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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中合理政治概念的合理性全整论说能够作为这些概念的关键 性社会基础,因为它们给予合理政治概念以持久的生机与活力。 当这些论说接受了必要限定条件时,而且只有当它们接受了必 要限定条件并进入政治辩论之时,它们才算公开表明了对于宪 政民主制的承诺 。意识到了对宪政民主制的这种承诺,政府 官员和公民就更愿履行公民性责任,而他们对于公共理性观念 的遵循也有助于培养理想范式的社会。公民相互之间承认彼此 合理论说的好处在于,它能够造成引入这些论说的坚实而不单 是防御性的基础,使它们看上去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然要闯 入公共讨论。 譬如,我们可以考虑一个有高度争议的政治问题 于教会学校的 公共支持 即对
。争议 各 方 似乎 彼 此都 怀 疑 对方 在
基本宪政和政治价值上的忠诚。在此情况下,明智的做法是,争 议各方都引入自己的全整论说,无论这些论说是宗教性的还是 世俗的。这样,就为它们提供了相应渠道,使它们互相解释自己 的观点是如何对那些基本政治价值确有支持。同样,也可以考 虑废奴主义 者和那些在民权运动中 出现的情况 论说支持基本的宪政价值 。因为这些 而且
就像他们自己所声言的
同样也支持关于政治正义的合理概念,所以,尽管他们大量强调 他们论说的宗教根源,但在他们的实例中,必要限定条件还是履 行了其功能。 公共推理旨在证明公共事务的正当性。我们诉诸于有关 正义的政治概念,并关注通过公众视野可以弄清的证据与事实, 为的是得出关于我们认为最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策的结论。证 明公共事务的正当性并非简单有根有据的推理过程( ,而且它还强调其他方面的论证:其对于前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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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接受并认为他人也能够合理地接受,由此种前提出发正 确地推导出我们认为他人也能够合理接受的结论。由于在相应 的时间内必要限定条件得到了满足,这种推理也就符合了公民 性责任的要求。 还有两种话语形式需要提及,虽然说这两种都不表明公共 推理过程。一种形式是宣言( :我们彼此都以这种 方式宣称我们自己的全整论说,无论我们的论说是宗教论说还 是非宗教论说。我们这样做并不是期望他人同意我们。相反, 从自己的论说出发,我们彼此都想表明,我们如何能够并且做到 赞同一种合理公共政治概念所概括的原则和理想。如此做的目 的是要向那些坚信不同全整论说的人们宣布,我们彼此都赞同 某种属于此种类型的合理性政治概念。广义而言,那些喜爱行 善福音寓言 ( 明关于这个寓言结论的公共正当性 ) 忠实于 的 信仰的公民不会在此止步,他们会继续从政治价值意义上去证 。通过这种方式,坚持不
同论说的公民就可以消除疑虑,公民之间的友谊关系也可以得 到强化 第二种形式是推测 , 以 做 如 下 界 定: 们 从 可 我
我们所认为的、或推测的宗教性或非宗教性的属于他人的基本 论说出发来展开论证,并试图向他们表明,不管他们可能怎样 想,他们仍然能够赞同一种可以为公共理性提供基础的合理政 治概念。公共理性观念由此得以强化。然而,重要的是要清楚, 推测应该是真诚的而非操纵性的。我们必须坦率阐释我们的意 图,并且要说明:我们所坚持的前提不是我们自己的主张,而我 们进行推理为的是澄清在我们看来属于他人误解的东西。我们 自己也可能会出现同样的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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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作为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
为更进一步阐明公共理性的功用和范围,我现在将要考
察关于一个单一制度结构 ( 一系列问题
, 即关于家庭的
。我的考察所使用的是一个关于正义的特定政
治概念,并要看这一概念在指称基本社会结构当中家庭时所起 的作用。因为公共理性的内涵是由所有满足互惠准则的合理政 治概念来决定的,所以,由这一概念所概括的关于家庭的一系列 问题,将会显示出整个公共理性所包含论争的广阔空间。 由于家庭的主要角色之一是作为社会与文化世世代代有序 地进行生产和再生产的基础,因而它是基本社会结构的组成部 分。人们通常认为,政治社会是在相当长时间内人们进行社会 合作的结构体系;而关于未来时代公共事务的终结及社会解体 的观念则是属于政治社会概念范畴之外的东西。因此,劳动者 的社会再生产是全社会的共同事务。如果我们接受这种观点, 那么,家庭的核心功能之一就是以合理而有效的方式去安排孩 子的培养问题,保证下一代的道德发展和教育都能够融入广泛 的社会文化背景当中
。公民必须要有对政治与社会制度具
有支持性的正义情怀和政治美德。而家庭则必须在适当数量上 保证合乎这种标准的公民的培养与造就,以维持社会的繁 衍
。
