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克尔特人和基姆利人并不是纯粹的原始种族;他们是“既通过血统,也通过语言和信仰”结合在一起的。②他们都是通过大规模入侵或相继移居而逐渐分散到整个欧洲的金发碧眼、身材高大的人种的变种。从人种学的观点来看,他们之间的全部区别是,克尔特人由于和黑发黑眼、身材较矮的南方种族通婚而更加不同于原来的人种。因此,如果说基姆利人更倾向于自杀有种族的原因,因为他们身上的原始种族特点改变不多,那么我们就应该看到,即使在法国以外,这个种族的特点越明显,自杀的人就越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挪威人的身材是欧洲最高的(1.72米),而且这个人种很可能原来就在北方,尤其是在波罗的海沿岸;据认为,这个人种的特点在那里保留得最好。可是,在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自杀率并不高。有人说,这个人种在荷兰、比利时和英国比在法国更纯,①然而法国的自杀人数却比这三个国家多得多。
②白乐嘉的著作第1卷,第394页。
①见托皮纳的《人类学》,第464页。
此外,法国自杀人数的这种地理分布可以得到解释,而无须借助于说不清的种族力量。大家都知道,从道德上和人种上来说,我国分成还没有完全互相渗透的两个部分。中部和南部的人保留了他们的性格和一种适合于他们的生活,因此抵制北方的思想和风俗习惯。然而,法国文明的中心却在北方;因此法国的文明基本上还是北方的东西。另一方面,正像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因为法国的文明包含着促使法国人去自杀的主要原因,所以法国文明的活动领域的界线也就是自杀最盛行的地区的界线。因此,北方人自杀之所以比南方多,不是因为他们的种族气质使他们更倾向于自杀,而只是因为自杀的社会原因在卢瓦尔河以北比在卢瓦尔河以南积累得更多。
至于我国的这种双重道德是如何产生和保存下来的,这是一个人种志的种种考虑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历史问题。不管怎样,不是或不仅仅是种族的差异才能成为自杀的原因,因为差异很大的种族也可以互相融合和同化。在北方人种和南方人种之间,不存在几个世纪的共同生活都不能克服的对抗。洛林人和诺曼底人之间的差别并不比普罗旺斯人和法兰西岛居民之间的差别小。*但是,由于某些历史上的原因,外省精神和地方传统主义在南方要强烈得多,而在北方,对付共同敌人的必要性、利害比较一致和频繁的接触使那里的人们较早接近,并使他们的历史混同起来。正是这种使人员、思想和事物的交流更加活跃的道德水准使北方成为一个高度文明的发祥地。②
*洛林在法国东北部;诺曼底在法国西北部;普罗旺斯在法国南部;法兰西岛即巴黎,在法国北部。——译者
②这种看法也适用于意大利。在意大利,自杀的人数也是北方多于南方,另一方面,北方人的平均身高略微超过南方人。但这是因为今天意大利的文明起源于皮埃蒙特,另一方面是因为皮埃蒙特人的身材略高于南方人。尽管如此,差别还是很小的。在托斯卡纳和威尼托看到的最高身材是1.65米,在卡拉布里亚看到的最低身材是1.60米,至少在意大利本土是这样。在撒丁岛,身高降到1.58米。
三
此外,把种族看成是自杀倾向的一个重要因素的理论还含蓄地认为自杀是遗传的:因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自杀的倾向才能成为种族的特点。但是,自杀的遗传性是否得到了证明呢?由于自杀的遗传性除了和上述种族因素的关系外,还有其本身的重要性,所以这个问题就更加值得探讨了。事实上,如果自杀倾向是代代相传的这一点得到肯定,那就应该承认,这种倾向是严格地取决于某种特定的机体状态的。
