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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作者:英-伊姆雷·拉卡托斯/译者 兰征 当前章节:15577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40

牛顿对科学标准的影响

1辩护主义通向心理主义和神秘主义的大路

( a)辩护主义及其两个极端:独断论与怀疑论

知识论中的学派区分了两种极不相同的知识:episteme,即已经证明的知识,和doxa,即纯粹的意见。最有影响的学派“辩护主义的”学派将ePisteme列为极高的等级,而将doxa列为极低的等级;实际上,按照他们极端的标准,只有前者才配得上“知识”这一名称。十七世纪一位重要的辩护主义者说:“对于我来说,知道和确信是一回事;我所知道的,就是我确信的;我所确信的,就是我所知道的。达到了知识,我认为就可以称为确实性;够不上确实性,我认为是不能称为知识的。”或者,象一位二十世纪的辩护主义者所说的:“我们不能认识一个命题,除非它事实上是真的。”因此,按照这个学派,知识即业经证明的知识,知识的增长即业经证明的知识的增长,这种增长当然是自行累积的。知识论被称为“认识论”[epistemology],即关于epis-teme的理论,这一事实再好不过地表现出了辩护主义在知识论中的统治地位。单纯的doxa被认为是不值得认真加以研究的:doxa的增长被认为是一个特别荒唐的观点。因为在正统的辩护主义观点看来,进步的标志是合理的episteme的增长以及非理性的doxa的逐渐减少。

辩护主义者一致同意episteme有价值,doxa没有价值。但在episteme的局限这个问题上,他们却发生了极大的分歧。他们几乎全都认为episteme是可能的,但他们对那些可能被证明的命题的范围却有不同看法。皮浪派怀疑论者认为任何命题都是无法证明的,学园派怀疑论者认为至少有一个命题——“我们不可能知道”——是可被证明的。这些普遍的和准普遍的怀疑论者是认识论上的悲观主义者。“独断论者”要乐观一些。他们有一些人认为,人可以获得关于宗教真理和道德真理的(认识的)知识,但不能获得任何其他知识。还有一些独断论者认为知识还可以扩大到逻辑、数学和尘世的实在;十七和十八世纪的认识论乐观主义者甚至把“尘世的”限制也去掉了,并希望自然界的所有秘密最终都会屈服于理性的探索力。然而还有一些人认为,虽然我们可以获得关于自然律的认识的知识,但宗教、或许还有道德,却注定仍然是武断的doxa。认识论的大部分历史是相互竞争的辩护主义学派之间混战的历史,是围绕着区分以episteme为一方,以doxa即不确定性和错误、徒劳而无结果的争论的渊薮为另一方之间的分界问题而进行的。分界线进而被称为“人类知识的局限”,而doxa这个字眼就被“形而上学”所代替了。

辩护主义者意见分歧的另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episteme 到底是什么构成的。本质主义认为,episteme必须是最后的终极真理(因而,“证明”便意味着“证明一个命题是最后的终极真理”)。本质主义者认为,对现象的描述无论多么精确,也不能称为“知识”,因而对一个现象理论的论证不能叫做“证明”。有些哲学家认为,托勒密学派的确对天体现象作了十分精确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只是对柏拉图洞穴中的影子的描述,这种描述即使是精确的也仍然只是doxa。这样,人类的心智就有了自己的局限:对某些东西来说,它可以获得(说明性的)确实性,即最终真理;对其他的东西来说,它就只能获得(描述性的)确实性,即现象的真理。正是牛顿本人领导了反对本质主义的伟大圣战;牛顿使“知识”这个字眼扩大到关于现象的已经证明的真理上,即扩大到并非终极真理的已经证明的真理上。我将把牛顿的这种见解称为“防御性的实证主义”。

( b)心理主义的辩护主义

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独断论为知识立下了极高的标准。在十六世纪宗教战争的动乱中,独断论达到了顶峰,宗教知识明确地意味着是确实的和最终的知识。正如路德所说的:“一个基督徒应该……对他所肯定的东西确信无疑,否则他就不是一个基督徒。”最轻微的怀疑也会被革出教门:“对应该信仰的东西不确信或不领悟,这样的基督徒都要被革出教门。”为了进入天国,人就需要确实的宗教知识;怀疑(更不用说错误了),就会被永远打入地狱。

十七世纪的科学知识被它的大多数代表人认作神学知识的一个组成部分:多数科学家,如笛卡儿、开普勒、伽利略、牛顿和莱布尼茨都在探索上帝的宇宙蓝图。因此,科学知识也就意味着是已经证明的和最终的。正如麦克劳林所说;自然哲学引导我们

认识宇宙的创造者和统治者。研究自然就是探究他的艺术……自然哲学的虚假图式,可能会把我们导向无神论,或引起一些对人类有最大危害的关于上帝和宇宙的见解,并且这些虚假图式经常被用来支持这类见解。