对于家庭培养与造就公民的要求,限制了它作为基本社会 结构的制度安排,这包括为实现机会均等所进行的努力。家庭 形式限制了对于机会均等目标的实现方式,而正义原则有责任 去努力解释这种限制。我在此无法继续就这些复杂问题展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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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而只能假定我们从孩提时代长大的氛围是一种小型的内部
关系群体 ( 一定的道德与社会权威。 为了把公共理性观念用之于分析家庭,我们必须或至少 部分地将其作为政治正义来看待。也许有人不同意这样做,认 为正义原则不适用于家庭,因而也不能确保妇女与孩子的公平
正义
。 这里, 长者 通常 指父母) 有 在 年 ( 具
。这是一种误解。它可能导致如下后果:政治正义的首
要议题是把基本社会结构看成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再通过 这种安排将社会的主要制度结构统一为某种长时间的社会合作 体系。政治正义原则是要直接适用于这种结构,但并不直接适 用于许多社会 群体 ( )的内部生活。家庭就属于这样
一种社会群体。因此,或许有人认为,假如正义原则不直接适用 于家庭的内部生活,这些原则就不能保证家庭中妻子和丈夫一 样享有公平的正义。 类似问题可以用来看待所有的社会群体,而无论这些群体 是教会还是学校、是职业组织抑或科学团体、商业公司抑或工会 联盟。家庭并非这一问题的特例。需要说明,政治正义的自由 原则并不要求教会也采取民主治理方式,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 大主教和红衣主教都无须选举产生;由教会机关科层制所带来 的收益也无须去满足某种特殊的分配原则,这当然不是差别原
则 (
。这一事实说明,政治正义原则
如何地不适用于教会的内部生活,它也不合乎思想自由或结社 自由的原则、或者可以说与思想自由及结社自由不一致。本来, 政治正义原则应该合乎思想自由和结社自由、并和它们取得一 致。 可是在另一方面,政治正义原则也确实对教会治理方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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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特定的基本限制。因为按照正义原则,世俗公法不承认异端 邪说和变节背教属于犯罪,教会成员随时都有改变信仰的自由, 所以,教会不能在实际作为方面不容异说。因此,尽管正义原则 并不直接适用于教会内部生活,但通过施加对于包括教会在内 的所有社会群体都应该遵守的限制,这些原则实在保护着教会 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有些适当的正义概念 的确直接适用于社会中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群体和集 团,也适用于个人之间各种不同类型的关系。不过,这些正义概 念不是政治概念。至于什么样的概念是适当的概念,这尚属另 外的问题。假设相关的群体、集团或关系的本质与地位不变,这 一问题需要放置于每一个具体情况之下重新考虑。 现在我们考虑家庭。这里要讨论的观点是一样的:政治原 则并不直接适用于家庭内部生活,但这些原则的确对作为社会 制度的家庭施加基本的限制,并以此保证所有家庭成员的基本 权利和基本自由、以及相应的自由和机会。就如我曾经论及的, 政治原则通过界定作为家庭成员的平等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来施加这种限制。家庭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组成部分,不能侵 犯这些自由。因为妻子和丈夫一样属于平等公民,所以她们和 丈夫一样享有基本的权利、自由和机会;而这又和其他正义原则 的正确适用一道,共同满足丈夫和妻子彼此的平等与独立地位。 换句话说,我们这里区分的是人们作为公民和作为家庭或 其他社会群体成员之不同 。对于每一个公民,我们有理由施 加由关于正义的政治原则对于社会群体的特定限制;而当他们 或她们作为社会群体成员身份出现的时候,我们有理由对这些 限制加以限定,给人们留下余地,使其过上前文所说群体内部自 由繁荣的生活。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了不同原则之间分工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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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我们并不希望关于正义的政治原则
则
包括分配正义的原
直接适用于家庭内部生活。 这些原则并不告诉我们怎样培养孩子,而我们也不需要按
照政治原则去对待孩子。政治原则在这些层面是没有意义的。 确实地, 父母必须按照某些正义 (或公平) 概念行事, 在与孩子打 交道时也需要如此。但是,这种要求是有特定限度的,它不是政 治原则所要规定的内容。很显然,禁止虐待子女或对孩子不尽 抚 养 之 职 、以 及 许 多 诸 如 此 类 的 情 况 ,这 些 属 于 家 庭 法 律
)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要求的限制。但从某种意义上 说,社会又不得不依靠成熟家庭成员的自然情感和善良愿 望
。
