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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出书版)》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译 者:时和兴
文案:
罗尔斯是20世纪最知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其思想一直是政治、哲学、伦理学等领域的研究热点。公共理性作为罗尔斯后期提出的重要观念,承担着为公共领域中的公民提供指导和探究原则的任务。另外,公共理性观念还是罗尔斯思想转变的重要标志,从道德哲学到政治建构主义,公共理性为公平正义理念走向实践提供了一种程序性的保障。因此,解读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对于理解其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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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观念再探
约翰 罗 尔 斯 著
时 和 兴 译
导
言
按照我的理解
,公共理性的观念属于秩序良好之宪政民
其为公民所理
是 民主 观
主社会的一种构想。这种理性的形式与内容 解的方式及其对于公民之间政治关系的阐释如何
念自身的组成部分。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民主的一个基本 形态就是合理多元主义 ( 由各种合理而全整的 ( 学论说和道德论说相互冲突构成的复合体 的规范结果
) 现实 的 一个
) 教 论 说、 宗 哲
, 是自由制度文化
。 在民主社会里, 公民们意识到, 以那些难以调和
的全整论说为基础,他们是不可能达成一致的,甚至连相互理解 都无法实现。有鉴于此,当基本的政治问题处于成败攸关之时, 公民需要考虑的是,他们会理智地给出一个又一个什么样的理 由。因此,我主张用一种在政治上能够合理地指称公民为公民 的观念,置换公共理性当中有关真理或公义( 全整论说 (
。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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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观念的核心在于,除非某种论说达到了与公共理 性及民主政体的基础不相匹配的程度,无论其是宗教性的或非 宗教性的,对于任何一种全整论说,既不进行批判也不加攻击。 这里的基本要求是,合理论说 ( ) 受宪政 接 就像在西方 但找到一
民主政权及其相伴的合法性法律观念。尽管在每个民主社会中 产生影响并起积极作用的具体论说会有所不同 社会的欧洲和美国、以色列和印度各有所异那样
种适合的有关公共理性的观念,却是各个民主社会所共同面临 的关怀。
公共理性的观念
共 理性 观 念 具体 位 于最 深 的 基本 道 德与 政 治 价值 层 面,这些价值用以决定宪政民主制政府与其公民之间的关系,并 决定公民与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简言之,公共理性观念关怀怎 样理解 政治关系的 问题 。那 些反对宪政 民主及其互 惠准则
) 人 的
, 当然也会反对这种公共理性观
念。对于他们而言,政治关系可能就是朋友或者敌人之间的关 系,即那些属于特定宗教社区或世俗社区的人与那些不属于这 些社区的人之间的关系;或者,政治关系可能是一种为全部真理 )去赢得整个世界的严酷斗争。政治自由主义 与这种思路无涉。热衷于囊括全部政治真理的观念,同应该属 于民主公民资格的公共理性观念是格格不入的。 公共理性的观念有一个确定的结构,而倘使其一个或多个 层面被忽视,譬如在运用于特定文化背景时可能出现的情况,它 看起来就会 有悖情理 。公共理性观念共包括五个层面:
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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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适用的基本政治问题; 机关的候选人) 予的内容;
它所适用的人员(政府官员及公共
由那些关于正义的一组合理政治概念所赋
这些概念在讨论制定强制性规范过程中的应用, 公民克 制 (
此处的强制性规范是特指关于民主社会国民的合法性法律形
式;以及 (
, 其原则来自 于公民
们关于满足互惠准则的各种正义概念。 此外,这种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还表现为以下三种方式: 作为自由与平等公民的理性,它是有关公共的理性;其主题关怀 是有关基本政治正义问题的公共善,这些公共善的问题分作两 类,即宪政根本 要旨 ( 共推理 ( )和正义基本问题 ;而其本质与内容的公共性则由公 )表现出来,这种推理过程是通过一组 ) 进行理智 有关政治正义的合理性概念( 地思考去满足互惠标准。 特别需要清楚的是,公共理性观念并不适用于所有根本问 题的政治讨论 ,而只适用于讨论那些我称之为公共政治论域
)的问题
。这 一 论 域 可 以 分 为 三 个 部
