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问题的定义
人们社会问题的认识是含糊不清的。有人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热点,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就是社会问题;有人认为社会焦点问题,即社会关键的问题、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就是社会问题;也有人把一时无法解释的社会现象,归结为社会问题;有人将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社会犯罪等凡是社会上的阴暗面及不健康现象都归结为社会问题,这种对社会问题的认识是不全面的。他们涉及了社会问题某一个方面的特征,还没有深入到对社会问题的本质认识。英文中“social problem”译为社会问题,在欧美国家也用社会病态、社会解组、社会反常或社会失调这些名词来指称。
研究社会问题是社会学的传统主题,早期社会学产生的动因,就是为了研究和解决诸种社会问题的需要,例如著名的美国芝加哥学派的生长与发展,与他们研究芝加哥这一城市社区中存在的社会问题是分不开的。从语义学上分析,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一词是指一种普遍的、公共的、许多人共处一起的一种环境。理论上的“社会”是一种特殊的群体,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交互行为与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是指一定时期与范围内各种人际关系和群际关系的总和。问题是指不符合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的公共生活中的麻烦,关于社会问题最简洁的定义莫过于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的论述:社会问题也即公众的问题,即不是个人的困扰,而是社会中许多人遇到的公共麻烦。他在定义社会问题时写道:"社会的公众问题常常包含在制度上、结构上的危机,也常常包含着马克思所说的“矛盾”和“斗争”。然而,问题并非如此简单,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的侧重点或兴趣的不同,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问题下了不尽相同的定义。
乔恩?谢泼德和哈文?沃斯在《美国社会问题》一书中认为:“一个社会的大部分成员和社会一部分有影响的人物认为不理想、不可取,因而需要社会给予关注并设法加以改变的那些社会情况即为社会问题。”
台湾学者张镜予在《中国社会问题比较研究》中写道,一般观念认为,凡是危害礼会秩序的事件,扰乱大众生活的行动,就是社会问题。中国老一辈社会学者孙本文先生认为:“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当社会秩序安定,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生活顺利安全,社会是没有问题的。
北京大学袁方主编的《社会百科辞典》对社会问题是这样定义的:“社会中的一种综合现象,即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的社会现象。”
王康主编的《社会学词典》将社会问题定义为:“指在社会变迁过程中,某些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发生了与现实的社会环境失调(即相异或发生矛盾),并引起人们普遍注意,需要以社会的力量来解决的现象”。
北京大学编写的《社会学教程》则把社会问题定义为:“是社会中发生的被多数人认为是不合需要或不能容忍的事件或情况,这些事件或情况,影响到多数人的生活,而必须以社会群体的力量才能进行改革的问题”。
陆学艺主编的《社会学》将社会问题定义为:“凡是影响社会进步与发展,妨碍社会大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的公共问题就是社会问题,它是由社会结构本身的缺陷或社会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内出现功能障碍、关系失调和整合错位等原因造成的;它为社会上相当多的人所共识,需要运用社会力量才能消除和解决”。
雷洪在其专著《社会问题----社会学的一个中层理论》中将社会问题界定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中产生和客观存在的、影响(或妨碍)社会生活和社会机能,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并期望予以解决,目前需要和只有以社会力量解决的社会失调现象。
在众多的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科学的认识过程。一般而言,人们往往是从三个方向去界定社会问题的(1)是否符合社会运行、发展的规律;(2)是否影响社会成员的利益或生活;(3)是否符合社会的主导价值标准和规范标准。