正像正义原则要求妻子享有所有公民权利一样,正义原则 也代表作为社会未来公民的孩子对家庭施加限制,以保护孩子 同样的权利。妇女长期所受到的历史性不公正对待是,她们曾 经而且继续不公平地承担着养儿育女的任务。而当她们在关于 离婚的法律上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时,本来就不公平的养儿育 女负担就使得妇女变得更加脆弱。这样的不公正不仅粗暴地落 在妇女身上,而且同样也落在孩子身上;并且,这些不公正降低 孩子获取自己将来成为民主社会实际公民后所需政治美德的能 力。密尔曾经认为,他所处时代的家庭是培养男性专制的学校: 这包括思维习惯、感情方式、以及行为方式等,都是与民主制格 格不入的 。果真如此,规范合理宪政民 主制社会的正义原则 完全可以用作改革家庭制度。 我们对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 ) 政治正 的
义和适用于基本结构中各类社会群体的其他正义概念进行了区 分。更一般地说,当我们区分这些不同概念的时候,这并不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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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政治自由主义把政治领域和非政治领域看成两个分离的、互 不连接的空间,不意味着把它们看成只受各自独特原则控制的 领域。即便基本结构单独作为正义的首要议题,正义原则仍然 对家庭和其他社会群体施加必要的限制。家庭和其他社会群体 中的成年成员首先是平等的公民:这是他们在社会中的基本身 份。他们所介入的社会机构和社会群体,没有哪个可以践踏他 们作为公民所拥有的权利。 那么,上述所谓的领域 ( ,或称生活领域 (
,也就不再是什么和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相脱离的东西。 就政治正义原则是如何适用的意义而言,包括直接适用于社会 基本结构和间接适用于基本结构之中的社会群体,领域不只是 一种空间(
)或场所 (
, 它 毋宁 是 其 运 作的 结 果
或终局 (
。界定公民平等基本权利和机会均等
的原则总是约束和限制着所有这些领域。妇女平权以及她们孩 子作为未来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而且无论他 们位于何处全都受到保护。必须排除限制那些权利与自由的性 别差异 。所以,政治领域和公共领域、非公共领域和私人领 域等区分,都是正义概念之内涵及其原则应用的结果。如果所 谓的私人领域宣称是正义原则之外的空间,那在实际上是根本 不存在的。 上述基本结构实际是一个单独的社会系统( ,其中各个部分之间相互影响。它其中的政治正义基本 原则规定着其所有主要的部分,其基本权利遍及整个系统。家 庭只是这个系统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是主要部分),它在 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基于性别而导致不同社会分工。有人曾经认 为,由市场导致的对于女性的歧视是历史上家庭性别分工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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键之所在。作为市场结果的男女工资差别,使母亲比父亲花更 多的时间抚养孩子从经济意义上显得合乎情理。但从另外意义 讲 ,有人认为家庭自身是性别不公正的关键所在 定认为这种分工是基于宗教原因
。然而,广
义的正义概念也许要考虑到家庭中一些传统的性别分工
假
如果说这种分工全然属于
自愿而并非是不公正的结果或导致不公正。认为这种情况下的 分工完全属于自愿,这就意味着它的接受是基于人们自己的宗 教基础,而这从政治意义看来是自愿的
。分工不是因为社会
系统中其他各种不同形式的歧视所致,不是因为其他形式的歧 视可能降低家庭中夫妻性别分工的成本、并产生合乎理性的结 果。 有人希望有一种社会,把性别分工减小到最低程度。但对 于政治自由主义而言,这不意味着不允许性别分工存在。我们 不能设想去通过简单命令实现平等的家庭性别分工,或者说对 于那些不接受平等家庭分工的人进行某种形式的法律制裁。因 为分工问题是与包括宗教自由在内的基本自由权利相连的,所 以,这种设想必须排除在外。因此,在政治自由主义这里,尽量 减少性别分工就意味着,努力去达成一种社会条件,使现存的分 工实现自愿。这基本上就是允许那些有意义性别分工可以延续 存在,只是将那些非自愿性的分工减少直至消除。 可以见得,要考察单一社会系统( 基本结构 社会 是否对男女提供同样平等的正义,家庭 是一个关
键性案例。如果家庭性别分工的确是完全自愿,那就有理由认 为,单一社会系统可以实现包括两性都在内的平等的机会均等。 由于民主的目的在于所有公民的完全平等,当然包括妇 女的完全平等在内,所以它就必须包含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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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这种目的。如果妇女不平等的基本原因(假如不是主要原因 的话)是她们于传统家庭分工中有更多的养儿育女负担,那就需 要采取具体步骤来使这些负担平等化,或给她们以补偿 何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最好地做到如