分:法官在做决定时所使用的话语 (
, 这里法官尤指最
高法院的法官;政府官员的话语,这里的官员尤指主要行政长官 和立法者;最后是公共机关的候选人及其竞选管理者的话语,这 里尤指他们在对公众演讲时、在政党舞台上和在政治声明中所 使用的话语 。正像我后面将要说明的,公共理性观念并非以
同一种方式适用于三种不同的情况以及此外的其他情景当
中
。所以,我们需要作出这三个部分的区分。在讨论我称之
)概念的过程
为广义公共政治文化 (
中
,我们将会看到,公共理性观念在适用于法官时比用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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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地方更加严格,但是关于这种理性的公共理由(
) 之规定性却是相同的。 区别 于这 三个 部分 公共 政治 论域 的是 我称 之为 背景 文化 ) 的部 分 , 乃市 民社 会文化。 然, 此 当 在
民主制中,这种文化不受任何一种核心观念或原则的指导,不管 是政治性的还是宗教性的。民主社会文化中存在众多的机构和 多样化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与组织的内部生活都在法律框架 内活动,以此来保证人所共知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以及结社 自由权利
。公共理性观念不适用于带有许多非公共理性形
。 时看来, 有 那
式的背景文化,也不适用于任何种类的传媒
些反对公共理性观念的人们确实有意坚持在背景文化中进行开 诚布公地讨论 。政治自由主义完全同意这种看法。
最后, 从上述关于公共理性的五个层面出发来看, 与公共理 性观念相区别的是公共理性的理想( ) 每 当 法 官、 法 。 立
者、行政长官、以及其他政府官员、还有那些作为公共职位候选 人的人出于公共理性的动机并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的时候,当 他们向其他公民解释他们用以支持根本性政治立场 ( ) 的理 由 ( ) 的时候, 而且这种解释又是在他们以
为最合理的有关正义的政治概念意义上作出来的情况下,公共 理性的理想就成为可以实现并能够达成的理想。按照这样的方 式, 法官、 立法者、 政府官员及其他拥有公共职位者等, 他们都履 行着自己的职责。我将这种职责称作是他们对于一个又一个其 他公民的公民性责任 ( 。 此 , 官、 法 者 因 法 立
和行 政长官 是否 从公共 理性的 动机出 发并按 照公 共理性 去行 动,这可以从他们日常的言行中不断地表现出来。 然而,公共理性的理想怎样通过那些并非政府官员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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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的呢?在代议民主制政府中,公民投票选举代议人员 行政长官、 立法者等等 而不对具体法律进行投票(除去在州
或地 方政府层 次上公民 可能直接 投票就一 些问题进 行公决
,而这些问题又极少带有根本性)。我们对这一问题 作如下回答:公民们要理想地认为他们自己就仿佛是立法者,并 且他们要问自己,什么样的法律 ) 是他们认为能够获得
通过的最合理的法律,这些法律又由什么样的能够满足互惠标 准的理由来支持
。 样, 民 们 视 自 己 为 理 想 的 立 法 者、 这 公 并
拒绝接受那些践踏公共理性的政府官员和公共职位候选人,当 这种性情趋于稳定和普及之后,它就成为民主的政治和社会根 源之一,而且对于持续强化和保持活力的民主政治是至关重要
的
。因而,公民们通过他们所能够做到的去保证政府官员信
守诺言,以此来履行自己的公民性责任并对公共理性观念提供 支持。就像其他的政治权利和政治责任,这种公民性责任也是 一种内在的道德责任。我要强调指出的是,公民性责任不是一 种法律责任,因为如若那样的话它就和言论自由难以相容。 现在我将话题转向我所标明的公共理性的第三、第四和 第五个层面。公共理性观念缘起于宪政民主制当中民主公民资 格的概念。这种公民资格所包含的根本政治关系有两个突出特 征:第一,它是公民们在基本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即一种我们 与生俱来且须臾难分( )的社会结构当中的关系 ; 第二, 它是自由和平等公民们 之间的关系,而自由平等的公民是作为集合体实施根本政治权 力的。紧接着,这两个基本特征就引出如下的问题:当宪政根本 要旨和正义的基本问题处于紧要关头之际,怎样是使相关的公 民忠实于他们的宪政民主政权结构、并遵守在此宪政结构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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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法律法规。合理多元主义实际更加尖锐地提出了这一问 题,其原因就在于公民们之间由宗教性和非宗教性的全整论说 所引起的分歧可能是无法调和的。那么,那些共同分享根本政 治权力的公民们,按照什么样的信念和原则去实施这种权力,才 能够使得各自都合理地向每个人标明他或她政治决定的正当性 呢? 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公民要成为具有理智的 ) 公民是在以下情景中发生的: 他们互相视对方为世 代社会合作体制中的自由与平等公民,愿意按照他们认为是最 合理的 ( ) 政治正义概念彼 此提供平等的合作条件; 而