终极真理是偶然的还是必然的,也就是说,上帝创造世界是否完全根据他的自由意志,成了十七世纪科学家-神学家的中心问题。牛顿派赞成前者,笛卡儿派赞成后者。

这样,辩护主义的认识论就有两个主要的问题:如何发现(最终的)真理和怎样证明它就是这种真理。辩护主义的认识论可以用它的两个主要问题加以刻划:(1)知识的基础问题(辩护的逻辑),(2)知识增长的问题(方法问题,发现的逻辑,启发法)。 “辩护的逻辑”是要解决当发现了真理的时候,如何辨认它的问题。唯一存在的知识的典范,欧几里得几何学,是演绎地组织起来的。这提供了一个明确的解答:确立一些真理的支撑点(让我们称之为基本命题)以及由这些基本命题到其他命题的安全的真理传递手段即某种无误的逻辑。但应在什么地方寻找基本命题?应该在具有很多内容的强有力的命题中寻找呢?还是应该在具有很少内容的较弱的接近重言式的命题中寻找呢?在前一种情况下,自然的即时的直觉力一定要非常强,以便确立这些基本命题。在后一种情况下,逻辑一定要非常强,以便在传递过程中增加基本命题的真值。赞成第一种方法的学派的主要问题是要证明他们的基本命题是正确的,赞成第二种方法的学派的主要问题是要证明增加内容的归纳逻辑是正确的。

但是,怎样才能“证明”一个基本命题是真的(即使不是绝对最终的真)?怎样才能“证明”一个推理是正确的?

独断论者在这一问题上有深刻的分歧。有些人认为,通过以某种可能以机器来代表的客观心理来检验命题或推理本身(就象存在于“第三世界”中的那种命题和推理),上述两个问题都是可以确定的。的确,正如三个世纪之后所证明的那样,逻辑的一个重要部分至少在一种较弱的意义上是可以用这种方式加以检验的。但是莱布尼茨派对于一种可以判断任何命题真伪的普遍判断机器的梦想却从未实现。这就是独断论者退而求助于一种新的、心理学的“第二世界”标准的原因。

为了理解这一标准,让我们切记,独断论者一贯坚持人是有能力的,有感觉、理智或接受神启的能力,这些能力各别地或共同地使人能够认识我们称之为“基本命题”的真理。但所有这些能力都可能给人以错觉,这是人人皆知的。因此,独断论者制定了一个特设的理论:当人的能力处于“健康的”、“正确的”、“正常的”或如他们后来所说的“科学的”状态时,它们就不会给人错觉。如果“健康的”、“正确的”、“正常的”或“科学的”心理认为基本陈述是真的,那么,基本陈述就被证明了。也就是说,确定一个命题究竟是否被真正地证明了,要对发现者的心理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者的心理是“科学的”,那么,这个命题就被接受了。

一切独断论派别都同意,有某些类型的命题是可由正确的心理识别为真的。但对于可能的基本陈述类型以及对于什么是正确的心理,他们却有分歧。这两个问题产生了两种独断论的研究纲领:探求基本命题的标准的研究纲领和探求正确心理的标准的研究纲领。

有两个以探求基本命题为中心的重要研究纲领:一个是探求“纯感觉陈述”的经验论者的研究纲领,另一个是探求先验的第一原则的理性主义者的研究纲领。

关于正确心理的标准,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理论。亚里士多德以及斯多葛学派认为,正确的心理就是医学上健康的心理。笛卡儿认为,正确的心理主要是在怀疑论的疑问烈火之中经过锤炼的心理,然后,它才能在纯思想的最后孤独中[发现]自己以及上帝的引导之手。培根派认为,正确的心理就是清除了一切内容的白板,这样它才能不加歪曲地接受自然的印记,等等。这样,就可以用其所特有的这种精神疗法来刻划一切独断论学派,通过这种精神疗法,独断论者让心理做好准备,以便在神秘的交流过程中接受已经证明的真理的恩惠。

由于辩护主义认为,知识的增长是自身累积的,因此就不存在不同于辩护逻辑的发现的逻辑;辩护主义者认为“发现就是证明”。他们某些人所说的“发现的逻辑”或“启发法”通常不过是在积累的科学增长开始之前的预备性精神疗法。这种方法有两个后果,都是这种辩护主义世界观的基础。第一,辩护的逻辑成了评价科学心理的东西,也就是说,不是检验发现,而是检验发现者,检验他是否经历了适当的预备性精神疗法。这样,一种低劣的启发法和错误的心理学就充当了辩护的逻辑。第二,如果人们放弃了一个理论,那么,这一事实本身就证明了这个被反驳的理论并不是一个真正地与真理进行科学交流的结果,因而精神疗法是失败的。因此,每一个科学变化就都被认为是从错误的信念到正确的信念的转变,是从伪科学的心理状态到科学的心理状态的变化。