。 如
这不是由政治哲学来决
定的。然而,目前普遍的一种建议是:法律作为一种规范或准 绳,应该考虑妻子抚养孩子的工作(当妻子仍然和往常一样负担 过重的话),给予妻子平等地分享她丈夫在他们婚姻期间所挣的 收入。如果离婚,她和丈夫应该平分他们在婚姻期间家产的增 殖部分。 任何对这一规范的背离都应该由一种特别的和清晰的理由 加以说明。若丈夫和妻子离婚时带走他所挣的一切,剩下妻子 和儿女处于远远不如从前的境遇,那将是一种无法容忍的非正 义行为。强迫妻子儿女自我谋生,他们的经济地位常常是难以 稳定的。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社会,就是一个不关怀妇女、更不 顾女性平等的社会,或者说是一个连作为社会未来的孩子也不 顾及的社会。 关键的间题可能是由性别结构制度( )所涵盖的间题。如何划定性别之间的制度界限呢? 如果不管社会制度安排对于妇女基本平权和机会均等如何存在 不利影响,也不管对于作为未来公民的孩子会有什么不利的影 响,我们都认为性别制度要将这些安排包容于内,那么这种性别 制度必然要受到正义原则的批判。于是,问题就变成了这些原 则的实施是否能够满足矫正性别制度过失的间题。对于性别制 度过失的矫正,部分地依赖于社会理论和人类心理学、以及许多 其他东西。所以,它不是由一个正义概念能够单独解决的问题。 在总结关于家庭问题讨论的时候应该说,我不是试图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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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得出特定的结论。需要重申,我不过只想说明,关于正义的 政治概念及其政治价值排列(
) 样 怎
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单一制度当中,并能涵盖其多种(如果 不是全部的话)不同层面。就像我已经说过的,这些价值在其所 附着的特定政治概念内部获得排序 , 要 包括: 女 的自 由 主 妇 平等、孩子作为未来公民的平等权利、宗教自由、以及保证社会 及其文化世代进行有序生产和再生产的家庭价值等。这些价值 提供关于所有公民的公共理性。到此为止,我们不仅论述了“作 为公平的正义”,而且也说明了各种合理的政治概念。
公共理性的诘点
现在, 我开始讨论关于公共理性观念的各种诘问与疑点, 并 努力把它们结合起来加以说明。 首先, 可能存在一种反对意见, 认为公共理性观念会不合 理地限制公共论争的有效议题和公共辩论的有效展开。因而, 代之以公共理性观念,我们应该采用我们可以称之为的开放性 概念,这种概念是不受限制的。我现在通过两个例子批驳这种 反对意见。 ) 认为公共理性概念过于严格的理由之一, 是假想它错在 试图预先定夺政治问题。为分析这种诘难,让我们考虑一下学 校公祷 ( )间题。人们可能认为 ,关于这一问题的 自由立场是要拒绝在公共学校中采纳宗教祈祷。但是为什么会 如此呢?我们必须考虑所有可以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政治价
( 值,并弄清 决 定 性 的 理 由 在 哪 里 。 帕 特 里 克 亨 利
) 和詹 姆斯 麦迪逊
) 于
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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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展开的著名辩论曾涉及了几乎所有的单独政治价值。这场争 论是关于安立甘教是否在弗吉尼亚实现“国教化” ) 问 题, 的 并 涉及到学校与宗教的关系。亨利关于“国教化”的主张是基于如 下观点: 基督教知识会自然地有助于教正人们的道德、限制人 们的恶习、并维护社会和平。而如若不能相应提供博学的
教员,基督教的这种作用就难以奏效。
亨利似乎并不是要主张基督教知识自身的优良,而是认为 基督教是达成基本政治价值,即公民行为的善与平和的有效途 径。因此我认为,他所指“恶习”乃是与政治自由主义中政治美 德相反的行为 ,至少部分地可以这 样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所
言政治美德在其他民主概念中也有表述。姑且不论学校公祷是 否可以用来满足政治正义所有必要的限制,麦迪逊对亨利提案 的反对主要是针对“宗教国家化”
) 否 是
必然支持有序的市民社会的问题。他的回答是否定的。麦迪逊 的反对意见还依于“宗教国家化”对于社会的历史影响、甚至于 对宗教本身自我完善的历史影响问题。他深知,正是因为没有 “国家化”的宗教,才有了北美这些殖民地的繁荣。宾夕法尼亚 )尤以此而著名。为说明间题,他还曾经引述了 早期基督教在和罗马帝国敌对状态下的强盛、以及过去时代国 教的腐败 。稍加留心就可发现,如果不是全部这些主张都能 在关于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意义上进行表述的话,至少也应该 说有许多这样的主张都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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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祷事例中特别有趣的问题是,它向人们表明:公共理 性观念不是关于特殊政治制度或政策的看法。