且,假设其他公民也愿意接受那些条件,即便是在特殊情况下损 失自身的利益,他们也同意根据那些条件去行动。互惠准则要 求做到,当提出此类条件作为平等合作的最合理条件之时,那些 提出此类条件的人们至少还必须考虑到这对于那些接受此类条 件的人们来说也是合理的,考虑到接受此类条件的人们是自由 与平等的公民,而不是被支配或被操纵的、或者处于一种受压迫 的较低政治或社会地位的人们 。当然,在涉及他们认为最合
理的政治正义概念时,公民会产生分歧。但是,他们毕竟会在合 理的诸方面达成一致,即便可能是勉强为之。 于是, 基于宪政根本要旨和正义的基本问题, 当所有称职的 政府官员都从公共理性出发并按照公共理性去行动,当所有理 智的公民 ( )理想地把自己想像为遵从公共理 性的立法者,表达多数人意见的合法的律令法规就成为合法性 法律。可能并非每个人都认为这种法律是最合理、或最适当的, 但从政治上(或道德上)讲,这种法律约束着作为公民的每一个 他或她,而且每个人都以此方式接受这种法律。每个人都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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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民都至少已经合理地发表了言论并进行了投票,因而所 有公民都已经遵从了公共理性,都承兑了他们的公民性责任。 因此,在互惠准则基础上的政治合法性观念表明:只有当我 们笃信为自己政治行动
由 (
我们指陈政府官员
所提供的理
)是充足的时候,而且我们也合理地认为其他公民能
够同样合理地接受这些理由,我们对于政治权力的行使才是正 当的。这种标准适用于两个层次:一个是宪法结构本身,另一个 是依照此宪法结构所制定的特定法律法规。为合理起见,政治 概念必须证明,惟有宪法能够充分满足这一原则。 要进一步弄清楚公共理性中所表达的互惠准则的地位,我 们应该说明,互惠准则的作用是要明确将宪政民主政权中政治 关系的本质规定为一种公民友谊关系。当政府官员们在其公共
推理 (
)过程中按照 互惠准则行事,而其他公民
又都支持这一准则,那么它就可以塑造他们的基本制度形式。 比方说 我举一个简单例 子 如果我们主张否认一些公民 。给 出的 理由 就像 塞尔 维特 ) 想要 冒 险烧 死
的宗教自由,我们就必须给出相应理 由 ( 不 仅要 使被 剥夺 宗教 自由 的公 民能 够理 解
)能够理解为什么加尔文 ( 他
而且,我们还能够合 理地认为,他们作为平等与自
由的公民也能够合理地接受。一旦基本自由遭到否决,互惠准 则也就自然受到践踏。如果既要满足互惠准则,又想证明诸如 像否认某些人之宗教自由、蓄奴、在选举权方面强加财产资格或 者剥夺妇女选举权等做法的正当性,哪有这样可以使二者兼得 的理由 ( ) ? 呢 的观念 包括他们宗 在有些人看来,根本政治问题应该由他们认为是最好的、根
据他们自己关于完全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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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的或世俗的全整论说( 理由 ( 共享的理由 (
得出来的
)去决定,而不是通过那些可能由自由与平等公民 ) 来 判 断 。由 于 公 共理 性 观 念 具 体 表 明 最
深层次的基本政治价值,而且由于它确切说明如何理解政治关 系,所以,具有上述看法的人当然会反对公共理性的观念。在政 治自由主义看来,这种关于政治领域完全真理的主张,是与民主 公民资格以及合法性法律的观念格格不入的。 滥 觞于 古 希腊 发展 到 当今 的 民主 有 着悠 久的 历 史 ,而 且,人们的民主观念也色彩纷呈 好的宪政民主
协商民主(
。我这 里 仅仅 关 注 秩序 良 也可以理解为
我在一开始就使用的术语
。关于 协 商民 主 的 特定 观 )交换看法 ,并就 ) 行 进
念就是协商自身所包含的观念。当公民进行协商的时候,他们 就公共政治问题( 他们关于公共政治问题观点的论据(
辩论。他们假定通过与其他公民的讨论,他们自己的政治见解 )可能会得到修正;因而,这些见解不是他 们既存个人利益或非政治利益的一种简单固定的结果。正是在 这一点上,公共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其原因在于,公共理性规 定着协商民主中公民推理的本质特征,即公民关于宪政根本要 旨和正义基本问题推理的本质特征。我在此不可能完整讨论协 商民主的本质,然而,我可以说明一些显示公共理性广泛地位 和作用的关键点。
协商民主包括 三个基本要素。一个是公共理性观念
, 尽
管说并非所有这些观念都是相同的。第二个要素是宪政民主制 度的一种架构,这种架构具体规定关于协商性立法实体的设定 。协商民主的第三个要素是公民们自身所一直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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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和愿望,即普遍能够使自己的政治行为按照公共理性行事, 并以此实现自己的政治理想 ( 。这些要素直接涉