( C)辩护主义的可错论

在十七世纪中,许多思想家认为,在重大问题中应该放弃辩护主义的标准。宗教、道德以及政治事务中的独断论在上个世纪中导致了残酷的战争、屠杀和混乱,结果产生了宽容的怀疑论的启蒙运动,这种宽容的怀疑论的启蒙运动认为,任何人都不能证明自己的观点绝对正确,不能证明将自己的反对者当作异端加以杀害是合法的:人人都有自己信仰的权利。古代怀疑论者关于可错性和不作判断的学说复活并流行起来了。所有的证明,神学的、科学的、甚至数学的,都受到了怀疑。

另一方面,在日常的人类事务中不能因为缺乏知识而不作判断,这变得越来越清楚了:“那些在确知自己的事业能够成功以前不肯行动的人……只能无所事事、坐以待毙。”那么,为什么不接受怀疑论者的看法,认为episteme是不存在的,而要与怀疑论者相反,指出有关的似真的doxa是存在的,不应仅仅因为它不是episteme而加以拒斥呢?在十七世纪中,许多人似乎准备探索这条道路并发展某种可错论。神学家马丁·克利福德在1675年写道:“自从宗教改革以来,随各种意见而来的全部灾难都完全是由这样两个错误引起的:把我们认为是真理的一切东西都当成是绝对无误的,把我们认为是错误的一切东西都看成是一钱不值的。”皇家协会的住会哲学家格兰维尔在同一年也争辩说:“假如我说,我们对自己的实验和探索的期望不过是要得出很大的可能性和有希望获得一致同意的那种或然性程度。那么无把握和不确定性也不会使我变成一个怀疑论者,因为怀疑论者教导说,没有一件事情会比其他的事情具有更高的或然性,因此对一切事情都不要同意。”洛克把“知识”或“科学’一词留给已经证明的最终真理,并认为“自然哲学不能成为一门科学”。但是,与怀疑论者不同,他主张自然哲学可能具有“或然性的微光”(意指有“真实的可能性”)。“由于我们的知识不足,所以我们就需要一种别的东西。……判断可以补充知识的缺乏。”

但是,doxa,即纯粹假说的标准应该是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十七世纪的可错论者不必开辟一个崭新的天地。他们继承了古代的一个理论即托勒密天文学。这个理论虽然没有被看成是最终真理,但还是由于它所预言的成就受到了尊敬,或象人们所说的那样,由于它在“保全现象”方面所获得的成功而受到尊敬。按照用以评价这种“假说”的标准,如果一个假说与事实是一致的,则这个假说就是可接受的。但这样就产生了进一步的问题。例如,假如几个假说都同样与事实一致,那又怎么办呢?在托勒密传统内部,不同的学派都碰到过这种情况。对此,人们提出了两种类型的解答。一个是西奥恩的解答:接受还与某个独断论学派的已经确立的第一原则一致的假说;另一个是托勒密的解答,它建议选择其中较简单的假说。这两个学派在中世纪的阿拉伯-犹太天文学中继续争论。阿威罗依及其信徒为一方,而梅莫尼德斯则是另一方的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实际上,某些独断论者想要规定假说必须与已经确立的episteme相一致,而不管是否存在着其他假说。因此,十六世纪的亚里士多德派的耶稣会会员为假说的可接受性提出了下列标准:假说应该(1)与事实一致,(2)与亚里士多德物理学一致,(3)与《圣经》一致。第二个要求后来被放弃了,第三个要求也被贝拉明的(为了适应哥白尼理论而提出的)任何关于现象的doxa都不可能与任何关于最终实在的episteme相矛盾的看法所避免了。但这样一来,与事实一致(或更确切地说,与“现象”一致)以及简单性就成了假说的唯一标准。

这些标准尽管是非常不能令人满意的,但却体现了阐述关于doxa的批评标准的一个有希望的开端。十七世纪的一些思想家准备接受家教事务中的怀疑论、科学和实际事务中的可错论,对于不仅在自然哲学范围内而且在法律、历史等范围内发展一些评价doxa的法典的兴趣也提高了。但这个萌芽中的附有可错论的怀疑论很快就蜕变成一种奇怪的准辩护主义。继刚刚引证的可错论的论点之后,人们并未阐述关于doxa的有趣的新批评标准,并未阐述接受、拒斥、尤其是比较可错的理论的规则。可错论者很快就发展了一种对doxa的第二世界的评价:好的doxa是由好的心理所接受的,这种好的心理与辩护主义的好的心理完全是一样的。但是,既然他们认为关于好的doxa的标准与关于episteme的标准是一样的,这种准辩护主义的可错论与独断论之间的区别就仍然只是语词的区别。

为了更好地理解早期可错论向辩护主义的退化,我们应该切记本质主义者把命题分为两类:被证明是最终真理的命题和不是最终真理的命题。由于真理、最终真理和已经证明的真理的这种基本合成,可错论的主要问题不全是象波普尔现在的逼真性概念那样估计(通常是谬误的)命题与真理的差距,而是要估计命题与最终真理的差距。当格兰维尔谈到“逼真性”或“或然性”程度时,他指的是与最终真理的差距。所有较好的doxa如托勒密的或哥白尼的天文学都被假定是同等真实的:虚假命题可能具有大量可以比较的真理内容这种观点,是波普尔的观点,它与当时那个时代的观点是不相容的。这种早期可错论的问题是命题与被证明的最终真理的距离有多近,而不是与真理的距离有多近。