但是,首先必须明确这些词的含义。人们在谈到,自杀时说自杀是遗传的,是否仅仅想说自杀者的孩子具有从他们的父母那里继承来的气质,所以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倾向于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行事?如此说来,这种假设就是无可争辩的,但没有什么意义,因为遗传的不是自杀,而只是某种一般的气质,这种气质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使他们倾向于自杀,但并非必然如此,因此,这种气质不能充分说明他们的决心。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为什么最有利于表现出这种倾向的个人气质,即各种形式的神经衰弱,丝毫不能说明自杀率的差异。但是,心理学家们往往是从完全不同的意义上来谈论遗传性的。父母直接地和完整地遗传给孩子的是自杀的倾向,一旦遗传,这种倾向就会真正自动地引起自杀。这时,这种倾向便构成一种具有一定程度自律性的心理机制,这种机制和偏执狂没有很大区别,完全可能和某种同样明确的生理机制相对应。因此,自杀的倾向基本上取决于各种个人的原因。
观察能不能证明这种遗传性的存在呢?当然,人们有时看到在同一个家庭里可悲地经常发生自杀。最令人吃惊的是加尔所举的一个例子:“一位姓G的财主留下了七个孩子和一笔价值200万法郎的财产,六个孩子住在巴黎或巴黎附近,保住了他们所分得的那份财产,有的甚至还使这笔财产有所增加。他们没有一个人遇到不幸,身体也都很好……在40年里,这七个兄弟都相继自杀了。”①埃斯基罗尔认识一位商人,这位商人有六个孩子,其中有四个自杀了,第五个曾经一再试图自杀。②在其他地方,人们也看到过父母和儿孙们出于同样的冲动相继自杀。但是,生理学家们的例子应该使我们懂得不要过早地下结论,这些关于遗传性的问题需要慎重地对待。同样,连续几代人得肺痨的情况肯定是很多的,然而学者们仍然迟迟不愿承认这种病是遗传的。相反的答案倒似乎占了优势。同一个家庭里一再发生这种疾病也许不是由于肺痨本身的遗传性,而是由于某种一般气质的遗传性,这种气质容易感染致病的细菌,并且在有机会的时候使这种细菌繁殖。在这种情况下,遗传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有利于疾病发展的天生体质。为了有权断然否定这种解释,至少应该证实在胎儿身上常常发现结核杆菌;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就必然要产生怀疑。对我们所关心的问题同样需要慎重。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光指出某些有利于遗传性论点的事实是不够的。这些事实还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免得被认为是偶然的巧合——不包含其他解释——不和其他任何事实相矛盾。那么这些事实是否满足这三个条件呢?
①《论脑的功能》,巴黎,1825年。
②《精神病》,第1卷,第582页。
诚然,这些事实是常见的。但是要由此得出结论,说自杀从本质上来说是遗传的,那就不足以说明这些事实多多少少是常见的。此外,还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事实和自杀的总数有什么相应的关系。对自杀总数中的大部分人来说,如果证明他们有遗传的先例,那就有充分的理由承认这两种事实有某种因果关系,自杀有一种遗传的倾向。但是只要这一点得不到证实,人们总是可以怀疑这些情况是否由于几种不同原因的偶然结合。然而,观察和比较——只有这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广泛地进行过。人们几乎总是满足于引证一些有趣的小故事。我们在这方面所掌握的材料从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什么也证明不了;这些材料甚至有点自相矛盾。吕伊斯大夫有机会在他的诊所里观察过39名有比较明显自杀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并收集了这些病人相当完整的有关材料,他发现只有一例病人的家庭成员中有过同样的倾向。①在布里埃·德布瓦蒙所遇到过的265名精神病患者中,只有11名病人的父母是自杀的,即只占4%。②卡佐维埃伊所提供的比例则要高得多;在60名病人中,他查明有13名即28%*的病人家中有过遗传的现象。②根据巴伐利亚州的统计材料——唯一记载遗传影响的统计材料,在1857—1866年期间,使人感到是遗传的约为13%。③
