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自杀论(出书版)》作者:[法]埃米尔·迪尔凯姆/译者:冯韵文【完结】 > 自杀论.txt

但是可以认为,自杀倾向的基础是个人的体质,而不是特别取决于我们在前面谈到过的那些不正常状态。自杀可能是纯粹的心理现象,不一定和神经系统的某种反常有联系。人为什么不可以有一种既非偏执狂又非某种形式的精神错乱或神经衰弱的自杀倾向呢?如果像许多关于自杀的著作所承认的那样,①每个种族都有自己特有的自杀率,那么这个命题就可以被认为是成立的。因为每一个种族和另一个种族的区别就在于它的身心特点。因此,如果自杀率确实因种族而异,那就应该承认,自杀和某种身体素质有着密切的关系。

①特别是瓦格纳的《人类表面上的随意行为的规律性》,第165页及以后几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58页;厄廷根的《道德统计学》,第760页。

但是,这种关系是否存在呢?

首先,什么是种族?因为不仅一般人,而且连那些人类学家自己对种族一词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所以更有必要给种族下一个定义。然而,在已经提出的那些关于种族的不同公式中,通常有两种基本的概念:相似概念和血统概念。但是,根据这些学派的不同见解,占主导地位的是其中的一种概念。

有时候,人们认为种族是一种个人的集合体,这些个人可能表现出某些共同的特征,但是这种特征的相同还必须是这些个人都出自同一个祖先。如果同一个有性世代中的某一个人或几个人在某种原因的影响下产生了某种使他们不同于其他人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是在下一代消失,而是通过遗传的作用在机体中逐渐固定下来,那么这种变化就产生一个种族。德·卡特勒法热先生正是根据这个意思才给种族下定义为:“属于同一人种、通过有性世代传递某种原始变化的特点的相似个体的总和”。①根据这样的理解,种族就不同于人种,因为产生同一个人种的不同种族的那些最初的配偶本身又都是来自一对配偶。因此,种族的概念明显地是有限制的,而且它的定义来自产生种族的特殊血缘关系。

①《人类》,第28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

可惜,如果坚持这个公式的话,一个种族的存在和范围就只能依靠历史研究和人种志研究来确定,而这些研究的结果总是不可靠的;因为关于种族的起源问题,人们永远只能接触到某些不肯定的可能性。此外,今天是不是有符合这个定义的人类种族还不能肯定;因为由于发生过各种意义上的杂交,人类现有的每一个种族都来自许多不同的祖先。因此,如果我们没有另一个标准,就很难知道不同的种族和自杀有什么关系,因为谁也说不清这些种族的来龙去脉。此外,德·卡特勒法热先生的概念还错误地预断一个科学上还远未解决的问题的解决办法。他的概念实际上假定,种族特有的素质是在进化过程中形成的,这些素质只是在遗传的影响下在机体中固定下来。然而,所有已经使用多源说者这个名称的人类学家都对这个概念提出了异议。按照他们的看法,人类不是一对配偶的后代,像圣经传说所以为的那样,而是同时或相继出现在地球上的不同地点。因为这些原始的祖先都是相互独立地形成的,所以从一开始就不一样,各自成为一个种族。因此,那些主要的种族不是由于后天变化的逐渐固定才形成的,而是从一开始就一下子形成的。

既然这场大辩论始终没有结束,所以把血缘观念或亲属观念引进种族概念不是办法。最好根据种族的直接属性,例如观察者能够直接看到的属性,来给种族下定义,把起源问题放在一边。这样就只有两个特点使种族与众不同。首先,种族是一群表现出某些相似之处的个人;但是同一种信仰或同一种职业的人也是如此。这些相似之处终于成为种族的特点,是因为它们是遗传的。这种种族的类型,不管它的起源是如何形成的,现在却可以遗传给后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普里夏尔写道:“人们对种族这个名称的理解是任何一群表现出或多或少可以遗传的共同特点的个人,不考虑这些特点的起源。”白乐嘉先生用大致相同的措词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他说:“至于人类的各种变种,它们已经获得了种族的名称,这个名称产生了同一个种族的个体之间有某种或多或少是直接的血统关系的观念,但是既没有肯定地、也没有否定地解决不同变种的个体之间的亲属关系问题。”①