残余的怀疑论者又怎么样呢?让我们记住,当可错论者准备重视doxa时,怀疑论者却不这样做。但他们也不得不设法解决

实践行动的问题。几乎没有怀疑论者主张由不作判断必然得出放弃行动的结论。他们中没有人象休谟那样戏剧性地阐述理论和实践的分离。休谟认为,我们根据由自然造成的信念行动,关于事实问题的信念(或关于价值判定的信念)“是把心灵置于[某种]环境中的必然结果”。于是怀疑论者宣称,所有事实陈述“都显然是不能够证明的”。但它们可以得到“来自经验的、无可怀疑、无可反对的论证”的支持,在这一意义上,它们是可以得到证明的。因此,自然的证明弥补了理性证明的缺乏、因而,怀疑论者就可以服从自己的已经证明的自然信念。并根据这种信念行动。在书斋中,这种援和了的休谟式的怀疑论者是真正的怀疑论者,而走出书斋,他就是一个务实的人,依赖于证明。然而,“证明”的标准是心理主义的,而这种心理主义不能与辩护主义的心理主义分开、事实上,休谟式地区分理论与实践就是区分怀疑论的理论与以“内心确信有把握的假说”为根据的独断论的实践。

在辩护主义庇护之下的可错论与怀疑论的这种奇怪的统一应对思想史上的许多混乱负责。是什么导致了这种统一?使可错论和怀疑论屈服于独断论的是什么?回答很简单:是牛顿的胜利。牛顿的胜利打垮了怀疑论和可错论;又给了辩护主义二百五十年的寿命;把宽容的启蒙变成了好战的启蒙;把真正的可错论的决定性发展推迟到了爱因斯坦以及波普尔的时代。

2 牛顿的方法论与牛顿的方法

( a)牛顿的问题:标准与成就之间的冲突

伟大的艺术作品可能会改变美学标准,伟大的科学成就可能会改变科学的标准。有关标准的历史就是标准与成就之间批评的(但不是过分批评的)相互作用的历史。

按照当时的辩护主义标准,牛顿的理论不是知识。因此,要么必须拒斥牛顿的理论,要么必须放弃辩护主义的批评标准并代之以符合牛顿成就的标准。而事实上,结果是一个奇怪的妥协:在“已经缓和的怀疑论”或“实证主义”的名义下,建立了一种新的不那么严格的辩护主义;人们同意了一个奇怪的弥天大谎,即牛顿理论完美地达到了这些较弱的标准。这一谎言维持了几个世纪。

为了理解牛顿派的妥协,让我们看一下十七世纪科学批评的标准形式。

(科学的)怀疑论者一再重复根据证明和无限倒退来论证的古老的方法:他们喜欢指出敌手的论证前提是未经证明的,并要求证明这些前提;指出所谓未经定义的术语并要求对这些术语作出定义。但是,这种批评很快就成了单调乏味的和不令人信服的。怀疑论者用另一种方法即怀疑论的理论增殖来补充这种方法,偶尔也获得了成功。怀疑论者喜欢证明:被证据所大力支持的那些理论并不是唯一地被该证据所支持的理论:任何事实(或“现象”)都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说明,在这样一种认识论的绝境中,人们所能做的唯一合理的事情是不作判断。怀疑论的理论增殖,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更好的猜测(怀疑论者认为,所有的猜测都是同样猜测性的),它的目的在于使人不相信猜测,制造对猜测的怀疑,从而“反驳”、根除一切猜测。但事实上,没有出现任何能够“抵消”牛顿理论的竞争理论。

更为危险的批评是那些(科学上的)怀疑论者的批评,这些科学怀疑论者是(宗教上的)独断论者,他们的批评针对牛顿理论与神学的不一致性。

但是,与怀疑论者的攻击相比,使牛顿派更为担忧的批评是来自与他们同行的自然哲学家的批评。在这一领域中,这些自然哲学家本身就是独断论者。对一个独断论学派来说,没有什么东西比来自内部的批评更有威胁了,因为这种批评威胁着他们的纲领的直接生存。主要的威胁来自笛卡儿派的理性主义者。正如牛顿派自己所做的那样,本文主要集中论述这个威胁。

(b)牛顿派反对形而上学的批评

笛卡儿理性主义者的主要武器是形而上学的(或“本质主义的”)批评。这种批评是以这样一个假定为前提的:只有最终真理才应该接受到知识体中,宇宙“本质”结构的一般特点是可以先验地认识的。

笛卡儿派知道得很清楚,我们可以用许多可能的方法通过不同的假说来“保全现象”,但这还不是科学。科学开始于第一假说,这第一假说实际上可以由先验的、自明的第一原则演绎出来(或许要借助于某种似乎可能的辅助模型)。这样,这个假说即“中间原因”就被证明了(并通过该证明成为“可以理解的”)。