①《自杀》,第197页。
②转引自勒古瓦特的著作,第242页。
*原文如此。应为21.6%。——译者
②《自杀》,第17—19页。
③根据莫塞利的著作,第410页。
无论这些事实多么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在说明这些事实时只能承认自杀的某种特殊遗传性,那么这种假设也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而且甚至不可能找到另一种解释。但是,至少有另外两种原因能够产生同样的结果,尤其是在这两种原因同时存在的时候。
首先,几乎所有这些观察都是由精神病医生进行的,因而是在精神病患者中进行的。然而,在所有的疾病中,精神错乱也许是最经常遗传的疾病。因此,人们可以自问,遗传的是不是自杀的倾向,或者遗传的是不是精神错乱,自杀不过是其经常的然而又是偶发的症状。使这种怀疑更加有根据的是,所有的观察者都承认,最有利于遗传性假设的病例主要是——即使并非全部是——在自杀的精神病患者身上见到的。④毫无疑问,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遗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这不再是自杀的遗传性。遗传的是一般的精神病,是神经上的毛病,自杀是这种毛病的偶然结果,尽管始终使人感到害怕。在这种情况下,遗传不再带有自杀的倾向,就像在遗传的肺痨中不再带有咯血一样。如果一个不幸的人,家里既有精神病患者又有自杀者,他之所以自杀,决不是因为他的父母是自杀的,而是因为他们都是精神病患者。因此,正像精神错乱在遗传时有所变化,例如上一代的忧郁症变成了下一代的慢性谵妄或先天性精神错乱那样,同一个家庭里有几个成员自杀,这些自杀可能是不同的精神错乱的结果,因此属于不同的类型。
④布里埃尔·德布瓦蒙的著作,第59页;卡佐维埃伊的著作,第19页。
然而,这第一种原因不足以说明全部事实。因为,一方面,没有证据表明,自杀历来只是一再发生在精神错乱者的家庭里;另一方面,这种值得注意的特殊性始终是,在某些精神错乱者的家庭里,自杀似乎是经常发生的,尽管精神错乱不一定导致这种结果。但是并非任何精神错乱都导致自杀。那么,精神错乱者似乎注定要自杀的根源何在呢?相似情况的这种巧合当然意味着还有一种不同于前面所说的因素。但是我们可以加以说明而不必将其归因于遗传性。榜样的感染力足以引起自杀。
事实上,我们将在下一章看到,自杀的感染力非常强。这种感染性在那些比较容易受各种一般性暗示、尤其是自杀念头影响的人身上特别起作用;因为他们不仅喜欢仿效一切使他产生强烈印象的行为,而且特别倾向于重复他们已经有某些倾向的行为。不过,这种双重条件只有那些父母都已自杀的精神错乱者或单纯神精衰弱者才具备。因为他们的神经脆弱,使他们容易被吸引,同时使他们容易接受自杀的念头。因此,回忆或看到他们亲人的悲惨结局对他们来说成了某种摆脱不了的念头或不可抗拒的冲动的根源,这就不足为怪了。
这种解释不仅完全像求助于遗传性的解释一样令人满意,而且有些事实只有这种解释才能说明。在那些一再发生自杀的家庭里,自杀者往往互相仿效。自杀不仅发生在相同的年龄,而且采取同样的方式。有的家庭看中上吊,有的家庭则看中投河或跳楼。在一个经常提到的例子中,这种相似之处更加突出:一个家庭的成员都用同一件凶器自杀,而且相隔了好几年。①人们希望在这种相似中看到更有利于遗传性的证据。然而,如果有充分理由不把自杀看成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心理实体,那就更难承认有一种用上吊或手枪自杀的倾向了!这些事实难道不是正好证明,那些用鲜血玷污了他们家庭历史的自杀者对还活着的人的精神有多大感染性影响吗?因为这些记忆必定纠缠着他们,迫使他们决定如此忠实地仿效他们前人的行为。