及选举中的公共财政、涉及为根本公共政策问题的有序而严肃 讨论提供公共机会( 响 ,它 就一 定能 够实 现 。认定公共协商( 。否则,政治就会受到那些团体
是一种基本的民主架构,并使之不受金钱过程的影 )利益或其他组织化利益的支配。这些利益主体通过 向竞选活动提供大量捐助,即便不能阻止、也会扭曲公共讨论和 公共协商。 协商民主还认定,没有对于所有公民在宪政民主制政府的各 个基本层面进行教育普及,没有关于紧要问题的公众知情( ,不可能真正作出关键性的政治决定与社会决定。即便 假定远见卓识的政治领袖希望带来显著的变化与改革,他们也无 法去说服那些受信息误导并带有犬儒主义色彩的公众 )去接受并跟随他们。譬如,针对 人们所声称的即将来临的社会保障危机,不少人提出了关于应该 如何去做的合理化建议( : 减 缓 救济 水 平
) 的增长、 逐步提升退休年龄、 限制那些只能使生命 延长几星期或数天的昂贵的老年晚期医疗保险( 、以及最后方案即现在就开始增加税收而非等到今后面对猛 增的局面 。 然而, 现 在情 况而 言, 些 追随 就 那 “伟 大 政治 游戏 ”
的人们知道,这些合理化建议没有一个将会被接受。同样意味深 长的是支持国际组织 (诸如联合国) 的重要性、 对外援助的正当开 支、以及关注国内外的人权间题。在不断地追逐金钱以仅仅满足 竞选财政需求的情况下,政治体系根本不可能发挥其功能。政治 体系的协商权力就这样陷入瘫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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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理性的内涵
公民致力于公共理性的情况是这样的:当他或她在自己 真诚地认为关于正义的最合理政治概念框架中进行协商对话, 他或她就承诺了公共理性 。而对于其他自由与平等的公民而 言,这种政治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也是可以合理地预期他们 能够理智地接受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和方 针,并以这种方式满足上述标准。我曾经提出,认定那些政治原 则和指导方针的一种方式就是要表明,在我于《政治自由主义》 中所指称的那种原初状态( 理的认定这些原则的方式。 因此,公共理性的内涵是由一组有关正义的政治概念所赋 予的,而不是通过某种单一政治概念获得。由于存在着多种自 由主义及相关观点,因而,公共理性的形式也就多种多样,并且 每种样式的公共理性都通过一组合理的政治概念加以明确规 定。无论“作为公平的正义”有多少长处,它都只能是多种公共 理性形式当中的一种。这些公共理性形式的限制性特征是互惠 准则。当此类准则应用于自由与平等的公民之间关系时,公民 自己会视之为既合理又有理性。合理的政治概念包括三个主要 特征:
第一,一系列特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机会(这些就是 人们所熟知的那些源自宪政的东西); 第二,对关于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方面特别优先权的
) 下
, 们会 人
同意接受那些原则和方针。当然,其他人也会认为,有其他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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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分配方案 ( 价值方面的权利说明;以及
,尤其是涉及普遍的善与至善
第三,各种确保所有公民有充分通达的手段去有效行 使他们自由权利的措施 上面所说的每一种自由主义都赞成下述基本观念:公民概 念由自由与平等的人们所组成,社会是一个在相当长时间上的 公平合作体系。然而,就是这些基本观念,却可以通过多种不同 方式进行解释,于是就有了正义原则的不同表达公式,有了公共 理性的不同内涵。即便各种政治概念要具体说明相同的政治原 则和价值,但因其在对这些原则和价值的排序或权衡方式上的 分殊,这些政治概念也会有所不同。我还认为,自由主义包含实 质性正义原则 ( 的远不止程序正义 ( , 而其所涵盖 因 。这些自由主义需要具
体规定平等公民的宗教自由与审美表达自由,也需要具体规定 涉及平等机会并确保充分通达手段的实质性公平观念等等 而且,政治自由主义不是一种也不是最后一种公共理性的 固定形式。如果它试图将关于正义的某种偏好性政治概念固定 化为 公共理 性的 惟一形 式 ,那 将是一 种不 明智的 做法
。 例
如 ,政治 自由主 义同 样承认 哈贝 马斯关 于合 法性的 话语 概念 (它有时 可以 说是激 进民主而非自 由 民 主 ) ,也尊重天主教将公共善与一
致性 (
)作为一种表达政治价值的术 。故即便在一定时段上只有 相对少数概念居于支
语的做法