毋宁说,公共理 性观念指这样的看法:在支持政府行使关于根本政治间题 )强制权力的法律与政策情况 下,公民用来解决政治问题、相互证明自己理由正当性的某种理 由。这一事例中同样有趣的问题是,它可以用来强调这样的道 理:在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中,支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应该是可以 为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都能够赞成并接受的。 在众多的公共理性当中,政教分离的理由当如下:它保护宗 教与国家相互之间彼此不受干扰;并在保护公民不受教会干扰 的同时保护公民彼此之间权利不受侵犯
。由于政治自由主
义的目的在于保护各种自由权益,这既包括社会群体的自由权 益也包括个人的自由权益,因此,认为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个人 主义政治概念的看法是错误的。而且,认为政教分离仅仅是保 护世俗文化的看法也是大错特错的;政教分离当然要保护世俗 文化,但宗教文化所收到的保护丝毫也不亚于世俗文化。宗教 在美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并得到广泛地接受。人们常常认为这 仿佛是美国人民特殊美德的一种象征。也许如此。但是,这种 情况的出现同样是与以下事实分不开的:在美国,国家根据宪法 第一修正案保护各种类型的宗教,没有任何一种宗教可以通过 占有或使用国家权力去支配或压制 其他宗教 。尽管在共和 之初确有一些宗教怀有此意,但它们从未真正得逞。甚至连托 克维尔也认为,强有力的美国民主有各种主要原因,政教分离无 疑是其中之一 。政治自由主义接受托克维尔这个命题,并同
。有些信仰
意其他许多自由主义观点在这一问题 上的看法
宗教的公民曾经感到政教分离是对宗教的敌意,故也曾试图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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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它。我认为,他们这种作法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也就是没有 抓住像托克维尔所看到的那种宗教在这个国家强有力的主要根 源。相反,他们似乎是要通过暂时获取某种政治权力而危害真 正的宗教自由。 另一种认为公共理性观念过于严格的理由是,公共理性 可能导致某种胜负难分的对峙僵局(
, 无法就有
争议的问题做出决定。不仅在道德与政治推理当中,而且在包 括科学与常识在内的所有推理当中,的确全都可能在某些情况 下发生对峙。然则,这只是相对而言。与此相对照的是如下情 景:立法者制定法律和法官判案都必须作出决定。在这种情景 当中,必须规定一些政治游戏规则来约束相应的行为,而且所有 规则都必须能够合理地保证决定达成的过程。前文提到,依照 公共理性,具有公民性责任的公民之职责类似于承担判案责任 的法官之职责。正像法官判案依据判例原则、认定的法律条款 解释原则、以及其他相关原则一样,每当宪政根本要旨和正义基 本问题 ( 则所引导。 因此,当出现了类似于对峙僵局的情况时,亦即是说,当 法律争议在双方似乎难决胜负的时候,法官不能简单通过诉诸 他们自己的政治观点去了结判案。如若这样判案,法官就践踏 了自己的职权。同样的观点也适合于分析公共理性:当僵局出 现之时,如果公民简单援引他们全整论说观点中的基本理由 ,那么互惠原则就会受到践踏。从公共 理性观点出发,公民必须对他们真诚认为最合理的政治价值排 序进行表决。否则,他们就是没有按照满足互惠准则的方式行
) 处
于攸关之际,公民的推理都必须依据公共理性,而且要由互惠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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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政治权力。 尤其是当出现诸如堕胎之类激烈争论的问题,而这种问题 又可能导致不同政治概念之间的对峙僵局,公民们就必须按照 政 治价值完整排列对问题进行表决 情况:不能指望出现完全一致的同意 ( 。实际上,这是一种正常 。关于正义
的合理政治概念并不总是导致相同的结论;坚持同一政治概念 的公民在个别问题上也往往存在分歧。然而正如前文论及,这 种表决应该看作是根据公共理性观念所进行的真诚表决,其结 果能够对具有合理正义性的宪政政权中所有政府官员提供合法 性支持。这些政府官员当然也受到参与争论的另一方理智公民 的支持。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表决结果就一定准确或正确,但 它是合理合法的法律通过多数原则对公民的约束。 诚然, 有些人会反对合法化决定, 譬如罗马天主教就可能反 对准予堕胎权的决定。他们可能提出一种公共理性之中的某种 主张去否认堕胎权利,而却不能赢得多 数支持 。 是, 们 但 他
