汇合在一起而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的那些个人的集会。同业公会能够起到人们给它规定的作用,只要它不再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存在,而是变成一个确定的组织,一种集体人格,有它的习俗和传统,有它的权利和义务,有它的统一性。最大的困难不在于通过政令规定按职业任命代表和每一种职业有多少代表,而在于使每一个同业公会成为道德上的特征。否则,人们只能从外部人为地限制那些现有的而人们希望更换的同业公会。
①关于这一点,见伯努瓦:《普选的组织》,载于《两个世界评论》杂志,1886年。
由此可见,一部关于自杀的专题论著所涉及的范围超出了它专门讨论的那些特殊性质的问题。自杀的反常发展和当代社会普遍存在的弊病是相同的原因引起的。自杀人数异常地增加表明文明社会正在经历严重的动荡,自杀的人数说明动荡的严重性。甚至可以说,自杀的人数是衡量动荡严重性的尺度。如果这种动荡是一位理论家说的,那么我们可以认为这种动荡被夸大和扭曲了。但是,在自杀的统计中,这种动荡本身是记录在案的,没有个人评价的余地。因此,要防止这种集体的悲惨遭遇,至少要减轻集体的弊病,因为前者是后者的结果和征候。我们已经证明,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没有必要人为地恢复过时的、仅仅体现生活表面现象的社会形态,也没有必要创造全新的、历史上没有过的社会形态。应该做的是在过去的形态中寻找新生活的萌芽并促使其开花结果。
至于更确切地确定这些萌芽将来以何种形式开花结果,即详细说明我们所需要的专业组织应该是什么,这是我们在本书中不可能做到的。只有在专门研究行会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之后,才有可能进一步明确说明上述结论。也不应该过高估计政治哲学家们通常所热衷的这些过分明确的计划的好处。这些计划都是想入非非,总是过分脱离复杂的事实,所以不可能对实践有很大用处;社会的现实不是很简单的,我们还不太了解它,所以不能预料到它的一切细节。只有和事物直接接触,才能使科学的各种学说具有所缺少的确定性。一旦确定了弊病的存在、内容和原因,如果我们因此而知道了补救办法的一般特点和应该何时使用这种补救办法,那么重要的不是先制定一个周密的计划,而是果断地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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