配地位,甚至其中有一种概念显然居于特殊的中心地位,在许可 的范围之内,公共理性也照样是由几种形式组成的。此外,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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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的形式也在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随着时间的推 移,旧有的形式可能就不再用作表达公共理性。这种变化是很 重要的。否则,不同社群的各种权利或随社会变迁而兴起的各 种利益就可能受到压制,并难以获得表达他们自己政治声音的 权利
。
我们必须将公共理性同人们有时提及的世俗理性和世俗 价值的概念区别开来。世俗理性和世俗价值不同于公共理性的 概念 。我把世俗理性界定为非宗教性全整论说意义上的推理 。这些论说和价值对于公共理性而言显得过于宽 泛。然而,无论政治价值对于我们的理智( 考怎样适用,它毕竟还不是道德论说 和常识性思 。道德论说与宗教及作
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处于同一层次。相反,尽管自由的政治 原则和政治价值本质上属于道德价值,但它们是通过关于正义 的政治概念具体说明的,并隶属于政治概念类别。这些政治概 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它们的原则适用于基本的政治与社会制度(社会 基本结构) ; 第二,它们可以在任何种类的全整论说中独立地得以 表达(尽管它们也当然可以通过这些论说合理的重叠共识 获得支持) ; 以及 第三,它们能够从隐含于宪政政权的公共政治文化之 中推导出来。诸如像有关公民作为自由与平等的人民的概 念、以及社会作为一个公平合作的体系的概念等。 所以,公共理性的内涵是由一组自由的政治概念所赋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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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组政治概念必须是满足上述条件的有关正义的概念。承
诺 (
)公共理性就是当就根本政治问题进行辩论的 包括其理想和原
时候,要诉求于这些政治概念的其中之一
则、标准和价值。假如我们最终能够提供完善的公共理性,以支 持我们全整论说所可以支持的原则和政策,那么,承诺公共理性 的要求在任何时间都仍能够让我们把自己宗教性或非宗教性的 全整论说引入政治讨论。我称这种要求为必要限定条件(
) , 并在下文对其详加讨论
。
于是,公共理性推导过程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全然展开于 有关正义的政治概念之中。这方面的例子包括美国宪法序言中 所提及的价值:更加完美的和睦相处、正义、国内安宁、共同防 卫、普遍福祉、以及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权利。在这些价 值之下,还包括其他一些从属性价值。在正义价值之下我们还 有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机会均等、关于岁入和税赋的分配理 想, 等等诸如此 类。 关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和其他方面价值的区别在于,它 们是在政治制度中实现的,并且是政治制度所特有的东西。我 们这样说也并不意味着其他社会形式中不会具备类似的价值。 关于有效性与效率的价值就可能是在基本社会政治结构中的共 同价值,既是团队与俱乐部等社会组织的特征,也是政治制度结 构的特征。但是,一种价值要作为完整的政治价值,这只有在它 所代表的那种社会形式 (
) 本身是政治性的时候才能
成立:亦即是说,当社会形式在其基本结构部分实现了政治化、 并且当这种社会形式的政治与社会制度是政治性的时候才会如 此。继而出现的问题是,许多政治概念都属于非自由的政治概 念,这包括那些像贵族制与合作寡头制、以及像独裁与专制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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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念。所有这些概念都是政治概念
。 而, 们所关怀的 然 我
只是那些对于宪政民主制政权来说是合理的政治概念。并且, 正像我在前面段落中所讲明的,这其中的理想和原则是通过合 理的自由政治概念所表达的。 公共理性的另一个基本特征是,其政治概念应该都是完 整的概念。这意味着,除去要探寻的意义之外,每一个概念都应 该表达相应的原则、标准和理想。只有如此,由这些政治概念所 具体说明的价值才能获得恰当的排序。否则,如果那些价值以 另外的方式组成,那就会导致另外一种结果,即对于涉及宪政根 本要旨和正义基本要件的所有问题或近乎所有的问题,那些价 值都要单独给出一种合理的回答。在此,我们讨论的价值排序 )是指在政治概念自身内部按照其结构与特 征所作出的安排,而根本不是指它们如何发生于公民的全整论 说之中。不能把政治价值排序看成是各种价值之间彼此分离并 彼此独立、或与任何特定的情形都不相干的事情。政治价值不 是由全整论说幕后操纵的玩偶
假如公共理性把政 治价值