自己不必行使堕胎权利。他们可以把堕胎权看作属于根据合法 化政治制度和公共理性所制定的合法性法律的权利,并因此而 不去强行拒抗。强行拒抗是不合理的:那意味着蓄意将他们自 己的全整论说强加于人。而遵从公共理性的多数其他公民不接 受这种全整论说,这种不接受却并非不合理的。当然,天主教可 以按照符合公共理性的方式继续主张反对堕胎权。另外,天主 教会的非公共理性要求其天主教成员遵从其论说,这也与他们 忠实于公共理性完全一致
。
我这里并非就堕胎问题自身而进行讨论。其原因是,我所 关注的不是堕胎问题,而在于要强调如下道理:政治自由主义不 主张公共理性的理想应该总是导出普遍一致的观点,也不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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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导出普遍一致的观点就是错误的。公民通过辩论和争论可以 提高认识并从中获益。而当公民在论争过程中遵从了公共理 性,即便不能达成一致,论争本身也能起到传播社会政治文化的 作用,并能够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 某些强调对峙僵局的考虑可能引致对于公共理性更广泛 意义的反对,亦即反对关于正义的整个合理政治概念体系的内 涵,认为这种作为公共理性基础的概念体系自身过于狭隘。持 这种意见的反对者认为,我们总是应该表达在我们看来是正确 的或基本的理由。这就是说,这种反对意见坚持认为,我们有义 务表达在我们自己全整论说看来是真实、正确的东西。 然而, 正如我在导言中所讲的, 代之以基于全整论说的真理
或公义 (
)观念,公共理性需要一种在政治上能够
合理地指称公民为公民的观念。这一步骤确立所有自由与平等 公民都能共享的政治推理基础的必要条件。因为我们所要寻求 的是证明政治与社会制度正当性的公共理性 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基本结构制度 这种制 度指政 所以我们将个人视作公
民。这种看法给予每个人相同的基本政治地位。在讨论所有公 民的时候,我们都不考虑他们的社会出身或其他渊源,也就是无 论其属于什么样的社会阶层、财产及收入群体、或拥有什么样的 全整论说。我们也不考虑每个人或每个群体的利益,尽管说在 有些问题上我们必须将这些利益考虑在内。相反,我们把人们 看作理智的和理性的 ( 、 看作 是自由与 平等的公民。这些公民具有两种道德能力( ,并在特定时刻拥有关于善的明确概念,尽管说这种 概念会随着时间变化而发生演变。(概念的演变意味着)在公民 参与到社会合作的某种平等体系的过程中,在他们寻求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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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性理由去证明他们在根本政治问题上所作判断的过程中, 公民的这些特征是难以把握的。 我要强调指出的是,这样一种公共理性观念是完全可以和 多种非公共理性形式相兼容的 。非公共理性形式属于市民 社会中多种群体的内部生活,它们自然也就并非全都一样;由不 同宗教团体成员内部共享的各种非公共理性,当然有别于科学 性社会群体成员的非公共理性。由于我们要寻求一种关于社会 中所有公民都可以共享的正当性之公共基础( ,那么就会有一种做法,即分别给予这个或那个不 同个人和不同群体以正当性,直到所有群体都能够照顾到。这 种做法是注定要失败的。那么要同时谈论社会上所有人仍然有 失宽泛,除非我们假定他们本质上全都相同。关于我们人类的 本质,在政治哲学当中曾经存在一种观念,把人们看成是标准 的、或具有规定性特征 ( ) 东西, 为在这种 的 认 。 是, 政治 但 在 情况下,所有的 人们就可能接受相同的理性
自由主义当中,我们尽量避免这种自然观或心理学观点、以及此 类神学论说或世俗论说。我们暂且搁置关于人类本质的考虑, 转而依靠关于人们作为公民的政治概念。 正如我所一直强调的, 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是, 自由与平 等的公民同时坚信 ( )全整论说和政治概念。然而,人们 很容易误解全整论说及其相伴的政治概念之间的关系。 当政治自由主义谈论全整论说之间合理的交迭共识 )之时 ,这 就意味 着 ,这些宗 教论 说和非宗教论说都支持某种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这种概念赞 同宪政民主制社会,而这种宪政民主社会的原则、理想和准则 都能够满足互惠标准。因此,所有的合理论说都对这样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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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相应政治制度持肯定态度:肯定所有公民平等的基本权利 和自由,包括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
。与此相对应,不支持