①德尚布尔的《词典》第5卷中的“人类学”条。

这样一来,种族的形成问题就变得可以解决了;只是这个名称的使用已经如此广泛,以致变得不明确了。它不再仅仅表示人类最一般的分支,表示人类自然的和相对来说始终不变的区分,而且表示各种类型的人。根据这种观点,每一类民族——其成员由于几百年来的亲密关系把他们团结在一起,表现出某些在一定程度上是遗传的相似之处——实际上都可以构成一个种族。因此,人们有时谈到拉丁种族、盎格鲁撒克逊种族等等。甚至只有以这种形式,种族才能仍然被看成是历史发展的具体和活跃的因素。在各民族的混战中,在历史的熔炉中,那些原始的和基本的种族终于混合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几乎失去了全部个性。即使这些种族并没有完全消失,至少人们只能发现一些并不明显的线条和局部的特征,这些线条和特征只是不完整地凑合在一起,并不构成具有特点的外貌。仅仅依靠有关身高和颅骨形状的某些往往不明确的材料确定的人种,并没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规定性,使我们能够认为它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进展有着巨大的影响。那些从广义上被称之为种族的比较特殊和数量较少的人种具有某种比较明显的特点,而且必定有某种历史性的作用,因为他们是历史的产物,而不是大自然的产物。但是他们的客观界线根本不明确。例如,我们完全不知道区别拉丁种族和撒克逊种族的特征究竟是什么。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想法谈论这些种族,没有十分严格的科学性。

这些初步的看法提醒我们,社会学家在着手研究种族对某种社会现象的影响时,慎重总是不算过分的。因为,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还应该知道什么是不同的种族,他们是如何互相辨认的。何况人类学的这种不肯定性很可能是由于种族这个词现在不再符合任何明确的东西,所以更有必要慎重行事。事实上,一方面,原始的种族现在几乎只对古生物学有某种重要性,而另一方面,今天被人们称之为种族的这些比较有限的群体似乎只是一些民族或民族社会,是由文化而不是由血缘联系在一起的兄弟。这样设想的种族最后都和国籍混为一谈。

然而,我们都同意,在欧洲有几大人种,人们大体上看得出他们最普遍的特点,在他们之间又分为一些民族,而且我们同意赋予他们以种族的名称。莫塞利把他们分为四个种族:日耳曼族,它作为种族包括德意志人、斯堪的纳维亚人、盎格鲁撒克逊人、佛来米人;克尔特—罗马族(比利时人、法兰西人、意大利人和西班牙人);斯拉夫族和乌拉尔—阿尔泰族。我们提到这最后一个种族,是为了不忘记他们,因为他们在欧洲的人数太少,以致不能确定他们和自杀有什么样的关系。事实上,只有匈牙利人、芬兰人和俄国的几个省可能和自杀有关。其他三个种族按照他们自杀倾向的大小顺序排列如下:首先是日耳曼族,其次是克尔特—罗马族,最后是斯拉夫族①。

①我们不谈瓦格纳和厄廷根提出的排列顺序;莫塞利本人曾经断然地批评过这种排列顺序(第160页)。

但是这些区别能不能真正归因于种族的影响呢?

如果每一群集合在同一个种族中的人具有同样强烈的自杀倾向,这种假设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同一个种族的各民族之间却有着极大的差别。斯拉夫人通常不大倾向于自杀,而波希米亚人和摩拉维亚人则是例外。波希米亚人每百万居民中有158名自杀者,摩拉维亚人中为136名,而卡尼奥拉人中只有46名,克罗地亚人中为30名,达尔马提亚人中为14名。同样,在克尔特—罗马诸民族中,法国以自杀人数众多而著称,每百万居民中有150名自杀者,而意大利在同一时期只有30名,西班牙则更少。很难像莫塞利所希望的那样承认,如此巨大的差别能够用这样的事实来解释,即法国的日耳曼人多于其他拉丁国家。尤其是由于这些就这样和他们的同类分开的民族也都是最文明的民族,所以人们有权怀疑,区别各种社会和所谓种族群体的不是他们的文化发展不平衡。