的排序视为合理的,这种排序就不受那些全整学说的歪曲。由 于制度结构是开放式可观察的结构 ,并且政治排列 ( )中的错误和差距会被曝光,所以,公共理性确实可以 认定政治价值的某种排序是否合理(或不合理)。因此,我们可 以坚信,政治价值的排列不为那些个别合理的全整论说所扭曲。 (我要强调指出,判定扭曲的惟一标准是政治价值排列自身的不 合理。 ) 政治概念完整性的重要意义在于这样的事实:鉴于根本政 治问题的讨论可以于其中展开的要求,如果一种政治概念不是 完整的概念,它就不算是一种充分的理论 构 。从全整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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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导出、或部分地由此导出一种或几种政治原则与政治价值,并 想从中导出这些原则或价值所支持的特定制度,这是我们在公 共理性之中无法做到的。反之,我们所需要做的首先是从完整 政治概念出发去详细解释它的原则和理想,并使用这些原则和 理想所提供的主题。否则,公共理性所能容纳的主题就太过于 权宜和支离破碎了。 现在,我提出有关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的几个例子来说 明公共理性更具体的内涵,尤其是说明公共理性的几种方式,于 其中互惠准则既可以使用,也常常会遭到践踏。 )第一个例子要说明的是自主性价值 ( 。自主性有两种形式 :一种形式是政治自主性 ,即公民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和有保障的尊 严、以及他们平等地分享对于政治权力的实施;另一种形式是纯 粹的道德自律、以此为特征的特定生活方式、以及对我们最深层 目的与理想进行批判性审视的反思方式,就像密尔关于人的个
性理想 (
) 的思考一样
。无论我们是否将
自主性作为一种纯粹的道德价值看待,假如考虑到合理多元主
义 (
, 都 无 法满 足 互 惠 的约 定。 如, 他 譬 那 )不是一种政治价值,而政治自主性则无疑属
些坚信宗教论说的公民就可能拒绝这种做法。所以,道德自律 于政治价值之列。 第二个例子考虑人们所熟知的同情并援助苦难者的行 善问题 ( 计划去引介福音善事 ( 。难道行善的价值只是宗教或哲学 价 , 而当我们是在广义公共 政 值,而同完整的政治价值无涉吗?如果我们要提出方案或制定 治文化许可的范围内做这件事情的时候,公共理性就要求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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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完善的政治价值意义上去证明我们方案的合理性
( )第三个例子考虑关于收入公平分配讨论中对于奖惩原
则的诉求 (
:人们惯于认为,理想的分配应该
是根据奖惩原则所做的分配。那么,他们心目中的奖惩究竟是 什么意思呢?他们所说的奖惩是否意味着各类机关的人员应该 具备必 要的资格 如法官必须能够胜任审判活动那样呢?而 且,奖惩是否也意味着所有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胜任他们自己 所喜欢的职位的?这确属一个政治价值问题。但是,按照道德 褒贬 (
所进行的分配却并非如此。道德褒贬意味
,这自然也将全整学说涵盖于内。就政治与社会目的
着去考虑涉及所有事物品格的道德价值( 而言,这样的分配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 最后, 我们考虑在家庭与人类生活中涉及到国家利益问 题的例子。应该怎样正确地具体说明在这个问题上所援用的政 治价值呢?传统的解释是非常宽泛的。但是,在民主政体当中, 政府合法性的权益在于,公法和公共政策应该以指导方式支持 并规范一定时段内需要用来进行政治社会再生产的制度。这些 制度 包括 作为具 有培 养和教 育孩 子功能 的制 度性安 排即 家庭 (以一种合理形式存在的家庭),也包括普遍意义上的公共卫生 机构。由于政治社会被认为是持久存在的现象,而且正式这种 存在时代保持着它自身及其制度和文化,所以,对其指导性的支 持与规范是基于政治原则和政治价值之上的。鉴于政府权益如 此的特点,除非是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一定时段社会的有序再 生产,政府与特殊家庭生活形式或性别关系形式之间似乎没有 利害关系可言。因此,如果在家庭方面政府的合法性权益主要 关注于像赞成一夫一妻制、或反对同性恋婚姻等问题,那么这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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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宗教论说或全整性道德论说的烙印。相应地说,政府的这 种权益就会显得非常不正当。当然,也许存在其他的政治价值。 按照这种价值,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例如当一夫一妻制对于妇女 平等是必要的、或者说同性恋婚姻对于抚养和教育孩子具有严 重破坏作用,政府对一夫一妻制或同性恋婚姻的关怀也许说得 过去 上面给出的四个例子说明了 (公共理性) 与我在上文中称 之为世俗理性之间的显著区别 。人们常 常表达的一种观点 是 ,虽然在民主社会里宗教理性和教派信条 ( ) 不应该援用作为证明立法正当性的理由, 但合理的世 俗论说的观点也许可以