笛卡儿派还认为中间原因可以由现象归纳出来:而且,某些中间原因只能由实验推出。但是,虽然这种预备性的归纳可能是令人鼓舞的,然而它们还不是证明。而只要没有证明,结果就只是一种假说,并不是科学。笛卡儿派声称,牛顿的理论没有在他们的意义上被证明,因为它不能由笛卡儿的形而上学导出。

早在1688年,法国人第一次评论牛顿的《原理》时已经指出,他的万有引力理论“并未被证明;因此,以它为根据的证明就只能是力学”。惠更斯1690年在给莱布尼茨的一封信中谈到牛顿的万有引力“原理”时写道,他经常“感到奇怪,他[牛顿]怎么能自找这么多麻烦来作这么多的研究和困难的计算,这些研究和计算除了这一原理外,再无任何根据”。惠更斯坚决反对牛顿的理论。莱布危获1711年在给哈特索克的一封信中写道:“那些在德·罗拜瓦尔先生的《阿里斯塔克》一书之后说所有物体都按上帝创世时制定的自然规律而相互吸引的人的方法,是……[坚持]一个杜撰的故事来支持一种没有根据的观点。”

这种批评可以对一个研究纲领的进步造成严重的破坏。研究纲领是很脆弱的东西,太严峻的批评可能会使有才能的人不敢在这些研究纲领内部进行研究并发展这些研究纲领:他们就会宁愿为竞争的纲领进行研究或寻求一个新的纲领。[如果目的是以]笛卡儿派的旋涡[去说明现象],[而不是用]牛顿派的力[去说明现象],两者的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大不相同的。牛顿和牛顿派绝望地看到自己的方法丧失了信誉。莱布尼茨写于1711年、发表在1712年的《纪念文献》中的信激怒了科茨,科茨立即提醒牛顿对它注意。牛顿决定必须采取某种行动。

牛顿派能采取什么行动呢?当然,在继续发展自己的研究纲领之前,他们可以力图为自己的万有引力理论提出一种笛卡儿式的证明。实际上,牛顿本人选择了这一方法。他中断了自己纲领的工作,用了许多年的时间来研究这样一种笛卡儿式的证明,他工作勤奋,但他承认并未取得成功。

后来牛顿的后继者对牛顿的努力感到不解,因为他们生于一个由牛顿研究纲领的惊人成长主宰的世界,而不是由笛卡儿哲学主宰的世界。他们发现牛顿的原理不仅是被确切证明的,而且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不需要进一步的说明。但是牛顿本人以及他本人的信徒们一向只把万有引力理论看作一个中间解答。

1693年,牛顿仍然警告说:

对物质来说,引力应该是固有的、内在的和本质的,所以一个物体可以通过真空中的一段距离作用于另一个物体,而不需要任何其他中间媒介把它们的作用和力从一个物体传达到另一个物体,这种观点对我来说是如此地荒唐,我相信任何在哲学问题上有健全思考能力的人都不会相信它。

牛顿费了很大的气力让他的追随者们不要忽视笛卡儿派的批评。实际上,当彭伯顿解释牛顿理论时,他的最后一句话是:通过断定它是一种普遍的吸引力来默认对任何现象的说明,并不是要改进我们的哲学知识,而是停止进一步的研究。”但牛顿派在多次失败后,开始确信“说明”引力的任务(即“可以理解地”说明它)必须留给以后几代人,而他们的研究纲领可以只管向前发展。因此,以形而上学的批评作为拒斥一个理论的理由,或往好处说一点儿,作为停止或阻止一个研究纲领的理由,是不应予以理睬的。因此,牛顿一方面承认可以而且应该对他的定律加以进一步的说明,另一方面他提出命题只需要经验-实验的证明,而不需要理性-形而上学的证明,以此来削弱笛卡儿的“证明”概念(即科学的可接受性标准)。这是牛顿的方法论考虑的决定性动机。这种考虑在他的《原理》的第一版到第二版之间明显地增加了:把当时的批评标准刚好修正(实际上是降低)到可以保全地的研究纲领的程度,一分也不多。这就是为什么他在《原理》的第二版和第三版中作了著名的修改和增添的原因;这就是科茨要给第二版写那篇杰出的论战性序言的原因。

牛顿在第二版中增加的最重要的新方法论规则非常简洁地表达了这一修正。按照他的著名的第四规则,不允许因为形而上学的批评而拒斥归纳证明:

在实验哲学中,我们必须把那些从各种现象中运用一般归纳而导出的命题看作是完全正确或非常接近于正确的。虽然可以想象出任何[矛盾的]假说,但在没有出现其他足以使之更为精确的现象或出现例外之前,仍应给予如此对待。这条规则必须遵守,以便不致用假说回避归纳论证。”