宪政民主社会的全整论说就不是合理的论说。不合理全整论说 的原则和理想不能满足互惠准则,并在很多方面无法确立平等 的基本权利。例如,许多原教旨主义宗教论说、君权神授说和 多种形式的贵族政治神圣论说等都是如此。如果我们不想遗漏 的话,还应将独裁与专制的许多例子也考虑在内。 此外,合理全整论说的判断从不和政治概念的合理判断之 间发生冲突。与此同时,全整论说也必须肯定政治概念的合理 判断是 真实的、 正确的。 当然, 公民是否 坚信、 正、 修 或改 变其全 整论说,这完全取决于他们自己。他们的全整论说也可能践踏 或蔑视宪政民主社会中的政治价值。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公民 就不能声称此类全整论说是合理的。因为互惠准则是说明公共 理性及其内涵的实质要件,所以,政治自由主义反对所有这些不 合理的论说。 在合理全整论说当中,尤其是在合理的宗教论说之中,价值 的排序可能不是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因此,可以认为,诸如像 灵魂拯救 (
超验价值
)和 来世生活 (
) 类 的 价值 属 于 之 。可以说,超验价值比宪
即神之圣 见 (
政民主社会的合理政治价值要更高、更优越。政治价值是属于 尘世间的价值。因此,就如同低于超验价值一样,政治价值和超 验价值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之上。然而,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认为 这些层次虽低但尚属合理的政治价值可以受那些宗教论说中超 验价值的践踏。事实上,政治价值在合理的全整论说中是不会 受到践踏的;而恰恰是在不合理论说当中,合理政治价值常常受 到践踏。保证合理政治价值不受践踏,这是由政治自由主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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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治上合理 ( 是上帝为我们自由所设定的限度
)的观念所导致的结果。不
妨回顾我们所说过的:宗教论说可以认为,赞同宪政民主制政权 更有一种误解宣称:公共理性不能支 持林肯( 年和道格拉斯 (
在
辩论中反对道格拉斯的观点
但为什么不能支持呢?当时他们确实在辩论关于奴隶制度对错 的根本政治原则问题。因为非常清楚,对奴隶制度的反对是在 保护宪政根本要旨和正义基本原则,故可以肯定地说:林肯的观 点是合理的(即便不一定是最合理的)而道格拉斯的观点则不 是。所以,林肯的观点受到合理全整论说的支持。而且毫不奇 怪的是,林肯的观点与废奴主义 ( 政治生活中的真正意义呢 对于公共理性第三种普遍的反对意见是,认为公共理性 观念在稳固的宪政民主制度当中没有必要,也没有任何意义。 惟有当一个社会严重分裂,而且社会中包含许多敌对的宗教群 体和世俗集团,其中每一个群体或集团都在为成为控制性的政 治力量而奋斗,在这种情况下,公共理性的限制和约束才真正有 用。所以,这种反对意见认为,在欧洲民主国家和美国这样的政 治社会当中,公共理性是不起作用的。 然而, 这种反对意见是不正确的, 而且从社会学意义上讲是 错误的。因为没有公民对于公共理性的忠诚及其对于公民性责 任的恪守,各种论说在表达自己主张时,他们相互之间自然就会 出现分野与敌意。当然,这种敌意不应该长期存在。不过,论说 之间的一致与和谐以及某个公民对于公共理性的允诺并不是社 会生活的永恒条件。毋宁说,一致与和谐所依靠的是公共政治 ) 和民权运 动的宗 教论说是相一致的。还有什么比这个事例更能说明公共理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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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的生机,是公民们对于公共理性观念的忠实和领会。一旦 公民不再关心公共理性观念的承诺并开始忽视公共理性,他们 就很容易产生怨恨和不满。 回到本节开始的问题上:我并不知道如何去证明公共理性 并非过于严格,也不知公共理性的形式是否得以完善描述。我 怀疑这样做的可能性。然而我相信,如果绝大多数情况都符合 公共理性的框架,而那些不完全适合的情况又有明显特征,能让 我们理解为什么这些情况难于符合公共理性,并且能够向我们 表明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如何对付,那么它也就构不成一个严重 间题。于是,这又会引出更一般性的疑问:是否有实例说明宪政 根本问题和正义基本原则存在不符合公共理性框架的重要情 况,而如果有,为什么这些情况难于符合公共理性。对于这些问 题的回答,超出了本文所要论述的范围。
结语
纵览本文,我所关怀的是当今世界存在的一个严峻问题, 即:民主能够和宗教的及非宗教的全整论说相容吗?如果能的 话,如何做到这种相容?当前,宗教和民主之间出现的一系列冲 突引发了这一间题。为对此作出回答,政治自由主义对自我限 定的 ( )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和全整性 论说进行 了区分。宗教论说依靠的是教廷和圣经的权威。这当然不是一 种自由主义的全整论说:其主导性的宗教和道德价值并不是由 康德或密尔所提出的价值。然而,宗教论说可以赞同宪政民主 制社会,并认可其公共理性。这里根本的问题在于,公共理性乃 是一种政治观念,并且属于政治范畴。公共理性的内涵是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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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互惠准则的一组关于正义的(自由)政治概念所赋予的。它并 不侵犯宗教信仰和宗教禁令,只要这些信仰与禁令符合包括宗 教自由和思想自由在内的根本宪政自由权利要求。于是,宗教 与民主之间就没有斗争,也不需要有斗争。从这种意义上讲,政 治自由主义明显有别于、并反对启蒙自由主义( 。启蒙自由主义在历史上曾对传统基督教发动过攻 击。 在宪政民主社会中,于关于正义的合理政治概念界限之内, 民主同合理宗教论说之间的矛盾、以及合理宗教论说自己相互 之间的矛盾得到极大地缓和与抑制。这种和解的产生要归功于 宽容观念,并且我曾区分两种宽容观念 教自由的权利与责任 。一种是纯粹政治性 的宽容,表述的是与有关正义的合理政治概念相一致的保护宗