。但什么 是世俗论点呢?有些人认
为,任何反思性与批判性、为公众所明了的与理性的( ) 主张 都是 一种 世俗 的论 点; 而且, 他们 就各种诸如此类的论点展开讨论,为的是说明同性恋关系是如 何不正当或堕落 。当然,这些观点有些可能是反思性或理性 的世俗观点(按照如此界说)。虽然如此,但政治自由主义的核 心特征在于,它对于所有这些论点和宗教论点是一视同仁的。 因而,这些世俗的哲学论说并不提供公共理性。世俗概念和此 类推理属于形而上第一哲学及道德论说,而完全不在政治论域 ) 内。 之 所以,关于判断同性恋关系是否涉及公民刑事犯罪的问题, 并不是要看这些关系是否妨碍由合理哲学观点及非宗教观点所 表征的人类至善的正当观点,也不是要看那些关系按照宗教信 仰是否属于罪恶的东西。而从根本上说,判定犯罪还是要看法 律规定对那些侵犯自由平等的民主公民权的关系是否禁止 要回答这样的问题,就得借助一个合理的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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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具体解释作为宪政根本要旨永恒主题的自由平等公民权问 题。
民主制中的宗教和公共理性
在考察广义的公共政治文化概念之前,我们首先要问的 问题是:下列情况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即那些信奉以诸如教廷或 圣经为权威基础的宗教信条的人,同时又能坚信一种支持合理 宪政民主制政权的合理政治概念?如果按照同样的理由,这些 宗教信条或论说能否和一种自由政治概念相配?如果这些论说 仅仅把民主政府作为一种权宜政治生活方式( )来接受的话,这是不足以获得二者之间的相容性的。 对于那些坚信宗教论说作为公民信仰的公民,我们仍存这样的 问题:那些笃信宗教的公民怎样可能全心全意成为民主社会的 成员,真正赞同社会固有的政治理想和政治价值,而不是简单地 默认政治与社会势力的均衡?问题可以进一步精确地表达为: 对于那些笃信宗教的人们而言,也包括那些非宗教信仰(世俗) 的人们, 他们怎样可能 或者怎样去
赞同或支持宪政政
权,而且即便当他们的全整论说在宪政政权之下不能得以繁荣、 或者实际上可能衰落的时候亦复如此?后面这个问题再度表明 了合法性观念的重要意义和公共理性在决定合法性法律方面的 重要地位。 要澄清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举两个例子。第一个是关于 世纪的天主教和新教。当时宽容的原则仅仅被当作一种 权 宜生活方式 ( 。这意味着每一个教派都 应该完全得其道,将自己的宗教信条施与社会而成为惟一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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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宗教信仰。如果在一个社会中的许多宗教信仰都拥有这 种态度,而且假定他们相应的成员在不定的将来都在大体上会 保持不变,那么这个社会最好应该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式的宪法, 全力保护宗教自由,使尖锐分裂的宗教都拥有基本平等的政治 权力。宪法一如既往地是 保持公民和平的最高契约
。在这
样一个社会中,政治问题可以在政治观念和政治价值意义上进 行讨论,以免挑起宗教冲突,引起教派对抗。公共理性的角色于 此仅仅是要起到平息分裂和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然而,从这 个例子里我们看不到稳定性的正当理由,亦即,这里缺乏由坚定 忠实于民主社会的政治 (道德) 理想和政治 (道德) 价值所提供的 保证。 同 样 ,在 第 二 个 例 子 中 我 们 也 看 不 到 稳 定 性 的 正 当 理
由
第二个例子是, 在一个民主社会里, 公民将保证宗教、 政 ) 作为政治 (道德) 原则来接受。 于是, 如果他们对于宪法
治与公民自由的实在宪法条款( 的忠诚是有限的,就会出现如下情景:没有任何人愿意看到他或 她的宗教信条或非宗教论说在影响力和数量上出现退却,这些 公民随时准备不服从或者去抵制那些他们认为削弱自己地位的 法律。而且,即便整套的宗教自由和其他自由总能完好保持,即 便所谈到的论说有完全的保障,他们也仍然会如此作为。在这 里,对于民主的接受仍是含有条件的,而不是出于正当理由
。
这些例子的共同之处在于, 社会划分为各种分离的群体, 每 一个群体都有自己区别于其他群体甚至是和其他群体相对抗的 根本利益。正因为如此,每一个群体都随时准备去抵制或僭越 合法性的民主法律制度。这在第一个例子中是宗教寻求建立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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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霸权的利益,而在第二个例子当中,这些全整论说的根本利益 则是保持自身宗教或非宗教见解特定的成就与影响。对于我们 每一个作为和其他人一样的平等公民来说,当宪制政权可以完 全保证所有允许存在的论说的权利与自由,因而能够保护我们 每个公民的自由与安全,民主制就必然要求我们都应该接受合 法性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如果他或她都不希望自己的宗教