这条规则等于截去了笛卡儿派的说明模型的顶端。科学的阶梯[现在认为]在顶端没有限制了[即我们也许不能由第一原则演绎出现象的原因],但我们仍然可以有科学,较低的梯级仍然可以是科学的,即使整个阶梯已不复存在了。唯一必要的要求是”现象”应该是真实的,归纳应该是正确的,正如牛顿所说的:

因此,我希望所有出自假说或任何其他方面的反对意见都延缓一下,只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反对意见例外:指出我由实验得出的结论的缺点和不足,以此来表明我用以判定这些问题或证明我的理论的任何其他部分的实验是不充分的,或者拿出直接反驳我的其他实验,如果这种实验会出现的话。

牛顿允许的第一种批评是对他的归纳前提(后来他称之为“现象”)的批评以及对他的归纳论证的批评;第二种批评是拿出反例。(这是令人迷惑的,难道第二种批评与对归纳论证的批评不同吗?我们很快还会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但是,牛顿的第四规则拒斥了当时被广泛接受的两种辩护主义的批评。第一,他拒斥了任何说他的理论未经证明,因为它没有笛卡儿的自明前提,因此是“空中楼阁”这样的批评。第二,他拒斥了任何说他的理论不仅未经先验的第一原则的证明,而且事实上是与先验的第一原则相矛盾的这样的批评。 [牛顿所拒斥的]这两种批评在十七和十八世纪中很可能混淆在一起。如果把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解释成最终的理论,解释成给予重力吸引力以[真实的存在],那么,这与笛卡儿的形而上学是相矛盾的,按照笛卡儿形而上学,只存在推力和拉力,而不存在超距作用。然而,如果把牛顿万有引力理论解释成一种中间理论,仍然根据笛卡儿的术语来说明吸引力,那么,这与笛卡儿哲学就不矛盾;按照这一解释,“吸引”只是“间接提到实际存在的事物的”一个词,“尽管[它的]意义被混淆了”。因而,人们选择它只是作为一个“方便的术语……以便回避无用的令人生厌的遁辞”。

然而,对定义作本质主义的解释在当时占了统治地位,以至于很难掌握后一出路。这就是牛顿对是否将矛盾一词写进第四规则感到踌躇不决的原因。他最后决定删掉这个词[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删掉这个词,他就可以用一种明确的方式给这条规则一个明确反对上述两种批评的形式。

但是,牛顿的第四规则还有一个重要的含义,这就是反对怀疑论的理论增殖;人[可以]提出另一个符合所有现象但未经归纳证明的假说,[这个事实]作为不作判断的论证必须予以拒斥。[而且,]如果有人提出[这样]一种没有归纳证明的假说,即使该假说是真的,它也不是一个发现并且在科学史中也没有它的地位(因为发现就是证明)。第四规则还包含着对假说一演绎(或“淘汰”)归纳法的拒斥,假说-演绎归纳法即通过证伪其他可供选择的假说来证明某一假说的方法:牛顿认为这种方法是没有力量的。

我不认为通过检验可以说明现象的几种方式就能够有效地确定真理,除非能列举出那些可以说明现象的一切方式……要知道,探寻事物特性的适当方法……并不是仅从驳倒相反的推测而演绎出来,而是从最后的实验中肯定地直接地导出来。

这种方法论可以使我们理解牛顿在领先权问题上与胡克争执时的愤怒。1686年5月22日,哈雷致信牛顿,讲到皇家协会对《原理》一书的反应,结果引起了这场争执。哈雷告诉牛顿,按照胡克的说法,胡克对引力的反平方定律的发现“拥有某些权利”。胡克声称牛顿是从他那里得到这条定律的,“只有据此对生成曲线的证明才全部属于牛顿”,他希望至少在牛顿的序言中要提到这一点。这封信无疑表明哈雷是同情胡克的。牛顿的回答是众所周知的,哈雷在给牛顿的第二封信中请他“不要火气太盛”也是众所周知的;人人皆知,牛顿最后同意第一版应该加上一句话:“我的同胞雷恩、胡克和哈雷也独立地发现了适用于一切天体运动的引力反平方定律。”上面这一段故事是布鲁斯特讲的。但是牛顿的承认是违心的,他认为他的前辈们不该得到这一荣誉:他才是真正的发现者。第二版的方法论规则,通过暗示撤销了先前[曾]强加给他的那个承认:一个单纯的假说,没有归纳的实验证明,并不是一个发现。

这一讨论表明方法论在牛顿的第四规则中如何浓缩了。该规则实际上要求禁止差不多所有可能的批评,并含蓄地要求集中精力发展他的研究纲领。当库恩说“批评停止之日就是科学开始之时”的时候,他是很接近这一历史真理的(如果只限于上述这个特定而重要的范围的话)。牛顿科学显然是从禁止形而上学的批评以及任何增殖研究纲领的企图开始的。费耶阿本德责备牛顿的第四规则是“理论的一元论”,这是正确的。

