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海外名作 > 《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出书版)》 作者:[美]约翰·罗尔斯/译者:时和兴 【完结】 > 书香门第★《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美]约翰·罗尔斯.txt

参阅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第五讲第六节 , 见第 (版本同注

下面的例子说明宗教可以做到如此。阿 布杜拉 阿穆得 安纳伊穆 ) 在其《通向伊斯兰改革: 公民自由、 人权与国 际法 (

第 58 页

) 》一书第 年版) , 引介了对于传统伊斯兰教法 ( 是 穆斯林的神圣法则

页中 (希拉丘兹〔

出版社

) 再思的 观念。 传统 伊斯兰 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于公元

纪形成体系的伊斯兰教最基本的宗教概念。

得 安纳伊穆

译者注〕阿布杜拉 阿穆

) 的阐释要想为穆斯林所接受, 的正确而且是最优秀的阐

他就必须表明这是对传统伊斯兰教法 (

( 释。按照后来苏丹作家马穆得 穆罕默德 塔 哈 的著作《乌斯塔得 兰教法 (

, 安纳伊穆阐释的基本观点是, 传统上对于伊斯

)的理解是基于穆罕默德后期麦地纳时代(

) 教义。 而, 罕默德早期麦加时代 的 然 穆 (

的教义才是伊斯兰教内在的和根本的启示录。安纳

伊穆主张, 麦加教义和原则的优越性在于, 它反对偏执于现实和实践意义上

的 (在

世纪历史背景下的) 麦地纳教义, 原因是当时的社会还不具备实施

的条件。 现在历史条件发生了变化, 安纳伊穆认为, 穆斯林应该按照早期麦 加时代 的教义去阐释伊斯兰教法 ( 教法 ( 。 指 出, 照 这种 解 释, 他 按 伊斯 兰

页。

) 持宪政民主制的。 是支 前引书第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早期麦加时代关于伊斯兰教法

的阐释

支持男女平等,并支持信仰与宗教选择的完全自由。这两种支持同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政原则是一致的。安纳伊穆写道:

(古 兰经

) 没 有 提 及宪 政 主 义 , 人 类 理性 的 思 》 但

考和经验表明,宪政主义对于实现由《古兰经》描绘的正义与美好社 会是必要的 。

对于穆斯林而言,伊斯兰教关于宪政主义的正当性阐释和支持 是关乎重要的。由于所有人都能在宪政主义原则及其特殊规则上达 成一致,这包括一致同意不论性别和宗教背景均应完全平等且不受 歧视,所以每个人都可能有他或她自己关于达成一致的理由。

第 59 页

同上书第 拉米 (

页( 是 交 迭 共 识 的 绝 好 例 子 。感 谢 阿 及 尔 比尔格 。这 )

提供关于安纳伊穆著作的信息, 并感谢罗易 默塔荷

) 富有价值的讨论。 参阅本文第三节第四部分。 参阅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第一讲第二节第三部分, 见第

页 (版本同注

(在那里我对比了公共政治文化和背景文化)。

这里我要感谢丹尼斯 汤普森 ( 有价 值的 讨论 。 格林诺瓦特( ) 和麦克 佩 里 (

) 与我进行的富

)曾与富兰克林 伽姆维尔(

) 展开 讨论 因他 们两人 确实明 显地

将这种限制强加于宗教论说如何表达的问题上。参阅格林诺瓦特:《个人 良知与公共理性》第 页 (版本 同注

一如既往,我认为公共政治文化区别于背景文化,并再次强调对 于背景文化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有时,政治自由主义也遭致批评,说它自身也没有发展出关于民 主的这种社会基础的解释 ,没有设计出支持民主的宗教和其他形式的结 构。然而,政治自由主义确实认识到了这些社会基础并着力强调其重要 意义。很显然,在一个宗教自由不受尊重和不受保护的社会中,关于宽容 与宗教自由的政治概念是不可能存在的。因此,政治自由主义同意戴维 霍兰巴赫 ( )的看法。他曾经写道:

(由阿奎那 (

)所引发的变革)并非是无足轻重的 。他坚

这里暗

持 ,一个人的政治生活不是他所能达到的善的最高实现

含着有限政府的宪政理论根据。虽然教廷曾经拒绝接受近代以来大 部分时间内大量 发现的现代 自由,但在我们本世纪的上半叶,自由主 义已经使天主教再度改换面目。这些事件的社会知识史 、以及自第 二次梵蒂冈会议 ( 年 召开,会议主题是强调圣经及圣经研

译者注)以降

究的重要意义,并讨论与其他教会商谈联合事宜。

第 60 页

在天主教廷的经历等,所有这些记忆都使我相信,如果不同社会群体 愿意就关于美好生活的不同憧憬 ) 进行对话并

展开 争论的话 ,持有这 些不同憧 憬的多种 社群的美 好生活就 可能取 得进步。 参阅戴维 霍 兰 巴 赫 (

“ :宗教之政治地位的背景:

市民社会与文化 ( , 见《圣地亚哥法律评论》

年第

卷第

页。如

果 关于 公共 理性 的概 念一 定认 识到 宪政 民主 制这 些社 会基 础的 重要 意 义,并且已经明确这些社会基础是怎样强化其关键性制度的,我们就无须 为这些间题再伤脑筋或浪费口舌。关于这一间题的考虑,我要感谢保罗 威特曼 参阅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第六讲第八节第二部分, 见 页 (版本同注 参阅前引书,第六讲第八节第三部分,见第

( 知道废奴主义者和马丁 路德 金

页。我不

)是否考虑到他们自己满足了必要

限 定 条 件。 是, 论 是 否 如 此, 们 应 该 能 够 考 虑 到。 且, 们 业 已 但 无 他 而 他 知晓并接受了公共理性观念, 并应该如此。 关于这一点看法, 我要感谢保

罗 威特曼

参 阅 路 加福 音 (

。不难 看出 ,福音故事 (

怎样用来支持互助道德责任的不完善性,这从康德在《道德形而上

学探本 (

中第四个例子的说明里也可以发现,见伊曼纽

尔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

( , 见玛利 格里戈尔 参

) 《实践哲学 译: 年版)。若仅从政治价值

(剑桥大学出版社

意义上去系统阐述一个适当的例子,可以考虑不同原则或其他一些类似 观念的相异性。就像在天主教社会论说中所阐述的那样,行善的原则可 以看作是给予穷人以特殊关怀。 参阅罗尔斯: 《正义论》第 学出版社贝尔克纳普分社

年版) 。

节 (哈 佛大

第 61 页

( 我要感谢查尔斯 拉 摩 尔 式的相关间题所进行的讨论。

) 对关于这种话语形

我将要提及另外一种话语形式,我称之为见证:它典型地发生于 理想的、政治秩序良好的、和完全正义的社会中。在这种社会里,所有的 投票表决都是公民根据他们最合理的政治正义概念投出的结果。虽然如 此, 也可 能发生 这样的 情况: 某些公 民感到 他们必 须对既 定制度、 政策、 或 法律 制度表达他们原则性异议。我以为,贵格会教徒(

( 谊会会员。这是基督教的一个教派,由乔治 福 克 斯

〔或称公

年创于英国。此派注重上帝临格的神秘经验,称其为 “内心之光” 译者注 虽 然 接 受 宪 政 民 主 制 并 服 从 其 合 法 性 的 法 律,但与此同时又可能合理地表达他们自己和平不抵抗主义的宗教原则。 (与此相对应,在本文第六节第一部分,我还将提及天主教反对堕胎的案 例 。但 是 , 证 ) 见 ( ) 与公民不服从毕竟还是不同, 区别在于见证并