①里博:《遗传性》,第145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
使这种解释更加可靠的是,有许多事例不可能是遗传性的问题,感染是这种坏事的唯一原因,但表现出相同的特征。在下面还将谈到的流行病中,不同的自杀几乎总是惊人地相似。可以说,这些自杀者是在彼此仿效。大家都知道15名残废军人的故事。在1772年的一段很短的时间里,他们相继在残废军人院阴暗过道里的同一只钩子上自缢身亡。钩子被取走以后,这种流行病也就停止了。同样,在布洛涅的兵营里,一个士兵在一个岗亭里开枪把自己的脑袋打开了花;在短短的几天里,有好几个士兵在这个岗亭里开枪自杀;但是,这个岗亭被烧毁后,这种感染就停止了。在所有这些事实中,强迫观念难以抗拒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因为一旦引起自杀念头的东西消失,自杀就停止了。因此,当某些明显地是彼此影响所引起的自杀似乎都在重复同一种模式时,把这些自杀归因于同一个原因是合理的,何况在各种因素都促使其增加力量的家庭里,这个原因必定发挥其最大的作用。
此外,许多人都有这样的感觉:像他们的父母那样行事是对榜样的诱惑力作出让步。这就是埃斯基罗尔所观察的一个家庭的情况:“最小的(兄弟)二十六七岁,他变得郁郁不乐,从自家屋顶上跳下来自杀了;照看他的二哥对他的死感到内疚,几次试图自杀,经过持续和反复的绝食,一年以后也死了。四哥是一位医生,他在两年前怀着异常绝望的心情一再向我说起他逃脱不了他的命运,后来也自杀了。”①莫罗举出了下面这样一件事。一个精神病患者的兄弟和叔叔都自杀了,他也受到了自杀倾向的影响。一个兄弟到夏朗东来看望他,对他所带回的可怕念头感到绝望,而且忍不住确信他到头来也会向这种念头屈服。②一位病人终于向布里埃尔·德布瓦蒙承认:“我在53岁以前身体一直很好;我没有任何忧愁,我的性格相当开朗。三年前,我开始有了一些忧伤的念头。……三个月来,这些念头一直使我不得安生,而且每次都使我忍不住要去自杀。我不向你隐瞒,我的哥哥是在60岁时自杀的;我从来没有认真地关心过这件事,但是到了我56岁时,这种记忆更加生动地出现在我的脑子里,现在这种记忆始终萦绕在我的心头。”但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之一是法尔雷报告的。一个19岁的年轻姑娘得知“一位叔父是自杀的。这个消息使她非常悲痛:她曾经听说精神错乱是遗传的,有朝一日她也可能落到悲惨地步的念头立刻缠住了她……当她处在这种悲惨境地时,她的父亲也自杀了。于是,她深信自己注定要暴死。她只关心她即将来临的结局,而且一再地说:‘我应该像我的父亲和叔叔那样去死!我的血液已经变质!’而且她作过一次尝试。然而,她以为是她父亲的那个男人并不是她真正的父亲。为了使她摆脱她的恐惧,她母亲安排她和她的亲生父亲见了一次面。他们的相貌如此相似,于是这位病人的全部疑惧一下子就消失了。从此,她抛弃了自杀的念头;她又逐步心情愉快起来,健康也恢复了。”①
①利尔的著作,第195页。
②布里埃尔的著作,第57页。
①吕伊斯的著作,第201页。
因此,一方面,那些最有利于说明自杀的遗传性的情况不足以证明这种遗传性的存在;另一方面,这些情况毫无困难地适合于另一种解释。但是更有甚者,统计表上的某些事实——心理学家们似乎没有注意到这些事实的重要性——和狭义的遗传假设是不相容的。这些事实是:
1.如果有一种产生于遗传的、注定那些要自杀的人的命运的生理—心理决定论的话,那么这种决定论就应该几乎同等地影响男人和女人。因为,既然自杀本身并没有性别的差异,那就没有理由说遗传只影响男孩子而不影响女孩子。然而,事实上我们都知道,女性自杀者很少,只相当于男性自杀者的一小部分。因此,如果遗传性真有人们所说的那种力量,情况就不会如此。
可不可以说,女人和男人同样继承自杀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往往被女性特有的社会条件所抵消?但是,应该如何看待某种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潜伏的,要不然就是包含某种非常含糊的、根本不能证明其存在的潜在可能性的遗传性呢?