总结:牛顿派方法论者,总的来讲,关心的是使人不相信并根除对他们的研究纲领的最危险的批评方式。牛顿本人预见到了使他的理论被人接受的困难:“因为我明白,一个人要么决心不提出任何新东西,要么就成为替新东西辩护的奴仆。”牛顿派方法论辩论的主要目的是要说服笛卡儿派“公正地行事,不要剥夺我们的自由,而这自由正是他们自己所要求的。既然在我们看来牛顿哲学是正确的,那就让我们有接受它和保留它的自由。”这就说明了为什么他们被迫地、几乎是违心地去反对自明的、先验的第一原则的暴政,并因而去改变科学证明和批评的标准,甚至去改变知识的概念。

由于明显的理由,我最初打算把这种牛顿式的知识概念称为“反本质主义的辩护主义”。这个术语具有所有正确的波普尔式的内涵,但它听起来太德国化,所以我选择了“防御性的实证主义”这一术语。它的缺点是在它的名称中没有表现出该观点的“辩护主义的”特点。但它还是具有这样的优点:即强调了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的防御性实证主义与十九世纪和二十世纪初的进攻性实证主义之间的区别。前者试图根除“第一原则”的压力,保卫低层的被经验激发起的探索;而后者则想完全根除“第一原则”,摧毁任何高层的被形而上学激发起的探索。(在我看来,进攻性实证主义者竭力把这两种倾向混同起来,并把牛顿说成是他们的先驱,这是众所周知的,所以强调这一区别是很重要的。)

(C)牛顿的实验证明观点及其荒谬的信条

牛顿的防御性实证主义只是针对当时的辩护主义的一个方面的,虽然这个方面很重要。但尽管他拒绝承认理论只有得到(按蒲柏开玩笑的说法)“高度领先的”前提的证明,才算得到了证明;他却仍然认为只有已经证明的命题在科学中才有地位”但是他的科学证明的标准即“实验证明”比亚里士多德-笛卡儿的标准要低。现在让我们仔细看一下这些标准。

最有趣的引人注目的一点是,牛顿不认为他的“实验证明”象笛卡儿的证明那样是结论性的。实际上,他认为“通过归纳由实验和观察来论证并不证明一般结论”,尽管实验-归纳证明“在[我的]哲学中是命题可以具有的最高证据。”

难怪在这些陈述之后,牛顿告诫说,对于他的正确的证明,也很可能有“例外”。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他欢迎对他的归纳证明提出两种不同的批评:或者通过检验他的归纳证明的前提及其推理的正确性来进行批评,或者提出反例进行批评。怎样说明这一奇怪的两分法以及没有明言的假定即实验证明可能是正确的,但仍可能导致谬误的结论?

最明确的解答似乎是后来由休谟所提出的。我们可以把休谟的观点说成是这样的见解:正确的实验-归纳证明不是两个命题即真命题A与正确导出的命题B之间的第三世界的关系,而是关于A的“确实”信念与关于B的“确实”信念之间的心理主义的关系;后者是由把A导向B的“心理作用”所确立起来的,这种心理作用迫使科学的心理绝对赞同它。

但这样一来就很明显,由科学心理的法则所确立的正确论证不一定会产生正确的命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可能有两个矛盾的命题A和B,A和B都得到正确的实验证明的支持。牛顿认为,现象总是“确实的”,“归纳概括”所可能碰到的最坏的事情是:本来可以是“确实的”归纳断言的“正确性范围”,后来受到了例外情况的限制。

牛顿实验证明的概念中所固有的心理主义把他归入了辩护主义的可错论的类型之中:牛顿的标准是辩护主义的可错论的标准,它们不是第三世界的标准,而是心理主义的标准。“没有臆测的偏见”、“细心”并具有“实验技巧”就能确保对现象的证明;

而理论家的“谨慎”和“远见”则确保了对归纳概括的证明:我们很可以把它们叫做“门第的证明”。开普勒定律是由开普勒作为一个观察者的“可靠性”所证明的;牛顿定律是由牛顿在进行归纳推理中的“远见”所证明的。

但是,开普勒沉溺于臆想,因此他作为一个观察者是不可靠的,这在当时是众所周知的,[以至于上一说法无法使人相信」;开普勒还有许多其他的“定律”(如:“慧星沿直线运动”,更不用说他的天体音乐和谐定律了),这也是人人皆知的。这些定律牛顿派甚至不屑一提。但这样他们就不得不说明开普勒许多定律中的三个定律如何仍可作为“现代天文学坚固的不可动摇的基础”。他们用下述理论作了解释,即在第谷·布拉赫的一封信的影响下,开普勒由喜欢臆想的扫罗转变为归纳主义的保罗(当然,严格地讲,是暂时的转变)。布拉赫在信中告诫开普勒放弃臆想,代之以观察。[按照这一故事的说法,开普勒真的做到了这一点,因此,他的]三个定律“不是以任何理论为依据的,而是要用来总结观察事实的。”