或非宗教论说陷入危险,我们彼此都必须永远放弃通过改变宪 法以建立自己宗教霸权的希望,放弃那种强行保证宗教或非宗 教论说之影响与成就的希望。如果存有这样的希望与目的,那 将是与关于所有自由平等公民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观念格格不 入的。 在这里, 我们详述前面提到的问题: 对于那些笃信宗教的 人们而言,也包括那些非宗教信仰(世俗)的人们,他们怎样可
能
或者怎样去
赞同或支持宪政政权,而且即便当他们
的全整论说在宪政政权之下不能得以繁荣、或者实际上可能衰 落的时候亦复如此?问题的答案就在于,宗教信条或非宗教论 说要理解并接受这样的事实:想公平保证自己的支持者同其他 理智的自由平等公民享有同样的自由平等权利,除去赞成合理 的宪政民主制之外,别无它途。对于宗教信条而言,赞成宪政民 主制政权可能意味着上帝为我们的自由所设定的限度;对于非 宗教论说而言,这将会有其他的表达方式 。然而无论在哪种 情况下,这些宗教信条和非宗教论说都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出这 样一种思考:思想自由和宽容原则如何才能同合理民主社会中 所有公民的平等正义取得一致。因此,宽容原则和思想自由在 任何宪政民主概念中都必须占有根本地位。它们规定着那些处 于平等地位而又深受对抗信条约束所有公民都能够接受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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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注意这里包含两种宽容概念: 一种是纯粹政治性的宽容, 可 以表述为与有关正义的合理政治概念相一致的保护宗教自由的 权利与责任。另一种宽容并非纯政治性的,而是源于某种宗教 信条或非宗教论说内部的原则,像上面说的上帝为我们的自由 设定限度就是如此。这样的说法为我所称谓的臆测推理 ) 提供了一个例子 。 此例中, 在 我
们按照我们认为的、或臆测的可能属于他人的、基本的宗教或哲 学论说进行推理。并且,我们要试图向他们表明,无论他们会怎 样考虑,他们还是仍然能够赞同一种关于正义的合理政治概念。 我们不是要自己坚持那种宽容理由( 由。
, 是 而
要提供一种使他们能够坚信是与其全整论说相一致的宽容理
广义公共政治文化
现在 我们考 察我 所提出 的广义 公共 政治文 化( )概念,并讨论其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个层面 是, 假定无论引入的全整论说是否会提供支持, 适当的政治理由
) 时 届
而非单纯由全整论说所提供
的理由 (
都会显示出应该 给予的有效支持,那么合
理的宗教性或非宗教性全整论说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引入公共政 治讨论。这种对现存的适当政治理由( 的限定,我称之为必要限定条件 ( 共政治文化与其背景文化( )正 是 它 使 得 公 , )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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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这里要考察的第二个层面是关于引入公共政治讨论的正面 理由 ( 个方面。 显然,关于如何满足必要限定条件可能存在许多问题 一个问题是,必要限定条件在什么时候需要满足?是在同一天 或在一些日子以后?必要限定条件的限制是对谁而言的?在这 里,重要的是必须弄清并确定,必要限定条件应该作为真诚约定 而得以恰当的满足。不过,也应该给定如何满足必要限定条件 的细节,而不能让它明显地单纯受预设的某一组规则去左右。 如何规定这些细节,这要看公共政治文化的本质而论,而且需要 良好的理智与理解。同样重要的是 假定已经满足了必要限定 条件,就是将宗教或世俗论说引入公共政治文化,这也不能改变 公共理性自身理由正当性的本质与内涵。公共理性自身理由正 当性仍然是在一组关于正义的合理政治概念意义上所赋予的。 然而,在宗教或世俗论说如何自我表达的问题上是没有任何限 制与要求的;例如,这些论说不必去按照标准在逻辑上加以篡 改、不必接受理性评鉴、甚至也不必证实自己属于支持性的论 说 。无论这些论说由那些表述者看来是否重要,也不管他们 ) 希望使自己的观点有 怎样地希望自己所表达的东西被人接受,这都是没有限制的。 他们有正常的实际理由 ( 更广泛的听众能够接受。 ,表现于公共政治文化方面,公民们相互之间关于彼此宗 教论说或非宗教论说的知识就是,承认民主公民对于其政治概 念的忠诚源自他们各自的全整论说,这既包括宗教性的也包括 非宗教性的 。就此而言,公民们对关于公共理性之民主理想 的忠诚,就是对于这种理性的强化。我们可以认为,那种支持社 )的可能性。下面,我将依次来解释这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