。另一种宽容并非纯政治性的,而是某
种宗教信条或非宗教论说内部的观念表达。然而,政治概念的 合理判断仍然必须由某种合理全整论说加以肯定,认定它是真 实或正确的概念 。于是我们假定,合理全整论说接受关于宽 ) 不是政治 容之政治主张的某种形式。公民当然可以认为,关于宽容及宪 政民主社会其他因素的基本理由( 概念,而是他们宗教信条和非宗教论说中的概念。他们可以有 理由认为,这些基本理由是真实和正确的理性;并且,他们也可 能认为,政治理由是表面理由,而基本理由才是深层的东西。但 是,这里的看法并不矛盾。它只是表明,这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 面:在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范围内所作的一致性判断是一个方 面,而在全整论说范围内作出的判断是另一个方面而已。 可是,由公共理性所带来的和谐是有限度的。社会中有三 种主要矛盾会引起公民之间的不和:源于全整论说之间争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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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 源于地位、 社会分层或职业差别的矛盾、 以及源于民族、 性 别或种族差别的矛盾;源于判断力担当( 的矛盾 。政治自由主义主要关注第一种矛盾。它主张,尽管 我们的全整论说不相容而难以调和,然则信奉合理论说的公民 却可以共享其他理性,即用关于正义的政治概念术语表达的公 共理性。我甚至还相信,在这样的社会中,第二种矛盾也能够得 以解决。第二种矛盾即那种存在于公民根本利益
政治的、
经济的和社会的根本利益之间的矛盾。一旦我们接受了关于正 义的合理原则, 认识到其合理性 (尽管可能不是最合理的) , 而且 知道并合理地认为我们的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能够满足这些原 则,这第二种矛盾就不会出现,或者说不会那么剧烈。政治自由 主义并不对第二种矛盾进行详细讨论,而是留待“作为公平的正 义”之概念、或者其他关于政治正义的概念去考察。这里最后的 矛盾,即有判断力担当所引起的矛盾总是存在的,而且限制着可 能达成一致的程度。
合 理的 全 整论 说并 不 反对 宪 政民 主政 体 的根 本 且,理智的人们 (
。而
)都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
先,他们愿意同所有平等的人们进行公平意义上的社会合作,而 且如果其他人也都这样做的话他们会信守这种原则,即便是这 些原则对他们不利他们还会如此 观念 ; 二, 智的人们承认并 第 理
接受判断力担当的结果,这种结果带来民主社会中合理的宽容 。最后 轮 到我 们 讨论 合 法 性法 律 的观 念 。理 智 的人 们 。 们知道, 他 政 懂得,这种观念适用于政治权威的全部结构
治生活当中的完全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作出合理决 策,合理的民主宪政制度必须包含多数原则或其他多元表决程 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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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根本政治问题处于攸关之际,政治上合理( )的观念本身是可以公共理性之目的作出圆满回答 的。当然,原教旨主义宗教论说以及那些独裁者与专制者将会 反对公共理性观念,反对协商民主。他们会说,民主导致同他们 宗教之间的文化对抗,或者说民主否认了那些只有独裁与专制 统治才能保证的价值 。他们坚持认为,宗教意义上的正确性 或哲学意义上的正确性可以僭越政治意义上的合理性。我们认 为,这种论说在政治意义上绝对是不合理的。在政治自由主义 论说当中,我们给不出别的回答。 我在一开始就提醒人们注意这样的事实 , 无论理智公民 既包括 事实上是否可能占据支配与控制的优势地位,每一个现实社会 都自然会包含无数与民主社会不相容的非合理论说 诸如原教旨主义之类的特定宗教论说,也包括那些像独裁主义 和专制主义之类的非宗教(世俗)论说。我们本世纪曾经出现过 不少骇人听闻的非合理论说的事例。至于要问在宪政民主制政 权当中非合理论说会有多大存在与活动余地,在公共理性对这 一间题的解释中,尽管我们已经集中讨论了合理性观念以及理 智公民的地位,但这个问题本身并不表明什么新的和不同的意 义。不是说针对合理论说给出一种关于宽容的解释而对非合理 论说却给出另外的解释。对于两种论说的宽容都是由关于正义 的适当政治原则来决定的,而且都是由这些政治原则所允许的