但是,当然,开普勒的三定律是谬误的。而且,在1686年时人们一般都认识到了这一点;行星并不是完全沿椭圆运动,木星和土星速度的变化也与开普勒的第二定律不一致,月亮的运动也与开普勒的简单模型大不相同。比较一下作为方法论者的牛顿和作为科学家的牛顿,便可再好不过地看到牛顿的心理是不统一的。作为方法论者,他声称他的定律是由开普勒的“现象”推论出来的,作为科学家,他清楚地知道他的定律是直接与这些现象相矛盾的。让我们切记,他的显然有条件的“好象”陈述,表明他的推导仅适用于带有一个固定的太阳和不相互吸引的行星的粗糙的行星系模型:“如果太阳是静止的,而且其他的行星并不相互作用,它们的轨道就会是椭圆的,以太阳为它们的共同焦点,它们所扫过的面积就会与时间成比例。”这些条件明显地违反了事实:牛顿的力学第三定律禁止带有静止不动的太阳的行星系(即只有日心力而没有行星对太阳的力的行星系)的存在,而且牛顿的万有引力理论也禁止只有日心力而没有行星之间的力的行星系的存在。但这样一来,费耶阿本德关于牛顿把现象作为自己理论的基础,“把新理论的一部分变成它自己的基础”的说法就是错误的:牛顿是把对自己新理论的否定当作该理论本身的基础。

附带说一下,牛顿派没有感觉到这一荒唐的事情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对现象的未被证明比对现象的谬误更为担忧。让我们再回忆一下,在十七世纪中,未被证明和谬误是同样严重的罪过。开普勒关于行星的定律意味着地球和行星绕太阳运行:这一断言的未被证明性得到了教士们非常认真的论证。我确信,这就是牛顿由“绕木星运行的”行星和“绕土星运行的”行星(现象I和现象II)着手讨论他的现象,而将“主”行星作为现象III的原因:关于头两种行星的陈述得到了伽利略望远镜观察的较好证明。实际上,如果仔细注意一下牛顿的现象II、现象IV和现象V,便会注意到它们并未阐述开普勒的主行星定律。开普勒假定了一个固定的太阳和一个以太阳为中心的宇宙,在这个意义上,他是一个忠实的“哥白尼派”。牛顿的出发点比较弱:他的现象III说主行星的象月亮那样的“钩尖”证明它们“围绕着太阳运动”,而不管太阳本身是不是绕地球运动;他的现象IV和现象V明确地说,关于周期时间的陈述以及行星到太阳的向径所扫过的面积的陈述,与究竟太阳绕地球运行还是地球绕太阳运行无关。为了用开普勒原先的以太阳为中心的解释来(大致)证明开普勒定律,牛顿发现至少需要一个未经证明的“假说”:“世界体系的中心是固定的”。他对这个著名的假说I补充说道:“这是大家公认的,尽管有些人主张地球是固定的中心,有些人主张太阳是固定的中心。”但是如果同意了这个公开承认的假说命题,正如牛顿所证明的那样,就会逻辑地得出宇宙以太阳为中心:牛顿以这一巧妙的手段承认以太阳为中心是假设的,但它依赖的是一个非常非常弱的即非常可能的假说。

对牛顿的“基本陈述”即现象就讲这么多。但即使这些现象是真陈述,能逻辑地从它们得出牛顿的理论吗?从一个固定的太阳和一个行星(或几个互不发生作用的行星)所组成的模型的确可以得出反平方定律,但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远远不只是反平方关系:牛顿的定律涉及引力质量。一个正确导出的结论,无论是演绎导出的还是归纳导出的,怎么能含有前提中并不含有的(本质的)项呢?它怎么能够强求别人赞同呢?

但是,如果任何理论都不能由现象得到证明,牛顿区分已经证明的理论与未经证明的理论的分界标准就失败了,任何未被反驳的理论就是同样好的。倘若如此,他拒斥自己对引力作出的笛卡儿式的说明合理吗?他的笛卡儿式的说明所得到的证明为什么少于他的低层引力定律所得到的证明?

建立在“实验证明”的荒谬信条基础上的疯狂的牛顿方法论与绝妙的牛顿方法的这种精神分裂症似的结合现在让人看作一个笑话。但是自从笛卡儿派的溃败一直到1905年,没有人感到可笑。多数教科书都郑重地声称,首先开普勒“由第谷·布拉赫对行星运动的精确观察”“演绎”出他的定律,然后,牛顿又由“开普勒定律和运动定律”“演绎”出他的定律,不过还“增加了”一个作为无上成就的“摄动理论”。为了保卫自己的“证明”而不择手段的牛顿派用来猛攻他们当时的批评者的这个哲学装饰品,被认为是不朽的智慧,而没有认识到它们其实是无价值的废物。牛顿派为了能够投所谓权威之好,随意地歪曲了思想史:牛顿派臆造了培根与笛卡儿之间的巨大冲突的神话,并荒谬地声称已经严格地遵循了“分析-综合”的方法,即历史悠久的欧几里得几何学方法,它是“[在牛顿之前]上帝乐意给予人类的唯一科学”的方法。实际上。有些人把这一方法归功于牛顿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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