在日耳曼诸民族之间,这种差别更大。在属于这个人种的四个群体中,有三个比斯拉夫族和拉丁族更不倾向于自杀:弗来米人每百万居民中只有50名自杀者,盎格鲁撒克逊人只有70名;①至于斯堪的纳维亚诸国,丹麦的自杀人数每百万居民中固然多达268名,但挪威只有74.5名,瑞典只有84名。因此,不可能把丹麦的自杀率归因于种族,因为这两个国家的种族最纯,但种族所产生的影响却相反。总之,在所有的日耳曼诸民族中,一般说来只有德国人强烈地倾向于自杀。因此,如果我们按严格的意义来使用这些名词,那么这里就不可能再是种族的问题,而是国籍的问题了。然而,由于从来就没有证明,没有一个德意志人种是部分地遗传的,所以人们可以把这个名词的意义扩大到这种极限,并且说,自杀在德意志种族的各民族中比在大多数克尔特—罗马、斯拉夫、甚至盎格鲁撒克逊和斯堪的纳维亚社会中更盛行。但是,从上述数字所能得出的结论也就到此为止了。无论如何,这是唯一可以在必要时怀疑种族特点有某种影响的情况。我们还将看到,种族其实和自杀毫不相干。

①为了解释这些事实,莫塞利假定(但没有提出证据)在英国有许多克尔特人,至于弗来米人,他以气候的影响为理由。

事实上,为了能够把德国人的自杀倾向归咎于这个原因,光指出这种倾向在德国很普遍还不够;因为这种普遍性可能起因于德国文明的特性。但是必须证明,这种倾向和德意志人的人体遗传状况有关,这种人体是人种的永久特征,甚至在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时还继续存在。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我们才能把自杀看成是种族的产物。因此,我们要探讨,德意志人在德国以外的地方和其他民族生活在一起,并且适应了不同的文明时,是否还保留着他们这种可悲的倾向。

奥地利给我们提供了回答这个问题的现成经验。在奥地利,德意志人和完全不同种族的人口混居在一起,各省所占的比例很不相同。因此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存在是否起到增加自杀人数的作用。表七表明每一个省中德意志人所占的比例,以及1872—1877年这五年的自杀率。不同种族的区别是根据他们所使用的方言的种类;尽管这种标准并非绝对精确,然而这是我们可以利用的最可靠标准。

每100居民中的德意志人 自杀率(每百万人中)

全部是德意志人的省 下奥地利

上奥地利

萨尔斯堡

外蒂罗尔 95.90

100

100

100 254

110

120

88 平均106

大部分是德意志人的省 卡林西亚

斯蒂西亚

西里西亚 71.40

62.45

53.37 92

94

190 平均125

德意志人是重要少数民族的省 波希米亚

摩拉维亚

布哥维纳 37.64

26.33

9.06 158

136

128 平均140 两组平均86

德意志人很少的省 加里西亚

内蒂罗尔

滨海省

达尔马提亚 2.72

1.90

1.62

6.20 82

88

38

46

14

在这张从莫塞利本人那里抄来的表上,我们不可能看到德意志人影响的丝毫痕迹。波希米亚、摩拉维亚和布哥维纳只有37%到9%德意志人,平均自杀率(140)却高于德意志人占大多数的斯蒂里亚、卡林西亚和西利西亚(125)。同样,斯拉夫人是这三个省的重要少数民族,然而平均自杀率却超过了居民全部是德意志人的三个省: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外蒂罗尔。下奥地利的自杀人数固然比其他地区多得多,但不能归因于有德意志人,因为在上奥地利、萨尔斯堡和蒂罗尔,德意志人更多而自杀的人数却只有前者的1/2或1/3。自杀人数多的真正原因是,下奥地利的首府是维也纳,像所有的首都一样,每年都有大量的自杀者;1876年,维也纳的自杀人数是每百万居民中为320名。因此,应该避免把大城市所带来的后果归咎于种族。相反,滨海省、卡尼奥尔和达尔马提亚自杀人数之所以这样少,并不是因为没有德意志人;因为在内蒂罗尔和加利西亚,德意志人并不多,而自杀的人数却多一至四倍。如果把这八个德意志人较少的省加在一起计算,平均自杀率为86,相当于全部是德意志人的外蒂罗尔,超过了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卡林西亚和斯蒂里亚。*由此可见,当德意志人和斯拉夫人生活在同样的社会环境中时,他们的自杀倾向也大致相同。因此,当环境不同时所表现出来的差异与种族无关。