具体而言,在对社会问题下定义的时候,又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有(1)与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发展水平有关,有些社会问题只有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出现,人们才予以重视。如老龄化问题、贫困问题、离婚问题、青少年犯罪问题等。(2)与这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有关,每个社会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念和规范体系,因此每一个社会对具体的社会问题的看法会有所不同。某些现象在一国是社会问题而在另一国可能是正常的现象。在中国,数千万的婚龄期男子未婚,成为一种重大的社会问题,而在欧美社会中,独身主义是一种时尚或生活方式而不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文化的差异性会直接影响对社会问题的界定(3)研究者本人的理论素养、兴趣、研究视角的差异,也直接影响对社会问题的界定。有的学者喜爱以理论模式解释社会问题,有的喜爱实证分析方法,有的偏爱从社会环境中找原因,有的愿意在问题界定者的主观方面挖掘原因。同时,由于研究者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对同一种社会现象会有不同的认识。例如,对待失业问题,从政治学角度看,大批的失业群体将直接危及政治统治的稳定;从经济学角度看,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支付的代价,对提高经济效率是有益的;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失业涉及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社会心理承受力等一系列问题。(4)与社会观念的发展变化有关,社会是在不断地进步的,人们的观念在信息时代变化也非常快。因此,评价社会问题的标准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是,这并不是说对仕会问题的界定是任意的,我们在对上述定义的研究中也可发现某些具有共同性的要素,这些共同的要素也就是社会问题界定的基本条件。
某一种理论观点在理解某些社会问题时,比起理解其他社会问题更有说服力。不同社会问题理论的产生,都是因社会学者研究社会问题的视角不同而提出的,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理论在考虑一种视角和强调某一方面时,往往忽视其他侧面,又同时存在着某些局限性。因此,没有一种理论观点是十全十美的,可以解释一切社会问题。各种理论我们在研究时都可以借鉴。
综上所述,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定义是:社会问题是影响社会成员健康生活,妨碍社会协调发展,引起社会大众普遍关注的一种社会失调现象。
二、社会问题界定的条件
1.客观性的事实依据。
社会问题具有客观意义,这种客观事实必然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一种现象、一个事件、一种行为,而且是十分具体的。社会问题是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某种具体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臆想。例如,人口膨胀成为中国的社会问题,是基于中国人口已达12亿,而可耕地只有15亿亩,庞大的人口已成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沉重负担这一客观事实。同样,我们讲贫困是社会问题,是基于还有4200万人生活在年均不足640元的贫困线以下这一事实。讲吸毒是社会问题,是基于存在着相当数量的贩毒犯罪分子和吸毒者这一社会现象。一般而言,社会问题对广大社会成员来说,是一种消极性的社会事实,社会问题不是从人们的主观观念中产生的。标示论的局限性就在于过分强调人们的主观认定,标示论认为偏差行为的原因在于人们的反应中,如贝克认为:“社会群体为构成偏差的违法者制定法规,以及将这些规则应用到一些特殊的人的身上,并且将他们指称为局外人,以造成偏差产生。”按此理解,就可以推导出“社会群体为犯罪的人制定法律,因此才会制造出犯罪”这种结论。这种理论的问题在于因果倒置,就如同国为我们制造了“强盗”这个概念,才有了真正的强盗,我们取消强盗的概念,强盗就会消失,这是一种概念游戏,完全不顾客观的事实。标示论在认识偏差行为的主观活动方面,给我们某些启示,但在寻找偏差行为的原因方面,忽视了客观性因素。因为,社会问题毕竟不是由观念决定的,而是由客观事实决定的。
2.影响相当数量人的公共麻烦。
社会问题具有一种数量意义。引起社会问题的现象通常是一种 “公共问题”而非“个人烦恼”。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很有见地地提出要区分这一现象。“个人麻烦”(private troubles)产生于个人性格,也同别人的直接接触有关,但它发生在有限生活领域内,烦恼属于个人的私事,它是个人感到自己的利益或生存条件以及所持有的价值观念遭受威胁时所产生的,需通过个人的行动加以克服。
“公共问题”(public issues)即是涉及整个社会的问题,是属于大众的事,它超越了个人狭小的生活环境,与全体社会成员或大部分社会成员生活密切相关。它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影响。“公共问题”往往是社会结构失调、行为规范失范和社会运行失控而引起的。它的产生井不是少数人的责任,它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广大社会成员的集体努力,因而具有群体性。例如,在一个城市中,只有几个或几十个人找不到工作,这仅仅是少数人的个人烦恼,与该城市绝大多数人无关。烦恼的原因可能是个人的素质不佳、能力不强等,要解决只要从个人素质的提高上入手即可,但若这个城市上万人找不到工作,那就是由“个人麻烦”上升为“公共问题”了,其原因可能是某些社会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萧条、制度弊病等。社会问题威胁或触犯了社会中相当一部分人的利益,因而社会上大多数人或相当多的人对这种社会现象持否定态度,认为这种现象有问题,感到社会必须加以关注和改变这些问题。
3.违背社会的主导价值原则和社会规范。
社会问题也具有主观方面的意义。这是指社会成员的知觉判断对界定社会问题起着重要作用。将某种社会现象或社会行为定义为社会问题,是因为社会上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现象或行为有悖于主导价值和主导规范,正好反映出大家的价值观念和认识的标准。否则,一种现象或行为即使为某个人或某一集团所深恶痛绝,也不会被认为是社会问题。
