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参考书目——隆布罗索:《思想与大气现象》;费里:《温度计的变化与犯罪行为》,载于《犯罪人体测量档案》,1887年;科尔:《布雷斯特地方的不法行为和自杀》,载于《犯罪人体测量档案》,1890年,第109页及以后几页,第259页及以后几页;科尔:《犯罪与自杀》,第605—659页;莫塞利的著作,第103—157页。
个人素质尽管不是决定自杀的唯一原因,但如果和某些自然因素结合在一起,却可以起更大的作用。正如物质环境有时会使某些疾病暴发一样,要是没有这种环境,这些疾病可能仍然处于萌芽状态。物质环境也能够使某些个人天生具有的一般的和完全潜在的自杀倾向变为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把自杀率看成是一种社会现象;由于某些物质原因和某种生理一心理状态的巧合,自杀完全或主要属于不健康的心理状态。诚然,也许很难解释,为什么在这些条件下每个社会群体中的自杀是如此紧密地涉及个人的,因为各国的自然环境并没有很大的差别。然而,一个重要的事实不能不承认,这就是,我们至少可以说明这种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某些变化并不涉及社会原因。
在这类因素中,人们只把自杀基因的影响归因于其中的两个因素,即气候和季节性气温。
一
下面是自杀按不同纬度在欧洲地图上的分布:
北纬36o—43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21.1人
北纬43o—50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93.3人
北纬50o—55o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172.5人
北纬55o以上 每百万居民中的自杀者58.1人
由此可见,自杀人数最少的是欧洲的南部和北部;自杀人数最多的是中部;莫塞利可以更确切地说,北纬47o—57o和东经20o—40o之间是自杀的高发地区。这个地区正好是欧洲气候最温和的地区。是不是应该把这种巧合看成是气候影响的一种结果?
这是莫塞利所支持的一种论点,尽管多少有点犹豫。事实上,人们看不出温和的气候和自杀的倾向之间可能有什么关系;因此,要使人承认这种假设,各种事实必须非常一致。然而,自杀和某种气候非但没有任何关系,而且在任何气候下都时有发生。今天,意大利自杀的人数相对来说比较少,但在帝国时代却是很多的,当时罗马是文明欧洲的首都。同样,在印度灼热的天空下,某些时代自杀的人也很多。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