2.在谈到肺痨的遗传性时,M.格朗歇用这样的话来表达自己的意思:“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在一个三个月的婴儿身上发现了肺痨)承认遗传性,这一点使我们完全同意……结核病是从婴儿还在子宫内的时候开始的,这一点已经不太肯定,如果结核病在出生15或20个月以后发作,那就不能不使人对某种潜伏的结核病的存在产生怀疑。对那些在出生15、20或30年以后出现的结核病,我们怎么说呢?假定某种病变在生命开始时就已经存在,这种病变在经过这样长一段时间难道没有失去它的致病力吗?把任何疾病都归咎于这些早已死亡的细菌,而不是归咎于病人一生中所能遇到的活生生的杆菌,这是不是合乎情理呢?”①事实上,为了有理由肯定某种疾病是遗传的,即使没有不容置疑的证据使人看到胎儿或新生儿身上的病菌,至少也得证实这种疾病经常出现在幼儿身上。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把遗传性说成是从婴儿期就表现出来的这种特殊精神错乱的根本原因,并因此而把这种精神错乱称之为遗传性精神错乱。科克甚至指出,即使并非完全是遗传引起、但没有摆脱遗传影响的精神错乱,也要比没有既往史的精神错乱更明显地倾向于较早出现。①
①《医学百科辞典》,第76卷,第542页,《肺痨》条。
①科克的著作,第170—172页。
诚然,有人提到某些特点被看作是遗传的,然而只是在年龄较大时才表现出来,例如胡须和喉结等等。但是,在关于遗传性的假设中,这种延迟只能用这些特点取决于某种机体的状态来解释,而这种机体的状态本身是个体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例如就性功能来说,遗传性显然只能在青春期产生明显的影响。但是,可以在任何年龄遗传的特性应该立即就显示出来。因此,应该承认,特性显示得越晚,受遗传性的影响就越小。不过,我们不清楚自杀的倾向为什么和机体发展的某个阶段相联系,而不和另外某个阶段相联系。如果自杀的倾向是一种明确的机制,能够十分有规律地遗传,那么这种机制就应该在人出生后的最初几年里起作用。
但是,事实上情况恰恰相反。儿童的自杀非常罕见。根据勒古瓦特的材料,1861—1875年期间,在法国的每百万16岁以下的儿童中,男孩子自杀的为4.3人,女孩子为1.8人。根据莫塞利的材料,在意大利,这个数字更小:男孩子不超过1.25人,女孩子不超过0.33人(1866—1875年),而且所有的国家大体上都是这个比例。最年轻的自杀者是5岁,但这完全是例外。而且不能证明,这些异乎寻常的事实应该归因于遗传性。事实上也不应忘记,儿童本身也处于社会原因的作用下,而这些社会原因足以使他决定自杀。在这种情况下,同样证明了社会的影响,而儿童自杀根据社会环境而变化。其他地方的儿童自杀都没有大城市多。②这是因为,对于儿童来说,其他地方的社会生活没有大城市开始得早,正像城市小居民的早熟所证明的那样。参加文明运动比较早和比较全面,受到的影响也比较早和比较完全。这也使得文明国家儿童自杀的人数可悲地按规律增加。①
②见莫塞利的著作,第329页及以下几页。
①见勒古瓦特的著作,第158页及以下几页。巴黎,费利克斯·阿尔康书店。
此外,自杀不仅在童年时期极为罕见,而且只有到老年期才达到顶点。自杀率随着年龄的增高而有规律地增高。
表九② 不同年龄的自杀率(每个年龄组每百万人中)
②本表数字引自莫塞利的著作。
法国
(1835—1844) 普鲁士
(1873—1858) 萨克森
(1847—1858) 意大利
(1872—1876) 丹麦(1845—1856)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女
16岁以下 2.2 1.2 10.5 3.2 9.6 2.4 3.2 1.0 113
16—20岁 56.5 31.7 122.0 50.3 210 85 32.3 12.2 272
20—30岁 130.5 44.5 213.0 60.8 396 108 77.0 18.9 307
30—40岁 155.6 44.0 235.0 55.6 551 126 72.3 19.6 426
40—50岁 204.7 64.7 347.0 61.6 102.3 26.0 576
50—60岁 217.9 74.8 529.0 113.9 906 207 140.0 32.0 702