一般人和统治者认为,贫困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是穷人自己能力太差或本身就是社会竞争中的弱者。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一些理念被更多的人所接受,诸如平等、自由、博爱、人权等观念的普及,贫困才开始被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政府才开始着手解决,实施了普遍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有如女性平等问题、种族歧视问题,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中,人们并不将其视为社会问题,而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日益重视,这些问题才成为社会问题。假如婚姻不是基于永久结合的观念,则离婚就不成为家庭问题。也就是说,一旦某种认识得到广大社会成员的共鸣,一种观念被许多人所接受并被作为判断事物的标准,某些原先并不为人所重视的现象,就成为社会问题。原来事实上存在的社会问题就由潜伏状态显现出来,成为现实的社会问题。
社会价值体系是社会制度存在的基本条件,社会问题常受不同价值判断的影响而产生矛盾现象,我们在研究社会问题时应该注意这一特点。通常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体系成为判断社会问题的标准,但反过来推论,没有价值判别标准就没有社会问题,则是不科学的。有的社会学者(如价值冲突论者)推而及至,认为社会问题是社会价值判断所造成的,没有社会价值观就没有社会问题的存在。这些学者的失误在于,将判别社会问题的价值标准视作判别社会问题的惟一标准,并忽视了社会问题的客观性意义。
4.社会问题的产生与人的道德抉择有关。
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行为具有社会目的性,行为是由主观意志支配的。同时人们也知道,为达到一定的行为目标,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行为成本,有些问题虽然人们难以接受,但因其并非是人的意志行为或不一定是人们有意识造成的,这类问题人们不易将它看做是社会问题。因为这类问题的产生,不涉及人们的道德行为,不容易激发起人们的道德情感,也是社会规范无法包容的。也就是说,当有些问题是由自然因素所引起,或是人们无意中造成的,其社会的道德价值为零时,这类问题不易被定义为社会问题。诸如严重的自然灾害,人们一般不将它看做是社会问题。现实生活中的车祸问题、人才浪费问题等,是许多人的无意识行为,长期以来人们未把它看做社会问题。
相反,凡是具有明显的道德意志的抉择倾向,并违背社会规范的有意识的行动,则很容易被人们视为社会问题。同样是疾病,人们没有将心脏病视为社会问题,而将艾滋病视为社会问题。是因为艾滋病是由人们的性混乱和吸毒交叉感染等引起的,是--种人为的越轨性行为。各国社会中存在的诸如吸毒贩毒、杀人抢劫等犯罪行为,没有一个社会学家,也没有一个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伦理学家会否认它是社会问题,绝大多数社会成员会认定它是社会问题。
社会中有一种倾向,即当某一问题越是与人的行为选择中的道德价值有关,并且直接与公认的社会价值体系和社会规范体系冲突、对立,越是容易激起人们的道德情感,越是易被视作社会问题。
5.社会问题具有可改变性。
社会问题与社会成员的主观能动性有关。社会问题的发生不是由个人或少数人应当负责的,它所造成的后果是社会性的,涉及整个社会生活;它的消除和解决也不是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努力可以改变的,对社会问题只有通过社会力量的交汇合作才可能改善和解决。西方社会在理性主义占统治地位之前,对贫困的争论往往陷于传统宗教上的善恶之争,理性主义将其变成了可进行实证主义分析并能解决的问题,创造了社会控制这一概念,认为贫困是可以改变的,从而否定了这一问题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改变的现象。否则,它们就不属于现代社会问题的范畴。“人类可能利用理性以增进人的生活条件与幸福,基于这种新的理性观念及其内涵。若干原来只被视为可悲可叹的社会情况才开始被视为问题”。
人类改变社会问题的能力体现在,一是可以不断提高认识,如人们视污染为社会问题,表示了人对于健康和保护自然环境这些方面的认识的进步,将交通拥挤、住房紧张视为社会问题,正好表明人们对白己的时间、空间的认识,更加注重生存的生活质量。人们感到能源、粮食的危机,是由于认识到地球不是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资源宝库,觉悟到人类无度的攫取必将引起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二是不断提高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在工业化和城市化之前,由于物质产品厦乏,人们无力改变贫困,便不将贫困当作社会问题。当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之后,人们有了消灭贫困的能力和条件,才将贫困视为社会问题。同样人口问题也是如此,当人们认识到无限膨胀的人口将带来沉重的负担,人们对待人口的态度才开始改变,中国人由崇尚多子多福到控制人口,西方多数人由反对堕胎到保护堕胎的权利。现代科学技术也为解决人口膨胀提供了条件。而当人们没有意识到或根本没有能力去改变它时,就不会将这一现象视为社会问题。例如,人的死亡至今仍是不可抗拒的,谁也没有把它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有些疾病像癌症等。凭人类现在的医疗条件还无法治愈,所以大多数人并不将之看做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