*原文如此。与表七所示不一致。——译者

我们已经指出的德意志族和拉丁族之间的差异也是如此。在瑞士,我们发现这两个种族的人都有。有十五个州全部或一部分是德意志人,那里的自杀率为186(1876年)。五个州法兰西人占多数(瓦莱、弗里堡、纳沙泰尔、日内瓦、沃州),那里的自杀率为255。在这些州中,自杀人数最少的是瓦莱州(每百万居民中为10人),而那里的德意志人却最多(每1000居民中有319人);相反,纳沙泰尔、日内瓦和沃州的人口几乎全部是拉丁族,但自杀的人数却分别为每百万居民中486人、321人和371人。

为了更好地显示种族因素的影响(如果有影响的话),我们曾经力图排除可能掩盖这种影响的宗教因素。为此,我们比较了信仰同样宗教的德意志人占多数的州和法兰西人占多数的州。比较的结果只是进一步肯定了上述情况:

瑞士各州

天主教德意志人 自杀人数87 新教德意志人 自杀人数293

天主教法兰西人 自杀人数83 新教法兰西人 自杀人数456

在天主教徒中,这两个种族之间没有明显的差别;在新教教徒中,法兰西人自杀的多于德意志人。

因此,这些事实都证明,德意志人中的自杀者之所以多于其他民族,其原因不在于他们的血统,而在于他们在其中受到熏陶的文明。不过,在莫塞利为了证明种族影响而提出的各种证据中,有一种乍看起来可以被认为比较可靠。法兰西民族主要是克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种族混合的结果,这两个种族最初的区别是他们的身材。从于勒·恺撒时代起,基姆利人就以他们的身材高大而著称。因此,白乐嘉能够根据居民的身材确定这两个种族今天在我国的分布情况;他发现,克尔特人的后裔在卢瓦尔河以南占优势,而基姆利人的后裔则在卢瓦尔河以北占优势。因此,这种人种的分布在某种程度上和自杀的分布相似;因为我们知道,自杀者集中在我国的北方,而在中部和南方最少。但是莫塞利走得更远了。他认为可以肯定,法国自杀人数的多少是按人种分布的方式有规律地变化的。为了证明这一点,他把法国的省分成六组,计算每一组的自杀率和因身高不够标准免服兵役的人所占的比例;这是一种间接衡量相应人口平均身高的方法,因为平均身高随着免除兵役的人数减少而增加。然而,这两个平均数却按反比例变化:身高不够标准免除兵役的人越少,换句话说平均身材比较高,自杀的人数就越多。①

①莫塞利的著作,第189页。

一种如此精确的对应关系(如果成立的话)几乎只能用种族的影响来解释。但是,莫塞利用来得出这种结论的方法却不能使人一致确认这种结论。实际上,他是把白乐嘉按照假设的克尔特和基姆利这两个种族的纯度来区别的六个种族群体作为比较的基础的。①然而,不管这位学者的威望有多高,这些人种志的问题毕竟太复杂,而且给各种解释和矛盾的假设留下太多的余地,所以人们不能认为他所提出的分类是确实可靠的。只要看一下他需要多少无法验证的历史猜测来证明他的分类就够了,而且,如果他从这些研究中明显地得出结论,说在法国有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种,那么他认为已经辨认出一些有各种细微差别的中间人种这个事实就更值得怀疑了。②如果把这张成系统的、但也许过于精细的表格放在一边,只根据每个省的平均身材(即根据因身材不够标准而免服兵役的应征者的平均人数)来分类,如果这个平均数和自杀的平均数相比,就可以发现下述结果和莫塞利所得出的结果明显不同:

①《人类学论文集》,第1卷,第320页。

②存在着两个大的地区:一个地区包括15个北方省,身材高大的人占优势(每1000名应征者中只有39名免除兵役),另一个地区包括中部和西部的24个省,那里的人身材普遍矮小(每1000名应征者中免除兵役的有98至130名)。这种区别是不是种族造成的呢?这是一个很难解答的问题。如果考虑到,在30年里,法国人的平均身高有了很大的变化,因为身高不够标准而免役的人数从每1000名应征者中92.80名减少到1860年的59.4。名,那就有理由怀疑,如此变化不定的特点是不是确认存在着这些相对稳定、人们称之为种族的人种的可靠标准。但是,不管怎样,这些中间群体(白乐嘉把他们放在两个截然不同的人种之间)的构成、命名以及或者和基姆利人、或者和其他人种联系在一起的方式就使我们更加怀疑了。在这里,不可能是形态学方面的原因。人类学完个可以确定某一特定地区的平均身高是多少,而不必确定这种平均身高是哪些种族通婚的结果。不过,中等身材既可以是克尔特人和其他身材较高的种族通婚的结果,也可以是基姆利人和其他身材较矮的种族通婚的结果。地理分布更不能成为理由,因为在西北部(诺曼底和卢瓦尔河下游)、西南部(阿基坦盆地)、南部(罗马省)和东部(洛林)等地,到处都有这些异族通婚的群体。因此,这些历史论据仍然只能是猜测。历史并不清楚民族的各次入侵和渗透是如何、何时、在什么条件下和以什么规模进行的。更何况历史并不能帮助我们确定入侵和渗透对这些民族的机体构成所产生过的影响。

表八

高身材的省 矮身材的省

免服兵役的人数 平均自杀率 免服兵役的人数 平均自杀率

第1组(9个省)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40人以下 180 第1组(22个省)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80人 115(不包括塞纳省为101)

第2组(8个省) 40—50人 249 第2组(12个省) 80—100人 88

第3组(17个省) 50—60人 170 第3组(14个省) 100人以上 90

总平均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下 191 总平均 每1000名受体检者中60人以上 103(包括塞纳省)93(不包括塞纳省)

自杀率并不有规律地因为基姆利人的成分比较多或假定比较多而相应地增加;因为身材较高的第1组的自杀人数比第2组少,比第3组多不了多少;同样,后三组的自杀人数几乎差不多,①不管从身材上来看这三个组多么不一样。从这些数字得出的全部结论是,法国分成两部分:北部自杀人数较多,身材较高;中部身材较矮、自杀人数较少。然而这两种级数并不完全对应,换言之,我们在人种分布图上所看到的两大地区并不完全是我们在自杀分布图上所看到的两大地区,而只是一般说来大体上一致。两种现象相比较所表现出来的变化细节并不一致。

①尤其是不把塞纳省算在内。塞纳省由于所处环境特殊,不能严格地和其他省相比。

因此,一旦恢复这种一致的实际比例,这种一致就不再是有利于种族成分的有力证明,因为这种一致只不过是一个奇怪的事实,不足以证明某种规律。这种一致很可能只是一些独立因素相遇的结果。为了能够把这种一致归因于种族行为,这种假设至少应该得到其他事实的进一步肯定。然而恰恰相反,这种一致遭到了下述事实的驳斥。

1.如果说像德意志人种这样的集体人种——其实在性不容置疑,而且具有如此强烈的自杀倾向——在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就不再表现出自杀的倾向,而像克尔特人或古比利时人这样多少有点可疑的人种——他们只留下极少残迹——今天却依然有效地影响着这种倾向,这就不可理解了。在使人永远想起这个人种的最一般特点和自杀倾向的复杂特性之间,有着极大的差距。

2.我们在后面将会看到,在古代的克尔特人中,自杀是常见的现象。①因此,今天在假定是克尔特人后裔的人口中之所以很少见到这种现象,也许不是由于种族的天性,而是由于外部的环境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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