60—70岁 274.2 83.7 147.8 34.5 785
70—80岁 317.3 91.8 917 297 124.3 29.1
80岁以上 345.1 81.4 103.8 33.8 642
尽管有一些极细微的差别,所有国家都是这种比例。瑞典是最高比例在40—50岁下降的唯一国家。在其他所有的国家,最高比例的下降只发生在80岁以上或70—80岁,同样,在其他所有的国家,除了也许是由于统计上的错误而出现的极少数例外,①自杀率一直升高到这个极限。我们所看到的80岁以上的自杀率下降不是绝对普遍的,而且,不管怎样,下降的幅度是很小的。这个年龄的自杀率稍稍低于70岁的自杀率,但仍然高于其他年龄,或者至少高于大部分其他年龄。因此,怎么能把某种只是成年时才出现、而且从成年时起随着年龄增长逐步加强的倾向归因于遗传性呢?怎么能把一种在童年时期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很不明显、而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到了老年才达到最大限度的疾病说成是先天的呢?
①就男人来说,我们只知道一种例外,这就是意大利的情况。在意大利,自杀率在30—40岁出现了停止增长的情况。就女人来说,自杀率在同样的年龄出现了停止增长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普遍的,因此必定是真实的。这个年龄标志着女性生活中的一个阶段。因为这个年龄对于独身的女人来说具有特殊意义,并且毫无疑问地符合于这种中间时期,在这个时期里,独身所引起的失望和挫伤开始不那么明显了,而那种在年龄较大时所产生的精神孤独还没有发挥其全部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引用同时性遗传规律。实际上,这条规律是说,在某些情况下,遗传特性在后代身上出现时的年龄与在父母身上出现时的年龄大致相同。但是自杀的情况并非如此;过了10岁或15岁,自杀在任何年龄都可能发生。自杀的特点是不在生命的某一特定时刻出现,而是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地发展。这种不间断的发展表明,自杀的原因本身也随着人的年龄增长而发展。然而遗传性并不满足这个条件;因为,根据定义,遗传性从完成受精之时起就应该和可能存在。能不能说,自杀的倾向从出生之时起就以潜伏的状态存在,但要在另一种后来出现并逐步发展的力量的作用下才表现出来呢?但这样说就等于承认,遗传的影响归根到底至多是一种十分普通和不确定的诱因;因为,如果遗传的影响不能没有另一种因素的协作,以致只能在有了另一种因素的时候才发挥作用,那么这另一种因素就应该被看作是真正的原因。
总之,自杀的方式因年龄而异这一点无论如何都表明,某种生理—心理状态不可能是自杀的决定性原因。因为人体的一切都受生命节律的支配,依次经过生长的阶段、停滞的阶段和最后一个衰退的阶段。没有什么生理的或心理的特点是无止境地发展的;所有的特点在达到一个顶点以后都趋于衰退。相反,自杀却是在人生的最后阶段才达到它的顶点。人们往往看到8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有所减少,但减少很有限,也不是绝对普遍地减少,而只是相对地减少,因为9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和60岁左右自杀的人数一样多,或者更多,尤其比正当壮年自杀的人数多。难道从这种迹象上看不出使自杀人数发生变化的原因不可能是某种先天性的、不变的冲动,而是社会生活的逐步影响吗?正像自杀发生的迟早取决于人们进入社会的年龄一样,自杀的人数也随着人们更完全地投入社会而增加。
于是我们又重新回到前一章的结论。毫无疑问,自杀只有在个人的体质不加拒绝时才可能发生。但是,最有利于自杀的个人身体状况不是某种明确的和无意识的倾向(精神错乱者的情况除外),而是某种一般的和不明确的天赋,很容易根据不同的环境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是自杀,但不一定是自杀,因此不能说明自杀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