不诉诸关于正义的(自由)政治概念所表述的原则与价值。虽然这些公民 从总的方面赞同支持宪政民主社会的合理的正义政治概念 ,但在这种情 况下 ,他们仍感到他们必须不仅仅要让其他公民知晓他们坚决反对的深 层基础,而且还必须提供这种做法证实他们的信仰。与此同时,这种对于 信仰的证实又接受公共理性观念 。虽然他们可能认为所有理性公民都自 觉遵从公共理性所产生的投票结果未必是正确的或合乎实际的,但是,他 们仍然承认这种结果是合法性法律,并承诺不践踏这种法律的义务 。严 格说来,在这样一个社会当中,是不会有公民不服从和蓄意抗议情况发生 的。不服从和抗议所发生的社会,我称之为近乎正义、但并非全然正义的 社会。 参阅罗尔斯: 《正义论》第 我曾经考虑过 节 (版本同注释

密尔里程碑意义的著作《女性的屈从(

, 见《 约翰 斯 图 亚特 密尔选集)第

( 版本 同注

。在第

页中,密尔清楚地写道,一个合乎情理的广泛正

义概念 (包 括 我 所 谓 的 作 为 公 平 的 正 义 ”必 然 包 含 男 女 平 等 的 正 义 。 “ ) 坦 诚而言 , 正义论》 关于这方 面的论述不 够明确。 《 不过 , 属于我个 人的失 这

第 62 页

误 ,而 非政治自 由主义本 身的不足 。我对女性 平等正义 的广泛解 释受到 了下列著作及其作者的激发:苏珊 摩勒 奥克因 ( 义、性别与家庭 ( 年 版 )林 达 ;

麦克兰 ( ) 》 (基础书店〔 : 《正

“ :再思‘原化男人’: 自由

主义、 联系和女 性主义法 理学( ,见《南加州法律评论 (

年第

《性别与社会正义 (

出。 ) 〔本书于

卷第

页; 撒 纳斯堡姆 玛 (

(牛津 大学出 版社 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

年即

译者注〕 (本书是她从

年到

年之间的论文集,包括“对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批评〔

” 这篇她于

悌演讲

;以 及 沙龙

年所做的牛津阿木尼斯

劳伊德

:“创造女权主义对于约翰 罗 尔 斯 政 治 自 由 主 义 批 评 的 情 势

, 见

《罗尤拉洛杉矶法律评论 ( 这些著作使我受益匪浅。 参阅罗尔斯: 《正义论》第

年第

卷第

页。

节 (版 本 同 注 释

。在那里,

我讨论了道德发展阶段及其与“作为公平的正义”之间的相关性。 然而,只要家庭可以有效地履行这一任务,并且和其他政治价值 不相冲突,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并不对家庭形式作出任何具体要求(可以 是 异性 结合 的一 夫一 妻制 , 也可 以是 其 他形 式)注 意, 于 。 对 “作为 公平 的 正义”概念如何处理同性恋权利与责任的间题及其对于家庭的影响问题, 这种意见开辟了一条思路。如果同性恋者的权利与责任与有序的家庭生 活以及子女教育等问题能够协调起来,那么它们也和其他家庭形式一样, 总是可以完全接受的。 参 阅奥 克 因: 正 义、 别与 家 庭》 , 第 《 性 见

页 (版 本同注

罗尔斯在《正义论》第

节中对差别原则有专门界定 (版本同

第 63 页

这种思想是我从焦叔华 科恩那里借来的, 参阅其 “奥克因论正

义、性别与家庭 ( 学杂志 ( 年第 卷, 第

页。

, 见《加拿大哲

麦克 桑代尔 (

) “作 为公 平的正 义” 想把 之两 原则

一般性地适用于包括家庭在内的各种社会群体 。参阅麦克 桑代 尔:

由主义和正义限度 ( 》 第

(剑桥大学出版社

年版) 。

页(版本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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